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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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知识

劳动保护知识范文1

《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颁布实施后,面对深化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为了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等六家单位于20xx年7月-20xx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联合调查。这次调查旨在进一步促进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第40号令)的落实,进一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完善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依据。

一、基本概况

(一)调查采取以问卷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问卷分个人问卷和企业问卷两种。在全市各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以1%的比例抽取1100家和5000名职工。另外还选取了100家个体工商户和200名女雇工。调查共发放企业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73份,有效率为89.4%;发放职工问卷520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4977份,有效率为95.7%。

(二)本次调查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女职工就业保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会组织的建立)、一般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经期保护、避免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健康检查)、孕期劳动保护产期劳动保护、哺乳期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卫生设施。这次调查的内容是1988年以来最全面的一次。

(三)经济类型构成

此次调查范围涉及女职工人数较为集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机关团体单位等。调查的1073家企业中,扣除没有法人代码的非个体经营户后,为895家单位。

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共有职工223991人,其中有女职1115245人,占51.5%。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76%以上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企业卷来看,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180177人,占全部职工的80.4%,其中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94902人,占全部女职工的82.4%,略高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从个人问卷来看,4977名女工,已签劳动合同的占76.7%。

(二)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

在被调查的单位中,822家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占全部单位的76.6%,其中692家单位还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女工组织,占64.5%;在建立工会组织的822家单位中,有468家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56.9%;而且有449家单位还在集体合同中写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占签订集体合同单位的95.9%。从本次调查的个人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

(三)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90%以上的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不适合的劳动和四级体力劳动,占被调查人数的99.0%;未安排有毒有害工作的禁忌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占被调查人数的97.0%。

(四)对女职工的孕、产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从总体上看,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73.4%,在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有80%的人产前检查列入劳动时间。

从对企业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从不同的经济类型来看,在被调查的8种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中,集体经济企业、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90天产假的产后女职工比例均在95%以上。

(五)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在被调查单位中,68.4%的企业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77.4%的单位能在1—2年检查一次,17.4%的单位能在2-3年检查一次,其余单位则要在3年以上才能检查一次。另外,能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检查的单位有711家,占66.3%,其中1-2年能检查一次的占72.0%,2-3年能检查一次的占17.9%,其余单位则只能在3年以上的时间检查一次。

三、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差异

调查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会的80.2%,未建立的74.0%)、是否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工会的74.32%,未建立的56.7%)、定期妇科检查(建立工会的73.7%,未建立的46.1%)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说明建立工会组织,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而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又与单位的经济类型密切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比例是最低的,不足10%和20%,其次是私营企业。而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伤害的也主要发生在这些单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跨国公司,在一些问题上还是尊重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合法经营。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缺乏遵纪守法的意识,这是

造成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另外,这些单位的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不易管理,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观念,也是原因之一。再有就是一些单位规模较小,变化较大,经常处于频繁的转产、重组或关闭的过程中,也是一个原因。

(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较大差异

调查显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在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

在将女职工劳动权益写进集体合同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1.9%)、外商投资企业(4.8%)比重极低,私营企业也不高,最高的是国有经济单位;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得最差,特别是定期妇科检查,这些单位的比重只有国有经济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半以下。个体工商户对女职工的妇科检查和两年以内妇科常见病检查率不到50%;在妇科检查费用的报销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报销比例最低,只有20%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不予报销。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

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各经济类型单位均不高。这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在被调查的全部单位中,有345家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2%,而在221家女职工大于100人的单位中,有72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6%,在852家女职工小于100人的单位中,有273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0%。虽然比重很接近,但是应该说,大于100人单位的问题更严重。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法规已经公布8年多了,被调查的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这些单位,仍然有三分之二没有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经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经期是否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及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人数”,就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来看,总体上存在的问题并不严重,但差别最为明显的是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在国有经济、公司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比例分别是0.05%、0.04%、0.05%,而在外商投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这一比例高达6.9%和0.66%,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2、在孕期保护上,总体上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期检查,但在孕期检查费用的报销上问题比较突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差别很大。国有经济单位孕期检查费100%报销,比重最高,私营企业的比重最低,而外商投资企业中是根本不存在全部报销的。在不予报销的单位中,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比重最高,达到82.4%;从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的情况来看,尚有26.6%未计人劳动时间。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企业以及个体商业户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的比例更低,未算作劳动时间者占50%以上。

