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

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文1

关键词:税收管理;税收行政复议;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3;DF4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6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6-156-02

从纳税人角度讲,税是纳税人满足自身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依合宪性的法律向国家承担的一种金钱给付义务。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税是国家为获取实现国家职能所需的财政收入,对于一切满足法律所规定的课税要件者所征收的一种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法定义务。

从本质上看,税收体现的是国家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具体而言,税收决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公民对政府有关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且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有效的自我监管。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的救济手段、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

一、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

税收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定的税务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税务行政复议,是复议机关以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审查对象的一种具有典型行政法律特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结果对作出原税收决定的税务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能够产生法律效果。我国税收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的一种具体类型,与其他类型的行政复议相比较,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设置纳税争议复议的前置条件。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该规定表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也就是出现纳税争议的,必须先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则不能提起复议。也就是说,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必须先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否则不能享受提请救济的权利。因此,可以看出,税务行政复议必须以先行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作为提起复议的前置条件。

(二)税务复议是纳税争议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在普通的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纳税争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争议,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必须先进行税收行政复议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不能向法院。但是,除了纳税争议之外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其他税务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则没有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复议或者诉讼来解决争议。

(三)税务复议机关只能是作出具体税务行为的上级税务机关。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是其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表明,税收作为一种专门性较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复议管辖权是垂直的自我管辖,只能向同样具有税收领域专业知识的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二、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

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我国税务管理过程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制度之一,自设立之日起,就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设置的缺陷,税收行政复议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复议前置以及为申请复议设置的前提条件,严重损害纳税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如前文所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纳税争议,必须以纳税人先行履行税务机关的税务决定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为前提,这一规定,已经预设了纳税争议中纳税人处于不利地位的前提,在没有经过复议之前已经认为税务机关的税务行为具有可执行性,对纳税人的救济权,是一种严重侵害。而且,《税收征收管理法》还规定,要提起纳税争议行政诉讼,必须以税收行政复议为前提,对纳税人寻求司法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严重侵害。司法机关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重要保障,当其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就应该赋予其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复议前置程序,使得本身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当事人,更加丧失了司法救济的选择权,拖延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时间,是对纳税当事人权益的严重损害。

(二)复议管辖体制的弊端。如前文所述,税收行政复议的管辖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内部自我管辖,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审查。虽然这种复议方式可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解决税收行政复议专业性和技术性较高的问题,但是,此种复议方式,是“自己人审查自己人”的一种监督方式,上级机关为了整体利益,存在包庇下级机关的可能性,而且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行为的复议机关仍然是国家税务总局,有违“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传统法律原则,使得税务行政复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受到广泛质疑。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困难,缺乏可操作性。税收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不合法,并对具体税收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时,可以同时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但是,在实践具体操作中,违法或者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对纳税人具有反复适用的性质,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更加严重,而纳税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只能解决一次纳税争议,无权对所依据的法律规章制度的违法性作出决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税务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在税收管理法律体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更好的促进行政复议制度的行驶,充分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对我国的税收行政复议制度,应该从以下方面不断完善和改进:

(一)取消复议前置以及先行纳税的规定。取消侵犯纳税人正当司法救济权的复议前置程序,实行复议选择制度,赋予纳税人复议或者诉讼的选择权,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完善,对依法实行税收征管原则的有力体现。取消先行执行税务决定在申请复议前的规定,是对纳税人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请求救济的有力支持,可以有效的保证纳税人的权益。

(二)完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缺乏中立,就会出现税务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现象,税务行政复议对纳税人的救济就不会真正实现。为体现公正要求,要不断完善税收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可以设立一个专门从事税务行政复议的独立机构,或者设置在政法法治机构内,体现税务行政复议的公平性。

(三)建设税收行政复议的专门人员队伍。税收行政复议,是一项具有专业性的工作,在人员构成上,必须要掌握税收管理的专业知识,而且要理解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税收行政复议工作,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另一方面,要保证税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独立性,确立相关人员回避制度,保证税收行政复议人员公平合理的处理税收争议,不偏向,不徇私。

总之,税收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税收管理体系中对纳税人十分重要的救济制度之一,对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税务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要切实落实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其组织制度的构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纠正和防止税务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充分保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 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 程曙、余江涛.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1).

[4] 刘庆国.论税务行政复议功能[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4).

[5] 李悦媛.浅析我国税务行政复议[J].行政管理,2011,(08).

[6] 刘召.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税法理论与实务,2010,(09).

