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基础事项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税务管理基础事项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税务管理基础事项

税务管理基础事项范文1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处理工艺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学科多,相关部门多,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合理都会给工程设计带来影响,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目前,我国排水领域在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面已渐趋规范化,各设计阶段的深度及工程设计内容基本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参数的选择也基本符合国家和各部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但仍然有一些问题需予以重视并值得探讨。

一、垃圾渗滤液对污水处理厂的影响

目前,我国处理城市垃圾的主要手段为卫生填埋法。国外设计垃圾卫生填埋场时,进厂垃圾预先经过分类处理,将可焚烧,宜堆肥及回收的垃圾分别收集,使进入卫生填埋场的垃圾绝大部分为无机物,因而产生的渗滤液中有机物浓度较低。而我国由于垃圾分类迟迟未能推广,绝大多数城市采用混合垃圾卫生填埋,因而进厂垃圾有机成分较高,尤其是氨氮可高达数百甚至上千,给渗滤液处理带来极大困难,目前业内人士进行了大量的试验和研究,寻求一种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合理可行的处理工艺,但其结果均不乐观。因此,国内一些城市,特别是中小城镇,当垃圾处理规模不大,且距城市污水处理厂较近时,往往将垃圾渗滤液经预处理或不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这种情况下,设计城市污水处理厂时,需特别注意由于垃圾渗滤液高浓度废水的进入而给处理厂进水带来的水质变化。处理厂规模越小,其影响越大,渗滤液处理量与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的比值越大,对设计参数选择、设备选型及工程费、运行费等影响越大。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设计

城市污水管网担负着城市污水的收集和输送,是连接污水产生源和污水处理厂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拟研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污水管网规划年限。一般污水主干管或次干管都沿城市主干道或支干道敷设,而且由于大多为重力流,较其它市政管线埋设深,因此改建和扩建较为困难。一般应按远期污水量设计,在一些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可按远景污水量设计。此外,根据管线重要性不同,设计年限亦有差异。一般城市主干管设计年限长,一次建成后相当长时间不再扩建,次干管、支管和接户管等设计年限可依次降低。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设市城市一般为20年,建制镇一般为15~20年。笔者认为污水管网在城市主要道路下铺设时,至少按20年考虑,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宜采用更长年限,而不可与污水处理厂远期建设年限(一般为10年)相同,具体规划年限应与当地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后确定。另外,由于污水处理厂设计年限一般采用近期5年,远期10年,而污水管网不小于20年,因此在设计城市污水管网时,必须用污水处理厂近、远期设计污水量对管网设计进行校核,特别需注意管内流速及考虑防止淤积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排水体制。一般说,凡在新建市、区或扩建区建设污水处理工程时,宜采用分流制;在已建成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旧城区、小城镇等,宜将原合流制直泄式排水系统改造成截流式合流系统;在雨量稀少地区,如我国西北的部分地区或者边远小城镇,由于污水处理规模小,街道狭窄,两侧建筑密集,施工复杂,无条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统,也可考虑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目前我国较多城镇既有历史上已形成合流制的老城区,其建筑密集,街道狭小,难以改造成分流制;又有已建成或正在扩建的分流制的新城区。在这种情况下,可在同一污水处理工程服务范围(或流域范围)内,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即新建区和扩建区采用分流制,而旧城区采用截流式合流制。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时,需注意截流倍数n0的选择。一般n0的确定需根据所在城市水文、气象条件,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及旱季污水量、水质和总变化系数等因素经计算确定。笔者认为在我国n0可采用1~3,当旱季污水水质较浓或溢流口在城市上游时,n0宜采用较大值,相反则采用较小值。值得注意的是,当截流倍数较大时,旱季和雨季污水量相差较大,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量及水质都随之发生相应波动,造成冲击负荷。因此,在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设计和设计参数选择时,应对该水量、水质变化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校核,保证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臭气处理方法

随着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和污水处理技术的发展,在设计污水处理厂的同时,考虑除臭设施已提到议事日程。目前我国制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纳入有关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主要控制项目为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和甲烷气,监测采样点设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风向有臭气方位的厂界或防护林边缘敏感点处。

