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保障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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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保障措施

经济保障措施范文1

【关键词】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食品工业 思路 对策

食品工业是朝阳产业、民生产业和世界第一大产业,同时也是河南省和郑州市的支柱产业、品牌产业和优势产业。河南省以从食品工业大省向食品工业强省跨越以及从“中国粮仓”向“国人厨房”和“世界餐桌”跨越为目标,郑州市则致力于打造食品工业强市和全国重要的食品工业基地。而作为河南省唯一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发展目标是打造河南省食品工业重点集聚区和中部地区有重要影响的食品工业园区。因此,为实现上述发展目标,郑州市政府必须深入分析开发区食品工业的现状和问题,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方向,加强具体保障措施的研究。

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工业发展现状

1、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现状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东南部,成立于1993年,2000年2月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也是目前河南省唯一的一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原规划面积12.49平方公里,经过三次扩充,当前规划控制范围为郑州市的陇海铁路以南、机场高速以东、郑民高速以北、万三公路以西,规划控制面积达到137平方公里,区内常住人口、产业工人及从业人员10万余人。开发区以生产汽车及零部件制造、装备制造、食品工业、电子信息、现代物流为五大主导产业,已经成为河南省和郑州市对外开放的先导区和重点产业园区,外资企业、工业企业和出口加工企业的聚集地以及郑州东南部的绿色产业园。

2、食品工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工业立区、科技兴区”发展战略的指引下,开发区食品工业坚持把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依托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良好的区位交通、广阔的市场规模等优势条件,紧紧把握中部崛起战略、东部产业转移、区域食品产业振兴规划和居民食品消费升级的良好机遇,以跨越式发展为主题、以产业布局调整为主线、以项目投资为载体,形成了加快发展的良好基础。

2008年,区内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产值由2006年的7.17亿元提高到9.35亿元,逐渐发展成为开发区的支柱产业。目前区内已拥有郑州益辉食品、河南省天冰冷饮、河南笑脸食品、河南牧鹤饲料添加剂、郑州红门饲料、郑州东海九鼎饲料、郑州上好佳食品等七家规模以上食品类企业。同时,通过招大引强和内引外联的策略,一批投资规模大、产值效益高、带动作用强、品牌效应突出的食品类重点项目相继进驻,如河南中烟工业公司郑州和新郑卷烟厂联合易地技术改造项目、中粮集团和益海嘉里粮油加工项目、百事可乐郑州灌装厂及配套吹瓶厂项目、双汇集团肉类加工及物流配送项目等。开发区在食品工业的四大行业门类(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烟草加工)都有企业涉足,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食品工业体系。随着这些项目的建成投产,开发区食品工业将呈现高速增长的跨越式发展局面。

二、食品工业存在的问题

1、产业规模偏小、产业配套能力较低

开发区食品工业起步较晚,近年来虽取得长足发展,但食品工业产值规模仍然偏小,2008年产值不到10亿元,占开发区同期120亿元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不足8%,与郑州市内的新郑薛店中原食品工业园、二七区马寨食品工业园、以思念和三全为主体的速冻食品工业园等差距明显,甚至不如三全、思念等食品龙头企业的产值规模。同时食品机械、食品配料、食品包装、生物制药等食品工业的辅助产业发展缓慢,物流配送、金融、保险、中介、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也比较滞后,不利于建立产品销售网络和有效承接产业转移。

2、缺少行业龙头企业

开发区内的食品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缺乏具备品牌规模优势、支撑辐射作用强的行业龙头企业,现有投产的规模以上企业仅七家,年产值超过5亿元的只有一家(河南牧鹤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2008年工业产值为5.71亿元),超过1亿元的也仅有四家,它们的辐射带动作用极其有限,对做大做强开发区食品工业十分不利。

3、研发创新能力弱

区内食品企业研发力量薄弱、新产品研发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较差,仅河南牧鹤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设有研究中心,但也仅为市级,层次和水平不高。虽然郑州市拥有一批食品行业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但开发区以及区内食品企业与这些机构并无密切的联系和合作。研发力量的薄弱和研发投入的不足导致开发区内食品工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有限,难以有效进行产业链的延伸。

4、空间布局和行业产品结构不合理

区内食品企业的空间布局基本是自然形成,缺乏应有的前期规划,无论是现有企业还是开工建设中的新进企业,在空间上分布比较零散,企业间的协作几乎不存在,难以形成集聚效应。同时,现有食品企业主要集中于传统的食品加工和食品制造,而且原料来源过分依赖本地,省外高附加值、低成本原料利用较少;食品市场、食品工业与农业原料的产业链尚未真正的形成,产业链条短且产品大多属于初加工产品,加工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品种比较单一,缺少高附加值的新产品,而且产品主要供应区域和国内市场,尚未有产品出口海外。

三、食品工业的发展思路

基于开发区食品工业的发展实际和存在问题,为实现将开发区打造成河南省食品工业重点集聚区和中部地区有重要影响的食品工业园区的发展目标,开发区必须以食品工业的跨越式发展为主线,紧紧围绕食品安全、消费升级、精深加工、创新引领的总体要求,秉承“科学发展、生态环保、自然和谐、绿色健康”的发展理念,遵循“开放带动、龙头引领、品牌竞争、创新制胜”的基本宗旨,通过强化招商引资、扶持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优化空间布局、改善投资环境、健全食品安全质量体系等途径,形成结构优化、品牌集聚、布局合理、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现代食品产业基地。同时,应注重食品工业的协调发展,优先发展产业基础较好、重点项目覆盖面广以及享有资源优势的面制品、肉类加工、饲料加工、烟草加工、食用植物油加工、饮料制造等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行业;积极发展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以及代表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功能食品、绿色与有机食品、都市休闲食品、方便食品等高成长性行业;鼓励发展食品包装、食品机械、包装印刷、食品物流等相关行业。

