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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税务风险范文1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分析
高新区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共实现应税收入为105679.74万元,入库税款为2569.23万元,如按营业税计算应税收入为112852.72万元,实现营业税税款为5642.64万元。“营改增”共计为企业减轻税款3073.41万元;税负平均下降2.57个百分点。
分行业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税负下降较大行业为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交通运输分别下降3.21、2.41、1.95个百分点。税负增长的行业为辅助物流和广播影视,分别上涨1.08、0.26个百分点。
在“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畴,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项抵扣政策,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作为经营用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且抵扣税率大都是17%,造成试点交通运输企业的最终税负率会远远低于上述名义税率11%。因此根据分析可以得出,此次“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是结构调整,稳中有降。
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这些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前,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来说,扣除抵扣的影响,税负相对于原来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对高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将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实现应税收入为36595.48万元,入库税款为1054.32万元,如按营业税计算应税收入为37693.34万元,实现营业税税款为1800.80万元。“营改增”共计为企业减轻税款746.48万元;税负平均下降1.9个百分点。截止2014年6月份高新区共计享受小微企业减免税收入3650.74万元,减免税款109.52万元。
分行业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较大行业为广播影视、信息技术、鉴证咨询分别下降2.58、2.20、2.11个百分点。税负增长的行业为辅助物流,提高2.57个百分点。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税率直接由原来的5%下降到3%,税负下降明显。而对于物流辅助业税负提高的主要原因是该行业在地税局缴纳营业税时按照销售收入差额部分缴纳营业税,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时按照销售收入征增值税,从而造成税负上升。
三、“营改增”试点对全行业的税负影响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接收“营改增”行业服务而增加进项税抵扣,提高货物运输业抵扣率,以及扩大抵扣范围影响税负变化,据统计减少税收10578.24万元。
一是“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运费发票抵扣11%,“营改增”试点前运费发票抵扣7%,相比较“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比原来多抵扣4%。截止2014年6月份数据来看,运费发票抵扣税款为6673.58万元,如按照“营改增”试点前运费发票抵扣7%税款为4246.82万元。相比较“营改增”试点后多抵扣2426.76万元。
二是“营改增”试点后抵扣范围扩大,现代服务业取得专用发票可按6%抵扣税款,“营改增”试点前现代服务业开具普通发票不允许抵扣税款。截止2014年6月份取得现代服务业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为7789.16万元。
三是根据现行政策,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改增”试点后购进并准予抵扣应征消费税汽车等进项税额为362.32万元。
四、交通运输企业税负风险问题及对策
抽查部分大中型交通运输业企业发现,部分大型工业企业自身具备较强运输能力,同时运输量也非常大,但是,处于各种考虑,一直不愿意实施主辅业分离,将运输业务从其主业-制造业中分离出来,即实行货物、运费“一票制”,企业账务不清晰,不明细,影响纳税缴纳,增加纳税风险。潍坊市各类运输货源充足、道路运输网络发达、区位优势明显,发展交通运输业的条件非常优越,但是发展相对滞后,但鼓励大中型交通运输企业自筹资金购置运输车辆较少,企业购置车辆进项税款较少,企业税收负担重。例如:坊子区北海路潍坊福田雷沃重工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业务,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该公司将由征收3%营业税改征11%的增值税。该物流公司在2013年纯收入与2012年持平的前提下,改征11%的增值税后,2013年要比2012年多交税40多万元。“增值税可以通过相应增值税发票抵扣,抵扣以后的实际纳税额度才是企业真正缴纳的数目。但是交通运输业像人工费、道路运行成本、车辆保险等,根本开不了增值税发票,没有增值税发票就没有抵扣凭据。像燃油费、维修费这些虽然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但是销售方到底能不能开尚属未知数,这些情况导致了税负不降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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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中介,一带一路,作用
一、税务中介对“一带一路”建设的作用
(一)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塑造企业良好形象。多国合作共谋发展虽然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的相继涌现,以及国外跨国公司进驻我国,避税问题在所难免。税务中介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是联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税务中介在处理企业涉税业务的同时,为企业在国际上塑造一种积极缴纳税款、遵法守法的形象。因此,完善的税务中介服务可以改善跨国投资环境,创造条件让本国经济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税务中介提供纳税服务已经成为国际惯例,我国重视和发挥税务中介组织的力量,顺应国际潮流,为“一带一路”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协助企业解决国际涉税问题,防范涉税风险。税务中介本身职能包括解决企业的涉税问题,但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更多地是帮助企业解决国际涉税事务。国际涉税事务往往需要税务中介对与中国有税收协定的条款进行专业解读,使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按照国与国的税收协定纳税。目前我国采用较多的税收协定有《中新协定》、《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税务中介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纳税服务,使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处理国际税务问题没有后顾之忧。
(三)为企业在国际税务纠纷中构筑与税务机关的坚实桥梁。“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企业走出去会面临各种国际税务纠纷,国与国之间有时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者很多问题在双方税收协定中没有涉及,此时需要求助政府出面为企业与他国协商,避免企业双重纳税。税收中介应该为企业在国际税务纠纷中构筑与税务机关的坚实桥梁,参与到国际协商中,展现其解决国际税务纠纷的能力,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减轻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税款缴纳负担。
