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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总体发展趋势范文1
研究结果显示,2010年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数量和质量继续提升,数量增长较往年趋于平稳。报告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接近报告总数的八成;上市公司超过七成;全国所有的省份都有企业了报告。
报告评估发现,多数报告已具备完整的框架,但报告质量有待提高,实质性信息的缺失仍使多数报告的作用被局限于公关的层面,未能有效发挥和利益相关方沟通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与往年的评估结果相比,2010年披露社会战略和管理信息的报告数量在提升,且已有部分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以报告促管理的目的。
食品行业CSR报告数量少,质量不高,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不足
《价值发现之旅2010》的结果显示:只有少数食品企业了可持续发展报告,且质量不高,信息缺失较多,极少数报告披露了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有关的内容;信息平衡性差,没有报告就出现的事故和问题等负面进行说明}报告普遍未充分披露和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且披露的信息大多是概括式的陈述,内容空洞。
银行业CSR报告整体得分位列前茅
评估显示,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得分在行业中位列前位,特别是对公司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管理方面的信息披露较好,可供参考和借鉴。“绿色信贷”的执行情况是银行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中重点被关注的议题。不足的是,报告中对绿色信贷发放情况的数据披露情况稍弱,样本中只有61%的报告披露了具体的数据。
中国公司开始意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但极少有直接披露二氧化碳排放量
对中国100家流通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评估的结果显示,接近三成的报告提到了气候变化的了解和认识,九成的报告披露了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采取的行动和措施,八成的报告对公司在节能降耗方面的投入和措施进行了叙述,六成的报告披露了和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定量信息,但是极少数直接披露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综合报告成为全球领先公司信息披露新趋势
研究报告对综合报告,即将公司的传统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进行整合的报告,进行了论述,并分析了先进的实践案例,以期向读者全面介绍这一最前沿的报告发展趋势,并鼓励国内专业机构和企业对此进行研究,争取在这一轮的报告规则制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气候变化的总体发展趋势范文2
[关键词] 洪涝灾害;CiteSpace;研究力量;热点;前沿与趋势
[中图分类号] TU98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0037(2017)4-39-3
Analysis of Hotspots and Frontiers of Flood Disaster Research Field in Beijing
Li Chun Xu Yanling
(Beiji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Beijing 100032)
Abstract: Taking fifteen years' SCI papers of flood disaster research field in Beijing district from 2001-2015 as objects, with CiteSpace as tool, the research agencies, hotspots, frontiers and future tendency of flood disaster research field in Beijing were analyze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agencies carrying out flood disaster researches in Beijing were mainl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Peking University, Tsinghua University, Chinese Academy of Meteorological Sciences, and 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Research. The research hotspots were regional flood disaster, climate and flood disaster, flood disaster caused by related activities, and related fundamental research. The research frontiers were mainly Yellow River, climate change, Wenchuan Earthquake, and decline tendency.
Key words: flood disaster; CiteSpace; research strength; hotspots; frontiers and tendency
洪涝灾害是世界上最主要、且频繁发生的灾害之一。我国地形地势复杂,地区之间的气候差异较大,降雨量年内分布不均匀,导致洪涝灾害突出,是世界上洪涝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1]。总体来说,北京地区处于持续干旱状态,但汛期降雨时间短强度大,给城市的安全运行带来严重威胁,同时也给城市管理部门带来全新的挑战[2]。近几年来,运用美国德雷塞尔大学信息技术学院陈超美教授开发的CiteSpace软件对特定专业领域的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是一大研究热点[3-6]。
本文拟以CiteSpace软件为工具,以《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数据库中所收录的北京地区洪涝灾害研究领域文献数据为样本,对北京地区洪涝灾害研究领域的研究力量、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进行分析,以期为洪涝灾害领域科研人员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参考与借鉴,为相关管理部门精准把握北京地区洪涝灾害研究领域的资源状况提供情报支撑,从而提高研究成果对北京社会发展的应用价值。
1 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本研究所采用的数据均来源于《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SCI)数据库。SCI数据库为国际通行指标,它在评价高校院所的研究实力,衡量科研人员学术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7-10]。本研究以Flood、flood control、flood disaster、rainstorm等为主题词进行检索。研究数据采集时间跨度为2001-2015年,然后从中筛选出北京地区科研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也包括北京地区科研人员与外省市或国外人员合作发表的论文。共检索到SCI论文总数442篇,共有204家科研机构(包括与北京地区机构开展合作研究的相关单位)参与了相关研究。
2 北京地区洪涝灾害领域研究力量分布
研究表明,北京地区在洪涝灾害研究领域开展研究的机构主要有6个,分别是:中国科学院(Chinese Acad Sci)、北京师范大学(Beijing Normal Univ)、北京大学(Peking Univ)、清华大学(Tsinghua Univ)、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Chinese Acad Meteorol Sci)、中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China Inst Water Resources & Hydropower Res)。除此之外,中国农业大学(China Agr Univ)、中国石油大学(China Univ Petr)、国家气象局(China Meteorol Adm)、中国地质大学(China Univ Geosci)等机构的SCI发文量也较多,同样是北京洪涝灾害研究领域的重要力量。结果显示,北京地区在该领域的主要科研机构均为中央在京单位,充分体现了该领域“国家队”的科研实力。
另外,中国科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与其它机构的合作较多,尤其是北京师范大学,与其它机构的合作最多。
3 北京地区洪涝灾害领域研究热点
研究热点是指在某个时期内,广受科研工作者共同关注和共同探讨的科学问题或科学专题。通常来说,文章的关键词是文章内容的核心和精华,因此对文章的关键词进行分析,出F频次高的关键词通常被看做研究领域的研究热点[11-13]。本研究即利用关键词,借助CiteSpace软件来确定北京地区洪涝灾害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
分析表明,出现频次最高的关键词分别是“防洪”(flood control),出现的频次为29次;其次是“黄河”(yellow river),出现27次;“气候变化”出现19次,位居第三;频次高于10的18个高频短语详见表1。从这些高频词归属的类别来看,大致可分为四类,分别是:一是区域问题与洪涝(如华北、华东、东北、黄土高原、长江、黄河);二是气候与洪涝(气候变化、天气研究、大雨、自然灾害、降雨强度);三是相关活动与洪涝(人类活动、自然灾害、汶川地震);四是相关基础研究(水文模型、土壤浸蚀、土壤湿度)。据此可以认为,北京洪涝灾害研究领域的热点主要集中在以上四个方向上。
从中心度这一指标来看,“防洪”、“黄河”两个名词的中心度在0.1以上,进一步说明了这两个方向的研究在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此外,长江、水资源、气候变化、水文模型和华东等短语的中心度也都在0.03以上,说明这些问题与洪涝的关系也比较密切。
4 北京地区洪涝灾害研究领域前沿分析
利用CiteSpace软件所提供的词频探测功能,考察某时间段内词频的变化,将其中频次变化率高的词(突现词,burst terms)从大量的关键词中探测出来,从而确定某一领域的研究前沿和未来研究趋势 [14]。本研究将检索到的文献数据导入CiteSpace软件,得到北京地区洪涝灾害研究领域研究前沿。结果表明,出现频次最高的三个关键词分别是防洪(flood control)、黄河(Yellow river)、气候变化(climate change),其次分别是长江、华北(north china)和华东(eastern china),表明关于这些主题的研究在此前一段时间内受到研究人员的较多关注,参与研究的人员较多,从发展趋势上看,这些主题的研究未来仍有可能持续受到研究人员的高度关注。
