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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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

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范文1

[论文摘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指明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上有许多突破与创新。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纲领,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许多方面都有所突破与创新。这些突破与创新,对我们顺利完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明确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与目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党的十四大以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经验,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和目标,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

《决定》指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证。主要任务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决定》明确了制度、体制、机制的建立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识已经从基本框架深入到了基本内容,实现了从形式到内容的有机统一。

二、提出了发展的“统筹性”,形成了新的社会主义发展观

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全面进步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这就是说,我们强调的发展不仅仅是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而且是增进全体人民的福祉;不仅仅是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而且是实现社会和谐和全面的进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坚持和强调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构建在“统筹”的基础上,强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统筹就是兼顾,就是不放弃任何一个方面和领域,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实现所有领域和所有地区的共同发展和共同进步。在统筹的基础上实现全面发展,在全面发展中贯彻统筹的观念和理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在深化改革和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基础上,实现并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决定》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筹性”,丰富了发展的内涵,从而形成了全新的发展观。

三、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并对股份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强调: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就在股份制与公有制之间搭起了畅通的桥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肯定了股份制在公有制实现中的地位,而且把它看成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一方面,标志着我们对股份制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加与时俱进;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将加大股份制改造的力度,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将走向股份化,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也将进入内涵建设阶段,逐步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相互制衡的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予以科学定位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逐渐进入社会经济领域,成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和“重要补充”。党的十五大恢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本来面目,解决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归属问题,承认它是不同于公有制经济的“其他所有制经济”,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范围和领域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给以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样的身份和待遇,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各个行业和领域,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发展壮大。《决定》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非公有制经济不但与公有制经济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且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同等的待遇,使人们更加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它的存在和发展必将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都得到充分涌流。

五、明确了产权的含义和现代产权制度的特征

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但何为产权,则是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可以说,产权的含义不明确是制约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角度,详细阐述了产权的含义及现代产权制度的特征。

《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产权制度具有“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等主要特征。

明确了产权的含义和现代产权制度的特征,有利于解决和明确以产权为核心的各种权利归属问题,既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加快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确定和明确各类资产所有者的主体地位,真正体现出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使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各项权利都得到保护和保障,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范文2

生态市场经济体制是生态与经济一体化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它既是一种新的经济体制,又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是在可持续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经济观指导下,克服传统经济体制的根本缺陷和主要弊端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种符合生态文明发展观要求的崭新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行是要把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转移到良性的生态循环和经济循环的轨道上来,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相互协调与可持续发展[3]348~349。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建立和完善能够体现生态价值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传统的市场经济体制最大的弊端是它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并会导致社会内部严重的两极分化。要避免传统的市场经济体制对生态环境和公共性自然资源的破坏与浪费,就必须改变自然资源不能反映市场价格的制度安排,使生态产品具有相应的价格,以实现生态经济建设者的利益补偿。该制度的重点应该包括[5]11:一是建立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目前,我国资源性产品(石油、天然气、水、土地、电力、煤炭)价格大多数由政府控制,整体价格偏低,没有真实地反映市场的供求。不但难以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起到节约使用资源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反而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价格机制,本质上就是建立一个资源产品价格反映资源稀缺和环境成本的机制。这种价格机制要求尽快明确政府职能,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通过完善资源价格体系结构,将资源自身的价值、开采成本、环境代价等均纳入资源价格体系,为资源有偿使用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加快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边界清晰、权能健全、流转顺畅的生态资源资产的产权制度。自然资源产权界定及产权关系不明晰,容易导致因争夺资源而发生冲突,破坏资源矿产;容易导致资源的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产产权制度[6]。三是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是这样一种经济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受益者”付费;通过体制创新增强生态产品的生产能力;通过机制创新激励投资者从事生态投资,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这一制度的实施,既离不开市场机制,又离不开政府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因此,必须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共建共享、政府引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和因地制宜积极创新的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推动区域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体制,既要反映中国国情、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本质,又要体现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的一般性。我国的基本国情:生态环境严峻、资源匮乏、社会环境问题严重,这迫使我们不得不加快进入生态市场经济社会。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陆续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社会,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最近又提出实现中国梦。政府提倡的这些问题,正是我国当前最严峻从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努力朝着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迈进。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就是生态与经济相结合,生态与经济一体化,生态凌驾于经济之上,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服务有时可能比为我们提供的产品更有价值。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生态经济将成为21世纪的主流经济形态。这种新经济形态的运行过程能够保证:坚决反对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去谋求发展;坚决反对以牺牲当前的发展去危害长远的发展;坚决反对用局部的发展去损害整体的发展;坚决反对用自身的发展去剥夺他人的发展。在新的生态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实现人类自身价值和自然界价值的统一,当代人的发展权和后代人发展权的统一;能够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维复合系统的协调发展[7]。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把物质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轨道,而且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轨道;不仅要把经济系统中的全部经济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轨道,而且要把生态系统中某些自然生态生产与再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轨道。党的十总部署,明确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这样,我们要建构的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体制,不是孤立地建立在经济系统的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的经济体制;而必须是建立在能够使“五大建设”协调发展的经济体制,强调“五大建设”均衡发展、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生态市场经济体制。

