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范文1

本文结合国内外保险业发展趋势,从保险业集团化发展的意义出发,探讨保险集团化经营模式的要点,对集团多元化发展趋势中的相关进行思考并阐述。

一、保险业集团化发展的现状和特点

2002年《保险法》修正案颁布,允许保险公司资金用于设立保险。在的许可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组建控股(集团)公司,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资产管理资公司、保险销售子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方式来实现集团化经营。2003年,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了集团化改造,完成了产、寿险在同一集团下的融合。三大国有保险集团的成立标志着保险业以集团化为主要模式的混业经营的开始,加上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以集团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保险集团成了大型保险公司的共同选择。

以人保集团为例,2005年,人保健康、人保寿险、中盛国际、中元经纪四个子公司成立。到2005年底,中国人保已经由原来的一家公司发展为人保控股及其8家子公司(含中盛、中人、中元三家经纪公司)的保险集团,业务经营由原来的非寿险发展到寿险、健康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等领域。

再看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2003年,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了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相继发起、设立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经营业务涉足再保、直保、投资、传媒、保险经纪、培训等多个领域。

从2005年开始,保险业集团化发展显示出强劲势头,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从实际情况来看,保险集团的发展,主要是通过横向分工和纵向分工两条路径来实现。从横向看,为了发挥主体公司的品牌优势,充分利用原有业务机构和客户群,向相关业务延伸,在主体公司的基础上,设立财产险、寿险、健康险、再保险等若干专业子公司;从纵向看,根据经营环节,将不宜完全“外包”但需要实行公司化经营的业务进行分离,成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经营,如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保险资金的专业化运作、建立保险销售公司、组建进行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和客户服务的经纪公司、提供保险损失勘查、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的公估公司等。

二、保险业集团化发展的意义

1、有利于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

组建保险集团公司,为实施专业化经营搭建了平台,集团公司可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外部市场状况和政策条件,适时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发展新业务或对原有业务进行“拆细”,从而达到专业化经营的目的。从横向看,保险集团公司设立财产险、寿险、专业健康险、再保险等若干专业子公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确定一定时期内的主导业务,通过发挥多业务优势和内部资本市场的作用,消减市场波动对集团公司盈利的;从纵向看,按照保险产业价值链上的不同环节组建专门的公司进行经营,组建资产管理公司、销售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主体,用市场交易代替内部分工,使市场主体更加关注专业化经营,更加注重技能培养,提高生产效率,增强行业竞争力。

2、有利于壮大保险机构的实力和竞争能力。

集团化、大型化、综合化是当今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国的保险机构规模偏小,资金实力不足。2003年,人保财险净资产为22亿美元,中国人寿为75.43亿美元,平安集团为15.65亿美元,而2002年美国国际集团的净资产为591.03亿美元,2003年英之华为186.97亿美元,荷兰国际集团为401.52亿美元。大型跨国金融保险集团大举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截至2005年底,我国已有38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世界500强企业的46家保险公司中,有27家在我国设立了营业机构,全球最大的50家保险公司中有29家在我国开展保险业务。从2000年至今,进入我国保险业的国外资本在保险业总资本中占比已由3%上升到37%.我国保险行业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充分利用WTO的保护期,在外资公司尚未在我国完成布局之前,通过战略重组,尽快做大做强。通过组建保险集团公司,是保险机构实现规模扩张和资源整合的极佳方式,可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巨大且业务多样化的保险集团,实现大型集团规模、范围经济、风险分散和协同效应的优势。

三、保险业集团化发展的趋势

当前,大量产业资本深度融入证券、信托和保险业等金融领域。石油、航空、铁路、邮政、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积极进入金融和保险市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产生了一大批横跨生产和服务业两大领域的产业金融集团。

如中国粮油食品(集团)公司先后组建了合资的中英人寿保险公司、中怡保险经纪公司,介入保险领域。

今年国家电网公司将相继申报成立信托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初步形成以财务公司、财险、寿险、信托和证券五大金融支柱为核心的金融运作平台,由其金融资产管理部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这些大型的产业集团通常在内部设有金融(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下设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混业经营,各子公司在上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但同一控股公司下的财务公司、产寿险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实现人员、业务交叉融合的混业经营,即:集团混业,经营分业。这种模式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在同一金融机构内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交叉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子公司等相关机构及业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各对应监管部门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按照《公司法》规定,控股子公司的风险由各家股东以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保险集团化运作的模式

1、互补而非竞争的业务分工

保险集团通过搭建具有互补性的业务结构,实现各业务单元的协调性和相互带动。保险集团协同效应的发挥,建立在内部子公司各自业务边界清晰的基础上,建立在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公司之间、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业务上的非竞争关系,对形成良好的业务结构和经营秩序十分重要。

