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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思想汇报范文1
一、学习同志对工作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只有把工作当作自己的一项事业来做,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不论是从事什么职业和行业。工作才会取得更大的进展,自己的人生价值才能得到更大的体现,才会赢的更多人的尊重。
平凡的煤监岗位上做出了许多不平凡的事。煤炭行业是艰苦行业,正是以其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高危行业,没有强烈的事业心的人,没有坚定信念的人,没有工作责任心的人,不可能踏踏实实的这个岗位上工作下去,也无从谈起取得什么成绩。纵观同志的一生,奋斗的一生,投身煤炭系统工作38年,始终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为煤炭行业默默奉献,取得了一个有一个的良好业绩,获得了领导和同志们一致认可。也从一名煤矿普通技术员提升到矿长,再到煤矿监察系统一名正处级监察专员。煤炭行业中一路走来,处处担任要职,这正是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的体现和回报。
更是如此。常说我煤监事业虽然辛苦,实际工作中。但工作是崇高的职责是国家赋予的要做煤矿生产安全和煤矿工人生命安全的忠诚卫士,这是责任,做好事、做善事。想正是这种崇高信念支持了一名58岁将要退休的正处级领导拖着病体,身先士卒,奔波于各煤矿企业之间,不为艰险深入到煤矿井下一线,为企业查找隐患,为如何保证安全生产出谋划策,为保证地区经济安全稳定发展默默奉献。以如此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投入的煤监工作中来,值得我尊敬,更值得我学习。
二、学习同志勤奋敬业、求真务实工作的作风
没有因为位高权重和局里的领导事务,同志身为我分局主管监察的副局长、正处级监察专员。而减少日常监察具体工作。与此相反,只要是分局,总能看到带领监察员乘车出发的身影。有时候他腰疼的时候,同志们都想让他分局休息,却不同意,而是让我坐到车里的前排座,把后排座腾出让他躺在上面,以减轻疼痛。每次这样拖着病体下矿都让同志们感动不已,而又执拗不过他
并且随时都可能出现危险。思想汇报每次到矿监察时,煤矿监察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入井检查隐患。煤矿井下环境是非常艰苦和危险的空气混浊、噪音震耳发聩、检查路线瞒珊难行。同志们也都极力不让刘局下井,大家都知道井下的条件对他来说也是个极大的挑战,而他总是说不下井就看不到真实情况,既然来了就要检查到位,多查出一条隐患就可能避免一次事故。
国家赋予了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力和责任。对于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是一个行政执法单位。同志特别能坚持原则,从煤矿企业走出来的从一名技术人员到矿长再到煤监分局,几十年的工作交往,吉林煤矿系统也可谓熟人遍地,但是多年来他从未因熟人而手下留情,更未因人情关系而放宽尺度。去年,就依据《特别规定》对分局辖区一煤矿实施了重大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这样的处罚在吉林省不多,处罚决定做出后,许多熟人当面或着通过电话说情,而他始终坚持原则不为所动,直到最终落实了处罚。
慢慢累垮了以至于他永远的离我而去。这种敬业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将永远值得我学习,身体正是这常年累月的超负荷工作中。也将永远激励着我勤奋敬业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学习同志勤于学习、锐意进取的精神
都算不上什么,学习对每个年轻人来说。因为学习是每个年轻人工作和生活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是不断工作和学习中成长起来的但对于一个将要退休的领导,还能时时刻刻保持一颗进取心,时时刻刻的坚持学习,这就是一种可贵的精神,值得我学习了
有很多同志都说起了同志勤于学习,座谈会上。也有深深的体会。工作中有些制作的文书、案件结案、免费论文文件签发等工作需要向刘局请示汇报,每次到刘局办公室时,总能见到刘局办公桌上放着的不是待批复的文件材料就是一些专业书籍和一些新出台的法规读本;电脑页面显示的不是报表就是撰写的材料文档或是查阅的资料。
总感觉刘局掌握的又快又详细透彻,每次国家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甚至什么问题对应那部法律法规的那些条他都能说的出。要做到这些,不经过辛苦的学习是绝对做不到
法律法规思想汇报范文2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05-01
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二次犯罪”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难题。从2009年我国全面施行社区矫正制度以来,我国未成年犯罪的二次犯罪率有所下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已成为关系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能否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约束制度不健全
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我国社区矫正只是适用于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无强制力保障实施,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在社区矫正具体实施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细化规定。
(二)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犯的主要矫治措施是将具有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集中在相对固定且封闭的场所进行管理,缺乏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管理机构,没有相关的管理运行办法和法律法规,相应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工作模式就要与成年人管理有所不同,现阶段管理的相对滞后性,让诸多管理制度成为空谈,所以在管理模式、方法的创新上存众多问题。