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文2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不服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

    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对申请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本条规定的是对这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问题。本条规定了五种特殊的情况: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在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三种:一是省、自治区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盟;二是县、自治县政府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从派出机关的性质看,它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设与之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但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对本辖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治安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使着管理权。归纳起来这些派出机关有四个特点:第一,它不是一级独立的行政机关;第二,从属于派出它的机关,受派出它的机关的领导;第三,派出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受派出它的机关的委托代表派出它的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下级行政机关完成行政管理任务;第四,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派出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说这些派出机关在社会生活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它们不是一级政府,但受政府委托履行了一级政府的职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了行政复议,自然成为被申请人,而管辖这一复议案件的理应是设立它的地方人民政府,从另一个角度讲,行政复议工作也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手段,人民政府对它自己的派出机关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责,复议管辖由派出它的人民政府负责应当说是即合理又便民。具体的说就是:对行政公署(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派出它的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区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派出它的县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派出它的市辖区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前一些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了一些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虽说都是派出机构,但不是都有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更不是在哪个方面都有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一些市、县税务局派出的税务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征税的职权,但对违反税收征管的处罚有的税务所就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关于哪些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实施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治安管理外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时,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因此引起了行政复议,公安派出所是复议的被申请人。对于这些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复议案件由谁来管辖,一是可以由派出它的政府工作部门管辖,如: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由公安分局管辖,因为公安分局对自己设立的公安派出所有领导和监督权,进行复议管辖义不容辞;二是也可以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如:对县税务局派出的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可以由县人民政府管辖。这一选择的规定同样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便民、公正的原则。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辖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谓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管理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经过授权,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授权有几个要件:一是授权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它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作出授权;二是被授权的行政管理权是共有权力,类似行政拘留这样的专有权力不能授权;三是应当授权给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应当有一定的管理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四是经授权后被授权组织取得了在某一方面或者某几方面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权力,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为什么要授权有关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从行政法理论上讲,国家的行政权应当由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使,其他组织个人无权对公民法人等实施行政管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在加强,行政管理的范围也越来越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不可能无限制的增加,为了满足现实行政管理的需要,一些法律、法规就授权一些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来代行一些行政管理权,同时,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务院的一些行政部门转变为企业,组建了全国性的公司,但仍行使着一部分行政管理权。凡此种种,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都有必要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一些组织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同时规定相应的责任。对于这些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谁提出复议申请,要看这个组织由谁直接管理,本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市里某一组织是直接从属于市人民政府的,就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复议管辖;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组织,向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如:县卫生防疫站由县卫生局直接管理,就由县卫生局进行复议管辖;三是由国务院部门直接管理的组织,向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共同的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前面介绍的情况不同的是,作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是一个机关,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联合大检查;也可能是依据几个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地方多个部门综合执法;还有政府部门联合办公等等,但必须注意的是,看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机关作出的还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作出的,不能只看表面形式,要看最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谁的名义,有些联合检查,各部门调查讨论都是在一起,但作出决定是以自己单位的名义,对于这样的决定不服,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将几个机关都视为行政复议对象,只能对具体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在实践中可能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同一政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同一个市的公安、消防、工商管理部门在联合执法过程中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市人民政府进行复议管辖。二是不是同一个地方政府的两个所属的工作部门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这还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两个部门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如:同一省两个市的规划局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省规划局进行复议管辖;第二种情况是;两个部门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如:一个市的物价局和一个县的工商局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省人民政府进行复议管辖。三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宣武区政府和崇文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北京市人民政府进行复议管辖。

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文3

本文着重介绍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无罪推定”在税收行政执法中的运用与思考。

文章论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在现实中的实践意义 ,尤其是在税收行政执法中的实践意义。

“无罪推定”是当今司法领域中运用较广,探索较为深入的课题之一。也是现在我国立法、执法体系中体现人文关怀的重要举措。因此,在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大力推行法制公平、公正、合理及关怀弱势群体等“以人为本”的法学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选择“无罪推定”这一话题,仅对其在税收行政执法中运用与思考这一侧面进行了简单的阐释。主要侧重了其在现实中的运用,对其理论上并为做太深入的阐释。例如:1、必须进一步确立征纳地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观念,要求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用税人诚信用税。2、必须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无罪推定”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变得切实可纠。3、要加强税收法律救济,强化自我纠正能力,只有正确确立纳税的法律主体部们,才能够依法行正。

随着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普遍重视,也为了加速中国税收与国际接轨,在行政执法中实施“无罪推定”原则越来越成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自身执法行为的有益机制。但是,基层税务机关在具体执法中,由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不同,在实施过程中对全面推行“无罪推定”工作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局面。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无罪推定”的概念、实践意义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几个方面作些浅显的探讨。

一、“无罪推定”基本的概念

如今在法学领域,“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由18世纪启蒙运动中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提出的这项原则,经过各国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一种“与国际接轨”的表述,即规定司法过程中应由诉方(在公诉案件中即司法当局)负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不负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法庭不能证明被告有罪,被告就应被视为无罪。