从纵向看,可以以保险公司为中心,向前端—保险或保险经纪延伸设立子公司,也可以向后延伸设立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司主要是为保险公司销售产品;保险经纪公司的特长是风险管理服务和保险市场开发;保险公估公司则是客观中立的进行损失勘验、保险赔款理算的第三方。产品开发、保险服务和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的专业特长。这些子公司业务分工明确,互相协作补充,在各自专业分工基础上较易形成核心竞争力,并由此形成各自利润源。

2、共享的营销和技术支持

充分利用原有的营销机构网络,建立集团营销协作机制,在专业分工基础上进行合作,发挥营销机构网络的最大效能。

对很多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来说,充分利用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业务网络为客户提供现场服务,是一种既又便捷的经营模式。

集团公司需要业务经营创新和综合的能力,充分掌握宏观政策、行业及市场综合信息,为子公司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3、统一的信息平台

集团公司应构筑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建立互通互联的业务运营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客户信息系统,建设集团公司公共网络平台、办公与信息交换平台,支持各子公司公用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以节约经营成本,实现资源共享。

4、系统化的品牌策略

品牌是保险集团的重要资产,统一品牌对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塑造整体形象具有重要意义。集团公司不仅应有较强的品牌管理能力,而且更需要对集团品牌形象与声誉进行系统开发和经营,通过深度挖掘品牌价值,集中开展市场推广,提高品牌强度。同时,集团公司还应帮助各子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集团品牌进行一定的延伸,并保证集团主品牌与附属品牌之间在视觉与内涵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系统性。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范文2

1.权责发生制与保险的谨慎性存在着两则必反。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经营对象的风险性,保险成本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责任的连续性等经营特性,与经营环境的融合和交织,使保险公司经营较之一般企业经营更具风险,加之保险公司涉及广大的公众利益,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这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过去,由于保险公司更多地考虑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忽视了谨慎性原则,造成了保险经营的不稳定性和为数不少的不良资产。比如前几年比较突出的应收保费问题一直是保险公司老大难问题。由于“三角债”因素及其自身存在的不流动性,应收保费居高不下,长期挂账不仅使保险公司失去了投资机会,减少了投资收益,带来机会成本,而且应收保费按照权责发生制作为保费收入入账后,保险责任开始生效,由于保费未到账,而保险事故发生时客户又要求赔偿,容易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而且,按照目前法律判决大多案例,无论是客户未缴费,还是款项被人挪用,保险公司一般都败诉。这样势必引发信用差的客户钻空子,恶意拖欠保费,使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加大;分保方面,在法定分保情况下对于未收到的保费,公司仍需垫付一定比例的分保费用;税收方面,公司还要支付营业税及附加和所得税,而且现实的保险行业高税率对公司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所以这几年许多公司干脆另避蹊径,采取长期不入账或少入账的办法,这显然又违反了权责发生制,而且容易造成业务员催收未出险的到期的或临近到期的保险单的保费不交公司而入私囊或和保户私分。还有应收利息问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存款、贷款、保户储金等期末都应计算应收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而且对于逾期贷款,原制度规定逾期(含展期)未满一年,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应收利息尚未收回而作为利息收入入账后,这必然使保险公司形成虚假收入和虚假利润,最终以实收资本或侵蚀保户利益垫交国家税收,挂账的利息越滚越大,它所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简单的寅吃卯粮,而且已构成潜在的威胁,加大了金融风险。

2.权责发生制忽略了现金流量在保险经营中的重要性。

保险经营的对象不是商品,而是保单,保单一经签发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保险期满,保险公司负有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因此,保险业务实质上是对保险契约承担的一种将来偿付责任。对于保险行业,负债项目较一般会计重要,而负债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各种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而建立起来的各种责任准备金,不是盈利,而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是要随时支付的。保险经营作为一种负债经营,其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足够的现金来满足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现金流量在保险行业中具有至尊的地位。而权责发生制由于在计量过程中运用了应计、递延、摊销和分配等一系列体现人为因素的会计行为,使得利润也最终成为受制于理念的计量结果,它可能是观念上的利润而非现实的利润。虽然某些公司账面利润很高,但有可能因缺乏足够的现金而产生赔付危机,导致大规模退保、挤兑,严重的会影响公司的生存,甚至导致破产。比如,这几年,日本先后破产了明治生命、东邦生命、第一生命等六家保险公司就是很好的例证。这些公司由于盲目追求业务规模,大量销售具有“还本性”的储蓄型商品,在保险公司经营“繁荣”的同时,现金的流动性减弱,隐藏财务风险,最后在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中受利差损的拖累而导致破产。

3.权责发生制下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与保险合同条款不相匹配。

对于保费收入,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第一个条件可以看出,保费收入的确认是以“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不是以“实际收到保费”为依据,从理论上看来,它是权责发生制,但从保险合同条款来看,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情况完全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无论是否收到保费,应确认为保费收入,它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对于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收费生效,即收到保费后保单才能生效,此时才能作为保费收入,它是基于“收付实现制”原则,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下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存在明显的矛盾。