3、在产期保护上,突出问题是不同经济类型单位怀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工资标准的情况上差别比较明显。主要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只有24.2%的怀孕女职工能享受100%的原工资,而在外商投资企业,根本无此待遇;在这两类单位中,还有15—17%的怀孕女职工只能享受最低工资以下的待遇。

4、在哺乳期保护上,在全部调查单位中,三年内怀孕的女职工只有58.2%的人哺乳时间有保证,比例是相当低的。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运用范围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

主要表现在:经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工资制度不相适应,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在企业自主确定工资的情况下,要给予新的、具体的说明。

(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些项目上不如其它类型的企业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方面一定比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做得好,但本次调查显示,国有企业在一些项目上不如其他类型的企业。国有企业在避免女职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方面、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用品发放方面、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方面、以及在产假工资100%发放方面等都出现一些问题。由此说明,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议

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犯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10条的情况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说明我们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快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目前,我市五大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四项保险制度相继出台。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受侵犯,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议北京市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将原来的生育“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这样既体现新形势下政府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职工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对促进和保护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立法,修改和补充女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颁布实施14年了,“北京市的实施办法”也已经颁布实施了13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许多是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原有的女职工保护条款局限于对女职工的生理保护,而对社会保护未涉及到,这就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产充和完善。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看出,《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待从以下方面加以修改和补充:一是某些内容有待补充和细化;二是检查、监督要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对于违反者如何进行处理或处罚,及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缺乏罚则,难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应补充具体的条款;四是对于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主要领导者给予奖励。建议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研究、讨论,拿出补充、修改的详细方案,供有关部门参考。

(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如前所述,在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中,有180家(16.8%)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它们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将很难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查数据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问题,一些经验可以借鉴。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流动率较高的特点,组织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由管委会直接管理。这个办法可以在工会组织比较薄弱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加以推广。有了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就可以在保护职工利益、特别是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方面发挥监督、检查、督促的作用。

(五)加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本次调查显示,职工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了解程度不高,在女职工中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46.8%,知道《劳动法》的占20.7%,知道《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占14.6%,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占14.4%,知道《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仅占8%。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对最为普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也不到被调查者的半数。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建议采取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谱及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82]国务院今第9号);

2、《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40号令);

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卫妇发[1993]第11号);

4、《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1987年9月25日);

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文件);

6、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分析报告》;

劳动保护知识范文2

第二条  本办法一般适用于本省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包括女职员和女工人。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本省明确规定的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等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木器加工、破胶打卷、矿石筛选、漂染等比较繁重的体力劳动。

从事野外流动作业以及在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予以适当照顾或准予休息一天,工资奖金如数发给。

第六条  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人力进行的土石方作业;

(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三)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

(四)劳动场所中一氧化碳、汞、苯、砷、铍、铅、镉、二硫化碳、己内酰胺、氯丁二烯、环氧乙烷、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五)频繁弯腰、攀高、抬举、下蹲和其它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和意外流产事故的作业。

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怀孕女职工,必须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第七条  女职工在本单位的或另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检查、产前检查、妇女病检查和分娩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按规定的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八条  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并应及时削减劳动定额,准许其在劳动时间内适当休息。

第九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二十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给予正常产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如数发给。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应暂时调离生产或使用含铅、汞、锰、砷、苯、二硫化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岗位,从事其它适当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十二条  现有企业应尽快建立、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将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键设施列入基建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第十三条  单位每月发给女职工四至六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此项开支,企业单位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从留利中的其它基金调剂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中解决。

卫生费不包含于洗理费中。已离休、退休的女职工不再发给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

劳动保护知识范文3

本文以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这一观点为基本立足点,第一部分对竞业限制的基本概念和法理依据进行阐述。本部分基于学术界对竞业限制的定义和分类的探讨,提出本文对竞业限制的界定。第二部分笔者认为竞业限制必须建立在劳动权保护和公平市场规则的平衡基础上。竞业限制制度是公民劳动权和公平竞争市场规则两者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第三部分就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和空缺进行分析。