2建立能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有机统一和最佳结合的生态经济制度制度是由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共同构成的。生态经济制度建设必须遵循生态学原理,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工业文明的发展目标是单纯追求GDP,用消灭生态价值来创造经济价值,在获得最大量经济效益的同时,毁灭了巨大的生态价值。整个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始终是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达到尽可能地更多的自然资源转化为物质产品的目的。人们把追求经济效益作为唯一目标,忽视生态上的要求,这种在生态上的巨大缺陷不仅不能实现经济增长或经济发展与可持续性的有机统一;而且造成了当今巨大的生态危机,更谈不上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最佳结合。伴随着人类对工业文明的反思,人类要摆脱这场生态危机,呼唤一场文明形态的全面变革。这场变革就是生态文明的转型,以生态文明取代工业文明成为人类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对生态环境问题日益重视。理论界和社会各界开始对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进行新的思考,政府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1983年,环境保护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到2007年,建设生态文明写进党的十七大报告,我们党开始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要求,并提出要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建设已经上升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生态文明战略地位的提升,体现了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认识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在不断深入,建设生态文明自觉性在不断增强。同时,党的十报告还提出:“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崭新概念,将生态文明提升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定时代的高度。站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这样一个高度,我们清楚地知道,生态文明新时代应该具有以下本质特征:(1)生态时代不仅是人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而且是人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这两种发展关系是相互依赖、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有机统一;(2)生态时代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关系是人与社会的社会关系,人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关系是人与人的生产关系;(3)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是生态时代的自然属性,人与人的协调关系,是生态时代的社会属性。这两种属性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生态时代的本质,这两种属性的协调发展,形成了生态时代的自然史和人类史,并推动生态文明从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因此,生态时代的本质特征,就是把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移到良性的生态循环和经济循环的轨道上来,使人、社会与自然重新成为有机统一体,实现生态与经济协调与可持续发展[8]。在生态文明的新时代里,我们要以“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目标。要想给我们子孙后代留下更蓝的天、更绿的地、更青的山、更净的水,我们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坚持生态立国的基本国策,坚持生态优先发展的战略方针,这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政策和根本方针,是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和最佳结合的生态经济制度。生态经济是一种与地球的生态系统保持和谐关系的经济,是人们在为实现自身利益努力的同时,将更加关注生态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生态市场经济是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相结合的经济,能够正确反映生态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和全部成本,能够有效地克服传统市场经济发展中不顾社会成本、环境代价而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缺点,使发展经济、保护环境、优化生态辩证统一起来并实现三者协调发展。因此,贯彻和落实“生态立国”的基本国策和生态经济优先发展的根本方针,其实质就是经济社会活动全过程的生态化变革,其目的就是生态与经济一体化的整合过程[5]11。

3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范文3

一、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我国已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进一步发展和改革面临一系列新矛盾、新任务的形势,我们党及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导方针,标志着改革开放站上了新的历史起点。党的十七大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坚持改革开放有机地融为一体,为新时期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深刻认识“新时期”,正确把握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后我国发展与改革关系的一系列新特征,是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提,也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这些体制机制障碍既有体制转轨不彻底,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基础原因,但新的矛盾又并不完全由于“市场取向”不够这一原因,产生了复杂的表现形式。特别是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日趋突出,我国经济在迈上新台阶后,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任务艰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充分考虑上述问题对体制机制的要求,拓宽改革攻坚的层面,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二是改革开放推动人民生活总体上进入小康水平,成就伟大,但同时收入分配差距出现拉大趋势,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在减少的同时仍有相当数量,与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城市发展迅猛、农村相对发展滞后,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任务艰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显然,深化改革要更加重视民生领域的制度创新,重视各种利益关系的统筹兼顾和利益关系调整的制度建设。

