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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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年度工作报告

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范文1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召开2006年度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主要是总结二OO五年度的工作,对评出的二OO五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二OO六年的全市法院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此次会议的召开,市委领导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今天,市委***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等领导亲临大会进行指导,***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这是对我市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让我们用掌声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版权所有

今天的会议分为上午和下午两部分。上午的议程有六项:一是由***副院长宣读表彰决定,然后进行颁奖;二是由***副院长传达省政法工作和综治工作会议精神;三是由***副院长传达市政法工作和综治工作会议精神;四是由***院长作2005年度工作报告,对2006年度全市法院工作进行全面布署和动员;五是由***院长与各基层法院院长签定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六是请***书记给我们作重要指示。下午召开纪检监察和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进行具体的工作布署。

现在大会开始。

一、大会进行第一项:由***副院长宣读2005年度对全市法院的表彰决定……

下面进行颁奖……

第一组:请获得**的代表上台领奖

第二组:

第三组:

二、大会进行第二项:由***副院长传达省政法工作和综治工作会议精神……

三、大会进行第三项:由***副院长传达市政法工作和综治工作会议精神……

四、大会进行第四项:由***院长作工作报告,大家欢迎……

五、大会进行第五项:由***院长与各基层法院院长签定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书记给我们作重要指示……

同志们,今天上午的会议议程就全部结束了。我们这次会议,既是一次总结大会、表彰大会,又是一次动员大会、鼓劲的大会。刚才,听了***书记的重要讲话,使我们深受启发,深受鼓舞,深受教育。***书记的重要讲话,寓意深刻,在对我们2005年度全市法院工作成绩肯定的同时,对2006年度的工作给我们提出了新的希望和要求,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院长的讲话,在全面总结回顾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对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市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对做好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会后,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传达、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使全市法院的干警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振奋精神,鼓足干劲,为周口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下面我就会议的落实讲三条意见:一是要及时召开全体干警大会,传达全市法院工作会议精神。二是要遵照***书记对全市法院的工作指示,根据***院长对全市法院2006年度的具体工作部署,结合各自的具体工作实际,对照基层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静下心来,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详细的工作措施,并于*月*日前报中院办公室。三是要切实按照这次会议精神和所制订的措施抓好工作的落实。

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范文2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1)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定或决议。

(2)审查年财政决算报告和市审计局关于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全市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并审议庆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3)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广播电视、节能减排两方面工作报告。对年常委会发出的关于我市贯彻《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执法监督意见书和对市政府安监、交通、商务三方面工作审议意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科技进步法在我市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5)开展三项调研,一项视察:一是对全市落实粮食直补、农机具补助等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调研。二是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调研。三是对全市法院系统落实司法救助和诉讼收费情况进行调研。四是组织代表对庆阳机场4C级改造扩建工程、西长凤高速公路、庆阳石化搬迁改造、南小河沟调蓄水库工程和华池县城调水、庆城西川人饮、环县南部人饮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视察。

(6)积极配合省人大做好各项调研、专项视察和执法检查工作。

(7)制定常委会贯彻公开监督原则相关问题的规定,对监督议题确定、实施监督程序、研究处理情况、整改措施和结果等公开事项作出规范。

(8)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把任职资格关、材料送审关和任免程序关,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认真做好代表工作

(1)举办市级代表及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代工委负责人培训班;组织代表及人大工作者赴外地考察学习,参加全国及省人大组织的培训、考察活动。

(2)联系、协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向代表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常委会每次会议,安排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2-3名基层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开展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等重要活动,安排适当基层代表参加;建立代表履职情况登记通报制度,做好代表联络服务工作,维护代表合法权益。

(3)召开市二届三次人代会代表建议交办会,落实承办单位和办理责任。选择2至3件事关民生且有重要意义的代表建议,进行现场办理。

(4)按照“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限期反馈、严格督办”原则和“四个百分之百”的要求,规范市人大工作,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网络,加大督办力度。

三、积极开展人大宣传

(1)发挥市人大理论研究会作用,开展专题研讨交流活动;及时报道常委会主要工作和重大活动;配合省人大做好陇原环保世纪行采访宣传活动;积极参加省内、外人大工作研讨交流活动。

(2)召开全市人大理论研究会二届二次会议暨宣传工作会议,总结年度工作,表彰奖励理论研究暨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切实加强机关建设