4.权责发生制不能适应当前建立保险监管会计的需要。

保险行业对经济社会背负着巨额负债,承担着对整个社会的保障责任,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这决定了保险会计具有鲜明的法定特点,保险行业的经营必须接受严密的监理,以防范和化解由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引发的金融危机。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在全国各地应运而生,以此来维护相对弱势的群体“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监管的核心是偿付能力,它要求保险公司形成两套保险会计体系:

一是公认财务会计体系,

二是监管会计体系。

监管会计由于服务对象、目标以及假设不同,在稳健程度上显得比公认会计更为保守,所选用的方法和程序往往把稳健原则运用到了极致。保险监管会计体系的建立无疑对传统的权责发生制提出了挑战,如前所述,权责发生制强调的是收入和成本的关联和经营成果的客观反映,而不是偿付能力。

二、完善保险会计确认基础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应该重新审慎保险会计确认基础,客观分析保险会计环境,从保险公司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业务性质,可以实行“联合发生制”混合会计基础,即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扬长避短,充分体现其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决策需求。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应分别针对不同期限的保险业务采取不同的会计确认基础。

对于保险会计核算的分类,我国《保险法》按照保险业务不同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要求分险种分类核算。这种划分虽然照顾到了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需要,但不利于制定规范化的会计标准。当前在西方很多国家将保险业会计核算分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简称“短险”)和长期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简称“长险”),分别涵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笔者认为这很值得借鉴。因为短期保险与长期保险在保险内涵、风险特征、保险期限特别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具体规范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会计核算方法的处理上也应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对于“短险”(比如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的确认可采取权责发生制,即保费收入应于投保人应当交纳保费时确认,因而它存在应收保费,应收保费必须入账。但这里有个例外,对于“短险”中分期缴费合同应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并可考虑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作出特别约定:“本保单未交款不生效”或“赔付时按实收保费占保单保费的比例赔偿”。对于“长险”(比如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的确认平时应采取收付实现制,即保费收入应于收到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时确认,因而它不存在应收保费,但在会计期末通过责任准备金调整回归到权责发生制。

2.对于利息收入的确认基本上采用收付实现制。

对保险公司发生的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保户储金、存款等期末都不再计算应收利息,一律按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利息后确认为利息收入。应收利息主要是指债券投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和原贷款挂账的利息。对逾期贷款,应缩短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3.对于其它收入一律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

保险公司除了保费收入、利息收入以外,还有追偿款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入、代勘查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其它收入,这些收入的确认,从成本与效益原则考虑以及稳健性出发,采用收付实现制。

4.对于成本与费用支出的确认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对保险公司发生的保费支出(比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各项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三项准备”等)以及利息支出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和计量,凡是在本期发生的,都应全部在本期入账,不应延至下期入账,将本期成本费用作为下期成本费用处理。对于其他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在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应当重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比如,对于有“三项指标”控制的防预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应按比例控制使用,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待摊和递延不能混乱使用,也不能采用预提方式;对于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不得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范文3

[关键词]国际保险,国际保险关系,国际保险市场模式

一、国际保险发展趋势及变革

(一)国际保险组织形式及变化

1.股份制保险组织形式。在世界50强保险公司排名榜中,大部分为股份制保险公司,而且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也大多为股份制形式。从发展趋势看,股份制形式的保险公司还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2.合作保险组织形式。它是由需要保险的个人或单位共同出资组织起来的保险实体。合作保险组织通常也采取公司形式,它以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活跃在保险市场上。

3.个人承保经营保险组织形式。个人承保经营方式主要为英国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所采用,个人承保有300多年的历史。根据劳合社法规,缴纳规定的保证金,并以其全部资产作为履行责任的担保,个人成员组合成辛迪加,接纳专项业务。不过,劳合社市场近年来也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引导个人承保商组成有限公司。

(二)国际保险业务范围及发展

1.主要财产保险。科技发展推动了运输业的发展,汽车运输保险、铁路运输保险和飞机运输保险相继产生并发展,进而成为财产保险中的主要险种,同时各险种的责任范围也得到完善。

2.保险种类延伸。社会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责任保险不断充实于保险领域:有的成为附加险,以法定形式承保;有的成为独立险种并加以细化,如公众责任险分为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个人责任险等。

3.保险责任范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保险责任范围也不断扩展。如飞机的飞行速度加快,载客量增加,相应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要求也就增加,保险的责任范围扩大,形成了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和货物责任险、机场责任险及战争险等保险体系。

4.无形资产保险。新科技的发展推动了新工业、新工艺的产生。如电力革命带来了电动机和发电机的广泛运用,于是财产保险就增添了保险机器安装和损坏风险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进而扩展到无形资产的保险,如利润损失险或营业中断险的产生。

5.信用保险产生。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资本输出规模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发展,投资者可能遭遇外汇风险和信用风险,尤其是国际付款方式的多样化,出口信用保险应运而生。

6.人身保险变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类寿命的延长,人身保障内容已从生命保障进入到了生活质量和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险,保障程度也体现出时代的特征——高额保险。