但从“突现”的角度来看,突现强度较高的则是黄河、气候变化、汶川地震和递减趋势(decreasing trend)等主题词。虽然学术界对这些主题词所代表的方向关注的时间或长或短,关注的科研人员数量有多有少,但不例外的却是它们的“突现性”,这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定时间内洪涝灾害研究领域的前沿方向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如有关于气候和气候变化的研究、关于华北平原的研究、关于相关问题递减趋势的研究等等。关于天气和气候变化的研究热潮开始于2011-2012年,在至今为止的几年内持续受到了科研人员的高度关注;关于华北平原的研究,在2013年突然达到了一个较高的高峰并有望持续一段时间;关于降雨强度、干旱期递减等相关问题递减趋势的研究从2011年来也受到了较高的关注度。可以认为,以上四个方向为首的研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得到更多科研人员的关注,取得更多更深入的科研成果。
5 结论
研究结果表明,北京地区在洪涝灾害领域开展研究的机构主要是中国科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除此之外,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国家气象局、中国地质大学的研究实力也较强,其中北京师范大学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最多。根据主题词出现的频次进行分析可知,北京地区洪涝灾害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主要为区域洪涝灾害、气候与洪涝灾害、相关活动(如人类活动、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水文模型、土壤浸蚀、土壤湿度等基础研究。北京地区洪涝灾害研究领域的研究前沿主要为黄河、气候变化、汶川地震和递减趋势等。
本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SCI论文只是洪涝灾害研究领域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不能全面代表北京地区在洪涝灾害研究领域开展的所有研究工作。因此要想更全面的了解北京地区洪涝灾害研究领域状况,则应该对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进行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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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总体发展趋势范文3
根据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1981~2010年近30年的平均气温、降水和日照时数的观测资料,对气象要素资料序列进行趋势分析时,采用线性回归分析(LR)、滑动平均(MA),分析近30年来尼木县的气侯变化特征,结果显示:近30年尼木存在着冷暖交替的气候波动,从总体上看尼木年平均气温呈上升趋势,且进入21世纪后气候变暖尤为显著;年降水量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008年增加显著,此后呈减少趋势,夏季降水量的波动成为年降水变化的主要原因;从1981~2010年30年间五年平均、夏半年和冬半年变化趋势来看,尼木的日照时数整体变化趋势相对平缓,全年日照丰富。尼木县的主要气象灾害类型有洪涝、干旱、霜冻、雷暴和冰雹等气象灾害。
关键词:
气候变化;气候特征;气象灾害
全球变暖是目前全球环境研究的一个主要议题,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重视[1],近年来由气温变暖引起的气候变化也日益明显,气候变化影响着人类生存环境的安危,在全球气候变暖这个大背景下,局部地区的气温变化特征的研究就变得非常有必要。位于中国的西南部,地跨北纬26°52′~36°32′、东经78°24′~99°06′之间,面积120多万平方公里,约占中国陆地总面积的八分之一,而青藏高原是世界上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的高原,有着“世界屋脊”之称,的气候,由于地形、地貌和大气环流的影响,独特而复杂多样,且气象灾害在高原表现种类多、频度高、强度大、影响面广和损失严重[2]。气候是全球气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气候变化甚至对全球的气候变化都有着重大影响和重要意义。尼木位于自治区中南部、雅鲁藏布江中游北岸,为了揭示尼木气候变化规律,文章利用尼木近30年的平均气温、降水资料和日照时数的观测资料,分析其气候变化的特征以及主要气象灾害分布特征。
1尼木概况
尼木县地处雅鲁藏布江中游北岸,距拉萨147公里。尼木县境内山峦起伏,沟谷纵横,地形西高东低,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境内最高穷母岗嘎峰,海拔为7048米,最低点为玛曲汇入雅鲁藏布江处,海拔3700米,气象观测场海拔为3809.4米。尼木县气候的主要特点为:属高原温带半干旱季风气候区,易形成旱、涝灾害。四季分明,夏季雨水集中,日照时间长、辐射强、湿度小。
2资料来源和研究方法
研究使用尼木基本气象站1981~2010年30年的逐月地面月平均气温资料、降水资料和日照时数资料,在时间尺度上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年平均、夏半年(4~9月)平均和冬半年(10~次年3月)平均。对气象要素资料序列进行趋势分析时,采用线性回归分析(LR)、滑动平均(MA)、平均等方法对各要素变化趋势进行统计分析。
3要素分析
3.1气温
尼木国家基本气象站1981~2010年年平均气温变化趋势,30年内尼木平均气温呈现波动上升趋势,尼木气候变暖明显。1981年温度最低,为6.4℃,2004年以后气温上升幅度加剧,到2009年达到最高8.2℃。五年滑动平均值从80年代到1995年位于平均值以下,1996年后五年滑动平均值均在平均值以上,1996~2000年气温前后波动幅度大,进入21世纪后气温上升趋势显著。从每五年的分段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见表1),每五年的平均温度是7.2℃,1981~1995年每五年的平均气温在6.8~7.0℃之间,低于平均值0.2~0.4℃;1996年以后,每五年平均值≥7.2℃,气温呈明显上升趋势,上升范围在0.2~0.7℃之间。夏半年的平均温度为12.8℃,1981~2000年均小于平均值,在12.6℃左右,到2001年以后气温上升,2001~2005年与平均值持平,2006~2010年上升了0.6℃;冬半年的平均值为1.7℃,1981年到90年代中期气温变化幅度小,在1.3℃之间且都小于平均值,但在1996年以后冬半年的气温上升趋势明显,气温高于平均值,变化幅度在0.2~0.6℃,其中2006~2010年的升温达到0.6℃。由上述可知,1981~2010年这30年间不管是从年际变化,还是从五年平均变化或者是夏半年、冬半年的变化趋势来看,尼木的气温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变化不大,进入21世纪后至2010年气温上升明显,气候变化显著。
3.2降水
图2给出了尼木气象站1981~2010年年降水量变化趋势。30年平均年降水量为349.3mm。总的变化特征主要为20世纪80年代初至1989年降水较少,大致处于平均值以下。90年代中期降水量低于平均值,90年代初期和末期降水量增加明显,2000~2008年降水量大致高于平均降水量,1998年降水量是30年间最大,达534.9mm,最小降水量出现在1983年为217.9mm,是平均降水量的62%,2009年降水量下降至237.2,比平均值少112.1mm。从每五年的分段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见表2),1981~1995年平均降水量低于30年年平均值,夏半年减少量大于冬半年。1996~2005年,这十年间降水量有所增加,5年平均降水量增加幅度在27.1~61.9mm之间,且增加量大多来至夏半年。2006~2010年降水量下降明显,低于平均值19.0mm。由此可见,尼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降水偏少,90年代中后期至2005年降水量呈上升趋势,而2006~2010年的降水减少明显,30年来年平均降水量来源主要依靠夏半年,冬半年降水少,降水量的年际波动明显。
3.3日照时数
根据图3尼木1981~2010年年日照时数时间序列图可知,日照时数整体变化趋势相对平缓,1988年日照时数成为30年最低值,为2848.2h,2009年最多,达到3209.3h,1984~1991年日照时数位于平均值之下,1992~2004年日照时数平均值大致位于平均值以上,2005~2010年日照时数波动变化较大。根据表3分析,1981~1995年五年滑动平均值低于30年平均值,而1996~2010年则高于平均值,其中1986~1990年日照时数平均值最小,夏半年差值大于冬半年,差值分别为52.6h和20.2h;2006~2010年全年、夏半年和冬半年的五年滑动平均值均为最大。可知,1981~2010年30年间五年平均、夏半年和冬半年变化趋势来看,尼木的日照时数变化趋于平缓,全年日照丰富。
4气象灾害
尼木主要气象灾害有:洪涝、干旱、霜冻、雷暴和冰雹等。尼木县是高原温带半干旱季风气候,由于受季风势力强弱和进退影响,干湿季明显,全年降水多集中于夏季且夜雨率高,降水年际变化大。山洪形成是由于山区地面和河床坡度较陡,降雨后产流和汇流都较快,形成急剧涨落的洪峰[3],且本地区山体土质较松软,植被覆盖率较低,即使雨量不大,也易形成洪涝和泥石流、滑坡等次生灾害,对峡谷下游低洼地带的村庄、农田、房屋和公路造成淹没或强力冲毁。尼木5月进入汛期,洪涝随之开始,直至10月雨季结束。根据历史观测资料记载,尼木年平均降水量为341.1毫米,降水年际变化非常大,降水量偏少,日照偏多,年平均蒸发量在2261.0毫米,约为降水的7倍之多,这就造成了尼木地区年年有旱、一年多旱的局面,对土壤墒情影响大,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但由于近几年农田水利设施的不断完善,对于干旱的防御措施有了进一步的保障。霜冻是因气温降到0℃或0摄氏度以下,土壤表面和植物表面温度下降到(0℃以下)足以使植物遭受伤害甚至死亡的一种农业气象灾害[4]。据统计,尼木1981~2010年共出现的霜冻日数为5422天,主要的霜冻出现时间在3~5月和9月下旬以后,且每年的4、5月最容易受晚霜的灾害,又时值当地作物拔节和抽穗的生长阶段,造成农作物产量减产,给农民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冰雹也是尼木县主要灾害天气之一,虽然冰雹持续时间不长,但来势凶猛,强度大,常常给局部地区的农业造成很大损失,冰雹产生于很强的对流天气系统中,受地形影响一般随海拔增高而增多,尼木县地形复杂,河谷一带冰雹很易发生。
5小结
5.1尼木地区年平均气温、降水量和日照时数存在显著的年际波动,且不同时段变化明显。总体特征是年平均气温上升,降水减少,日照时数相对稳定的趋势。具体来说,2000年以前尼木地区气温变化幅度小,至21世纪以后本地区的升温趋势明显,气候变暖显著,特别是近5年升温尤为显著。尼木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降水偏少,90年代中后期至2005年降水量呈上升趋势,而2006~2010年降水量减少趋势明显,年平均降水量来源主要依靠夏半年,降水量的年际波动明显。尼木的日照时数变化趋于平缓,全年日照丰富。
5.2尼木地区的主要气象灾害类型有洪涝、干旱、霜冻、雷暴和冰雹等气象灾害,其中由洪涝引起的泥石流、滑坡、山体塌方等次生灾害,已成为影响尼木农牧业生产、尼木建设和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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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总体发展趋势范文4
一、清洁发展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中地位的体现
