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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范文1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原则;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3-0203-02
要想形成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环境,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同样的道理,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当中,由于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为了维持整个市场的公平性,以及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性,就很有必要借助民商法来切实地予以规范。
一、信用原则的内涵
追根溯源,信用原则最初是以“善意原则”的形式出现的,是从罗马法的古老原则之中衍生而来的。除此之外,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体系之中,也能够找寻到信用原则的缘起。自古以来,讲信用就被视为一种令人歌颂的良好品性,一位讲信用的人将获得周围人们的极大敬意。由此可见,信用原则作为我国的根本道德原则,发挥着长远和深刻的影响,从而这一原则被纳入了民商法之中。改革开放之后,国内的经济体制开始转变,市场经济的比重逐渐增加。具体到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程度而言,信用原则侧重于强调,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体系之中,按照市场经济制度互惠性来与其他主体之间展开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在签约的过程中,也保持诚实信用的姿态,根据合同约定来切实执行相应的行为。总体而言,对于信用原则内涵的研究角度是多样的,但无论是语义说、双重功能说还是从其他视角来探讨信用原则,都共同地体现了一点最为根本的核心含义,即信用原则会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产生规范作用。正是这种规范作用,使得各个经济主体能够按照经济交易道德来指导自身行为。
二、民商法信用原则的现实不足
信用原则固然是好的,但如果缺乏必要法律条文的强化,可能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最终使得整个经济市场的秩序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将信用原则纳入民商法之中,通过法律来强力执行,有助于构建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氛围。民商法要求各个经济主体都赋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遵循信用原则,以此助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就现阶段的情况而言,国内民商法信用原则在现实执行过程中依旧反映出一些问题。
(一)经济领域不规范
首先从宏观层面来看,整个社会的经济环境依旧体现了不成熟性,并且存在一些局部的失控因子。最常见的就是金融诈骗等违法现象的出现,这类现象的发生,从侧面反映出国内的金融制度依旧存在漏洞,这些漏洞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造成恶性事件的发生。除此之外,在整个商品市场之中,质量问题依旧频出,无论是对于国民生活质量,还是对于国民自身品牌的构建,都产生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由此可见,在经济领域的这些信用缺失的问题,会造成整个社会面向的负面影响,从而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与良性发展产生阻碍。
(二)司法工作不严谨
除了跟信用原则密切相关的违法行为的出现之外,还有不少司法工作中的信用缺失现象。这一环节的信用缺失将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直接造成的恶果,即为法人主体资格确认的混乱。除此之外,诉讼环节的信用缺失现象,也对于法律精神的落实造成不利影响。
(三)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就现阶段的民商法而言,并没有到臻于完善的地步。客观而言,民商法已经对信用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下位原则的完善依旧没有到位。结合国内转型的现实情况,市场经济环境依旧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尤其是信用市场的构建才刚刚起步,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亟需进一步地完善。
三、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健全举措
(一)强化立法工作
构建强有力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才能够确保信用原则的彻底贯彻落实,并营建一个秩序井然的市场环境。要想做到这一点,就有必要对民法典做进一步的完善,对相关的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并且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这就为构建井然的市场秩序打下了良好的基石。
(二)强化道德体系
从宏观层面构建一个健全的道德体系是很有必要的,这不仅依赖于国民素质的提升,也与从事司法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紧密相连。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的过程中,都应该对自身严格要求,严格遵循信用原则,以保证公平交易的持续。除此之外,反向的惩处措施也应该强有力,对于违反信用原则的主体,应该有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处理,以对其行为予以适当的警示,保证其严格遵循信用原则。
(三)提高失信成本
人是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倾向的,所以进一步提升失信成本,将正面督促各个主体严格遵循信用原则。在这一领域可以借鉴起步较早的西方国家,构建起一整套完善的征信体系,对于征信记录不良的个体,将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不公平待遇,这就是他失信的实际成本。通过此举严厉约束失信行为,共同构建一个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综上所述,强化民商法的信用原则,无论是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还是对于国内经济的持续助推,都有着积极的正向影响。通过强化立法工作与道德体系,并进一步提升失信成本,将有效助推信用原则的贯彻与渗透。
[参考文献]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范文2
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和发展研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
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1下文将就我国现行的环保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
