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施工应急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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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施工应急预案

矿山施工应急预案范文1

今年以来,由于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的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进入7月份以来,连续发生7起因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的较大事故,共造成25人死亡、8人受伤。其中:因施救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18名施救人员死亡、5人受伤。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7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永和镇红旗磷矿5名工人未开局部通风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其中1人到盲巷取风钻时缺氧窒息晕倒,其余4人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前面的3人又相继晕倒,后面的1人见状立即返回井上报告该矿矿主邱模煌,邱模煌带着氧气瓶下井施救,因使用不当也窒息死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

7月7日,中国第八冶金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承接兰州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在管道安装完成后未及时对端口进行封闭,造成污水流入管道内发酵产生沼气。安装试压接头时,1人被熏倒,随后4人盲目施救相继被熏倒,经初步分析是沼气中毒。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中毒受伤。

7月8日,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诚森木业公司1名工人在清洗13米深的生活用水井时因缺氧窒息,另外2名工人盲目下井施救又导致窒息。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7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德清豪鹰生物酵母厂1名职工在酵母车间发酵罐内清理垃圾袋时硫化氢中毒晕倒,另2名职工既不及时报告,又未采取防护措施,先后进入发酵罐内盲目施救,又相继中毒晕倒。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7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磨子沟煤矿4人在井下上山巷道内进行维修作业时发生瓦斯爆炸,3人被冲击波冲到上山底部受伤,1人下落不明。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报告,并再次组织了5名矿工在未采取防护措施和检测气体的情况下盲目进入上山进行抢救,抢救过程中又发生二次爆炸,2人被冲击波冲到上山底部受伤,3人下落不明,造成事故扩大。事故共造成5人受伤、4人死亡(失踪)。

7月14日,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宝山矿冶有限公司宝山铁矿一平硐在向上掘进通风天井时,由于未开局部通风机,上一班放炮后炮烟未散,1名工人进入天井工作面作业时炮烟中毒,当班的另外3名工人没有及时报告,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盲目施救,又相继中毒窒息坠落,造成事故扩大。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

7月14日,河南省洛阳市润方特油有限公司1名工人在清理储罐底部残渣时,违反操作规程,未对罐内气体进行分析检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直接进入储罐作业,结果窒息晕倒在储罐内。另外3名工人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储罐内施救时也相继晕倒,后经专业人员佩戴防毒面具进入储罐内将4人救出,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其中3人死亡、1人重伤。

此外,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甘肃、浙江、山西、安徽、河南、天津、江西、重庆、云南等省(市)还发生9起因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煤矿事故2起、非煤矿山事故2起、市政工程类事故2起、造纸厂等使用储池(罐)中毒窒息事故3起,共造成60人死亡、32人受伤(因施救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15名施救人员死亡、30人受伤)。上述9起事故中,除透水和瓦斯爆炸等2起煤矿事故外,其余7起均为有害气体中毒和窒息致人死亡事故(详见附表)。

上述因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在既没有弄清原因、又没有采取基本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不力,盲目施救。

二是这些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虽有应急预案但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又未组织演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职工缺乏安全意识和基本的应急常识及自救互救能力。

三是一些从事清污作业的企业,对长期封闭空间可能造成缺氧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认识不足,作业人员缺乏基本常识,作业程序不规范,作业前没有对作业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

四是一些企业没有为作业人员配备自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

五是一些矿山企业尤其是非煤矿山通风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健全,特别是独头巷道没有局部通风设备设施,或不按照安全规程要求进行通风。同时,对井下特别是长期停产的作业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不进行监测和分析,甚至在发生事故进行救援时,也不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六是专业救援力量不足。一些企业没有建立专业的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也没有配备兼职救援人员,缺少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不能满足救援任务的需要。