根据《21世纪议程》,能力建设意味着发展一个国家在人员、科学、技术、组织、机构和资源方面的能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能力建设指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以提高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和参与国际气候变化保护合作的能力[4]。根据《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的术语表,能力建设被定义为:“在气候变化中,开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的技术技能和机构运转能力,使这些国家参与从各个层面的气候变化适应、减缓和研究并执行京都机制等工作”[5]。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下,能力建设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履行公约义务的重要条件。
1999年《公约》第10/CP.5 号决定②《发展中国家(非附件一国家)的能力建设》及其附件《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力建设需求一览表》首次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列举了能力建设需求的九大领域。《公约》第2/CP.7 号决定之附件《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框架》将“能力建设”的需求领域细化为包括了“清洁发展机制”、“执行适应性措施的能力建设”和“缓解办法执行情况的评估”在内的15项,成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具体活动指南。之后历届缔约方大会对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问题逐步细化完善,重点有2007年“巴厘路线图”要求发达国家履行“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减排责任,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技术开发和转让”上要求进一步消除技术开发和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技术的障碍,“资金支持”上主要加大支持性资金的投入,确保获得无害环境技术;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在能力建设的资金和技术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互助的形式”以及“REDD + 模式”(Reduce Emission from Deforestation and Degradation),减少森林砍伐和退化所致的温室气体排放)③等。清洁发展机制自2005年在全球正式开展以来,对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
(一)CDM 是能力建设中最能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领域
CDM 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额外资金和技术是《公约》和《议定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鲜明体现,坚持了“巴厘路线图”的授权和“柏林授权”。其中,发达国家因历史和现实的排放状况承担强制的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则没有要求,通过CDM 的实施实现发达国家强制减排目标,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得资金技术能力提升,最终共同参与到全球环境保护事业中。
(二)CDM 是能力建设中“技术的开发与转让”领域的首要补充
发达国家过度保护其知识产权和技术市场垄断,其政府相关支持的政策缺失是技术提供方的转让壁垒[6];发展中国家作为技术接收方的认知水平较低、技术需求动力不足、科技标准未达到国际水平等导致能力建设中“技术开发与转让”领域谈判成为难点。第2/CP.7号决定的附件第20条非常明确地指明了能力建设的15个领域之一“技术的开发与转让”需具备“额外性”④,发达国家不能把满足其他国际公约义务的技术转让视为履行能力建设“技术开发与转让”的独立的国际义务,并且技术必须足以使发展中国家开展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CDM的技术转让的“额外性”要求通过项目转移的技术具有额外的环境效益,即不得混淆于其他同类国际义务,还应该让新的环保技术给CDM项目实施地带来环境效益。
由于《哥本哈根协议》提出的能力建设“技术机制”的国际规则短期难以谈妥,且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不能无偿获得,直到现在,鲜有发达国家主动通过“技术转让”奉献先进技术。目前,只有CDM 通过双方的双赢合作及“技术额外性”弥补其不足,成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技术转让领域的首要补充。该机制应在发展中国家继续推进,在能力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CDM 为能力建设中所需的资金来源开辟重要途径
根据第2/CP.7 号决定的“能力建设资金额外性”⑤ 要求,执行能力建设各领域的资金应该通过能力建设专门的资金机制,并通过独立的经营实体和双边、多边机构来实现,以便发展中国家开展具体有效的能力建设活动。CDM的资金支持也具有“额外性”,投资于CDM项目并用于获取温室气体排减量的资金必须额外于发达国家的“全球环境基金”义务、发达国家应承担的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义务,以及发达国家的任何其他国际资金义务[7],即能力建设的资金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资金各自独立。
目前负责适应、减缓、技术的开发与转让等能力建设的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是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其下设了三条新的资金渠道[8]:(1)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pecial Climate Change Fund)9000 万美元,用于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主要支持那些能与全球环境基金在气候变化方面形成互补的项目和活动。(2)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Fund)1.8亿美元,仅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适应行动方案的准备,不包括减缓行动,还用来支持一些国家设立气候变化 的工作站,帮助提高气候变化的谈判能力等。(3)适应性基金(Adaptation Fund)主要来源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2%的收益,以及国家、企业或个人的自愿性捐助,将CDM获得的收益再次投入到CDM中去。2008年年底第十四次《公约》缔约方大会的决议正式启动了适应基金,基金额大约为8000万美元,未来提升到3亿美元[9]。上述基金总和较之联合国公约秘书处估计的“2030年之前,发展中国家每年将需要1000亿美元应对气候变化”[10]的要求相去甚远。原本《哥本哈根协议》要求设立“绿色气候基金”,且发达国家首次在协议中集体明确承诺于2010—2012年间提供300亿美元“新的额外资金”,到2020年每年提供减缓行动适用的1000亿美元,但实际这三年间资金真实提供情况并不乐观,远未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底线。
能力建设资金机制的国际谈判不畅,只有CDM项目占有资金获取的大部分市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球CDM项目注册数达5511个,CERs签发量突破11.5亿吨;其中我国的占比分别为52.9%和60.9%,在CDM东道国中均遥遥领先。另根据UNFCCC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间中国已完成的CERs为259732665.3吨,若按每吨当量10欧元计算⑥,中国2011年通过CDM项目获得的资金约为人民币212亿元。能力建设资金机制外的其他领域建设如机构建设、技术设备、专业人员培训等都需要资金,当能力建设的资金机制不能提供足够支持时,CDM的资金援助一定程度上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方面渡过了难关。CDM为能力建设资金机制之外的资金来源开辟了重要途径。
二、京都第二承诺期的启动对CDM在能力建设中地位的影响
多哈会议历经艰苦的谈判,终于确定附件一缔约方将从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完成第二期减排承诺,形成了“多哈修正案”⑦(下文简称“修正案”)。包括欧盟及其27个成员国在内的38个附件一缔约方承诺如期实现第二承诺期的量化减排指标;三氟化氮纳入管控范围,管控气体由原来的6种增至7种;由《马拉喀什协议》确定的大部分规则⑧特别是温室气体核算规则得以继续适用。但仍有部分内容局限了CDM在第二承诺期的发展,CDM在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中的地位受到了动摇。
(一)若减排承诺力度不足,将造成CDM市场进一步缩小
多哈会议上38个《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对原议定书的附件B⑨进行了修正,订立了新的量化减排承诺,不仅作出承诺的国家数量减少,且承诺额度降低,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排18%。这个标准与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要求的到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整体减排至少25%—40%还有相当距离,可能导致未来碳市场对CDM和CERs的需求降低。同时,修正案决定“每一附件一缔约方最迟于2014年‘再次审视’其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承诺,并可提议做出一项调整,降低附件B中列表第3列所定的量化减限排承诺的百分比”。该条款主要是针对附件一缔约方目前的退出议定书或不参加第二承诺期的行为的一种隐性补救⑩,期待2014年的“再次审视”会让CDM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变得乐观。
(二)配量单位盈余的可转移性导致CERs需求量下降
配量单位盈余(Assigned Amount Units,简写为AAUs)是《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13款规定的(11),附件一缔约方的排放量少于配额的差额即为盈余,可留存并转入下一承诺期。在第一承诺期内,一些经济转型的附件一国家产生了大量的AAUs,其可转移性对未来新产生的CERs的需求造成冲击。不过修正案对AAUs的使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使用量最多为第二承诺期的排放量超出配额的部分,同时AAUs在交易过程中只能占买方第一承诺期配额的2%;另外,38个缔约方中有34个发表了“不购买或不使用”第一承诺期结转的盈余AAUs的政治声明,将AAUs大量转入第二承诺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三)部分发达国家不参加第二承诺期,限制了CDM的发展