三是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协调配套的诸多新课题,医疗、教育、文化、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运行体制存在大量的改革任务。

我国进入新时期所呈现出的新问题,是在改革开放取得伟大成就基础上的新矛盾,是生产力和综合国力跃上新的历史台阶后的新挑战。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在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体制改革所依据的客观情势在总体上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作为30年改革所集中针对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复存在,但改革的渐进性特征又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很多配套性、协调性制度,不可能在以“转轨”任务最集中的改革进程中得到同步解决。因此,转轨取得初步成功后,解决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的一系列配套性协调性问题,就必然成为改革中更加重要的内容,成为新时期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方向。

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以建立科学发展观体制保障为重要内容,也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的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是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这标志科学发展观的形成本来就是改革开放实践所呼唤的。党的十七大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下,把改革开放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机统一,实际上明确了新时期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基本方向,为我们解决进入新时期面临的深层矛盾,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

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与继续深化市场取向改革这两个方面,统一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经历从初步建立到逐步完善的转折。进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标志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性转折。完善体制是继续完成“市场取向”为基础的“完善”,也包括更广泛和深刻的新内涵。既要“更大程度地”、也要“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实现市场配置资源,已经成为深化改革的重心所在。解决“更好”的问题,就是“完善”的问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必然包括更好地解决宏观调控与市场基础的互动问题,更好地解决城乡、区域之间改革发展协调性问题,更好地解决经济发展动力与重视民生的配套性问题;更好地在体制上解决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市场机制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我国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还带有很大的初兴特点,市场机制本身也不可避免带有自发性和盲目性,通过“完善”体制,可以有效抑制其自发性和盲目性,更好解决过度消耗资源、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经济增长和不合理的经济结构,更好解决经济社会协调、城乡协调、区域协调问题,更好地解决一系列制度建设问题。从根本上说,实现新时期又好又快发展,还是要靠改革开放为动力。

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与连续进行的市场取向的改革是互动的关系,并不是也不能代替市场取向的系列改革。市场取向,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继往开来的连续性。坚持改革开放方向,决不能离开市场配置资源这一贯通改革开放过程的体制性基础。建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保障,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要着力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有利于实现协调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注重民生为重点的多方面制度创新。这些向纵深领域推进的改革是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进行的,与市场取向的改革是协调进行的。仅靠市场机制,固然不可能自发实现科学发展,还要解决一系列制度建设,但离开了市场配置资

源的基础性作用,也就不可能有任何的科学发展。经过30年不懈努力,我国虽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这一基础性领域的改革并没有完成,一些重要环节仍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一些重点领域的改革仍然需要以更大的决心来推进。已经实现市场机制的部位,进一步完善的任务也十分艰巨。例如健全和改善宏观调控、完善各类微观主体现代产权制度、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深化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打破市场封锁等等。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的推进,必须与深化市场取向的改革相协调,而不能离开这一取向。这就体现了新时期改革向深度广度拓展的时代特征,体现了经济体制改革历程是承继的、连续的,又是适应发展新时期向深度广度的拓展。

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的推进,在市场取向改革基础上拓展和强调的新内容很丰富,其中,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系最密切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要更加重视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二是形成推进新型工业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三是建立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城镇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四是形成以自律协调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机制。以下对四个层面分别做一些简要分析。

二、更加重视市场基础上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

新时期深化改革要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体现以人为本的出发点,体现发展观、市场观与价值观的统一。这一问题,是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提出的,也要在市场取向改革基础上得到解决。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具有活力、动力与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势,形成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但是,市场机制自身也是有缺陷的,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带有利益即期性,如果不能驾驭其“自发作用”,将会对社会效益与公平正义价值产生冲击,这在市场经济形成初期和工业化加速期相交汇的阶段,可能助推经济、社会各种矛盾问题的产生积累。为此,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必须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高度重视弥补市场缺陷的制度建设,重视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既要保障效率,又要重视公平,当前需要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建设。最重要的是重视分配、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制度建设,重视公共服务行业社会效益的制度建设,更加注重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协调。

