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的特点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网上支付的特点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网上支付的特点

网上支付的特点范文1

[关键字]电子商务;网上支付;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依托Internet进行营销宣传、业务洽谈以及支付结算等商务活动的新型网上在线贸易方式。这种基于Internet的先进信息技术与传统信息资源相结合应运而生的电子商务,已日益成为各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一、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整的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一般包括商情沟通、资金支付、商品配送三个环节。在Internet环境下,卖方通过在网上创建主页的方式,推出产品展示等信息;买方则随时通过网址访问对方主页,查询所需商品信息,当选定商品时即可向卖方发出求购信息;卖方在收到买方信息后,双方则就交易的具体细节进行沟通;达成协议后,双方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网上支付;最后完成商品交接的配送工作。

由此可见,网上支付是与网上交易紧密结合、互为条件的。网上交易不确定,网上支付不会发生;而网上支付不进行,网上交易也不能最终完成。因而,网上支付与电子商务有着必然的联系,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电子商务得以进行的基础条件。电子商务的实施与发展,急需网上支付机制的支持,需要银行业的积极介入。

二、电子商务中的网上支付工具

广义地讲,网上支付是发生在购物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而这种交换的内容通常是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因此,要完成Internet上的支付活动,首先涉及到的问题就是采用何种方式来实现这一过程。目前,网上支付工具主要包括银行卡支付、电子支票、电子现金和网上银行。

1、银行卡支付。目前我国开展的网上支付主要是以银行卡为工具的网上支付,所面临的基本上是借记卡环境。实施银行卡网上支付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各发卡行的授权和结算环节必须畅通;第二,要实现全国银行卡业务与网络的充分结合。

2、电子支票。支票一直是银行采用的支付工具之一,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的纸质交易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必须用电子支票来代替。但是电子支票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信用度,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难以被大面积的推行。

3、电子现金。电子现金不同于信用卡和借记卡,它不仅具有人们手持纸基现金的基本特点,而且把计算机网络化的方便性以及比纸基现金增强的安全性和私密性结合在了一起,电子现金的多功能性开创了大量的新型市场和应用,在国外,电子现金已被运用于电子商务中。我国目前对电子现金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

4、网上银行既是电子商务范畴之一,又为电子商务提供网上支付服务,它是依托Inter-net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银行服务手段,具有快捷方便、无时空限制、不间断服务、成本低廉等特点。自从1995年10月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以来,网上银行已成为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争取业务增长的重要手段,并且,由于网上交易可通过登录网上银行来完成支付结算,网上银行在过也得到了大面积的运用。

三、网上支付的安全性是电子商务的核心

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问题就是交易的安全性。由于网上支付主要通过网络手段进行,网络自身本来就存在较大的风险,买方在进行网上支付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其账号信息和密码安全,这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电子商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1、身份的真实性。参与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互不相识,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相互认证,即在双方进行交易前,首先要确认对方的身份,要求交易双方的身份不能被假冒或伪装,换言之对方的身份必须是真实的。

2、交易数据的保密性。要求对敏感信息利用对称的或非对称的加密手段进行加密,以保证数据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窃取,即便是被别人截获数据也无法得到其真实内容。必须对交易数据采取很强的保密措施。

3、交易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利用数字信封等技术来保证数据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并要求接收方能够验证所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被人篡改,以保障交易的严肃和公正。

4、交易行为的不可更改性。当贸易一方发现交易行为对自己不利时,可能会否认电子交易行为。因此要求交易一旦达成,发送方不能否认他发送的信息,接收方则不能否认他所收到的信息。换言之,双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可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交易行为。

四、网上支付的有效性

从法律层面来看,由于网上支付没有传统交易“一对一”的特征,如果一旦产生了纠纷将很难的对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网上支付的最大法律欠缺是电子凭证和数字签名做为支付指令的法律依据。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在技术上已经解决了数字签名的确认、电子合同效力的确认等问题,但需要通过法律形式使其成为证明交易双方买卖关系的法律依据,以此承认数字签名与其他形式的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及确立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以原始凭证和图章为支付指令有效性的传统做法显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利。因此我个人认为应着重加强对支付银行的身份的认证,从源头上保障支付主体的有效性。