(1)以建设“四型机关”(学习型、调研型、创新型、效率型)为重点,落实中心组及机关集体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努力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2)推行精细化管理模式,进一步明晰工作目标,落实岗位责任制,完善考核程序,注重工作能力和业绩。关心干部职工生活,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营造和谐氛围。

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范文3

一、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的现状

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基本停留在“老三样”上。一是检察官人事任免。主要是县人大全会对检察长的选举和罢免,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对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二是县人大全会,听取和审议基层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三是县人大常委会最多每年一次,听取和审议基层检察院专项工作汇报。除此以外县级人大与基层检察院的联系,就只剩下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每年数次的例会了。

二、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现状的不足

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仅仅停留在例行公事式的“老三样”的浅层,导致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工作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与基层检察院联系不多,对基层检察院的困难和需求了解不深,对基层检察院工作宣传支持力度不够。这样既不利于县人大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对基层检察院进行监督、促进基层检察院公正廉洁执法的作用,又不能发挥人大权力机关权威性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基层检察院克服困难,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加强县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支持的建议

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监督机制,在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检察院的个案监督、检察院的民行支持、检察院的职能宣传等方面大有可为。

(一)、加强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提请任命的检察官应该进行任后的跟踪监督。建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例会每年组织对1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员进行述职评议。对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检察官也应当要求其每年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对那些社会反映比较大的检察官,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由人大常委、人大代表、政法系统、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组进行评议。通过述职评议,促进检察官发扬成绩、认清差距、忠实履职、秉公执法,对评议结果较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两次评议较差的,应当建议检察长提请免职。

(二)加强对检察院的个案监督。对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意见较大、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欠佳,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以及进行了国家赔偿的错捕错诉案件,县级人大常委会应该进行个案监督。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邀请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部分人大代表、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基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政法系统代表、案件当事人等组成评议组,听取检察院的个案汇报,进行认真评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帮助办案人员提升办案水平。

(三)加强对检察院的民行支持。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诉讼监督的职责,目前检察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还缺乏刚性,失之于软,审判机关爱理不理。特别是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还举步维艰。在法律重大修改或者体制机制大变革前,尤其需要人大的大力支持。建议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通过县级人大开会协调,以会议纪要或者文件的形式保证基层检察院对审判法律文书的知情权、调卷权和审判委员会参与权,从而为基层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创造基本条件。

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范文4

一是认识不清。监督议题是地方各级人大履职行权的“路线图”和总纲目,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监督议题选择的好不好、确定的议题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人大监督的方向和重点,更决定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在选择确定年度监督议题的问题上,思想认识不统一,原则把握上有偏差。有的思维观念陈旧落后,把常委会、主任会和专项审议与专题调研混为一谈,概念不清,选题不准,监督议题、调研议题、工作安排“一锅烩”,“胡子眉毛一把抓”;在征集遴选年度监督议题时,有的视野不宽,仅仅局限于人大相关工委对口联系部门工作的“小圈子”,把议题选择作为履行工作程序而已,既不重视汇集民意,又不严格依法筛选,甚至不动脑筋,等着上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好监督议题后,再“依葫芦画瓢”,盲目性较大;有的仍然习惯按以往传统做法,年度议题由人大各委室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可。对于选择的监督议题程序上是否合法?确定的听审议题是否和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合拍?是否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否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考虑的不深不细。

二是定位不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一府两院”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县区人大主要应围绕 “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来选定监督议题。但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在选择监督议题时,定位不准,有的把本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的内容纳入人大监督范畴,只满足一般常规性的工作审议,忽视对政府依法行政和专项工作监督,或只重视对公、检、法、司机关小范围内司法监督,忽视对社会关切、群众反映强烈、事关国计民生的热难点问题的法律监督;有的年度监督计划,既不安排专题辅导和法制讲座,不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找不准法律切入点和工作结合点;监督的内容不是区域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甚至一些地方人大主次颠倒,各自为政,绕开“一府两院”监督对象,直接把基层社区、乡村、企业、学校一些工作错误地纳入常委会视察听审议题,盲目进行监督,造成监督“错位”、“越位”,这样的结果,势必会消弱人大职能定位,造成人大工作偏离方向,权力机关的地位下降,给监督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选题不精。人大监督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方方面面,但县区人大每年选择监督议题不可能面面俱到、包揽一切,只能根据工作实际,精选一些监督议题,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地开展视察调查和审议监督。而一些地方人大在选择确定年度监督议题时由于顾及各方面工作的平衡,以及在具体操作中的难以割舍,年初工作安排确定的议题内容和一般性工作仍然偏多,听审重要工作、决定重大事项少;一些地方人大不能坚持“抓大事、议大题、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没有把人大工作放在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工作重点不突出。有的听审议题陈旧老套,贪大求多,本末倒置、主次不分,顺序排列错误,选择的议题不是涉及面较窄、影响不大,就是偏离主线、没有重点,缺乏新鲜感,实施监督效果不佳;有的视角不大,只盯一点,不顾其他,甚至一味强调监督议题口子越小越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重复交叉,一个部门、一项工作连年听审,“换汤不换药”,热衷于吃“回锅饭”。这不但不利于常委会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而且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视察调研和专题审议,实施监督效果较差。

