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年度评审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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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年度评审报告

供应商年度评审报告范文1

质量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管理的核心,供应商管理作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决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核心要素之一。绝大多数企业根据所采购工程、物资、服务的重要性、类别及合作关系的紧密程度,对供应商采取“Q.C.D.S”的基本管理准则,即质量、成本、交付与服务并重的原则。质量最重要,要确认供应商是否建立了稳定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生产经营所需特定产品的设备和工艺能力;其次是成本与价格,要运用价值工程的方法对所涉及的产品进行成本分析,并通过双赢的价格谈判节约成本;在交付方面,要确定供应商是否拥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和人力资源,有没有扩大产能的潜力,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送货物;最后看供应商的售前、售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是否达到及时、周到、有效。

二、供应商确定

供应商选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为确保采购产品的质量,烟草商业企业供应商的确定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分别为:供应商筛选、供应商现场审核和供应商名录确定。

(一)供应商的筛选

首先要对特定的分类市场进行竞争分析,了解市场的领导者,市场的发展趋势,各大供应商在市场中的定位,从而对潜在供应商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对供应商做出初步的筛选。其次,建立统一的标准模板来管理供应商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供应商的资质、注册地、注册资金、生产工作场地、设备、人员、主要产品、主要客户、生产服务能力、近3年的销售服务记录等。通过分析这些信息,评估其合法性、专业技术能力、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供应的稳定性、资源的可靠性以及综合竞争能力,必要时,对其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核查,剔除明显不适合进一步合作的供应商,从而形成潜在的供应商名录。

(二)供应商现场审核

根据所需工程、物资、服务的类型,结合前期信息分析的结果,在潜在供应商名录中选择具备优势条件的安排现场审核。审核团队中,除采购部门外,必要时可以邀请企业管理部门、法规部门、监察部门、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一同参与,进一步对相关技术、质量等要求进行沟通。现场审核使用统一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估,并着重对其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如关键、特殊过程的管理,作业指导书,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质量记录,售后服务管理等,要做到面面俱到,不能遗漏。现场审核完成后,形成《供应商现场审核报告》,总结供应商的优点和不足之处,并可适当听取供应商的解释。如果供应商有改进意向,可要求其提供改进措施报告,做进一步评估。

(三)供应商名录确定

现场审核完成后,根据现场审核结果,按照《供应商质量管理评价标准》确定的权重和评价细则,对各潜在合格供应商进行量化、细化评价,形成《供应商质量管理评价报告》。评价总分超过85分(含85分)的为合格,可以确定和继续合作;评价总分为70分(含70分)到85分的,可以发出纠正和措施要求,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反馈,必要进可再次组织审核。若审核不合格,不予确定或继续合作;总分低于70分的不予确定与合作。将评价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汇总,形成供应商名录,按管理流程,经采购部门审核确认后,在企业内部供应商名录公告。

三、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管理包括供应商选择、供应商招标管理、供应商资质认证和名录管理。

(一)供应商招标管理

潜在供应商投标时,需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所有资料,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完全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品的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格、中标优惠率、送货承诺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事项。中标后,烟草商业企业与中选供应商签订书面供货或服务合同,明确产品的规格型号、服务内容和要求、中标价格、送货承诺及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严格执行。供应商原则上最多订立2年以内的采购合同。

(二)供应商资质认证和名录管理

采购部门对相关范围和类别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对供应商资质条件进行适时考察审核,填写《供应商采购项目完成情况表》。对以往已实施采购的,详细记录采购项目及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所供货物、价格优惠、供应批次、评估记录、联系方式、售后服务、产品及资质等信息。

四、供应商评价与退出

(一)供应商动态评价

采购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形成《供应商管理综合评价表》。评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包括质量与价格、交货与服务、现场审核五个方面。1、质量方面:评估供应商供应的货物是否为正规产品,是否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等。2、价格方面:评估供应商是否按照不高于协议的价格供货,是否根据市场变化而调整价格,所提供的货物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同期平均价格。3、交付与服务方面:评估供应商交货的及时性和服务的快速响度应程度,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4、现场审核:每年年初制定供应商现场审核计划,按照《供应商质量管理评价标准》及细则进行评价打分,并完成供应商评价报告。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要求供方限期整改,对质量管理能力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供应商,终止合作。综合以上五个方面,确定其相应的权重比例(30%、20%、15%、15%、20%),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根据得分确定供应商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为优秀供应商的,可发展为免检供方,享受相关待遇;评为良好和合格的供方,进行指导,要求改善,指定为下一年度的合格供方;评为不合格的,淘汰处理。