四、保障措施

1、健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认真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上述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尤其是食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二是建立健全食品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原料采购、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等重点环节的全程监管,建立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和食品召回制度;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和鼓励食品企业开展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鼓励企业实施良好作业规范(GMP)和建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安全体系,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控制。三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测体系,综合协调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逐步建立起以预防为主,有效干预、快速反应为核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和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整合现有的检测资源,形成企业自检、行业自律、部门监督抽检相结合的覆盖全面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四是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以加强质量诚信为核心、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以保障食品产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政府指导、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参与并监督”,逐步建立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制度能落实的企业诚信体系。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针对开发区食品工业产业规模偏小、产业链条短的发展现状,开发区必须加强招商引资力度,按照引进大项目——上下游配套——形成完整产业链的思路,通过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产值效益高、带动作用强、品牌效应突出的重点项目和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广的中小型项目,迅速壮大食品产业规模。一是明确招商引资的原则,即“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为主”。二是确定招商引资的对象,树立“区外即外”的招商引资意识,抓住境外和沿海地区产业梯度转移的机遇,充分利用各种关系资源寻找信息,重点围绕大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产业链延伸配套寻找项目信息,围绕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找项目信息。三是拓宽招商引资方式,充分利用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会展招商、登门招商、驻点招商、委托招商、网上招商、飞地招商等各种方式,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做好招商项目的包装、推介、洽谈和落实等工作,对重大项目实行责任制,实行全过程“保姆式”跟踪服务,确保项目落地。五是明确目标责任,加强考核奖惩,建立“月统计、季通报、年考核”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完善“不埋功、不藏拙、不亏待”的招商激励机制。

3、扶持培育龙头企业

一是充分利用区内现有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优势(如牧鹤饲料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等手段,不失时机地进行企业规模扩张和品牌扩张,在不断完善原有产品体系的基础上,巩固骨干企业地位,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发展成为龙头企业。二是选择一批机制“灵”、产品“精”、有发展前景的中等企业(如上好佳食品公司)作为龙头企业的重点扶持培育对象,通过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加强企业间合作和重组,逐步做大做强。三是依托即将入住的大企业项目,如中粮集团、双汇集团、河南中烟、百事可乐等,鼓励它们以强化主业、培育核心竞争力为主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资金注入、品牌运作、技术输出、管理输出等多种方式,迅速扩张,壮大规模。四是直接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家队”大企业。为培育龙头企业,必须从资金投入、信贷服务、税收优惠、用地管理、电价优惠、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4、实施名优品牌战略

引导鼓励企业树立和强化品牌竞争意识,积极进行名优品牌创建活动。一是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通过自主创新、品牌经营、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手段,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强的知名品牌。二是积极支持企业创建国家、河南省及郑州市名牌,对获得国家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及河南省和郑州市名牌和著名商标的食品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三是支持企业加大品牌宣传,对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宣传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鼓励食品企业参加国内外重大食品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会展活动,对参展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根据参加展会的规模、层次等具体情况而定。四是对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等到方面优先安排财政贴息,在质量管理、信息市场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五是每年选定一批基础条件好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聘请境内外专家、学者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帮助企业推动品牌建设。

5、鼓励推动技术创新

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入手,形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三位为一体的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体系,以科技水平的提升推动食品工业的升级。一是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支持创建以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校为支撑,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的食品工业创新体系。二是鼓励食品工业关键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和水平。三是鼓励企业采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先进技术提高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并按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补贴。四是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节能环保生产,用足用好国家、河南省及郑州市对食品企业新产品开发和节能环保生产的支持性政策。

6、优化投资环境

改善环境、优化服务是增强外商投资吸引力和实现招商引资成功的基础性条件。经济发展环境中,硬环境是基础,软环境是核心。在硬环境的优化方面,应继续推进和完善以道路、水、电、气、通信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培训、生活设施、研发平台、社会服务等相关配套设施。在软环境的优化方面,一是在用足用好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支持性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开发区食品工业发展实际,在税收、土地、贷款贴息与金融支持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鼓励支持政策。二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程序、规定时限、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积极落实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兑现承诺;树立“亲商、重商、扶商、安商、富商”的理念,建立与客商定期交流信息制度、对重点客户进行定期走访沟通制度、定期召开企业联谊会制度、节日对外来企业家进行慰问走访等制度,帮助解决好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全托式服务、人性化服务、“无边界”服务。

【参考文献】

[1] 娄源功、戚建永:信阳市粮油食品产业集群发展模式选择[J].粮食科技与经济,2010(3).