关于我国环保法体系的划分方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普遍都认为环保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一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纺织、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体系。2但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且我国的环保法体系相当一部分带有浓厚的计划体制色彩,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上述这些缺陷日益阻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以下将从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出发,分别论述之:
㈠、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的制定实施,再继之便是环境司法要适应新的环保法体系的要求。体现在外部层次上,即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称为滞后性。所谓滞后性,指环保法在时间上总是落后于环境问题的要求及实践发展。滞后现象已为各国环境法的发展历史所证明。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3⑴、国家权力观念。环境问题只有发展到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⑵、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意识。一般说来,环境意识落后于环境问题的发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⑶、反馈机制自身的限制。系统的复杂性,反馈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会引起这种滞后性。从解决方法上看,滞后性只能事后进行完善,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当然,立法时在现实可行性基础上充分考虑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
㈡、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
从环保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保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保法的执行。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周全,导致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段。具体说来有:
1、功能不协调。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互相矛盾的调整,亦即有的环境法律系统间作用互相矛盾或存在空白点。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⑴、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确定。(这和立法的滞后性是有根本区别的)⑵、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很好地配合。如排无收费和水源利用政策及市政工程管理等方面就存在着配合不周的问题。
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环境问题首先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靠技术进步。环保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须合理,即:⑴、内容满足技术合理性。许多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内技术规范的发展,应符合环境科学的规律和要求。⑵、结构满足操作技术合理性。环保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必须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证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4但是,目前我国环保法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共参与问题、现场检查制度问题、“三同时”制度问题,等等。总的看来,作为技术性很强的环保法,在我国并未体现出这一特点,而更多的是一般的原则制度的规定。
三、环保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段期间也是政治、经济、社会变动最大的时期。环境立法问题就在这高度变迁的时空中,不断受到试炼,不断受到调适。由此而形成的环保法,也就因而带有浓厚的动态气息。现阶段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㈠、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
这里所讲的立法,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更无从谈起。因此,完善环境立法是完善环保法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而“立法的发动、进度及内容未必单纯是事理与民意的结果,而会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静态结构和动态发展而有不同的演变。”5目前,尽管环境立法领域空前活跃,但从整个国
家的经济发展来看,还未能完全跟上。因此,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保法体系,促进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鉴于环境问题的四项特色即科技关联、利益冲突、隔代平衡、国际关联,6当前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我国环保法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⑴、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规律。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与发展。⑵、环境立法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环境问题使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环境立法时,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的要求,以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用法律来教育人们提高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识,以环保来促进经济的发展。⑶、环境立法要体现“地球一体”的观点。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7故环境立法应从整体角度考虑环境问题,把我国的环境问题纳入世界环境问题的范围内进行考虑。