四是方法不活。按理说,地方各级人大由谋划制定年度工作安排到确定审议议题,一般有启动、征集、筛选、确定、公示、实施等六个环节,监督法更是特别强调要根据七个途径反映的问题加以选择和确定听审议题,并要多方征集、筛选,征求同级党委意见,与“一府两院”有效衔接,经主任会、常委会后讨论审定后加以确定。可实际上,这些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在一些地方人大被人为减化或弱化,有的不倾听民声、不顺应社会关切、不响应党委要求、不回应“一府两院”诉求,不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既不向社会公开征集,又不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更不认真筛选论证,集体研究决定,对外公示。听审什么议题?具体监督“一府两院”啥工作?全凭领导兴趣爱好和个人情感,搞个人说了算,结果只能是“自编自演”、“自点自唱”、“事与愿违”。

五是机制不全。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审议议题计划的实践看,主要是监督议题的征集机制、筛选机制、评价机制、公开机制不完善,有的法律虽有规定,但不够具体;有的只有原则性要求,缺乏程序性规范。如法律规定,人大 监督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多方征求意见、充分讨论协商、认真筛选论证、综合分析评价、集体研究决定、对外公开。但具体怎么操作,规定的不够明确;尤其是对未履行这些环节和程序选择的监督议题是否合法有效?如何处置?对选定的议题经人代会或常委会通过后能否修改变动?中途根据情况变化和形势需要,能否增添新的议题?等等问题,目前尚无一个既合理、又合法的解决办法。

那么,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科学合理地选择确定好人大监督议题呢?笔者认为: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监督议题是人大工作的重要载体,监督议题的选定,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效果和质量,可谓人大工作的“总纲目”。正确选定常委会监督议题,对于人大服务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大局,监督“一府两院”依法履职,促进人大有序监督,减少人大工作的随意性、无序性、盲目性,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水平,都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应把选择确定好监督议题作为履职行权的基础和抓手,创新思维理念,切实改变以往旧的传统习惯和做法,科学合理地选择确定好监督议题,才能把人大应有的监督职能发挥好。

二是要把握好工作定位。选择确定监督议题是地方国家机关行使的一种权力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内容应涉及人大审议决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因此,县区人大选择监督议题,必须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从大局着眼,从宏观入手,突出“发展”主题、扭住“民生”核心,注意把区域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焦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难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作为监督重点,统筹考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内容,科学合理地安排监督议题,真正做到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一府两院”需要集中力量推进的重点工作相衔接,与关系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相衔接,确保人大常委会会议所选择和确定的议题,主要应是涉及本行政区域长远的、根本的、重大的,并且是迫切需要人大审议决定的工作或事项;特别是监督的事项属于事关最广大人民利益或是某一社会群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使监督议题符合党委总体工作部署、切合地方发展大局、顺应群众愿望诉求,使人大监督更能把握全局、更体现民意、更符合实际、更具现实针对性。

三是要选准选好议题。“一府两院”工作繁重,涉及面广,人大的监督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管,监督议题过多可能会给“一府两院”工作带来不便,甚至影响人大工作效能。所以,县区人大选择监督议题既不能偏离主线、贪大求多,又不能只盯一点、口子太小。在议题的确定上要按照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若干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依法实施监督;在议题选择上,应坚持“少而精、抓大事、议大题、求实效”,多方汇集民意,选准工作重点,找准切入点,关注热难点,适时将“一府两院”在年度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和要求报告的工作列入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主要选题,将社会关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热难点问题及时纳入人大监督的范畴,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改进工作;在议题内容上,应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内容科学安排监督议题,既要有专项工作监督,又要有法律监督;既要对财政预决算、重点项目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普法决议贯彻执行等常规性工作做出安排;又要注意审时度势,紧跟国家政策、紧扣党委决策、反映人民诉求,突出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工作;并参考上下人大工作情况提出初步监督议题,经主任会议权衡综合后,作为全年监督工作内容列入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使确定的议题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范文5