(三)社区矫正应用制度不到位
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在管理上与成年犯人要区分对待,而我国在对待未成年犯的矫正方式上仅限于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等传统项目,与成年犯人的矫正项目区别不大,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矫正方式相比,我们的矫正项目内容不够丰富,形式简单,应用制度单一,使得某些矫正项目只是流于形式。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一)建设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法的建设,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专门的刑法制度,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并设立相关配套措施,保证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有效执行。在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时,在该法中应根据未成年犯的自身特点,设置一系列的社会化的刑事法律制度,如设置审前不予收押、实施社区监管的制度;对那些正在上学、但又应判决监禁刑的未成年犯的学习释放制度等等。
(二)建立适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中重新犯罪与其自身的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中应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管理制度。合适的管理制度才能较好地把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少年司法制度,使其成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确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例如,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机构,推动我国司法执法管理体制的改革,同时结合国情,制定不同类型的改革试点方案,形成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体系,确保管理的有效持续。
(三)建立适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活动制度
对于目前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缓刑制度,应扩大其在未成年犯中的适用范围,不能把适用于成年被告的一套刑罚制度一成不变的适用于未成年犯,并且可以针对未成年犯设立缓刑延长制度。所以增设未成年犯社区服务刑种,既根据未成年犯的犯罪性质、年龄及其他因素,由法院判令未成年犯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作为对社会赔偿的一种方式。这种服务性刑种,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的趋势。
三、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和谐社会构建中,未成年犯这个群体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他们是和谐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巨大隐患。社区矫正能够对未成年犯特别是缓刑犯的矫正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就对社会提出了要求:社会不仅要以宽容的理念来接受未成年犯,而且社会还要提供出矫正未成年犯的资源和机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这种要求恰恰推动了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和谐社会构建的结果。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的整个过程和内容都可以放置在构建和谐社会这样的一个背景中,它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一个部分。
法律法规思想汇报范文3
一、夯实社区法制文化建设,营造依法治国、依法生活的氛围
社区法制文化建设以五五普法为抓手,以法律学堂为平台,以社区各类载体为依托,结合社会媒体为传播,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将法制教育融入到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中,采取寓教于乐的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1.五五普法是社区法制文化建设的抓手。今年是五五普法的过半之年,社区依托五五普法法制课堂,对社区依法治国的方针大略进行了认同教育,开设了“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解读。今年上半年就举办了这样的讲座六次,直接受益群众有二百多人,提高了社区居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强化社区群众依法生活的概念。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使广大的社区群众对党的政策充满信心,推进了党的民主进程。
2.法律学堂是社区法制文化建设的平台。在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社区开办了“法律学堂”,上半年共开课六次,受益群众达二百多人次,组织居民群众学习了《劳动合同法》《监督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3.社区法制文化建设依托社区各类载体,在社区交通主干道上悬挂五五普法、等法制宣传条幅上半年计五条。在社区宣传橱窗栏张贴社会治安条例、八荣八耻等法制宣传画,上半年计三十余张。以禁毒日、安全日等法制宣传为主的黑板报六期。以《物权法》、“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为主题的特色楼道文化建设,建立健康向上,家庭邻里和睦,守望互相,互相理解的和谐气氛。今年上半年建立了20个文明家庭楼栋户。