7.科技保险发展。随着高新技术的发明和运用,集装箱运输的推广,核电站的建设,航天卫星的发射及计算机网络的形成,又为保险展示了新的发展前景——集装箱运输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和计算机犯罪保险相继出台。

(三)保险业务操作技术及运用

1.选择一揽子综合保险。为适应现代生活快节奏,既要实行简便易行的投保方式,又能满足投保人多种多样保障需求,保险公司提供了“一揽子综合保险”,让投保人签一份保单便能获多重保障。

2.增加保险技术选择度。即基本险的责任范围相对限制在主要风险上,然后通过各种附加险的配置或特约条款的选择,使投保人可获得针对其投保对象特定的和合适的保障。例如,商业企业在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外还可特约附加商业盗窃保险。

3.提高核保技术精确度。现代保险种类繁多,发展快,综合性强,保险核保人员需掌握多险种知识,以适应因科技进步引发的各类保险险种核保需要,如要适应火险、责任险、劳工补偿险等险种内含危险因素的变化,以及承担责任范围的调整。所以,对核保业务操作技术要求更细致,以便核保人员技术素质要求更高,不断提高核保精确程度。

4.科技领先与加强风险管理。当代保险领域的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日益显示出其先进技术的内涵。各国保险公司都能运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数据系统和电脑网络实施业务安排和管理的科学化;在损失控制中,都注重确立“防重于赔”的经营方针,并运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四)国际保险资金运用及效益

保险基金已成为各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发达国家的保险基金不仅投向不动产,用于购买有价证券和发放贷款,还采用银行和信托存款的形式投资。有些国家为了更好地实施资金运用原则,还创设了保险资金安全运用保障服务系统。跨国投资一般能带来更大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金融风险。各国保险人都对全球的金融风险极为重视,对投资取向采取更为灵活的选择手段,投资结构也更为合理。

二、国际保险关系的发展和变革

国际保险关系是国与国之间发生的保险关系,这种关系形成的主要载体是保险资源要素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和保险经营在国与国之间的活动。

(一)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国际保险关系发展

1.国际保险关系范围扩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必然会带动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不断流动,许多国家和地区会不断参与进来,形成新的国际保险关系,扩展了国际保险关系的范围。

2.国际保险关系规模扩大。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所带动的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使参与国家或地区不断形成新的国际保险关系,促进了国际保险关系的量的增加。

3.国际保险关系层次提高。世界经济一体化推动了两国或多国间的双边和多边国际保险关系,使国际保险关系层次不断提高。

4.国际保险关系竞争加剧。世界经济一体化在带动保险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同时,也加剧了国际保险市场的竞

5.国际保险关系发展良好。世界性对外开放潮流的形成促进了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合理流动,推动了国际保险关系的发展,使国际保险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高新科技的进步与国际保险关系发展

1.高新科技进步——网络保险发展——国际保险关系新的发展。互联网打破了时空的界限,无限增加了企业与潜在客户的接触机会,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规模,降低了咨询和交易的成本,简化了交易的环节,使快速、便捷的个性化服务和自助式服务成为可能。网络保险这种新的销售模式正促成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出现一种革命性的变化,网络这一时空的无限性特点将推动着国际保险关系的迅猛发展。

2.高新科技进步——风险国际化——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高新科技的应用所产生的新的系统风险,如核扩散造成的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破坏风险、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应用所产生的系统风险等,它们通常是超越一国或数国形成区域性的世界性风险,这种风险需多家或多国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从而促进了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

3.高新科技进步——系统风险防范技术——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高新科技提供的先进技术条件使得各种系统风险通过由多国保险公司协作联合承保而形成复杂的国际保险形式,从而形成新的、高层次的国际保险关系,推动了国际保险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层次的提高。

三、国际保险市场发展结构及模式选择

(一)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和多元化特征

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具有一体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区域性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的主要形式,而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则是其总体的发展趋势。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已经出现并存在着许多的区域性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而这些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就构成区域性的国际保险市场,其中尤以欧盟保险市场为代表。其实,各区域保险市场内部保险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及其进程,以及各区域之间保险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和互动,都会构成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各种活动,从而使相对独立,但又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和相互协作的保险市场上的保险活动自由化和一体化,进而实现其协调性、规范性和公平竞争性,它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组织管理者和进行协调的法律依据和机制建立和完善国际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是其发展的内在客观要求。

另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又具有多元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国际保险市场是基于各国保险活动的国际化、自由化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跨国界保险活动的场所或领域。由于各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其它国家保险经营与保险服务主体的进入,使各国国内的保险市场本身与国际保险市场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融合。而整个国际保险市场在融合中又会体现出地区性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在保险供给与需求,以及在法律体系、监管等方面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二)国际保险市场的结构和内容