关键词:竞业限制 劳动权 劳动合同法

一、竞业限制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一)学术界对于竞业限制定义的探讨

竞业限制,也叫竞业禁止,即同一行业的竞争限制。

有学者对竞业限制的理解是企业为保守商业秘密,维持竞争优势,禁止员工在该企业工作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从事与企业有实际竞争关系的业务或企业任职的一种制度。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为保守商业秘密,维持竞争优势,与掌握其商业秘密及重要信息,或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员工约定,禁止该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从事与企业有实际竞争关系的业务或企业任职。在职竞业限制已经被劳动合同所要求的忠实义务涵盖,因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仅仅指离职后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二)竞业限制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竞业限制的范围界定在“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范围内。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保护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与员工专门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本业务竞争的合同,即竞业限制协议。

忠实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合同当事人普遍承担的一般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衍生的忠实义务在法律上的要求。由于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身属性,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企业互负比一般民商事合同更为严格的忠实义务。劳动合同必须是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而订立,企业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也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企业的指挥。人格信用关系以及忠实义务的重要性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尤为突显。

多数大陆法系的理论都认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虽然雇员仍然承担一定的忠实义务比如保密义务,但服从义务主要要求劳动者在在职期间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得竞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则会自动终止。此时劳动者有权自由择业,并同前用人单位竞争,这是劳动自由所涵盖的权利。而离职后竞业限制主要源于忠实义务中的保密义务,雇员的忠实义务要求雇员不仅在劳动合同期间,离职后仍需保守商业秘密,所以雇主可以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协议以达到保守商业秘密、维持竞争优势的目的。笔者在本文中讨论的竞业限制也主要是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问题,这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类型。

二、竞业限制:劳动权保护和公平市场规则的平衡

(一)公民享有自由择业的基本劳动权利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权赋予了公民根据自己的兴趣,自由选择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权利,任何公力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涉。毋庸置疑,竞业限制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等劳动权利,甚至可能对劳动者的生存权造成影响。另外,劳动力作为市场竞争的重要要素之一,限制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反而会阻碍良性的市场竞争。

(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要求竞业限制

随着现代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拥有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成为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的重要条件。优秀、高级员工离职后携带商业秘密与原企业竞争,很有可能对原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与此同时,众多“跳槽”、“挖角”事件造成的恶意竞争、商业机密外泄等问题影响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所以,竞业限制不仅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要,也是公平的市场规则和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的要求。

综上来看,竞业限制并非单纯牺牲劳动者权利,而是基于劳动者权利保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等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在这一制度中,虽然多种权利利益都需要法律的保护,但劳动者的劳动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不仅关乎公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自由竞争的公共利益,应当获得优先保护。因此,竞业限制的设置应当将劳动者权利保护置于重要位置。

三、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竞业限制协议缔结的不平等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竞业限制协议作强制性规范。而现实中,虽然竞业限制由双方约定为之,但一旦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是无权拒绝的。由此可以看出,在竞业限制协议的缔结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劳动者没有权利拒绝。

另外,从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来看,竞业限制条款在一般实践中多约定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而劳动合同等通常为格式化合同,由于其条款内容多已作限定,劳动者难有协商的权利和余地。因此该竞业限制条款其实难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平等权利,更有可能造成对劳动者的权利的侵害。

(二)竞业限制与离职原因的关系

员工离职的原因是多样的,可能是自身的原因也可能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如果因为可归责于雇主的事由而被迫离职,却仍要求其固守竞业限制义务实在是有违公平原则,也会使劳动者权利遭受巨大侵害。

(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的是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下,违约方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限制中,对用人单位来说十分有利。因为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泄露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提讼要求损害赔偿,往往难以准确估算出因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的具体金额。因而一旦约定了违约金,用人单位只需证明劳动者违反约定,有竞业事实即可。而当前用人单位多以违约金形式与劳动者缔结竞业限制条款。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劳动者违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却没有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违反约定并支付了违约金后,是否可以主张不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我国法院在实务中多认为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然而,竞业限制本身就是为了平衡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等多种利益而设置的一项辅助制度。劳动者本身地位就相对弱势,竞业限制时间越久,对劳动者就业权和生存权的侵害就越大。

结论

虽然竞业限制制度作为被用人单位广泛采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之一。然而,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着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以及整个社会的自由竞争需求之间的矛盾,它虽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保障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平衡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不是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市场的自由竞争。应当明确,竞业限制制度作为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不是以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为唯一目的而设置的,而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为出发点,试图平衡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和劳动者权利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始终是竞业限制制度应当优先考虑和保护的。因而,法律对于竞业限制的制度设计、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均要进行充分的考量,做到既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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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知识范文4