(二)供应商退出机制

供应商年度评审报告范文2

关键词:供应商 管理 审批

一、加强供应商准入管理

(1)供应商准入程序

供应商的准入按以下程序报批:业务员推荐供应站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分管领导审签商务科审签并汇总部办公会研究通过报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纳入为预备供应商。

(2)供应商具备条件

1)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注册资金原则上与部制定的物资采购目录相适应;

3)商或特约经销商应为市级或县级(含)以上;

4)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记录;

6)资金、财务、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7)具备完善的生产、供货、提供服务的能力;

8)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相关质量、安全等强制性认证,特殊行业的需取得相关资格(资质)证书;

9)提供的产品在市场上使用反映良好;

(3)供应商提交的主要材料

1)供应商准入审批表;

2)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CCC强制认证、MA证书、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准入产品需要以上该证的必须提供);

4)商或特约经销商需提供有效的证书或经销证明;

二、建立供应商考核制度

(1)评估考核范围:准入供应商和预备供应商

(2)评估考核方式:动态考核、年度评估、符合性审查

1)动态考核:由公司有关部门、物资贸易部各科(站)及使用单位,将年度内发生业务(发票入账或暂估入账),且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在册的准入和预备供应商,在文明经商、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综合实力等方面的信息反馈商务科,由商务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2)年度评估:由公司有关部门、物资贸易部各科(站)及使用单位,将年度内发生业务(发票入账或暂估入账),且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在册的准入和预备供应商,对照“供应商评估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估考核。商务科对各参评单位和部门报送的“供应商考核记录表”和“供应商考核评分表”汇总,报评估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审结果报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符合性审查:对年度内未发生业务(无发票入账或无暂估入账),且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在册的准入和预备供应商的资信等进行审查。

(3)评估考核等级:分A、B、C、D四个等级

综合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A级供应商;

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供应商;

综合评分在65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C级供应商;

综合评分在65分以下的为D级供应商。

(4)处理方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应商予以淘汰,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准入的;

2)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采取“围标、陪标”等欺诈手段;

4)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无故不履行的;

5)向有关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与采购单位、有关采购人员违规串通的;

7)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8)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司采购规定或触犯国家法律情形的

三、深层次分析供应商管理

(1)进一步完善供应商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将供应商评估考核指标体系与本公司物供ERP系统整合,由计算机系统对供应商做出动态评价。

(2)供应商评审工作应根据生产和采购工作需要经常性的开展,促进供应商动态管理。

供应商年度评审报告范文3

科室: 姓名: 得分:

一、单选题(共10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公告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个工作日。( B )

A.2B.5 C.7 D.10

2、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D )

A.5B.15 C.20D.30

3、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自公告发布日期到递交响应文件不得少于多少日。( C )

A.3B.5C.10D.20

4、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多少日。(D )

A.5B.10 C.15D.20

5、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 )家的,不得开标。(B )

A.2B.3C.4D.5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A )

A.5、5B.5、10C.10、10D.15、15

7、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C )

A.3B.5 C.7D.15

8、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C )

A.7 B.10 C.15 D.30

9、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日。(D )

A.7 B.10 C.15 D.30

10、招标方式采购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哪种评标方法。(A )

A.最低评标价法

B.综合评分法

C.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二者皆可

D.其他评分法

二、多选题(共15小题,每小题3分,共45分)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分为(AB )。

A.公开招标 B.邀请招标 C.竞争性谈判D.单一来源

2、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ABCD)

A.公开透明原则B.公平竞争原则

C.公正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3、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ABC)

A.国家机关 B.事业单位 C.团体组织D.自然人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ABCDEF)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政府采购的方式(ABCDEF)

A.公开招标B.邀请招标 C.竞争性谈判D单一来源采购

E.询价F.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6、符合下列哪些情形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ABC)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D.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或者重新中标未能成立的;

7、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ABC )

A.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B.技术复杂;

C.社会影响较大;

D.采购人认为比较重要的项目;

8、招标采购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以下哪几种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ABCD)

A.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B.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C.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D.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9、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ABCD )

