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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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

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范文1

一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研究起步较晚,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正处于探索阶段。目前企业报表基本上没有单独反映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指标,如何确认和计量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也无章可循,企业普遍很少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而且也很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一下几方面:

(一)信息披露不充分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在我国还处于发展阶段,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对披露的内容的认识还很不到位,披露的内容很不全面,很少有企业对自己相关的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的披露,或者只披露其对社会所做的贡献,不提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或忽略其应该承担而未承担的责任。总之,我国企业提供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还相当匮乏,远远不能满足有关各方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需求。

(二)信息披露形式单一

在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中,会计基础型披露形式居于次要地位,而非会计基础型披露形式居于主导地位。并且,从会计基础型披露形式来看,其主要是在会计报表内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但不单列社会责任项目。这样,文字叙述较多,比较性数字信息太少,使利益相关者获取的信息量远远满足不了需求。比如,部分企业采用大篇幅的文字叙述介绍环境因素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而没有通过运用具体的会计方法加以量化披露,尚没有纳入到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这反映了我国披露水平较低,所以,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要强化会计基础型披露模式,而把非会计基础型披露模式作为一种补充和完善。

(三)社会责任会计项目加列

所谓社会责任会计项目加列是指:对企业所发生的社会责任项目,在会计上并不列示相应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而是将该项目归入某个传统的会计科目内。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排污费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因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而交纳的罚款,因此而造成的停业损失或因此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等,均列入营业外支出;为承担社会责任而进行新设备的投资或固定资产的构建,都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支出处理;将“在建社会责任工程”列入“在建工程”项目;将“社会责任无形资产”列入“无形资产”项目;对于矿产资源产品生产企业所交纳的矿产资源占用和补偿费,通过计提基金等方式计入各期间费用;对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事业的赞助和捐赠,列入营业外支出;利用“三废”生产产品而得到的税收减免,体现在少交纳的税款之中;因较好地承担社会责任而得到的各种奖励和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之中。上述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企业虽然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相关的信息却无法在会计报告中体现出来。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事项纳入常规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核算,这是目前我国社会责任核算过程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这不但不利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和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也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四)定性披露多、定量披露少

虽然多数公司基本上能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但是定性的结论多、定量的分析少,纵向和横向的对比较少,过于简单,导致信息的可比性不强。同行业企业社会责任项目的比较基础不一致,使项目指标缺乏可比性,以及所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降低。所以,企业应较多地进行定量披露,适当地进行辅的定性披露,使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使用者尽可能全面地了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尽可能做出各种有关正确的决策。

(五)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差

由于企业自愿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动力不足,往往是根据有关政策、社会影响、企业形象宣传等短期因素进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责任披露对整个市场健康发展和对企业自身品牌、形象树立和价值提升的重要影响,因此,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往往是一种短期、临时的行为,缺乏常态性。很多企业,在政策要求或市场反映比较明显的时候,披露了企业有关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产品质量、消费者和职工利益保护、捐赠与慈善活动等等信息,一旦政策或市场没有要求,企业就不会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或者相关方面的信息就会不完整。这就造成了在进行社会责任披露实证研究时,缺乏连续性的资料和数据支持。

(六)缺乏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独立报告的意识

目前我国几乎没有企业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因为会计信息披露要考虑成本效益的原则,企业往往不愿意单独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范围要比传统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范围要大得多,更希望利用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作为披露工具,因此进行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是社会责任会计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水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七)与社会责任会计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上不健全和完善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时,要力求做到使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成本和所获得的社会责任收益相匹配,但大多数企业由于承担社会责任而发生的费用一般大于从中获得的收益,至少在近期内这种匹配是很难真正实现的。因此,面对企业的局部利益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如果不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企业一般只会选择维护其自身的局部利益,而不愿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的。所以,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督促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主动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

二、 解决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建议

根据对以上种种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我国企业在进行了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企业自身的特点,应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一定的创新,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伦理文化

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最重要的机构之一,在当今经济成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金融和社会问题形成强烈的互动。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商业银行不仅是经济的基本组织,也是社会的基本组织,更是一个可以促进和引导全社会保护或破坏生存发展环境的极其重要的角色。