总之,中国的电子商务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可以说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且由于我国存在法律不建全、信用制度不完备、银行支付手段不配套、网上安全难以保障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使得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了“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怎样才能促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尽快有较大程度的实质性的进展,本文认为,尽量借鉴国外电子商务中网上支付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客观情况,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网上支付系统将是一项现实和明智的选择。

参考文献:

网上支付的特点范文2

[关键词] 互联网支付法律立法建议

所谓互联网支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互联网及其他相连接的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

互联网支付方式的出现,对整个电子商务来说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互联网支付中,交易各方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交易的安全性如何得到有力的保障,交易的安全与否将直接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必须承认,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仍较落后,还有太多的空白等待填补。笔者从当前的网上支付发展现状及对安全保障的需要出发,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一、规范主体资格

网上支付作为一项依托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应当同其他任何金融服务一样受到严格的准入机制的调整,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即体现在对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资格应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并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将它固定下来。然而,对于网上支付涉及的另外两个重要主体――认证机构和支付网关提供者,相关的主体资格研究还限于学术层面言。

以认证机构为例,学界普遍认为其必须具有的品质应包括:真正的独立性或中立性;具有高度的公信力;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实体;具有现时先进的信息鉴证手段或能力;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此观点,笔者持赞同意见。认证机构作为一种权威的第三方验证机构,应以独立于认证用户(商家、消费者、支付网关)和参与者(检查和使用证书的相关方)的第三方地位对交易主体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进行验证,判别实施支付行为的个人或机构的身份真实性,从而保证其认证结果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认证机构要为人们所认同和接受,就必须在社会上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可信度;认证机构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到网上支付中,它应当负有合理谨慎地根据已有信息对证书用户进行身份或信息鉴定的义务,一旦发生因其未尽合理谨慎义务产生错证的情况,就必须具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能力;至于先进的信息鉴证手段和能力,则更是认证机构不可或缺的要素,它是保障认证机构减少错证,提高交易安全系数的重要前提;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之要求也非常符合认证机构的机构性质,因为作为交易主体之外的对交易主体身份及交易信息进行真实性鉴定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机构所肩负的职业责任要求其具有中立性和社会可信度。

学界对认证机构主体资格的研究结论符合认证机构自身的机构特点与性质,满足这些主体资格要求将对由认证机构负责验证的网上支付交易的安全起到保障作用,立法工作者应充分借鉴,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将之明确。

二、完善信用制度立法

法律为保障网上支付所能做的,也和传统的交易安全问题有关,就是推动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发达的商业社会对社会包括个人的信用有着很高的要求,通过一系列公开透明的制度来维护和保障信用制度体系。美国是目前世界上信用体制最为成熟和完善的国家。与之相比,我国目前在对信用概念内涵的理解方面、信用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度方面、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发育程度方面,以及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方面都还十分落后,甚至存在空白。应当承认,我国还属于非征信国家,信用制度还很不健全。

然而,在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的范畴内,对交易主体的信用会有更严格的要求。这是因为网络带来的交易虚拟化,使得交易主体间无法通过传统的手段来核实对方身份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网上支付需要合法、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使网上交易主体得以获得更多的渠道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有的放矢地选择交易对象并进行网上支付,从而有利于提高网上支付的成功率和安全性,并为网上支付提供一种无形的制约机制,使得那些期望利用网络来实施金融犯罪的人无可乘之机。网上支付需要健全的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通过对失信者实施某种形式的惩罚,既保护了信用人的利益,又为其他人提供了正确行为的指引,这有助于杜绝同类情况的再次发生,从而营造安全、稳定的网上交易环境。显然,我国目前在信用制度方面的落后现状无法适应网上支付的发展需要,不利于网上支付的安全,故亟需得到完善。