经济保障措施范文2

关键词: 高职院校 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基本途径 保障措施

辽宁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着力点在于为地方经济服务,应做到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以协同创新为手段,打破传统壁垒,加强多方联合,促进资源共享,提升科技水平。通过校所协同、所所协同、校校协同、校企协同等多种模式,培养高校人才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科创造能力,提升科研成果的创新水平,最终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高职教育内涵式发展和质量全面提高开拓空间。

一、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基本途径

(一)搭建多种协同创新平台。

协同创新要求多主体、多因素进行多方位交流、多样化协作,主要形式是通过多种渠道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新建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开展协同创新,可以依托现有研究所,建立协同创新研究规划处,面向区域热点问题,针对行业、企业实际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持续性、系列化实用专题研究;可以协同各高校、企业联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搭建人才需求预测信息平台;还可以通过凝练现有科研力量组建创新团队,建立协同创新平台,构建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同、产学研用高度一体化的充分互动的协同创新平台。

(二)创建多种协同创新模式。

1.部门协同,建立校内各部门协同创新模式。

就业部门积极对外联络,提供“订单式”培养机会,争取在特色专业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试点;基础部门研究基于区分专业的就业指导路线,提供用人单位各专业就业技能分项指标体系,用以指导专业建设和调整人才培养目标。譬如台湾地区现在有许多学校已经把原来的管理制度打破了,教务处、科研处打破了,建立一个研究规划处,专门与企业合作。在教学方面更好地贴近实际,需要更好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

2.构建校企共育的人才培养模式。

首先,强化对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培养,促进学生知识、技能、职业素养三方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将行业、企业、职业等要素融入校园文化,使学生在校就能感受到职业文化,培养职业意识和职业素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

其次,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探索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进一步加强对行业和企业的调研,真正了解行业企业的需求及岗位对能力的要求,建立与岗位需求相吻合的教学模式,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将学校的教学活动与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学校和企业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

再次,以行业企业需求为依据,明晰人才培养目标,深化订单培养、工学交替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参照职业岗位任职要求,与行业企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探索建立和完善“双证书”制度,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和国际通用的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标准。

最后,探索建立“校中厂”、“厂中校”,系统设计、实施生产性实训和顶岗实习;引导建立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制度,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按照企业需要对企业员工的进行职业培训,与企业共同开展应用技术研发,使企业在分享学校资源优势的同时,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使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二、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的保障措施

(一)着力强化体制机制改革的有效协同,不断夯实发展基础。

高职院校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的积极性,将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科研院所五方紧密联系,发挥各自在经费筹措、先进技术应用、兼职教师聘任、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学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构建完善的校企合作制度体系,落实教师承担企业技术研发、为企业和社会服务的责任,实现政府、行业、企业、学院、科研院所的和谐发展,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院校主体、科研院所联动”五位一体的办学体制机制,真正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二)着力强化行业、企业用人标准与专业培养目标建设的有效协同,全面提升办学水平。

第一,充分发挥本校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作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专业发展规划,突出专业建设与发展的优势与特色,找准定位,把握发展方向。

第二,制订(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突出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以本校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与本校总体目标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加强专业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建设与改革,走专业内涵发展的道路,认真调研并参考国家级示范院校相近专业的教学计划,对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重新修订,同时积极开展制定与各有关课程配套的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及教材建设等工作。

第四,加强探究式教学方式和实践教学改革,为专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在专业人才培养中,要积极构造以学生为中心、以促进能力培养为主导目标的教学方式,更新实践教学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从而为专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第五,坚持把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形成新专业跨越式发展的新格局,把本校新专业建设作为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使新专业在高起点上建设。

第六,对重点和特色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形成专业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激励机制。制定重点和特色专业建设的具体管理办法,建设人才培养质量高、毕业生就业率高、社会声誉好的重点和特色专业,对已经建设的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总结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强专业间的经验交流。

(三)着力强化学校培养和行业实践的有效协同,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一,从转变教师职业教育理念入手,统一思想认识,教育全体教师严格自律,塑造良好形象,认真对待学生,爱岗敬业,赢得学生尊重;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开展教师职业教育教学能力培训与测评工作,逐个过关,以此作为教师执教的第一道门槛;以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充分发挥老教授、老专家的作用,搞好传、帮、带,使中青年教师在业务上快速成熟。

第二,构建以人为本的人才发展机制,安排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业、农村进行技术指导和科研开发,全面提高“双师”素质。实施“聘用人才”计划,聘请企业行业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为实践指导教师,建成兼职教师人才库,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

第三,加强师资队伍的内涵建设,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教师培训体系,增加教师培训学习机会,坚持全面发展,多元发展,努力培养双师型教师。建立专业建设到校内外实训基地培训锻炼的制度,强化教师的实践动手能力,鼓励教师到企业培训,指导或研发,让教师走出去,了解社会,了解市场,顶岗实习,加强对培训效果的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加强对教师的业务考核。制定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考核标准,通过督导、同行、学生、企业四个方面,对教师进行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绩效的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把考核工作体现在师资管理各个环节,做到把考核结果与教师的实际利益挂钩。

(四)着力强化学校实训与企业生产的有效协同,不断完善实验实训条件。

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是高职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彰显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的重点。高职院校要围绕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高技能人才的办学目标,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改善实训、实习条件。

第一,遵循“生产性”原则,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合作新模式,由学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和师资支持,设置以生产产品为主的校内实践基地,尽可能和生产实际相一致,如仿真、模拟、生产工艺型等。

第二,加大校外顶岗实习力度,使校内生产性实训、校外顶岗实习比例逐步加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第三,在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中,舍得投入,聘请专家和企业人员做实训指导教师,学院给予一定的报酬,让企业聘用人员得到应有的利益,使学院和企业形成稳定的互惠互利机制。扩大实训基地的生产、经营规模,使其在教学与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辽宁的职教育蓬勃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全面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于加强高职院校学生职业能力和素质培养,尤其是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深化高职教育的整体改革,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保证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徐守盛.以调整经济结构为抓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J].发展,2010(4):5-6.