4.社区法制文化建设融入到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中,寓教于乐。特别是今年的寒假,在遇到百年不遇的雪灾时,因势利导组织了50名青少年们学习《未成人保护法》,和“如何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等专题讲座,引导青少年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使社区法制文化建设从小抓起,形成阶梯教育。
二、人民调解工作
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首先是社区领导班子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推进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保证。建立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组织,由社区书记亲自担任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成立了辖区各单位联络员,成立社区第一调解小组和第二调解小组两套班子,完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组织。
2.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首先要求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程序,人民调解的程序是(1)受理纠纷(2)调查纠纷(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5)做好回访工作(6)对调解和好的民间纠纷进行统计并存档保管。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和严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层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民主进程,增强社区群众对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威望。
3.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其次要求社区调解委员会规范公章、挂牌、制度、台帐、四统一。社区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可行使独立的工作程序;调解员一律挂牌上岗,便于社区群众识别、接待;社区人民调解室张贴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人民调解员调解规定、社区矛盾纠纷调解特别告知、法律援助规定、人民调解程序等规定。使社区群众了解人民调解的一站式服务,营造人民调解的亲和氛围,贴近群众的生活,达到缓解社会治安压力,维护社区稳定作用;社区严格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建立了人民调解台帐、社区法律学堂台帐、五五普法台帐、法律援助台帐四大类,做好调解工作资料的采集、整理、分析、调研工作。
4、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提前介入调研,做好做实矛盾纠纷的有效排查调处工作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社区的稳定。做好基础工作,坚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和非常时期的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今年通过基础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计20起,占全年调解调处矛盾纠纷的30%。
5、社区定期每半个月召开由社区书记、民警、物管、调解员、楼道小组长、党员积极分子参加的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联席会,社区各部门通力合作,上下联动,对社区的隐患进行集中会诊,确定调解调处方案,加强纠纷苗头的防范处理,做到及时发现纠纷信息,及时深入调处,及时平息隐患,也是探讨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模式。上半年社区通过矛盾纠纷排查衔接联席会议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并通过社区调解和解的矛盾纠纷计3起,占上半年调解调处的矛盾纠纷的30%。
6、建立社区矛盾纠纷信息网,第一时间得到信息,第一时间介入调处,扎扎实实做好有效的提前预防工作。如社区在得知有居民家里进行装修,就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咨询,对装修噪音的分贝给周围居民的影响进行现场测试,再给与合适的建议,以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帮助联系装修垃圾的清运处理问题等可预见的矛盾纠纷进行面对面的对话,真正做到“有效”“排查”“调处”。上半年社区在提前预防矛盾纠纷的排查中发现、调处的矛盾纠纷2起,占全年社区调解调处矛盾纠纷的20%。
三、积极引导律师送法进社区,提供法律援助
?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律师送法进社区是教育广大的群众"讲责任讲权利讲义务"为主题,进一步增强公民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一致意识,引导社区群众依法办事,提高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在全社会掀起学法用法的新.社区在"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思想指导下,以主题活动促进学习内容深化,以学习内容来规范和推动宣传教育活动,是律师进社区具有较强的特色性前瞻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1、社区利用法律学堂这一平台,举行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二十次,直接听众受教育者一千多人次,在举办《物权法》讲座时,一位听众说:这样的讲座我们爱听,因为学了就可以用了,马上回家我就和邻居讲,让他把放在楼梯口的杂物清理掉,有法可依了!体现了律师进社区的实际效果,不断提升了社区法制教育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2、社区规定了法律咨询接待日,举行集中法律咨询活动,今年上半年开办了法律咨询6场次,发放联络卡,宣传册800多份,24小时接受群众的咨询,提供必要的帮助,实行承诺服务,上半年一共有近一百多人得到了这项服务.