但是“无罪推定”实际上是一些更为根本的原则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如果脱离了这些原则,无罪推定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些原则一言以蔽之,就是社会交往和利益博弈中对人权、尤其是对博弈中弱势一方权利的保护。由于人性的局限,每个人包括由人组成的机构都可能在智性上出错,在德性上利己。而强势一方的过错后果通常更为严重。因此在不能杜绝双方出错可能的预设下,限制强者的权力和保护弱者的权利就尤为重要。人们并非不知道,由诉方与司法当局单方负举证责任的规则有可能使某些犯罪个人逃脱惩罚;但是人们认为司法权力面对受审公民而言具有强势地位,滥用司法权力造成的危害,要比个别罪犯漏网严重得多。因此,“无罪推定”才成为必要。

然而,这一原则只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则,它不能移用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而在“官告民”的诉讼中,尤其是在涉及新闻舆论方面的这类诉讼中,发达国家的惯例是官方不仅应当担负有罪举证责任,而且对这种举证责任的要求比一般的民间诉讼更严格。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两个著名案例,即亚拉巴马州警察局长诉《纽约时报》诽谤案与美国国防部诉《纽约时报》泄密案,就是这方面案例并被称为这方面的典型。这些案例都以官方败诉而结案。

这样的规定当然给各种公共人物尤其是当权者带来了不少难堪,而且可以肯定,正如一般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可能造成某些罪犯漏网一样,加重公共人物及机构的举证责任也确实可能损害了他们“过常人一样的平静生活”的合理权利。有论者认为:媒体与民意之于公共人物与公权力,正“如同水可以载舟,亦可覆舟,行舟者何苦与水过意不去?”公共人物如果想避免这些麻烦,美国前总统杜鲁门有一句名言:“假如你害怕厨房的热气,就别进来做饭,要做饭,别怕热!”

而当权者诉传媒诽谤这类司法问题上的“无罪推定”,在司法程序之外就构成一种强势者“有错推定”的原则:为了避免滥用司法权力,强势一方必须承担有罪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有罪,那你就被视为无罪。而为了约束行政权力,对强势一方的舆论监督实际上不能不依靠“有错推定”原则:强势一方在公共舆论面前必须承担“无错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你无错,那你就被视为有错。换言之,强势者在舆论面前充当“被告”时不能要求弱势批评者承担有错举证责任。正如强势者在法庭上充当原告时不能要求弱势被告承担无罪举证责任一样。

二、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运用“无罪推定”原则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基础

1、无罪推定内容。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最近提出: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改善税收管理,对纳税人要实行 “无过错推定”(“无过错推定”是“无罪推定”的具体化)。这是税务管理理念的一个重大转变,也是税收工作逐步人性化的具体体现。

“无过错推定”包含四个方面含义:一是在税务机关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有过错之前,不能认为纳税人是有过错的;二是只有在税务机关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纳税人有过错;三是对纳税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四是纳税人没有举证自己有过错的义务。

2、无罪推定原则。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完全改变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在旧的制度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看作是试图掩盖自己罪行或为自己罪行辩护的坏人。因为在审判之前他们已经被推定为有罪,所以对他们的审判只不过是走形式而已。往往判决书在开庭审判之前已经印好,在法庭上法官审问被告人,出示犯罪证据,与律师进行辩论,最后拿出事先印好的判决书当庭宣读。在新的制度下,被告人与公诉人成为刑事诉讼中平等的双方。而法官则起着仲裁人的作用。但是在实际中要改变人们有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传统观念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3、体现了税收法律的人文关怀。全国首个纳税服务处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诞生。税务局与纳税人关系开始了根本转变,今后税收思路中,“可疑的纳税人”将变成“可爱的纳税人”。

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司长王文彦介绍,过去税务管理的定位是打击监督,对纳税人采用有罪推定,先设定调整对象为偷税者,然后制订各种措施来防范,这一思路在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实施过程中将逐渐转变。

王文彦司长说,新实施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最大的特点是保护纳税人权益、规范税务机关行为,因此对纳税人采用的是无罪推定,要求税务工作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国家税务总局新设立了纳税服务处,为的就是向纳税人提供主动、开放的服务。

王文彦司长表示,这一转变符合国际税务管理趋势。目前在美国,税务局的名称已经改用business(生意)而非management(管理),而纳税人则成了customer(客户)。这意味着税收工作从管理型走向服务型的转变。