(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企业发展战略是企业发展计划的路线、原则、灵魂与纲领,指导企业下阶段的发展计划的实施,有时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税务中介负责企业涉税领域,在企业进军国外市场时,税务中介会根据意向国家现行税收制度的现状,结合企业属性判断哪个国家在税收负担上具有劣势,再加上这些国家关于行业、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分析,为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规定提供依据,参与到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使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更加精细化、明确化,按照战略规划展开行动,会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使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更稳健地走出去。
(五)构建国际化现代服务体系,引领、协助企业走向世界。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我国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提升我国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构建国际化现代服务业体系包括数字影视、网络传媒、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现代物流、IT信息服务等新兴行业,依托信息技术、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以新型经营方式和形态提供服务产品,具有信息和知识密集的特点。税务中介是中介服务里比较特殊的服务种类,凡是跨国企业对国际涉税服务都有需求,税务中介可以协助企业理顺境外税收管理机构,规范境外投资税收管理,通过海外投资的税收信息服务体系对企业进行引领,使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二、税务中介应对“一带一路”机遇的对策建议
(一)注重国际税收人才培养,拓展国际税务中介服务业务。“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对税务中介行业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在于为税务中介行业提供了拓展国际业务的契机,挑战是我国税务中介大多数业务均是国内业务,存在规模小、业务范围较窄的问题,尤其是缺乏处理国际税务问题的业务人员。基于这样的机遇和挑战,税务中介需要注重国际税收人才的培养,积极拓展国际税务中介服务业务。同时,国际业务拓展是税务中介正式进入国际市场的渠道,需要机构积极寻求机会,并充分展示各自的特点和专业技能,为税务中介行业能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参与国际合作提供可能。
(二)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中介机构的合作,谋求双赢。在“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跨国企业进行国际交易日益增多,合作的国家范围也在逐步扩展,基于税务中介机构的现状是不可能有精力在“一带一路”沿线各个国家安设机构和人员来负责国外税务中介业务,因此,只要在取得这些国家的服务资格基础上,寻找其他国家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合作,或者直接以交易形式委托他国税务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这样不仅可以使税务中介以有限的资源开展更多的业务服务,而且为以后业务拓展奠定了基础。
(三)建立行业国际税务信息交流平台,团结力量共谋行业发展。“一带一路”战略为税务中介行业提供了一个国际平台,国际税收业务处理过程复杂,而且我国税务中介机构因竞争关系的存在致使一些国际税务信息各属己有,在处理国际税收业务时各税务中介机构会花费大量时间进行一些重复的前期工作,这样会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的问题。基于以上问题,由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国际税务信息交流平台是必要的,各税务中介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交流了解其他中介机构处理过的业务类型、业务对象所属国家等信息,双方在平台下沟通协商进行交易,花费少许代价完成一些前期资料的搜集。因此,通过建立行业国际税务信息交流平台,可以促进税务中介行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蒋希蘅;程国强.“一带一路”建设的若干建议[J].西部大开发,2014年10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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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官方测算,2013年全部试点地区的企业因“营改增”的影响将减轻税负约1200亿元。
然而,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间接税合伙人梁因乐看来,“由于持续增长的增值税率、受限的进项税抵扣、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成本,以及其他技术问题,增值税在中国可能并不是中性的可转嫁的税收。可以肯定增值税问题是企业可能面临的最大的税务风险之一,能够产生巨额的直接或间接的增值税成本。”
税负反增
“营改增”是税制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一步,意在解决重复征税、完善税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其改革带给企业税负的变化一直备受关注。据财税部门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试点企业共减负550亿元以上,95%左右的企业出现减负或税负无变化的情况,5%左右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而这主要集中在人力成本比重较高的企业,如物流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等。
“肯定有增有减”,梁因乐强调,“现状是,‘营改增’后,全部试点地区企业整体的税负还是有所降低的,这是‘营改增’一个很正面的效果。”
而部分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这其中由不同的原因导致,梁因乐认为,其主要原因则在于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多,抵扣链条的不完善以及行业自身的特点。“但目前可能也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税制改革同时惠及到每家企业过于理想化。”
“这是时间差的问题”。据他介绍,这次改革中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上升比较普遍。比如说,企业投资固定资产的时间刚好在“营改增”之后,那么企业可以有进项税额抵扣,但如果“很巧合”地在“营改增”实施之前进行投资,比如,“营改增”前购买的车辆,这种属于“营改增”之前购置的存量资产对于之前为营业税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来说,无法进行抵扣。
“目前交通运输业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如果没有大量的进项税额抵扣,那么它的税负很容易上升。”梁因乐表示。
此外,能否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管控企业税负增加的关键。在梁因乐看来,“发票的认证和抵扣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工作。一般来讲,企业从供应商拿到发票后,需要去认证,然后把认证过的进项税填写到申报表上。这期间企业人员要做大量的工作:第一,企业要跟供应商洽谈是否能给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企业要确保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是正确合规的;第三,企业拿到发票后要去认证;第四,企业将认证过的发票填写在申报表上进行抵扣。”
一家大型企业,一个月会产生上万张发票,“因为涉及的会计科目较多,把每一个认证过的发票信息填写在申报表上是很讲究流程的。”而且,梁因乐表示,在企业未能实现增值税自动化管理之前,企业员工必须手工处理成千上万张进项税发票,“工作量是相当惊人的”。
“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如此复杂,必然会影响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的效率。”梁因乐指出,“这会使很多企业,在面对‘营改增’的变化时,因为进项税额抵扣上没有做好准备(如缺乏标准化的有效流程),而容易犯下很多错误,从而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增值税成本。”
节税之道
企业应如何面对“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增加的潜在不利后果?面对已经出现的问题,税务部门又应如何提升管理水平?对此,梁因乐提出了一些建议。
