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管理风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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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管理风险

不动产管理风险范文1

【关键词】动漫产业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一、引言

虽然我国动漫产业现阶段已经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文化影响力,但是在政策有力推动、市场强力拉动、互动效应十分突出的背景下,动漫产业的发展正面临着挑战跨越与停滞的阻隔。

二、动漫产业风险及风险管理内涵

动漫产业风险是指由于存在产业链尚未形成、人才缺乏等一些不确定因素,导致动漫产业在生产、经营、投资后偏离预期结果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为了消除动漫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潜在威胁,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迫在眉睫。首先,风险管理需识别风险。只有确定何种风险可能会对产业发展产生影响,才能根据量化的不确定程度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其次,风险管理需强调风险控制。制定有效的应急方案,在多个备选方案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对企业即将面临的风险做好准备。最后,风险管理需规避风险。在产业发展目标不变的前提下,改变项目方案的实施路径,最大限度地消除潜在风险因素。只有当动漫产业构建了系统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有效促进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结合《熊出没之夺宝熊兵》分析动漫产业风险现状

(一)产业链尚未形成,产业升级缺乏支撑

我国的动漫产业链一般包括动画、漫画以及衍生产品三类。因为动漫产业链不仅涉及的范围很广,还具有一定的可延续性,所以动漫产业链之间是否存在有效链接,决定着动漫产业能否产生较高的效益,提高自身的市场价值。《熊出没之夺宝熊兵》中塑造了很成功的人物形象,拥有了大量的受众人群。但是,在动漫产品放映的同时却没有动漫衍生品的生产,一个创值机会被华强错过,其产业生态急需进一步完善。

(二)动漫人才严重缺乏

21世纪人才最重要,在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不难发现,最为紧缺的要素就是动漫人才。观察近几年动漫产业的发展趋势,可以发现产业中 90%的构成是动漫创作人员,动漫人才严重不足。除此之外,我国动漫产业中人员结构也存在着不合理的管理架构。

(三)资金缺乏,思想观念滞后

动漫是一个需要大规模投入的产业,如果没有强大的资金作为支撑,将很难实现企业的健康高速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动漫产业仍然存在资金缺乏,思想观念滞后的问题,使得动漫企业组成人员参差不齐,动漫产品粗制滥造,缺乏创意,为提高动漫产业的市场份额增加了风险。

(四)缺乏文化竞争力

我国动漫产业缺乏文化竞争力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韩国、日本、美国的动漫创造都曾经参考中国文化,提高自身的动漫质量。但是,这种现象也恰恰反映了中国动漫产业缺乏对自身文化资源的开发、保护与利用,无法通过自身市场实现中华文化的广泛传播。

(五)产业定位不当,受众群体狭隘

幼儿教育的传统观念影响着动漫产业的扩张。由于产业定位不当,限制了动漫行业的发展空间,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熊出没之夺宝熊兵》可以算是一个较为成功的案例,但是也没有摆脱传统观念的影响,受众人群还是集中于儿童,对于成人的吸引力偏低。

四、新时期我国动漫产业风险控制策略探讨

(一)完善产业链,防范经营风险

一般的,动漫产业链的最优化形式应是“原创――期刊――发行――播映――音像――衍生品――再生产”的良性系统。在产业一体化的格局下,动漫企业应认清自身优势,选定合适的发展渠道,实现制作、播映与营销的分离,在资源互通、优势互补的作用下发挥产业聚集的优势,真正实现企业经营过程中单一风险的防范。

(二)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产业创新动力

动漫作为科技密集型产业,技术更新日新月异,根据市场需求,完善动漫产业人才培养,转变培育机制,多多加强动漫制作、编剧、动漫衍生产品开发与营销等专业人才,在科学合理的体系运营下,真正实现动漫产业的伟大振兴。

(三)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财务风险

为了避免动漫产业发展中出现资金短缺的现象,动漫企业应积极建立市场化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企业发展中的财务风险。通过吸收银行或民间投资,获取动漫产业开发动力,在雄厚的资金支持下,为产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着力开拓衍生产品,延伸产业文化