A.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D.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哪些规定修正。(ABCD )

A.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B.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11、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ABC)

A.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B.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C.从事营利活动;

D.随意取消采购任务的;

1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CDEF)

A.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B.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C.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D.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F.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ABCDEF)

A.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B.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C.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D.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E.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F.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CD)

A.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B.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C.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D.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5、下列哪些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ABCDEF)。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判断题(共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2、公开招标方式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3、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4、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综合评分法时“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5、招标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6、招标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应当由造成错误的评审专家纠正打分即可。(× )

7、招标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

9、招标方式采购中标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

10、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12、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时,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13、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7、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8、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

供应商年度评审报告范文4

 

 

    一两年内可借鉴的措施

    (一)明确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的会计责任

    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附有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主管的承诺函。若因不当行为而被要求重编会计报表,则公司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官应偿还公司12个月内从公司收到的所有奖金、红利或其他奖金性或权益性酬金以及通过买卖该公司证券而实现的收益。有更严重违规情节者,还将受严厉的刑事处罚(见本文后述)。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一向强调全体董事对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责任,规定必须对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当公司违反这一点时,本会也一直严格依法对所有负有责任的董事做出处罚。另一方面,我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规规定,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明确了其应负的责任。中国证监会在案件查处时,也处罚了以上有责任的人员,但并没要求他们事先公开做出承诺。为增强以上人员的责任意识,加深全社会对这些人责任的了解,建议在修改有关披露规则时,增加以上人员公开承诺的内容。至于是否要借鉴美国的规定,没收相关责任人的收益,还需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及监管实践进行研究。

    (二)加强对公司与其管理层及主要股东的经济行为及其披露的监管针对美国上市公司暴露出来的问题,《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提高了公司与管理层及主要股东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披露要求,包括公司管理层和主要股东的权益证券交易情况,重大的未合并实体或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财务主管的道德守则、公司向高管人员贷款或担保情况等。除披露要求外,美国国会、美国证监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等还对公司行为作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如不得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贷款等。

    我国大股东构成、高管人员任命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与美国差异相当大,但大股东和高管人员侵犯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的方式及程度却有相同和相似之事。针对我国在这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近几年本会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有些与上述美国正采取的措施是相同的,有些却不尽相同。我们应关注美国及其他国家暴露出来的类似问题及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免重蹈覆辙。

    (三)强制实行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的监管会计师事务所长期服务于同一客户,显现出诸多弊病,如由于员工或合伙人的提升和薪水取决于该客户,事务所及其员工有可能和客户发生复杂的利害关系;为留住该客户,会做出各种妥协,甚至帮助造假;由于思维定势,可能难以发现客户的问题等。近期披露的美国财务虚假丑闻就证明了这一点。有鉴于此,《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合伙人,或者复核审计项目的合伙人,为同一审计客户连续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这一规定的实际意义是,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某一审计客户审计的合伙人在对该客户的审计工作达到一定时间以后,必须轮换,以免审计合伙人与审计客户合作时间过长而影响其独立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在2002年六月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也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轮换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以维护其独立性。但迄今,我国尚没有任何规范对轮换的最低期限做出要求。建议参照美国的做法,在修改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聘用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至少每五年必须轮换一次",并对相应的跟踪、监督机制做出规定。

    我国执行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虽在1999年初宣称全部与原挂靠单位脱钩,但事实上与这些单位仍藕断丝连。另外,不少事务所事实上执行的是承包经营和利润分成的制度,缺乏集中统一的质量控制。事务所的独立性严重受损,审计质量也无保障。实行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有助于改善这种状况。同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的监管,防止和严厉处罚因事务所坚持原则而随便将其解聘的现象。

    (四)采用更有效的审计复核制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实行地区主管合伙人、专业主管合伙人和客户或项目主管合伙人三位一体的交叉控制机制,有的还设有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或主管技术的合伙人,但客户或项目主管合伙人的权利更大。这很有可能导致其因长期服务于一个客户而独立性降低,并最终影响审计质量。近期暴露的安然、世通等案件都证明这一点。为此,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规定,事务所应安排由新成立的会计监察委员会规定的事务所合格人员(应当为非负责审计的人员)或者独立复核人员,对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第二合伙人复核,并且必须在得到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外发布。