据他介绍,有些企业在市场上由于定位的原因不能进行加价,比如公共交通运输业。而有些企业则不敢随意加价,“一是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二是合同已在‘营改增’之前签订,合同没有一定的条款标明‘营改增’后企业可以涨价。因此,当适用税率调增后,企业收入肯定会减少,税负也就随之上升。”
“然而,当今市场环境赋予了企业经营灵活的空间,”梁因乐表示,“客户、企业和供应商之间可以进行协商,在对方可以抵扣的情况下,价格的调整是有谈判空间的,这种情况我们见过不少。”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涨价不一定能达到税负减轻的目的,这要看企业的议价能力。解决税负增加的问题,涨价并不是一个值得推荐的做法,企业更应从提高运营和财务管理水平方面入手。
在企业各自寻找应对之道的情况下,有的企业选择消极承受,有的企业会凭借较强的议价能力向下游企业转嫁成本,有的企业实行“分拆公司”的办法变成两个或多个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适用3%的征收率。
对于“分拆公司”这种办法,梁因乐认为这可能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多数相对灵活的中小企业会选择‘分拆公司’的办法,但企业会面对未来潜在的税率统一及法律上的很多问题,”他表示,“我建议选择这样做的企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做好自己的品牌上。”
梁因乐认为,税务部门同时也应该在税收管理上做相应改进。第一,提早让企业了解纳税时点和其他相关规定。一般企业为了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变化,通常最短要3个月或6个月的准备时间,有些难度较高的行业,像电讯、金融、房地产、公共服务(比如教育医疗)等,通常会需要9个月左右的准备时间。“多数情况下,为适应‘营改增’,企业需要升级自己的会计系统,甚至需要从第三方购买一些新的软件和配套的信息应用系统。”
“企业购买会计系统后还需要第三方专业服务供应商帮助进行系统调整和配置。所以,时间问题是税务部门提前考虑的。企业只有在得到税务部门的提议后,才能从管理层得到预算,让政策顺利落地。第二,部分政策可以做得更明确。比如某些出口劳务本应是可以免税的,但相关免税细则还未出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感到困惑和为难。第三,政府在整体税率的设计方面可以考虑改进和简化。当前增值税的税率为:6%、11%、13%和17%。简易征收税率为3%。除了此前提到的税收征收模式过于复杂外,政府在整体税率的设计方面,也有简化和下调的空间。”
让企业“看得见”细则
“营改增”试点在8月1日后会扩展到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领域,“这是一件好事情,”梁因乐表示,电视节目需要器材,而电影也需要很多科技支持,购买这些器材都要缴纳增值税。然而,需要注意购买时间,“营改增”之前购买和之后购买的结果会相差很远,“时间性影响可能很大。”
此外,需要从筹划的角度去看企业是属于资本密集型还是创意密集型,“创意是思考后出来的产品,不能作为进项税,但是把思考的内容转变成为一个能看到的影像、图片、照片、网站等,则都需要器材支持,而这些器材也会需要电脑。”梁因乐表示,结合这种情况,未来税务如何发展,还是要从整个行业的结构进行分析。
目前业界普遍认为试点扩大实施后,该行业的税率可能会确定在6%。在梁因乐看来,“如果税率是6%会比较好,可以体现政府对该行业还是有一定的支持力度。如果税率是11%,那么可能会和国家的宏观政策有所冲突。”
即使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足够大,也还要看具体执行的效果,“这一点可以从申请和审批的过程变得更加透明化开始着手。”
“这是能够真正帮助到企业的,”梁因乐表示,“征税程序复杂,以及税率设置较高,这些都不是最大的问题,因为企业可以通过价格调整的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关键是要让企业‘看得见’细则。比如,一张电影票可能卖50元,如果税涨了5元,那么票价可以涨到55元。梁因乐强调,企业最担心的是‘看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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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对千乘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达终止审查通知书[2016]248号。经过审核,发现发行人存在以下事项:发行人主要从事电视剧的策划、制作、发行等业务,主要客户为电视台和新媒体(视频网站)。审核中重点关注发行人向中间商销售收入确认方法的合理性,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2014年以前主要向电视台和互联网媒体直接销售电视剧剧目,向中间商销售比重不超过3%。2014年12月、2015年4~6月,发行人向4家中间商销售电视剧,实现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1%、50%。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向4家中间商累计回款金额占累计销售金额的6%。对于该等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对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了专项问核,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未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提交专项问核核查报告,发行人未在财务报告有效期内提交更新的审计报告。
可见,证监会对IPO收入确认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合理性给予高度关注,以下按不同业务模式分别讨论收入确认原则,不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法规的分类口径。本文不讨论建造合同收入。
收入确认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议题,一方面不同行业、不同业务模式适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政策;另一方面收入具备会计和税务双重属性,且会计与税法、不同税种法规之间在收入确认时点方面都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描述了商品销售、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3大类别,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了9种收入形式(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国税函[2008]875号),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了7种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一、一般商品销售
收入准则明确了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即风险报酬转移、不保留管理权和不实施控制、收入可靠计量、收入很可能流入、成本可靠计量。无需经过复杂的安装验收、不存在不确定退货的可能性、不涉及代销或回购等特殊销售形式或条件的,基本上都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生产批量产品的制造业企业为例,以下具体业务形式或环节应当重点予以考虑:
(一)销售过程中的关键文件或单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将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落脚在“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同时考虑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实务中后者主要体现为各类文件或单据,作为证明交易真实性和进度的第一手证据,既是记录业务过程的基本单元,也是财务处理的直接依据。常见的关键文件或单据包括:年度框架合同、订单、发货单、验收单、销售发票等。
(二)运输方式。常见的运输方式包括买方上门自提、买方委托第三方运输机构上门提货、卖方送货上门、卖方委托第三方送货上门、快递或邮寄;视路途和交通工具不同,国内最快当日送达、慢则数日。最谨慎的处理方式,应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认定。上门自提的,以客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货出门为收入确认时点,可等同于发货时间;送货上门的,以买方签收为收入确认时点,运输在途的应以已发货对方未签收的清单为依据作发出商品;邮寄或快递的,以快递公司或对方确认已收到的时间为收入确认时点,运输在途的应以已发货未确认收货的清单为依据作发出商品。
(三)买方验收。协议一般都会约定验收条款,常见的如“买方负责验收,7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通过”,规范运作的企业一般都设计了客户签收的单据。对于批量交易的一般商品,短期内能够实施的验收只能是点数或抽检,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问题,可能产生补发或退换货,交易结果确定或产生新的交易之前,本次交易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客户签收作为伴随运输前后的重要程序,前已述及,最谨慎的处理方式是取得客户的签收证明方才确认收入,而对于交易频繁、时间差较短的业务和产品类型,日常财务核算中不必生搬硬套,对外报出报表时的处理同运输。
