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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1
电子合同的基本范畴,是研究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等其他问题的逻辑起点。研究电子合同的内涵、特征和本质等基本范畴是非常必要的。
电子合同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纸质合同的电子化”。在现代信息技术引进之前,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后来产生的通过电子脉冲传输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得到一张输出稿作为书面证据。但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电子合同仅表现为一组高科技的电子信息而已。
电子商务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实现交易的,因此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能否通过网络的电子数据交换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这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最关键问题。”
电子合同科学内涵的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尚未对电子合同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国首都巴黎,国际商会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被认为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概念阐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通过的、影响深远的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的也是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概念,其第2条将“数据电文”界定为“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协议,因而必须有可以证明的协议存在。(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3)合同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在合同中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确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5)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协议,因而订立合同必须符合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各方当事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商务协议。从广义上说,“不论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在线合同,也不论是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使用电子方式进行要约或承诺,只要合同订立过程使用了数据电讯方式,均可包括在电子合同内。”
电子合同是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在广义上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电子视频、电子音频、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资金划拨、数据库等。
电子合同与其他形式的商务合同一样,都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是合同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从而致使订立方式、签名方式、履行方式等事项也随之发生某些变化。
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以数据电文形式所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专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订立的,以交易为目的的数据电文协议。
电子合同本质和特征的法律分析
虽然不同的学者对电子合同特征的表述不尽不同,但是,“电子合同”在本质上是“合同”,而以“电子”为特征,是得到学界公认的。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因特网是一种工具,是一种高级形态的信息存储、处理、传递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设备(如计算机和电话线),就可以成为网络用户,就有可能发生商业交易。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网络用户都是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通常,人们习惯将因特网构筑的人类开展信息交流和发生商务行为的环境称为“虚拟”社会。用“虚拟”一词来描述区别于传统的现实社会的特征,比如,看不到真实的人、企业及其存在状况,只有数字符号辨识其主体,也只有数字形式传递他们的信息。也就是说,“虚拟”只是说明这种环境、方式、手段的特殊性,其真正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还是现实中的民事主体。
有的学者将电子合同的特点概括为,“一是其意思表达方式不同。电子合同以人体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电子数据传输意思,须经机器解译后方能为人所理解。二是当事人身份确认方式不同。电子交易讯息所显示的发信人与实际上的制作人或发出者,不一定是同一人,当事人须借助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与服务,来确定其归属及对方身份。三是合同行为事实要素的确定方式不同。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须以时间戳、指定信息系统等新的判别标准,来确定其是否到达以及到达的时点。尽管电子合同在诸多方面与传统合同法规则有所不同,但并不表明它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调整。电子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而它仍然属于民商事合同。”
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2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_________等电子信息产品(具体见附件:价格表)的推广应用,甲方作为乙方该项业务的经销商,该产品的销售,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遵照以下条款:
1.合同细则
1.1 甲方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成为乙方在_________地区的授权经销商,电子信息产品销售合同。
1.2 自本备忘录生效之日起,甲方须在合约期间内完成RMB_________元进货额,如不能完成乙方所规定之进货额度,则乙方有权调整价格或调整甲方经销资格。
1.3 乙方所提供给甲方的价格如附件。
1.4 备货周期:甲方于每月初提供未来_________个月之_________以利乙方备货。
1.5 订货周期:甲方须提前_________天向乙方出示书面订货单,并预付_________%货款,余款提货时一次付清。
1.6 甲方每月的基本进货额RMB_________元(整机加周边)。
1.7 技术支持:乙方尽力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因之所发生之费用由甲方承担。
2.违约责任