由于加拿大退出《议定书》,俄罗斯、新西兰和日本表示不参加《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若《议定书》规定的CDM参与资格限制仍不改变,参与CDM的国家将越来越少,CERs的总体需求必将降低。归根结底这是由于国际遵约机制不完善,造成附件一缔约方对退出或不参加的行为没有顾虑。修正案充分考虑了该问题,并规定“允许附件一缔约方继续参加现有的CDM项目以及2012年12月31日后注册的项目活动;但从2013年1月1日起,只有参加第二承诺期的附件一缔约方有资格转让或获得议定书下的各种信用单位(包括CERs),并在第二承诺期间有效”。自此,CDM项目活动与《议定书》下的减排承诺“脱钩”成为了可能。在此之前,附件一缔约方参与CDM项目活动和兑现减排承诺之间是紧密挂钩的,修正案将CDM和减排承诺割裂开来,有淡化两者之间关系的趋向,这样会导致更多的缔约方效仿,不参加第二承诺期。长此以往,国际碳市场会逐渐抛弃CDM,将重点转向京都其他两个机制,或者趋向制定出新的国际减排机制。不过,该规定为几个表示不参加第二承诺期的国家的重新加入打开了另一扇窗。
(四)《公约》可能的新机制致使CDM未来存变数
修正案修正了《议定书》第三条第12款,增加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用《公约》之下建立的市场机制所产生的任何单位(units)帮助遵守其第三条之下的量化减限排承诺”(12),说明《公约》谈判欲推出新的市场机制。虽然目前既没有确定运行规则,更不明确其与CDM之间的关系如何,但从国际气候谈判的趋势来看,《公约》下新的机制将适用于《公约》所有缔约方,参与范围更加广泛。因此,CDM在未来十年内将受到国际新机制和新的国际减排信用单位的冲击,可能与新机制相融合,更有可能被新机制所取代。
(五)第二承诺期的启动对中国CDM的影响
在2012年京都第二承诺期开始后的短期内,中国仍将是CDM项目数量和CERs的最大持有方;同时欧盟在CDM项目上与中国合作最为密切,是中国产出CERs的最大买家,且欧盟志在成为全球低碳产业的引领者,具有增加CERs需求的可能性;总体上我国CDM仍将有较大发展空间。但欧盟本身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相对完善,有大量信用余存,且欧盟对CERs的政策发生变化,从2013年开始至“新的国际气候变化协议生效之前”,欧盟将无条件接受2013年之前注册的项目和来自于最不发达国家新注册 项目的CERs。与此同时,从2013年5月1日起,欧盟对废气HFC-23和N2O分解项目产生的国际信用采取禁止在欧盟市场流通的措施,而这两种项目产生的CERs在我国年度CER签发量中占到约30%以上[1],该措施无疑抑制了我国对欧盟市场的拓展。另外,最不发达国家多数集中在非洲地区,倾斜的政策使得CDM在非洲呈急速增长的趋势,对我国CDM发展造成冲击。总之,我国现有的和未来开发的CDM项目必须面临制度改革,发达国家单边政策限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的竞争等难题,其项目数量、种类和签发量在全球格局内将发生很大变化。我国将从CDM最大的受益国转变为受国际碳市场变动影响最大的CDM东道国,中国的应对举措对CDM未来发展和能力建设的提升至关重要。
三、巩固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中的地位
(一)主导CDM发展趋势和寻求新兴碳市场
修正案清楚地表明,国际社会有意在2020年前后建立新的多边减排机制,取代或吸收CDM,以改善目前多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消极状态。在国际谈判未就具体承诺达成一致前,CDM产出的国际碳减排信用的市场需求不明确,其发展规模将受阻。为确保我国CDM全球领先,必须积极参与CDM相关的国际谈判,积极呼吁已经退出的发达国家加入第二承诺期,主动承担减排责任;同时团结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格国内减排,发展新能源项目等,以实际行动巩固谈判的主导地位。需注意的是,必须把CDM以及能力建设的谈判置于联合国机制下,不把希望寄托于其他机制如G20峰会、经济合作会议等,这些机制效率虽高,但不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在新的国际气候变化协议生效之前,还应寻求CDM项目产生的减排新用的新市场,不局限于欧盟碳市场体系,扩大CDM碳减排信用的全球适用范围。
(二)坚持CDM向更具法律约束力的方向改革
CDM之所以执行乏力和制度本身存在弊端有关。由于没有相应的违约机制,无法对发达国家只说不做的行为进行惩罚,CDM实施的核心即资金技术的转让问题始终没有明显突破,没有满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制度改革迫在眉睫。《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曾指出:“CDM发展的方向应当是规模化、高效化,在边学边干的模式中持续地改进。”(13)在新的承诺期,CDM改革的主要方向应该更加市场化,在保证第一承诺期的CDM项目延续的前提下,将该机制所积累的丰富经验介绍给2020年之前将要形成的新的国际减排机制,不仅节省大量新机制开发成本,还能帮助CDM向新机制顺利转化或融合。CDM改革应该坚持两个关键点,以确保平稳过渡:一是不能脱离国别基础,否则其规则会陷入无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困境;二是为发展中国家继续实施CDM创造条件,实现真正的实质公平,促进可持续发展,明确发达国家更严格的减排义务。
(三)对探索CDM和能力建设的新途径给予政策支持
中国政府提出“到2020年单位GDP减排40%—45%”的节能减排目标以及低碳经济发展模式(14)为中国在能力建设方面提供了正确的政策导向,CDM可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实施载体的角色。要发展低碳经济,应鼓励提高能源利用率、新型能源的CDM项目的建设,鼓励新的森林碳汇CDM项目的开发。国家在金融、税收、财政方面的政策要适当向CDM倾斜,通过鼓励和支持新兴科学技术在CDM项目中的使用来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国家要坚定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扶持新材料、新工艺,对此类企业给予金融政策支持。国家应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碳交易市场的试点,逐步建立足够规模的国内碳排放配额市场,通过总量控制和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区域碳减排的目标;还应积极打造未来城市的理想模式——低碳的生态城市模式[11],转变人们的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继续探索节能减排新途径。
(四)完善CDM相关立法,以接轨国际法规则
《环境保护法》虽设立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及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但具体条文没有涉及应对气候变化,这和该法自1989年正式颁布后一直未作修改有关;《煤炭法》和《矿产资源法》均在1996年制定或修正,重点仍在保护矿产资源和维护煤炭资源的生产安全,通过促进能源安全和国家安全,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提供支持;《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是21世纪颁行的,较之前的单行法有明显变化:秉承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体现了国家对新能源、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等问题的重视,维护了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国内法律秩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等新出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能源合理利用与CDM项目运行方面的细化规定,提高了国内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方面法律的操作性。今后该领域的立法工作仍要注重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碳市场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为我国参与CDM和气候谈判做好充足的法律准备。
(五)增强CDM和能力建设的软实力
一方面要提高理论研究水平,加强CDM和能力建设的基础科学研究及环境友好技术的研发,尽可能不因环保技术转让受制于发达国家合作方。另一方面要注重复合型国际人才的培养,需要国家投入更多的培训资金以及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提供更多的国际交流机会。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合格后直接进入与CDM相关的机构工作,以提高机构管理水平和增加本土CDM咨询公司的项目申请成功几率,推动本国指定经营实体(15)的建设,在我国形成系统化、规模化CDM运行体系,保障CDM和能力建设的软实力。
注释:
①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Risoe中心资料整理,排在世界前八名的中国、印度、韩国、巴西、墨西哥、智利、阿根廷、埃及和越南的CDM项目总量已经达到了全球总量的72.1%,截至2012年,这些项目的减排量占全球总数的比例达到77.11%。
②“10/CP.5”表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形成的第10号决定。其中“CP”为“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的缩写,该缩写格式为缔约方大会官方公布的法律文书中的写法,下文中该格式均按此种理解。
③Copenhagen Accord, Article 3, Article 8, Article 10, Article 11.
④第2/CP.7号决定(“马拉喀什协议”之一)之附件《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框架》第2 0条(a)项规定:“附件二缔约方在执行本框架时,应提供额外资金和技术资源,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其中的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执行本框架,包括及时提供资金和技术资源使这些国家能开展国别需要评估和制订符合本框架的具体能力建设活动。”
⑤同上注。另第21条规定:“应通过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并在适当情况下通过多边和双边机构以及私营部门提供资金和技术资源援助发展中国家执行本框架,尤其是援助最不发达国家和其中的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执行本框架。”
⑥中国发改委为了保证国内CDM项目产生CER不被贱卖,对不同项目设置了每吨10.5欧元到8欧元的最低限价,作为项目核准时的指导价格。
⑦“多哈修正案”即《京都议定书》第8次缔约方大会第1/CMP.8号决定《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9款修正该议定书》。
⑧《马拉喀什协议》是COP7一系列决定的总称,其中第15/CP7号决定和第17/CP7号决定对清洁发展机制的原则、性质、范围、方式和程序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⑨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6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附件B以列表的形式明确了39个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08—2012年第一承诺期内的量化减排目标。2012年多哈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8次缔约方大会对《京都议定书》的附件B进行了修正,再次用列表确定了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13—2020年第二承诺期的量化减排承诺。