一、商业银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经济责任

商业银行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起点,只有自身健康发展,保持良好的经济效益,商业银行才能为投资人实现价值回报,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发展。因此,健康运行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之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目标是要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优化发展战略,合理配置资源,增强市场竞争力,这些都是体现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商业银行经济责任。

(二)法律责任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任何机构做任何事情都要遵循法律。同样,商业银行也不例外,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要求商业银行在道德及法律规定下履行其经济使命。如:商业银行依法设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进行利益分配,依法进行风险防范,支持国家社会经济发展。

(三)道德责任

在商业银行履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要求商业银行承担道德责任,道德责任也是商业银行承担责任的重要方面。商业银行是社会的经济组织,同时也扮演着“企业公民”的角色。因此,社会期望商业银行要合乎道德地做事。

二、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

(一)完善外部法律体系

我国一直在推行依法治国,所以通过相应的法律来约束商业银行承担其法律责任是构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体系的出发点,也是非常必要的。在未来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中,承担社会责任应作为一般条款,确立为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这样一方面可以与具体的规则共同构筑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隐形网络,成为行动的参照系;另一方面,也是衡量具体规则本身“合法性”的基准。商业银行法中应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兼顾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势人群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等。

(二)构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约束监督机制

在完成立法的同时,监督约束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建立良好的约束监督机制,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从完善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外部督促渠道来讲,政府、行业组织所扮演的角色和起到的作用,尤为突出。一方面,政府及其相关监管机构必须尽早制定与完善相关政策规章和监管体系,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与政策。另一方面,银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国际多边社会责任协会等银行业行业组织必须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三)商业银行内部落实

商业银行的内部方面也应该好好落实自己的责任。首先,商业银行树立应社会责任意识,发扬社会责任伦理文化。具体实施中,关键在于在商业银行企业文化中融入社会责任的观念,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在占用社会资源的情况下对社会的必要回馈。从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视角考察,商业银行应倡导公益责任文化,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文化之中。其次,要健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社会责任,按照市场化原则,优化员工待遇,维护股东权益,重视投资者关系,最大限度地兼顾社会责任。

(四)提高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信息透明度

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信息透明度对于社会责任体系构建也应发挥积极作用。近几年,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开始定期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信息透明度有一定提升。根据博弈分析,信息相关者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掌控能极大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故在保持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信息的畅通上,信息相关者负有极大责任。为防止信息在信息相关者处阻塞,有必要制定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提高监管效力,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息相关者的信息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侯秉乾.我国银行的社会责任及其实现[J].中国金融,2005年23期.

[2]杨照江.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层次分析 [J].经济师,2011年04期.

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驱动力 博弈分析

消费者作为企业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方面,其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认知,以及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关注及要求是促使改进企业社会责任现状的主要推动力。为此,我们针对消费者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现状进行了广泛调查,并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消费者对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机制。

一、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认识调查

1.卡罗尔(Cateroll)企业社会责任模型

在经历了博文(Bowen)、弗雷德里克(Frederick)、麦克奎尔(McGuire)等众多学者多年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后,在1979年,卡罗尔(Carroll)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在特定时期内,社会对经济组织经济上的,法律上的,伦理上的和自行裁量的期望。”他认为社会责任的内涵正如埃及金字塔一样,慈善、伦理、法律、经济责任依次向下递增,如图1所示。

2.消费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认识调查

卡罗尔企业社会责任层次模型是从企业角度建立的,体现了企业以经济利益为根本追求。那么,作为企业经济利益到最终来源,消费者对社会责任及其内涵意义又有怎样的认识与理解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解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认知情况,我们针对杭州市不同年龄、学历、收入和职业的消费者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中将社会责任的重要程度分为了1~5个量值进行权重测算,统计结果显示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递减排序为道德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慈善责任。有别于之前学者的理论研究:道德责任跃居首位,而经济责任占据了先前学者研究的道德责任的位置,降至第三位。如图2所示:

消费者把企业的道德责任感是否很强作为首要评价因素。消费者认为从企业道德责任感的强弱可以看出企业经营的“态度”,而这“态度”反应了企业存在的使命。而在实践中,也证明企业的“态度决定一切”,如上市公司海尔,华为等,均因其正确的企业经营态度而蒸蒸日上,获得高销售量和忠诚的顾客群,从而占据了更大的市场份额。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更好的履行道德责任与企业获取经济利润之间并非相悖,更多的研究证明其两者是相互促进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始终是一个有力量的社会群体,企业必须建立以消费者为导向的经营管理体系,只有被消费者认可的企业,企业才可有机会体现出自身的价值,才可在市场中站稳脚步。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认可,最终通过对企业产品的选择表现出来。社会责任感较强的消费者,宁愿承担社会责任好的企业的产品支付更多的费用,以获得额外的效用。

从实践层面看,消费者在经历了三鹿奶粉等类似事件后,逐渐变得成熟,越来越有意识地把关注点投向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而首要的就是企业道德责任的履行。这也迫使企业关注自身社会责任的履行。

尽管很多企业的最终追求目标似乎仍然是经济利益,但从宏观及长远来看,这种经济的追求与过去已有所不同。这种经济追求高于从前,胜过从前,因为企业学会了放远自己的眼光,学会了将自身道德素质提升,通过道德责任的履行来赢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来使得经济追求成为企业最终的目标得以真正实现。至少,是间接的推动了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和水平。

二、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驱动力调查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由四种力量构成:法律的强制力,市场竞争的压力,利润的吸引力,责任自觉的内驱力。但从实践层面看,利润的吸引力是最主要、最直接的驱动力。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微观主体,获取利润是保证企业生存下去的首要条件。企业改善自身绩效的意愿是由制度、道德、经济的因素共同驱动的,但经济动因才是最根本和最敏感的动因。

在此次调查中我们选取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所涉及到的员工、顾客、企业股东、合作伙伴、社区、环境、政府等客体在消费者心中的重要等级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如图3,消费者认为在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中员工、顾客和环境相对较为重要。

员工、顾客都是“人”的因素,成为调查中反映出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而环境问题由于与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所以获得了消费者较多的关注;企业股东、合作伙伴都涉及企业的经济利益,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受益者。分析结果表明,从政府、企业、消费者三个不同视角所关注的企业社会责任重点是有差异的。本文认为,应关注从消费者的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以及消费者对企业的要求,更加重视员工与顾客的利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从而保证企业的可持续盈利能力,同时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 消费者监督与企业博弈模型

1.企业与政府博弈模型的改进

张广宣,莫小勇在已有的企业与政府博弈模型基础上,加入消费者需求变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问题进行研究。该模型假设企业、政府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时获得的利润(r)小于不承担社会责任时的利润(R);只要政府监管,就能发现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政府监管需要花费成本(C),如果发现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政府将向企业收取治理费(F),并且C>F。如果政府不监管,则无监督成本,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也无需缴纳治理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产生的社会收益(M)由政府代表社会享受,如果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则不产生社会收益。其支付矩阵如表1示:

当R>r+E;R-F

x*=(R-r-E)/F,

y*=1-C/F,(x*表示政府监管的概率,y*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概率)

该模型的博弈结果表明,在企业的利润(R,r)不变,政府监管的成本(C)一定的情况下,博弈的纳什均衡与政府监管力度(治理费F的大小)和消费者需求(承担溢价E的多少)的大小有关;社会收益的大小不影响博弈结果;消费者对社会责任的需求,不影响企业的决策行为。

在上述企业与政府的博弈中引入了消费者需求变量,直观的表明了企业是否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与消费者需求和政府监管力度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我们知道消费者作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本身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其需求来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能力要求企业自觉履行责任;另一方面,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是以传统的“物美价廉”作为标准,不可避免地选择了具有价格优势的产品,而没有考虑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产品。因此,在缺乏实证研究的情况下,博弈的结果认为消费者需求不影响企业的决策行为,政府监管成为了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惟一有效而直接的手段,其关键在于建立监督也与激励机制。另外企业与政府的博弈模型中假设只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消费者就会支付溢价,这与现实也不一致,因此单方面从理论研究分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消费者与企业博弈模型