2.1 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除乙方认可或授予信用额度外,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甲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委托的业务并有权停止甲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权,直至取消甲方经销资格。乙方违反其他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3.免责条件
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范本《电子信息产品销售合同》。
4.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4.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4.2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4.3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
4.4 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5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4.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4.7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5.附则
5.1 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本合同放置在乙方网站供甲方下载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寄送,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5.2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5.3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续签本合同;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5.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5 经销商手册中的经销商政策等文档与此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3
「关键词电子商务、《海牙管辖权公约》、管辖权
2000年2月28日至3月1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简称《海牙管辖权公约》)关于电子商务问题的工作组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召开了一次特别会议,主要就电子商务对商务合同、消费者合同、个人雇佣合同、侵权以及分支机构等管辖权规则的进行了讨论。应外交部条约司的邀请,我们对该公约第6条“合同”、第7条“消费者签订的合同”、第8条“个人雇佣合同”、第9条“分支机构[及经常性商业活动]”和第10条“侵权”所涉及的电子商务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合同问题
(一)电子合同与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反映了双方意思一致的法律行为。大陆法国家因此有“合意之债”和“私法合同”之学说。《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协议,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英美法则注重合同是一个或一组许诺,这种许诺如果具备一定条件,通常是另一方承诺具有象征性对价时,法律将给予保护。如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规定:“契约为一个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或其对允诺的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新审视传统合同的定义,将合同视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综观各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至少具有如下两点共性:首先,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认;其次,合同成立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要素,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另一方接到对方的要约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及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出来。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电子邮件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在因特网上的任何两个地址都可以借助一种邮件系统软件而互换电子信件。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形式的合同,尽管其载体和签订过程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是一致的,即同样是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样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因此,《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第6条所指的“合同”应包括电子合同。但它与传统合同有下列不同:
1.电子合同的订立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进行协商,从而缔结合同。就电子合同的订立而言,主要有点击型合同和协商型合同两种。对于点击型合同,卖方在网上货物规格、价款、功能说明等参数并附具购买协议,买方如有购买意愿,则键入买方信息、信用卡或电子钱包并附具密码,得到卖方认可后即成立合同。协商型合同的签订则由当事人双方通过网上E-mail或电子数据交换来协商达成。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需要也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来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络的电子传递,订立、变更合同的双方都可直接在网上进行,而不必面对面的谈判,从而更加高效快捷、省时省力。
2.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地点不同。不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传统合同以双方签字(签名或盖章等)确认有效。而在电子合同中,人们不可能也不需要通过电子方式签名或签字,它需要当事人采用电子密码“签名”,并通过所掌握的密码钥匙来破译密码并认可对方签名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于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合同应适用的法律都具有重大意义,但各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并不一致,有的国家,如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发出生效规则”;有的国家,如德国,则采取“到达生效规则”。对于电子合同来说,发出地可以是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可以用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承诺的电文,如果采用“发出生效规则”,将可能使合同成立的地点与合同失去实质性联系。因此,一般认为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规则更为适宜。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就采取这种做法。