城市污水处理厂臭气产生的特点如下:①臭气种类多,属复合型臭气;②臭气浓度低;③臭气源范围广,整个污水处理厂均为臭气发生源;④臭气呈变化态;⑤臭气发生时间是连续的(24 h不停止)。虽然污水处理厂臭气面广,臭气浓度较低,但在处理厂内不同处理区臭气浓度和臭气量不同。一般说,城市污水处理厂臭气较严重的地区为预处理区、一级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该区域臭气产生量相对不多,但臭气浓度较高,应作为主要除臭对象区域。

根据日本有关资料中的测定数据,污泥处理区硫化氢浓度和氨浓度分别是预处理区和一级处理区的50倍和5倍,因此可以看出污泥处理区更是重中之重,设计时应优先予以考虑。另外,根据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为杭州四堡污水处理厂设计的生物脱臭系统的计算,若以污水处理厂总臭气量100%计,预处理区、一级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的臭气量比例均为12·5%,而生物处理区为62·5%;但是,臭气浓度则相反,预处理区、一级处理区、生物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的臭气强度分别为5 000,9 000,2 000和6 000。因此,建议在大城市、经济发达城市和重要旅游城市或因特殊原因厂址选择不能满足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时,宜设置除臭设施。同时鉴于我国经济状况,宜将除臭设施建在预处理区、一级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

常用除臭方法有活性炭吸附法、化学药剂吸收法、土壤法及生物法。其中活性炭吸附法去除高浓度臭气效率低且价格高;化学药剂吸收法臭气去除效率低且操作管理复杂;土壤法则适合低浓度臭气去除但存在占地面积大等不足。目前国内外广泛采用生物除臭法,即利用微生物除臭,该法适合于各种臭气浓度的脱除,且具有效率高,不产生二次污染及运行费用低等优点。因此,在我国建议采用生物除臭更为经济合理。

参考文献

[1]周敏:《浅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布局规划》[J]山西建筑,2011(25)

[2]张柏成/王建华:《污水处理厂中水池结构设计要点的分析》[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1(03)

税务管理基础事项范文2

关键词:视同销售 ; 税务 ; 会计 ; 处理

一、变更部分“视同销售货物”征税与否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某税条例或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出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1]

税法规定以上行为都要缴纳增值税,其目的主要是避免造成与正常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纳税人利用该行为逃避纳税。[2] 但不能忽视,上述各种行为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别:

1. 有行为的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如第7―8条),有的并未发生、至少在一定时点上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如第1―3条),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存在着很大差异;

2. 有的换取的是外部利益(如第6条),有的换取的是内部利益(如第7条),在纳税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上存在着一定差异;

3. 有的获取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第4―7条),有的虽未获取经济利益,但获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强化了企业形象,无形中使企业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如第8条),在纳税人的显性利益和隐性利益上存在一定差异。

由此看出,尽管上述行为具体情况各异,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税后效益。笔者对多数行为征收增值税都没有异议,但有两点值得商榷:

第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确定为征税行为无可厚非,但是所确定的范围过于笼统,因为“无偿赠送”并没有把捐赠排除在外,而捐赠包含了公益、救济性捐赠行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国家倡导的正义行为,如果这种捐赠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话,最终要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违背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因此,本人认为,应将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免税条款在法规中得到体现。

第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条款中未包括“购进”行为。纳税人作为经营者一般能够以厂价或批发价购进所需货物,节省好多纳税环节,税基明显低于普通消费者,如果对购进货物不视同销售征税,纳税人势必利用该避税手段以各种名义给职工捞取更多的利益。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本人认为,应将购进货物也纳入“视同销售货物”的范畴。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进行修订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

另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上述法规规定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视同销售行为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本文认为,以上公式存在下列不足之处:

1. 公式中的成本只包括实际生产成本,而同类货物的销售定价一般要考虑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

2. 公式中只将消费税作为价内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了价内税的其他税种,如城市维护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3. 在2001年确定对卷烟和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税方式后,有关补充规定忽视了消费税中定额税作为价格组成的重要因素对计税依据的影响,直到2004年才对进口卷烟明确了“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将“定额税”包含在计税价格之内,而根据相同原理形成的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组成计税价格中至今也没有明确“定额税”的地位;

4. 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这些“利税大户”规定成本利润率,除甲级卷烟和粮食白酒规定了10%,其余大部分为5%,而对于消费税非应税货物却规定了10%,使得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税基远远低于一般货物,造成税负不公。