[2]张文思.开放式创新的实现途径[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9(9):32-33.

[3]韩瑞平.新公共管理视角下整合建设科技信息服务平台[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9(9):197-199.

经济保障措施范文3

【关键词】无油流开关;电池

1、压缩机现状

1.1石南联合站伴生气压缩机型号为库伯公司生产的DPC2804型压缩机,从投入使用到现在已运行了十二年。随着运转时间的增加,压缩机的运行维护难度和费用也相应增加。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减少压缩机维修费用,提高压缩机的运转时率和经济效益,是现场设备维护人员面临的一项难题。

1.2因种种原因2010年度至2012年度压缩机无油流故障停机频繁。

压缩机无油流报警停机故障原因排查统计表

序号 原因分析 故障次数

1 无油流报警器电池电量不足 20

2 油路堵塞 3

3 注油器故障 2

4 分配器故障 1

5 单向阀故障 6

2、现状调查及原因分析

2.1对油系统的检查

系统工作原理:系统是由注油泵分别给动力端、压缩端的两个油分配器供油,即通过分配器内部各柱塞在泵送油的压力下依次运作,为各点供油,无油流开关的作用是通过分配器的柱塞运动状态来探知系统的油流情况。如果某一处点发生供油不畅、油路堵塞或分配器柱塞卡死时,整体动作将会停止,无油流开关动作报警。

2.1.1注油器、分配器、单向阀等故障:

注油器故障:

手动连续泵油来液判断,注油泵不工作或注油泵来油管路堵塞。

单向阀故障:

拆开单向阀进油管路,手动泵油察看来油是否正常。

分配器故障:

分配器是精密装置,分时段给每个工作缸间隔注油,分配器内进入杂物,会影响正常注油,检查分配器柱塞行程运行情况。

2.2对无油流开关的检查

2.2.1无油流开关的工作原理

通过对无油流开关工作原理的研究我们知道,无油流开关实际上是一个附加的电子设备,是由微处理器和晶体管技术构成的复合体,用于检测油分配器的低流量和无流量状态。它包含一个可用于准确地监控油系统周期并具有精确同步关闭能力的振荡晶体。经过油分配器的油流体迫使无油流开关的活塞来回往复运动,并被用于更新计数、导通发光二极管和微处理器连续监控,同时显示一个完整的油工作周期。无油流开关的供电依靠一块锂电池,如果电池电压低于正常运行的水平,微处理器在预先设定好的时间内接受不到周期信号将会形成闭合回路,无油流开关将会进入报警模式。

2.2.2无油流开关电池电量不足

由于压缩机在出现无油流报警停机时,首先就是手动测试无油流开关是否在正常工作,手动注油泵给压缩机动力缸和压缩缸注油,观察无油流开关是否能计数和发光二极管工作指示灯能否发光闪烁。无油流开关的主要作用是用来探知分配器的柱塞运动情况来探知系统的油流情况,通常为无油流两分钟报警,电池提供磁棒切割磁力线所需磁场,同时提供开关计数和二极管工作指示发光所需电量。但是电池是用环氧树脂密封在无油流开关里无法测量。无油流故障停机后,手动泵油给压缩机动力缸和压缩缸都属正常,但无油流开关不能正常工作。明显是由于无油流开关本身出现了问题,解体无油流开关检查磁棒无问题,只有电池电量不足,压缩机长时间运行,无油流开关电池消耗大量电荷,无法聚集足够的电荷,造成无油流开关电池缺电停机,维修人员维修时,由于时间原因,电池又聚集了一定的电荷,观察无油流开关计数和发光二极管工作指示灯工作正常,又因电池是用环氧树脂密封在开关里,无法测量电池电压,重新开机一至两天又发生无油流报警,才导致无油流开关不能正常工作,因此判断压缩机频繁停机的主要原因是无油流开关电池缺电。

3、解决方案

3.1针对注油器、单向阀、分配器等设备故障:岗位人员加密巡检,同时加大维修、保养时的工作彻底性,就可杜绝注油器、单向阀、分配器等异常设备故障。

3.2经过研究我们发现,无油流开关电池的主要作用是提供磁棒切割磁力线所需磁场,同时提供开关计数和二极管工作指示发光所需电量。因此我们认为,只要选择与原装电池相同电压(3.6V)的电池,就可保证无油流开关的正常运行。电池的电容量越大,电池的使用寿命也就越长。

3.3我们选用了TL-5186型3.6V锂电池作为无油流开关的供电电池。利用锡焊将开关电源的正负极与电池的正负极相连,以提供无油流开关正常工作所需的电压。同时,为了确保改进后无油流开关的安全性,我们采用高压密封自粘胶带对线路接头和无油流开关控制部分进行密封,使该无油流开关的防爆性能得到了保证。

4、应用效果

2010年4月5日,我们将电池型号为TL-5186的锂电池更换到电量不足的无油流开关上。经过一个多月的使用,没有出现无油流开关故障导致停机的情况。并且在维修保养时便于检测电池电量。因此,试验效果比较理想,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5、经济效益

