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年度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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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年度报告

动物诊疗年度报告范文1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为依据,结合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病死动物、“瘦肉精”、兽用抗菌药、生鲜乳等系列整治活动,认真排查梳理和整改全县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百日提升”整治活动,实现责任制度明确、队伍素质提升、监管措施到位、监管行为规范、安全隐患消除、法定职责落实、生产秩序良好,促进全县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整治内容和任务

根据农业局确定的职责,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屠宰、调运、贮藏、运输、动物诊疗环节以及兽药、饲料使用环节的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突出做好病死动物、“瘦肉精”、兽用抗菌药、生鲜乳、动物诊疗、动物检疫等六个专项整治。

1、病死动物专项整治

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农业部、省政府、农业厅和市农业局一系列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作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重点,摆到突出位置,狠抓综合监管措施落实,确保四个到位:

①宣传告知到位。各动物卫生监督站要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告知书分发给有关畜禽养殖者,将有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按规定违法处置病死畜禽、出售病死畜禽的相关法律责任告知畜禽养殖者,切实增强畜禽养殖者的守法意识。

②源头监管到位。各动物卫生监督站要把养殖环节,特别是动物饲养场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作为监管重点,切实加大巡查监管力度,有效督促业主单位完善动物防疫设施,落实动物防疫制度,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账,并依法落实病死动物一律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四不准一处理”措施。

③违法查处到位。严格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把查处打击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以及销售、贩运、屠宰经营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重中之重,始终保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建立畜禽饲养场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将查实有出售和随意处置病死畜禽的饲养场纳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畜禽饲养场不得享受政府畜牧业政策性补助和扶持项目。

④部门联动到位。加强与乡镇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沟通,根据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责分工,各监督站积极做好无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工作,进一步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合力监管机制,健全病死动物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在巡查监管中发现有违法处置病死动物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县畜牧兽医局;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全力配合协查。

2、“瘦肉精”专项整治

①具体目标。“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收购贩运和活畜交易环节规范有序。

②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重点组织对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

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健全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要督促收购贩运企业(人)建立畜禽收购贩运交易记录制度,落实活畜“瘦肉精”自检措施。严格查验养殖场(户)出栏活畜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牲畜标识、备案单和检疫合格证明等可追溯性凭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规范活畜禽调运,严禁违法违规调入活畜。

四是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协调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认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生猪产品,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①具体目标。兽用抗菌药使用不断规范,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用抗菌药产品质量稳步提升,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消除,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②主要措施。一是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抗菌药物使用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安全用药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休药期制度,指导养殖场(户)科学使用投入品。各监督站要定期对辖区内规模畜禽饲养场进行巡查,发现有违规使用原料药和抗菌药物的行为和未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的报县农业局质量监督科和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依法查处。

二是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自3月1日起,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经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实施清理,收缴并注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联合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4、生鲜乳专项整治

我县目前只有一家奶牛养殖场,存栏8头奶牛,其中产奶4头,专门落实了监管责任人,每周对现场进行检查;不断完善奶牛养殖场日常检查、不定期巡查、监督抽查、奶牛养殖档案等监管制度。

5、动物诊疗专项整治

①具体目标。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②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摸底调查。掌握动物诊疗机构情况,是做好规范管理工作的基础。要将所有从事动物诊断、治疗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纳入本次摸底调查范围,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数量、分布、从业人员、设施设备、诊疗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况。

二是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国家对动物诊疗实行许可制度。对于已经开办但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逾期未办理或达不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是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力度,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动物诊疗机构定期报告诊疗活动制度,明确报告时间,细化报告内容。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做到收费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公示、执业兽医信息上墙等,切实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6、动物检疫专项整治

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工作内部运行机制,严格动物检疫申报、受理程序和记录档案,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行为,确保检疫配套规程规定有效落实。重点抓好畜禽规模饲养场出场畜禽产地检疫申报率和检疫率的提高,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报告等各项配套制度的落实;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入场,外省调入生猪的要凭备案单、检疫合格证明、省际公路检查站的报验单、无“瘦肉精”承诺书等可追溯性凭证入场,以及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突出动物防疫场所主体责任,创新探索动物防疫法定场所监管模式。

三、时间安排和步骤

全县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管理“百日提升”整治活动时间为5月20日至8月30日,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前)。县局制定全县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管理“百日提升”整治活动方案,并进行发文部署和启动,各监督站也要按照县局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和具体部署。

2、排查整改阶段(8月15日前)。各监督站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整治内容和任务,组织人员按照不漏一场、不漏一村的要求,对辖区内相关场所和环节开展地毯式排查,对辖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专业户、定点屠宰场(点)和畜禽养殖行政村(户)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的宣传告知和签订,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进行当场整改,对查出的难点问题要进行逐条疏理汇总并尽快研究解决。各监督站要在5月底前完成告知书的宣传告知,并进行汇总登记造册;6月20日前全面完成相关场所和环节的隐患排查,6月底前全面完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通过排查整改确保存在的风险隐患全面消除,确保要病死动物、“瘦肉精”、兽用抗菌药、生鲜乳、动物诊疗、动物检疫等六个专项整治的整治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确保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

3、总结提升阶段(8月底前)。各监督站做好整个活动的自查和总结,对活动中好的做法及时进行推广,巩固和提高活动成果,并在8月底前将总结报县畜牧兽医局。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