(四)退货。准则中描述了三种形式的退货及其会计处理:退货时尚未确认收入的,将已确认的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退货时已确认收入成本的,当期红字冲回;资产负债表日后退货的,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会计上追溯调整报告期,税务上视汇算清缴办理情况作报告年度或退货年度的纳税调整。可见,即使有退货的可能,只要满足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也是可以确认收入的,协议中的通用退货条款(非附退回条件协议)不应构成收入确认的障碍,公司历史数据显示不存在大规模退货的,可以以发货为收入确认时点。
二、需安装的商品销售
此为风险和报酬并未随实物交付而转移的常见业务之一,但准则讲解同时也强调,必须是“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只需经过简单组装甚至客户可自行完成的,不应构成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判断理由。该特殊处理主要适用于安装工艺及程序复杂、需经过现场调试或试生产、安装过程存在毁损风险或对操作人员构成危害等情形,如大型机器设备或生产线、环保设施、电梯等。上述业务类型需安装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收入,除协议、发货单、发票等单据外,客户签收回执也是重要的收入确认依据之一。鉴于安装通常是除了仓库、销售、财务之外的工程部门负责,且空间跨度、时间跨度更大,较一般商品销售更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在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的基础上,为财务核算提供充分的依据。
三、经销商模式
经销商模式广泛存在于快速消费品、建材等行业,特别是品牌知名度较低、规模不大、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企业。其充分利用了经销商的渠道优势,帮助企业实现快速销售和市场覆盖,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模式。从财务核算及中介机构核查的角度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经销商的组织形式。大多数经销商以个体工商户甚至个人的形式存在,因其处于法律监管的边缘地带而具备灵活性的优势,特定阶段和条件下为生产商做出积极贡献。但同时伴随着会计、税务、资金等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政府一方面逐步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另一方面新《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在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个人通过设立公司参与市场经济。鉴于经销商的特殊性,核查和审核中关注度较高,如果挂牌企业的主要经销商均为个人,更容易引起关注和质疑,长远规划来看,企业应尽可能要求经销商成立公司、规范运作。
(二)与经销商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买断和,前者是指经销商作为生产商的客户,双方为购销关系,经销商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后者是指双方不存在购销关系,生产商利用经销商的销售资源,经销商只履行销售的职责,形式上更像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发放工资而是支付提成的雇员。显然,这两种交易方式完全不同,会计处理也不同,前者构成正常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与一般客户无异;后者只是一种销售渠道,真实销售对象是终端客户,不存在购销关系也就不涉及收入确认。
(三)与经销商的结算方式。如果经销商的形式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即使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开设对公账户的情况下,大多仍以现金或个人卡(视同现金交易)作为主要结算手段;从生产商的角度,一方面存在为规避税收而不走公司对公账户的考虑,另一方面为方便经销商及时汇款(非工作日无法实时到账),遂开设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虽然没有法规强制规定公司的销售收款必须通过对公账户执行,但使用个人卡用于公司经营的方式显然更易对资产、收入的完整性产生影响,更容易构成监管漏洞和审计风险。证券市场核查和审核中对此关注度极高,很多财务造假案例都有现金交易比例较高的情况,如今但凡涉及大量现金交易的行业都事实上成为IPO的,如农业、餐饮等。
2012年度IPO财务专项检查时,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明确要求,“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企业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与个人或个体经销商等交易金额较大的,企业应采取各项措施尽量提高通过银行系统收付款的比例,减少现金交易比例;对现金交易部分,应建立现代化的收银系统,防止出现某些环节的舞弊现象。在与个人或个体经销商交易过程中,在缺乏外部凭证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在自制凭证上留下交易对方认可的记录,提高自制凭证的可靠性。”
(四)支付给经销商的返利。返利是经销商模式下的衍生政策,其基础是生产商与经销商的真实合作和交易,只要取得合法合理的原始凭证,会计和税务上都可以如实确认。但主要的障碍就在于支付返利的方式及其原始凭证,常见的支付返利的方式包括:(1)影响下一批的交易总额和单价;(2)作为公司费用;(3)经销商变身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或奖金;(4)经销商入股。
(五)经销商的存货结存和最终销售实现情况。经销商模式下的买断交易,作为采购方的经销商的存货结存情况和销售情况本与作为销售方的生产商没有关系,但在资本市场的巨大利益驱使下,也可能成为上市主体短期内粉饰报表的手段。IPO财务专项检查中将经销商的核查单独作为一题,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为此在神州大地乃至世界各地奔命数月,新三板项目反馈意见中也频繁涉及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对于特定行业,经销商的详细核查包括实地走访仍是必要的。
四、出口销售
出口销售企业或企业的出口销售收入部分被视为“净土”,主要得益于出口报关环节百分之百纳入海关监管,又因出口退税政策而纳入税务监管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使得出口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截止性可以得到较高程度的保证。以收入为起点,企业的其他业务环节如采购、生产及整个物流循环等都具备规范运作的客观基础和主观需求,也就使得财务报表具备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资本市场上,出口销售企业向来是各家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争夺的焦点,新三板则因企业驱动力不足、运作及规范周期短、中介机构费用低等特点而在这一点上尤其显著。
一般商品出口销售的收入确认时点,本质上与内销并无太大差异,只是运输距离更长、运输风险更大。根据收入准则中关于商品销售收入的五项确认条件,严格地讲,无论出口还是内销、无论何种成交方式或运输方式,均应以买方收到并签收为准,但这种照本宣科式的解读一方面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可能因运输或单据流转的时间差导致财务报表反而扭曲甚至失真。进一步讨论运输方式和运输责任,内销中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委托第三方运输机构,以及出口中的FOB或CIF,都是以买方或卖方支付运输费的方式将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运输机构,如果严格匹配准则表述的“将风险和报酬转移至购货方”,则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众所周知托运人与承运人通过运输合同明确了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损失由承运方或保险机构赔偿,如果企业的历史交易记录表明并不存在或极少存在因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导致交易最终不能达成或跨期达成的,我们认为为了更恰当、灵活地执行权责发生制,应当在发货时确认收入。因此,出口销售中无论是FOB还是CIF,均应在装船出海、船舷离港时确认收入,为使其形象化和具备操作性,应以取得提单为收入确认时点,以发货单、报关单、提单等为收入确认依据。