(二)实践意义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不仅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要依法经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且更要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为市场主体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已经不能用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而代之以经济、法律等手段,税收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为充分有效的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我国制定了许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制定了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而税收执法权属于税务机关,因此,能否正确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税务机关负有关键职责。法律法规执行的好,税收的作用就能充分发挥,税收调控才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反之,如果税务机关不严格执法,用怀疑的眼光看待纳税人,纳税人与执法者缺乏人性化,那么,税收就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人的思想、社会的发展、制度的执行等互相存在一些矛盾,加之行政机关长期以来都是以绝对权威的管理者面目出现的,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初期,转变政府职能有一定难度,尤其是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更难。因此,我们不能指望仅仅做一些宣传就能把观念转变过来,而是要在宣传的同时加强对权力的内部制约,通过制定严格的程序等制约措施减少不依法办事的可能性和执法的随意性,保证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因此,推行“无罪推定”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税务部门行政执法必然选择。

2、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实施“无罪推定”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中的“法”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活动。而“无罪推定”原则是执法者实施行政手段过程中必然要求,不可缺少的一环。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权力主体的权力界限范围缺少明确的规定,对于权力主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更是缺少明确规定。如果执法者没有限制,他们就会不仅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在法定权力范围内滥用权力,而且也会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的不履行本应由自己履行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工作岗位繁多,并且各地差异很大,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来制定岗位或者岗位责任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执法责任制,将岗位分解,职责落实。实行有利于纳税人一方处事原则,这也是为纳税人服务的真实写照。一旦发生违反的情况,坚决追究责任。

三、目前税务系统内对“无罪推定”认识误区及对策

(一)误区:

长期以来,在税收管理领域存在着事实上的“过错推定”现象。在人们的潜意识里,总认为“纳税人都是想偷逃税的”、“不可能没有问题”,因而自觉不自觉地把“纳税人”与“偷税人”、“逃税人”混淆起来甚至等同起来,征纳关系成了“猫和老鼠”的关系。 “有查必补”、“有查必罚”,正是这种思维定势的具体体现。这不仅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就必须对纳税人的法律地位进行 “再认识”、“再定位”。

(二)对策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税收工作面临的最大变化是税收法制环境的变化,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改进和改善税收管理。而对纳税人实行“无过错推定”,无疑将加快税务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进程,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1、必须进一步确立征纳双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观念。不仅要在税收实体法中得到全现,更重要的要在税收程序法、特别是税收征管过程中得到体现。新的税收征管法在法律上对纳税人的法律地位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当前的关键是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要求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同时,更要求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用税人诚信用税。

2、必须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无过错推定”,意味着税务机关要承担纳税人过错的举证责任,这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加快税务部门的内、外联网,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从源头上加强对税源、税基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的监控。同时,加强对税务干部依法行政和运用现代化手段管理能力的培训。只有这样,税务机关才能有证可举、举证有力,才能在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中掌握主动权。

3、要加强税收法律救济,强化自我纠正能力。税收法律救济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是“无过错推定”原则的延伸。因此。要加快行政复议机制建设,充分利用行政复议等形式,及时发现并纠正税务机关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无过错”纳税人的利益,树立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而对纳税人实行“无过错推定”,正是确定纳税人法律主体地位的根本之举,是税收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必将在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史上产生深远影响。

四、运用“无罪推定”原则的方法和步骤

(一)建立有关的配套制度。首先要建立税务行政管理责任制。这里的“行政管理”,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即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它所追求的目的是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对税收执法者的监督,将税务机关及内部执法人员的权力分解落实,并对其违规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使执法者时刻感到监督的存在,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使违法的可能性降低到了最小。 “无罪推定”和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将税务机关内所有的人员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对所有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才能不至于让执法人员产生不平衡心态,使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无罪推定”原则顺利健康的推行下去。

(二)要注重全过程监督。“无罪推定”制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手段,要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即对税务行政执法权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都进行有效的制约。

首先,权力启动时就要制约。重点是要保证执法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活动,如果这种制约真正发挥了作用,就基本能避免违法行政和违规行政,可以减少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追究量。

其次,要进行事中制约。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执行机制,建立严谨的执法程序,抓好每一项执法行为,使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无懈可击,保证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高效和正确。

再次,要进行事后监督,即要对税务行政执法中实施“无罪推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或者已经造成的一定消极后果进行制约。此原则应当成为一种有效的行政机关内部纠偏机制,当权力发生决策失误或者违规现象时,税务机关内部就要进行责任追究,不要等到违反法律的时候才追究。

(三)重点抓好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对于执行者来说容易的多,能否真正将制度执行好,关键在于责任追究的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运用“无罪推定”能否起到预期作用,就看是否抓好了责任追究。从一些试点单位运行的效果来看,经常发生执法者无过错违反规定时是否应当追究责任的争执,这是没有必要的,凡是违反规定的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违规故意都应追究责任。理由如下:

1、从税务行政执法权的来源来看。孟德斯鸠说过:“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来自于人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管理权自然也属于人民,因此,税务机关及广大税务工作者必须充分谨慎的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能有丝毫懈怠。为充分做到这一点,公务员就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和纪律,严格按照法律和纪律的要求去做。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员尤其应该发挥好作用,以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如果对法律和纪律的规定不了解,就不能准确高效执法,就不能维护好广大人民的利益。尤其是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担负着征收国家税收的神圣使命,税收征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从这点来说,执法人员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执法活动的行为可视为主观上存在着过错,至少是重大过失,因此都要追究执法责任

2、从运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初衷来看。运用“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更好的实行依法行政,建设勤政、高效的税务行政执法队伍。根据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各执法机关要将具体的执法职责、权限细化到每一个执法岗位,量化到每一个执法人员,目的是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拉近与纳税人的距离,从此,使纳税人转变为顾客、上帝。如果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就不会有主观过错存在的空间。而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就说明其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就应当一律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要注意处理好的一些问题。

1、要充分重视运用者与行政管理者的权利。推行“无罪推定”原则与行政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其目的很明确,就是为进一步加强内部人员的相互监督机制,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进而缩短与纳税人的距离,改变对纳税人现有的态度。但是,不能一味讲监督、追究,而忽视了执法者与管理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诉权等。在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要本着教育的原则,既不能有责不究,放纵自流,也不能为追究而追究,想方设法加重责任。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以前,要收集到准确、可靠翔实的证据,既要收集对责任人不利的证据,又要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然后才能做出决定,使处理决定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依据正确的基础上。当事的公务员如果认为参与责任追究的人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个人恩怨,可能影响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应当有权申请其回避。处理决定做出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还应当允许其向上级机关或者本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诉和异议。

2、要注意保持运用者的稳定性。一项制度一旦形成正式文本,就要保持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及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秩序。当然,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的,因为制度的制定者的能力以及当时的客观情况等因素,任何一项制度都不能解决将来发生的所有问题,而需要逐步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稳定与变化的关系,使其在变化中保持连续性和继承性。

参考文献

1、 《中国的法治进程》:作者梁治平,《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于1981年12月。

2、 《西方法学概论》:作者臧威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于1984年10月。

3、 《孟德斯鸠论人权》:作者郑云山,《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出版于1984年5月。

4、 《美国的税收》:作者杜博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于1986年12月。

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文4

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其中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设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才予以明确为一种行政处罚,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的规定。

正确划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因为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管理相对人违反了税收管理秩序后,税务机关给相对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可诉讼行为,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否则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应当正确界定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和“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

然而,在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出台前,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还不规范和完善,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等规章规定,确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少,与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实际不相适应,一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规程规定,在管理中已经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没有充足的依据,特别是涉及到损害到纳税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不利于日常税收管理。因此,应当根据税收征管的发展情况,将原有规章、规程规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为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其中责令限期改正从实质来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无论是就其作用还是性质而言,几乎与警告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已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是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确规定的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其作为单独的复议情形,未作为税务行政处罚。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用书《税收执法基础知识》第57页认为“其他法律法规还规定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采取驱逐出境、限制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从该种措施的性质和手段看,应该属于税务机关依法提请,而由有权机关协助执行的一种税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因此应当将阻止处境作为一种税务行政处罚。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这与阻止出境措施的执行主体相似,都是由税务机关依法提请,由有权机关依法执行的一种处罚措施。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处罚措施,阻止出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是执行机关的特殊性。根据税收法律规定,执行该两项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的原因是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处理后,才能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在提请之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无效后,再由税务机关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只是最终执行的结果由相关部门执行。这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罚款的措施相似。因此该两项措施应当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执行主体的税务行政处罚。这与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有关,是由于我国税务机关执法范围和权限的有限性决定的。管理相对人对该处罚措施可以依法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为被告或与具体执行机关为共同被告,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全部由税务机关负责。因此对这两项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的程序、法律责任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是税务机关早已使用的一种管理措施,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违章情况采取了停票或缴销发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许多具体的发票控管办法。然而长期以来从税收立法到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没有将停止供应发票作为一种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只将这一措施作为一种税务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不断的规范和税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强化,发票作为经济往来的重要凭据,已成为经济交往中明确经济责任的主要的原始凭证,纳税人交易活动的重要凭证。对发票的控管成为税务机关控税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发票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停止或缴销发票后,势必影响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纳税人正常取得和使用发票以保证其经营秩序的运行无疑是纳税人的一种权益,在税务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益,然而在新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停售和缴销随意性较大,影响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发票控管措施提出诉讼。税务机关在诉讼中法律依据不足。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从立法的角度给税务机关的收缴发票予以认可。税务机关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是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权利的制裁,符合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特点。因此税务机关在采取收缴和停止发票处罚措施时应当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七种税务行政处罚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应当由县级税务机关作出。

