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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律知识范文1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学习重点,有效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
根据我局“四五”普法总体规划和县委普法办的具体要求,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普法学习,并始终将此项工作作为局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制定了普法计划,并认真实施。针对“四五”普法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标和要求,我局严格按照规划的安排和计划,在抓好全体职工学法用法的同时,着重抓好局内领导干部和执法监察人员的普法工作。在每月至少一次的职工集体学习中,专门安排一些法律法规的学习内容。半年来,我局干部职工学习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许可法》、《××××××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工作中,坚持把学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相结合,自觉依法办事。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我们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渠道,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公开、透明、高效、规范政务公开制度体系。
通过学习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基本具备了现代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同时也有效提高了全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用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按照目标规划,狠抓落实。
劳动保障法律知识范文2
一、领导重视
,在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立足全面,依法行政,依靠法制推动各项工作,特别是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对依法行政工作非常重视。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党组会,就听取了法制工作汇报,在日常工作中,厅党组始终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带动全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主要领导同志经常过问法制工作情况,已经逐步形成依靠法制推进整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成效检查检验法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1月,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更名并调整组成人员名单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及时成立了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郭俊民、党组书记刘应堂任组长,其他有关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综合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职责。办公室设在厅法规处。领导小组的成立,为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措施得力
(一)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行政执法人员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取得良好成效。一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在厅机关每年举办4—6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讲堂活动,在全厅开展全员培训。由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处长登台宣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要求全厅干部职工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严格执行。起,每年举办两期人事、劳动保障局长培训班,加强对基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宣传教育。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举办依法行政培训班,加强对基层业务骨干和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每年将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轮训一遍。,《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后,在安阳、开封、济源连续举办4期专题培训班和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三是建立和完善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对新录用公务员和拟提拔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测验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定期在全厅开展法律知识考试。1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行了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厅领导和全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立法和对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是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要求,不断探索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思路和新办法,认真筛选立法项目,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对每一个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 计划的立法项目,都成立以厅长、党组书记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厅长任副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坚持走群众路线,不断拓宽民主立法渠道,保证广大职工群众、用人单位积极有序的参与立法活动。在起草《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等法规时,在多次召开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的基础上,还将条例草案在“省劳动保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农民工的意见。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各界给予了高度评价,中央和省内各大新闻媒体都做了报道。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上也对率先制定《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给予充分肯定。二是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是政府部门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认真落实《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10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的通知》,加大了备案审查工作力度,要求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所有准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先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处审查后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稿纸》“法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凡未经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厅领导不予签发。并规定文件自之日起10日内由起草处室将规范性文件相关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报厅法规处,由法规处在5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三是逐步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3年内进行一次评估,规范性文件2年内进行一次评估。10月,组织全省对10月出台的《省工伤保险条例》和1月出台的《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评估和检查活动,通过评估和检查,发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根据有关要求,每5年组织一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了厅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对直接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8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一是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后,整合了原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力量,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局,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明确了行政处罚实施范围,规范了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事项、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完善了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了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要求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二是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了防止执法不公和权力滥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有行政处罚项目的37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认真梳理,制定出台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省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制度》、《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四项配套制度,于8月1日开始实施。