5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三项承诺”实施意见征询会。

“三项承诺”是省高院院长应勇在今年省人代会上所做的省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包括诉权保障、公正审判和判决执行这三项涵盖法院主要司法工作和工作主要环节的承诺。具体指: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

会上,代表们就省高院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并就实施意见的体例结构、重要词汇概念、重要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了中肯而切合实际的意见。代表们希望,“三项承诺”的组织实施,一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之深入人心、鼓舞人心,同时广泛的宣传又反过来能增强法院部门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工作做好做细;二要花大力气常抓落实、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经过不懈的努力,出成效、见成效,提高我省法院司法工作水平。

丽水市出台代表中心组活动指导意见

最近,丽水市人大常委会下发了《丽水市人大代表中心组活动指导意见》,要求该市人大代表各中心组完善代表活动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代表活动制度,不断丰富和拓展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内容与形式,充分发挥代表在加快丽水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该意见包括组织代表学习、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联系群众、保障代表履职等内容。要求市人大代表各中心组要组织代表深入学习,坚持每次活动前学习制度;围绕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代表活动以小组活动为主要形式,也可以中心组集中活动、若干小组联组活动、各级代表混合编组活动。要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代表开展走访基层单位、走访群众活动,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与问题。试行一名市人大代表联系若干名群众制度,促进代表开展帮扶活动,发挥代表致富引路人与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作用。

为提高代表活动参与率和活动效果,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将建立代表小组活动检查通报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将开展先进代表中心组、代表小组和优秀代表评比表彰活动。

余杭区设立镇乡街道人大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和杭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近日区委下发《关于设立镇乡街道人大办公室的通知》,决定设立镇乡街道人大办公室并配备相应职级工作人员。规定镇乡街道人大办公室与各镇乡街道党政办或党务群团办合署办公,同时增设科级领导职数1名。

余杭区的这一举措,将有利于镇乡街道人大职能的进一步发挥,支持和保证镇乡街道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

上虞市人大召集专家小组评审部门预算

5月16日,上虞市人大常委会召集部门预算专家评审小组,对民政、卫生、水利、计生等部门预算实行专家评审。这是继去年尝试对民政、卫生两部门实行部门预算以来,上虞市人大常委会在深化预算监督上的又一重要举措。

此次评审重要关注点是部门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预算安排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可靠、细化到点,是否体现绩效要求;保证预算实施的措施是否到位等。

评审专家组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市纪委(监察局)、市审计局、社会中介机构中高级职称人士组成。评审组有权对部门预算审查内容提出质疑,要求相关部门提供预算安排的依据及资料,并对涉及的项目进行专题调研。根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召集专家进行评审,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对部门预算内容再作修改、完善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仙居县人大执法检查首次邀请专家参加

日前,仙居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考虑到医药化工产业安全隐患较大、问题不易发现等特点,仙居县人大常委会专门邀请医药化工行业两名高级工程师参加执法检查,这是该县人大首次邀请专家参加执法检查。

检查中,两位专家指出了医药化工行业在安全生产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部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够强、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重大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等问题,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医药化工行业是仙居县支柱产业,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执法检查,可使问题、建议更具针对性、更切合实际,能够提高执法检查的效果。

兰溪市提前拆除37条机立窑

2006年4月27日,浙江立马集团投产10多年的一条水泥机立窑的拆除,宣告了兰溪市37条水泥机立窑提前一年半退出历史舞台。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生态省决定和环保执法检查的有关要求,拆除水泥机立窑被列入全省“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计划。为此,兰溪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向政府抄告审议意见,要求落实措施,加快机立窑拆除进度。兰溪市政府做出了2007年底全部拆除机立窑的承诺,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水泥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出台《加快水泥行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斥资2635万元对拆除机立窑给予相应补助,有力地推动了机立窑的拆除工作。