国际保险市场由市场的主体、客体和价格三部分组成。市场主体是指国际保险市场上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给方、需求方和中介方;市场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由于保险是为了在风险损失发生时给予补偿或给付的经济活动,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客体是保险经济保障;市场价格是由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求双方所决定的。但是,影响国际保险市场上价格水平的因素还有很多。当然,国际保险市场上供给的力量通常对于价格水平的影响要更明显一些。

国际保险市场的管理者主要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国际保险市场是跨国界的,但参与国际保险交易的双方或中介人都分属于不同的国家,要接受所在国政府以及相关法律的监管和约束。况且作为国际性的保险业务交换不仅要获得准许,而且还受制于保险本身内在运行规律的要求。其实,在国际经济贸易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了不少国际法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并得到了国际保险界.的认同,为维持国际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人协会、同业公会、经纪人协会等在加强市场管理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保证了各经营主体在国际保险交易中的规范化运作。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些国际性保险组织在加强保险专业技术的研究和指导,组织成员国定期交流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推动国际保险市场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行为的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国际海上保险联盟组织主要研究海上保险的各种技术问题,以提高海上保险业务技术水平;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联盟是从事信用和投资保险业务研究的行业性国际组织,它们专门拟订为各国共同接受的信用保险经营原则和保险条款,并协调各国信用保险的费率和条款。

国际保险市场包括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和自保市场。原保险市场是指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国际原保险市场还包括这些原保险公司在国外开办的从事直接业务的海外分支公司。其实,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还有不少原保险公司从事相互的再保险业务,所以,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事实上并非是完全分离的。再保险市场是由各种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集团公司等组成。自保市场主要是指一些自营保险公司。这是按承保方式的分类。如果按业务性质划分,国际保险市场包括寿险市场和非寿险市场。按照承保方式还可以将寿险业务分成个人寿险(1ndividual)和团体寿险(group)。各种非寿险产品的交易都是在非寿险市场中进行的,具体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等。

(三)国际保险市场变化的模式选择

按照市场结构细分理论,可以将国际保险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类型。完全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存在大量的买方和卖方,资源流动自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加保险市场的交易活动自由,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保险行业协会在保险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垄断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少数大公司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垄断公司与垄断公司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寡头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保险市场中仅有几家保险公司,这几家保险寡头瓜分垄断绝大部分保险业务。完全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国际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控制。可以认为,目前的国际保险市场属于寡占的市场——国际保险并购浪潮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中超级航母的出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并购实现了强强联合,这不仅反映在保险业内部产寿险业的各大公司的兼并重组,而且还反映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的融合。在此基础上,国际保险市场上出现了金融超市,它汇集了巨大的资本和庞大的分支机构体系。而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国际保险市场中大小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模式。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范文4

[论文摘要]本文就我国商业银行的客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展开研究,分析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途径提出风险评估的相应评估、计量方法最后研究了客户信用风险的应对、市场风险的控制和监控以及操作风险的转移方法以期为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引言

伴随金融风险复杂程度的上升银行业正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其风险管理理念、手段和技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已经逐步由传统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向以风险资本约束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迈进。提升国内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事关国家金融安全稳定的大局其意义十分重大。

二、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

商业银行风险的主要类型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故商业银行的风险识别相应的为:客户信用风险识别;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识别;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识别。

1、客户信用风险的识别。是指对客户各项风险因素的捕捉和分别进行判断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客户信用风险的尽职调查过程。客户信用风险评级指标主要包括基本面指标、财务指标两大类内容。(1)基本面指标。又称为定性指标或非财务指标包括品质、实力、环境三个主要方面。品质类指标包括管理层素质、股东治理结构、还贷诚意、信用记录等多个方面。实力类指标从客户的资金、技术及设备、管理、人员等各方面考量企业实力高低。环境类指标包括市场竞争环境、信用环境、政策法规环境;(2)财务指标。对财务指标的分析主要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成长性指标和其他指标等几个方面。诬脍债能力指标主要考量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平衡的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等;②营运能力指标主要考量客户的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运资金周转率以及流动资产周转率等等。③盈利能力指标主要考量客户总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④成长性指标主要计算和分析销售收人增长率、利润增长率、权益增长率等。

2、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识别。银行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重新定价风险也称为期限错配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或重新定价期限所存在的差异;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也会使收益率曲线斜率、形态发生变化从而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基准风险也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是另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期权性风险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商业银行应当对每项业务和产品中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分解和分析及时、准确地识别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市场风险的类别和性质。

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识别。操作风险识别过程应该以当前和未来潜在的操作风险两方面为重点。这个过程应该考虑:潜在操作风险的整体情况;银行运行所处的内外部环境;银行的战略目标;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银行的独特环境因素;内外部的变化以及变化的速度操作风险识别的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1)操作风险内部分析。其作为日常业务计划循环流程的一部分而完成典型的是通过一个业务部门员工会议来完成;(2)操作风险指标分析。银行可选择一些和风险产生有关的”关键指标”通过监控这些指标发现存在一些能够引起风险发生的条件;(3)升级触发指标分析或临界触发指标分析。通过将当前交易或事件与预先定义的标准相比较引起银行管理层对潜在领域进行关注;(4)损失事件数据分析。用以往单个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数据记录等信息来识别操作风险及其诱因;(5)流程图分析通过绘制业务和管理活动流程图排查和识别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