此外,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见贤思齐,认真学习环保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并可以有条件地援用欧美、日本等国环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段,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㈡、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
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这是改善环保法体系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加大处罚力度。可适当引用不同程度的刑罚,但应认识到环境问题多元因应的执行手段中,刑罚只是其中的一种,且适用刑罚不得背离环境问题的特质与刑罚最后手段的定位。其次,应加强科技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事实上科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建议在现行环保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加入“科技促进”一项,以彰显科技的重要性。再次,“公共参与”这一原则在立法中虽得到体现,但在现实的决策运行中,却往往抛开公共力量而自行决策,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的利益。故有必要将公共参与落实到实处,如通过听证、质询、述职等途径将之制度化。但同时也应注意不宜一味主张多参与,而应在参与的时机、范围、方式与效力上,妥为规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出发,健全相应辅助措施,以免造成公共参与的错置。
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段的协调,即⑴、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⑵、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应有矛盾点。这是由环保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决定了的。
显然,当前形势下,要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以求更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作者单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1韩德培著:《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三版第61页。
2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一版第55页。
3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著:《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一版第74页。
4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著:《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一版第78-84页。
5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73页。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范文3
[关键词]金融市场体系;经济政策;金融监管
金融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资源配置功能,要想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必须要对金融市场进行不断的完善。金融市场在不断的发展中具有越来越快的变化速度以及越来越复杂的结构,因此加快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已经变得越来越紧迫。然而金融市场本来就具有不完全市场的特点,同时存在着不完全竞争以及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因此,系统性的风险会由于其内生的经济资源错配而不断的累积,最终可能会全面的爆发,所以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谨慎。
1.对金融市场进行完善的经济背景
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整个系统是金融市场完善的主要基础,面对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时候金融市场本身会变得非常的敏感,必须要保证既有配套的对外经济政策从而能够使稳定的国际经济环境得以维持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前提条件。首先现在在新兴市场中的国际资本回流到发达国家市场属于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但是现在我们可以发现,这次国际资本的转向破坏性并不会带来像亚洲金融危机那样强烈的作用。一方面,现在很多新兴市场国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宏观调控的经验,而另一方面,不管是日本、欧盟还是美国也好都在经济复苏方面具有非常多的困难,尽管现在美国的经济正在不断的复苏过程中,但是其结构性的失业问题仍然非常的严重,与此同时,印度在近几年来的发展正在不断的挤压美国软件产业以及国内金融服务业的就业空间,尽管美国的制造业在这几年出现了回流的现象,但是没有确定的影响到美国的劳动力市场,所以现在美国经济需要面对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失业率的问题。各国经济的发展不平衡是欧盟经济的主要问题,比如法国和南欧诸国现在存在的严重的复苏乏力的问题。日本现在则面临着外贸赤字增加以及日元贬值等问题。所以在两大市场之间的调整国际资本本会出现反复的情况,但是不会太过剧烈[1]。作为一个新生市场的重要一员,我国自然很难避免受到这一趋势的影响。因此我国要想保证自身经济的稳定发展,就必须要不断的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并且有效地推动国内需求的稳步增长。现在我国的主要经济问题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推动国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是现在面临着一个临界点,现在房价大幅下跌的趋势已经出现在了二三线城市中;其次,房地产业及为之服务的材料、能源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也存在着打破刚性兑付的危险。我们都清楚,我国的系统风险由于房地产业与影子银行而不断积累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具有关系。因此,在十中提出要积极的转变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特别是在金融风险控制方面,由于我国经济系统性风险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地方贡献的,因此需要将这种“贡献”与产能过剩、环境损害以及资源消耗等负业绩项全面地纳入到政绩考核中,这样就必须要将一个准确有效的全国金融风险监控系统建立起来。与此同时,对激发正负激励机制进行转变的非常重要的配套设施还包括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预算制度的全面规范、公开和透明等。
2.对金融监管机制进行完善的机遇