据了解,机立窑拆除后,兰溪全市的水泥企业由原来的16家调整为6家,水泥生产线由原来的47条调整为10条,年产量由原来的1500万吨压缩到1100万吨,年粉尘污染量将减少1.2万吨,水泥生产实现从机立窑、回转窑混合型生产向新型干法回转窑生产的根本性转变,达到了国家对水泥行业实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富阳市城镇居民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近日,富阳市政府下发关于非医保居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该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这表明,该市已实现了医疗保障的全覆盖。这项造福于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富阳市人大常委会关注和督促城镇非医保居民实施医疗保障的结果。

富阳市尚有5万多名城镇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他们主要是没有工作的非农居民、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等,大多没有固定工作,生活相对困难,没有任何医疗保障,极易发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该市人大代表多次在人代会上提出建议,要求市政府采取措施,解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代表建议,今年二三月份,富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开展了专题调研,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的情况汇报,提出5条意见和建议,要求市政府认真制定城镇非医保居民医疗保障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将城镇非医保居民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范围,实行统一管理,鼓励和引导城镇非医保居民积极参保,并适当增加医疗管理工作人员,落实好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城镇非医保居民的医疗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海宁市人大代表听证会上传民意

日前,海宁市物价部门就城镇规划区居民开征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举行了一次听证会。与会的人大代表在事先广泛收集民意的基础上,提出了与调价方案不同的看法。

自来水调价是涉及每位市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代表们在会前下足了功夫,他们在自己居住的社区和选区,或专门召集座谈会,或登门调查询问,挨家挨户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并把这些民意带到了会场。听证会上,代表们表示,对开征污水处理费原则同意,但对收费方式提出了不同看法。代表们提出,水费应当像电费一样实行阶梯价收费,要在保证居民正常用水不涨价的基础上,只对多用或者说浪费用水的部分予以涨价;要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排污企业应当让其承担更多的责任;对困难户、低保户则要充分考虑其实际困难,以支持为主。

市水务集团负责人对代表们的意见十分重视。据悉,听证会内容将以纪要形式反馈给代表和上级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论证后报嘉兴市物价局审批。

安吉县在媒体开设“代表论坛”

近日,安吉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安吉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论坛”暂行办法》,决定在媒体开设“代表论坛”,组织人大代表就本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话题展开讨论,建言献策。这是该县人大常委会为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促进人大工作更加紧密地服务于发展大局推出的又一项新举措。

法院年度工作报告范文6

美国刑事诉讼案件过滤机制是一种公开参与的、在多元目标指导下所进行的独断型过滤机制。此种类型特征由美国独特的制度环境所决定与塑造。从结果上看,该机制的运作给美国刑事诉讼带来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它有效降低了错误追诉,并显著提升了刑事司法的整体效率。另一方面,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错放有罪”的风险,并降低了刑事司法在事实认定方面的精度。对美国刑事诉讼案件过滤机制的类型、成因和影响的系统研究有助于全面与客观地认识我国刑事诉讼案件过滤机制。

关键词:案件过滤;公开参与;多元目标

中图分类号:

DF73

案件过滤机制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案件追诉的始终。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的学术界和实务界从20

(一)提起指控前的案件过滤(pre-chargecasescreening)

当警察将嫌疑人被逮捕的刑事重罪案件移送至检察官办公室后,案件就进入过滤阶段。美国各版本的《国家公诉标准》中均专章规定如何在此阶段进行案件过滤

(1)“初级法院”通常而言是限制管辖权法院(limitedjurisdictiontrialcourts),它没有审理重罪案件(felonycases)的权力,只能审理轻罪(misdemeanor)和轻微罪(pettyoffense)。此外,初级法院通常还是重罪案件首次聆讯(firstappearance/initialarrangement)和预审(preliminaryhearing)的场所。在名称上,初级法院一般被称作countycourt。初级法院的“法官”构成较为多元,它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法官,还包括治安官(justiceofpeace)或司法官(magistrate)。

(2)“一审法院”(Courtoffirstinstance)是普通管辖权法院(generaljurisdictiontrialcourts),它有权审理属于州法院管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一审法院的名称五花八门,比如在亚拉巴马州,一审法院被称为circuitcourt;在路易斯安那州,一审法院被称为districtcourt;而在新泽西州,一审法院被称为superiorcourt。

(3)“上诉法院(中级)”(Intermediateappellatecourt)负责审理针对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案件。上诉法院在美国各州也是体例多元。有些上诉法院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管辖权;有的州则分为刑事上诉法院和民事上诉法院,比如亚拉巴马州;有的州则直接没有(中级)上诉法院,如哥伦比亚特区和缅因州。