为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从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作出具体规定,全面完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制度。

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不得以产假为由降低女职工福利待遇

女职工仍是就业的弱势群体,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女职工平等就业权方面作了细致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工作可能对女职工的职业危害;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孕期: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休息可1小时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女职工孕期待遇进行了细化分解: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需3个月以上的,在其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不低于其原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产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生育保险,正常分娩产假98天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等特殊劳动保护: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初产妇,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 天,男方休护理假1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休护理假2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休产假98天。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也享受休假。

对女职工产假,《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补助费。生育补助费的标准为:4个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哺乳期:每天有1个小时哺乳时间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孕妇休息室,为女职工哺乳婴儿提供哺乳室。

经期:痛经可请1至2天病假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女职工申请休病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

更年期:可调整岗位,减少工作量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劳动保护知识范文5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劳动局《关于安置城镇待业社残人员就业,扶持保护区街福利生产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目前,我市城镇中仍有一部分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青年尚未得到安置。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福利生产加以扶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使这部分社残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关于安置城镇待业社残人员就业,扶持保护区街福利生产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据调查,我市城镇人口中,盲、聋、哑、残人员约有一万四千九百余人,其中年龄在四十岁以下,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约有八千二百余人。近年来,各区街和各级民政、劳动部门安置以及个体开业等多种渠道,相继安置就业五千四百余人,目前尚有两千八百余人待业。为了尽快安置城镇社残人员就业,切实扶持保护区、街福利生产,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90号《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和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民〔83〕城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的盲、聋、哑、残青年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三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对城镇中社残人员的就业问题,继续采取多种渠道,积极加以解决。

1.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要采取措施,挖掘潜力,力争多安排一部分城镇中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人。同时,还要尽可能地举办盲、聋、哑人的职业训练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

2.各区、街要发动、依靠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福利生产、生活服务单位。同时,还要发动街道集体生产单位、商业网点,因人制宜,就地就近安置社残人员。这是今后安置社残人员的主要渠道。对有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社残人员,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扶持。

3.各级劳动、民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在招工中,对具有专业技能、工种对口、残情较轻的待业青年,在经德智体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应予以照顾录用。各企、事业单位,在组织本系统职工家属和待业青年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时,对待业的伤残子女应当统筹考虑,积极吸收。也可以同区、街联合举办集体福利厂、店,予以安置。

安置社残人员所需劳动指标,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解决。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市劳动局统一解决。社会福利工厂职工的调动使用,应和其他工业部门的职工一样对待;其劳动保险福利,应根据生产发展的水平,参照当地同所有制、同行业、同工种企业职工的标准执行。

二、遵照社会问题社会解决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对区、街福利生产和生活服务事业,要积极扶持,大力保护,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1.经委、计委、建委、市场委、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和有关工业部门,对区街福利生产,在活(货)源安排、产品调整、计划归口、物资供应等方面,都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给予扶持、保护。各厂的生产原料、基建指标、维修物料计划,由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由有关部门列入计划,切实予以解决。各厂需要的大工业的边角余料,可由福利厂与国营企业自行挂钩,直接供应。

2.福利生产、生活服务单位所需的场地和房屋,各区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适当安排。一时难以安排的,也应在规划集体网点,或新建、改建住宅区时,做出相应的安排。

3.对区街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的待业社残青年,由劳动局从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中,按每人二百五十元标准,一次性拨给民政局,作为待业社残安置补助经费,对分散安置社残青年、区街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的非社残待业青年所需的经费,按市财政局、劳动局津劳服字〔1983〕370号文件规定办理。

4.税务部门要从减免税方面鼓励区、街生产厂、店安置社残人员。对集体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社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交所得税;社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但未达35%的,减半交纳所得税;社残人员在生产人员总数中占不到10%的,照章纳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区主管部门审查,税务部门核准,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5.人民银行对区、街福利生产、生活服务单位的兴办和发展应积极扶持,发放低息贷款。即在两年内优惠40%,按月利率三厘六计算;两年后优惠20%,按月利率四厘八计算。