    我国目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中推行的三级复核制度同《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差别之处在于没有明确要求未参与审计业务的独立、胜任人员进行复核。建议从复核的根本目的出发,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此举也可推动事务所成立更有权威性的技术标准部。

    (五)限制审计师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原来的"五大"事实上已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咨询公司。事务所向客户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咨询服务虽增加了事务所的收入,也使客户体会到事务所所提供服务的"增值"作用。但毫无限制地为审计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也使事务所与审计客户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关系,使事务所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审计质量也大打折扣。

    据此,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明确禁止审计师为同一审计客户提供如下业务:(1)与审计客户会计记录或者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簿记或者其他服务;(2)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执行服务;(3)评估或者估价服务,出具公允性意见或者实物捐赠报告服务;(4)保险精算服务;(5)公司内部审计外包服务;(6)提供管理职能或者人力资源服务;(7)经纪人或者承销商、投资顾问或者投资银行服务;(8)法律服务和与审计无关的专家服务;(9)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依法规定不允许的其他服务。

    以上规定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的规定本质上是相同的,但《萨班斯--奥克斯莱法》以列举方式做出规定更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非审计服务有限,因此,尚无必要做出全面的禁止性规定,但可考虑根据深入调查或案件查处的结果,对已明显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行为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六)限制审计师去被审公司任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审计师跳槽去被审公司任职是常见的现象。这使审计人员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发生利益关系,影响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损及投资者利益。这一现象在近期美国财务虚假丑案中都表现得非常明显。据此,《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对上市公司实施审计前1年,如果该公司的现任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或者担任同等职务的任何人,曾经受雇于该事务所并参与该公司有关的审计工作,则该事务所不得担任该公司的审计工作,否则将被视为非法。简言之,审计师跳槽去被审公司工作必须有一年冷冻期。

    由于我国此现象也非常普遍,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类似的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

    (七)实行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制度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将成立的会计监察委员会进行注册,而且必须定期更新,否则将被视为非法执业。还对事务所在注册时应提供的信息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近十年来,我国一直对执行证券业务的会计师及事务所实行专门的许可证制度。4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只有70多家有这样的许可证,约60000执业会计师中只有约2000人有这样的许可证。其目的和监管方式与美国将对为上市公司服务的事务所实行的注册制度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此外,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要求执行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填报数据库资料,但内容主要是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与《萨班斯--奥克斯莱法》中要求的"注册制度"差别不小。建议借鉴该法中的做法,推行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强制报备制度,增加报备内容,明确不按要求报备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八)明确审计工作底稿保管责任安达信最终遭殃并不是因为被认定审计失误,而是因销毁审计档案而被判妨碍司法,尽管事务所本身不承认,而且正在提起诉讼。据此,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的工作底稿至少保存7年。

    我国目前对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做了详细规定,二者只是期限上的不同,无本质差别,无需进一步修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实践,需补充必要的规则,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工作底稿丢失为由,妨碍稽查。

    三五年内可借鉴的措施

    (一)缩短财务报告披露期限从投资者的需要或防止信息泄露角度考虑,目前各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时间严重滞后。这大大降低了所披露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因此,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提出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据此,美国证监会在2002年8月做出规定,缩短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其中年度报告第一年仍为90天,第二年改为75天,第三年起改为60天;季度报告第一年仍为45天,第二年改为40天,第三年起改为35天。2003年12月15日为截止日的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将改为75天,季度报告披露期限将改为45天。一些发达市场国家正在跟进。

    从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及防止信息泄露的角度考虑,在我国缩短披露期限也是有必要的。但要实现这一目标又不降低信息的可靠性,得有三个条件:(1)对中期报告有普遍的审核要求;(2)上市公司内控比较健全,管理层提供的财务报告基础较好;(3)实行灵活的会计年度。可靠性不高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主要问题,再加以上三条都不具备,缩短披露期限只能作为中期目标。

    为弥补年报披露时间滞后的问题,可考虑推出一些替代性措施,如预报经注册会计师初步认可的主要财务数据,但要防止乱报甚至有意操纵预报数。

    应当指出,即便我国缩短年报披露期限的条件成熟了,也不大可能将披露期限缩短至两个月,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新旧年度交替之际,中国人要过传统的春节,过圣诞节也日益成为时尚。