据调查,动漫衍生品所创造的市场价值在动漫产业中占据顶端,不仅为动漫产业发展带来了丰厚利润,同时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了条件。从产业链延伸方向出发,扩大市场受众人群,通过生产相关的流行作品,实现各产业间的和谐共处。

(五)加强市场调查,把握适销信息

只有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才能得到受众群体的欢迎,实现产品适销,提高企业收益。所以动漫产品在生产前应加强市场调查,把握适销信息,根据市场导向,发挥创意,为产品生产提供方向,避免产品堆积造成的经营风险。

五、结语

总之,我国动漫产业正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应根据自身发展现状有效改善动漫市场环境,在健全的市场机制下,规避动漫产业发展风险,以扩大动漫产业市场规模。

【参考文献】

不动产管理风险范文2

1.房产测绘单位对相关技术规范理解、掌握差异性带来的登记风险

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应由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行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行业面临着由集中统一测绘逐步向市场放开转变或在已经市场化的前提下结合登记职能的调整重新洗牌。这一转变,将会打破政府集中统一测绘时,对相关技术规范理解、建筑部位面积计算、共有面积分摊掌握的一致性。必然会出现不同测绘单位对同样建筑部位测绘方法不同、面积不同、共有面积分摊不同的局面。这种情况相对不动产登记职能分工,由于测绘项目所在区域不同、同一项目不同楼测绘单位、登记时间不同,加之登记人员对建筑部位具体的面积计算方法不够了解,使得其隐蔽性极强,登记过程中极难发现,从而给登记带来风险。这种乱象影响登记机关形象、侵害购房人权益,同时会引讼、,并且因为房产测绘共有面积分摊的特点,“面积一户错、户户都要修改”,加之已登记房屋可能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造成更正登记的难度巨大。

2.建成房屋与规划审批图纸不一致带来的房屋登记风险

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目前的房产测绘方法进行介绍。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房产测绘要实地逐户量取边长尺寸。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大量存在着建成房屋与规划批准图纸不完全一致的情况,考虑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仍要以房屋的规划批准文件对合法建造的房屋进行登记,在政府集中统一测绘条件下,测绘单位往往会要求建设单位补充提供与房屋现状一致的规划变更图纸,从而确保满足登记合法性、安全性的同时,符合规范、规章对于房产测绘现场实测的要求。当然,这种后补规划变更图纸的做法,因其办理程序并不通畅,也存在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产测绘、登记的难度大、购房群众不能及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尴尬。

登记职能下放、房产测绘依法走向市场后,测绘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划变更图纸的局面将不复存在,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将在法规和实际操作层面真正意义上实现“与自然现状保持一致”。尽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提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但是鉴于逐户查验难度巨大、登记从业人员对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不甚了解、登记机构对测绘单位技术“把关”的思维意识短期内尚不能完全消除。按现状测绘导致的与规划批准不一致或未经审批的房屋建筑部位被误登记、设定他项权的风险将给不动产登记带来新的考验。

3.规划审批房屋面积与房产测绘面积计算依据差异给不动产登记带来的登记实质风险和行政不作为风险

目前,用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验收的房屋面积数据各地多数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而用于不动产登记、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的房屋面积数据均依据《房产测量规范》(17986-2000)。两规范在房屋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上存在诸多不同之处。规范的差异和不同人员对技术条款理解的差异,造成规划许可面积与房屋预测算面积不同、规划验收面积与房屋登记测量面积不同。

但是,在新形势下,因不同管理行为所需的房屋面积时常是不同测绘单位、甚至是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计算,对复杂的技术规范理解和掌握程度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实际操作中很难核实哪些面积差异是由规范条款不同造成的所谓“合理差异”。这些将可能造成实际超规模建设房屋,甚至是规划未批准的房屋部位被正常登记的实质风险 。而对于核实出不属于规范不同造成的差异,在部门间协调配合、数据共享、政策支持尚在改革进程中的当下,解决处理存在一定难度。一头是购房群众急于办证、一头是开发企业绞尽脑汁东撞西碰,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忙于部门间左右研究协调,给产生行政不作为风险埋下了隐患。