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文5

关键词:税收管理创新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科学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规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中国税收管理特点的新思想、新方法、新体系,并在指导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还要注意不断研究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原理和发展趋势,善于抓住揭示税收管理内在客观性的发现性认识,创造税收管理科学的前沿理论。通过寻求税收管理理论突破与创新,推动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彻底改变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动局面,彻底改变税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手段单一的落后局面,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是税收管理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创新税收管理离不开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税收管理正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为创新税收管理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税收管理技术,以信息技术和通迅技术为基础,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人脑到电脑、从单机运作到网络运行的历史性跨越,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税收管理技术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不惜重金投入,购置相当数量和一定档次的计算机技术装备,与应达到的应用程度和应用效果仍有相当差距。

在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税收信息化建设缺乏总体规划,软件开发应用杂乱无序,信息系统平台不统一,数据处理缺乏层次性和综合性,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监控能力不强,导致高技术与低效率并存,高成本与低产出共生,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对此,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和吸取过去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留下的深刻教训,从战略高度推进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组织学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加强对税收管理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彻底改变机器运作模拟手工操作的状况,挖掘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在效能。

创新税收管理技术,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与管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推动税收管理发展,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过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与机器管理组成的整个管理体系效能最高。实现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突出四个重点:

其一、坚持按照一体化原则,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优化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具体规划,逐步实现业务规程、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网络建设的一体化,在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整体推进上求得新突破。

其二、从管理思想、管理战略上突破传统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缚,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实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互动,在现代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上求得新突破。通过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组职能机构,变革管理方法,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把整个税收管理工作有机地联系和带动起来,形成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互动响应机制,构建起与信息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平台。

其三、利用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技术体系。一方面大力推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磁盘申报、银行卡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大力推进税、银、库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信息的网上流转,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及时快捷申报纳税,为实现集中征收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税法咨询、税收法规、涉税事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提供电话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系统,电子化的自动催报催缴系统;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向特定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利用互联网提供税收法规查询,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实行网上行政,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接收对偷税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廉政问题的举报、投诉等等,使信息技术在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四、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把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完整、统一、共享的信息系统,实施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数据处理系统。在统一数据结构和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进而再向省局和总局两级集中,克服信息传递中封锁、变异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库操作的规范度,实现数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为重点的税源税基监控系统。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备才能实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强纳税申报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时,要加快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强税务机关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为重点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统。在将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控制业务处理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的环节和幅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参与税收管理质量的控制和改进,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使税收管理全过程每个环节责职、每个权能行使、每项工作绩效,都能通过网络透明地呈现在管理决策平台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

税收管理机构是根据履行国家税收职能需要,围绕税收行政权力设置、划分和运行而形成的组织体系。设计科学的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有效实施税收管理的组织保证。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履行好国家税收职能,能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影响到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高低。

回顾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历程,有关方面一直在寻求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每次征管改革几乎都离不开对征管组织机构的撤并调整,特别是新税制实施后,征管组织机构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有的撤销税务所,按区域设置全职能分局;有的在分局下还设有中心税务所;有的很快又取消全职能分局,按征、管、查职能外设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等专业局;有的仍留存着一直游离于机构改革之外的外税局、直属局。总的说来,这些改革措施始终没有打破原有征管机构的层级,没有跳出按征、管、查设置机构的框框,没有冲破地区行政管辖范围的界限,没有发挥运用网络技术构造组织结构的优势。税收管理组

织机构庞大臃肿,管理层

级环节过多,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能部门交叉重叠,权力结构过于集中,管理组织过于分散,资源配置不讲成本效益,组织结构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些更为突出。

要从根本上解决征管组织结构问题,提高税收管理组织合理化程度,必须大力推进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创新。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税收管理机构改革创新的着力点应放在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打破部门约束和层级限制,根据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优化管理资源的配置,使传统封闭的机械式组织向现代开放的网络化组织方向发展。

一要减少管理层次,收缩征管机构,确立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现代管理组织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提高组织结构效率,必须减少行政管理层次,精简管理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我国目前税收管理组织结构,从总局、省局、市(地)局、县局到基层分局有5个层级,除基层分局外,有4级行政管理层。世界上很少有这种5级架构的征管组织体系。要创新税收管理组织结构,必须打破这种僵化的5层“宝塔”结构,冲破行政区划的约束,根据经济区域、税源分布、规模大小,设置税收管理机构。从改革的渐进性考虑,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近期目标可以定为实行总局、省局、市局、县局4层组织结构。今后条件成熟时,对省级局还可以进一步考虑打破行政区划,根据经济区域进行撤并,设置跨省大区局,如像人民银行跨省设置分行机构。