三、建立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在网上支付中的很多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卡号、密码、支付金额等,都是机密程度很高的信息,必须采取有效合理的手段加以保护,如数据加密、电子签名以及电子认证等。这些信息安全的技术保护手段在许多发达国家已获得法律地位的确认,其法律效力得到了认可,具体内容受到法律的调整。例如联合国贸法委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及《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美国的《犹他州数字签名法》及《犹他州认证政策》,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中均有体现。然而,我国在此方面还是空白。为此,建议国内立法界参考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因地制宜地制定调整电子签名、认证中心的法律,制定数据信息保护的法律,从而为保护网上支付中的交易信息和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四、对网上支付中出现的新型计算机犯罪立法

网上支付的特点范文3

一、网上支付发展现状

20__年初,国务院办公厅2号文件《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以及《电子支付指引》的推出为网上支付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短短一年时间内,仅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已经发展到50多家。对比六年前,电子支付系统的运用已经取得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引发了支付方式的变革。

网上支付的发展,疏通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资金流,打通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瓶颈。从整个支付体系看,网上支付将逐步成为我国支付市场和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十七家全国性的商业银行都开办了电子银行业务,并且大部分都设立了专门的电子银行部门,为网上银行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据工商银行数据显示,20__年,工商银行企业交易额是206870亿,网上笔数是3486万笔,个人网上支付交金额已经突破了2351亿,个人交易笔数是3683万笔,说明网上支付方式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网上支付由于其独具的方便性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通过对阿里巴巴支付宝进行的调查显示,过半的被调查用户对网上支付有极大兴趣。其中60以上的用户是因为其便捷性、节省时间而选择使用的。个人网上支付涵盖网上购物、网络游戏、定房订票、网络教育等多个行业,支付方式则多以银行储蓄卡为主。

二、网上支付面临的问题

1.安全问题

根据对网上支付使用情况的调查显示,目前网民不使用网上支付的原因,最主要是因为担心安全,其次是个人隐私,以及注册麻烦和不太习惯使用这些工具等因素。央视生活频道近日播出的节目中,披露了一种新型金融造假手段,不法分子在网民网上购物交易时,利用与银行网站相类似的网络页面,盗取银行卡密码等私人信息,然后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走,导致网民在支付的过程中受到损失。另外,黑客、木马病毒的攻击让网民在支付的过程中防不胜防。木马潜伏在计算机中,时刻监视用户的一举一动,从而盗取帐户密码和信息。而黑客,则利用系统漏洞、用户的安全意识薄弱入侵用户的计算机,盗取用户的相关信息和密码,导致网民在网上支付受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网上支付发展的主要因素。

2.金融监管问题

网上支付虽然给网民带来很多方便,解决了电子商务的支付瓶颈问题,但由于目前我国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网上支付无序的发展存在一定金融安全隐患。

(1)缺乏对吸储行为的监管

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暂时停留,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专家认为,在支付过程中,资金在第三方里面会出现一段时间上的滞留,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据了解,目前国内一些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年交易额已经达到了数亿元,而据估计,在今后两年内,这个数字将达到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元,即使按照简单测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也至少有数百万元,而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将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3天到一周不等。这样,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的资金停留。如果他们出现经营风险,则必将危及其吸存资金安全,损害买卖交易双方的利益,如果支付服务商(特别是专门从事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的服务领域扩大到在定程度,如果交易客户和沉淀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很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支付风险,并引发社会问题。

在国内,法律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才有权利吸纳用户的钱,其他企业和机构不得从事类似的活动。但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不久,而且交易数额仍显不大,所以目前还没有相应金融监管法规和机构管理。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对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显单薄,由于数额较小,网上支付还没有引起一些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视。但网上支付现在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交易额在短期内也可能会有较大的增长。目前这个时期,是建立监管体系的最佳时机。