3、社区设立了维权献爱心,法律维权岗,为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受益者达25人。推动了社区法制文化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
4、在新市民中开展"告别陋习法制先行"的活动,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社区有一百多名外来人口进行了学习,外来人口普法知晓、覆盖率为90%。
四、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不使犯罪人员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犯罪的方法,是所有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矫正犯罪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早日回归社会。
法律法规思想汇报范文4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考察 社区矫正 禁止令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二、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一)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社区矫正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在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优势。
(二)禁止令制度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刑法的规定看,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的革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解释了什么是“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接触同案犯。同时规定了禁止令的期限、执行机关、执行监督等问题。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构建
在立法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缓刑制度,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构建。
(一)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应履行的义务
所附条件是否科学合理、恰当可行,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后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因素。有专家学者认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履行如下义务: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补偿;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不得侵扰被害人、证人;禁止出入特定场所。[7]显然,立法没有全部吸收上述思想。
在设计附加条件时,应当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其必要性以避免不合理地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负担,考虑其可行性则避免增加执行难度。学者模式的向公益团体支付财物、参加公益劳动,对家庭生活困难或居住在偏远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加重其生活负担,且偏远地区的公益劳动难以考察;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需要一定的周期和系统的治疗,在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督考察期内完成是不可行的,若被不起诉人因此而承担考察不合格被起诉的风险是不合理的。
实践中,各基层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将所附条件分为必备考察义务和附加考察义务。必备义务是指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不得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相关规定;主动提交书面悔过材料;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在家庭、学校、社区表现良好。附加考察义务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个别情况,附加其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定期接受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定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其他有助于感化、矫正犯罪嫌疑人,引导其回归社会的义务。这种分类方式兼顾了学者意见和立法规定,必备义务将学者提出的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的措施吸收进来,有利于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将取保候审的规定吸收进来,是对法条中离开住所须报批准规定的细化。附加考察义务是对必备义务的补充,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则是吸收了禁止令的内容,有利于被不起诉人的矫正。上述细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实施方式
1.监督主体。法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监督考察的全部工作。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由做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不仅易发生监管疏漏,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由检察机关交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的基层组织配合进行监督考察,更有利于及时掌握情况。检察机关应立足于监督、指导、审查的地位,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学校、社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管教,充分吸收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力量辅助未成年人的矫正,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从而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考察成果。
2.考察方式。第一,检察机关召开考察座谈会、责令考察对象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走访学校,定期掌握其思想动态;第二,学校、社区出具表现证明,证明其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以及是否参加社区劳动或者公益活动;第三,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志愿者针对心理矫正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由矫正机构出具矫正报告;第四,询问被害人、调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悔罪、补偿损失等方面的表现。
3.考察频率和考验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嫌疑人的悔罪情况、案件危害程度、考察方式来掌握。如书面思想汇报半月一考察;学校表现季度一考察;座谈会在考察结束前进行;真诚悔罪,危害较小,考察期限较短的,只进行一到两次考察。
(三)相关配套制度