由此可见,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应包括的计税因素太少,成本利润率的比例太低,明显小于同类货物的实际计税标准,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本人认为,应将视同销售行为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1+城建税率+教育附加费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企业的商品(或产品)销售成本加计期间费用。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应适当提高比例,具体比例由法规制定机关确定,本人建议15%较为合理。

公式中的定额税不仅包括消费税中定额征收的部分,还应包括资源税等作为价内税的定额税以便更为合理的反映纳税人应税行为销售价格的构成。

另外,要求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尽量保持一致,一方面体现会计一致性原则,另一方面,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调整视同销售货物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2001]11号)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同时,在该制度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列明: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第一个问题中规定: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用于捐赠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等科目。[4]

另外,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3号)第55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尽管在多处相关法规中都有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明确规定,但其账务处理却很不规范:

其一,同样规定了作为收入处理,但在分配给股东时,视同销售的货物记入了“主营业务收入”,而用于基本建设时,却只确认了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未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从根本上违背了会计制度关于一致性原则,造成实际工作者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理解的混乱。

其二,在企业产品用于基本建设等视同销售行为时,税收制度虽然规定了作为收入处理,但在账务处理上,按市场公允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却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结转支出,造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能直接对应计税依据,出现了“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的现象。

其三,视同销售行为不能在账务处理上确认并反映“主营业务收入”,给期末核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带来很大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和管理。[5]

针对以上问题,本人认为,应将所有“视同销售行为”均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不论该行为是对内还是对外,是建设还是消费,是有偿还是无偿,即:

当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福利费

应付股利

营业外支出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作者单位: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1―11,26,109.

[2] 古建芹.国家税收[M].中国,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67.

[3] 河北省财政厅.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汇编[M]. 石家庄: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221,392,421.

税务管理基础事项范文3

关键词:全面风险管理 纳税筹划 风险 控制

全面风险管理概念框架体系

(一)全面风险管理概念

195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的施耐德教授首次提出了“风险管理”的概念。多年来,人们在风险管理实践中也逐渐认识到,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的风险,有的相互叠加放大,有的相互抵消减少。因此,企业不能仅仅从某项业务、某个部门的角度考虑风险,必须根据风险组合的观点,贯穿企业整体的管理风险。

2004年4月美国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f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基础上,结合《萨班斯一奥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在报告方面的要求,同时吸收各方面风险管理研究成果,颁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简称ERM)旨在为各国的企业风险管理提供一个统一术语与概念体系的全面的应用指南。

COSO定义的企业风险管理是指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受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影响,应用于企业的战略制定及各个方面,旨在确定影响企业的潜在重大事件,将企业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内,从而为实现企业的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COSO-ERM是个三维立体的框架体系。这种多维立体的表现形式,有助于全面深入地理解风险管理对象,分析解决其中存在的复杂问题。

第一维度是(上面维度)目标体系,包括四类目标:战略目标,即高层次目标,与使命相关联并支撑使命;经营目标,高效率地利用资源;报告目标,报告的可靠性;合规目标,符合法律和法规。第二个维度(正面维度)是管理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八个要素。第三个维度(侧面维度)是主体单元,包括集团、部门、业务单元、分支机构四个层面。

纳税筹划风险类型及其来源

企业在运用税收政策开展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这种风险可能会伴随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所谓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时,由于受到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失败而在筹划后发生各种损失的可能性。

纳税筹划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即外部因素产生的风险与内部因素产生的风险。外部风险包括税收政策选择风险、经济环境变化风险、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收扭曲投资风险、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风险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等;内部风险包括预期经营活动变化风险、筹划控制风险、筹划信息不对称风险、筹划沟通误差风险、筹划心理风险、筹划信誉诚信风险、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风险等。不论何种风险,如不采取相应地风险管理措施,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

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的纳税筹划风险控制要素

由于各种纳税筹划行为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不可能孤立应对纳税筹划风险,对其风险治理也应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COSO的ERM对我们治理纳税筹划风险具有很好地借鉴作用,考虑到治理纳税筹划风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企业可以依据ERM正面维度的八要素治理筹划风险。