(2)电子货币发行合法性有待确定

目前许多网上支付平台实际上发行了某种形式的电子货币,客户以法定货币购买电子货币后即能用该电子货币购买注册在相应电子商务企业的不特定卖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使该电子货币具有了广泛的支付能力。同样,手机支付使手机充值卡具备了电子货币的功能。而对于这种电子货币,尽管从国际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趋势来看,基于网络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成为今后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支付工具,但由于目前国内缺乏对其性质、发行主体、使用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合法性有待明确。

(3)第三方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现行特许经营限制

许多支付服务机构为交易双方开立账户,并通过充值账户后以电子货币为载体进行账户间的支付结算,完成交易款项划拨。这种行为在事实上突破了商业银行“结算”业务和“收付款业务”专营的法律规定。此类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当其达到一定规模后,势必对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产生影响。

(4)加大资金非法转移监管

由于对网上交易的真实交易背景难以查证,网上支付平台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资金非法转移、套现资金的便利工具。买卖双方通过制造虚假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平台顺利完成资金转移,从而达到非法交易的目的(如洗钱、贿赂、非法回扣等)。比如,目前大部分的网上支付是基于银行卡完成的,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制造虚假交易,由买方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卖家收到款项后变现,从而达到非法套现的目的。信用卡套现具有较大风险,国内商业银行对信用卡取现有较严格限制并收取较高的费用,而通过网上支付平台则使持卡人非常便利地绕开了发卡行管制,以一般消费方式达到了预借现金的目的,如果该方式被广泛利用,信用卡套现金额过高,很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3.市场规范问题

(1)缺乏市场准入标准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经发展到50余家。在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的推动下,网上支付服务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于是,在短短一年内,第三方服务机构出现了爆炸式增长。而这些机构因为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的区别,提供的服务良莠不齐。目前,有些支付服务商开始着眼于“价格秀”,使整个市场看起来热闹而又显得有些无序。无序的竞争将影响产业的发展,影响服务的质量,而且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因此,为了保证支付产业的健康发展,为电子商务解决支付瓶颈,专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抓紧建立支付市场的准入制度,提高整个支付产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2)缺乏相应法律法规

目前,具体到为电子商务服务的网上支付业务,法律上基本还是一个空白。传统的支付结算规则在网上支付业务规范中有一定的作用,但局限性很大。另外,目前涉及网上支付的法律只有《电子签名法》(解决了类似传统结算业务中签章的问题),规章有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除此没有其他规范。如果从我们近期讨论的为电子商务服务的网上支付问题来看,法律制度上几乎一片空白。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政府机构对目前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这些机构和他们的业务要不要监管,要不

要有一定的规则去规范缺乏统一标准。正是因为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导致了网上支付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安全问题、金融监管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等。三、问题的解决思路

1.用证书技术解决网上支付安全问题

对于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中国《电子商务世界》杂志主编赵廷超博士认为,美国等发达国家虽然在网上支付的应用广度和深度上都领先于中国,但就网上支付安全问题来看,中国的保障体系明显比其完善。在中国,网上支付安全问题并没有外界传说的那么可怕,只是目前很多消费者还不了解中国网上支付有诸多的保护措施,也缺乏必要的安全交易常识,这些是导致网上支付所谓不安全的最直接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移动证书,浏览型证书或者是动态密码等技术手段。同时培养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增加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交易常识。

2.建立金融监管标准,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建议相关金融部门进一步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行业特点,建立网上支付管理规范,为网上支付产业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引导网上支付产业的发展。同时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网上支付机构存在的“吸储”行为进行界定,确定其合法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避免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和结算服务的行为进行界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以引导;对资金非法转移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法规进行严密控制;对电子货币发行的许可提供法律依据。

3.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完善产业发展环境

网上支付的特点范文4

关键词:软硬件系统风险;操作风险;钓鱼网站;电子扒手;信息污染;社会征信体系

网上支付业务的频繁发生促使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艾瑞咨询公司《2008—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07年的976亿元飙升到2008年的2743亿元,同比增长181%,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网络安全、用户权益等一系列制约网上支付的问题,还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网上支付存在如下风险。