(4)“终审法院”(Courtoflastresort)的体系最为统一,通常是一州的最高法院(SupremeCourt)。

(5)与本文相关的法院主要是初级法院和一审法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有些州中不存在两者的区别,也就是说初级法院和一审法院是合一的,如加利福尼亚州。但绝大多数州都存在初级法院与一审法院的区别。

关于美国州法院系统的详细信息可以参见美国国家州法院中心(NCSC)网站http://courtstatistics.org/other-pages/state_court_structure_charts.aspx.提出指控(fileacharge)。

(二)正式起诉前的案件过滤(pre-indictmentcasescreening)

美国宪法规定,在嫌疑人被逮捕后,必须“无必要延迟地”接受首次聆讯。在绝大多数司法区中,检察官若决定对案件提出指控,便会尽快将其移送法院接受聆讯。首次聆讯通常

在有些州没有设置限制管辖权法院。那么重罪案件的首次聆讯、预审和一审均由一审法院进行。当然,此类州只占少数比例。在限制管辖权的初级法院中进行。审理者可以是法官,也可以是治安官或司法官。此时,“司法官对于‘合理根据’(probablecause)的单方面审查是对于被告人是否在‘事实上有罪’的第一道‘司法过滤’(judicialscreening)”[5]。如果法官/治安官/司法官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的话,则会驳回对嫌疑人的指控(标号③)。当然,“由于该环节的审查是行政性的(ministerial),而非对抗性的,因此初级法院法官或治安官几乎不会(seldom)履行对案件的过滤职能”[6]。另外,针对警察以重罪名义移送的案件,检察官并不会不加区分地提起重罪指控,有些案件会被控以轻罪。此类案件在初级法院的首次传讯中就可能完成定罪(初级法院仅对轻罪案件有判决权)。上图的数据显示,警察移送的重罪案件中有5.5%的比例是被以轻罪的名义提起指控的(标号④)。这在美国的司法统计中被称为“降等”(slippage),它类似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将刑事案件改立为治安案件。首次传讯后未被过滤的案件会在两周至一个月内进行预审或由大陪审团审查。其间,检察官还会撤销部分已经提出的指控(标号⑤)。

二、美国刑事诉讼案件过滤机制的类型特征

在语义学上,“机制”可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者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因此,案件过滤机制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公诉和审判等主体间,基于特定的目标对案件进行过滤的过程中彼此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要分析案件过滤机制的类型特征,势必要详细考察主体、目标和权力运作三大构成要素。也就是要考察谁(who)?在何种目标的指引之下(why)?以何种权力运作方式进行案件过滤(how)?

(一)主体要素:公开参与(publicparticipation)

所谓的案件过滤的“主体”是指刑事诉讼案件过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既包括享有案件过滤权力的“权力主体”,也包括参加刑事案件过滤,对案件过滤结果产生不同程度影响的“参与主体”。从权力的分配看,美国刑事诉讼案件过滤机制的主体要素体现出“公开参与”的特征(与之对应的概念为“国家垄断statemonopoly”

(二)目标因素:多元目标(multi-purpose)

要正确评价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某项机制,我们必须首先明确该项机制的目标或者主要的功能所在。基于不同的目标会形成不同的过滤标准。从目标要素来看,美国刑事诉讼案件过滤呈现出“多元目标”的特征(与之对应的概念为“单一目标solo-purpose”),即纠错、效率、宽宥和功利等目标的结合。

1.目标之一:纠错

同样,美国法官的过滤实践中也存在着对效率的追求。有学者对预审研究后指出,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就宣布错误追究的终止或违法侦查行为和其所获证据的无效,不仅有利于避免社会资源的无端浪费,也使得追诉方和被追诉人均能及时从高成本耗费的诉讼状态中解脱出来,从而缩减刑事诉讼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使刑事诉讼效率得到提高[16]。

3.目标之三:宽宥

所谓的以“宽宥”为目标是指案件过滤是为了体现对特定嫌疑人的宽宥,并促使其积极回归社会。这种案件过滤在美国主要表现为转处程序。前文已论及,转处程序通常与暂缓起诉合并使用。此种案件过滤的标准并非案件是否错误(纠错导向),而是为了使被追诉人享有不脱离社会权和复归社会权。它实际上体现的是刑事司法中的犹豫,是国家刑罚权的自我节制[17]。美国检察官起诉时可能考量犯罪嫌疑人的因素、犯罪受害人的因素、公众关注的因素、案件时间因素和检控资源因素等诸多方面[18]。