从效果调查统计数据来看,该方案实施后每年可节约无油流开关4套。

节约无油流开关量=活动前损坏数量-活动后损坏数量

=4套-0套

=4套

年平均效益可按下式计算。

年经济效益=节约无油流开关数量×单价-技术改造投资

=4×1500-10

=5990元

即年经济效益约可达5990元。

同时,减少石南联合站外排天然气量0.5万方/天。按无油流报警年停机20次计算。每年可节约天然气量10万方/年。

压缩机经常启动,对机械磨损性较大,比如气马达、火花塞、活塞等配件。综合考虑,预计可节省配件费用大约3万元。

6、社会效益

6.1有效降低了压缩机的事故隐患,提高了压缩机工作的可靠性,确保了安全生产,降低了维修员工的劳动强度。

6.2降低了压缩机易损配件的消耗,提高了使用寿命,节约了材料费用,对联合站生产成本的有效控制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6.3该课题投入少、见效快,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经济保障措施范文4

(一)《保障措施协定》内容分析

《保障措施协定》由序言、14个条款和1个附录组成。该协定第11条第1(a)款规定:“成员方不得对特定产品的进口,采取或寻求GATT第19条所规定的任何紧急措施,除非此类行动符合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实施该条。”可见,保障协定已经成为实施保障措施的唯一合法依据。下面依次分析其实施的实体与程序等要件。

1.实施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包括关税同盟)只有根据下列规定才能对一项产品采用保障措施,即已确定该产品正以大为增加的数量(较之国内生产的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输入其领土,并在此情况下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或严重损害的威胁。”由此可见,采取保障措施的要件包括进口增加、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威胁、以及进口增加与产业损害的因果关系。兹分述如下:

(1)有关产品的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包括绝对数量的增加与相对数量的增加。所谓绝对增加,即产品进口绝对值的增长;相对增加是指尽管进口数量的绝对值未见增长,只要进口国国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业生产的产品减少了,相对地也就增加了进口产品。

(2)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此处国内产业应理解为一成员领土内进行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指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占这些产品全部国内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其范围广于反倾销协定和补贴及反补贴协定中所规定的产业范围。

所谓严重损害系指对国内产业的情况有全面性的严重损害:而严重损害的威胁,系指对于损害的造成,有明显而立即的可能性(clearly imminent)。主管机关在决定国内产业是否由于进口的增加而遭受严重损害或有遭受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必须将对所有与产业的有关情况,并属于客观且可以量化(objective and quantifiable)的因素加以评估。

(3)因果关系:实施进口保障措施需证明有关产品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l link)。虽然其进口的增加不须为国内产业损害的主要原因,但其他造成损害的因素不得归因于进口增加。

2.保障协定的程序及其它规范

(1)案件的调查。保障程序的进行,通常系基于相关利益方的申请,并且必须经过调查,调查程序包括对利害关系方的通知、召开听证会、利害关系方提出证据、意见及辩论;主管机关应公布调查报告,记载裁决及时与法律争论作成的结论。

(2)临时措施。保障措施原则上必须在最终调查确定后方可实施,但有时情况紧急,若迟延将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性的保障措施。其实施要件为:须初步裁定有明显证据显示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采取增加关税税率的方式;适用期限应不超过200天。

(3)实施方式及程度。由于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主要在于成员方履行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义务而导致的国内产业的损害,因而保障措施最常用的方式应为实施数量限制或提高关税,不过,进口国亦有搭配实施关税配额者。

就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度方面,保障措施以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范围为限。若采取数量限制,不得减少进口数量使之低于最近三年期间平均进口水准。

(4)存续期间、延长适用与逐步自由化。乌拉圭回合制定保障措施协定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是为保障措施设定落日期限,以减少一成员将保障措施用作延长国内夕阳产业存续期限的方式。任何保障措施适用期间不超过四年,经过延长不得超过八年(包括实施临时措施的期间、实施保障的最初期间、以及延长的期间)。

保障措施延长适用的前提是进口国主管机关认为有继续保障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且产业正进行结构调整,且措施的延长不得较最初实施期间终止时有更大限制,而应继续放宽。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一年以上,应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自由化。若适用期间三年以上则应在实施的中期以前检查适用情况,在适当情况下撤销或加速自由化。

(5)通知、协商和补偿、报复。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对有关严重损害或威胁的调查过程、结论和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决定通知保障委员会,各有关成员方应将临时性保障措施的协商结果及时经过保障委员会通知货物理事会。

提议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向对其有实质利益关系的有关产品的出口方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对受不利影响的成员方提供适当贸易补偿,以维持实质相等的关税减让水准及既有义务。若协商在三十日内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成员方在保障措施实行九十日内,在商品贸易理事会未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暂停实质相等减让义务,进行报复。

(6)实施保障措施时,必须遵守不歧视的原则,保障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保障措施的适用,应不问其产品的来源(irrespective of its source)”,明确肯定保障措施实施的无歧视性,但作为例外保障协定允许进口成员方在特定情况下,以某种歧视性方式分配配额。

(二)农业特别保障条款

农业协定第5条即农产品“特别保障条款(special safeguard provisions)”允许成员方在进口量超过某一触发水平(a trigger level),或进口价格低于一成员公布的触发价格的情况下,课征额外关税。该条款适用于已将非关税措施转换为等效关税的成员。

任何成员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应尽可能预先即在采取此类行动后十日内通知农业委员会,凡成员采取此类行动应给予有关国家协商适用这些行动的条件的机会。

(三)纺织品及服装过渡性保障条款

为避免进口成员国某项纺织品及服装进口量增加造成产业严重损害或威胁,纺织品及服装协定(ATC)第6条允许成员国援用具有特定性、过渡性的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safeguard)。