围绕“重民生”为重点深化改革,是经济体制与社会体制相交汇的改革,也是新时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之义。民生领域的体制都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紧密关联的,不可能离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来解决民生问题。解决民生问题要靠发展,但在特定条件下,发展并不一定能自动解决民生问题。从根本说,解决民生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公平正义,要靠继续深化改革。在这方面的改革,不仅仅是以提高效率,加快发展作为改革的直接目的,而是要把公平公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深化改革中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就业制度创新、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医疗卫生改革、教育文化体制创新、安居工程建设、直到加强各方面的公共服务等方面,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是新时期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着力点。

要重视初次分配也要有公平观,综合处理好再次分配调节与初次分配制度的关系。再次分配是收入调节的主要领域,是以公平性调节为原则的,当然调节的深度以不损害效益机制为限,我国目前仍有进一步加大调节力度的余地。在我国现阶段,完全依赖再次分配调节是难以覆盖社会各方面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与完善,是伴随整个工业化进程的一个艰巨任务,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全国城乡范围到位的保障调节。在这个历史阶段,分配体制的改革必须重视初次分配领域的调节。实际上,群众对分配意见的直接感受也主要来自于初次分配领域。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提高劳动在社会收入中的比重,这一论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初次分配领域还是要确保效率优先,这很重要,只有可以促进劳动效率的体制,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体制。但初次分配也必须注重公平,要以制度形式规范收入差距。提高劳动在社会收入中的比重,实际上就是要正确处理好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协调,要考虑分类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包括农民工最低工资制度。增加农民收入始终是工业化过程中的关注点,要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与农业、农民补贴,同时,适时研究农产品价格调控体制,稳定农资产品价格,合理调控农产品价格。

要高度重视就业制度创新。就业既是经济层面的事,也是社会层面、人文层面的事,体现社会的价值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从我国当前劳动力巨大压力的实际考虑,如果就业问题解决不好,仅靠扩大社会保障制度和再分配调节就难以支撑社会和谐与公平。在我国现阶段,发展既应当是可持续的发展,也应当是有利于带动就业的发展。就业问题既是长期压力,也是经济发展的当前现实压力,决不能因其长期性而忽视当前。我国现阶段的就业问题,是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经济社会转型的特定问题,不能仅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指标,而应当有发展战略选择和更有效的制度安排。要大力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作为我国现阶段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真正解决不利于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这是带动就业增长的主要领域。促进就业还要研究新思路。对产业工人、包括进城务工者,要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双休日,加强劳动保护;对某些产业,包括内外资,可否根据产业特征给予劳动力数量的适当外在调控。该破产、该下岗、该裁员的当然还要进行,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但国家应当扶持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教育、转业培训。就内外需就业结构看,我国在就业压力下,农民工的超低工资支持了超常规的低价格出口的持续增长,维持了扩大农民工队伍就业状态,但这部分就业的过低收入水平不能形成为相当的国内需求,制约了与经济增长相应的国内需求增长,反过来也会制约内需性就业增长,这是需要与扩大内需一并深入研究的。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新时期改革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对社会保障制度重视不够,突出体现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项目数额偏大,而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缺口又很大。今后确实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转移支付和财政支持。另一种倾向是脱离现阶段实际,对社会保障寄予脱离现阶段可能的期望,提出一些不可能在现阶段实现的口号,这同样是有害的。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几个核心问题是,一是尽可能扩大覆盖面。特别要更加重视城市低收入和低就业家庭,更加关注农村社保体系的启动建设。二是对养老医疗保障加大统筹体系建设。首先要提高统筹层次,养老统筹到省,医疗至少到市。其次要加快探索人口迁移所必需的社保转移,中央政府要在社保转移方面加强协调支持和监督力度。三要逐步增加财政投入。这里的投入并不能对应产出,而是政府的公共责

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基础。

三、形成推进新型工业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从总体上摆脱贫困、解决温饱,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阶段。面向未来,深化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已经从推进生存型发展的需要为主转变为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加速发展为主的新阶段。其中,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加快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实现这一历史任务,必须在体制上解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关键问题。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推动了中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但实现可持续发展仍然面临很多矛盾。不解决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问题,我国在人口多、资源不足情况下,就不能顺利地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改革,要着力于解决自主创新、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体制问题。对此,我国已经启动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出台了促进自主创新的系列政策,并正在加快解决涉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体制机制问题。我国的工业化、信息化是在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下发展的,也是在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展的,大量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需要靠深化改革来解决,这是我国发展阶段的基础特征决定的。