五、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与“销售商品”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实物载体,前者在大部分情况下不存在实物的交付,区别于后者“利索的交接”,通常情况下有一段时间的“提供期”,可能持续很长时间甚至垮月、跨年,常见于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即服务业。
准则中将提供劳务按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分为两大类分别处理,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即满足4项条件,收入可靠计量、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完工进度可靠确定、成本可靠计量(商品销售收入5条件中前2条改为此处第3条),则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和确认收入;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而是估计成本能否收回,按成本确认收入或只确认成本不确认收入,即谨慎原则。
准则将前者的收入确认方法锁定为完工百分比法,是对权责发生制的彻底执行,保证以月为基本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都能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盈利情况,但是在具体操作实务中,一方面企业对非年度或重要对外报告时点的财务报表的精确度要求并不太高,主要为应对税务;另一方面完工百分比法的执行对内部控制要求极高且需要外部环境和对象的匹配和配合,操作性并不强。我们认为未必要将二者绝对的划上等号,单笔提供劳务的交易总额较小、所需时间不长的业务形式,也可以参照商品销售收入准则一次确认。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提供劳务结束时并经客户确认后,交易完工进度已确认、成本已发生、按合同收取款项,满足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条件,可以确认收入。但因提供劳务没有实物载体,也就没有发货单或第三方托运的概念,因此客户对交易结果的确认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之所以准则中对“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形单独规定并采用最谨慎的方法,主要是提供劳务可能持续一段时间,甚至跨年、垮月,而且不同于商品销售在销售前就已经将可能产生的质量风险进行最大限度的控制或已经有了确切结论,提供劳务的过程就是加工的过程,这个过程伴随着质量风险并随时接受客户的监督,即使合同约定了交易总额及支付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仍然有可能因己方的问题无法如期收到款项。这样的规定是对谨慎原则形象而彻底的执行。建筑业是最典型的代表,大型工程的施工期可能长达数月甚至数年,虽然通常都会事先签订协议明确合同总额和进度款,但也约定并严格执行逐月的监理报告和进度款审批,一旦产生争议甚至纠纷,使得交易结果无法可靠估计,则完工百分比法失去意义。
六、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权责发生制的具体应用形式之一,旨在准确反映各会计期间的资产状况和盈利情况。完工百分比法的具体计算公式: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成本=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成本
其中,劳务总收入、劳务总成本和各期的完工进度等三项指标是三项必备的已知条件,也是完工百分比法执行的必要基础。
三项要素中劳务总收入最易确定,因其来自企业外部,至少有外部因素的参与并留下痕迹。通常以合同总额为准,但财务核算时要考虑主合同之外是否有补充合同,业务部门要考虑实际劳务进度及成本是否已超出主合同约定而需订立补充合同。劳务总成本显然是估计数,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主观估计。是否具备估计的条件,以及估计的客观性、准确性是合理执行完工百分比的核心。各期的完工进度是一组百分比数据,分母是总数量或总金额,通过双方约定或估计得出,分子是当期数量或当期金额,通过测量、统计和计算得出。
对中介机构尤其是会计师而言,首先核查方法适用性,包括业务本身是否适用完工百分比法,以及完工进度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是否适用;其次检查项目台账的执行情况,信息是否全面完整、是否紧密跟踪实际进度,必要时对信息系统进行IT审计;再次要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关注,合同总成本或数量是否具备合理估计的基础,完工进度比例是否具备合理统计的基础、计算方法是否得当;此外,完工进度比例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是内部估计和计算的结果,但其本质是对业务进度的具体量化,中介机构需向外求证,向客户函证或访谈、实地查看甚至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最后要对各期各项目的计算和确认结果进行必要的复核。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得知,完工百分比法适用于特定行业,对企业外部环境、内部控制、甚至执行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都有很高的要求、甚至依赖,稍有差池都会动摇基础、影响结果。
七、不同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以上述不同业务模式为主线,简要描述不同收入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应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对比可见,所得税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在大部分情况下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也明确了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所列举的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完全一致。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则明确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实施细则中对部分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时间进一步明确。可见增值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有别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可笼统的概括为早于或等于后两者。实务中应正视并允许上述会计准则及不同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特别是增值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对于需接受严格的证券审计的被审计单位而言,在日常财务核算和税收申报过程中可以按照发票处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以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会计准则调整后的报表为基础,如果存在已发货未开票或提前及其他延迟开票的情形,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额与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有差异是合理的。
证券市场主体的收入确认政策需接受证监会的严格审核,其通常不会容许简单的“以发货为收入确认时点”,一方面是出于对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表述;另一方面是通过对外部凭证的要求和查证更大程度上的规避舞弊风险,具备条件的企业,无论产品是否需要经过复杂的安装验收,优先选择“安装调试完毕、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并做好相应的审查和取证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影视行业税务风险范文5
【关键词】 电信业; 营改增; SWOT分析; SWOT战略
中图分类号:F812.42;F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0-0112-04
一、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的背景
继2013年邮政业、铁路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试点范围又一次扩大。关于“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的通知于2014年4月30日,对电信业提供的两项服务(基础服务、增值服务)实行差异化税率,若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服务,则免征增值税,并于6月1日起正式执行。