一、银行等金融机构

目前,网上支付风险大,网上银行漏洞多。网上交易对金融机构的软硬件系统、技术支持、业务操作逻辑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网上支付无疑会加剧金融机构原有的风险。

电子支付的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工作均由电脑软件系统完成。系统与客户终端的软件互不兼容或出现故障,以及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都会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并形成软硬件系统风险。可见,信息系统的平衡、可靠和安全运行成为电子支付系统安全的重要保障。

另外,网上支付还面临传统支付的风险。首先,与传统业务中储户挤兑风险相比,电子支付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显得更为严重。其次,电子货币的较强的流动性使电子支付机构面临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再次,内部雇员欺诈,系统设计、实施和维护,以及电子支付信息技术选择事务引发的系统兼容性问题均属电子支付机构的操作风险。他们均会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的商业损失。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范问题

近日,艾瑞咨询的调查数据表明,2008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718亿元,同比仍保持180%左右的高速增长。第三方支付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易欺诈的发生率,促使网上支付市场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如非金融机构性质的支付服务第三方从事电子货币支付清算业务的资格,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

三、安全认证、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问题

安全认证机构通过发放数字证书为网银、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提供安全认证服务。但目前,我国认证机构没有统一的权威立法来规制和监督其市场准入机制、运作模式、相关权利义务等。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信用评级的失误造成的,因此国内信用评级的健全、规范及与国际接轨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网民、网民素质加剧了交易风险

艾瑞咨询分析师蒋李鑫表示,受骗消费者中,多数误在?“钓鱼网站”输入了网银信息;而支付系统本身的安全性并无太大问题;通过安全意识的强化,这种不安全性可逐渐消除。另外,由于信用保障体系不健全,网上出现了虚假交易、恶易等现象,而信用度缺乏必将限制交易规模。

五、网络黑客及其他不法分子

一些被称作“电子扒手”的解密高手通过窃取银行和企业密码,浏览其核心机密;亦有网络黑客通过植入木马、虚假网页等手段窃取消费者账户和密码,非法盗取和转移资金、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更有市场操

纵、无照经纪人、不正当销售、误导高科技投资等网上诈骗活动;直接威胁到了金融安全。

六、宏观环境

网上支付系统具有无形化、网络化、国际化等特点,极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目前,世界各国电子支付立法相对滞后,现行法律对电子支付业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尚不能施加影响;网络上病毒,信息污染和信息爆炸等问题也很迫切,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系统发送、接收信息的效率;信用机制严重缺乏制约了中国B2B电子商务的发展,社会征信体系的健全迫在眉睫。

基于上述各方存在的风险,笔者给出如下防范措施:

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应对网络犯罪。我国并无专门的电子支付法,而传统支付法律体系并不能完全适应网上支付的要求;另外,网上支付为洗钱等新型犯罪活动提供了空间,现行法制约广度和深度还不够。我们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与国际相关法律接轨。

加强对网络银行、认证机构的监管力度以及对第三方平台的市场规范。网上银行的准入条件、客户资料审查等,较之传统银行有其特定要求,认证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则、定期审查及信息控制制度,保证其合法性;第三方服务机构需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效率,另外支付中介的仲裁功能应受到监管。新晨

加大对网络系统的技术投入。无论是加强整合金融机构业务流程,遏制网上犯罪,还是要建立健全信用机制,都离不开技术支持;培养造就一批专业人才对解决当前问题至关重要。

加紧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信用机制。我国尚属于信用制度不健全非诚信国家,应尽快着手网上支付信用机制的建设,以使银行在此基础上,通过查询客户信用档案,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随着互联网产业链的不断发展和延伸,网络支付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尽管目前交易规模并不高,但其发展已成大势。我们期待网络支付在不断规范化的发展中,取得长足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卓婷婷:电子商务网上支付风险问题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07.11.