三、商业银行风险的评估

风险估计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二步。通过风险识别商业银行在准确判明自己所承受的风险在性质上是何种具体形态之后随之需要进一步把握这些风险在量上可能达到何种程度以便决定是否加以控制如何加以控制。

1、商业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的评估

客户信用风险的评估是指根据客户经理对客户信用风险识别判断的结果对客户整体的信用风险高低给予评估得到客户信用风险评级结果。其评估方法主要有:(1)专家判断法。专家判断法主要采取"5C"分析框架:借款人的品质(character)、还款能力〔capacit办资本金大小(capital)、抵押品情况(collateral),所处环境情况(condition),(2)信用评分法即结合信贷专家的业务经验预先设定的一系列主观和客观的风险因素将这些因素设计为相对固定的打分表由评级人按照打分表确定客户的信用风险评级结果。(3)模型法。其可分两类:一类是建立对客户信用风险的多变量判别模型包括线性概率模型、L.ogit模型、Probit模型和多元判别分析模型;另一类为市场模型或套利模型如期权定价型的破产模型、债券违约率模型和期限方法、神经网络分析系统等。

2、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评估与计量

在市场风险识别后应根据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选择适当的、普遍接受的计量方法将所计量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市场风险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加总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可采取不同的方法或模型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帐户中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计量方式包括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和运用内部模型计算风险价值等此外还可采用压力测试等手段进行补充。商业银行应采取措施确保假设前提、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并当对市场风险计量系统的假设前提和参数定期进行评估制定修改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内部程序。

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评估。

操作风险被识别出来后对其进行评估以决定哪些风险具有不可接受的性质应该作为风险缓解的目标。进行这一步骤时通常需要通过考察一项操作风险的驱动者和原因估计该项风险可能发生的概率;此外还应在不考虑控制战略影响的情况下评估一项操作风险可能的影响。对风险可能影响的评估不仅要考虑经济上的直接影响还应该更广泛地考虑风险对公司目标实现的影响。

四、商业银行风险的应对

做出适当的风险评估后需要决定如何应对这些风险。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的高低银行所有人员需选择合理的风险应对对策包括规避风险、接受风险、降低风险和转移风险。

I、商业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的应对。客户信用风险的应对是指基于对客户信用风险的评估结果银行应采取相应措施来防范、化解或控制其信用风险。表现为:①根据客户信用风险评级结果确定客户准人标准把好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第一道关口;②根据客户信用风险评级结果对存量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信用风险高低不同的客户银行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和管理措施;③根据客户信用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提供的关键信息提高对客户信用风险监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率;④参考客户信用风险评级结果确定贷款定价弥补信用风险可能产生的预期损失。

2,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控制与监测。(1)市场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包括:①限额管理。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对各类和各级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根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②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③对重大市场风险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案;(2)市场风险的监测与报告商业银行定期、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供有关市场风险情况的报告。向董事会提交银行的总体市场风险头寸、风险水平、盈亏状况和对市场风险限额及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等内容;向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交按地区、业务经营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分解后的详细信息等。

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转移。目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转移技术主要有:(1)购买保险产品。主要有:银行一揽子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未授权交易保险;财产保险和其他险种等;(2)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商业银行在对其操作风险予以量化的基础上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出售金融衍生工具以将操作风险有效并分散地转移到交易对手那里到期时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本息;(3)其他风险转移方法。在某些情形下银行部门可以通过一些特殊的形式将其操作风险向其他非金融部门、非商业机构转移。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范文5

【关键词】保险经纪;财务核查;财务风险

一、保险经纪业务财务核查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保险经纪市场起步较晚,国内保险经纪公司从2000年起才相继成立,市场经验缺乏,与之配套的法制法规尚不够健全,保险经纪业务的不规范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之间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问题比较严重。当前,少数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依然淡薄,虚构保险经纪业务、将直接业务转为经纪业务而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或者故意将保险经纪业务当成保险业务处理,因保险费比例一般比保险经纪费比例高,从而达到非法套取资金,用来作为营销费用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甚至进行商业贿赂等违法活动,以达到拉升业务规模、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亦不能排除部分套取的资金进入个人腰包的可能,这些行为均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形象,保险经纪业务必须通过财务核查来不断地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保险经纪业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保险业竞争压力过大。由于市场主体增多,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下,保险行业市场竞争十分激烈,部分保险企业通过违规手段抢占业务,而保险机构自身展业费用有限, 商业贿赂、设立小金库、逃避税负等目的的非法行为屡见不鲜,不正当竞争手段屡禁不止。