(一)内部环境要素

纳税筹划的内部环境是指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自身所具备的各种条件,包括企业类型、注册地、投资项目、经营范围、治理结构、优惠政策、风险意识、筹划人员的道德和胜任能力、公司文化、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等。内部环境是其他所有风险管理要素的基础,为其他要素提供规则和结构。内部环境决定纳税筹划的基础是否牢靠,是对纳税筹划风险的事前防范。例如,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纳税筹划风险意识,建立健全企业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程序,加强对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筹划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都是改善内部环境,降低筹划风险的对策。

(二)目标设定要素

纳税筹划必须先有明确科学的目标,企业才能识别影响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企业风险管理确保管理当局采取恰当的程序去设定目标,并保证选定的目标支持主体的使命并与其相衔接,以及与它的风险容量相适应。纳税筹划终极的目标应当与企业理财目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相一致,即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事先安排,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涉税风险,在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涉税零风险状态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将实现涉税零风险作为实现纳税筹划目标的基础,这也是对事前筹划风险的防范。

(三)事项识别要素

企业必须能够识别可能对纳税筹划产生影响(包括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的各种潜在事项,包括表示风险的事项和表示收益的事项。纳税筹划是对涉税事项的预先安排,各种筹划方案必须考虑相关税法的适用性,要识别不符合税法立法精神和政策导向的事项。另外,还要考虑税法变化对涉税事项的影响,识别这些变化是否会影响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施行和效果。例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文件中加强了对企业避税的防范和打击力度,造成一些诸如转让定价筹划方案失去了合法性基础,筹划风险加大。这就要求企业及时熟悉反避税政策及其相关涉税事项,适时调整筹划事项,这是对筹划风险的事中防范。

(四)风险评估要素

对于识别出的筹划风险应进行评估分析,以便确定防范对策。由于纳税筹划经常是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这必然蕴含着较大的风险,企业应尽可能找到风险因素影响目标的方式,因此对风险的评估是防范的前提,风险评估可以采用定性与定量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于可能影响纳税筹划收益的风险事项进行分析,利用专家打分法、蒙特卡罗模拟法、概率分布的叠加模型、随机网络法、风险影响图分析法、风险当量法等方法研究筹划风险的性质和大小,评估其影响程度,这也是对筹划风险的事中防范。

(五)风险应对要素

企业对识别及评价的筹划风险的应对措施,包括回避风险、接受风险、分散风险和转嫁风险。企业应该选择相应措施使风险与纳税筹划的风险容限和风险可容忍量相适应,即指纳税筹划风险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失应与其预先取得的节税收益相配比,处于可控之中。例如,对于高风险低收益的筹划事项应该回避风险,不予采筹划方案。又如,企业通过借助注册税务师等税务中介实施筹划,可以将筹划风险转嫁给中介机构。

(六)控制活动要素

控制活动是帮助保证风险反应方案得到正确执行的相关政策和程序。企业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纳税筹划风险控制程序,才能确保其所选择的风险应对策略得以有效实施。控制活动是贯穿纳税筹划全过程的一系列程序和方法。企业针对已经识别和发生的影响筹划方案的涉税事项进行后,通过风险评估,制定应对策略,并组织筹划人员及时调整筹划目标及具体任务,使所有筹划人员都能及时执行新的筹划方案,从而降低筹划操作风险。

(七)信息与沟通要素

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全过程都需要借助各种信息来识别、评估和应对筹划风险。有效、大量的信息是制定各种筹划方案的基础,而良好的沟通包括信息的向下、平行和向上及时和有效的传递。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纳税筹划项目初始就要求筹划人员依据掌握的相关信息,制定筹划目标和各种可选择方案,识别影响筹划风险的涉税事项因素,及时传递给项目负责人,以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并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纳税筹划方案,再将控制信息传递给下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再进一步反馈及传递相应信息,降低筹划信息不对称风险和沟通误差风险。另一方面,增加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越可能获得更多信息,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也越可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以确保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合理合法,降低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风险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

(八)监控要素

企业风险管理监控是指评估风险管理要素的内容和运行以及一段时期的执行质量的一个过程。企业治理层必须对纳税筹划风险管理进行监控,即进行监督、控制和指导。这种方式能够动态地反映风险管理状况,并使之根据涉税事项的实际变化而调整。监控方式包括持续监控和个别评估,由于大多数长期纳税筹划方案对企业的财务情况影响是长期,加强监控有助于纳税筹划在企业整体战略框架下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把纳税筹划风险降低在可控范围内。监控还可以改善筹划内部环境,促进控制活动的有序进行,纠正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偏差。另外,实施人力资源监控,如对筹划人员进行指导,有助于提高筹划人员的整体素质,降低筹划人员的操作风险和心理风险。