网上支付的特点范文5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网上支付 第三方支付 模式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但对支付结算依赖性很大。电子商务带来的网络化让传统的有形支付工具无形化了,在网上支付系统中,不论是将现有的支付模式转化为电子形式,还是创造出网络环境下新的支付工具,它们都具有无形化的特征,货币可以是智能卡芯片中的一组数据、硬盘中的一个文件或网络中的一组二进制流,在一次支付中,甚至可能不会产生任何实体的东西,而只是生成了若干文件。面对这样的一种支付系统,我们应该重新考虑它的支付规律,制定新的管理运行模式,以符合它崭新的面貌与特点。

一、网上支付体系的基本构成

网上支付系统要实现在公共网络上传输敏感的支付信息就必须采取先进可行的安全技术。网上支付系统在将支付工具、支付过程无形化的同时,也将原来面对面的信用关系虚拟化了。代表支付结算关系的参与者只不过是网络中的某些电子数据,确认这些电子数据所代表的身份以及这些身份的真实可信性,就需要建立CA认证体系,以确保这个无形的世界中存在真实的信用关系,这也是网上支付得以进行的基石。此外,在电子商务中的各种支付手段也要依托于某种信用形式,如,信用卡是银行提供的银行信用;电子支票也是依托银行信用;电子现金涉及到持有电子钱包的群体向发放电子钱包的群体提供了信用;网络银行涉及面更广,没有信用更无法运行。

对于网上支付,银行的参与是必需的,网上支付体系必须借助银行的支付工具、支付系统以及金融专用网才能最终得以实现。以B2C为例,参与方通常包括消费者、商户和银行。交易流程的支付结算环节是由包括支付网关、商户开户行(收单行)、消费者开户行(发卡行)以及金融专用网络完成的,离开了银行,便无法完成网上支付。因此,电子商务中的支付系统应该是融购物流程、支付工具、安全技术、认证体系、信用体系以及现在的金融体系为一体的综合大系统。

二、网上支付模式的分类

依据上述电子商务支付体系的构成,现在世界通用的支付模式不下几十种,根据在线传输数据的种类,初略可分为三类。

1.使用“信任的第三方”(trusted third party)。客户和商家的信息比如银行帐号、信用卡号都被信任的第三方托管和维护。当要实施一个交易的时候,网络上只传送订单信息和支付确认、清除信息,而没有任何敏感信息。实际上这样的支付系统没有任何实际的金融交易是在线实施的。在这种系统中,网络上的传送信息甚至可以不加密,因为真正金融交易是离线实施的。但是不加密信息,同样可以看成一个系统的缺陷,而且客户和商家必须到第三方注册才可以交易。

2.传统银行转帐结算的扩充。在利用信用卡和支票交易中,敏感信息被交换。例如,从商家购买产品时,客户可以通过电话告知信用卡号以及接收确认信息;银行同时也接收同样的信息,并且响应地校对用户和商家的账号。如果这样的信息在线传送,必须经过加密处理。著名的CyberCash和VISA/Mastercard的SET就是基于数字信用卡(Digital Credit Cards)的典型支付系统。B2C在线交易中这种支付系统主流,因为现在大部分人更习惯于传统的交易方式。通过合适的加密和认证处理,这种交易形式应该比传统的电话交易更安全可靠,因为电话交易缺少必要的认证和信息加密处理。

3.各种数字现金和电子货币。这种支付形式传送的是真正的“价值”和“金钱”本身。前面两种交易中,信息的丢失往往是信用卡号码,而这种交易中偷窃信息,不仅仅是信息丢失,往往也是财产的真正丢失。

根据支付手段又可以分为电子信用卡支付、Smart Card支付、电子现金支付、电子支票支付等。

三、第三方支付模式分析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模式中,使用“信任的第三方”比较常见和普及,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公共可信任的中介。它满足了电子商务中商家和消费者对信誉和安全的要求,它的出现和发展说明该方式满足市场发展的必然需求。现以该模式为样本,简要分析其原理。

第三方支付一般的运行模式为: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第三方在收到代为保管的货款后,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商家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验商品并确认后,通知第三方付款;第三方将其款项转划至卖家账户上。这一交易完成过程的实质是一种提供结算信用担保的中介服务方式。以B2C交易为例,其支付交易流程如图。