随着保险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保险公司需要想方设法维护老客户关系并开拓新业务,销售经理的压力非常大。尤其在企业财产险领域,有不少大客户是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很难单靠产品的价格优势来获得竞争力,很大一部分开支花在维护关系等方面,而这些开支有很多是无法开具正式发票的,保险公司只能通过保险经纪等中介渠道想办法来将这些开支找补回来。

同时,保险中介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从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企业采取各种违法违规手段套取资金的动机。事实证明,大多数基层保险公司都会选择违规支付或变相支付高额的费用及经纪佣金等手段解决费用来源问题。

2.保险公司的营销目标异化。在当前的经济大环境下,生产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制约了保险市场需求,保险行业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较严峻,保险公司保费压力增大;另一方面是受益于前几年保险行业效益良好、积累了较好的基础,有的保险公司又重新将业务政策由效益导向调整为规模导向。部分保险公司将业务政策由效益导向调整为规模导向,不顾市场实际、公司管控能力和亏损预期,普遍存在制定高费用激励政策冲规模、争速度、保份额的现象,分支机构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和考核指标,不惜采取给投保人返还高额回扣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开展不正当竞争以达到抢占市场或保住市场份额的目的。

3.保险业务性质复杂性。由于保险产品不同、业务渠道不同,可以支取的费用比例不同。因此,营销人员会将保险业务从没有手续费的渠道或者手续费率较低的渠道,调整到有手续费的渠道或者手续费率较高的渠道。如果将直接业务设法变成保险经纪机构的业务,保险公司就能支付保险经纪佣金,以套取费用。同时,不同中介渠道的手续费用也存在差异,将手续费较低的渠道业务变成手续费较高的渠道业务,也能套取费用。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为了抢占业务,抬高给经纪机构、营销员的佣金或手续费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最常用的手段。某些保险公司无视保险监管法规,带头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冲规模、抢业务,默许、纵容、甚至鼓励支持分支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业制定的手续费自律上限形同虚设。

4.退保业务存在漏洞。另外,某些保险公司有通过经纪业务渠道达到以下目的的需要:某些保险公司授意保险经纪机构编造虚假申请材料,出具虚假的保险公估报告,向保险公司申请批退保费、做假赔案支付赔款(往往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经纪机构再将收到的“批退保费”或赔款给予保险公司或其指定的对象(如投保企业负责人),自身也从中获取不当利益。

5.保险公司的监管存在缺陷。随着历年来监管部门为整治环境以规范保险市场,外部监管环境越来越严厉,保险公司套取资金的方法和途径越来越少、成本越来越高,但是将保险经纪业务当成保险业务来处理而套取资金的手法较为隐蔽、不容易被发现、违规成本较低。另外,行业监管机构要查证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经纪渠道非法套取资金的事实并不容易,很难对企业进行全面细致的外延检查,只能将其他证据易得且十分充分的违法事实进行公示和处罚。

三、保险经纪业务财务核查的方法

1.检查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业务的真实性

如果是虚构的保险经纪业务,即保险公司把直销渠道业务调整为保险经纪渠道业务以套取资金的,一是可以检查对应的保险经纪公司是否据实开具经纪费发票并做业务收入账;二是可以重点检查对应的保险经纪公是否取得了投保人的授权而成为投保人真正的保险经纪人、以及是否为投保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险经纪服务,从这两点可以判断其是否为虚构的保险经纪业务。

2.检查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真实性

保险公司将手续费率较低的保险经纪渠道业务调整为手续费率较高的保险渠道业务以套取资金的,这种情况核查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在保险公司内部它体现的就是纯粹的保险业务,没有更多的其他线索,只能通过延伸到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排查,此种情况一般会有以下特点:一是保险经纪公司会照常给保险公司开具经纪佣金发票、纳税并做业务收入账,而保险公司一般不要该笔经纪佣金发票,就算发票拿去了也不会入账。二是保险经纪公司银行账户收到的该笔经纪佣金一定不是保险公司对公账户汇出的,而是以个人名字汇出甚至是以现金方式结算的。监管部门平时在对保险经纪公司进行财务核查时如果发现此类情况,可以到对应的保险公司进行核查,这类情况从对保险经纪公司的财务核查入手比较容易发现问题。

3.检查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业务批退的真实性

首先,从财务上查看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业务批退保费资金的流向。如果是虚假的批退,相应保费一定不会直接退到被保险人账户;其次,如果保险公司将批退的保费付给了保险经纪公司,则应延伸检查保险经纪公司是否将相应的批退保费付给了被保险人;然后,批退申请是否由被保险人亲自申请,还是由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代为申请;最后,财务上是否存在批单退费直接冲减应收保费的行为。

4.检查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业务赔款的真实性

首先,财务核查应查看保险经纪业务赔款的支付方式,如果是现金方式支付,则存在很大的嫌疑。如果是银行转账的方式,还应该检查经纪业务赔款的流向,如果是流向了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则应进一步核查赔款资金最终是否支付给了被保险人。其次,还需要查看理赔材料,核查是否存在真实发生保险事故、但虚增(夸大)事故损失、夸大赔款支出以套取资金的行为。