二要统一征管机构设置,实现基层征管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根据企业组织理论学的研究,企业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通常有四种模式,即以产品为基础的模式、以职能为基础的模式、以客户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种的矩阵模式。按照前述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目标和国外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做法,适宜采用按税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的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基层局(县、区局和将来实现征管实体化的地市级局)适宜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的模式设置机构,除稽查局可作为外设机构外,其它专业局都应全部转为内设机构,同时还应撤销过去外设的直属局、外税局,实现对内外税、不同行业、不同预算级次企业的统一管理。基层局的主要职能是对辖区内税源税基的控管。分类管理是专业化管理的基础,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构建与信息化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变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一种层级更少基层管理人员权责更大的管理体制。在县(区)局内部,根据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内在规律,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和征管流程,将咨询受理等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集中到前台办税大厅实行全方位服务,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跑的问题;将纳税评估、调查执行、稽查审计等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所有管理事项,集中到后台实施分类管理,解决税源税基控管薄弱的问题。

四、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

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发展要求的制度性障碍,更需要针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优化税收管理制度设计是税收管理改革与发展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前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管理效能,降低税收风险即法定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差额这一税收管理目标,在税收管理制度体系优化设计上求得新突破。

当前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应当突出两个重点。

(1)要着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使其如实申报纳税,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税收服务是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条件,必须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尽快将税收服务从过去的道德范畴上升到行政职责,构建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享受各种税收服务的制度保障,包括设立多渠道政策的制度,确保所有公民享受和获得税收知识的权力,使纳税人有能力自觉、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减少无知性不遵从;设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程序制度,确保办税公平公开,程序简便规范“一站式”服务到位,使纳税人减少“懒惰性”不遵从;设立完善的权益制度,确保客观公正开展行政复议,主动实施行政救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情感性不遵从。

二要建立以纳税评估为基础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纳税信用度的高低直接体现着税法遵从和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纳税诚信度实行差别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严加管理。制定鼓励诚信守信,制约惩处失约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纳税信用成为与纳税人生存发展紧密相联的无形资产。让依法纳税者受到社会广泛尊重,使诚信纳税者得到实惠,增强忠诚性遵从的荣誉感;让失信违法者付出利益代价和荣誉代价,促使纳

税人诚信纳税。

同时要把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与建立纳税评估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

三要建立“轻税重罚”的违法处罚制度。增大违法成本是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外要健全偷逃税处罚管理制度,增大偷税成本;严惩知法违法者,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该罚的要罚,该判刑的要判刑,减少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增加预防性遵从。

(2)要着眼提高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效能,约束税务人员寻租,对工作业绩进行有效激励,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税收管理绩效是促进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导向至关重要。要彻底扭转过去绩效考核重收入轻管理,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轻机关内部考核的倾向,从组织收入型向执法保障型转变。要以正确实施国家税收政策,降低税收风险为目标,将绩效监控和评价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使绩效考核成为加强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考虑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机关内部两个层面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绩效考核,应从税收风险、执行政策、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过客观科学地制定考量目标和指标体系,准确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使之明确税收管理的改进方向。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应重点围绕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可采取事项与岗职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定岗位、定职责、定事项、定人员、定目标、定指标、定奖惩等方法,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对税务人员工作业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价,使个人工作绩效与集体组织绩效高度关联,激发个人和群体奋发向上的活力。

税务行政管理的特点范文6

    is09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简称ison’c 176即iso中第176个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经修订的2001)版标准是到目前为止的最新版国际管理标准它将原94版的20多项标准简化为以下四个;is09000: 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s0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09004: 2000(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 i,s019011(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is0900标准后,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实施、应用is09000标准的热潮。目前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等同采用了is09000标准,各国也纷纷成立了专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已有超过50万家企业(组织)通过了is09000认证。

    目前我国已有超过5万家企业和组织通过了is0900认证。2001年深圳蛇口国税和青岛唠山国税两个基层单位在我国税务系统率先导入is09000标准并通过认证.随后深圳市国税局于2001年9月在全市系统全面导入了is09000标准:2003年元月,浙江省地税系统在全省也全面导入is09000标准。目前,已有浙江.广州.深圳、青岛山东江苏、内蒙古等省市的税务系统相继开展了is09000贯标认证工作。

税务管理导入is09000标准的适应性分析

    (一)、从is09000标准的通用分析。is09000标准虽然是在企业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但随着质量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经过iso多次修订完善,标准内容的通用‘性进一步增强。特别是2001)版标准采用新的编写结构以“过程模式为主线进行展开描述完全适应行政管理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美国著名质量管理专家戴明指出:一is09000标准在内核上与公共行政管理是一致的“。如两者都强调程序化和标准化都强调岗、责权相统一,同时is09000所体现的’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核心思想也符合公共行政服务的发展方向。