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下半年异军突起,使得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得到了极大的改变。金融市场的传统主力比如银行和券商等不得不对这一现象进行积极的应对,并且致力于新的产品和服务的不断推出。同时,这一领域的商业模式也在以移动互联以及社交网络互联为基础的金融信息服务的影响下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互联网和大数据极大的推动了P2P小额信用借款平台以及小代公司的不断发展。不断丰富的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在金融市场体系中已经出现了跳跃式乃至爆炸式的发展,正是由于金融市场这样的发展潜力,所以必须要将一个尽可能完成以及具有前瞻性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来[2]。
与此同时,我国还应该加快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步伐,积极地采用混业监管取代现有的分业监管,在监管的过程中不应该以企业所属的行业为根据进行监管,而是应该以产品的性质为根据实施监管。应该将一个具有明确职责的机构设置出来,从而能够对宏观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监管,并且对监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予以有效执行。只有将金融风险监管机构明确地设立出来,才能够对金融经济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只有对监管权力系统进行有效地集中,才能够保证对监管规避和监管套利予以有效的规避,并且做到全面的监管,同时要对监管机构的层次进行尽可能的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监管系统的灵活程度以及反应速度得以极大提升。
3.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经济政策支持与金融监管制度准备之间的配合
因为金融市场现在存在着非完全竞争性,所以完善与发展金融市场体系的过程带来更多的风险,因此必须要循序渐进的对金融市场体制继续改革[3]。在对金融市场体系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要立足于战略高度以及一定的前瞻性设计市场架构和监管制度。笔者认为,下一阶段改革的关键就是能否使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得以尽快的转变,现在中央部委已经大幅度地削减了行政审批权,而且也进一步的削减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权。除此之外,作为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维持的重要一员,政府的作用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政府应该在监督和执行经济合同、收集和提供市场信息方法将自身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也就是说在新的金融市场体系中,政府不再是运动员,而是要扮演好裁判员的角色[4]。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基础环境提供给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工作,而完成这一任务也是保证金融市场体系得到大规模开发的前提。其次,有效贯彻执行金融法规以及有效实施金融监管的基础就是金融信息收集系统,所以必须要致力于金融信息收集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国内需求稳定增长、维护和平稳定的内外经济环境、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等都能够对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同步实施。要想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就需要对经验进行不断的积累,对制度上的创新不断的探索,从而能够与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最后,只有使基本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得到保证,才能够积极的开放和开发金融产品,所以必须要遵循着从简单到复杂以及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开发金融衍生品以及创新金融产品[5]。
4.结语
从党的十报告当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改革已经全面的进入了深水区以及攻坚期。本文对现在金融系统发展对完善金融监管系统的要求以及现阶段国内外经济形势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对于金融系统本身的发展而言,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需要具有战略性以及全局性的构思。总之,下一阶段的改革仍然十分的艰巨,因此必须要做到精心策划、大胆创新,才能够有效的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强.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和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02)
[2]范从来.为什么说“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是一句话切中了要害[J].杭州(周刊),2014(02)
[3]周阿利.关于在深化改革中完善陕西金融市场体系的几点思考[J].理论导刊,2014(07)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范文4
(一)正确区分“社会体制”的多层内容
一是行业性特征的社会体制,如科、教、文、卫,是行业性特征的体制。行业性特征的社会体制有其自身的行业规律,不能以经济体制来包括或替代。如医疗卫生体制,发达国家也没有因为市场经济发展程度高就解决了医疗卫生体制难题,同样面临一系列问题,这是一个全球性的改革难题,它与经济体制的发展没有必然的替代关系。在这个层次上,经济体制改革显然不能完全包含有其自身规律和特性的行业性社会体制,但行业性社会体制要与经济体制改革配套协调,改善它们之间的协调性是必要的。二是社区性特征的社会体制。社区的发展是与我国经济体制建设进程有关系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是“单位人”的工作居住模式,社区也就是单位的延伸,什么也都由单位管理。加快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劳动力流动增强了,原先单位负责的社会服务等逐渐转移到社会承担,“单位人”逐渐成为“社会人”,特别是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后,更多的人群主要通过自购方式解决住房,社区开始迅速发展起来,社区的服务和管理问题日益迫切,以社区为中心的管理体制,是对传统“单位人”管理体制的替代。社区的物业管理、安全管理、就医就学服务、文化娱乐和交流活动,体现出自治活动和经济活动的特点,但不完全是市场经济活动,也不能完全采取市场机制办法解决。三是社会管理体制,主要是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方式。