党的十七大提出,新时期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着力解决两个关键性问题,即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两个关键问题在新时期是一体互动的。一是在新的历史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目标,要着力实现二者的统一;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虽然有其自身特定的内容,但关键问题还是要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实现。如果仅仅就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采取一些权宜管理措施,那很容易走上行政手段主导的老路,从长远看反而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要建立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重点是要重视市场的约束机制建设。市场本身具有两个方面的机制:激励导向机制、约束限制机制。两个机制都健全,才能构成完整的市场机制,才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我们不能把市场机制仅理解为激励机制,很重要的方面在于市场约束机制的建设,这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基础。宏观调控要起作用,没有市场约束机制就起不了作用,除非只用行政手段,那还有什么宏观调控?过去我们花费了很多的行政力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仍然不理想,问题在于体制、机制的角度研究不够。要改革经济管理体制,使经济管理与市场机制相适应。例如资源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未形成、投资管理体制不完善、财税体制不健全等重要问题,要成为新时期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要加强市场主体自身的各项改革,强化市场主体内在约束机制。市场本身就有约束机制,但还要通过市场主体的内在约束机制的健全才可以实现。还要规范市场主体的外部约束,加强市场秩序与市场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正确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政府“经济调节”也要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力求形成具有制度属性的经济调节机制。增长方式粗放,经济结构不合理,资源、环境制约日趋突出等,这些问题确实不能够完全由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自动解决,这在健全的市场经济中也是做不到的,必须健全符合需要的经济调节制度。实际中,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投资过热、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等方面的调控办法更多地采用了行政手段,这也是基于当前制度不健全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但我们应当努力建立基于市场调节,又不放任市场的经济调节机制。所谓带有制度属性的经济调节,即直接利用市场机制作用,对某些重要环节按产业导向意图设置制度性调节机制。一要探讨建立资源产权制度。解决资源浪费无节制问题,税费的办法、处罚的办法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但事倍功半。根本的基础还是要建立资源产权制度,使资源形成产权约束。我国的矿产资源、城市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是我们能够建立资源产权约束的制度基础。二是要尽可能在市场基础上设置经济调节的制度性节点。减排要探讨设立排污费用制度,排污必须列入企业成本,探讨建立排污权交易;节能也可以设置相应的制度,例如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要建立有效的价格分摊制度等等;促进节约利用土地,仅靠计划、项目、处罚也是不行的,关键是要规范土地市场,特别是对农村土地要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使用和流转办法。

四、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推进中国特色城镇化

我国目前城镇化进程,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方面,工业化已经推动并形成强大的城镇化趋势,另一方面,由于二元经济经济结构体制没有相应转变,城镇化又大大落后于工业化。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公布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56157万,占总人口的42.99%,其中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如果减去1.5亿经常性进城务工农民,城镇非农业人口比重变为30%。这一数据距离我国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总产值已达到88.3%的工业化参照数据相差甚远。可以说,我国工业化进程已经极大地开拓了城镇化空间,但城镇化的潜力并没有顺畅地释放出来,我们已经到了必须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历史阶段。二元经济结构是―个生产力发展阶段问题,也是―个体制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要在发展中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中国特色城镇化的历史进程。

进入新时期以后,统筹城乡发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环节,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在改革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城乡关系已经不同于改革开放初期,特别是农民进城务工已形成巨大的规模,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城乡关系已经到了发生巨大变革的前夜,很多问题亟待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把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放在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位置。

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必然要求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而城乡二元结构也只能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逐步消除,这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辩证关系。也就是说,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和延续,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发展阶段的产物,它首先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不可能通过某项体制变革来即刻改变。但是,目前的问题在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而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步伐已经滞后,在部分地区的农村,已经与城市经济密切交融,但在土地、落户等重要体制上,已经制约了进一步发展。从人口构成看,如果只看三次产业产值,我国第一产业早已在GDP的15%以下,似乎已经实现了工业化。而我国就业人口大部分仍是农业人口,城市的工业产值在相当程度上是农民工创造的,但这部分工业对城镇化作用较小。这种情况给我们带来城乡统筹发展的复杂局

面。在工业化进程中,城乡二元分治的体制会抵消我们提高农民收入的种种愿望和努力,阻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逐步缩小。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现金收入之比逐年扩大,1985年为1.8倍,2007年扩大到3.32倍。近年我国一直着力于提高农民收入,但城乡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未能改变。这些说明,改变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进程必须逐步展开。既要反对不顾生产发展条件,把改变二元结构和城乡关系理想化,也要看到,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已经到了经济发展和体制创新互动的阶段。有的体制已经具备了先行先试、局部展开的要求和条件。只有深化改革,适时出台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政策措施,城乡协调、工业化城镇化协调才能步入良性轨道。