过渡性保障措施与GATT第19条及保障协定最大的不同之一在于实施对象的选择性。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6条第4款规定:“依照本条例所采取的措施,应在成员对成员的基础上实施(on a Member-by-Memberr basis)”,可见,过渡性保障措施是以歧视原则为指导的,它允许实施对象的选择,而在GATT第19条以及保障协定之下,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

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方式为限制进口数量,并且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成员,并无义务对受影响的国家进行补偿。

(四)服务业贸易总协定(GATS)紧急保障措施

GATS第10条第1款规定:“在不歧视原则下,应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进行多边协商。此类协商结果应自WTO协定生效后三年内施行”。此项规定为将来制定的服务业紧急保障制度所设的唯一条件,保障措施必须基于不歧视原则行使。

在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机制尚未实施前,若发生成员的国内产业由于服务市场开放竞争的承诺而受到损害时,第10条第2项规定了替代紧急保障措施的暂时方式,其方式为准许成员方修改或撤销特定承诺。

二、我国入世后的应对措施

加入WTO在对我国经济带来重要利益的同时,亦会对我国的经济,特别是对我国的产业发展造成相当大的冲击,其冲击不仅涉及面广泛(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而且影响程度很深,所以在遵循WTO自由贸易原则开放市场的同时,如何充分利用保障制度这个合法武器为我国产业建立起“安全阀门”,确保经济安全,如何在WTO框架下,汲取美、欧等国家的法制实践,建构起我国的产业保障机制实属必要和紧迫。

(一)健全、完善进口救济的法源依据。《保障措施协定》没有针对每个成员规定具体的实施方式,这就需要各成员在不违反该协定的前提下,由各国国内法加以具体规定,我国应兼顾WTO规则和国家利益,加快我国的保障措施立法,以保护依循明确的实体及程序性规则保障我国的产业,这也是WTO透明度原则所要求的,具体来说其内容主要包括:严格的产业保护程序,如通知、调查、协商等步骤;科学的判断标准,确定国外产品对本国造成损害,需要有一定的标准才能作出判断,如损害认定的考虑因素等;明确执行机构,从国外产业保护实践看,产业保护主要负责部门是该国负责工业和贸易的部门,我国的产业保护机制应以综合经济部门如国家经贸委负责为主,由行业协会、海关、工商等参与配合。申请主体方面,除主管机关得主动调查外,行业协会、产业团体、地方政府均可向主管机关提出。

我国的保障措施立法要涵盖农业、服务业和纺织业等,加入WTO后,我国面对的将是世界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农业,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将受到严重挑战;而作为未来经济发展潜力最大的服务业,我国面临的挑战也是前所未有的,所以,针对农业、服务业等产业,依循WTO的特别保障措施制订具体的部门产业保护办法实属必要和迫切。

另外,亦应规定相关的积极调整的补救措施,以协助国内产业在受到外来竞争时,能加速进行调整而恢复竞争力;同时建立进口监视系统,当发现进口有大量增加的情形时,经简单的程序和召开听证会,即可要求与出口国进行协商,这样就防患于未然,变被动为主动,相应地亦要建立起行业报告制度,以便主管机关及时掌握信息。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所谓行业协会,是指“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总体,或其产量占该产品国内产量大部分的生产者团体”,按此定义,一国的行业数量成千上万,而不是我国与部门管理体系相连的为数有限的行业的概念。

保护措施协定规定,进口国只有在通过确定大量进口对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才能采取措施限制进口。实际上,单个或几个企业一般是不能提出这种申诉要求的,只有那些产量在该国国内同类行业的生产总量中占有重要比重的产业才有这种行为能力。事实上,要求政府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诉,大都有国内企业的行业协会或代表提出。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以来,在美国、欧共体及其他一较多使用贸易保护法律的国家中,申诉人绝大多数是行业协会或类似组织,仅此一点可看出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

在开放性市场经济中,行业组织在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国际竞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提供WTO所需的有关国内厂商受损的全面、详细、可靠的数据资料。显然,这种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厂商来完成,政府也不可能及时而详尽地关注每个行业的情况,并对有关行业的情况及时作出全面而详尽的调查。正是因为在这一问题上,单个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作用受到限制,行业组织才能够在各国使用保障条款保护本国产业的行动中起到发动者和提供证据者的重要作用。

(三)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进行产业的战略调整。保障协定第5条第1项规定,保障措施以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范围为限。进口救济制度的目的在于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利用贸易保护措施提供本国产业一暂时的舒缓空间,加速本国产业的调整以提高其竞争能力,使其能与外国产业从事有力的竞争,进而促进其产业升级。对丧失竞争力的夕阳产业过多保护,将无法达成竞争力的维持或提升,将导致贸易及生产活动的扭曲,而使生产者增加其成本。依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加速国内产业的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利益和竞争优势,创造我国产业竞争优势。

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是同世界性的改革开放浪潮,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过渡,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融合在一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发展是通过结构的规律性调整和转移而实现的。在结构调整中,通过技术进步、产业转移、体制和组织创新,一方面淘汰落后的生产力,另一方面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动力。我国新一轮结构调整应当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通过“升级型”调整和“适应型”调整,我国经济获得一个时期保持较高发展速度的动力。遵照产业演进的一般规律,大力发展我国的优势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进行彻底改造和重组,放弃对大部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保护、扶持,采取市场导向,尽快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的产业重组,做到优胜劣汰,提高竞争能力。