3.订立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传统合同多以纸张等有形材料作为载体,而电子合同的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下痕迹。因此,如不采用一定的加密、保全等,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网上履行”问题
根据履行方式的不同,通过网络订立的合同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为网络交易服务,即交易的内容也是通过网络传递的信息,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软件交易等等;另一种是将网络作为一种信息传递的手段来完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网络所起的作用就是替代了传统电报、传真等通信手段,以电子邮件的便捷来更好地辅助交易的完成。因此,电子合同可区分为“网上履行的合同(on-line performance contract)”和“非网上履行的合同(off-line performancecontract)”两类。前者指合同是在网上订立和履行,而后者指合同虽在网上订立,但不在网上履行。对于后者,因存在一个实际履行合同的物理地点,传统的“义务履行地管辖原则”仍可适用,公约草案第六条的规定仍然具有可行性。
就网上履行合同而言,网络空间是一个全球性的一体化系统,其本身是无边界的。网络空间也是不可视的,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即使分割,它与可视的物理空间也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人们无法在网络空间中找到行为地、财产所在地,也难以确定网上活动者的住所和一次远程登录所发生的确切地点。以合同缔结地和履行地所确定的传统的管辖权基础将失去其存在的现实性基础,因此,公约草案第六条的规定不宜适用于网上履行的合同,应对这类合同的管辖权规则作出特别规定。
1.“网上履行”的定性问题。
“网上履行”主要是以电子传输的形式交付电子信息。网上履行到底是提供服务(supply of service),还是提供货物呢?对此,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单纯把网上履行定性为提供服务或货物本身就是错误的。从电子商务的范围来看,电子商务将是21世纪商事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它包括通过网络来实现从原材料的查询、采购、产品的展示、订购到发货、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在内。除了货物贸易的电子交易外,电子商务还将包括许多服务贸易活动在内,如数字信息的联机传送、资金的电子转拨、股票的电子交易、电子提单、网上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施工、远程联机服务以及文件共享等。它既涉及到产品的买卖(如各种生产资料、消费品等),又涉及到服务的提供(如信息服务、服务、中介服务等);既有传统的专业服务内容(如医疗保健、等),又有新兴的交易形式(如虚拟商店、虚拟贸易团体等)[1](第125页)。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商务,主要是面向商贸机构和服务商的,但在技术不断进步,观念、体制不断转变的环境下,电子商务的将会渗透到十分广阔的业务领域、行业及其机构,如各种类型的设计、制造、生产,及其销售网络;出版、医疗、、税收、法律、政府监管以及检查机构、金融服务业等[2](第14-15页)。可以说,电子商务的范围不仅涉及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而且必将对人们的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就具体的网上交易而言,其性质亦呈多样化。如销售实物等需要运用传统运输手段交货;销售软件等可通过计算机之间传输商品信息;以及网上专业化服务(如电子银行信息)等。而且,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拓展,许多领域必将进一步纳入网上交易的范畴。因此,简单地把网上履行定性为提供服务或提供货物都不是的。
但另一方面,我们应注意到,在互联网中流动的是各种各样的信息,数字技术将这些信息转变成0和1这种二进制数码,在网络中进行传输。网上交易实际上就是一种信息交易。围绕着各种各样信息的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而签订各种各样的电子合同。有学者认为,像语言等一些有价值的信息是不受限制的,人们可以把它当做共有财产自由地获取和利用。但是,信息一旦被某种加以界定,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比如,趣闻被收集起来编辑成书籍,不受限制的信息便作为著作物获得了财产价值。如果是企业的客户名册或者是开发的数据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则不仅具有实际价值,而且具有法律价值。这里的信息作为一种财物被承认并受法律保护。它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在被非法获取时,还会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在信息契约里,只要信息被契约特定为给付的标的,它便得到一种界定,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且,如果它具有知识产权意义上的财产性质,它便成为知识产权法中所称的使用许可契约的对象,并最终认为信息与知识产权具有同一性[3](第38-41页)。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道理(特别是针对著作的交易而言),但从网上的交易范畴而言,这种观点便存在一定的纰漏,如网上资金划拨、电子银行等,经过事前约定,通过一定行为来提供一定服务,与此服务相关的信息就很难作为一种财物。
2.“网上履行”的管辖权规则。
(1)“网上履行”处所的确定。以电子传输交付电子信息,是电子交易独具特点的方式。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当事人可在全球的任何一个地方传送另一方所需要的信息。如果孤立地适用传统义务履行方所在地管辖原则,就可能使管辖法院与网上交易失去实质的联系,从而违背电子信息的,同时也会给当事人参与诉讼带来极大的不便。
在电子信息交付问题上,如果使许可人指定或使用的信息处理系统与数据电讯的发送、接收的时间的确定方式一致,即以信息系统作为其参照标准,则较为合理。从交付完成的标准看,提交并保持有效的副本给对方支配,使信息使用人能有效的支配合同项下的电子信息则具有客观实在的意义,才是真正有效的履行。因此,便有“信息传送地管辖”或“信息收到地管辖”两种主张。信息传送地应理解为由接收者为信息的传送而提供的地理处所。信息收到地有人认为应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具体解释,有学者则认为应首先理解为“接收者营业处所(the place of businessof recipient)”,如无法确定,则为“下载信息(download information)”的地点。值得注意的是,在网上交易中,当事人随机的选择性很大,双方当事人未必互相清楚对方所在的位置和其真正身份。而且电子信息产品的接收者无义务向对方提供其接收信息的地理处所。即使提供,接收者可能随意提供其若干地理处所之一,有可能使得该被提供的处所与交易并无实质联系。因此,从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网上交易的真实情况来看,上述两种管辖权基础都不甚合理。
但是,如果必须在二者中进行选择的话,我们认为“信息收到地管辖”对于我国则相对较为合理。首先,我国是一个家,技术和商务都处于起步阶段。我们通常通过网络获取大量的信息,而输出信息的份额则相对较小,信息收到地管辖实际上偏向于中国法院的管辖。