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的纳税筹划风险控制策略

针对纳税筹划存在的各种风险,基于全面风险管理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防范:

企业内从领导到财务人员都必须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开展筹划。

针对纳税筹划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建立筹划预警及防范机制,在筹划前要对风险较大的方案反复论证,综合考虑各种涉税因素后慎重选择实施方案。在筹划事中、事后建立相关税务筹划风险评估机制,在筹划实施过程中对筹划方案进行全程化监控,密切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等环境的变化,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调整或变化筹划方案。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机制,加强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培训,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和谨慎、合理的职业判断能力。

贯彻全面风险管理原则。对于风险较大的筹划项目要采取谨慎的态度,按照收益与风险配比原则,在考虑风险是否可以化解或转嫁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开展筹划,同时还必须考虑因税务筹划引致的各种涉税成本,包括显性和隐性成本,只有综合筹划成本在可接受范围内时开展税务筹划才有效率。

企业要正确认识税务筹划的作用,适当地降低对税务筹划的心理期望,以减轻税务筹划人员的心理负担和工作压力,降低税务筹划的心理风险。

借助外部税务中介机构及税务专家。企业应该主动委托有相关税务筹划经验和知名度的税务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税务筹划服务,聘请注册税务师作为企业的税务顾问,借助他们在专业、技术、经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帮助企业完成税务筹划,这样不仅可以事半功倍,也可将企业的有关筹划风险转嫁给税务中介机构。

总之,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是一个全面、动态和系统的过程,如风险评估促使风险应对,进而影响到控制活动,有可能需要重新考虑信息与沟通,或者是企业的整个监督活动。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各要素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帮助企业抓住筹划机遇,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促进企业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霄仑.风险控制理论的再思考:基于对COSO内部控制理念的分析[J].会计研究,2010(3)

2.苏强.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及风险防范[J].兰州商学院学报, 2006(1)

3.李传志.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与防范[J].财政研究, 2005(6)

税务管理基础事项范文4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关系与协调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心职能

(一)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是企业会计中的一个分支,是统计企业财务相关信息并提供给投资人、债权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活动。财务会计通过一系列的会计方式计算出企业的财务状况,为决策者做出更好的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财务会计作为现代企业的基础工作,影响着企业能否有序的健康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营成果、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

(二)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是税务与财务相互交叉结合而产生的一门会计系统。税务会计是为了对纳税人需要缴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统计管理而发展出来的。税务会计以税法法律为基本,做到税务的正确计算,保证不重复收税,不漏收税,在税务法律规定的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一)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

企业在一系列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财务信息由财务会计记录处理,为企业利益相关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税务会计在进行税务核算的时候可以直接利用财务会计的处理结果,财务会计的处理结果也就成为了税务会计需要处理的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所从事的活动是需要将企业的财务成果进行核算,为企业的投资人、债权人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而税务会计是以税法法律为基本准则,来计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需要缴纳的税务。税务会计是在保证国家税务利益的前提基础上,通过国家税务相关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减轻赋税。财务会计是对企业的整个经济事项进行负责,管理着所有关于企业经济的所有事物,会计核算的信息需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所有关于企业管理或其他需要的财务信息,都由财务会计核算并提供。而税务会计则是核算与国家税务有关的经济事项,保证应缴纳税务的真实性。税务会计征税的核心要素就是历史成本原则,税务会计只对已发生的经济变动进行核算纳税,而不会去估算未来的损失或者收益,这样才能够做到纳税有据可查,并且可以约束税务会计在核算过程中的主观性,维护征税的原则性。税务会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守国家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准则与国家税务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税务法规为准,以税法法律为基本准线,做到税务计算的一致性。

三、如何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一)加快建设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越来越重要,一个好的税务会计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核算出正确的税务费用,并且在政府的优惠政策下合理的减税、免税,帮助企业提高税后利润,实现企业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复杂国情,许多企业中税务会计并没有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会计系统。我国处于一个经济转型期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我们需要加快我国会计学科的发展,协调两者的差异,加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合作与配合,从而减低企业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建设我国一个完整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二)税务会计需要与财务会计一样遵循实质性原则