三是加强领导,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厅长、党组书记任组长,有关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6个综合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有关处室指定1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对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梳理,共梳理出行政执法行为74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33项,行政确认16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给付3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8项。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对有关处室在考评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一些企事业单位提出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在整改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掩盖、不护短的原则,依法进行核实、整改。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认真改进,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四)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和行政争议。
一是逐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加大了调解仲裁案件受理力度,办案质量明显提高。、连续两年全省处理案件超过2万件,调解结案率50%以上,法定时效内结案率达94%。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逐步推进。全省共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80个,人事仲裁机构177个。注重预防和化解,调解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7600件,占案件总数的41.6%,有力促进了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建设。二是简化案件受理程序,积极受理复议案件。注重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把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简化办案程序、加强实地调查、公开听证、引入专家咨询机制、运用调解和解结案,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69件,其中省厅直接办理50件。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应诉工作是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应诉行政案件189起,省厅直接应诉行政案件4起。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过程中,积极出庭,按时作出行政诉讼答辩状和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劳动保障法律知识范文3
关键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问题探究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必须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提到日程上来。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只有站到这种高度来认识,才能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一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好、抓出成效来。而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又必须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个清醒的分析和认识,弄清其相互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才能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性的动作。
下面我们就构成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等要素逐一进行分析、认识。
一、用人单位法制观念的树立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顾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干出许多违法违规事情,诸如歧视女工、非法使用童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不按合同办事、随便收取劳动保证金、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出现上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原因我们这里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偏偏要明知故犯;而大多数人则是由于缺乏学习,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不多所致。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艰巨的任务,那就是要对用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再宣传、再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并在单位用人等行为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要求,把企业的正当利益取得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兼顾起来,做到企业要发展,职工生活要改善。二者不可偏废。
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
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劳动者总体上说都是素质较低的。由于受教育少、文化水平低,一些劳动者求职十分困难,加上一些企业用人的高门槛,使得一些劳动者很难介入。要改变这种状况,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并对参与培训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使其学习有成、以寻找机会步入企业大门。由于法制水平低、维权意识差,一些劳动者在介入企业后,尽管企业在用工方面违背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款,也只能做无奈选择,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为了保住饭碗、维持生活,而放弃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诸如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等现象能忍就忍。由于缺乏斗争精神,一些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或劳动争议时,不注重收集书面证据材料,而这些必要的证据材料正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用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需要的。由于缺乏原则性,一些劳动者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不敢得罪企业领导,不出具证据材料或出具虚假的证据材料,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制造了执法障碍。这又给我们提出了一项如何提高劳动者各方面素质的艰巨任务。
鉴于当前企业普遍忽视职工教育的现状,使我们不得不回顾起建国初期,以及计划经济年代,那时企业是比较重视职工教育的,那时企业普遍利用职工夜校的形式,组织职工利用工余时间学习时事政治、科学文化和有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对于提高职工的文化科学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素质,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培养出许多业务能手和劳动模范,对于企业发展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倡议,今天的企业,无论是全民的、集体的、个体的,都应当像当年那样不遗余力地抓好职工的业余教育,不妨也可以利用夜校的形式,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全面提高职工的素质。在这方面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把职工的业务教育抓起来。
三、法律法规的健全配套是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劳动法》和其他法律为主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公约等为辅助的劳动法律制度。适应劳动保障监察事业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劳动立法,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日趋完善的法律依据。2001年劳动保障部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规章。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有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劳动力市场管理、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工伤保险,最低工资、集体合同、企业年金等方面的部颁规章。2004年11月,国务院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修订了《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颁布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7年是我国劳动保障立法的丰收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继在人大获得通过,并在2008年陆续生效。当然,在我国劳动法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劳动立法的位阶较低,相关行政部门和地方的行政规定相互冲突等问题,需要通过推进劳动法制建设加以进一步完善。