劳动保护知识范文6

关键词: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实践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基本职责,也是企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1]。企业工会是我国法定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之一[2]。数十年来,我国从立法等方面持续推进企业工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7条和第60条,从组织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方面规定了工会的安全生产责任。发挥工会的安全监督和服务职能可以保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3]。近年来,众多的企业工会在促进安全生产、预防职业危害,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权益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作为国民经济基础和支柱产业的钢铁行业,尽管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较多,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挑战更大,但通过调研文献和同行企业发现,不少大型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亦是成绩斐然。以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或京唐公司)为样本,本文总结分析大型钢铁企业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实践,以期为其他企业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1大型钢铁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特殊性和面临的新形势

钢铁企业属于高危行业,生产工艺复杂、工序繁多、节奏紧凑,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煤气作业、吊装作业等众多类型的高危作业,易发生物体打击、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火灾、中毒和窒息以及起重伤害等,生产过程中有高温、噪声、粉尘、射线等多种类型有害因素。这些危险有害因素在整个钢铁企业分布点多面广、交织叠加,防控跨度大、难度高,对广大员工健康安全地开展工作构成了极大挑战。随着我国钢铁产业布局调整,产能压减,绿色转型等工作地不断深入,更多大型钢铁企业的员工遇到了机构重组、岗位调整、职住两地、远离家人等重要现实问题,加之新时期对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更高标准。新形势下,作为生产过程中伴有较多危险有害因素的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挑战更大、责任更重。首钢京唐公司是拥有近万名员工,包含有焦化、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等工序,设计年产铁1347万吨、钢1370万吨、钢材1340.6万吨的大型钢铁企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引领下,京唐公司工会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为出发点,立足企业具体实际,不断总结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主动适应新形势,充分发挥工会群防群治、群众监督的组织优势,积极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先进的、科学的劳动保护理论指导劳动保护工作,创新劳动保护工作理念、方式方法与钢铁企业生产发展和保护职工劳动健康的要求相适应,对做好大型钢铁企业劳动保护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

2大型钢铁企业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实践

2.1创新安全教育培训,强化职工劳动保护教育

大型钢铁企业工会组织都较为健全。近年来,首钢京唐公司为了更好地落实工会工作,打开工会工作的新局面,发展了数倍于工会专职人员的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但仅仅依靠工会监督检查劳动保护工作,力量毕竟有限。程柏松[3]指出,工会要发挥培训优势。推动在广大职工中开展安全卫生知识再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知识技能;引导和激发职工主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自觉杜绝“三违”行为,使职工掌握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逃生急救的知识,更好地提升职工自我保护能力。首钢京唐公司工会利用多媒体信息等现代化手段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借助首钢挚友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员工在线学习系统,协同办公系统,公司自有闭路电视等,让广大职工时刻沉浸在安全健康知识的氛围中。此外,京唐公司正积极试点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利用VR设备等开展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方式多样化的同时,内容也更丰富、更实用,而采用打卡、积分、兑换奖品,点赞、留言互动,测试、考核通报等激励、强制手段,充分调动职工学习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积极性。实践表明,强化劳动保护教育培训,促进了职工懂法识责,自觉行动起来,成为责任的落实者,权利的行使者,法规的维护者。

2.2创新竞赛活动组织,充分发挥“安康杯”载体作用

开展群众性活动是工会的优势和特色。“安康杯”竞赛是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好抓手,是普及劳动保护知识,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好形式,也是在市场经济中强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新路子[4]。首钢京唐公司工会按照总公司工会的统一部署,制定了具体的竞赛活动实施方案,把工会劳动保护的一些业务活动纳入到“安康杯”竞赛活动中,丰富了竞赛活动内容。通过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比武、安全演讲、安全漫画展评、应急演练等多种活动,营造了浓厚的竞赛氛围。将竞赛指标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各作业区,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竞赛管理模式,并开展检查、评比,表彰奖励组织好的集体、成绩好的个人,保证了竞赛活动在公司的蓬勃开展。活动深入人心,职工广泛参与,普及了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提高了全体职工自我约束、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提升了职工群众参与监督检查的水平,进一步巩固了京唐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群众基础。