我国税务征收一向只重视实现了多少的税收收入,而不重视税收征税的征税成本,导致了我国税务征收的成本比其他的国家都要高。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同样也是没有现金流动的销售业务,如果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征税的话,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实际过程中,类似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事项还有许多种,例如评估增值纳税、对外捐赠纳税等。因此,我认为我国的税收制度应该减少类似规定,减少税务会计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以体现我国税法法规合理征税的原则。在对于企业税务会计处理中,重要事项定要严格处理,次要事项按情况处理,无关事项无需处理,做到以实际为主的原则。

(三)制定完善的税务会计准则

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发展出来的一个分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本质上都是为所需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核算结果。但是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不同,所以对于税务会计,需要一套适合的税务会计准则,这套准则能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式保持一致,避免重税漏税的现象。在税务会计中,应该严格区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这两种不同来源的收益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对于这两种收益应该有相应的划分方案,明确的计算所得税负债和费用。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独立化势在必行。如何推动企业中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会计系统是我国会计学科需要讨论的方向。税务会计的独立能够有利于财务会计理论的发展与成熟和降低企业税收的成本。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发展是相互联系的,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如何进行协调是会计学科所急需探讨的共同话题。

参考文献:

[1]辛旅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及其协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6):209-209

[2]史海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与协同探究[J].时代金融(中旬),2015,(10):209-210

税务管理基础事项范文5

本文以税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理论为基础,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 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提出了建议,以指导集团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效的控制税务风险。

本文首先对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进行了概述,分别对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目标及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然后在此基础上,基于 A 报业集团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别从税务风险控制环境、各主营业务活动中税务风险识别、税务风险评估、税务信息与沟通、以及税务风险监控与反馈五个方面,对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 A 报业集团当前存在的税务风险;最后,对完善 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提出了建议: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机构、将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纳入绩效考评机制中、建立健全税务培训机制以完善 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控制环境,准确识别 A 报业集团在各主营业务活动中的主要税务风险点,健全 A 报业集团的税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完善 A 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信息与沟通机制,以及建立 A 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汇报与监控机制。

关键词: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及时、准确地识别和控制风险已成为企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一,在我国税收体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对于企业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少缴纳了税款,遭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面临刑事处罚的惩处,不仅导致企业利益受损,而且对企业声誉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另一方面是指由于对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或理解不到位,导致企业没有充分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该主动采取措施,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明确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和步骤,以及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方法与技术,这样才能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报业集团由于受到“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管理模式影响,其内部控制存在许多不完善和不科学的地方,尤其是在税务风险控制方面,一方面,大部分报业集团均未设立独立的税务部门来专门处理涉税事项,集团员工的税务风险意识薄弱,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理侧重于事后核算,导致集团由于对涉税事项处理不当面临税务机关查处的风险;另一方面,国务院2009年颁布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将文化产业提升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其重点推进的文化产业中的出版发行、印刷、广告等活动均属于报业集团的主要经营业务活动[1],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变动比较频繁,导致集团由于不了解相关优惠政策承受了较重的税收负担。本文以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理论和A报业集团的实际经营情况为基础,尝试从税务风险控制环境、税务风险识别、税务风险评估、税务信息与沟通、以及税务风险监控与反馈这五方面对A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A报业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建议,指导集团更科学合理的控制税务风险,亦为完善其他企业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提供参考。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在 2002 年连续发生“安然”、“世界通讯”等财务欺诈事件,出于对大公司及事务所信用的担忧,美国颁布了《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或《SOX 法案》)。该草案首次强调了企业风险管理的全面要求,尤其是404 法案,要求企业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这对当时很多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尽管当时很多企业意识到税务风险这个问题,但是对其有清晰理解的并不多,而实施税务风险管理的企业就更少了。企业税务风险的研究真正兴起于 2003 年美国 COSO 颁布《企业风险管理》草案的之后。

澳大利亚学者Michael Carmody(2003)认为,税务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它来自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其中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动,会计核算制度发生变化等,由于这些因素是企业无法掌握和控制的,因此,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实际上是对内部原因的掌控,即企业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从而合法纳税,并规避税务执法机关的检查以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他的这个观点与国内的税收筹划定义相类似[2].

Donald T. Nicolaisen(2003)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尤其是内部财务活动的合理安排,使自身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3].