4.房屋登记测绘成果与房屋面积预测算成果差异性给不动产登记带来的风险

房屋面积预测算成果是用于商品房销售的重要属性数据,因其作为房屋价值、各种税费等的衡量载体,关乎购房人切身利益。房屋登记测绘成果作为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属性数据,是对预测算成果的确认和修正,在房屋销售、登记信息系统中起到不动产登记单元前后衔接、建立关联、数据匹配的关键作用。房屋登记测绘成果与房屋面积预测算成果面积上的差异处理,虽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有约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也有阐述,但诸多购房群众因涉及补缴房屋差价仍对此十分关注。在政府集中统一测绘条件下,房屋面积预测算和登记测绘均由一家测绘单位完成,登记测绘是基于预测算成果结合变更图纸和房屋现状的修正,面积计算方法、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前后基本能够取得一致。因设计变更产生的前后面积差异也有依据可循。测绘单位基本能够应对购房人关于前后面积差异的咨询、、诉讼。在多家测绘单位介入房产测绘情况下,房屋面积预测算、登记测绘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测绘单位对面积计算方法、根据服务范围确定的共有面积分摊,甚至是影响分摊的功能区划分均存在不同认知、更不可能去对比分析预测算和登记测绘户室面积差异大的原因,这将会给前后面积差异引入放大的可能,且无论是预测算还是登记测绘面积错误,或是都不违反规范的前后做法差异造成的面积差异一律都会变成购房人对不动产登记数据的不认可,咨询、、诉讼也都将剑指登记机构。

二、规避风险的措施

1.政策层面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计算标准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1〕403号),“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测算应当依据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该规范适用于房产测量,主要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服务。关于规划管理中有关面积计算问题,应由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确定。1995年12月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编制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目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验收的房屋面积计算普遍依据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是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

因此,笔者认为政策层面可统一商品房销售许可、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验收关于房屋面积计算的依据为《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同时,为更好的适应房地产发展的需求、避免规范条款的认知差异,应对《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进行修订,简化房屋附属建筑部位面积计算方法、进一步明确共有面积分摊规则。

2.房产测绘成果监管层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设立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机构,负责结合上述风险点,研究制定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内容;负责结合房产测绘项目实际,不断归纳总结和统一新建筑形式面积计算方法;负责结合经验做法修订当地的《房产测量规范》实施细则;负责制定和统一房产测绘成果样式。只有将不动产登记审核工作做实,强化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方能更好的规避不动产登记风险。

3.操作层面

不动产管理风险范文3

一、不动产估价对银行的作用

我国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大约占贷款总额的1/3,不动产抵押贷款占抵押贷款的绝大部分。不动产抵押由于提供了相应的债权担保,大大降低了贷款风险。在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贷前、贷后和不良债权等阶段,不动产估价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抵押评估要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不动产抵押物价值的合理评估,其贯穿于银行抵押贷款贷前、贷后和不良资产处置三个阶段。

(1)贷前阶段。对于银行来说,抵押物是否存在瑕疵及抵押物价值的合理确定是能否给予借贷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凭借估价报告,银行可以审查评估标的物各项权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是否具备抵押条件,除此之外银行还可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终贷款额。随着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比重上升较快,在银行未能充分了解借款人需求信息、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的情况下,选择其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是降低信贷风险的关键性措施。

(2)贷后阶段。放款后,银行会不断地跟踪借款人的履约和抵押物情况。遇到市场行情波动较大,抵押物价值下降较多的情形,借款人就可能产生违约并将抵押物“廉价”卖给抵押权人(即银行)。因此,当抵押物价值面临大幅缩水时,银行就会要求重新评估,并确定借款人是否提前多还或增加担保物,以防范抵押物价值贬值带来的违约风险。

美国JP摩根银行的研究表明,若在信用风险暴露之前的6个月采取预防措施,平均风险损失率仅为1%~2%;提前3个月采取措施,平均风险损失率为3%~6%,提前1个月采取措施,损失率为10%~20%,若无任何防范措施,风险损失率可能高达50%以上。这也说明在贷后借款存续期对抵押物价值变化进行动态跟踪是十分重要的。通过放款前后评估价值对比的差异,可以发现不动产抵押后存在的风险幅度。银行一般会在贷款或初次评估一年后实施重新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跟踪评估。