⑩鉴于欧盟、澳大利亚、挪威、瑞士等缔约方提出了“有条件地”将现有承诺水平再提高10%—15%,且俄罗斯、日本、新西兰可借“再次审视”机会重新考虑加入第二承诺期的问题。
(11)《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13款规定:“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2)“多哈修正案”第一条第J项。
气候变化的总体发展趋势范文5
关键词 气候变化;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低碳;环保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7)184-0094-04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第五次评估报告中明确指出[1],1880-2012年观测的全球年平均表面温度(包括陆地和海洋)增暖了0.85℃。很多科学观测表明,20世纪全球地表平均温度变化之快是过去一万年所没有的,并且这种人为引起的气候变化将持续几个世纪[ 2 ]。预计到21世纪末,全球地表平均温度还将上升 1.4℃~5.8℃[ 3 ]。
鉴于气候变化事实及其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必须采取切实应对行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我国相关部门紧紧围绕社会公众需求,从做好全民科学普及抓起,积极创新科普内容与形式,在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过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极端气象灾害多发频发重发态势日趋严重,社会各界对气候变化科普知识的需求越来越多,相关科普工作的开展也迎来了新的挑战。
1 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现状
国外在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提倡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方面有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作为能源消费大国,美国政府非常注重气候变化宣传,从电视、网络等媒体到普通居民都注重舆论宣传,注重更新理念,积极让决策者和公众了解低碳经济,切实减少碳足迹,逐步以实际行动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建设低碳经济与低碳社会[ 4 ]。
近年恚德国政府组建了大量协会、公益组织和咨询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咨询服务,并利用政府和企业的资助经费开展节能减排科普宣传行动,使社会公众能够明确了解国家能源发展和节能减排政策,有能力通过自身行动来为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做出自己的贡献[ 5 ]。
日本政府也大力宣传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提倡夏季将空调温度由26℃调到28℃,调高2℃便可减排温室气体17%;提倡上班骑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少开私车;提倡国民购买低碳环保商品等[ 6 ]。
英国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还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了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器,让公众可以随时上网计算自己每天生活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有效地帮助公众知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7 ]。
2 形成科普宣传合力,让全民应对气候变化理念深入人心
笔者曾在2014年世界气象日期间做过一个气候变化问题公众调查,对近200份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发现,对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具体了解程度,近八成公众选择“知道一些”,但只有近两成“有比较深刻的了解”。说明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气候变化方面的科普宣传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但公众对于深刻理解和认识气候变化问题还存在不足[8]。
气候变化是我们共同面对的环境问题。努力开展有关气候变化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根据我国科普事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探索和思考如何深入推进科普宣传工作,使公众掌握避险自救方法和应对突发天气措施的同时,提高保护生态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是各级领导、广大媒体和科普工作者面临的一大课题。
2.1 强化政府引导,推进科普宣传队伍建设
鉴于政府部门在公众心目中公信力最强,因此发挥好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是成功推动科普宣传教育取得成效的有力保障。在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政府部门会通过立法、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或设立中介组织等方式来间接推进科普事业发展。我国政府部门也正加紧制定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和配套法规,可以通过推进这些法律法规的“落地”,进一步规范应对气候变化与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制度,合理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分工合作,并将其列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促进各部门积极参与制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和政策,以夯实应对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基础。
人才队伍是事业发展的基石。为了保证气候变化科普宣传能够真正深入到基层人民群众中去,发挥出实实在在的效益,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科普宣传队伍至关重要。尤其是偏远地区以及少数名族聚居地区,因为地域或者语言沟通障碍,科普知识和防灾避险技能很难全面普及。因此各级政府部门除了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公众加入应对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团队的机制和举措,全面动员各行各业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普宣传志愿活动以外;还要加强对偏远地区以及少数民族科普工作者的培养,为这些地区量身打造一支能够常年“驻扎”,并随时可以“顺畅”交流的科普工作队伍,推进科普工作更加“接地气”,更易被当地居民接受。
此外,政府部门还要注重建立人才激励与竞争的有效机制。国际上有一系列用来激励和保障科学传播的奖项和制度,如英国皇家学会早在1986年就设立了“迈克尔・法拉第奖”,专门奖励对科普做出特殊贡献的科学家[9],澳大利亚设立了“尤里卡科学普及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有“卡林加奖金”。我国面向科普研究创作和科普宣传教育人员的专项激励政策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国外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相关奖励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在科普产品制作方面,各地政府部门应给予相关政策和经济支持,鼓励企业捐赠及个人资助,充分调动科普产品研发人员积极性;在气候变化科普宣传阵地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打造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科普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普活动场馆,在全国各地以点带面,推广普及,逐步形成以科普教育基地为基础的科普场馆体系;在提高全民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方面,策划一系列有影响力的参与性活动,发挥广大群众参与低碳生活、推进低碳社会建设的主人翁作用。
2.2 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营造科普宣传良好氛围
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科普宣传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地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并发挥好部门合力的重要性,一方面,着力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决策协调机制,努力争取当地政府对气候变化科普宣传的重视和支持,多方争取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另一方面,各单位要充分依托各自资源优势,分工协作,大力实施,力求在提高科普水平、强化科普效果上取得新突破。
作为气象知识的权威机构,气象部门在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做好气候变化及防灾避险知识的科学普及也是未来一段时期气象部门科普宣传的重点。针对公众关注的气候变化热点问题,各地气象部门要认真答疑解惑,及时纠正一些不科学、不准确的认识或片面理解,大力弘扬科学思想,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气候变化规律及其影响。在关键节点或重大活动期间,利用好气象部门的宣传平台,以及当下“流行”的新媒体资源,积极调动公众互动积极性,及时普及相关科普知识,提公众高应对能力。此外,气象部门本身还要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测引导,提升气象宣传影响力。
科技部门和各类科协组织要发挥好科普宣传领军作用,认真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科普宣传规划,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广泛深入开展学术交流,拓展科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同时注重研发具有特色的科教创新模式,努力实现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宣传和文化部门要认真做好气候变化科普宣传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单位力量,营造全社会重视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教育体制机制,积极编制科普教育系列丛书,参与科普教学项目,推进更多应对气候变化与防灾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课本或课外读物。