要稳定和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包括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发展要融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也必须得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要通过改革建立农村集体经济适应城乡一体化、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探索适应市场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当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涉及面很广,必须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前提下进行探索,把握好稳定和改革的关系。

农村生产方式也已经蕴含深刻变革。有条件的地方正在促进适度土地规模化经营。没有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就不可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不可能解放已经离土的农民,也就不可能解决我国城镇化进程滞后的很多矛盾。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从“有条件的地方”起步。目前看,“有条件的地方”最主要是大城市周边城乡结合部。在推进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需要解决农民的权利保障、农民离土的权利置换、并逐步改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这就为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已经到了必须高度重视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阶段。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的大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已经难以孤立运行于农村经济社会形态了,这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核心问题之一,已到了非重视制度创新不可的时候。包括农民承包土地流转、农户宅基地确权与农民进城后的流转问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何流转问题。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确实要保护耕地总量、保护农民利益,同时也要在逐步破解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相衔接方面积极探索,促进城镇化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要实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转化身份的制度建设。基本内容是建立城乡能够对接的身份转化制度。只有让进城务工农民逐步转为真正意义的市民,与原有土地关系脱钩,才能实质性地缓解农村人地紧张关系、提高耕种效益,改善在乡农民生产条件,实现城乡共赢。转化身份的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农民工问题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将长期存在,但身份转化的工作也应当逐步推进。

要有一个统筹协调的城市化、城镇化管理机制。目前部门之间协调性较差,多元目标之间缺少统筹。例如空间布局问题,应当统筹我国主导各类空间布局的规划和法律体系的研究,是否可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主体功能区设计为主导,加入城镇化布局的考虑,统筹协调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之间的关系。新农村建设也要在农村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上,注重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道路的模式统筹考虑,与我国城市化道路的制度安排予以统筹协调。

五、形成以自律协调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要把社会自律、基层自治机制的形成放到深化改革的重要战略位置。这一任务在改革开放30年中已经触及,但并未提高到战略性、全局性改革任务的位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的新形势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必要把自律协调的社会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放到重要战略位置。

力求形成社会自律协调、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这既是社会体制,也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文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从经济体制看,如果不能有效形成社会自律协调、基层群众自治的机制,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经济运行就必然会过多地依靠行政力量。依靠行政手段,最终也就难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公民,在市场经济充满活力的运行中,也必然存在大量需要依靠一定机制及时解决化解的矛盾,各种利益群体产生后,也必然要求有序及时的利益协调机制,在法制的基础上由社会自身调节矛盾利益。可以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一定阶段后,发展社会自律协调机制、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就是必然的选择。

形成以自律协调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机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基础。我们已经初步完成了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体制转轨,进一步完善这个体制,当然需要政府改革的配套,宏观调控的配套等等,但这并不够,更重要的问题在于社会自律协调机制的形成。可以说,没有社会自律协调机制,就不能顺畅实现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使很多本应在市场基础上由社会自律协调解决的问题维系于政府的干预,也必然不能最终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一重要改革领域,可能是比政府行政体制更具有基础性的改革。不要以为社会自律协调机制只存在于社会领域,它的基础实际上在经济领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比如现在推出的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要实现“四个分开”,“四个分开”显然是必要的,但实际操作在政府和中介组织的关系上缺少更为基础的前提,就是把社会自律协调机制摆上更前置的位置。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角度来说,政府要把应该由社会中介组织协调解决的事项移交给中介组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还在于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是否已经具备条件,需要实现政事分开的中介组织目前是什么性质。可以说,社会自律协调机制没有改革到位,行政体制改革是不可能到位的。

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范文4

问题与难点

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一些深层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另一方面,一些新建立的重大制度仍是框架性的,尚不稳固,还有不少漏洞。这两方面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政府职能还不能适应新的需要。目前,政府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加政策透明度和统一性、减少行政审批和微观事务干预、正确行使对经济和社会的公共管理职能等方面还有不小差距。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职能明显薄弱,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组织协调和危机处理等方面的机制很不健全。