上述事故反映出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应急能力亟待提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尤其是防止在事故救援过程中扩大伤亡或发生次生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加强非煤矿山有毒有害气体和通风管理,强化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井下有毒有害气体问题,尤其是长期停产矿井的有毒有害气体问题,切实加强监测监控。在此基础上,要加大投入,完善通风系统,加强掘进工作面及盲巷天井等地点的通风和爆破管理,做到爆破前必须先检查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爆破后必须先通风,确保在有毒有害气体稀释至允许浓度以下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非煤井工开采矿山企业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工作的督查,重点检查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运行情况和局部通风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与此同时,要按照“两个攻坚战”和有关安全规程的要求和规定,进一步抓好各类煤矿尤其是小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

二要加强对排污井、储浆池、储水池等封闭和半封闭的设施、容器或管道作业的安全管理。涉及到排污井、储浆池、储水池等封闭和半封闭的容器或管道作业的单位,在清理长期封闭和深度较大的井(池、管)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并做到先检测后施工,施工中随时检测监控气体变化情况,做好应对工作。要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在排污井、储浆池、储水池等作业场所存在和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为施工人员佩戴有效的防护器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施工。

三要进一步加强预案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指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从事危险作业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自身作业地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确保年内各类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率达到100%。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和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预案的覆盖率和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四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首先要按规定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施救。

五要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掌握自救互救技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生产特点,组织开展包括救援人员在内的有针对性的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尤其要对应急预案、施救方法进行重点培训,使作业人员、救援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掌握安全常识,提高自救互救技能。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工作,切实通过演练,达到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教育公众的目的。

六要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切实抓好应急队伍的训练和管理,配齐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校验,保证正常使用,确保在应急救援中发挥作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没有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具备救援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矿山施工应急预案范文2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目标管理,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落实。安委会要积极发挥对行政域内安全生产统筹协调作用。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抓好本部门直接监管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主管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2-3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村委会、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镇、街道、各部门要逐级签订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村(居)、企业、车间、班组一线,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指导服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有人就有岗、有岗就有责的全员责任体系,切实将企业的主体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安全费用提取的各项规定,按照标准足额提取。大力推进本质安全建设,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要坚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隐患定期排查度、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定期督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大隐患整改力度,督促相关部门、企业、单位做到隐患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防范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治理到位。要落实企业隐患排查主体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同时要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规定》,提高企业隐患排查上网率

三、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

(一)烟花爆竹行业。严格落实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继续开展严打非法制售烟花爆竹专项行动,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要制定切实可行方案,使烟花爆竹生产退出市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监管,减少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突出抓好液氨、有毒有害气体、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等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深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继续落实“五整顿、两关闭”措施,淘汰国家明令规定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关闭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深化重点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对运输液氨、液氯、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监控,逐步建立道路运输监管联动机制,防范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爆炸和污染事故;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全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甲级)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全部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要认真贯彻《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切实做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办[]号),配合市有关部门完善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通过引导和鼓励企业进入确定的化工集中域或化工。

(三)非煤矿山行业企业。要着重抓好矿山开采的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重点矿的监控,大力推进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等措施。加强矿山废渣管理,防止堵塞河道和泄洪道。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内全100%大型露天矿山实现安全标准化。同时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网络建设,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凡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3至6个月;内发生两次死亡事故或发生3人以上死亡(含3人)事故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6-12个月,在整改期间擅自生产、整改不合格或逾期未整改的,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四)交通运输安全。继续深入开展交通专项整治活动,加强路面交通管控,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源头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改善交通运输安全条件;继续开展创建“平安道”活动;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对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的专项整治,强化路检路查,确保整治时效。

(五)建筑施工安全。理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开展高空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触电等多发事故的专项整治。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加强对“新程”、城镇旧房拆除和农村拆建房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校园危房改造工程的安全监管,加强对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六)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强化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防火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的全覆盖。

四、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坚强职业危害监管工作。

加强对职业危害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努力消除监管工作中的消极被动状况。深入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督促相关企业停用或少用有毒、高毒物品,用低毒、无毒物品替代,逐步淘汰有毒、高毒物品,不断改善职工生产工作环境;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完善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能和分工,密切配合,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机构,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能,明确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并按照国家要求配备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等;借专项整治行动的机会,在企业建立起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队伍,确保职业健康监管法律、政策、任务、目标的落实。