(1)博弈模型假定

为了研究消费者需求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促进作用,我们在上述模型的基础上,用消费者支付溢价替换政府监管,以消费者与企业为博弈双方,建立新的博弈模型,作为上述研究的进一步深化。模型假设企业以最大利润为目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利润为r,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利润是R,我们假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需要支付成本,因此R>r;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创造的社会收益M,有公众(这里等同于消费者)代表社会享受;消费者为产品支付溢价及一切超过产品本身价值的代价抽象为变量E;另外假定一个损失变量F,表示企业在不履行社会责任下由于各种社会经济因素受到的利益损失。

(2)模型分析

根据以上假设,消费者与企业博弈模型如表2。其中关于损失变量F有这样的假设:当处于(支付,不承担社会责任)时,企业损失的F将体现为消费者获得的利益;当处于(不支付,不承担社会责任)时,由于消费者与企业均表现出对社会责任的漠不关心,损失变量F的值为0。由于各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复杂,纯策略的纳什均衡难以计算,因此考虑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

假定消费者支付溢价的概率为x,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概率为y,那么,消费者不支付溢价与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概率分别为(1-x)和(1-y)。Uc和Ue分别表示消费者和企业在这个博弈模型中的期望效用。则有:

Uc=x[y(M-E)+(1-y)(F-E)]+(1-x)[yM+(1-y)・0],

Ue=y[x(r+E)+(1-x)r]+(1-y)[x(R+E-F)+(1-x)R],

求得混合纳什均衡的解为:

x*=(R-r)/F (1)

y*=1-E/F (2)

结果表明,在企业的利润R与r一定的时候,博弈的纳什均衡与消费者所支付的溢价,以及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会蒙受的损失有关。

x*表示消费者支付溢价的概率,因此x*∈(0,1)。由(1)式我们知道,(R-r)/F

y*表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概率。从(2)式可知,企业的决策与消费者支付的溢价和损失变量的比值有关,该比值越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概率越大。由于y**∈(0,1),E/F

四、调查结论分析博弈结果

本次调查针对消费者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付溢价的意愿设问,调查结果显示超过66%的消费者表示倾向于购买CSR行为出色的企业的产品,其中有超过70%的消费者愿意为CSR行为良好的企业支付溢价,这一调查数据表明消费者支付溢价的概率较高。将这一数据带入(1)式可得,F=2.17×(R-r),由此可知,如果企业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其损失F将远远大于其节约的承担社会责任成本(R-r)。企业不会舍本逐末,不承担社会责任,以损失F为代价,同时还会失去社会及公众的信任,进而削弱了市场竞争力,这与其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相悖。

根据博弈分析结果,在这样高度的关注与监督之下,如果企业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损失F也将越大,而且增大的比例将远远高于支付溢价E增加的比例。我们假设这一比例为参数λ(λ>1),则有F=λE;同时这一比例λ随着E的增加而增加,则有λ=φE(φ>0)。将其带入(2)式,得到:

y*=1-1/φE(3)

由(3)式可以更加直接的得出,当消费者的支付溢价E越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概率y*就会越高。调查显示出消费者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十分的关注,并且支付溢价的意愿较高。企业应当认识到这种现状,自觉地承担起社会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还可以获得较高的溢价支付,满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创造更大的企业价值。

五、结束语

消费者是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方,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标的核心要素。消费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必将成为重要动力。本文以杭州市消费者为例进行了广泛调查,发现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依次为道德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慈善责任;构建了消费者与企业博弈模型,验证了消费者的高度关注与支付溢价的意愿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存在着很大的影响,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揭示了消费者在监督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个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地位。

参考文献:

[1]李文川 赵 辉:卡罗尔CSR模型的改进及应用[J].江苏商论,2007,第4期

[2]王 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机制研究[J].Enterprise Vitality,2006年第8期

[3]宋 梅 王立杰 信春华:企业社会责任监督博弈模型探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6