社会管理,通常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社会管理主体,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领域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城乡结构、收入分配结构和人口家庭结构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必然需要社会管理体制的调整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更多是与政权、民主和公民行为密切联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对社会管理资源的制度安排,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反映,这个层次的社会体制,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协调。四是社会组织与社会运行机制。社会组织功能既是社会的,也是经济的,从经济角度看,社会组织是内含于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部分。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主要是无数单个企业,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经济活动又是高度分工与合作的网络,市场经济下政府管理的范围相对有限,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边界都比较明确,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都有成熟的法律和规制在约束调整,政府与市场之外的联系要通过社会来完成,社会组织是必然的环节。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组织的作用越明显。在这个层次,经济体制必然包含了应有的社会组织体系和社会运行机制,这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必须要协调的关系。
(二)市场经济体制内含配套的社会运行机制
政府离开了社会运行机制,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就是政府面对无数的企业主体,中间缺少缓冲带和信息沟通的桥梁,就等同于直接管理企业。企业离开社会运行机制的协调和自律约束,其行为就容易不规范和盲目。例如,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价格欺诈问题、假冒伪劣问题等等,主要都是企业活动缺乏行业自律协调机制的作用。社会运行需要尊重人们合理的利益诉求,建立正规化和制度化的矛盾和问题表达机制,社会运行要建立在社会个人和社会组织自律自治管理基础上,否则政府将难以摆脱繁杂的各项社会事务,并不断增加相关的人员编制和支出,使财政不堪重负。单靠刚性的手段来维稳,成本很高,收效甚微,甚至造成越维稳,群发事件越多的困境。没有社会自律协调机制的形成,就不可能顺畅地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因此,要把社会组织作为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机制的系统性加以考虑。在社会体制改革中,社会中介组织改革在逻辑上甚至优先于行政体制改革。社会自律运行机制,也是协调利益矛盾,实现和谐有序的基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但目前生产力还不够发达,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食品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等等,当前的突出表现就是利益矛盾。社会运行由行政管控为主转变为以自律协调为基础,以法制为保障,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随着社会现代化的推进,社会事务不仅日益增多,而且越来越繁杂,政府可能事无巨细及时处置,为此,政府要从传统的一些管理领域中超脱出来,扩大社会自律的领域,政府努力从管控为主转向服务为主,从以堵为主转为以疏为主,创造良好社会秩序。
(三)社会体制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一是不能割裂,所有社会事业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社会基础的大前提下的,不能离开这一前提。市场是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社会中人的行为同样需要激励与约束,这需要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正确处理社会事业自身特点的公益性属性和激励机制。二是不能等同,把公益性社会事业等同于市场化改革是错误的,但并不等于不能引入一定的市场机制。必须确立政府在社会事业发展中的责任。社会事业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社会事业供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是重要的政策目标,因此,要坚持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公益性,强化政府在立法、规划、投入、监管以及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职责,尤其是加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和能力。从改革顶层设计角度考虑的社会事业改革与具体社会事业领域自身改革目标属于不同类别的关系,不能相互取代。改革顶层设计中的社会事业改革是从社会事业的共同属性出发,通过改革社会事业的组织方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来保障社会事业的公益性,并提高社会事业运行效率,主要着力在构建社会事业与政府、企业、市场的关系。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专项改革需深入社会事业各领域的自我特征、自身规律,应更具体化、专业化地规划改革方向和具体实施路径。
二、把“民生”与“分配”融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环节
(一)保障民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要求我国进入社会转型加速、贫富分化加剧、公众民生诉求增长迅速时期。加快民生事业发展、建立民生保障体系,是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主题。近几年,各级政府对民生保障越来越重视,用于民生的投入也不断增加。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财政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文化体育、农林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乡社区事务、科学技术、商务服务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合计达59601.82亿元,占全国公共财政支出的66.3%,也就是说我国公共财政的2/3已经用于民生。但公众的反映是感觉民生投入不明显①。因此,我们要清醒认识到,保障民生不仅靠投入,也不是安抚措施,任何保障民生措施的实施都需要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要通过建立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职责,积极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化运作。财政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要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配置保障民生的资源。投入保障民生的资金使用还要高度注重机制合理化的建设,在资金管理上做到管理成本的合理分配,这样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投入保障民生的资金使用还要高度注重机制合理化的建设。同时要大力推动社会服务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元化、多层次的非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这就要求深化改革,推动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中高级要素的市场化。从市场准人、资格评定、投资体制等方面实现公立机构与私立机构机会平等,管理部门要实现从管理公立机构向加强行业管理转变。