(2)当事人的身份和处所。在某一具体网上商务纠纷中,尽管交易的履行地难以确定,但假如我们能够知道当事人的身份和处所,管辖权的也将迎刃而解。我们可以根据属人管辖权原则来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但实际情况是,要求上网者表明自己的真正身份是不现实的,这恰恰违反了许多网络爱好者的初衷。而且,网络本身也为当事人隐藏自己的身份提供了诸多技术帮助。但出于交易顺利的考虑,表明当事人身份的措施应得到鼓励。关于处所问题,如果合同当事人说明了他们的惯常居所或营业所所在地,则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互相依靠对方当事人的表述诚实信用地来履行合同,国际私法上的问题也能得到解决。但这种主张也不太现实,一方面网上的当事人无义务向对方提供其所处的地理处所,另一方面,当事人随意提供的处所,可能与该交易并无实质性联系。
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国家为鼓励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都主张中性原则,避免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以至于造成人为的阻碍。因此,上述两种措施虽然要求不高,但实施起来却存在一些困难。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现状和发展,特别是各国普遍主张的中性原则,我们主张暂时不就“网上履行”制定新的管辖权规则。目前,“网上履行”的各种关系不甚成熟,人们的认识也有待加深,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新的管辖权规则未必适合网络的发展和当事人的需求。如结果与之相反,则只能是立法资源的徒然浪费。利用公约草案第三条所规定的被告惯常居所地管辖和第四条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亦可暂时解决电子合同的管辖权问题,公约草案第六条目前只限于有实际履行地点(real-world performance)的合同。等到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新的管辖权规则。
二、消费者合同
关于电子形式的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问题,实际上是各利益集团在保护消费者和保护法人两种价值取向上的不同主张所致。在前述渥太华会议上,法、德、丹麦、欧洲消费者联盟等主张保持公约所规定的由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院管辖、而英、美、日等国则从电子商务给公司经营带来若干新冲击的角度出发,主张应适当照顾公司利益,认为与包括电话在内的传统手段和方式相比,遍布全球的互联网使公司经营的地理范围前所未有地扩大化,如仍规定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管辖原则,公司将面临在全球任何地方被诉的危险,对公司而言缺乏可预见性和公正性,并预言此种情况可能会阻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事实上,美、日、英都是电子商务大国,其电子商务市场起步较早,比较成熟,处于信息输出者地位,而且他们国内许多大公司分别经营有自己的网站,以销售自己的产品。他们从本国的整体利益出发,主张公约的制定要注重公司的利益。而欧洲大陆国家的电子商务市场起步要晚于美、日、英等国家,在电子商务领域相对处于劣势,主要处于信息输入者-即消费者的角度。因此,他们为保护本国的利益,主张新的公约应保持保护消费者的价值取向。
中国等许多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形成真正的电子商务市场,更缺乏相应的规范。从全球范围来看,大都处于输入信息和技术的地位。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毫无疑问应坚持保护消费者的价值取向。再者,即使是使用电子形式订立合同,不管是网上履行合同,还是非网上履行合同,与作为卖方的公司相比,消费者个人仍处于相对弱势,故公约草案第七条所确立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基本原则仍应适用。但这并不是说,在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公约草案就不存在着问题。
首先,公约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消费者已经采取了在该国(惯常居住国)签订合同的必要步骤”,在电子商务的框架下不甚合理。如前所述,电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的确切地理位置和身份,一个人只要拥有一网机,他就可随时在世界各地签订合同。在网络背景下,合同的签订地变幻莫测,难以确定。因此,要确定消费者是否已经采取了在其惯常居住地国签订合同的必要步骤,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能的,这也给审理法院徒然增加负担。
其次,就效力而言,网上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可能会遇到一些障碍,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其合同立法中,尚没有接受电子合同这一形式。因此,当事人在网上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合意就不会被这些国家承认。公约是在各国签订、批准之后才对各缔约国具有法律效力,在缔约国没有立法或规定相反的情况下,让缔约国违反自己国内法的规定来认可、接受公约条款的效力是不可能的。一个在消费者惯常居住地国认为无效的合同,即使将来由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作出判决,也很难得到消费者惯常居住地国的承认和执行。因此,我们认为公约草案应增加一项规定,即“(三)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在其惯常居住地国是有效的”。该项规定不仅避免了上述不足,也体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三、个人雇佣合同
个人雇佣合同在公约草案中的立法价值取向偏重于保护受雇人的利益。公约草案第八条在电子商务的情况下所遇到的问题与消费者合同极为相似,条款亦如公约草案第七条的变动相似,此处不在赘述。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家庭作业也将不断,雇主可以利用网络装备提高在线工作,并组织工人在他们各自的居住地国进行工作,然后通过网络技术汇总。如果根据公约草案第八条的规定,将可能使雇主分别隶属于每个工人惯常居住地国法院管辖,对于雇主来说,将使其遭受严重的烦扰和麻烦。当然,此种问题目前可能性还较小,电子商务发达国家必将首先考虑和关注这一问题,发展中国家倒不必在目前公约草案提出这一问题。
四、分支机构及经常性商业活动
分支机构是由一个公司设立的,直接从事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但近年来,其概念逐渐趋于弹性化。《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引入如下判定要素,即对非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人从事活动,而该人又代表非居民经常签订合同、授受订单,就可以由此认定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包括分支机构)[4](第245页)。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贸易活动中,传统的分支机构等基本概念变得模糊不清。Internet的出现,使得电子商务在国际范围内蓬勃发展,借助于Internet,无需在国外建立常设机构,便能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企业如果建立自己的网站,Internet的全球系统,能使它在世界各个角落都可以被访问,并达成各种交易。许多人在本国通过Internet查看对方的网页,并通过网址购买外国的商品和服务。虽然外国销售商和服务商并没有在该国设立分支机构,但网址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分支机构的功能,可它又不符合传统的分支机构应是一个“物质”的场所(physical premise)的要求。公司可以通过自己的网址经常进行大量的商业活动。由于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访问者如果连续访问该网址,该网址就会连续出现在该被访问者所在的国家,许多大公司都有自己的网址,那么网址能否成为新的管辖权基础呢?