针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缺少强制性措施的情况,在加强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赋予劳动监察执法以相应职权。应以《行政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保障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受到及时处罚。同时,赋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查封、扣押、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改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弱、执法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保障法律知识范文4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人动情况,我们及时调整了由局长任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规处牵头、各处室、单位参与、年初有指标、年终有考核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每半年听取一次专题汇报,每年召开一次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题,集体讨论研究。建立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局长办公会学法制度,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二、明确责任,强化工作责任
年初认真制定全局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从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制度建设、行政决策等方面制定全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并将计划表格化,强化处室责任,使依法行政工作具体化。
三、增强服务主动性,不断规范具体行政行为
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我们以便民高效为服务宗旨,以行政行为运行为主线,以岗位责任为重点,优化工作流程,努力提升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一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照我局工作职能,认真重新梳理我局全部近70项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管理事项,决定保留6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调整2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为一般行政管理,同时,按照“应进必进”原则,本着高效便民原则,结合实际,清理并再次筛选进驻政务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
二是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以及备案登记工作。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与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行政强制法、社会保险法等相抵触的,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并通过服务窗口、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使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严格按照《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核、报送备案、公布等程序,主动与法制局沟通,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的5份规范性文件全部准予备案,市政府关于年上半年规范我局备案登记工作情况的通报中对我局该项工作给与了充分肯定。
三是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大力建设市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各类业务服务大厅日均接待800余人次。安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办事流程,实时查询参保缴费及待遇等情况。建成新的大型人力资源市场,按照“一台八区”的使用功能进行安排,提供99项具体服务。
四是认真开展新一轮强区扩权,逐步下放管理权限。为进一步提高区级人社部门的管理自,我们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有利发展,服务基层”的原则,再次下放3项管理权项,简化了区属事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委托保税区、高新区两区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以及调整市及各区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分管副市长对我局的这项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四、加强监督,严格行政执法
我们加大对行政行为实施过程的监督和问责力度,强化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是以信息化促公开。积极完善金保工程系统工程,实现上与省厅、下与四个区劳动社保中心和41街道、188个社区、147家定点医疗机构等联网。在电子政务门户网站设置了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社保查询、网上社保申报等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确保各项政策和重大行政决策实现网上公开;加大力度建设、改造社会保险基金、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建设三大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目前已采集录入2.9万多家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初步建立起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和基本信息据库。完成了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布线工程建设716个信息点,建立了市、区、街、社区四级统一的劳动就业管理系统。
二是重视社会监督。就业、社保服务窗口单位实行制度上墙、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首问负责等制度,既方便群众办事,群众也更好地监督我们的工作。问计于民,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共承办34件,办结率、满意率均100%。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建立了由局政策法规处(处)牵头、有关处室参与的矛盾调解纠纷工作机制,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椰城纠风热线、新闻专访、电台专栏等形式倾听群众意见,宣传、解答政策。
三是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围绕就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公务员管理等方面职能,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实施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建立案卷评查制度,抽查两次行政许可、劳动保障监察卷宗,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通过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工作周报、月通报制度以及案件审批,层层把关制度等,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随意等行为。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明显规范,执法质量明显提高,执法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明显增强。
五、夯实基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证
一是建章立制。制定实施了规范公务员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以规范行政行为为重点的《适用简易程序操作若干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行政处罚制度》等制度,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目标的《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市公务员在线学习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人民满意度显著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增强。
二是提高队伍素质。坚持把依法行政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点内容,深入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活动。采取集中轮训、专题报告、举办讲座、网络在线培训、以考促学等方式,重点法律法规做到全员学习培训,举办6期法律法规政策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对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轮训,针对专项检查、案卷评查、行政复议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通过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整改,提高执法水平。执法部门以案例研讨形式,对依法行政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讨,统一应对方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发挥人力资源部门职能,积极推行干部任前依法行政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在市政府各部门任命干部前7个工作日内,配合法制部门组织全市60名副处级干部参加法律知识测试,配合法制部门组织6个单位做好正科级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
劳动保障法律知识范文5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城镇出现了大量的劳动用工需求,大量农民离开田地来到城镇打工成为“农民工”,他们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可他们处于社会底层,又缺乏自我保护的基本法律知识,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讨薪难现象时有发生。各地在招商引资、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规模养殖、规模种植等工程建设中不同程度的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导致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加。