经济保障措施范文5

    关键词贸易保障措施 数量增加 产业调整 司法审查

    一、贸易保障措施的一般概念

    保障措施是一种世贸协定所允许的、通过使用世贸协定一般所禁止的贸易保护手段对某类符合法定限制条件的进口产品所实施的贸易限制、管制、抵制或者中止提供优惠的措施。而具体的保障措施方式则表现为配额管制、提高进口关税、中止优惠待遇等数量限制和非数量限制的形式,虽然在形式上多样化,但其产生的背景多是由于某类产品进口数量的激增而使得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受到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而目的也都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同类产业。贸易保障措施实际上是一种限制贸易自由化的措施,但其产生和运行也是符合了实质上的公平贸易原则,因此其合法性得到了WTO成员的认可,在WTO范围内具有合法地位。

    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相比,保障措施有和它们相一致的地方,如它们都是对自由贸易的一种限制,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实施,都有一定的实施期限要求,都可以分为临时措施和正式措施等,但也有一些明显的不同之处:第一,保障措施所适用的对象是不同的,保障措施针对的对象是某类进口数量剧增或者大幅增加的产品,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低于成本价或者低于正常价格的产品,反补贴措施是针对受到非法出口补贴的产品。进一步来看,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对象都是不正当贸易行为,但保障措施限制的对象是正当合法的贸易行为。第二,三大措施所适用的国家不同,尽管三大措施都针对进口产品,但是反倾销措施适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口,也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口,反补贴措施主要针对市场经济国家,保障措施理论上也可以针对任何国家,但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是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运用,这与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较低,粗加工产品数量多有关。第三,三种措施应当满足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不同,实施保障措施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比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条件要严格得多,必须存在短期内产品进口大量增长的事实,而且造成了进口国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而在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时,只要能够证明相关的国内产业遭到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在因果关系上,保障措施的适用要证明进口产品短期内的激增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主要原因或者重要原因,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只要证明其是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的原因之一就可以了。第四,保障措施的具体执行方式不同,不管是反倾销措施还是反补贴措施,其最终的执行措施一般是两种:一是是进口国按照倾销幅度和补贴幅度来计算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二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企业或者政府提出价格承诺或减少补贴的承诺,以达到进口国认为足以消除损害的程度,而保障措施的执行方式包括修改减让、提高关税、实行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第五,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四年,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六,反倾销措施被许多国家视为保护本国工业部门利益的重要手段被频繁使用,而贸易保障措施的使用频率就要低得多,适用条件十分苛刻。

    二、我国的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外贸管理体制的改革,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槛逐步降低,保护国内产业的必要性也越来越大。在对外经济贸易全面开展的情况下,国内生产竞争力较弱的产业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巨大的冲击,一些具有竞争优势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增加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鉴于此,我国早在1994年制定的《对外贸易法》中就将保障措施制度作为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制度之一,而在入世后,为了履行承诺,利用WTO规则来加强对国内产业的正当保护,我国在2004年通过了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使得我国对外贸易制度进一步向WTO《保障措施协议》相靠拢。同时,为了使保障措施条款具有可操作性,防止法律滥用,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保障措施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这也是我国保障措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措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我国保障措施法实施需要三个条件:

    (一)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

    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所谓产品的绝对增加,是指产品的进口数量在过去的最近时期相对于过去时段的持续增加;产品数量的相对增加是指在过去的最近时期内,进口产品的数量相对于进口国国内生产而言的相对增加。具体来说,如去年进口数量为3万,今年进口10万,这就是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而相对增加不像绝对增加那样显而易见,相对增加也不意味着一段时间内的进口数量绝对地增加了,还是以上面的例子来说,如去年进口数量为3万,国内的生产量为5万,今年进口的数量仍然是3万,但是国内生产量只有1万,此时就是产品进口的绝对数量没有增加,但是相对数量却增加了。因此,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与相对增加都是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之一,两者只要满足其一就可以构成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这一条件。

    (二)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遭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我国《保障措施条例》对国内产业的定义基本参照WTO《保障措施协议》:“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对于其中的“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的概念,《保障措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学者做出的解释是“所谓同类产品是指与进口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或者其特征与进口产品的特征非常相似的产品;所谓直接竞争产品是指本质上可以与进口产品互相替代的产品,也就是说,它们具有相同的用途因而基本上可以互相替代”。至于什么是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我国有关条例中并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在WTO《保障措施协议》中规定:“严重损害是指对一国国内产业状况的重大减损;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一种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我国对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可以参考此解释,另外,对实际确定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所应考虑的具体因素,我国《保障措施条例》明确提出了应当审查的主要的三个因素:一是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二是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三是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满足上面所说的两个条件之外,还需要证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满足这个条件即使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也不能对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且保障措施实施的前提是必须证明这种进口产品的数量增加是造成严重损害的主要原因或者重要原因,这是一件十分复杂和繁琐的工作,因为在实际案例中,造成一国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众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因果关系的确定,一般要采取上述所说的证明其是主要原因的这种方式,即综合式。但是我国只规定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并没有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但是从我国实施保障措施的实践来看,采取的是实质原因标准。

    三、我国实施保障措施的类型

    我国的保障措施类型与其他许多国家的保障措施大致一致,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两种:

    (一)临时保障措施

    我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经过初步调查后,如果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做出初裁决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但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要有明确证据证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第二,出现不采取措施将会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第三,需要主管机关做出初步裁定。而临时保障措施采取的形式一般是提高关税,而不是配额或者其他方式作为临时措施。在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程序方面,先由我国商务部提出建议,关税委员会根据建议做出决定,海关是具体执行机关,在保障措施公告开始实施之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0天。如果最终裁定不采取保障措施,则需要将增加征收的关税退回。