    (二)提高中期报告审阅要求诚如前述,要缩短年度报告披露时间,需采取若干配套措施,其中之一是提高中期报告的审阅要求。事实上,美国从2000年起已开始实行中期财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阅制度。但上市公司并不重视,也不愿付费给审计师。这次美国证监会提出要缩短披露期后,会计师事务所普遍提出,将迫使上市公司接受更严格的中期财务报告审阅,为年度审计奠定更扎实的基础。

    在国内,中期财务报告一般不需审计或审阅,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除外,如下半年要再筹资的公司。我们认为,若要缩短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确有必要全面要求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但这只能作为中期目标,其原因是:(1)需就这一制度作宣传,以得到广泛认同;(2)需对审阅提出明确的要求。

    (三)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其评价制度过去一年披露的造假案表明,美国公司的内部控制也存在严重隐患。据此,《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层要在年报中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做出报告,在此基础上,审计师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中国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等信息披露规范中均有类似要求。但目前遇到的困难是:(1)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意识普遍非常淡薄;(2)即便有内控制度,也可能流于形式;(3)缺乏内控规则、指南之类的规范;(4)事务所缺乏全面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专才;(5)公司不愿付足够的费用,或评估所需时间不够。

    基于以上困难,我们一方面要关注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是如何做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其评价工作的;另一方面,研究在中国如何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其评价制度。但这方面制度的基本建立需三、五年的时间。

    (四)实行灵活的会计年度发达市场国家一般都实行灵活的会计年度。这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缩短披露期限的压力。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以日历年度为统一的会计年度。这一制度已逐渐暴露出种种缺陷。

    为便于投资者使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提升年报的审计质量,降低财务报告编制成本,应积极推动有关法规的修订,以扩大公司在会计年度确定上的可选择范围。

    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遗产,不仅各经济组织以日历年度为统一的会计年度,国家计划、财政税收、国家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也都采用日历年度,因此,推动实行灵活的会计年度肯定需要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此外,当上市公司采用灵活的会计年度,而其他方面仍采用日历年度时,避免投资者因公司信息泄露而受损将成为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一个既给公司以灵活性,又相当程度上可避免信息泄露的变通办法是规定只能选季末或日历年度末为会计年度末。

    (五)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无监事会。

    为弥补这一制度的弱点,增强对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制约,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开始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但安然等案件表明,审计委员会完全有可能形同虚设。据此,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能等做了更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以及报酬如何,都必须事先经过客户审计委员会的批准。(2)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客户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的会计事项,包括:拟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惯例;所采用的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所有备选会计处理方法,在使用该备选方法上的分歧,以及事务所认为应当优先采用的方法;事务所与客户管理层之间其他重要的交流文件,例如管理人员信件或者未调整差异的明细表等。

    为保证履行职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审计委员会必须具备较高的独立性。为此,《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组成,并且除作为董事会成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外,不得从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询、顾问费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关联人士。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能够及时发现公司的会计和审计问题,并保持较快的反应能力,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必须建立一套收集、保存、处理与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意见与建议的机制;允许公司雇员就有疑问的会计或者审计问题进行匿名或者秘密举报。

    若实施有效的监管,审计委员会确能在提升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特别是要求审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与公司管理层在会计方法上分歧,以及提交未调整差异的明细表,无疑将大大降低管理层和审计师之间无原则地妥协或串通作弊的可能。问题是当会计方法分歧和未调整事项源自对业务性质的认定、会计准则或其他法规不合理或不明确、以及纯系估计判断事宜时,无论是审计委员会还是公司最高管理层最后也不易做出决断。

    我国公司法基本上属大陆法系范畴,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有监事会,但作用不明显。因此,目前正引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等制度。但审计委员会在中国特定的环境下应如何运作既缺乏经验,又缺乏具体的规范。建议在下阶段应重视研究和推广工作。其中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等的关系。

    (六)向监管部门报告公司和审计师间的会计分歧为降低管理层和审计师之间无原则地妥协或串通作弊的可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还要求向新成立的会计监察委员会报告公司和审计师间的会计分歧。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都无主动报告这些分歧的责任,当交易所或监督部门要求时,公司或审计师可能被动地这样做。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我们也需研究是否有必要要求主动报告公司和审计师间的会计分歧,以及不这样做时如何处罚。