4.目标之四:功利

功利的目标导向主要发生在检察官的案件过滤实践之中。它是指基于案件最终定罪的可能性高低而进行的过滤。若案件很可能在审判中被宣判无罪从而对检察官良好“定罪记录”形成影响的话,那么检察官可能会将其过滤。如果说纠错、效率和宽宥是美国法律文本明确规定的过滤目标的话,那么功利目标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纯实践”的。尽管在美国相关的法律文本中明确禁止检察官基于提高定罪率的考量而放弃案件,但在实践中这种功利的目标追求却并不鲜见。美国警察对检察官最大的抱怨就在于检察官实在是过度地“定罪导向”(conviction-oriented)。检察官只愿接受那些证据充分并且能够获胜的案件。对于其他案件,检察官十分乐于进行辩诉交易、不予起诉、撤销案件或者直接拒绝受理[19]。

(三)权力运作要素:独断性(self-decision)

四、美国刑事诉讼案件过滤机制的影响

上文的分析已揭示,三大要素的结合形成了美国独特的刑事诉讼案件过滤机制――公开、多元与独断。从实效上看,美国案件过滤机制的三大要素均对提高美国案件过滤比例提供了正面效应。其一,主体要素的公开参与打破了国家主体对案件过滤权力的垄断,使得案件过滤实践得以在相对开放的空间内进行。其二,多元的目标导向大大拓宽了刑事案件中可能被过滤案件的范围。其三,独断型的权力运作方式还客观上为案件过滤实践的展开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权力主体在进行案件过滤时较少受到来自内部的审批与外部的干扰。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美国刑事诉讼案件过滤机制能够最大化地实现对案件的过滤,因此出现较高的案件过滤比例是机制运行的必然结果。当然,绝对完美的制度并不存在。从结果来看,美国的案件过滤机制给该国刑事诉讼带来了正面和负面的双重影响。

(一)美国案件过滤机制的正面影响

1.极大降低了刑事司法系统的负担

美国刑事诉讼案件过滤机制给该国刑诉带来的另一个正面影响就在于能够最大化地避免无辜之人受到追诉。正如前文指出的那样,纠错是美国刑事诉讼案件过滤机制的重要目标之一。各主体对证据不足案件的充分过滤无疑具有避免错误追诉的功能。美国案件过滤机制的“公开”和“独断”两大特征恰恰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证据不足案件的过滤。一方面,社会主体的“公开参与”打破了国家主体对案件过滤权力的垄断,从而提升了错误追诉被纠正的可能。此外,案件过滤权力运作的“独断性”更是为有效过滤错误追诉提供了约束较小的制度环境。权力主体在进行案件过滤时既较少受到来自组织内部的层层审批的限制,也较少需要担忧来自其他主体的抵制、反对和审查。为此,有美国学者宣称:“美国的刑事司法虽不能保证有罪之人都受到法律惩罚,但却能保障无罪之人不受法律制裁。”[25]

(二)美国案件过滤机制的负面影响:降低在探寻事实方面的准确性

美国多元目标导向自决型案件过滤机制在给该国刑事诉讼带来正面效应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负面影响。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美国刑事诉讼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因为,如果我们接受“绝大多数被指控的人事实上有罪”的假定,那么进一步的推论只能是,与平等对待有罪无罪之人的程序相比,关注保障无辜的程序将会导致更不可靠的诉讼结果[23]27。

首先,在权力运作方式之上,美国的刑事诉讼案件过滤机制呈现出显著的独断性。它突出表现在过滤主体之间在进行案件过滤时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作。独断性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案件过滤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美国刑事诉讼带去了案件的无谓“损耗”。所谓的“案件损耗”(caseattrition)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基于各种原因在正式审判前被过滤。通俗来讲就是特定比例的案件在刑诉运行过程中被“损耗”掉了[26]。现有的研究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损耗不可避免,但有些损耗却是“不必要的”(unnecessary)。美国司法部的报告《警察表现与案件损耗》中就指出,案件损耗比例过高的原因之一是警察无法提供给检察官以充分的证据,而这又是因为警检之间缺乏交流[22]34。美国公认低效司法系统的代表是新奥尔良。作为全美凶杀案件最多的地区之一,新奥尔良杀人案件的定罪率常年低于25%。该地检察官与警察系统紧张关系也是人所共知的。对于侦查部门移送的暴力犯罪的案件,检察官办公室通常会拒绝其中的60%――损耗。新任检察官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就指出,这些无谓的案件损耗主要来源于长期缺乏合作,并认为改变现状的第一步就是与警察部门建立系统的协作关系,从而将刑事司法体系完全一体化。