前期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都是相对独立的领域,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这些行业的独立地位有明显的改变,如快递业的寻呼中心、影视制作和技术咨询等,都需要大量消耗电信业务,所以电信业的纳入对这些领域有巩固和促进的“承前”作用。同时,电信业与每个行业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具有广泛性和网络化的特点,必然会对尚未纳入改革的行业有经验示范的“启后”作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创新,电信业也急需转型,作为传统型基础性网络运营商,必然需要向现代型综合运营商的方向前进。然而面对压力,电信业已经开始行动。但在转型中必然会面临很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借助外力推动体系内的转型,所以研究“营改增”对其影响以及面对挑战应如何做好准备,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二、电信业“营改增”SWOT分析
(一)S(strengths)――电信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优势
1.避免双重征税,确保公平合理
电信业业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在其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两项服务适用的税率分别为11%和6%。不同类型的服务,其物质消耗不同,所体现的特征也不同,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以及税负的合理性,分档征收是必然选择。
“营改增”前,电信业缴纳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其所提供业务的全部所得,而在提供业务的过程中,所缴纳的增值税是不允许被扣除的,从而导致双重征税。“营改增”后,必然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发生,更重要的是,这既使企业双重征税的情形得以消除,也使得产业重复征税的情形得以消除,从而有助于产业链税负的降低,但需要指出的是,“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而非普遍性减税。
2.提高企业运转效率,促进内部适时优化调整
重复征税的直接后果是纳税人尽量减少流转环节,以求在最后的销售环节仅交一次税,达到避税目的,导致企业经营扭曲,显然,这对于市场交易的促进和社会专业化分工的提高有阻碍性。相对于营业税来说,增值税只在发生增值额的环节征税,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对税额并不产生影响,所以,经营管理者在对流程的设计上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而定,从而有助于企业运转效率的提高。
虽然近年来电信业发展很快,但其现行业务模式还不完善。比如,手机欠费时企业仍在一定的信用期内继续扣除月租费用,这部分虚增收入也按照3%的税率交营业税。“营改增”后,税率上升,更会增加企业的税负,为降低税负,企业必然会进行内部优化调整。
3.长期来看,减轻税负,对现金流有正面影响
在电信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由其提供的两项服务适用的税率分别为11%和6%,作为进项税的设备购置税率是17%,考虑到企业的投资周期,如果企业正在进行经营活动的扩张,大量购置设备,进行改造升级,会取得较多进项税抵扣,减税效果就会明显。2013年年底,中国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均拿到了4G牌照,而4G网络建设的投资必然是非常大的,其中,建基站的设备投资占有很大的份额,这时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设备投入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减轻其税负。
根据2013年中国联通的静态模拟测算数据仿真分析,与“营改增”前比较,其综合税负(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所下降,从某种程度上说,增值税改革对其现金流量有正面影响。
(二)W(weaknesses)――电信业面对“营改增”的劣势
1.征收增值税,抵扣有限
对电信企业而言,成本主要由网内及网间结算支出、客服费、人工成本、折旧及摊销、维修费、经营租赁费、社会渠道酬金、广告宣传费及动力费等构成。其中,社会渠道酬金、通讯设备等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在整个成本中所占比重很大,客户和营业人员数量众多也使得整体人工成本较高,但目前抵扣难度较大。
电信企业供应商、合作商繁多,有些上游企业或合作单位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较少。“营改增”前,电信业缴纳营业税,其税率为3%,“营改增”后,按照1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因抵扣有限,会造成税负增加。
2.短期内,收入下降,利润减少
(1)定性分析。增值税是价外税,具有转嫁性,但是,电信业是人们日常生活极为依赖的一类行业,政府定价部门不会轻易调整通信收费标准,所以,“营改增”后,企业不能通过提价方式实现税负转嫁,而现有收入的部分将转变为销项税,这会直接导致收入下降。“营改增”之前三大运营商税率仅为3%,改革后税率增加数倍,虽然改革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由于抵扣较少,也将对运营商利润造成压力。“营改增”后,电信企业为适应增值税的相关要求,需要改变原有的一些会计核算方法,增加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软件,对相关会计人员、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围绕增值税流程建立健全增值税管理制度,这些必将显著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进而影响企业利润。
工信部的数据显示,2014年第一个季度,移动业务下滑非常明显,短信业务量的下滑速度也在加快。虽然移动增值业务增速比较快,但由于其基数相对较小,对于传统移动业务下滑的缺口尚无法填补。
(2)定量分析。“营改增”前后,假设企业提供服务的市场价格、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均不变,设营业收入为s(s为含增值税收入),营业成本为p(p为含税成本),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部分所占比例为w,为便于计算,这里暂且不考虑企业的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汇兑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等。因为传统运营商以基础电信业务为主,所以以11%作为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表1是“营改增”前后,电信企业税负和利润对比的测算。
将“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公式和净利润公式联立求解,可以得到pw/s=0.4754,当pw/s>0.4754时,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减少,净利润增加;当pw/s
3.运营方式难调整
一般,三大运营商会通过促销手段,如充话费送手机、办业务送礼品、积分兑换物品等形式吸引顾客,“营改增”前,这种营销方式不征收增值税,赠送实物的业务也并不征收营业税。但“营改增”后,这种营销方式被视同销售,需要计税。“营改增”初期,电信企业不能迅速调整原有套餐业务,会增加销项税额,而电信企业并未对无偿赠送业务收费,使得税负增加。
(三)O(opportunities)――电信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机会
1.有助于企业竞争力的增强
虽然“营改增”后短期内将增加电信企业税负,影响运营商的收入,但是利用此次“营改增”的机会,电信业可以对其低效率设备进行淘汰,购置高效率、先进的设备,从而有助于其生产成本的降低,并使得其业务模式由过去的粗放向精细转变,其中作为三大运营商的移动、联通和电信更应该将其分工和运营细化,增强其竞争力。
2.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增值服务的发展。目前的运营商属于传统型基础性网络运营商,“营改增”后,电信增值服务适用6%的税率,这将促使电信业向增值服务快速发展。由于“营改增”后境内向境外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这对于电信业的国际化发展必然有助推作用,在此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跻身于国际竞争的行列,有助于增强我国电信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其综合实力的提高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T(threats)――电信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威胁