[4]张广宣 莫小勇:基于消费者需求的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理[J].商业时代,2007年23期

[5]唐兴华:SA8000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J].Jianghan Tribune,2006.11

[6]王 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机制研究[J].企业活力-改革探索,2006,第8期

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社会资源交错;企业社会责任;对策建议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环境和社会的贡献。研究本课题有助于为宏观经济管理者如何更好地管理企业,使之更好地履行企业公民的义务提供参考,也有助于为企业管理者如何平衡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理好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提出建议,从而为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实践和落实提供一定的解决思路。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构建企业和谐文化的核心要素,主要体现在:

(一) 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提高竞争力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也是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和降低经营风险的有效途径。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与企业个体利益的实现有机结合起来,会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支持,并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

(二) 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构建社会和谐文化

作为企业,一定要站在全局立场上,坚持可持续发展,高度关注节约资源。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尤其要响应中央号召,用好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以保证经济的运行安全。

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般企业内部主要是存在社会资源的交叉管理,资源的局限性以及市场的宏观调控等方面都或多或少的影响到了公司社会责任实施的脚步,人员劳工的工作时间有时过长,出差频率较大,以及保障制度的不够健全都是公司现存的问题。

(一)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缺失

整个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与缺位是导致信息类公司责任感缺失的大环境。中国处在一个特定的转型时期,一部分人通过金钱、财富等物化指标来衡量人的价值,利己、实用、功利主义思想带来许多社会问题。

(二) 信息类行业本身的不成熟

很多从业人员水平素质良莠不齐,一些法规建设不够健全。自己本土的理论相对比较匮乏,企业本身也缺乏对国内市场的研究了解和对国外相关广告理论的整合消化。相关法律规定也十分欠缺或不够严谨、不便于操作,相关管理部门对问题也重视不够。这决定了我们的信息类从业者制作出的作品在创意上、文字表现上一时难以摆脱稚气与对即成信息的模仿,也决定了现在我们的信息类市场必然是有些混乱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状。另一方面,部分信息类从业人员虽然很专业。但又过于追求市场细分和与特定的目标对象的沟通,信息创作立意狭窄,缺少冷静理智全面的把握,忽视其他公众,于是才有了缺少社会责任感的信息传达类作品。

(三) 信息把关人的职责不能很好地坚守

“传媒对信息类公司收入的依赖日益加大,因此也积极推动使用信息类公司。媒体试图让企业相信,信息传达是合算的,尤其是在一个特定的媒体做更合算。”受激烈的市场竞争影响,为了媒体生存,吸引消费者注意。对于此类公司在信息传递过程中给社会各界带来的负面影响考虑不周,一切信息元素都围着经济效益转,唯利润是图,再加上缺乏诚信意识,监管审查不得力,使得某些媒体成为社会道德缺失最为明显的一个领域。毁坏了媒体的信誉和口碑,降低了品位和公信力。

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对策建议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企业价值取向的体现,关乎着企业形象的长期发展,一个成功的企业应该是具备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在做好商品的品牌建设的同时树立起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大旗,赢得消费者的尊重和爱戴。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对策如下:

(一)构建有效的监督体系 利用社会性他律机制,加强社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根据不同利益相关者构建不同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感。企业的领导不能再以单纯的经济效益为重点,而是应该多多元化,多角度地把握整体企业。从战略的高度形成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要把建设工作落实到实处。制定出各种有效的合理监督体系,以求保障社会责任建设的正规化、规范化发展。

(二).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信用体系建设 诚信是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政府相关部门应将企业纳入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去,进一步增加投入,明确分工,完善制度,建设以诚信和共享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信用体系化,通过相关的网络平台以及现代化的工具的运用,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性,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力度。