(3)不良资产处置前的预评估。当借款人无法还款时,抵押物的处置方式及变现价值就成为银行可能收回债权多少的重要参考依据。若处置价格过低或处置成本过高,银行会面临更大的损失。通常银行要变现抵押不动产,一般要经过8个环节(①认定违约3个月②律师函催款1个月③法院诉讼2个月④判决生效15天⑤宽限期6个月⑥拍卖公示7天⑦拍卖进款20天⑧其他准备时间10天),即使每个环节都很顺利,处置、变现抵押房产的时间最快也要14个月时间。

二、对银行建立的不动产估价评价机制的看法

考虑成本收益、专业分工协作和脱钩改制要求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引入包括不动产估价等不同类型的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服务。中介机构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和贷款风险防范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有些估价机构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利益的案件,又让银行产生新的借贷风险。银行常发现一个现象,即贷前不动产抵押物的评估价往往高于其实际价值,但在处置不良抵押物时,其评估价值又低于实际价值,处置后的成交价值更低。

据某国有商业银行公布的近3年来的数据,抵债资产的受偿率在70%以上的很少,多数在30%—70%之间,一部分在20%以下,造成受偿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放款前评估值明显偏高。

如果复核价值比较可靠,以误差在20%以内为可接受的合理区间,那么评估偏差率在20%以上就有高估嫌疑。从上述可知,超过半数的业务评估偏差率在20%以上,无疑给放款后带来较大风险。

为对抵押物进行有效监管,人行对商业银行开展抵押物价值评估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抵押、质押品管理和评估的政策和程序”。

针对估价产生的新风险,银行加强了对估价的常态化管理,其重点主要是建立估价评价和管理机制,并通过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来落实。主要有六点:

(1)建立每年的机构准入申请和核准机制。以分行(省或市)为单位,通过上年度的考核确定入围名单,各基层银行或委托人必须在此范围内选择评估机构,评估业务名义上由借款人委托,但实际上存在各种形式。目前常见的评估业务委托形式有:

①招投标。对于敏感或重大项目,银行一般会通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②摇号、抽签。此方式通过摇号机随机摇号,摇号结束后,由委托人或招标单位当场宣布摇号结果。有关金融监察部门现场全过程监督。抽签的方式类似摇号。目前银行要成批处置或拍卖的资产一般也会通过此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③指定专门机构。当然现实中也存在某些估价机构凭借其与业务管理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间的特殊关系,对某些估价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

④委托人和估价机构私下协商确定。在确定的入围名单内,由委托人和估价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2)预评估。为减少盲目性和确实降低放款风险,有的分行要求基层银行在确定抵押物时进行预评估,将预评估结果与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基层银行一般会委托自己熟悉和信任的评估机构进行预评估。

(3)估价专家顾问团队。信贷审核部门聘请一批从估价机构或社会聘请的估价专家顾问,遇到疑难问题时可以进行电话咨询。

(4)招聘估价师为银行信贷部门估价报告审核人员,并对估价报告进行复核和打分。同时制定抵押评估规则和评估方法所采用的参数标准,如不同类型不动产的投资收益率、利润、租金等。通过这些参数引导评估师按照他们制定的评估规则去完成抵押评估,而不是屈从于借款人。

(5)复核评估报告。信贷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结合自己的经验或咨询估价专家团队意见对估价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并给出评估偏差值。这种工作带有明显的主观性。

(6)公示。经复核,仍发现评估报告有重大问题,采取不定期公示不合格报告的估价机构及签字估价师,并拒绝其出具的评估报告。

应该说,对于分行一级的信贷管理部门由于其角色是防范金融风险,能够比较客观和谨慎地对待评估报告,对评估机构的评价逐步建立起比较规范的评价体系。但由于评估报告是由基层银行往上申报,基层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业绩,在其眼里抵押物只是一个次要的防范手段,其更注重对借款人尤其是企业经营能力、利润和产业前景的考察,而前后者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基层银行的解决办法往往是操纵评估机构高估抵押物价值。基层银行面临市场拓展的压力,在各项经营考核指标的驱动下,存在削弱风险防范、只顾眼前利益的倾向。