行业竞争的威胁。“营改增”前,电信业适用3%的税率,“营改增”后,虽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11%(6%)的税率与3%相比还是很高。也就是说,作为三大运营商,其大大小小的机构遍布全国各地,,若不能在各层级中快速、有效地建立标准化、正规化的财务制度,其税负必然会加重。这也意味着,“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内部行业竞争加剧,若运营商不能快速有效地建立正规化的体系制度和加强其运营管理,将会在变革竞争中丧失其优势地位。然而随着2014年4G网络的全面展开,更加剧了业界竞争。这场争夺战中,三大运营商必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但这个投资是有周期性的,所以运营商应该注意把握投资节奏。
三、推动电信业“营改增”的SWOT战略
(一)SO战略――加强税务管理,做好纳税筹划
1.加强企业业务与财务的相互融合
在增值税下,税收既可变又可控,这就需要企业管理、加大预测力度,另外需要加强企业业务与财务的相互融合,为税收筹划提供更多空间,将增值税管理贯穿于公司业务管理的全流程中,更加关注对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对应税负的分析,建立适应竞争变化、追求效益、协同作战的快速响应机制和流程。
2.加强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在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所开具的发票量必然很大,且对于增值税发票而言,要求较为严格,企业必须对发票的各个环节规范化、严格化管理,这就需要制定正规有效的规章制度,建立一系列相适应的核算、管理模式,使各个环节之间实现较好的衔接,从而尽可能使企业税务风险降低。“营改增”后,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将会使其所面临的涉税风险更大,因此,企业更应该关注并改进其税务核算方式与管理的问题,结合其自身优势,打造信息化平台,为制度与管理的加强做后盾。
3.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
电信企业供应商繁多,大到接入网、核心网设备的供应商,小到办公用品的供应商,开征增值税对其影响很大,需要加强供应商(合作商)管理,重新梳理评估,因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所以应优先和其进行合作,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并使得税金流出减少,对确实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调整合同模板,考虑要求对方在合同价款上予以弥补。
(二)WO战略――加强专业化运营模式,创新营销方式,实现精细化管理
1.借助“营改增”改革契机,加强专业化公司运营模式
目前,三大运营商均有其子公司,这些子公司运作独立,盈亏自负,如中国移动成立的终端公司、集团客户公司,中国联通的信息化事业部、支付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创新孵化基地、云计算公司、天翼视讯等。在“营改增”条件下,这些公司利用其运营独立化、专业化的特点,积极建立市场化的结算关系,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的税负。
2.创新营销模式
如何调整才能既避免缴纳过高的增值税又能保持较高的通信业务销量是各大电信企业的一个难题。电信企业传统的促销模式,如实物赠送、预存话费送礼品等,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所以运营商不得不减少传统发展用户的办法,减少视同销售业务的数量,转为进行业务创新,对销售方式进行调整,各类套餐业务进行梳理,适时优化,设计出符合营改增的流量套餐,做到精细化、智能化营销。
3.调整采购模式,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电信企业应结合服务与专业化分工的趋势进行纳税筹划,适当调整采购模式,保留集中采购的成本优势,将统谈统签调整为统谈分签分付,规避管理机构留抵税款造成的企业区域内税负不平衡。由于电信业具体业务种类差异较大,应该细做区分,实现不同税种、不同税率业务的分别核算和准确核算,这就要求企业要精细化管理,提高全员精细化管理的意识。
(三)ST战略――加强员工培训,积极进行政策宣传
电信业被纳入“营改增”行列影响范围很大,牵涉其各个方面,企业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该高度关注。由于改征增值税后税收征管方式截然不同,而电信业对增值税又不太熟悉,所以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加强员工培训,学习关于增值税的一系列专业知识,了解并深化对增值税发票、税率、纳税时间以及环节的一系列规定,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不符合规定以及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发生。
(四)WT战略――系统升级,拓展发展空间
1.升级系统
由于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为更积极地适应并应对“营改增”变革带来的挑战,电信企业应对其各项系统进行升级,如ERP系统、计费系统等。
2.积极拓展新的领域
电信企业应抑制同质化竞争,共同维护行业价值,结合自身优势,积极拓展新的领域,在同业竞争中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逐渐实现精细化运营。为此,三大运营商已经有所行动,电信努力为“智慧城市”做准备,移动正积极打造“无线城市”,联通也在行业信息化的道路上探索前进着。
四、结语
电信业是重要的生产业,一系列改革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让电信业更加开放,提升其管理水平,促进其业务模式、营销模式和流程的优化以及产业链的升级,这也符合信息通信业的发展趋势,运营商需应势而变,主动适应变化,加快转型步伐,在多元竞争中获得主动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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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税务风险范文6
(一)文化产品具有强烈的外部性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文化产品有其特有的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其宣扬的价值取向、人生观和世界观会潜移默化地传递给文化产品的消费者。因而,文化领域的竞争不仅关乎一个国家的经济利益,而且关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根基和政治安全。当某一国政府对符合特定要求的文化产品免税或施以轻税时,其他国家就有可能采用同样的手段予以保护本国文化产品的流通,国际税收竞争在所难免。
(二)文化产业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文化产品具有高生产成本和低变动成本的特征,超过盈亏平衡点后,额外产品价值可以创造巨额利润,从而给一个国家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创造大量就业机会、促进财政收入增加。因此,当东道国用低税率和税收减免吸引国际文化产业投资时,其他国家有可能采取同样的手段阻止本国文化产业的各种资源要素流出,造成国际税收竞争。
(三)文化产业所包含的资源要素流动性强根据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流动性强的资源要素容易成为各国争夺的对象,文化产业的资源要素具有这种特质。因此,各国政府通常会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甚至实行避税地税制模式等方式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从而吸引文化产业资源要素向本国流动。二、文化产业国际税收竞争的态势分析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文化产品内容与高新科技的结合、新媒体的广泛应用,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争夺文化产品消费市场的竞争异常激烈,文化产业国际税收竞争也随之愈演愈烈,这主要表现在争夺艺术家、争夺艺术品以及争夺国际流动资本等几个方面。
(一)争夺艺术家的国际税收竞争创意是文化产业之源,而艺术家又是创意之源,因此争夺艺术家的竞争在世界范围内从来没有停止过,荷兰与爱尔兰的艺术家争夺战极具代表性。近几十年来,爱尔兰对艺术家的免税政策吸引了许多世界上著名的艺术家到此定居,这些艺术家给爱尔兰的文化产业带来了无限生机。2006年,爱尔兰政府宣布大幅缩减对音乐家、画家、作家、雕刻家的税收优惠,对不超过25万欧元的原创作品出售收入免予征税,对超过25万欧元部分的一半征税。①这一税收政策遭到了众多爱尔兰艺术家的反对,也引发了艺术家们移居其他国家以寻求更低的税负。荷兰成了艺术家的首选,这不仅因为荷兰于2007年1月起将所得税税率从29.6%降为25.5%,更在于荷兰针对版权不直接征税,而版权收入又是演艺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爱尔兰著名的U2摇滚乐队成员纷纷从爱尔兰移居荷兰,滚石乐队的成员也在荷兰成立了私人信托基金公司。通过该基金公司,他们的后人可以在他们去世后免税继承基金中的资产。除了上述两国外,其他西方国家也为争夺艺术家制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澳大利亚政府为作家、发明家、运动员和与艺术或创造有关的职业工作者专门设计了特殊的征税处理方案,以免在他们取得较高收入的年份适用较高的边际所得税率。②美国夏威夷法案ACT221规定针对音频、视频文件、动漫以及其他使用计算机制作的娱乐产品的版税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③美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作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各种写作费用,如邮费、纸笔费、参加作家研讨会的费用等。