(三)注重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以前,国内企业的发展缺少对环境因素的考虑,企业经营者把目光更多的放在了经济增长的方面上。但在今后的发展中,管理部门将强化劳动保护立法以及制定强制性的标准措施等,迫使我国企业在追求经意效益的同时,不得不把环境保护的方面纳入社会责任中去,促使处于单一原始积累尽快走向以人文发展跟根本的可持续发展上来。 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对未来负责的表现,它的实施要有超前的认识,这些都要求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要有系统向和创造性。企业应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以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四)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首先要从观念上加强认识,使更多的企业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然后才能使企业积极主动的履行社会责任。相关部门可以树立正面的典型,做好良好的舆论导向,对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恶性事件予以曝光和严厉的惩罚。结合新闻媒体的资源,及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事件报道的力度和深度,增强全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加大对社会责任意识缺失的企业处罚力度,通过经济、行政、法律、道德、媒体曝光等多种手段,增加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如此一来,能够加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

参考文献:

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社会责任;相关利益者;披露现状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5-0099-02

一、企业社会责任简述

自Oliver Sheldon第一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概念以来,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一致伴随着争议,随着股东权益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发展。到了20世纪3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贝尔(Adolf A Berle)与多得(E.Merrick Dodd)产生了著名的论战,即哈佛论战。贝尔代表的是传统企业理论观点,认为企业管理者受股东委托,只对股东权益负责。多德认为企业管理者受托于更广泛的社会不仅仅包括股东还包括对雇员、消费者和广大公众的责任。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则遵循芝加哥学派反对“企业在利润最大化之外还负有其他社会责任”。另外,安德鲁斯、罗宾斯、格里芬等经济与管理学家们,普遍支持“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的观点。总体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概念已逐渐被大众所接受。

简单的说,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便是企业社会责任。“内生性”是企业社会责任最本质的特征。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是可以同时存在的,是企业必须承担的。

二、会计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现状分析

(一)会计与企业的关系

会计职能的认识目前有不同的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会计的基本职能即确认、计量和报告,具有反映职能。即认为会计是旨在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建立的信息系统。二是认为现在的控制职能是会计的主导职能,量化地记录和分析企业经营活动,同时对偏离计划的活动调整和控制即会计是一种工具。会计的职能是不断变化的,反映和控制的职能之外,会计还具有管理职能,通过会计信息的利用,股东、投资者、雇员、顾客、供应商及政府和社会团体等公司利益相关者都可监督公司行为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

会计同时具备企业内部管理的职能,同时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和评价企业的主要渠道也是会计,这样便对财务报告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反映所有的财务信息。会计涉及了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同时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应履行会计的社会责任,将所有信息反映出来。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现状

通过查看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前人的研究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现,伴随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状况的改进问题也在不断的显现:首先,不全面的披露,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四方面都进行披露的比较少,有的仅仅涉及企业对职工的责任,有的仅仅涉及企业对环境的治理。总之,我国企业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不全面。其次,我国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时以会计绩效信息披露为主要地位,会计要素信息披露为次要地位。即那些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主要是以文字性的叙述和说明为主,以数字计量的财务数据较少。会计从业人员对于有关社会责任的事项不知如何记账。再次,在会计日常的活动中对有关社会责任事项都以普通账务记录处理,没有独立设置社会责任会计科目。最后,在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上缺乏统一的规定,样式不同,内容更加混乱。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体系的建议

会计作为企业与外界的联系,在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中有着深远的影响,基于会计视野,提出以下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建议。

(一)会计准则中增加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科目

会计的记录、计量和报告都要遵从于会计准则。要想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事项的披露,就需在会计准则中增加相应的内容。如增加相应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将社会责任的会计信息从文字性描述向数字化计量进行转化。这样既便于统一规范披露模式和披露内容,又便于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这样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会大大增加披露的效果。

(二)以会计计量定量指标为主

在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过程中应该以定量指标为主,不可以用定量指标描述的可以代以文字性的描述。这样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数字型指标更容易比较;(2)会计工作本来便以数字型记录为主,用数字指标更加便于会计从业人员工作;(3)社会责任的特点决定了有些事项无法定量衡量,所以要增加文字性的描述。

(三)国家应提倡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

首先,国家应该提倡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其次,社会责任报告格式的统一,希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从企业收益、员工权益、环境保护、诚信经营、消费者权益、公益事业六个方面进行编制,统一规范,便于其使用者比较;最后,国家应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奖励制度,国家应对履行和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比较好的企业进行奖励,如税收优惠或政策上的扶持,以此来鼓励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披露。