Tom Neubig(2004)认为,企业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就应该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相关投资活动进行系统科学的审查,通过对涉税事项的事前筹划与安排,在不引起税务机关注意的情况下,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实现企业对税务风险的有效管理[4].

Lourens, Christine M(2007)认为,提高公司内部之间的沟通是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同时,利用SOX框架,公司就可以制定一个可靠的计划[5].

税务管理基础事项范文6

(一)税收管理会计信息控制必要性(1)财税风险视角的必要性。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流量等的反映。因此,会计信息形成后的不同状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正是由于具备这种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最终状态也会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大小产生不同的影响。第一,在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的虚假反映。它是指包括经济交易中交易物的虚假以及会计报表信息的虚假。如针对一般的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而言,交易物方面的虚假表现为会计凭证等的伪造或销毁等主观行为,会计报表信息的虚假是指企业不按现有规定对经济交易进行会计核算。当上述主观故意行为存在时,企业就会受到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第二,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中存在主观无意的虚假反映。主观无意的虚假反映是由于企业会计人员的从业素质不高,认识不足所导致的企业会计信息形成过程的不规范,继而使其制定的会计报表无法正确反映企业的相关财务信息的行为。这种情况虽属无意但也会形成虚假的企业会计信息,因此也会让企业承担相应的税务风险。第三,会计信息的形成遵守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方面,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经济事项进行了会计核算,另一方面,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符合要求。如果企业未执行上述要求,使其会计信息的记录与核算达不到相关规定的要求,那么企业很可能要面对的是不确定的税务风险。(2)税后利润视角的必要性。首先,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最终结果有差异,那么企业的税后利润大小也会不同。可对企业会计信息状态的不同导致的企业税收差异,从而造成企业税后利润的差异影响进行分析。当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某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此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还有可能由于具体核算方法的不同得出不同的会计信息,这就有可能形成多种企业税收额度。此时,企业如果不能对具体经济事项所涉及的会计信息进行准确核算,就会面临不同的税收义务大小,也为企业纳税带来麻烦。另一方面,会计信息控制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大小,具体情形有两种:一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会计信息控制;二是对与企业经济业务相关的特殊事项的会计信息的控制。这两个过程的控制如果没有按要求执行,会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准确性造成影响,从而使企业无法正确计算其税款,继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额度。

(二)税收管理中会计信息控制可行性要想实现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控制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发展具有多种可能性;企业管理者能否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中的某种可能性进行选择。(1)会计信息不确定性分析。会计信息不确定性指会计信息偏离企业的价值核心而显示出来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的外部不确定性和内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为企业在现有的税收制度下,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进行控制提供了可能,继而实现企业税收管理目标。(2)在会计信息形成过程中,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发生或确定具有可选择性。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会发生特殊事项的经营业务。虽然这些特殊业务很少发生,但一旦发生,其会计核算会更加复杂,针对这种情况,企业一般事前就对特殊事项的经济业务进行税收筹划,以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对此,企业也会有多个纳税方案,而企业会根据一定时期的经营目标来选取其中一种方案予以实行。这也说明了企业在会计信息形成过程中,对其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的确定具有可选择性。

二、税收管理中会计信息现状及影响

(一)会计信息发展现状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在涉及到企业会计事项的许多方面做了调整,并逐渐与国际会计规范趋于一致;如将“公允价值”引入新准则之中、着重凸显了“金融资产”这一新资产分类名词的地位等。《企业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前企业的会计管理与会计核算。首先,《企业会计准则》中条款的变化使企业开始意识到经济环境和其所处的市场条件的变化,并据此重新制定企业决策;其次,企业也要准确了解《企业会计准则》,并对企业内部的会计管理实践进行适当调整。

(二)税收管理中会计信息的突出问题(1)企业会计信息不准确。不准确的企业会计信息会给企业经营决策造成不良影响。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企业呈现的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但并非所有的企业会计信息都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可以分为违法性失真和非违法性失真两种。企业故意为之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是“会计信息造假”的表现;而由于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专业基础不扎实引起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则会使企业会计信息呈现出不准确的信息。笔者重点分析违法性企业会计信息失真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环境的日益变化,现代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问题也愈发受到关注,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也愈发普遍了。尤其是对拉动国内就业起很大作用的中小企业,他们一方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另一方面也是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重灾区。另外,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企业会计管理也不是很规范,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从业素质也不高,继而使得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2)无法获取完善的企业会计信息。除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外,会计信息还存在另外一大问题,即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这主要是由于在企业对其具体经济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时,并没有注意收集与该经济业务相关的会计信息,这就使得后续的会计信息整理、分析和会计确认、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无法有效控制企业的会计信息。即使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管理与核算,也会由于在会计信息处理前期未有效控制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而对企业的纳税情况造成影响。