1.救济制度。当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以某种理由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己经履行了一定义务的时候,撤销决定一定会招致犯罪嫌疑人的强烈不满,可以规定允许嫌疑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考察期满后,当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认为嫌疑人没有依法履行附加条件所规定各项义务的被害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或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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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业单位 会计集中核算 财务管理 监督
事业单位作为我国公共服务的重要部门,是我国公共部门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以及科研项目研究等任务。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事业单位本身的特殊性,因此事业单位的资金大多数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是地方政府直接拨付,而由单位自身自主筹款的仅仅则占到事业单位每年经费的一小部分。为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具有重要的价值。结合日常工作实践,本文认为可以从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对预算编制和执行进行监督
预算编制是整个预算管理的首要环节,编制的好坏以及准确与否关系到后面的各个环节能否真正有效实施到位。对于预算编制的监督与控制,要确定预算编制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预算编制的内容必须要与我国各个事业单位的预算目标的完成相匹配,对于各项编制内容、数字是否清晰、预算编制适度是否平衡等各方面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即针对每一笔支出以及相应款项的使用都必须要预算以及编制到位,从而保证事后的监督管理有效性以及可追溯性。
编制之后就是执行,预算执行主要包括对于预算收入以及预算支出两部分。预算收入的监督控制要着重于关注预算收入是否按照预定计划完成、各项收费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各项资金是否准确纳入到相应账户中、是否有部门或是人员隐瞒了相关的预算收入等。而预算支出的监督与控制主要包括各类支出是否与相关的科研项目以及事业单位活动相对应、预算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追加、减少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支出的每一笔数额和项目是否与预算编制所列相一致、是否按预算管理规定和批准的范围、内容办理支出等。最后将收入与支出进行一一比对,查看两者最终的金额是否存在差异。而对于预算执行本身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从而保证执行的有效性和实践性。
二、加强核算中心的管理与控制
(一)完善监控制度
会计核算中心“五集中”虽然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依然发现了不少的漏洞以及风险。因此,对于目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而言,为了提高整体的内部监控制度,首先是加强人员的自我监督,将每一个岗位的具体职能进一步的细化,岗位互相牵制,同时完善惩处制度,以保证每一位工作人员的警示作用。此外,对于核算人员的管理中应该尽量避免他们与各个单位人员的过于紧密的接触,并且根据每一位员工进行定期的思想汇报工作。而在流程方面,则要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项,每一张凭证的审核必须要经过3人及以上的证明审核,由此避免一人独断的现象出现。
(二)加强后续教育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下,对于每一位员工而言他们所面对的都是一次新的挑战,因此在新的制度下必须要对每一位员工进行良好的后续教育,不仅仅是入职之前的岗位培训以及对于工作制度的熟悉,同时还要根据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所面对的新问题进行总结,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此外,随着我国新的《会计法》的推出,还应该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的提升,使他们的工作可以符合会计中心的工作要求,更好的发挥对于事业单位的监督与审核功能。此外,还可以进行定期的岗位轮换制度,让每一位员工都充分了解我国现有的会计核算中心的不同事务,提高单位财政预算、决算的准确度,使预算能充分满足单位的经济活动要求,保证会计工作的公正、效率和持续改进。
(三)加强人员管理与责任界定划分
为了充分形成集约化的管理方式,借助于人员管理以及责任界定的划分,充分使得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够了解自己的岗位实际工作状况,更为重要的是对每一个流程的从业人员的责任都进行有效的明确,从而避免了在发生问题时所带来的责任推诿,并且也保证了在审核过程中的每一个纰漏都能够责任到人,从而更好的提高了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而这就要求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从多方面进行细致的了解与审核。
三、处理好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集中核算的关系
会计核算中心是一个与事业单位联系紧密的部门,他的一举一动都会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产生影响。同时由于我国传统的事业单位往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很大的权力,可以任意支配,而会计核算中心的出现则从制度上根本上改变了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状况与方式,各事业单位不得不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受制于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与管理,并且必须要对原始凭证进行搜集以及分类整理,这对于单位领导而言,必然会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并且由于会计核算中心在某种意义上取代了事业单位在财务核算中的部分职能,因此使得事业单位的整个编制得到了精简,也压缩了人员编制。上述两方面给事业单位所带来的巨大转变必然会导致事业单位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无法充分去配合会计核算中心,因此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权按财务管理的要求仍归原单位。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对每笔资金的财务支出以及收入进行仔细的审核以及核算,并且根据我国的《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单位的实际工作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以及变更,进而保证了内部财务管理的有序的进行,避免了财务管理混乱所带来的部分员工对于其漏洞的使用,真正从源头上优化了现有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制度,提高了事业单位资金利用效率以及工作职能的有效性。正确划分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集中核算的关系,明确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各自的职责范围。由此便能更好的减少现有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与会计核算中心之间的冲突,使得各个部门与会计核算中心之间的相互配合更为默契,这样既减少了彼此之间的冲突,同时也提高了双方的工作效率,可谓是一举两得。
总之,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下,事业单位所有的财务信息都得到了严格的监控,资金的使用必须要按照事先制定的预算编制实行这就要求事业单位必须在事前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但是,我国现有的事业单位作为一个拥有数百乃至上千名员工以及干部的庞大组织,每年的收入与支出会受到来自不同因素的影响,会计集中核算的难度可想而知,需要不断持续的改善。
法律法规思想汇报范文6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回归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1-0112-01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在我国实施的现状