    (七)确保证券分析师的客观性和独立性由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美国大金融机构已发展成金融超市。但美国近期爆发的一系列案件都表明,这些金融机构号称在内部有防火墙,事实上存在严重的独立性问题,"屁股指挥脑袋",欺骗客户和广大投资者。一些金融机构因此而受到美国司法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如去年年底前,美国10大券商和美国司法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达成了支付14.35亿美元罚款和其他费用的协议。另外,一些证券公司也采取了严厉的自查自纠措施,美林证券在2002年9月开除了副董事长、前投资银行业务主管戴维斯,以及负责能源与电力投资银行业务的蒂尔尼。

    鉴于以上情况,《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规定由美国证监会授权和指导证券执业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相关的规定,避免证券分析师在其研究报告或公开场合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提高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向投资者提供更为有用和可靠的信息。具体设想包括:(1)禁止公开发布经纪人和交易商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非直接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提供的研究报告;(2)由经纪人和交易商的非投资银行业务官员负责对证券分析师的监管和评价;(3)经纪人和交易商,及其投资银行业务人员,不得因证券分析师对发行人证券提出了不利的或相反的研究结论而对其进行报复和威胁;(4)在规定一定期限内,承销商或坐市商的经纪人和交易商不得公开发布关于该股票或发行人的研究报告;(5)在经纪人和交易商内将证券分析师划分为复核、监察等部门,以避免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人员存有潜在的偏见;(6)要求证券分析师、经纪人和交易商在研究报告公布的同时,披露已知的和应当知晓的利益冲突事项。

    我国已颁布类似的规范,需研究的是:(1)已制定的规范是否全面而且有针对性;(2)规范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

    (八)增进跨国监管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特别是随着国际资本流动的迅猛发展,在跨国经营和跨国上市中产生了大量监管真空地带。针对这种情况,《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规定,与出具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关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在出具公司审计报告的过程中起了实质性作用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和美国本土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视同仁,即都应当遵循该法、会计监察委员会及美国证监会的规则。遵循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等。《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还规定,上述外国事务所将被视为已经同意向会计监察委员会或者美国证监会提供审计工作底稿,同意美国各属地法院提出的提供工作底稿的要求。与此同时,依赖于外国事务所的美国本土事务所,也被认为已同意会计监察委员会或美国证监会提出的提供外国事务所工作底稿的要求,以及同意确保外国事务所能够提供这些工作底稿作为其依赖外国事务所的一个条件。也就是说,外国事务所在涉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时有举证的责任。

供应商年度评审报告范文5

一、电子商务系统审计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在商业活动实现网络化之前,采购是面对面或通过纸质文件进行的,有迹可查,即使是电子交易,其设备结构是专用的,一般只限于已知用户使用,任何外部用户必须是已知的、身份明确的、可追踪的;系统通常是主机结构方式,相对易于监督、控制和审计。与传统商业相比,万维网客户/服务器系统的特点是高度分散,资源共享、服务分散、顾客透明度高等,而电子商务的运作速度更快、业务循环周期更短、风险更大、更高程度地依赖于技术。电子商务系统的技术基础和市场的快速变化意味着传统的衡量方法已不再适用于企业的某些资产,财务报告不能充分提供企业的状况和价值方面的信息,特别是网络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客户忠诚度和满意程度等这些产生长期价值的关键资产。核实确认这类资产价值的困难在于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合适的参照标准、先进的实践经验以及对网络的各种威胁和概率的准确估算。企业管理层以及公众都需要寻找能够用以表述网络企业的可信度、安全性及其他资产价值的方法,需要一些新的核查和审计方法,更有效地评价无形资产,如知识、品牌等。因此,电子商务系统审计就成为历史的必然。由于,电子商务的可靠性、适用性、安全性和性能等方面受到的威胁或存在的风险,都可能会影响其生存和发展。风险因素包括:商业信息的泄露、智能财产的不当使用、对版权的侵犯、对商标的侵犯、网络谣言和对信誉的损害等。因此,进行必要和客观的审计,才会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对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运作和效益满意和放心。

二、网络风险和风险管理

网络风险如同自然灾害一样不可预见。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就是要分析和衡量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后果,引起风险的因素及其关联因素,出现风险的关键点采取什么方法能够减缓风险,风险出现造成后果如何,以及评价管理层是否履行了应有的职业审慎进行防范和控制。同时在评估中还要为各项因素设计评价比率,计算各种风险的影响后果,根据影响和后果排序,对高风险因素作进一步的分析。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认识到潜在风险(威胁)及其影响,以便对高风险领域作一些防范、检测、控制、减缓和恢复的工作计划和安排。这些计划和安排应涵盖对各项控制成本,主要是指接受、避免、转移、监测成本的分析以及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