2.3创新班组安全管理,夯实劳动保护工作基础

加强班组安全工作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也是减少伤亡和各类灾害事故最切实、最有效的办法。强化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基本保证[5]。首钢京唐公司工会将劳动保护工作与班组长队伍建设相结合,通过组织座谈研讨、提素培训、金牌班组长选评,做到了班组安全管理经验共享,班组长队伍安全素养、工作积极性的提升;将劳动保护工作与班组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结合,推动班组开展危险有害因素预识预控,实现了劳动保护工作的关口前移;将劳动保护工作与安全管理标准化班组创建相结合,把劳动保护作为安全管理标准化班组创建的重要内容,促进了班组自主安全管理;将劳动保护工作与“职工之家”建设相结合,打造健康、安全、和谐之“家”的工作环境,形成了安全互保联保、互相帮助、互相提高的好团队。创新班组安全管理,把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到岗位,实现重心下移,为京唐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根基。

2.4创新开展心理服务,切实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当今社会抑郁症、焦虑症等疾病慢慢成为人们健康的“隐形杀手”,这些心理疾病也同样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成为埋在身边一颗随时可能触发安全事故的“定时炸弹”。因此,工会应实时关注职工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健康问题,而不是在发生事故或者罹患职业病之后的维权[6]。加强职工心理驿站建设、关注和关照职工的心理健康日益成为各级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7]。在北京市工会、总公司工会支持下,2019年首钢京唐公司工会建成了职工发展心理体验示范中心——职工心灵驿站,配置了心理解压、心理测量、心理疏导等设备设施;组建了具有外聘专家10名,公司内部志愿者近100名的心理帮扶团队;开设了手机微信“首钢京唐”公众号下“心灵驿站”“电子书屋”板块;设置了职工心灵驿站服务电话,并在“驿站”电脑接入了“北京市职工心理体验服务系统”。实现了为职工提供线上和线下心理健康服务。两年来,京唐公司工会持续推动“职工心灵驿站”规范、长效地开展职工心理关爱工作,不断丰富职工心理服务内涵,提升心理服务的专业化与精准化水平,已累计为职工提供服务近2000人次。通过职工心灵驿站带动职工关注心理健康,提高自我调适和压力管理能力,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发展,为职工营造积极和谐、健康向上的心理氛围与工作环境。京唐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从“管人”到“管心”,开启了源头干预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2.5创新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浓厚安全文化氛围

安全文化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它是安全生产的核心,是安全生产的灵魂[8]。首钢京唐公司工会持续创新和拓展安全文化建设渠道。广泛组织开展安全文艺汇演、安全征文、安全摄影、安全DV拍摄、安全FLASH、安全书法展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通过在“职工之家”张贴安全漫画、宣传标语、全家福照片、亲情安全寄语等,营创班组安全文化;借助厂区电子显示屏、食堂电视滚动播放安全行为、知识短片,传播普及安全知识;搭建QTI信息系统,为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安全改善,提供便捷互鉴的平台;大力选树、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挥榜样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示范作用。京唐公司工会创新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浓厚安全文化氛围,使职工浸在安全文化中,用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熏陶职工,提高全员劳动保护素养。

3结语

(1)安全与健康是职工最大的权益,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工会的使命和责任。尽管钢铁企业职业危险有害因素多,但近年来大型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2)在钢铁企业转型升级和劳动保护更高标准要求新形势下,大型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面临更大挑战。充分发挥组织与群众基础的优势,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才能更好地满足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需求。(3)首钢京唐公司工会通过创新安全教育培训、竞赛活动组织、班组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服务、安全文化建设等,增强职工风险防范、劳动保护意识,提升安全知识技能、应急处置能力,促进职工健康心理、良好安全习惯养成,开创劳动保护的新局面,取得了积极成效。(4)首钢京唐公司创新工会劳保保护工作的成功实践表明,与企业转型、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探索劳动保护工作的新理念、新途径、新方法,对促进安全生产,预防职业危害,改善大型钢铁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不无裨益。

参考文献

[1]段伟利,陈国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建模与应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0,20(05):53-61.

[2]王鸿,吕梅.企业工会安全生产责任的虚化及其对策[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5):15-17.

[3]程柏松.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研究[D].湖北工业大学,2016.

[4]任国友.科学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实践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01):57-62.

[5]宋振.关于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9(S1):114-116.

[6]谢振华.新时代工会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的方式探讨[J].现代职业安全,2019(05):56-59.

[7]刘桂萍.关于新时代首都职工心灵驿站建设的思考[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20,35(03):15-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