フ嬲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追溯到最初美国的缓刑制度。波士顿市的鞋匠约翰.奥古斯塔被认为是美国的缓刑之父。1841年,他提出了原意为犯罪的酗酒者承担法律责任,并向法院保证他将使酗酒者改变恶习,如果不能实现这种担保,他原意承担经济上的损失。法院接受了奥古斯塔的请求,将该酗酒者的判决实践推迟了3个星期,由奥古斯塔管理。奥古斯塔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获得成功。
ノ夜的社区矫正制度始于2003年7月国家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2009年10月国家再次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已经从部分城市试点到全国范围试行阶段。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缺少完善的法律保障
ツ壳埃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是依据2003年7月和2009年10月两高和两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更别提针对未成年犯的矫正立法。在社区矫正立法方面,我国是一种空白状态。
2.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缺乏专业的工作人员
ノ夜目前未成犯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有各地的乡镇和街道司法所具体实施。但由于各地的司法所人员不足,平时的人民调节工作、法律援助、已经使他们不堪重负,更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考察和监督未成年犯。这样很容易使一些未成年犯脱管和漏管,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3.矫正项目单一,矫正效果不明显
ツ壳拔夜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主要有定期写思想汇报、定期谈话、职业培训等一些矫正项目,但这些矫正项目不是在所有的矫正机构都能有效实施,目前在社区矫正的多数未成年犯处于无所事事的状况。很多走出的未成年犯再次犯罪的比率还很高。
4.机构设置不完善,缺少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机构
ツ壳埃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把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区分开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处于一种混合状态。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职业培训等矫正项目的实施完全由成年犯和未成年犯混在一起的。未成年犯由于心智不成熟,辨别能力差,容易受成年犯的交叉感染。
三、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1.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ピ2010年3月的人大会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表示:“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实施,但由于立法滞后影响了这项工作的开展。”他建议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统一规范矫正对象,矫正机构等问题。目前我国已经拥有完善的刑事立法司法体系。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国需要对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做出明确的规定,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以配合其它法律的实施。
2.尽快出台相应的录取政策,培养专业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
ヒ建立专业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一方面国家要加大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资金投入,培训专业的工作人员,使他们在法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都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由地方教育部门牵头,在大学和未成年社区矫正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大学生和未成年犯年纪相差不大,有共同语言,容易沟通和交流,所以矫正的效果会更好。
3.建立专业的未成年犯矫正机构
ド缜矫正机构犹如生活中的医院,未成年社区矫正机构就是儿童医院,治疗需要更专业,才能发挥最大的治疗效果。考虑到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把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区分开,所以我国应在即将制定的《社区矫正法》中明确规定,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由地方几个司法行政机关共建一个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机构,这样既整合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可以使我们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更加的专业化和正规化,矫正效果将会更加有效。
4.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体系
ノ了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要紧紧围绕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心理教育、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等四大指标。我国的社区矫正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新的矫正项目:
4.1实现第一个指标-开展思想教育,重新认识人生。我们可以沿用传统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指未成年犯通过电话或邮件定期向社区矫正人员报告,或者在指定的时间前往社区矫正机构与矫正工作人员会面。这种做法在国外很普遍,近年我国也在积极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主要通过未成年犯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递交思想汇报和定期交谈的方式进行的。
4.2实现第二个指标-开展心理教育,培养健康心理。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心理治疗项目。由于未成年犯本身具有对外排斥的特点,对于矫正工作人员也不例外。只有治疗人员能被未成年犯接受和认可,其它的各项矫正项目才可以继续的实施下去。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个项目目前在我国的部分地区正在实施,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正在积极培养专业的心理治疗人员,这将为心理治疗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提供保障。
4.3实现第三个指标―开展道德与法制教育,培养完美人格。道德与法律联系紧密,要想使未成年犯能彻底远离犯罪,我们可以使用直接的惊吓项目。这是由美国最先开始实施的。直接的惊吓就是让未成年犯通过观看监狱里罪犯过着单调、严格、残酷的监狱生活录像使未成年犯厌恶监狱生活,以此来威慑未成年犯,使其不敢从事任何的或更多的犯罪行为。
4.4实施第五个指标―开展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开始新的人生。安全回归社会,积极投入工作是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未成年犯由于没技术没知识,再次回归社会很难找到合适工作,这就容易使他们再次实施犯罪。为了避免再次犯罪的发生,可以借鉴美国的释放后安置项目。就是帮助罪犯在释放自后有一份合适的工作。我国在实施此项目时,可以在社区矫正时为未成年犯开展技能培训,使他们能掌握一门生存的技术,使他们在回归社会后不至于因为没有工作而重新走上犯罪之路。
おげ慰嘉南祝
[1]郝银钟/著.中国青少年法律保护制度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