(1)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站选购商品,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2)消费者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交易中介,用借记卡或信用卡将货款划到第三方账户,设定发货期限。(3)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商家消费者的货款到账,要求商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4)商家收到消费者已付款的通知按订单发货,并在网站上做相应记录,消费者可在网站上查看所购买商品的状态;如果商家没有发货,则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顾客交易失败,并询问将货款划回其账户还是暂存在支付平台。(5)消费者收到货物并确认满意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或认为与商家承诺有出入,可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拒付货款并将货物退回商家。(6)消费者满意,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划入商家账户,交易完成;顾客对货物不满,第三方支付平台确认商家收到退货后,将该商品货款划回消费者账户或暂存在第三方账户中。

四、结语

在现实的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虽然已经出现并开始运用了第三方支付模式,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等。要想突破电子商务支付这个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瓶颈,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参考文献:

网上支付的特点范文6

面对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优厚利润,国内和国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纷纷出现,如目前易趣的“安付通”、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一拍网的“e拍通”、慧聪网的“买卖通”等等。然而,第三方支付作为目前主要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在网上商家和银行的连接、监管和技术保障的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问题将阻碍第三方支付的进一步发展,如何防范、降低并控制这些风险,是目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2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

2.1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及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故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是第三方网上支付面临的重要风险。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并不断开发和应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以保护支付平台的平稳运行,但是从总体来说,其安全系统仍然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可来自计算机内部,比如系统停机、磁盘损坏等不确定因素,也会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2.2金融风险

资金滥用。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诈骗犯罪。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诈骗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者对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来骗取钱财,比如说,支付平台的网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选项,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销刚才的取消操作来再次确认支付,顾客的钱就在未收到购买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销售者的账户中,造成诈骗。

盗卡恶意支付。虽然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不再默认银行卡可直接上网,而是用户通过申请并认证的方式,才可开通网上银行,但多数情况下,用户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在网上提交一个申请,即可开通网上银行。如何防范盗卡者在网上恶意支付,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环境下,建立这样的风险控制系统就更为艰难。

资金沉淀。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对交易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监督和约束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当买方把资金转到第三方的账户,此时第三方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作用,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收到商品,确认付款时,所有权转到卖家。所以,第三方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停留3至7天,这样,支付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计的资金沉淀。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非常巨大。而对于这笔资金,第三方将可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且利息的分配会引发新的问题。如缺乏有效资金管理,就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2.3法律风险

对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从业务上来看,这些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支付服务,但是它同时又聚集了大量的资金,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性质,但是却不受银行相关法律的控制,尽管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都以中介人的名义对外宣传,但实际上,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可能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畴。所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以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网上支付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依据合同法和侵权法。但如果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网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费者根本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与否。第三方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同时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户在交易后财产被盗取或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应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也缺乏规范,这些最终将制约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

3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控制

3.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约束

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业务范围。通过尽快出台一些办法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清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对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法律对交易进行法律约束。

3.2改进网上交易税收监控手段

网上交易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使网上交易税收问题对传统方式税收提出了挑战。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中,税收都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来进行的,而网络交易的跨地域性将加大确定税收主体的难度。因此对新技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网上交易,要研究用新的监控手段进行征税。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网上交易现金流的出入口,是买家和卖家进行交易的一个凭证,因此可考虑将第三方支付作为网上交易征税的突破口。另外还需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律,严惩逃税行为。

3.3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由于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从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商注册资金规模、资质参差不齐,容易引发风险。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应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用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由银行对用户资金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并且每月出具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一旦第三方出现问题,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不致因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而蒙受过大的损失。

3.4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内控机制,组织内部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规章。一些不成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赢利或“抢地盘”,放松了对公司内部的制约与管理,容易造成员工道德风险,如延迟信息传递或泄密等类似现象的出现,使清算组织的信誉受损。而且,除了内部少数人之外,外界很难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和政企业分开的要求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并规范内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建立内部责任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激励和惩罚制度,独立的财务制度等来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