其次,目标导向上的“多元”属性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扩大了刑事诉讼案件过滤的范围,从而为有效过滤提供了可能。但同样也是因为过滤目标的多样性,它使得美国刑事诉讼无法有效避免放纵犯罪。在前文的论述中笔者已经指出,效率、宽宥和功利的目标导向均与纠错有很大的差别。纠错是为了避免刑事司法中的冤枉无辜。而基于效率和宽宥两种目标考量而进行的案件过滤在严格意义上是“放纵犯罪”――将部分证据充分的案件过滤在刑事诉讼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功利化的目标导向在实践中可能降低检察官补充侦查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提高放纵犯罪的风险。

五、美国刑事诉讼案件过滤机制的启示

(一)启示之一:应适当增加社会主体参与案件过滤的机会

我国刑事案件过滤的权力完全为国家主体所垄断,这使得案件过滤在一个“密闭”空间中运作,从而为公安司法机关人为地控制案件过滤比率提供了便利。比如,在检察机关的考评指标中通常直接对不予起诉和撤销案件的比例设定了上限,这种强制性规定影响了检察官的行为选择[27]。它使得一些原来应被过滤的案件最终仍然受到了刑事追诉。此外,辩护律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公安司法机关在进行案件过滤时与律师缺乏必要的互动,律师的行为对案件过滤的影响微乎其微。因此,笔者认为美国案件过滤机制给我们的第一个启示就是应该赋予社会主体以参与案件过滤的权力。外部主体由于自身并不参与案件的准备工作,案件最终的处断结果与他们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外部主体的参与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削弱公安司法机关基于功利目的而进行控制案件过滤的实践。

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民众参与的实践,比如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两种制度从性质上讲都是一种社会权力,并能够分享一部分国家权力[28],因此二者也应该属于社会主体。然而,就案件过滤的权力来看,两种制度的实践均有问题。首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虽然在制度发展过程中,人民监督员的职权范围不断扩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方面,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在2007年四川广安的改革中,也将一般案件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纳入到人民监督员的职权范围之内,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参见:徐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广安模式[J].当代法学,2009(6);高一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研究[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并未吸收此种实践,仍然将监督案件严格限制在自侦案件之中。。

另一方面,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以对拟撤案、拟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但对于检察机关不当起诉与不当逮捕,人民监督员则不具有监督的职权。换言之,人民监督员只能对案件过滤进行事后监督,而不能在事前参与案件过滤。其次,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初预设,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是“同职同权同责”,因此他们自然可以通过合议最终给予某个嫌疑人以无罪的处断结果。然而,许多学者的研究已经揭示,这仅是一种“形式参与”,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或者沦为“陪衬员”、“沉默的木偶”(silentpuppet)[29]。

虽然,我国的诉讼结构与诉讼体制决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在近期内不太可能出现由社会主体决定案件过滤的结果的实践,但笔者仍然认为赋予社会主体监督不当逮捕和不当起诉,并最终促成有关主体启动案件过滤机制的改革仍然是将来可以期许的方向。因此,我们应首先扩展人民监督员的职权范围,赋予人民监督员监督不当逮捕和不当起诉的权力。唯其如此才能充分限制国家机关在案件过滤方面所享有的垄断权力。事实上,对于公诉权的监督既要关注其玩忽职守不予起诉的行为,同样也要监督其不当起诉的行为,这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可有所偏颇。除了赋予社会主体参与案件过滤的权力之外,笔者还认为,应当着力改革,使得这种参与由“形式参与”转变为“实质参与”。唯有如此,才能打破国家机关对案件过滤的垄断,从而使得应当被过滤的案件被尽可能地过滤。另外,要加强辩护律师在案件过滤中的作用,尤其要在案件逮捕和起诉之前充分听取和参考律师的意见。要逐步建立并实际执行在捕前和诉前与律师制度化的交流机制。 (二)启示之二:应适当扩展案件过滤的目标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