我们认为,公约草案不宜把网址确定为管辖权基础。首先,Internet用户一般对信息在网上运行的路径不十分清楚,作为用户身份证实的注册要求只是最低的要求,Internet上安排一个不可追究的网点易如反掌,这就使得Internet网址与供货履行或消费活动实际发生的位置之间的联系相当微妙。虽然网址可以使你知道谁在负责养护那个网点,但它决不会让你知道任何有关连接在Internet网址上的那台计算机的情况,甚至也不会知道那个机器所处的位置。而且,现代连接技术的发展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上进入其他网站的内容,这就使通过网址进行交易的活动者更增添了几分神秘性和不真实性。网址可能只是利用的一个工具,与真正的网址拥有人没有实质性联系。
其次,Internet访问可以使同一网址在同一时刻出现在不同的国家,使网址拥有人受制于他从未到过的区域的司法管辖不甚合理。在传统管辖基础中,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用的“被告人的出现”仅针对物理空间而言,尽管网络空间中的“访问”网址可以与其相类比,但两者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一个人在同一时刻只能出现于一个特定地点,而一个网址拥有者在同一时刻却可能访问许多人或被许多人访问,从而“出现”在不同区域。这样,网址的确定性和关联性就大打折扣,其作为管辖根据的理由不够充分。
再次,如果承认消极接触构成充分关联,则每一个网址拥有者在逻辑上就会不确定地受制于世界上任何有Internet服务的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但是,Internet协议本身是不允许对来访内容进行区域限制的,Internet使用者也必须积极搜索才能得以浏览某一网址上的信息。如果忽略了这些事实,势必造成过多的国际管辖权冲突[5](第272-273页),而不符合制定公约以解决法律冲突的目的。
五、侵权
对传统的侵权行为的管辖权,一般是以损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权基础。在物理空间中,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损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都是容易确定的。但在网络空间里的侵权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一般说来,网络侵权案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与Internet的使用和规则有关的,如关于使用者是否受与其交流信息的系统的规则的约束,使用者可否传递信息、可否私自闯入他人网点和改写信息的性质等,这属于Internet内部的技术规范问题;另一种是与Internet使用者发送信息的内容有关,如关于利用网点做广告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与商标权,通过电子邮件所订合同的约束力等,这时Internet是作为一种工具起作用的[5](第121页)。由于Internet是一种全球性系统,某人在某一网站上的信息,可以在全球进行传播,受害人受到的损害程度可能会更大。
更为重要的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侵权行为地很难确定,传统的侵权行为管辖权基础将面临巨大挑战。某人可以隐藏姓名或利用假姓名在某一网站的BBS上发表各种信息,而不泄露自己的处所,黑客远程攻击某一网站可以不留任何蛛丝马迹,病毒的制造者在网上肆意编写病毒程序而他人很难知道是谁在何处所为,侵权行为地变得模糊。网络的不确定性使网络活动本身几乎体现不出任何与网络活动者有稳定联系的传统因素。考虑到公约草案第十条的规定,在电子商务的情况下,主要存在如下两个问题:(1)前述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权基础在网上侵权案件中的动摇;(2)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许多与Internet有关的案件是不充足的。如黑客攻击行为、编写和传播病毒行为,在这些严重侵权行为可能或即将发生的情况下,一方面没有任何的可以捕捉的损害结果,另一方面又难以查明侵权人的行为地,该条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
鉴于此,有人提出以受害人或原告的惯常居所地国享有优先管辖权。此种主张避免了网上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的确定这一难题,而且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但由于各国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惩罚标准不同,由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否得到其他缔约国的承认将是一个问题:其次,在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要找到侵权行为人亦较困难。因此,该管辖权基础对于大多数网上侵权案件意义不大。另外,还有人提出,公约草案第十条可在如下两个前提下被使用:一是损害作为或不作为地发生在被告或行为者的惯常居所地;二是损害发生地或主要损害发生地处于原告或受害者的惯常居所地。如果某一网上侵权案件具备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公约毫无疑问应该适用,但实际生活中这种偶合毕竟很少,大多数案件仍难以处理。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目前网上侵权的不确定因素还比较多,再加上我国的电子商务尚不发达,我们应持保守立场,暂时不主张就网络侵权案件制定新的管辖权基础为好。
「
[1] 王健。电子商务[M].北京:学苑出版社,1999。
[2]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 [日]北川善太郎。网上信息、著作权与契约[J].外国法译评:1998,(3)。
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4
乙方: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人才服务,甲方作为乙方该项业务的商,乙方的人才服务、广告招商等相关业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 遵照以下条款:
1.甲方成为的基本条件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人才相关服务,并熟悉乙方的商制度、人才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对提出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甲方资格。
2.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应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分证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
2.2 甲方向客户推荐乙方提供的人才服务及广告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
2.3 甲方保证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4 甲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http://_________下同)上的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商制度,以及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乙方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2.5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6 甲方有权利选择模式中的一种,并遵守乙方规定的统一资费及服务标准(资费及服务标准以乙方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为准),不得擅自进行更动。