五、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

的执法检查工作要本着加大企业检查频次,扩大检查覆盖,严格处罚的原则。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对社会影响大,域性、倾向性的安全生产问题实行综合治理,通过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督察督办、责任追究等措施的落实,增强执法合力。要将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故多发地、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单位作为行政执法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集中执法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事故发生单位整改和查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因隐患排查疏漏或整治不力而发生事故的,要从重处理;同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落实重点危化企业进驻监察员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真正起到关口前移,把隐患、事故排除在萌芽状态。要切实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

要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公司信息平台作用,以宣传“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为中心,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工作举措的宣传报道,要把宣传教育的落脚点放在基层、放在生产经营单位、放在广大群众当中。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要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在全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要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内开展一次安全文化进学校、进企业、进社、进乡村活动。依法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全面提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严格行政审查,加强对全评价、培训、检测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要完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工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三大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登记。建市、、企业三级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的要求,做好与安委会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衔接、审查、登记、建档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通过演练,促进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不断完善。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依托大中型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对现有各类应急救援资源进行登记建档,尽快形成以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以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监督指导全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对没有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其他小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要督促其与专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与消防部门的联系制度,加快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

矿山施工应急预案范文3

(2020年)

2020年以来,大柳行金矿在金创集团公司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集团、事业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要求,坚定“双零”目标不动摇,不断提高责任意识、管理意识、执行意识、创新意识和进取意识,深入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绿色矿山建设,不断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使用水平,开展“三废”达标治理、标准化巷道改造等各类专项活动,同时,全力以赴推进奄口矿区安全设施建设,补充完善各类基础资料,为安全验收打好基础。为了不断总结经验,查缺补漏,更好地做好下步安全工作,现将2020年安全环保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步工作打算总结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层层落实责任 夯实安全基础

1.责任指标完成情况:

1-12月份,生产安全责任工亡事故为零,突发环境事件为零,重大设备和交通事故为零,实现了安全环保双零目标。

2.管理指标完成情况:

(1)管理体系方面:安全、环保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并根据情况变化对设立及人员配备文件进行更新下发。

(2)基础管理方面:及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生产工艺等变化对规章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进行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对安全环保责任状进行了分解签订,共签订责任状463份,签状率100%。

(3)安全会议方面:每月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工作会议,均留存会议记录。

(4)教育培训方面:2020年1月份制定下发了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五类关键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率达到100%。1-12月份根据培训计划组织了各类安全环保培训,累计培训6127人次(外委施工2215人次)。组织参加烟台黄金技校各类安全培训班203人次。

(5)安全检查方面: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每月组织一次全矿安全环保大检查,1-12月份累计查处隐患1256条,罚款16余万元,安全奖励15万元。

(6)较大隐患整改方面:“较大隐患整改”指标中,“进一步摸清矿山周边不明区域水文地质资料”,该项目内容暂时无法开展相应工作;土屋尾矿库后期坝坡比问题暂时未彻底解决,按照当前筑坝方式,待达到设计坝高时,后期坝总坡比可达到1:3.5,但仍达不到设计要求值1:4.0。

(7)专项整治方面:根据集团要求编制了局部通风专项整治方案,正在按照方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目前正在与山东科技大学合作开展岩石质量分级及支护措施方面的研究,支护设计随采掘工程设计一起设计、一起会签、一起施工和验收,截止2020年12月份,支护投入355.3895万元;2020年新增电瓶车2.5T2台,铲运机3台,扒渣机2台,现保有铲运机22台,电机车5台,电瓶车15台,扒装机20台;装运作业机械化率达到95%以上。根据集团要求编制了局部通风专项整治方案,正在按照方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积极开展采掘工程顶帮支护再治理活动,对以前的支护欠账进行补账,自6月以来没有产生新的欠账。