    (二)、从税收管理过程的特点分析。税收管理虽然不同于制造业但在管理上与制造业有许多相通或相似的地方比如税收管理的过程可以分解为环环相扣、彼此制约的过程与制造业的工序类似,再如税务机关的每一项管理活动都可以划分为计划、实施检查和处理四个阶段因此,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同样可以按is0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科学.系统、严密可行的文件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 - 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指出:税收征管的岗责体系相当于税收执法产品的is0900质量认证体系应包括征管工作的职责、分工标准、操作权限程序、联系、制约、考核、评价等各项具体内容一。这表明is0900标准与税收征管体系的适应性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认可。

    (三)1从税收管理的现状分析。导入1509000标准能解决一些长期困扰我们的管理问题。1、is0900有利于解决制度不落实问题.税收管理中制度不少但总是落实不够。为什么,关键是两点:一是制度可能本身订的就不合理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制度的执行最终要落在人身上制度的执行者碍于情面不愿意较真制度执行走样.推行is09000t民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下仁扰是编写体系文件体系文件说白了就是制度.但is09000对制度的要求不一般:凡是写在体系文件里的就一定要做到凡是做不到的就绝不能写在体系文件里而且它具有持续改进的机制能保证制度长期有效。这就解决了上述第一个层次的问题。同时,is09000对制度是否执行有一套严格的跟踪监控办法.而且对执行过程、执行结果予以完整的记录一旦制度执行走样内审和管理评审就过不了关就会被发出不合格报告就得摘牌。2、  is09000有利于解决透明度不高的问题.现行税务管理中在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税收执法等方面或多或少还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改变这一状况的根本途径就是增加透明度。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is09000通过建立起科学、严密的文件体系工作流程、执行结果放在文件中、摆在台面上把执法中的自由处理权限减到最低限度并辅之以经常性的内部审核营造一个公正透明、稳定的管理运作环境不会给少数人的作弊以可乘之机。3、is09000有利于解决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近年来税收法制建设成效显著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基层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强税务部门权威逐步树立。但是一味强调税收严格执法一面却忽视了纳税人获取优质服务的权利。现代税收征管理论认为执法与服务是一个事物的两个侧面执法本身就应成为一种智力型的服务。is09000八项质量管理原则的第一条就是“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我们的顾客“主要就是纳税人。推行is09000能够使我们无形中摆正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位置。能确保我们增强纳税人满意度目标的实现。4、is09000有利于解决征管质量不高的问题.税制改革以来.我们着力于完善征管模式、改进征管手段,开展征管基础建设.税收征收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我们的税收管理还属于粗放式的管理.基础管理相对弱化.征管质量总体水平还不够高.导入is09000管理体系有效解决了这个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is09000目标就是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它通过对各个环节的岗、权、责进行文件化、系统化的程序控制,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整体优化为原则,并通过质量体系本身所具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自我改进机制,能够确保征管质量的不断提升。

(四)、从税务管理的现实基础分析。税务管理基本具备了导入is09000标准的现实基础。一方面导入is09001标准要求税务机关建立一个符合is09000标准的税收管理体系。实际上税务机关客观上就存在着is09000管理体系所要求的健全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良好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另方面税收规范管理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税收征管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制度体系再方面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行及办公自动化的实施为导入09000标准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技术平台。

    此外国内外行政机关和我国税务系统导入is09000标准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例证。它们的成功实践充分说明在行政机关及税务系统中导入is09000标准是积极可行的和现实有效的。税务管理导入is09000标准的前期准备

    研究分析我国税务系统的成功经验导入is09000必须在观念变革、科技支持、咨询培训、配套措施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

    (一)实行观念变革动员全员参与

    管理创新源于思想观念的变革。在税务管理中导入is09001是全新的课题并且is09001管理体系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全员的积极主动参与。观念变革领导应先行必须“走出去,请进来“并通过宣传、考察培训、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推进管理观念、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彻底转变。税务规范管理的实践.为推动税务管理思想观念的更新、管理理念的创新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构筑良好的税收信息化平台

    科技和管理同等重要.但科技和管理的有机结合比两者更重要。导入is09000必须按照‘科技加管理“的要求实现is 09000与税收信息化良性互动。is09001众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大量的质量管理记录表单如果靠人工操作必然导致科学管理模式下的工作低效率. 因此构筑良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平台是成功导入is09001标准的重要前提。

    (三)培育精通is0900i的骨干队伍

    坚强的组织保障需要精干的人才支撑导入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重要的基础工作是编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只有精通is09000才能编写出与税收管理各环节有机结合的高质量管理文件。同时.is09000要求的持续改进一与内审监控都需要高素质人才来准确把握和组织实施。

    (四)完善的配套措施支持

    is09001)并不“包罗万象”.还需与相关的配套措施相互支持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功效。如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科学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等是有效的配套措施通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业绩与考核挂钩充分调动全员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is09000的价值。

    (五)诚信可靠的咨询公司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