2.7 甲方应邀参加乙方组织的商年会、产品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 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为甲方提供规范的服务体系,并直接为甲方的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2 乙方尽力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甲方提高拓宽业务范围的能力。
3.3 乙方直接向甲方的客户提供完整的人才售后服务。但对于由于甲方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而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客户服务,责任完全由甲方承担,因此乙方有权利废除甲方商资格。
3.4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服务体系、价格体系和制度,调整信息以网站公布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
3.5 乙方应对甲方的资料信息给予保密。
3.7 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3.8 如发现由于甲方欺骗客户,造成乙方无法对客户进行服务,后果由甲方完全承担,并赔偿乙方名誉损失。
3.9 乙方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甲方参加各类商年会、产品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4. 违约责任
4.1 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免责条件
5.1 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2 因电信部门检修或乙方在进行虚拟主机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
6. 付款/结算方式
6.1 按照模式的不同,甲方的付款/结算方式按照乙方网站( _________)上相关条款执行。
6.2 如果是预付款模式,乙方在扣除甲方预付款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出给甲方,并做相应的预付款确认以保证甲方正常的后续服务工作。该预付款供人才服务和广告消费使用,不可移作它用,亦不退还。
6.3 乙方按要求为甲方开具发票(发票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汇的实际金额)并以挂号件形式寄至甲方登记的地址;如甲方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如为客户分别开票等),须以书面方式详细说明。
7. 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7.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7.2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7.3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
7.4 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5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7.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7.7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8. 附则
8.1 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本合同放置在乙方网站供甲方下载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寄送,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8.3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8.4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8.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_
盖 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
网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5
【关键词】合同法 企业行为 规范合同
现代企业实施经营行为离不开合同。合同是企业维系经营、规范其微观市场和自身经营活动、参与社会化宏观经济发展的基本凭证和前提,也是企业自身经营过程的记录,是企业寻求法律保护的连接性环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现实中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合同行为不时出现违规现象,诸如立约不谨慎、合同形式不完备、立约人资格不适格、合同内容不规范不合法、履约条款不细致、可操作性不强、违约处罚标准不明确不便于计算、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明确等等,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旦出现合同纠纷企业不得不耗费很大的精力予以应对,消耗企业宝贵的时间、物力、人力,甚至因此错失来之不易的市场机会,但倘若企业从立约之初就严格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建立依法、规范、高效、内部逻辑体系完备的合同体系,并在实践中严格履约、守约,必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合同法》内容丰富,体系庞大,涉猎颇广,限于篇幅,本文即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针对规范企业合同行为诸环节,仅抽取若干要点散议一二。
一、对《合同法》的认识
《合同法》是我国集近三十年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总结以往的民事合同行为经验,综合我国现阶段发展实情,并借鉴海外民事、商事合同法律,依据传统商事惯例和当今国际新型合同演变趋势,统一以往的《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制定的一部重要的民商事法律,是尚未成形的民法典的重要部门法,其对于规范市场行为、形成统一的市场规则、指导企业经营行为、构筑标准统一、渠道畅通的内外贸统一大市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等等都有着十分明显和重要的作用。《合同法》体系完备,涉猎广泛,融贯中西,用语规范,逻辑严密,体现了我国较高的立法水平。企业要树立目标长远、制衡均匀、规范运作、市场广阔的战略,必须依赖于《合同法》的保护。因此,深入认识并遵守《合同法》,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前提。