    (二)最终保障措施

    最终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包括三点:一是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二是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三是实施保障措施符合公共利益。当然,还需要关税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定。最终保障措施的形式除了有提高关税外,还有数量限制或者其他方式,同时实施保障措施的具体形式不同也影响到实施程序的不同,如果是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则程序与采取临时保障措施是一样的,如果是以数量限制的形式,商务部可以自己直接做出决定。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应当以防止、补救严重损害为目的,在对数量进行配额限制时,除非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者补救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数量限制措施,应当保证限制数量不得低于最近3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口量,实施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我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但是证明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又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调整的情况下,可以延长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最长为10年。对于实施已超过3年的保障措施,还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其进行中期复审,内容包括国内产业的调整情况等。复审结果的决定机关同当初决定实施保障措施的机关一致。有关机关可以在中期复审后做出对保障措施的保留、取消或者加快等决定。

    四、我国的保障措施程序规则

经济保障措施范文6

[关键词]反倾销 特别保障措施 影响 应对策略

一、反倾销和特别保障措施的共同点

1.使我国出口量下降。无论是反倾销还是特别保障措施的发起,都会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数量造成不可估计的影响,导致中国被的产品出口量锐减。1995-2005十年里世贸组织成员启动的2840起反倾销案中,针对中国的产品位居首位。不仅如此,近年反倾销和特别保障措施案件出现激增趋势,且此后的走势仍不容乐观。

2.引起连锁反应使企业利益受损。在企业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或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后,被调查的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往往在全世界遭受冷遇,进而导致受损出口企业雪上加霜。例如,1982年11月16日美国发起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案后,又在1998年2月2日再次发起发倾销调查。1981年5月22日、1992年7月9日和2000年5月12日,加拿大连续三次对华防水鞋发起反倾销调查。再加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连锁效应,最终均导致中国企业遭受巨额损失。

3.影响中国产品在国外的声誉。当前世界整体政治经济形势不好,正在遭受全球经济危机,一些国家出于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压力,频频运用贸易保护措施,以取悦国民。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引起一些国家的恐慌,纷纷制造出"中国"。严重影响了中国产品在国外民众心中的地位,中国企业在国外的营销更加困难。

二、反倾销和特别保障措施的不同点

1.调查主体不同。反倾销是在世贸组织下,只有政府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一国的贸易商和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出口商只能通过本国政府才能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而特别保障措施的申诉门槛很低,容易实施。

2.采取措施的条件不同。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国际反倾销,而且还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对倾销幅度等数据进行计算和判定才能最终确定惩罚性税率。

3.调查所保留的内容不同 。反倾销调查所保留的内容主要表现在:若受调查生产商能够清楚说明在类似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方面已经实现了市场经济环境,则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该对受调查产业使用中国价格和成本。若受调查生产商不能清楚说明在类似产品的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已经实现了市场经济环境,则WTO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可以使用另外一种方法,该方法不是基于与中国价格和成本的严格比较。

特别保障措施的保留内容主要表现在:若以中国为原产地的产品,在进口到任何WTO成员领土内时,其数量增加或其进口情况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的生产商造成了市场扰乱,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要求与中国磋商。若在受到磋商的60天内,磋商未能使中国和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可以在防止和补救此类市场扰乱所必需的范围内,可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采取其他进口限制措施。

4.采取措施后持续时间不同。反倾销在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倾销幅度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若出口商作出了使调查方满意的承诺,则调查程序亦有可能被暂停或终止。在反倾销调查认定中,争论的焦点主要是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议》中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歧视和由此而采取的价格比较方法。而其中的规定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终止。

对于特别保障措施,在中国入世12年后将被取消,即其他WTO成员国不能再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节的内容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这是由于中国在2010年将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中国对反倾销和特别保障措施救济调查的应对策略

1.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成为中国企业获得较低惩罚性税率的必经之路。在中国企业应诉外国对中国采取贸易壁垒的案件中,“市场经济待遇”问题仍是我国企业遇到的主要问题。目前美国对华启动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国家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或转型经济体。

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是:由美国商务部确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销售不反应公平价值的国家。美国在确定中国的替代国时往往选择印度,可印度的劳动力优势远远不及中国,故反倾销调查最终确定的结果往往是中国产品存在低价倾销问题。

2. 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在反倾销调查中被调查企业往往在财务制度上出现破绽,企业内部的财务核算十分模糊,最终导致调查人员认定中国企业核算和企业财务制度存在问题,这是导致许多反倾销调查得以最终立案的关键。因此,为了避免中国企业在财务调查上有苦难言的情况,中国企业应完善企业财务制度,积极与国际接轨。

3. 中国企业应树立科学发展观,防止低价竞争。中国具有资源和劳动力的比较优势,科学附加值低,导致长期以来中国出口企业采取粗放式经营,个别企业热衷于低价竞争,不惜血本自相残杀,导致中国出口产品的价格降了又降,被国外企业认为存在低价倾销。

为了防止低价出口的问题,政府应调整企业出口的优惠及鼓励措施,避免“政府干预”之嫌。一方面可以依法处罚低价出口行为,另一方面则应引导企业树立科学的出口意识,做到“以廉取胜”到“以质取胜”的转变。

参考文献:

[1]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情报研究所.贸易救济报告(2006年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3.

[2] 尹立.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规则及其成案研究.山东:泰山出版社,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