三、目前银行不动产估价评价机制的缺陷及其危害性

金融机构作为抵押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建立估价管理和评价体系是必要的,但由于对估价专业管理的缺乏,评价机制的缺陷集中表现在人为因素较为明显。主要表现在:

不动产管理风险范文4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

新华社入2003年1月5日电文“房地产业‘三外’现象预警风险”指出,在房地产领域,外行业插手、外来人涉足、外来钱染指的现象很严重,众多业务和房地产毫不相干的上市公司也加人这一潮流。这一状况,不但导致我国房地产业出现泡沫,也会导致金融业的高风险,甚至危及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房地产业的“三外”现象相对应,在我国高等教育中,也存在把“房地产”分别归属于工程管理、公共管理、工商管理“三专业”的现象,共同的原因是深受计划经济时代的理念约束。加人WTO后,无论是房地产行业,还是房地产业专业教育都必须“现代化”。

一、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的内容和墓础

从行业实践看,现代不动产管理是综合性管理活动,专业内容涉及经济、管理、法律、金融、投资及少量的工程知识。这一学科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原因,在于这一行业中市场规律和管理规律的特殊性,以及开发过程和交易过程的复杂性、专业性,专业内容涉及范围广泛。其中,不动产市场规律的特殊性,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市场、产品的非标准化(区位特性不同)、交易时产品不可移动交割等方面。房地产行业工作实践中,有估价、经纪、、法律服务、资产管理,也包括征地拆迁、报建、报批、项目筹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资本运营、预结算、工程管理等各个方面,这些工作所需要的大部分都是“法商管理”专业知识。

“法商管理”是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法商管理是以财经、政法类专业知识为主的法商综合应用管理,内容涉及经济、管理、营销、金融、投资、保险、会计、财经、政法等方面。由于其专业细分程度高,学科设置齐全,内容实用性强,能较好适应现代不动产行业发展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和要求。现代不动产行业管理中,还包含少量工程、规划知识。以法商综合管理为基础,经过专业资源整合,可以办起“现代不动产”管理这一新兴专业。美国著名不动产学者查尔斯·H温茨巴奇等人所编写的《现代不动产》一书,为我们展示了美国现代不动产管理专业内容的全貌,主要内容也是法商管理的综合知识。从国外高等院校不动产教育的先进经验来看,不动产类专业作为一门应用管理专业,综合性强,专业性内容含量高,并非哪类专业基础都能办好。即使是有土木建筑专业的工科院校,也不一定在办房地产类专业方面具有优势,这与一般人头脑中的印象相反。在国际上,法商院校兴办的“不动产管理”专业教育,是最具发展潜力的。

国外高等教育的先进经验表明,现代房地产管理教育应以法商管理的综合知识为基础。

二、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的规范和引导

办好不动产专业教育,重视专业人才培养,规范和引导我国房地产专业教育现代化,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搞好学科管理和指导

建议由国家教育部组织,联合国家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国家司法部门、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各大高等院校不动产相关专业的学者,成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学科和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规范和发展我国高校现有的房地产类专业教育。 目前各个高校的房地产专业教育,分属于“公共管理、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三个不同专业,这是计划经济观念的产物,必须加以规范和统一协调,才能有利于房地产专业教育的发展。

(二)主要由具有法商专业资源的院校来兴办

从专业特点和内容看,兴办现代不动产专业教育,具有法商专业资源的院校更有优势和潜力。以广东商学院为例,房地产专业教育归属于工商管理学院,在房地产营销、投资、资本运营、估价、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师资,已有一定的基础。此外,广东商学院金融学院的房地产金融、法学院的房地产法也有相应的师资。再加上正在筹建的行政与公共管理专业,若能进行资源整合,做好专业发展规划,可以发挥出巨大的潜力,在广东高校群同类教育竞争中有鲜明特点和相对优势。

(三)做好专业发展的规划定位

第一,“房地产经营管理”是个大专业,学历层次以研究生和本科教育为主,还可考虑设置“房地产金融投资”、“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方向。若仅以其中的“物业管理”作为专业,则可发展专科教育。因为房地产是应用学科,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不是专科两年所能学透的,否则学生毕业后,将难于胜任相关工作。