笔者认为,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欠缺维权法律知识。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多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许多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更欠缺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发生争议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农民工很难提供明确的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等证据,劳动保障部门乃至法院执法裁判,不可能因为同情而免除农民工的举证责任,这给农民工增加了举证的困难。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督查流于形式。对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我国已经在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多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但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措施不得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制裁,使得拖欠工资现象更为普遍,更有甚者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储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依《甘肃省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交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若企业未依法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负责人逃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支取保证金。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没有缴纳工资保障金,导致农民工工资失去保障。
农民工付不起相对高昂的讨薪成本。农民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大多因为经济贫困,一年的外出打工工资用来维持全家人生计。做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着农民工要讨薪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难上加难。
农民工已成为城镇建设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的劳动成果世人共睹,其劳动报酬也应依法予以保护。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可从以下做起。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组织普法人员通过“法律讲堂”或“巡回法庭”深入企业、厂矿、工地、学校,重点围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知识开展普法宣传,使用工者知法守法,让农民工学法用法。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行政监管,主动履职。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负有监督建设单位依法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通过落实政策法规,运行奖罚机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报酬的,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民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先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对拒不支付的,由司法机关依《刑法》第276条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刑罚,对犯罪者依法予以严惩,给心存侥幸的用工者以有力的威摄。最大限度地净化用工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
建立通道,方便诉讼。为方便农民工诉讼,法院应在立案庭设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快速受理农民工案件,并将案件受理和司法救助有效结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先予立
案,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确保所有农民工都能打得起官司。调查取证,急件快办。劳动合同纠纷中常常有用工者住址不明或四处躲藏、消极应诉的特点,这无疑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难度,裁判人员可通过当地街道、村社等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利用用餐、休息和节假日等时间节点送达法律文书,为案件的快审快结争取时间。同时,这类纠纷案件,往往是用工者与不同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合同,很多农民工仅和雇主口头商量,没有对工作时间和工资薪酬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还有部分农民工经别人介绍提供劳务,但不知道真正雇主是谁,导致在处理时处于举证难的尴尬境地。对此,裁判人员应主动调查取证,通过询问证人、对雇主劝说教育,并以积极调查走访的方式,查清农民工干活的时间、工种、日薪等基本情况。确实无法查明时,法庭可通过参照工人间的互相印证和市场行情来认定相关事实。
简便快捷,注重实效。在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中,法院应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对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先予执行、先行判决。充分运用查询、冻结、扣押等手段,用最快的速度、最强有力的措施,为农民工及时追回劳动报酬。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成立农民工案件审理合议庭,抽调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快速、及时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主动与人社、、公安等部门联动依法妥善处理。
劳动保障法律知识范文6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状
(一)重协调机制完善,平安计划成效明显。1.强化组织保障,压紧压实劳动工作职责。严抓机构改革落实落地,深入落实州、县劳动保障监察“双重管理”,现作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核定行政执法编制3名,经费形式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现有监察人员2名,执法车辆1辆,2019落实监察预算经费12万元。全面履行劳动监察4项主要职责、9项监察主要内容,且在职责推进中始终将解决好工资支付保障问题作为劳动监察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按照中央和省、州、县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等有关政策部署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愚公移山之精神全力预防和解决劳动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劳动保障监察“平安计划”成效显著。2.夯实源头治理,织密织牢劳动监察保障网。抓实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源头、效能、惩戒、覆盖”五个基础保障,全面推进企业责任制,摸清了县域内整个劳动用工现状,建立起日常巡查、季度排查、专项检查、案件专查、欠薪打击相结合的多极监管机制,“三查两清零”、“冬病夏治”、“冬季攻坚”等专项行动顺势而为,落实了整个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了新建在建项目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专户设立、工资总包直发等方面具体行为。2019年,总包直发率、建账率目标均达到99%及以上。3.加力诚信建设,不偏不倚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欠薪“回头看”工作作为组织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深入贯彻实施《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按季度开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落实欠薪联合惩戒机制,共促合力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2019年做到了对县域内600余家用人单位的全面清查,集中力量解决历史欠薪存案、积案。
(二)重服务水平提升,劳动监察推进有力。4.惩治预防并举,不折不挠强化监察执法。依托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科学建立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配套体系,以推动“两网化”为目标,在“全覆盖排查、全过程监督、全领域清欠、全联动惩戒、全天候服务、全方位引导”六个方面下功夫,不断畅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绿色通道”,2019年,组织开展对20余个在建项目实地核查,主动监察用人单位50余家,采取送法律知识进企业、举办咨询宣传活动、发放《农民工维权手册》、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形式,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协调处理投诉举报案件50余起,涉及农民工400余人,依法追讨农民工工资600余万元,未发生欠薪突发事件及重大。收存结余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1200余万元,切实构筑了“体面劳动梦”,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困难问题
从宏观层面上看,县域经济实力及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增加,无疑给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带来诸多挑战;从工作推进看,监察保障工作确实还存在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从基层能力看,基层平台基础薄弱,还不能完全满足劳动监察事业的形势需要。从具体实际看,任然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1.监察执法机构现状尴尬。县劳动监察大队在人员管理上实行县人社局和县综合执法局“双重管理”,严重削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力度,也与即将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产生执法主体分歧。
2.队伍建设现状尴尬。属资源开发大县,劳资纠纷众多,因县劳动监察大队编制限制,实际在岗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2名,监察执法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3.执法惩戒力度欠缺。劳动监察部门执法过程无过多行政强制权力,“孤军奋战”现象突出,缺乏联合强制措施,对违规的用人单位震慑力度不够,劳动监察的惩戒措施往往不能立竿见影、迅速纠正,对违法者的强制性、约束力不够,对受害者的维权力度大打折扣。
三、工作建议意见
1.建议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主体归属问题,以此增强监察执法工作力度。
2.建议清晰与农民工服务中心职责权限,规避执法主体模糊不清、执法权限绞织不明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