此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优势,着力提高相关科教栏目水平,多为读者提供一些高质量的科普节目和读物。交通、旅游等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将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适时结合到自身工作中来,设计一些具有部门特色的科普活动。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可以适时弥补政府和相关部门科普工作覆盖面和人员方面的不足。
2.3 充分发挥各类媒体桥梁作用,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应对行动
面对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媒体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因而在推进气候变化科普宣传过程中,媒体肩负的责任也越来越重。作为老百姓与政府沟通的桥梁,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和方案,为此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节能减排的成效与不足,以及未来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和措施等,均需要借助媒体及时给公众。
另一方面,各类媒体还需配合、协助政府部门为公众树立起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普及绿色理念,客观反映气候变化给我国经济社会和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对于一些只为搏人眼球的不实言论,要做到不跟风、不炒作,多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在宣传内容方面,努力将老百姓的衣、食、住、行c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紧密结合起来,把侧重点放在提高全社会低碳环保意识上来,鼓励公众从身边小事做起,践行低碳生活。
与此同时,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传统媒体与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体之间要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主动加强沟通合作,取长补短,携手增强科普宣传的声势和力度。各地主要新闻单位要把应对气候变化与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列入工作计划,通过不同形式将工作落到实处,扩大科普影响面。有影响力的媒体单位,可以开辟专版、专栏,或通过新闻会、专家访谈、科教讲座等形式,推出针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系列宣传,帮助公众系统性地了解气候变化问题,减缓气候变化给我们带来的影响。
3 注重探索创新,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科普“短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在指导思想、方式方法、传播媒介等方面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面对新形势,科普宣传工作要紧跟时代的脚步,在内容、形式、举措、途径等方方面面,开展进一步的“更新”和“升级”。
3.1 拓宽宣传渠道,有针对性地推进科普宣传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面向不同文化层次、不同地区、不同年龄的受众,需要选择不同的传播内容和渠道来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科普知识宣传。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科普展馆或相关部门的科普活动场地,定期播放气候变化宣传片、举办科普展览或设置一些科普问答互动游戏,引发公众参与学习气候变化知识的兴趣;在一些偏远地区,可以充分发挥好乡村协理员、乡村信息员、大学生村官的作用,让他们成为普及气候变化科普知识的有生力量。
孩子们是未来参与低碳社会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的有生力量,重视针对学生们的气候变化科普知识宣传关乎民族的未来和国家希望。为此,气象部门为同学们量身打造了“校园气象站”,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将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气象知识送进校园,送到每一个孩子身边。相关部门今后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搭建更多类似的科普传播平台,将气象科技实践作为强化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抓手,同时注重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工子女的科普教育问题,加大社会科普教育力度,拓宽气候变化知识宣讲渠道,让更多的孩子能够接触到气候变化知识。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全球气候变化不仅带来了一系列自然灾害,也给生态环境、农业产生带来十分严重的影响,因此在推动气候变化科普宣传时,还需牢牢守住广大农村这个重要阵地。针对农民朋友的科普宣讲要讲求实用性,关注他们的切身利益,要定期组织专家学者和科普工作者深入田间地头,让村民朋友能与他们面对面交流,并依照各地实际情况,提出一些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农技措施,让广大农民得到实惠。此外,要注重改变农村居民的旧思想老观念,引导他们逐步认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鼓励大家转变生产生活方式,购买和使用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产品。
3.2 新形势下探索新渠道新举措,打造气候变化科普品牌
目前,公众对气候变化在认知上仍有不足,还缺少一套系统全面的气候变化宣传战略。为此,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丰富媒体手段,以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些科研机构可以建立科技创新能力专项,强化科普产品的设计研发,组织相关部门与国内外科普工作者开展深入的交流合作,打造富有特色、广受欢迎的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科普品牌。如气象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中国在行动》宣传片已成为我国对内和对外宣传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科普品牌。
如今好多新兴媒体异军突起,在舆论传播领域影响力越来越大,我们要利用好新媒体的优势,拓宽科普知识传播渠道。以关注度颇高的微博为例,一些热门的微博网站可以发起关于气候变化方面的热点话题讨论,以问答的方式,为网友提供一个学习气候变化知识和互动交流的良好平台。通过微博交流得到的公众反馈信息,还可以为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的后续开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同样的科普读物,很多欧美国家不单注重对内容的精心推敲,还善于依靠市场运作,精心打造包装,华丽的“变身”往往能够帮助科普产品获得良好的市场。这一点正是我国科普产品研发者容易忽视或不善于“花心思”改进的地方。我们应该V泛吸取经验,全方位多角度对科普产品进行“升级”,为科普宣传产品带来更大提升空间。
另外,我们还可以学习参考国外的科普宣传大篷车,尝试通过多种渠道,让移动的科普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让气候变化知识传播“无死角”。
3.3 贴近大众生活,说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
现如今我们并不缺少各种宣传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知识的电视节目或科普读物,在网上输入“气候变化”关键字,相关文章、图片和视频的链接层出不穷。但如何让科普知识通过更加生动的视听语言表现出来,化深奥的科学知识为老百姓的“家常话”,真正引起基层群众的兴趣和关心,是深入推进普宣传过程中又一值得探讨的问题。
想让百姓“留心”气候变化,就需要让科普内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将知识性与趣味性巧妙结合,让科普内容既生动活泼,又兼具较高的“含金量”。宣传人员可以尝试改变以往死板教条的程式化用语,多用打比方或举例子的方式将气象学上的专业语言“本土化”地展示给公众,通过寓教于乐的形式将气候变化科学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方式联系起来,让老百姓容易掌握。
在日常生活中,科普工作者要注重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宣传新知识、新理念,让更多的群众积极、主动地接受气候变化科普教育,逐步认识到气候变化给我们带来的影响是难以逃避的;遇到极端天气情况,一边要及时传递气象信息,一边还要详细告诉公众如何利用这些信息安排生产生活,做好防灾减灾应对准备。
此外,气候变化科普宣传想要“接地气”,还必须注意结合流行文化或社会热点,迎合大众口味。美国灾难大片《2012》描述了“伴随着火山爆发、强烈地震、海啸,地球走向毁灭……”,在全球取得了高票房。虽然影片里不乏科幻创作,但震撼的画面还是引起了公众对环境和生态保护问题的思考,也不乏为一个值得我们借鉴的科普宣传有效手段。
4 结论
气候变化时时刻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因此针对气候变化问题开展的宣传工作也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取得明显成效。我国应加快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宣传的总体战略规划,建立健全防灾减灾知识传播网,让有关科普教育宣传工作常态化。未来,如何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理解气候变化问题,增强人们的防灾减灾意识,唤起公众关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并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来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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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邵冰.日本的气候变化政策[J].学理论,2010(33):119-120.