二、国有大企业改革难度加大。国有大企业机制不合理、社会负担重、创新能力弱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尚未脱困的大企业尤为突出。垄断行业的大企业缺乏优胜劣汰的压力。深化国有经济改革,仍然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最关键的环节和最繁重的任务。

三、投融资体制改革进展缓慢。投融资活动中的行政干预仍然过多。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投融资领域仍然欠缺风险约束机制和竞争机制,导致资金流失和投资效率低下。非公有经济面对的投资审批过于繁琐,制约着国内民间投资的进一步扩大。

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较低。国有金融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不健全。直接融资发展不足,证券市场的制度设计缺陷突出。金融体系不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迅速发展的需要。金融业不良资产比例较高,金融监管比较薄弱。

五、社会信用严重缺损。政府、企业、个人的信用体系残缺不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大障碍。国家整顿市场秩序的努力,往往受到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行为的干扰,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和执法监督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六、社会保障制度漏洞较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的新机制不完善,突出问题是:缴费率过高而影响覆盖面扩大;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不牢固,国家、单位和个人负担的比例不够合理;制度设计过于复杂且不统一,管理成本过高。

此外,城乡分割的体制仍然比较严重。

当前我国深化改革的难点主要是:

一、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剧烈变化的经济发展阶段,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日益突出。目前,我国浅层次的、容易改的改革任务基本上都已完成,改革进入更深层次的攻坚阶段。一方面,政府职能转换势必精简机构、人员,削弱一些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也必然打破一些行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不可避免地导致失业增加,并引起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变化。因此,深化改革面临的难度和阻力无疑也会加大。我们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注意使大多数人受益。

二、部门自我改革很难彻底,容易引起改革偏离正轨。目前的行政审批制改革,主要依靠政府部门自我申报、自我清理,往往出现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问题。垄断行业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法规,也主要由该行业和主管部门自己制定,难以超脱部门利益、集团利益。由于缺乏利益相关方(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和利益超脱方(专家、社会公众、舆论媒介)的公共参与和评议,部门自我改革可能流于形式,甚至被既得利益集团扭曲。

三、非经济因素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越来越明显。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越来越触及民主政治、政权建设、干部制度、党的领导方式等非经济领域。如果政治体制和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进程跟不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势必导致经济领域的一些重大改革难以推开,甚至产生局部逆转。

四、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传统观念和行为方式仍然有较强的惯性。一些部门习惯于依赖行政手段对经济生活出现的问题实行禁和堵(如对年年出现的棉花市场波动和涨价现象),不善于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加以调节。

五、缺乏前瞻性或单纯依赖经验,容易导致某些改革不到位。渐进式改革道路产生了一些成功经验,但在改革的指导上可能受到原有经验和知识背景的局限。此外,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机制还不健全,也容易影响改革方案的科学性。

目标与重点

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对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加以完善。到2010年,力争建成较为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内涵是:深层体制矛盾得到解决,新体制的基本制度和机制稳固确立,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关系基本理顺,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制度化、稳定化,具有可持续性。

近期改革的重点有三。第一,解决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至今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的深层体制矛盾。一是要进一步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与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设和运行相配合,将有限的国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的增量部分,主要配置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领域。二是加快至今尚未实质性转轨的大型国有企业的改制,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三是促进国有企业职工就业机制的转换,完善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为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提供支持。四是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创新,大幅度降低金融风险隐患。五是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换,全面理顺政府、企业、消费者、中介组织等市场经济相关主体的基本关系,将着力点放到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上来,提高决策的科学民主化。

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范文5

[关键词] 法治 德治 市场经济

当前,依法治国已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追求目标。但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一些人在指责中国“人治”弊病的同时,认为西方式的“法治”是万能的,似乎只要有了西方式周密、详尽的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和人们行为规范方面的一切问题时也就统统迎刃而解了。更有甚者,认为“既然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不需再念‘道德经’,经济搞上去了,道德自然也就上去了”。面对错误的理论和现实中思想道德的滑坡,善良的人们也开始感到迷茫和彷徨。我们认为关键是要搞清市场经济运行中法治与德治的辨证关系。

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提倡和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并不矛盾

在众多错误的理论观点中,有一种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它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的一个基本观点,而我们目前搞的是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的社会存在决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提倡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利己主义道德而不应提倡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这种立论,初听似乎有道理,但只要稍作分析,就可以发现它的欺骗性和虚伪性。

第一,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的方式,它是商品生产、交换过程中的一种调节手段,而不是经济基础,因而不应该、也不可能改变业已形成的与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意识形态。