(三)会计信息失真对税务管理的影响(1)企业涉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信息不确定性的影响。由于企业的经济业务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会计处理活动本身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企业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是其自有的属性。这一客观存在的企业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的税收利益也存在极大影响,企业管理人员应重视这种不确定性,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对于企业涉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信息确认、计量、核算和管理,如果有关企业涉税业务或事项的财务报告上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对企业参与的经济交易所创造的价值描述不真实,就会改变企业纳税基数,继而改变企业纳税额度,使企业承担多缴纳税款或少缴税后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税务风险。另外,企业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其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就会影响企业收集纳税信息,无法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交缴纳税款依据,继而不能对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证明,这也可能使企业遭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承担一定的税务风险。(2)企业涉税业务或事项会计信息造假的影响。我国法律对企业涉税业务或事项会计信息造假有具体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定义了“偷税”的概念,并对其处罚办法进行了规定。企业如果有偷税行为,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可能受到诸如罚款或刑事处罚等不同的处罚。企业对其涉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信息造假会使其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在业界的形象,从而阻碍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控制理论背景下税收管理会计信息系统优化

(一)重视对会计信息的控制(1)充分了解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要提高对会计信息形成过程的控制程度,深化企业会计人员对涉税会计信息重要性的理解,就要充分掌握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很多会计事项的处理方式上各有区别,使每种法规都具有不同的立法框架,由于立法基础不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经济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上体现出了不同的方式。另外,虽然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相互独立,但在规制企业税务相关行为上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企业在具体会计事项处理中,涉及到税务方面的会计核算时,要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信息收集、数据核算,然后再对比我国税法的规定,确定企业的纳税额度,使企业的纳税义务通过会计核算的形式反映出来。(2)企业要对会计信息的形成有完整的认识。企业在进行经济交易或经济事项时,会产生相应的经济数据资料,企业的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对这些数据予以保留,并交与会计部门进行整理和分析;然后,对上述数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处理,最终形成会计报表。会计人员必须充分了解并掌握上述会计处理过程,按照规定处理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财务信息支持。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会计信息形成过程的重要性,完整掌握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有效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二)强化会计信息形成过程企业会计信息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交易或事项确定的,是对企业经济业务发生后创造的企业价值和企业资产增减的真实反映。鉴于此,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主要有两个过程:一是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并产生会计信息的过程;二是企业根据经济业务及其产生的会计信息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企业进行税收管理,就应当重视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并加强对此过程的控制。认识到这一点,再结合上述企业会计信息形成的两个过程,企业对会计信息形成过程进行管理时,必须从一开始就按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会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从而为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供保证。为了完成企业会计信息形成的第一个过程,企业税务管理者应当保留与企业经济交易相关的诸如企业股东大会对于某些经济业务的决策、会议记录以及交易合同等数据资料,以证明企业在某项交易中的交易决策,并给予书面证明,从而决定企业的纳税额度。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加大宣传力度,使员工理解控制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企业税收管理要落到实处,使企业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加强学习和宣传,使企业内部员工对企业会计信息控制理念有所了解,然后针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处理进行相关培训,使企业会计信息的控制观念深入人心,让企业员工都能切实明白企业会计信息控制的重要性。(2)形成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门整理。除了使企业员工明白企业会计信息控制的重要性外,企业还必须对与企业税务管理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专门收集和整理,派专人对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实时关注税法的变化等。在我国,针对税务的法律法规各具特点,有些法律条文十分繁琐复杂,现代企业要想规避税务风险,使企业的税收管理处于一个稳定的水平上,就应当在企业内部安排专人对上述资料进行归纳和整理。(3)形成对企业涉税资料的专门整理。现代企业的经营范围日益扩大,企业的经济交易或经济事项涉及面也更加广泛,企业的税务资料也越发复杂。因此,有必要在企业内部安排专人对企业涉税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和分析,以便企业核算其税款额度,证明其涉税交易数据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使企业最大限度降低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