气候变化的总体发展趋势范文6
技术转让通常发生在私人领域,由民商法律调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部门法对其规范和保护,侧重对技术转让方私权的保护,强调转让方与受转让方之间的意思自治和私权神圣。
﹙一﹚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依据从国际立法的成果看,目前并无统一的国”际法规范技术转让,已有的是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系列条约、联合国体系中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法文件及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协议等为主的国际法体系。从《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2001年编撰的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文集看到,多边条约性质的国际法文件总共28个,涉及环境或环境保护约15个,超过总数一半[1]。气候变化国际法是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转让的主要国际法律依据。总体而言,《框架公约》只是对无害环境技术转让作原则性规定,《京都议定书》也仅是在《框架公约》基础上稍作细微的具体化,涉及技术转让的内容主要还是见于历次气候大会的相关会议决定之中。《框架公约》在第4条第5款就作出规定,“发达国家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的环境技术和技术诀窍”,这一条款是技术转让最重要的国际法来源。《京都议定书》是迄今为止具有法律效力的气候变化国际法规范,对技术转让的条款规定较《框架公约》具体。比如,第2条第1款规定,为履行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缔约方均应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减排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术;第3条第14款规定,发达国家应当履行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考虑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等措施来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第10条﹙c﹚项进一步规定,发达国家应该制订政策和方案,以便有效转让公有或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并为私有部门创造有利的环境以促进和增进转让和获得有益于环境的技术”。《京都议定书》较《框架公约》进步之处在于,不再局限于宣示口号,而是提出了一些技术转让的具体措施,包括敦促发达国家制定政策与方案,为私人部门创造有利于技术转让的良好氛围。世界气候大会所形成的会议决定也是气候技术转让的主要法律依据,几乎在历届会议决定之中都有涉及。自COP3以来,为落实减缓承诺,几次比较重要的气候大会通过了一些决定突出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表1可以看出,每次气候大会都在之前取得的成果上有所突破,历次大会的重要决定除不吝对技术转让的重要性加以表述外,更重要的是在解决技术转让的具体办法方面,气候大会循序渐进地提出一些切实方案。1998年布宜诺斯艾利斯大会决定建立协商进程,2001年马拉喀什会议决定设立技术转让专家小组和技术转让行动框架,2007年巴厘岛会议将技术确定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四个决定性措施,2010年坎昆会议决定创建技术执行委员会、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两个技术机构,2011年和2013年的两次会议是对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的职权、工作范围、作用、模式和程序等内容作更进一步的规定,但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几乎没有对技术开发与转让有任何表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表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开发与转让议题开始被边缘化或忽略。
﹙二﹚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及其根源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主要是在气候变化国际法与专利国际法之间产生,国际法冲突的实质又是气候技术受专利法的私权保护与基于气候环境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对立。1.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从现有的可操作及权利义务明晰程度上看,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依据还包括知识产权法,甚至主要适用该法律制度。气候技术在内涵方面与专利法调整的传统专利并无二致,权利客体的重叠,使得气候技术及其转让同时适用气候变化法和专利法,气候技术转让因此与知识产权之间发生密切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发达国家将气候技术转让到发展中国家是否造成了阻碍?就此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和立场截然相反,发达国家主张应该加强知识产权对气候技术的保护,不应该为气候变化而专门设置知识产权制度,现有的知识产权不会成为气候变化的障碍①,甚至有些国家建议取消气候谈判的知识产权议题②;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技术转让的成本,应当对气候变化技术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调整,以促进气候变化技术的有效转让[2]。事实上到底如何?如前述发展中国家所言,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的确阻碍了气候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制度对私权的严格保护使得气候技术转让变得极为困难,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获取技术的经济成本极大,实践中也难以发生实质性的技术转移,特别是核心技术转让,这对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变得极为艰难,进一步加剧了发展中国家气候生态的脆弱性,尽管上述气候变化法律及其系列决定文件一再强调发达国家有义务对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技术,但事与愿违,在刚刚闭幕的2014年联合国气候峰会上,发展中国家依然在强烈呼吁发达国家应尽快落实其之前的一系列有关技术转让承诺③。面对这一窘境,《框架公约》下的国际气候会议试图通过书面文件形式厘清气候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之间的模糊关系,2001年马拉喀什气候大会最后达成的《马拉喀什协议》在相关的决定中专门述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要求各方在知识产权政策的应用上避免阻碍技术转让④。另外,《公约》下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第七届会议2009年会议报告附件案文汇编作为非正式文件首次提及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强调需要确保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与《公约》目标相互支持而非背道而驰⑤。从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气候变化国际法是规范气候技术及其转让的特别法,知识产权法是一般法,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理,气候技术及其转让应该优先适用气候变化国际法,但现实情况是,气候技术转让实际上还主要由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气候变化国际法对技术转让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和强制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气候技术转让方面无法适用,另外,知识产权制度过度强调私权保护,公共利益的灵活性条款适用极为困难。2.气候技术转让法律冲突的根源分析首先,国际环境法具有的“软法”﹙softLaws﹚性质决定了《京都议定书》虽有法律效力却无强制力,虽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有具体规定却无法对相关国家违约行为作出相应惩罚,虽有严厉措辞被频繁使用却因过于原则性和任意性给法律适用留下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诸如“适当、鼓励、尽力”等概念表述几乎充斥整个条约文本,同时也缺乏足够的激励措施吸引相关国家遵守条约。《京都议定书》的现状使得气候技术转让也无法得到很好地履约,首先是对其概念没有作明晰界定,正如上文所述,概念是法的要素之一,没有清晰的概念界定,就无法确定权利客体,自然也构不成法律关系,更徨论权利和义务内容;其次,对技术转让的具体操作、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及不遵约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没有作明确规定,使得气候技术转让的预期落空。上述气候大会决定是有助于推进气候技术转让,比如,2001年《马拉喀什协议》决定成立技术转让专家小组,2010年《坎昆协议》决定建立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技术机制,包括成立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但从性质和实施效果上看,这些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更像是政治宣言。以清洁能源技术转让为例,《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CDM﹚条款,据此规定,发达国家可以通过CDM项目在2000年至2012年间的减排量计入其总的减排量之中[3],发展中国家因此也可获得必要技术,理论上有助于激励发达国家积极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技术,但实践并不理想,发达国家在利益驱动下,并没有转让核心技术,发展中国家仍为气候技术转让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对气候变化的现状不进反退。其次,国际层面保护各国技术专利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根据TRIPs协议第27.1条规定,专利一般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①,该协定强调对知识产权进行确权和保护私权,对技术转让从而实现社会价值不太关注,从TRIPs协议对技术转让仅有零星的原则性规定可见一斑,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协议的目标和原则,第66.2条特别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应鼓励其域内的企业和机构,促进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技术转让,以使它们创造合理的和独立发展的技术基础”,但实践中难以适用。在协议中有关强制许可条款中,未提及“应对气候变化”是需要特殊考虑的公共利益。目前只有涉及公共健康领域的药品专利技术可以强制许可实施,但适用条件却极为严格,必须是发展中国家受到公共健康紧急情势困扰,2005年WTO总理事会通过了《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在第31条之下增加第31条之二条款,允许利用强制许可所生产的药品出口至在医药领域缺乏生产能力的国家,这被认为是在公共健康、药品的获取与专利保护问题上,国际社会形成一种新的人道主义价值取向[4],有学者认为这是迄今为止TRIPS协议框架最新的、也是最重大的发展[5]。