(8)安全环保投入方面:1-12月份安全投入完成形象进度1266.18万元,完成全年投资计划的153.85%,环保投入完成形象进度284.1万元,完成全年投资计划的100.39%。

(9)安全环保科技创新方面:暂无创新项目。

(10)“三同时”手续办理方面:

奄口矿区改扩建项目进入试运行与整改阶段,预计明年6月底验收。7月份,完成了燕山矿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经过专家审查,已在网上录入相关登记信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顺利延续。

(11)“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方面:

不断完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并有效运行,5月份燕山矿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通过了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评估认定。9月份,重新对土屋尾矿库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在平台上公示。

(12)绿色矿山建设方面: 燕山矿区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分数955分,实地核查评估975分,因为生态红线原因,未进入绿色矿山名录。奄口矿区将在取得安全许可证后,立即着手准备绿色矿山建设评估工作,2020年在地面硬化、绿化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13)生态环保方面:

“三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固废综合处置率达100%在矿部建立了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储存间。4月21日,取得排污许可登记回执,有效期至2025年4月20日。

(14)领导下井带班方面: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建立了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台账。1-12月份主要负责人累计下井24次,安全总监下井带班48次。

(15)职业卫生方面:

健全完善职业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对全矿所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共建立完善了304份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含离退休人员);每月定期对井下作业面进行粉尘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2020年8月委托淄博圆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年度检测,各项指标正常。9月下旬委托山东黄金职防院对全矿所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健康查体,共317人次;组织外委施工单位人员体检570人次,接害人员体检全覆盖。

(16)标准化建设方面:958竖井7中、10中开展了标准化巷道建设,现已完成,并通过了烟台事业部的初步查验,下步将参加集团内部评比。同时,事业部也检查了958提升班组、选矿厂车间等“双体系”示范班组(车间)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12月27-28日,组织专家对燕山矿区安全标准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了评审,最终得分84.1分,符合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标准。目前完成了选厂、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近期将提交烟台市应急局,审核通过后报至省应急厅待组织评审。

(17)应急救援方面: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去年9月修订一次应急预案,由于新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已下发,在2020年11月份组织应急预案修订,正在组织备案。

在矿部和尾矿库设置有应急物资库,各分矿在仓库内储存有应急物资,定期对应急物资库内的应急物资进行盘点和检查,及时进行维护和补充。

2020年1月进行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留有培训记录;于六月份组织奄口矿区突水应急救援演练,定期进行演练,留有演练记录,演练采取现场演练和桌面演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8)行政处罚方面:1-12月份,未受到国家和地方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及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深入开展矿井通风和顶板支护专项治理

一是对通风系统进行梳理,对一些废旧巷道和采场出矿穿进行封堵,降低风流紊乱状况。二是对局部通风状况进行摸排,建立通风设备设施台账。三是购置了风速、温度检测仪器,定期对井下通风情况和温湿度等参数进行测量,建立了检测台账。四是专门对局部通风进行设计,计算作业面需风量,合理选择风机型号和安装位置。五是在巷道规格允许的情况下对距离较长的掘进巷道更换大功率风机,用直径600mm风筒代替原来400mm风筒,增加通风量。至2020年12月,大柳行金矿正常运行的主扇风机2台;辅扇6台;局扇16台,通风状况得到有效改善。

2020年6月份开始,按照集团关于开展《关于开展顶帮支护再治理活动的通知》要求,开展了采掘工程顶帮支护再治理专项活动,一是对以前的采掘工程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欠账清单,制定补欠计划,根据计划进行补充支护,填补欠账。二是完善支护设计,支护作业必须与工程设计同时设计、同时会签、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及时工程岩石变化调整支护设计。三是根据每月根据生产作业计划,制定支护计划,严格按照支护设计和支护计划对采掘顶帮进行支护作业。四是完善支护台账,每月末各分矿将支护台账报送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生产部,将汇总后形成全矿当月的支护台账。截止至2020年12月份,全年累计完成锚杆支护22720根;网片14943㎡,穿带2835条,喷浆185.768m3,浇筑182.87m3,投入资金309万余元,保证了采掘工程顶帮安全。