(二)分配差距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系统性视角
财富分配是民生问题的核心,也是经济与社会共振的核心部位。财富分配是由生产关系、分配关系、社会关系综合决定的。“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②,即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全部体现。我国一贯坚持以初次分配为重点,再分配调整为补充。初次分配重在深化促进机会均等的市场化改革,关键是完善生产要素报酬机制,推动城市化,融合城乡生产方式,建立就业优先的体制机制。再分配重在加强财税和社保制度的再分配调节功能。一般地讲提高劳动报酬、提高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不是作为单项制度的“分配制度”改革所能包揽,必须把深层体制在经济体制的整体关系逐步理顺。我国分配差距过大,在初次分配中有三层原因:第一层就是城乡差距的扩大。这在我国当代不是分配制度形成的,是比分配更大的二元经济结构并由此决定的两种生产方式的结果。第二层是生产要素配置机制的缺陷造成的差距拉大。生产要素分配关联劳动、土地、资本等等,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实际是对生产要素报酬机制的设计,也是市场经济基本关系的再完善,涉及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统筹考虑,也要看提高谁的劳动报酬。第三层是劳动报酬,是真正的分配问题。如果我们只在劳动报酬机制上研究“分配”问题,似乎不可能触动当代中国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根本。例如,对基尼系数影响最大的是城乡差距,而促进城市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才能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差距。当前,我国在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不同要素由于行政分割造成的机会不均等,劳动力资源上表现为身份问题,资本、土地等资源上表现为行政和资源的垄断。二是要素流动问题,无法实现城乡、不同市场主体间自由流动。全国总工会专项调研显示,农民工养老、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不足20%和31%。与此同时,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不公平。同工不同酬是农民工受到的最大不公正待遇。三是是否有组织协调的问题,集体谈判制度缺乏。特别是在以中小企业为就业主渠道的大背景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制度的发育严重滞后,使资本收益压缩劳动报酬。分配制度的改革要从系统性视角来多层次考虑。例如,如果不能在工业化开拓的空问内顺利推进城市化,就只能延续以农村的廉价人力和资源服务于城市和工业,而农村人均占有的资源又不能分享因城市化减少农村人口而逐步提高,也就没有城乡差距不持续扩大的道理。
三、建议
(一)把促进形成社会自律机制和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摆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先环节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各种中介组织,各种商会、协会、学会等协会组织,市场经济运行环节中,在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要部位,发挥更大作用。要增强社会组织在保障市场配置资源中的中介作用、协调作用、自律解决矛盾的作用。微观经济主体和消费者的活动,要更多通过自律协调来加以调节,遵循一些共同的规范和准则,遵循起码的诚信约束。
(二)注重保障民生的长效体制建设,保障民生的实施手段可与市场机制结合
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是通过单独的一套体制去解决问题,而是要把保障民生融人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基础环节。建议在各部门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及项目中,要将保障民生建立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突出保障民生的长效体制机制建设,同时,各项民生措施的实施手段可尽量有效地运用市场经济体制。
(三)建议把作为单项改革所称的“分配制度”改称“劳动报酬制度”
重新考虑收入分配改革涉及范围,优先出台关于我国劳动报酬制度改革方案或指导意见。收人分配体制改革必须统筹协调,有所突破。单纯改革初次分配制度或再分配制度都不能有效缓解贫困、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单纯改革收人分配本身也不可能真正理顺收入分配格局,必须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理顺生产要素市场关系,并把健全财税制度、转变政府职能等经济和社会改革的措施融为一体,才能从结果上影响分配格局,这实际上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过程,不可能成为毕其功于一役的“分配制度改革”的任务。作为分配制度本身,当前应当集中针对劳动报酬制度深化改革。建议收缩“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涉及范围,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可以见到效果的实际问题。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范文5
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们党就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高度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越来越大的发挥。在市场准入方面,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布局加快进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在市场体系方面,包括土地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迅速发展,商品交易市场规模庞大,服务市场不断完善,同时消除行政壁垒,打破地区封锁,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初步形成。在市场运行方面,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主导作用,除了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工农业产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比重分别达到95.6%、97.7%和91.9%。在宏观调控方面,以财税、金融和计划为主,辅之以用地审批、环境评价的调控体系逐步完善,调控的科学性、有效性明显提高。同时,收入分配领域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都为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条件。