(四)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

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和方法,通过不同的会计单位,对会计主体有监督和检查职能,同时也为会计主体服务,这表现了会计的基本职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的职能也在不断地变化,增强了会计的社会责任。尤其是面对中国的经济形式,片面提倡会计只关注微观主体,忽视会计社会责任。结果会导致一方面企业的约束机制失灵,造成会计资料、账目混乱、会计资料不完整、失控的会计秩序、失真的会计信息、资产流失或被侵吞;另外会导致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缺少了可靠的公司财务信息支持,建立在虚假、扭曲的失真信息基础上。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作为第一手掌握真实公司信息的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承担起应该负担的社会责任,出具完善的财务报告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不可或缺的。

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追求的目标不应仅仅是股东权益最大化,应该在增加自身利益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斯蒂芬・P.罗宾斯,玛丽・库尔特.管理学[M].孙健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胡元木,谭友超.非财务信息披露:文献综述以及未来展望[J].会计研究,2013,(3).

[3] 张维迎.正确解读利润与企业社会责任[N].经济观察报,2007-08-17.

[4] 张五常.中国经济制度[M].香港:香港花千树出版有限公司,2013.

[5] 李立青,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范文6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

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009-01

企业社会责任是自20世纪以来凸显于法学、社会学与经济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一个极富争议的概念,自其产生之时起,围绕企业是否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和内容等的争辩就从未停歇过。它一开始主要侧重于道德层次,后来进入到法律层面上,成为法学、社会学与经济学各种理念的一个综合体。借助世界市场的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逐步引入我国。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方面包括:对员工之责任,对债权人之责任,对消费者之责任和对环境之责任。

二、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化

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企业法》对企业社会责任规定尚不完善,仍存有需要调适的不足之处。

(一)立法规定过于原则

《企业法》第5条第1款规定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从而使“道德责任法律化”,但法律化并不意味着法定责任。在《企业法》中尚且找不到因为企业没有承担社会责任而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总则中“社会责任”条款的提出仅是作为一种宽泛的原则纳入《企业法》中,表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并未构成具有刚性约束力的责任体系[1]。新《企业法》也没有准确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内容。因而其对“社会责任”的表述,更是一个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尚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2]。

(二)立法体系零乱

我国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主要分散在《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体系。

(三)立法范围狭窄

个人独资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道德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期待法定化问题并未做出规定。

(四)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充分

我国《企业法》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规定得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缺少有关企业主要债权人和债权人权益因董事或经理的过错致损的救济缺位这两个方面。

(五)缺乏相应救济措施

《企业法》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并没有哪项条款涉及到企业违责任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任何企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从目前立法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之规定缺乏具体行力,一项法律制度不具有操作性则相当于形同虚设。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建议

《企业法》的完善对于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用。依我国的国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需要阶梯式发展,如同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其内容和标准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方法,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2]

(一)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完善企业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使其具备可操作性。

无论是传统民商事立法的伦理基础,还是目前我国的国情,通过立法对企业所要求道德意义上的责任作出明文规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只应当将前述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并采用强行性规范予以规制企业的行为,完善处罚措施以严惩企业的违法行为。至于道德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则无须在法律中明文体现或者仅通过任意性规范予以表述即可。

(二)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范围。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企业承担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的对象应当限定在企业员工、债权人、产品消费者、环境保护受益人的范围内。

(三)确立企业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督权及请求权

在对企业债权人的保护方面,我国《企业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可以采取以下两点措施,第一,通过允许银行等债权人参与企业治理,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第二,赋予债权人在董事、经理执行企业业务过程中,由于其恶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或企业章程,致使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时,对企业董事、经理直接的赔偿请求权。

(四)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可诉性

我国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处于起步阶段。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许多漏洞,在我国并没有很好的诉讼制度来规范如诸如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问题。而像企业社会责任这类具有社会性质和社会影响的案件通常都会采用公益诉讼的方式去解决。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作者简介:赵鹏(1987-),男,汉族,河南郑州人,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经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