(三)丰富多样,广泛深入开展安全月活动

6月份,按照集团、事业部及金创公司安全月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订了《大柳行金矿安全月活动方案》,召开了动员会,发动全员大力开展安全月活动,宣扬“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活动主题与安全理念。期间,我们开展了教育培训、张贴悬挂宣传资料、安全演讲比赛、安全大检查大整改、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安全无小事建言献策等各种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预案演练过程中,蓬莱市副市长及应急、国土部门等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导、点评,在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提出了演练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与建议。

(四)强化汛期隐患排查与治理

1.矿部成立了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检查小组,研究制订全矿防治水方案及防透水预防措施,检查、指导、督促全矿防治水工作。

2.汛期前,分管设备领导组织机电技术人员对全矿井下排水设备、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公示,责令责任单位按规程要求限期整改,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满足排水需求。同时,委托淄博鸿德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各矿井50余台水泵进行了定期检测,针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

3.制订下发了《探放水管理规定》和《关于开展水害防治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井下采掘作业面必须配备探放水设备设施,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超前探水眼,保持水沟畅通,通讯完好,防堵水材料配备到位。

4.安全、保卫部组织人员对地表废弃井进行了一次拉网式巡查,发现一处封堵一处,防止地表水流入井下。

5.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对井下空区、废川、废巷进行了排查,特别是与其他矿山矿井的贯通情况进行了详细排查,及时充填、封堵,防止积水。

(五)定期全面开展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工作

3月份,委托检测提升机(绞车)16台、防坠器13台;5月份,委托检测排水泵52台、空压机25台;11月份,委托检测罐笼18台,对空压机储气罐进行了全面检验检测与压力试验,对燕山、奄口矿区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检测与鉴定。提升钢丝绳在更换悬挂前均进行了检测试验。

(六)加强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

土屋尾矿库已堆筑11级后期子坝,安全运行8年。今年在十级子坝设置了坝体浸润线人工难测设施和干滩长度、坡度在线监测设施,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坝体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实时监测,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七)切实做好冬季“四防”防范工作

矿山施工应急预案范文4

一、全县地质灾害灾情和年灾情预测

地质灾害种类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我县地理位置属丘陵地带,多年没有发生,多以预防为主。在汛期(月)期间,暴雨频发,极易造成地质灾害。

据气象部门预测,年汛期全县降水量580mm,比去年同期1000.4mm有所减少,但仍存在局部地区暴雨和洪涝灾害的可能。受降雨和洪水的诱发,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随时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可掉以轻心,加强预防,避免灾害发生。

二、地质灾害重点预防区域

根据我县地质灾害分布、发育特征,全县地质灾害重点预防区域如下:

(一)公路两侧因修路造成陡峭的边坡。

(二)各矿山企业因采矿造成不稳定的边坡。

(三)居民、学校附近的山崖、边坡。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地震等部门健全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措施,充实应急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预警报警系统。重点地质灾害预防地区的乡镇、重要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的物资准备。发生险(灾)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疏散群众,开展调查和防治工作并及时上报。

(二)进一步强化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汛期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关健时期,县国土资源局要一如既往地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一要把防灾责任制贯穿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全过程;二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和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完成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三要坚持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四要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扩大的覆盖面,增强时效性;五要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监督指导,切实落实各项防灾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能力。

地质灾害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和不可预测性,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体系,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县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求。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灾害发生时沉着应对,有条不紊开展救援工作。

(四)加强宣传,进一步增强地质灾害防治意识。

要结合“防灾减灾日”、“地球日”、“土地日”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和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村要重点宣传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知度,增强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为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五)加大监管力度,遏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发生。

县、乡镇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严格依法管理,切实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内容落实好。要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引发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三同时”制度,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

(六)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资金。

县、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检查和群测群防等工作的需要。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安排必需的应急搬迁、应急治理经费,防范于未然。

矿山施工应急预案范文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矿山施工应急预案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