三、电子商务系统审计中网站的合法性证明

网络终端用户都会关注网站是否来自一个真实的、可靠的机构,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真实,机构背景是否正当合法,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是否得到保护等。所谓隐私权是指对个人的数据/信息的搜集必须合法、公平,必须用于某一特定、公开的目的,必须取得该个人的同意并受到保护,本人必须有权进入系统进行修改或删除,信息的越域流动和将来的使用、披露必须予以安全保证和限制等。

解决这些网站合法性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由一公证机构提供可靠的证明,以使网络终端用户能对网站提供的电子商务放心。如Verisign, TRUSTe,BBB Online ,Web Trust ,SysTurst等都是具有良好的信誉并且提供证明-查证服务的专业组织机构。网络终端用户可以通过查询这些公证机构的记录,获得确认被访问网站的名称、有效状态、服务器标识等信息。

四、内部审计和电子商务系统审计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核实查证”的定义是“提高决策者所需要信息的质量或内容的独立性专业服务。”其审计原则是保证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真实完整性和持续性,建议对系统安全性和真实完整性方面存在的控制点进行检查、评价和测试。并尽量在今后采用合适的审计标准对信息技术进行审计。不同于以年度为基础的传统外部审计,电子商务的实时性要求审计人员应对其进行连续不断的评估,按特定的审核标准对已发生的交易进行追踪,而系统内设置的自动登录记录可作为相应的审计轨迹,在系统内部实施对事件监督和控制。

尽管当前许多人认为核实查证通常与外部审计人员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则在公司内部出具审计报告。然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电子商务系统审计的要求则是:审计控制目标主要是审计财务报告制度、经营的效益和效率、合规性和保护财产安全等方面。审计模式应该建立在系统的可用性、容量、功能、保护和可靠性的基础上。例如,内部审计对网络企业控制水平的独立评价,使得客户了解到企业提供的数据将不会被有意或无意地滥用。再如,企业目标是建立电子商务以降低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那么电子商务风险是随着网络交易的增加而增加,以至于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或分辨用户的可靠性,因此,所需要的控制就是对用户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以及对通讯信息进行加密。

电子商务系统审计的成功与否在于审计人员是否掌握相关的技术知识,了解商业风险及风险管理策略,是否有现成的策略随时应付出现的风险。因此,作为一个成功内部审计人员应了解企业的业务,以服务为宗旨并努力增值,积极提高专业技能,关注系统的效率和效益,建立对电脑领域发展的职业敏感性。

供应商年度评审报告范文6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

一、政府采购项目流程

政府采购项目的基本流程为:预算编制、需求调研、计划备案、委托、组织采购、中标成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档案管理、绩效评价。

二、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分招标方式及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执行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非招标方式主要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执行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执行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确定并公布。我省的政府采购目录不定期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目前成都市执行的采购限额标准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招标200万元以上。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的采购项目的评审。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情形有: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用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

(四)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五)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等标期:1.单一来源采购无等标期,但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单位给市财政局去文、财政审批时间+单一来源协商时间。成交原则: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成交原则: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三、六种采购方式的组织采购

(一)编制采购文件

供应商资格条件:1.没有指定的供应商;2.没有地域限制;3.没有行业限制;4.没有企业规模限制;5.没有歧视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条款;6.未对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如为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供应商不得为该整体项目或其中分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过设计、编制、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附属单位(财库〔2011〕59号))。单一来源除外。

编制采购文件:1.要体现政策功能: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对小微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2.没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评审因素。3.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二)发出采购文件

(三)邀请供应商

邀请方式: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谈判、询价、磋商都是以 1.公告;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单一来源是与特定供应商。

(四)组建评审小组

评审小级的组建:1.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人员数量、构成合法;3.抽取过程合法;4、实际评审专家与抽取结果一致(含变更)。只有单一来源是组建协商小组,由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

(五)开展评审

(六)中标成交

1.采购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3.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单一来源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协商情况记录。

(七)签订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到市财政局备案。

(八)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九)Y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