(二)争夺艺术品的国际税收竞争在世界范围内除了争夺艺术家,各国为了彰显本国的艺术底蕴,纷纷重视艺术品的收藏与保护,这也体现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根据英国税法,如果遗产的价值超过60万英镑,继承人必须按40%的税率缴纳遗产税。这使许多继承了名画、珠宝、古董等珍贵遗产的英国人不得不卖掉部分遗产用以缴纳遗产税,致使一些历史文物、艺术珍品面临流失海外的危险。1956年,为了阻止艺术品外流,英国财政部推出实物抵缴遗产税方案(简称“AIL方案”),规定纳税人将艺术品有价“捐赠”给公共收藏机构,可以冲抵所继承遗产的税赋。由于该方案的实施,许多艺术珍品被政府“收购”,并送往公立博物馆、画廊和图书馆等机2008年个人的慈善捐款数额占美国慈善捐款总额3076.5亿美元的75%,慈善总额的4%用于艺术、文化和人文。除了鼓励个人向非营利性的艺术组织捐款外,美国政府还规定对非营利性的文化团体和机构免征所得税,企业向非营利性艺术组织捐款在应纳税所得额10%的部分予以免除。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无疑对美国艺术品收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促进了美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时至今日,在全球艺术品市场的年销售总额中,美国所占市场份额一直稳坐第一把交椅。②法国政府在2003年对《艺术赞助法》进行了修改,在新修订的关于企业进行艺术赞助的法律条文中规定:企业对公共艺术品进行赞助,总投资额的60%用于减免税收,对于企业用于购买流失海外或进入法国境内50年以上的国家珍宝、珍贵文化财产总投资额的90%可用于计算减免税收。法律中还规定对于基金会和个人进行艺术赞助的减免税收额度:对基金会减免15000~30000欧元;对个人减免个人所得税的50%~60%。③除了英国、美国和法国为争夺艺术品实施特殊的税收政策外,加拿大、白俄罗斯和新西兰等国还对艺术品的进口采用零关税政策。
(三)争夺电影投资资本的国际税收竞争众所周知,电影业虽然是耗资巨大的高风险行业,但由于影片的海外版权、电视播映以及与影片内容相关的各种衍生产品的开发与出售将极大地促进经济繁荣,因此争夺电影投资资本、促进电影业在本国的发展成为各国税收政策制定的目标。数十年来,加拿大一直利用其低廉的片场租金和人工费用以及各省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众多好莱坞片商进驻拍摄影片。最近几年,美国纽约州、路易斯安那州等地纷纷出台了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为美国制片商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加拿大不再是好莱坞制片商惟一的“宠儿”。据统计,近年在加拿大制作的外国影视片比高峰期(1999~2000年)下降了40%。为促进本国影视产业的进一步发展,2009年加拿大的影视业大省安大略、魁北克、不列颠哥伦比亚等地相继提高本省影视业的税收抵免额,这是该国继2005年之后掀起的又一轮影视业税收竞争。④法国在目前国内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也出台了国际制片税收减免政策。按照规定,美国以及其他地区的电影投资商在法国拍摄具有法国文化和传统元素的影片,将会获得20%的税收减免,减免金额在100万~400万构精心收藏及公开展览,其中就包括提香的代表作《海上升起的维纳斯》,当时其估价为1400万英镑,而它所抵缴的税额是240万英镑。
2008年,经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部长批准,苏格兰国家美术馆另外筹集了1160万英镑补给了该画的前主人萨瑟兰郡公爵七世。此外,英国税法还规定继承人若能承诺保护好艺术品,防止其流到海外,并保证公众有机会欣赏该艺术品,政府还可有条件地免除该艺术品应纳的遗产税。因此,遗产继承人乐于将继承的艺术品借给国家美术馆或展览馆展览,因为在展览期间他依然拥有艺术品的所有权,可以无限期推迟纳税日期,直至他们决定以捐赠方式抵税还是用拍卖所得纳税。英国每年通过AIL方案获得的艺术品总价值达数千万英镑,大大丰富了公共机构的收藏,也使英国拥有的文化遗产依旧享有很高的国际声誉。①和英国相比,美国对艺术品捐赠者提供了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美国税法规定,个人将艺术品捐赠给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的美术馆和博物馆,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艺术品的评估市场价格,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0%。这一规定极大地刺激了个人对非营利艺术组织的捐赠力度。欧元之间,具体减免额根据电影内容中法国元素占全片的比例决定。新法规一经推出即受到好莱坞片商的欢迎,根据法国电影协会的统计,截至2009年末,几个高投资的影视项目已经投资法国,这其中就包括克里斯托弗•诺兰投资高达2亿美元的《盗梦空间》。①
三、我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目前,我国政府虽然已经认识到文化力量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重要作用,但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对于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还不强,不足以应对在该领域的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积极完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增强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信息透明度。在我国,不仅境外投资者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或其他公开渠道中难以查询到有效而透明的税收法规,就连专业的财务工作人员也往往对各个部门、各个时期的、零散的各种财税政策通知和批复无所适从。税收政策的信息不透明已经成为国际投资者投资我国文化产业的一大障碍。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税务局网站上,境外投资者可以及时、方便地了解各种针对文化产业的最新税收法规,能够了解其将要从事的文化活动、文化产品的交易将涉及哪些税种并承担怎样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评估其纳税风险,为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因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可以考虑用简洁、明了的方式将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予以公布,以方便投资者和各界人士查阅。
2.保护原创人员在国内的创作积极性。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是各国留住创意人才的常用手段,一些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吸引我国的艺术家通过“全才计划”、“优才计划”更换国籍。如果这些艺术家仍留在我国进行创作、居住、演出,其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当然要向我国缴税,但是针对其在中国以外的所得,我国税务部门没有权力对其征税,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文化产业的巨大损失,也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损耗。因此,笔者建议在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中考虑给予创意人才适当的税收优惠,以吸引和挽留各种文艺人才和艺术家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效力。
3.鼓励个人或企业向公益性质的博物馆捐赠艺术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东西方交流的逐步深入,世界各国的收藏者对我国艺术品表现出了越来越浓厚的兴趣。在我国艺术品拍卖成交价格屡创新高的同时,我国艺术家的优秀作品也越来越多地流出国境,而进口增值税和关税的居高不下给我国国家美术馆等展馆对艺术品的回购、收藏造成了障碍。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借鉴美国、英国等国的做法,给予艺术品捐赠者一定的税收减免,鼓励个人或企业购买艺术品捐赠给国家和公益机构,并降低购进艺术品的进口增值税和关税,从而遏制艺术品外流的速度,保证国外艺术品流入我国,促进优秀艺术品在我国的流通和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