现代企业的社会角色不同于计划经济年代的一大鲜明特色即在于企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企业是完全拥有自身可支配财产、具有独立商号、自行承担社会责任的法人组织。而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是对自身经营拥有绝对自的,是不容他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政府)对其自主行为范围内的行为予以干涉的,正因为如此企业十分强调其自主行为范围内的权限尺度,而《合同法》就是划定这一权限的重要法律标尺,它直入企业经营腹地,对企业创立合同的每一步骤,从合同的拟定、成立、效力确定、合同行为与国家公法及公序良俗的界限、履约、合同的解除和撤消及确定赔付违约标准和计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从另一方面而言,企业作为合法的民事主体,在享受民法领域的“法无明定即为合法”的规则保护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以其自管资产对其自主经营行为所必需的风险与责任。一方面依法制定成立的企业合同是企业履行经营自、排除公权力和外界干扰的一大自立行为,同时在权责对等的既定法俗规则的约束下也构成对自身的一大束缚。从中央电视台广告招标历史上曾出现的数起知名企业不计代价投入巨资购买央视黄金时段的广告标块从而致使企业从此背负巨大的经营压力并走上下坡路的著名营销失败案例来看,这些知名企业的投标行为的合同形式是完整合法的,程序也是合乎市场常规的,但唯缺企业必备的谨慎和精细心理,由此可见企业须审慎对待其自主经营权范围内的合同行为。
二、合同成立的过程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做了以要约、承诺为主要形成方式的制度规定,这是符合目前通行的国际惯例的,也是与一般商事筹商习惯相适应的,用通俗的话说就是“讨价还价”,用国际贸易术语讲就是“出价”、“应价”。但要约、承诺绝非一个简单的“咬价”的过程,实际上它涉及许多因素,诸如合同目的及标的物的确定、质量、数量、履约期限、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等诸多合同细项,也涉及到对自身履约能力、对手履约能力和信誉的考核定量等,合同制定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经营者的综合管理水平,是企业经营能力最集中的表现。
企业须注意的是合同成立的形式已不限于过去单一的书面形式了,在即时支付情况下的口头方式、记录要约、承诺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特殊情形下以政府批准或审核为成立必要条件的官方登记合同、电子数据合同等等都是现今社会正规合法的合同成立方式。电子数据合同在我国还比较新颖,但在国际上是早已普遍使用的。电子科技的日新月异和电子科技产品的日益普及,为电子数据合同的大量使用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而且对电子数据合同的调取也十分方便,便于在产生争议时提供给仲裁方作为支持己方观点的证据。目前,在我国以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上申购拍卖乃至手机短信等都是合同成立的合法方式,为《合同法》所确认,尽管在实践中对于以上几种电子数据合同法律效力如何确定司法界和法学理论界的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但这几种方式成立的电子合同由于形式简单、便于不同时空的交易双方的沟通、有原始数据凭证作为记录要约、承诺过程的证据效力等等特点而日益成为合同成立的重要方式,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自身的电子数据记录系统设备必须予以特别的谨慎,以免招致合同损失。
三、人审查
合同是允许由人代表自身去与他方建立和履行的,而人的行为是在己方授权范围内代表自己的意志而实施的,其行为后果是由己方承担责任的,所以对人的选择、对人可授权范围的划定、对期限的确定等等都应仔细斟酌与考量。现实中有些企业的正职负责人将企业视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这表现出其对法律的认识有所欠缺。从法律的人格权上讲,企业与法人代表是两个概念,企业是一家在社会上独立存在的经营性组织,是一个整体,无论其产权归属如何,都指的是一家成形的社会单位,而不是个人。而法人代表只是这家企业的代表人,即《合同法》上所言明的人。人固然可代表所属企业对外履行职责,签订合同,但对人可授权到何种程度,如股份制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长,董事会对总经理、副总经理,独资公司对法人代表,国企对其任命的正职负责人等,企业对其属下的经营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务必谨慎,同时这些授权范围还应在一定领域内对外公布。
四、表见
所谓“表见”即无权、权已过期或已超越既定的期限的人对外实施的行为,使得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行为足以代表己方的意志,则其行为有效。这是国家为保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而借鉴国际通行作法而制定的一项制度,但这样的表见制度也可能对企业造成危害,企业在处理相关事件时必须谨慎。
现实生活中不乏相关案例,如广东东莞邮政部门的巨额索赔纠纷。东莞由于外来务工人员聚集众多,从该地区发出的各类邮件和邮政汇款的数量很大,当地邮政部门为方面开展业务在若干外来务工人员设置了一定数量的邮政代办点,将邮戳等器具交于这些代办点办理接放邮政业务。随后当地邮政部门又因故解除了这些代办点的邮政业务合同,并收回了邮戳等器具,但并未对外公布撤消代办点的通知,致使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依旧相信这些代办点还在正常地履行代办职责,纷纷前往原代办点办理汇款业务。部分本原代办人员用旧邮戳单据伪装汇款业务的凭证,并交付于这些外来务工人员,事后就卷款逃跑。如梦初醒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报案之余便迁怒于当地邮政部门,将之告上法庭。在这里,原代办人员所涉嫌的诈骗犯罪,我们不予讨论,但外来务工人员以原代办点构成表见为由在法庭上主张由当地邮政部门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则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当地邮政部门由于自己的疏忽没有及时在做出撤消原代办点的通知是其失职,并须为表见承担巨额经济损失。因为这一失误构成了事实上的表见成立,从而使得自己陷入被动,其教训应该为更多的企业经营者所借鉴。
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________数据中心使用和推广应用,甲方作为乙方该项业务的商,乙方服务器托管及其它网络产品相关业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遵照以下条款:
1.甲方成为的基本条件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计算机相关服务,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乙方的商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对提出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甲方资格。
2.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应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分证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
2.2 甲方向客户提供所的产品和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