二、气候技术转让国际法的调适进路
如何打破知识产权对气候技术转让已构成的实质障碍?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存的现实条件下,能否考虑通过国际法律制度的调适或重置来解决或缓和上述冲突关系?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法为气候技术转让这一动态过程的顺利发生提供了静态的制度保障,明确和保护了气候技术的产权归属及权利人正当的无形财产,理论上应该可以充当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气候技术转让过程中利益平衡的“调节器”[6]。
﹙一﹚法律生态化作为调适的指导原则法律生态化是指从环境保护的理念出发,对现有各部门法从观念到法律制度进行更新、改造,使法律朝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实现法律理论以及法律制度的生态化[7]。美国法社会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也提出“回应型”法律是未来法律改革的方向,相对于关注形式理性的自治型法律而言,回应型法律是现代法制的一种实质理性追求,它把社会的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8],气候变暖的严峻现实,迫使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作出回应。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指向演化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趋势。2008年6月WIPO举办的一个专题研讨会就专门讨论了多边环境协定下知识产权在技术开发和转让中的作用,同年9月第41届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年会将环境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列入大会议题,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扬的“提倡绿色创新”主题强调知识产权对推进研发绿色技术和环保产品的重要作用[9],表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必须朝生态化方向发展和改革,如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副主席HEAkikoDomoto所言,“20世纪的法律以经济增长和发展为基础,但21世纪要求从环境角度,尤其是从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退化以及污染等重大环境问题的角度重新评判所有的法律”[10]。因此,为更好地转移气候技术,使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好地适应气候变化,当以生态化为指导原则对既存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加以调适,以利于气候技术由发达国家转向发展中国家。
﹙二﹚利益平衡作为调适的法理依据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共同的气候利益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共同的气候利益不仅受国际气候法调整规范,也应该在知识产权制度内得到体现。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制度,指制度内的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知识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知识产权就是信息产权,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是有限的,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专有成分太多会影响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及信息的自由流通,公有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不利于知识产创新,造成原动力不足[11],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专有和公有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就气候技术而言,其本身具有公共利益特性,就是说对其发明创造最终的目的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这里,为了激励人们更多限度的自由创造,以专利制度对其进行私权保护,无可厚非,但如果一味强调对专利权利人的私权保护,势必造成对专利信息的垄断,不利于社会对信息的获取,不利于技术的传播和扩散,发展中国家或支付巨额专利许可费来获取技术,或因无力承受巨大经济代价,陷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极度茫然,这与共同的气候环境利益保护及专利制度“促进公众充分获取专利信息”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以利益平衡为法理依据调适知识产权制度,衡平气候公共利益和私有知识产权,针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条款稀少、多为原则性规定和难以适用、操作等困境现状进行调适,增加公共利益适用的范围、内容和具体化程度。
﹙三﹚基于环境利益的强制许可作为调适路径基于利益平衡的法理,实施以保护环境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许可是气候技术转让国际法调适的具体路径,具言之,就是在TRIPs协议中增加对气候技术转让的强制许可适用条款。专利权是一种独占的垄断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该专利,但为了平衡专利权人财产私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制度对利权人的权能进行限制,强制许可是最典型的限制形式之一,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理念的具体表现。气候技术能否适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发生基于以下三个原因: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强制许可、普通强制许可和交叉强制许可[12]。其中,为了公共利益的许可可以作为气候技术强制许可的原因,因为气候技术转让本身就是为了实现公共的气候环境利益,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对气候利益的获得尤为迫切,这直接关乎其生存问题。但目前TRIPs协议和各国的专利制度并未将环境作为公共利益加以考量适用强制许可。TRIPs协议第31条虽然规定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允许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情况或有公共的非商业使用情况时,各成员国可以在未经专利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因为没有对这些情况加以细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直以来对强制许可的适用存在明显分歧。直到2001年多哈WTO部长级会议通过《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多哈健康宣言﹚第一次列将公共健康危机明确列为上述强制许可事由,《多哈健康宣言》的意义是积极的,因为它确认了公共健康应优先于私人财产权,并且明确WTO成员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权利[13],2005年WTO理事会通过《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以法律形式将基于公共健康作为强制许可事由确定下来并在内容作了适当扩充。调适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气候技术转让的规定从TRIPs协议对强制许可的规定条款入手。前述分析可知,知识产权制度终极目标是实现知识信息的社会传播和公共利益,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过度保护知识财产权而轻视公众利益,是工业革命以来崇尚经济利益至上的理念使然,气候变化应对刻不容缓,涉及广泛的环境利益,如上文所述,现代法律制度改革应朝生态化方向发展,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达到平衡状态是其内在要求,只有利益平衡才能维持机制的长久存在。因此,气候技术作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传播和扩散气候技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气候技术转让作为公共利益被明确列入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中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2013年3月,由厄瓜多尔向TRIPs理事会提交的一份题为《知识产权、气候变化与发展》议案作为“其他事项”被提上会议议程,并引起会议各方长时间讨论,在今年2月和6月的TRIPs理事会上更是被作为主要议题讨论。议案认为当前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阻碍了环境友好技术﹙EnvironmentalSoundTechnology﹚的使用与发展,必须对TRIPs协议进行修正,参照2001年《关于TRIPs与公共健康的多哈部长宣言》,缩短绿色技术的专利保护期限、放款TRIPs协议的灵活性条款适用及参照特殊药品专利增加对气候技术强制许可适用①。厄瓜多尔同时表示将在今年10底召开的TRIPs理事会上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该议案得到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包括中国、巴西和印度在内的新兴发展中大国家,当然,由于触犯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利益,受到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强烈反对①。可以想象,气候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问题必将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未来WTO及TRIPs理事会内争论的重要议题。强制许可的具体操作包括,首先要对气候技术的概念作清晰界定,将涉及气候变化的技术类型化,将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的气候技术抽离出来,与其他的一般技术或主要是商业用途技术相区别,于那些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的基础技术允许在TRIPs协议下适用灵活性条款强制许可,放宽对最不发达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相关技术的专利保护条款适用条件制约。其次,在TRIPs协议有关强制许可的条款中将气候技术及其转让明确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事由,将气候环境与公共健康一起,规定为人类的公共利益,适用强制许可实施。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