第二,专业内容规划可包括不动产营销咨询、不动产开发、不动产金融投资、不动产法律服务、不动产估价经纪、不动产公共管理。培养目标面向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律师所、估价所、经纪所、行、咨询公司等)。

第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整合现有的房地产专业师资,另一方面吸纳相关基础学科的人才。房地产是新兴学科,目前国内房地产类专业方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仅有人民大学、清华等少数几家高校。部分高校若引进房地产类的博士、教授有困难,但是,如果有选择地吸纳房地产相关的基础学科、传统学科的专家、教授,如经济学、经济地理、城市规划、建筑理论、建筑历史、区域经济、民法学等学科的人才,这些领域有很多高层次人才,也有兴趣从事不动产这一专业,吸纳这些方面的人才并不困难。

(三)做好相关学科的分工协调

不动产管理的学科有“不动产开发”、“不动产金融”、“不动产法律”、“不动产估价”、“不动产投资”、“物业管理,’(本质是资产管理与服务)等,而“城市规划”、“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只是不动产管理的相关基础。

(四)与国际不动产教育接执

不动产管理风险范文5

一、深刻认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房屋)登记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

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办证环节,方便企业和群众”。房屋交易是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的起因,不动产登记又是房屋交易的结果,房屋交易监管能降低不动产登记的风险,而通过不动产登记明晰产权才能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房屋的转移、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最频繁、工作量最大的工作,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是紧密相连、一站式服务的上下环节。房屋是城乡居民最重要的不动产,房屋交易和登记能否做到便民、安全、高效,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的评价和影响,也是检验改革成败的主要标准。

回顾我国房屋交易和房屋登记的发展历程,是先有房屋交易后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各地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先后成立了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和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由于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分设,群众办事不方便,于2000年住建部倡导房屋交易登记一体化管理,全国各地陆续将两个机构合并成立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真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这些历史的经验总结应吸取和借鉴。

二、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减少两个机构间的协调困难

建议采用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体化,即一个机构负责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党政、人事管理直接隶属市(县)人民政府,房屋交易管理业务接受住建(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管,不动产登记业务接受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管,按时完成住建(房产管理)和国土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二,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者,房屋交易隶属住建(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隶属国土部门。两个机构在一个办事大厅,设立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做到“一站式”服务。即群众一次性申请,两个机构所需资料一次性收齐,一次录入(扫描)信息共享,然后分别审核,资料内部转递(分拣、建档),一次性收费,一次性发放不动产权证,房屋交易申请资料和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分别归档。

三、只有做到房屋交易登记信息适时共享,才能降低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分设所带来的风险

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已经分设且没有在一个办事大厅设立综合窗口的,为方便群众办事,防范交易登记风险,一定要做到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信息适时共享。如果不能适时查阅住建(房产管理)部门的楼盘表,不能随时查阅登记机构的登记簿,就不能确定房屋的权属、抵押、限制状况,就有可能出现房屋重复买卖、重复抵押,将已抵押、查封的房产进行转让,不能上市交易或购买的房产被上市交易或购买,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法律诉讼和国家赔偿。

四、机构分设者,房屋面积管理和土地面积管理仍由房产、国土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房屋面积管理仍由房产部门负责的理由如下:一是中编办文件规定房屋产权管理仍由住建部门负责,房屋面积是房屋产权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土资发 〔2015〕90号两部委文件已对该问题有明确界定;二是房产部门有《房产测量规范》和政策法规,有专业的房产测绘队伍;三是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房屋合同面积与实得面积纠纷,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购房合同前要进行房屋面积预测算并记载楼盘表;四是在房屋交易登记的前期工作环节确定房屋面积,且谁测绘谁负责,可有效防止因交易面积和登记面积差异引起的矛盾;五是国土部门有土地测绘的政策法规和专业队伍,房产测绘和土地测绘政策性、专业性非常强,暂时还不能兼容。

不动产管理风险范文6

房产不过户公证有效,但作用较小,说明如下:

1、房产买卖公证,但是不过户,存在较大的风险,卖主可以一方二卖。最好办理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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