但是,由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制度化的硬约束,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常常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从资金资源看,我国长期实行低利率政策,加之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造成利率和贷款的投向不能正确反映资金的市场供求,资金的市场配置常常被扭曲。从土地资源看,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市场方式出让,但一些地方为吸引投资仍然采用协议方式或“零地价”出让,土地资源被大量浪费,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落实。从矿产资源看,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煤炭、金属等矿产,国家
要求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一些地方任意采用变通的办法,无偿行政审批或低价承包,没有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导致一些不可再生资源私采滥挖,挖煤开矿成了一个暴利行业。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范文6
从历史方面来看,我国的经济经历了几千年自给自足式的经济模式,它严重排斥人与人之间的交换活动,扼杀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当时的经济水平低,就产生了平均主义,人们普遍缺乏竞争的意识。由于温饱型的消费结构而造成了安于现状,不思变革的心理定势,使得中国社会严重缺乏商品经济社会所具备的那种自由、平等的民主传统。[3]自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改变了旧的经济体制,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得中国社会进入一个新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协作与互动越来越频繁,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已经不再适应这种新的经济体制,单靠社会自己的运行已不能满足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它需要宏观调控--一个统一的调节机制,从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水平来看,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成熟和完善。而要促进市场经济的更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将法治建设提到关键措施上来,加强立法工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运行,加强我国的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这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从我国民众的基础来看,民众虽然日渐对法律产生了依赖性,但依赖法律的程度仍不高。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所以见效,全靠民众的服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民众普遍存在对法治的渴求,但其行为亦出现悖于法律的时候;还普遍存在对民间的习惯或风俗的信仰多于对国家法律的信仰,这样的思想意识严重阻碍法治的发展,法律的权威性没有真的体现出来,法律没有得到良好的服从。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民众仍然缺乏法律信仰,只有靠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来逐步改变民众的法律心理。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依法治国存在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和蔓延,已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如果不尽快解决,危害将持续扩大:第一,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阻碍市场经济的顺畅、高效运行,抑制了人民群众的消费情绪,挫伤了民众对发展经济的信心,影响扩大内需。第二,严重损害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进度和国际信誉,造成投资环境的恶化,削弱了国际竞争力,妨碍扩大出口。第三,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影响公平竞争,滋生腐败贪污现象,使民众对社会产生不满的情绪,破坏生产力的发展。造成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固然有经济、社会、思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还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及特定的体制背景等原因,但其中的关键原因是民众普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问题认识不足,市场的法律规制不够完善,特别是已经制定的法律得不到有效地执行和实施。依法治国在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首先,轻视法律的传统思想没有彻底根除。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群众宁愿依靠道德规范和约定俗成的习惯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以及调整相互间的关系,也不愿诉诸法律。法律在许多人的观念中仍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它还远没有成为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其次,立法不够完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至今尚未制定齐备。第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很严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这种现象如果不尽快纠正,则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第四,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严重缺乏。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