5.检查保险经纪业务的真实性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业务在进行经纪佣金结算时,必须有经双方盖章确认的业务结算表。因此,应根据结算表记载的佣金金额,核查实际支付的佣金金额是否与结算表一致。另外,还应该查看保险公司盖章确认的佣金比例确认单(或其他佣金比例确认文件)。保险经纪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询价时,会要求保险公司对佣金比例进行确认,核对佣金比例确认单(或其他佣金比例确认文件)上的佣金比例是否与业务结算表上的佣金比例相一致、是否与实际结算佣金的比例相一致。

总之,通过加强对保险经纪业务的财务核查和对保险经纪业务日常财务的监督管理,以判断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和研究对策,防范和化解保险经纪业务的风险,维护保险经纪业务的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罗蔚文.试论财产保险市场恶性竞争的成因与对策.中国证券期货,2013(1)

[2]郑立平.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黑龙江金融,2010(10)

财产保险的业务性质范文6

关键词:金融监管瓶颈;问题;对策;国际监管办法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2

一、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合称,是指政府通过某些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从本质上来看,它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定的行为。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与内容

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参与向金融市场提品的金融机构,以传统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为主,此外还包括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如一些业务性质和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贷款协会,集体投资机构,组织,银行附属子公司或者是银行持股公司所展开的业务,非机构性质的交易行为,如投资,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还有一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商业经纪人,出票人的监管等;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作为当代金融的主体,经营业务范围广,业务复杂,对它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内容有:

1.监管必要性和可能性: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相关衍生行业进行监管时,要对准入标准要求准入主体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条件,是否符合地域分布合理化要求等进行必要性和可能性的评估。

2.市场准入监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符合银行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注册资本要求;符合各项硬件软件要求等;成立保险公司,通过保监会批准;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符合注册资本要求;符合各项硬件软件要求等;成立证券公司,通过证监会批准,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章程;符合注册资本要求;符合各项硬件软件要求。

3.具体业务运作监管:对银行业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保险业的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证券业的经纪业务、财务顾问、投资咨询、自营业务、资产管理、承销保荐等。

4.市场退出监管:主要有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破产倒闭监管、对机构变更、合并监管、违规者终止经营监管等。

5.其他相关监管: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贷款风险控制、外汇风险、准备金等。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中国金融业目前经营模式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初级过渡阶段,相应的监管仍以分业监管为主;分业经营是指单方面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分业”管理,分业经营又可分为三块层面。

第一层面是将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剥离,金融类机构无权利对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以各种形式参与非金融机构经营。

第二层面是单独将金融业中的银行、保险、证券业剥离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只能经营权限内的相应业务,所属子行业的机构不能再次经营其他两个相交叉,类似的业务。

第三层面是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内部子行业的相关业务再剥离,如银行专营长期业务部门与专营短期业务部门相分离,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部门分离等。

基于国情,历史等原因,中国采用的分业经营模式使得我国近年来金融业飞速发展,在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受危机影响较小,在一定程度上还得得益于分业经营,可以说,分业经营对防范金融危机有着一定的作用;此次危机产生的一大因素在于危机主体资产严重泡沫化,而分业模式下的中国,因资产部门分开经营,可以防止资产被重复计算,重复利用,还可以防止隔离部门之间的风险传递,而相对结构透明金融业内部组织,业有利于监控,尽管业务有些单一,但金融机构内部结构简单使得资金的流向可监控,使风险透明化;在一定程度保证大量的储蓄存款的安全;关于这几点,对分业经营是给予肯定的。

然而,以科学发展观的问题看待事物发展的变化,就能发现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经济金融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分业经营模式日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瓶颈,分业监管也已经适应不了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因而我们要正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寻找新的突破点。

四、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多元化分业监管模式缺乏有效协调机制,体系不完善,信息滞后,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低下,对金融市场管理无法做到及时有效

在现行监管模式下,三大监管主体同属一级别,职权类似,地位相仿,三方之间缺少相互间的制约监督,三主体均负责各自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缺少有效的信息交流的途径,信息滞后,共享程度也低,虽是各主体负责所属行业,但却在同一行业设立多个监管部门,而行业之间的业务标准日益趋向模糊,结构日益复杂化,在一些交叉业务上,多层次监管易引起一定程度上的重复监管,浪费资源,降低效率,与国际金融业相比,分业监管模式限制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发展区间。

同时,由于各监管部门的监管重心不一,往往引起冲突,未能及时,有效的发现潜在风险和转移风险,使得监管漏洞和监管错误并存的尴尬局面,这都非常不利于将来有效的防范存在的金融风险。

2.分业监管法律制度导向善不明确

综合监管法律制度存在局限性,现有法律制度无法合理有效的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空白,地域性因素影响大,对存款保险机制,市场退出机制,救助机制明文模糊;专业监管法律制度层次较低,监管力度执行不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