2.3 甲方保证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4 甲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http://www.__________________.com.cn,下同)上的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商制度,以及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乙方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2.5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6 甲方在开展idc业务推广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在使用其它收费服务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
2.7 甲方应执行乙方规定的统一资费及服务标准(资费及服务标准以乙方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为准),不得擅自进行更动。
2.8 甲方应按乙方制定的价格标准为所选择的服务付款,并及时为所的产品和服务续费,乙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甲方未按时付款或未及时续费所造成的服务被停止或数据被删除等损失,皆由甲方自行负责。
2.10 甲方应对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2.11 甲方应邀参加乙方组织的商年会、产品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为甲方提供规范的产品和服务体系,并为甲方提供有效的业务购买、管理和售后支持。
3.2 乙方尽力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3.3 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各项产品的售后服务由相应产品的服务合同规定(包括电子版合同形式)。非特殊情况下,乙方的售后服务只对甲方,不直接面向甲方的客户。
3.4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服务体系、价格体系和制度,调整信息以网站公布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
3.5 必要时乙方为甲方及其发展的用户提供培训,发生费用时视情况予以商定。
3.6 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3.7 对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甲方与客户自行解决,乙方不介入甲方与其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其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4.免责条件
4.1 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或政策调整等引起的事件,或乙方为进行机房软硬件配置、维护而短时间中断服务,或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为政府禁令,罢工,现行生效的适用法律或法规的变更,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风暴,停电,通讯线路中断,他人蓄意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入侵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政策,政府管制等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和事件影响网络正常运营,从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3 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
5.付款/结算方式
5.1 甲方成为乙方商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预付款方式:甲方应付的最低预付款金额是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加盟金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在向乙方委托首次业务之前,须将至少 元人民币以有效方式汇至乙方在网站上指定的银行帐号。
2)完成指定业务额方式: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甲方应该至少完成__________个服务器托管的销售额。如果甲方未曾完成相应的业务额,在合同到期时,甲方应按照公开价与价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完成托管数量的金额作为处罚。
5.2 甲方享受的服务器托管价格如下:
1)1u服务器托管:______________元/年(带宽为:100m共享)
2)2u服务器托管:______________元/年(带宽为:100m共享)
3)4u服务器托管:______________元/年(带宽为:100m共享)
5.3 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相应的付款确认以保证甲方正常的后续服务工作。该付款品和服务消费使用,不可移作它用,亦不退还。
6.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6.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6.2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6.3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
6.4 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5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6.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6.7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7.附则
7.1 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本合同放置在乙方网站供甲方下载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寄送,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7.2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7.3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7.4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7.5 本协议共四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盖章(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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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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