第二,我们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没有改变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准确地说我们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是说,我们的经济基础仍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我们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它不是要改变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可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既然我们社会的经济基础仍然是社会主义的,那么就应该继续提倡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培育出来的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

二、道德法律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客观的来看,现实中一些同志之所以认为实行市场经济可以不需要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并不是因为他们反对走社会主义道路,而是因为他们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不全面、不深刻。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德治经济。因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必然内涵着诚实、信誉、公平、互惠互利等道德因素,并可以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当前我们所要实行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而这种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序地、规范地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要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就必须在配置过程中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按照一定的规范运作,接受一定的规范约束。这种规范既包含法律规范,当然也包含道德规范,因为法律与道德在“规范”的层面上是相通的:可以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最高的法律。

拿市场经济的精髓“竞争”来说,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过程中,起初人们被鼓励去“转变头脑”,被鼓励“要有经济眼光”,注重经济利益的取得。于是人们为了获利,就会在竞争中不顾忌那些普遍性道德规范的束缚而不择手段,他们大可坦然地以“只要我不违法,就无可指责”作为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做一些不道德的事。这些行为自然与我们一再倡导的“精神文明建设”存在着矛盾,而这一矛盾的解决,单凭“法治”无疑是不能奏效的,因为许多这样的行为并不直接触犯法律,行为者也往往十分小心地注意不去触犯法律。

当然,依靠权威性和强制力的法律,可以使人在法律监督的范围内,不做违法的事,但是却不能使人有“羞耻之心”,不能有知善知恶的荣辱观念,因此,只要法律管辖不到,或者法律有空隙可钻,他们就会为所欲为,无恶不作。在现实社会中,一些人虽然在法律的管辖和威慑下不敢犯罪,但由于没有羞耻之心,钻法律的空子或者打法律“球”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法律也是需要人去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要求以该社会关系相对稳定为前提,这就从客观上给没有道德感的人提供了天然的“空隙”。这一空隙的存在和负面示范效应,必然促使一些人的投机取巧之心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道德素质也就难以提高,整个社会风气就会日益败坏,结果常常导致社会的动荡。

为了扼制这种不道德的“竞争”,迫切需要我们制订一系列的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道德规范,“法治”、“德治”并举。现在我们有规范竞争主体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也有诚实劳动、守法经营、货真价实、公平交易、一视同仁、童叟无欺、恪守信誉等职业道德规范。在法治的“外化”和德治的“内化”作用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正在稳步推进。

不过,我们也应看到,尽管这几年我国在规范市场和社会活动主体、市场运行秩序、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维护社会保障及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但还不够配套。因此尽可能把道德行为规范层面的诸多内容法治化,在促进物质文明发展的同时,使精神文明建设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完整、严密、和谐、优质的法律体系,从而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控都纳入法治的轨道,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制约社会公害泛滥的基础。

三、法律道德化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也可以导致人们道德的严重滑坡。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人们的价值观必将产生一系列的转变。比如,在义与利的关系上,由过去的重义轻利变为义利并重;在公与私的关系上,由抑私崇公变为公、私并重;在平等与效率的关系上,由重平等轻效率变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等。这些观念的变化对于提高人们的效益意识、自我意识、竞争意识等,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凡事过则绝”,真理与谬误常常只有半步之遥。市场经济的-般法则,如果不受先进道德的约束而任其自然地向社会主义过渡,或与落后的思想道德相结合,那就会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比如,市场经济的获利性原则,可能生成拜金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的腐朽风气,导致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损人利己乃至图财害命等缺德和犯罪行为;其等价交换的原则,可能导致权钱交易、金钱万能、“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腐败现象,从而丢掉集中体现我党优良作风和民族优秀精神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其竞争性原则,可能导致尔虞我诈、互相倾轧、玩弄诡计等丑恶行径,进而形成“人欺人,人压人,人害人”的悲惨局面;其优胜劣汰的原则,可能导致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和“不问他人利益”、“不关心群众疾苦”的,等等。对于此类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设法加以避免和抵制。这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与一般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之-。所以,要使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产生良性效果,避免或遏制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光靠法律的严惩是不行的,必须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作保障。

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范文6

一、我国政企关系的新变化

1.政企关系类型日趋多样化

当前世界各国政府与企业关系大体上有三种:第一种是"警察与司机关系",政府与企业没有隶属关系,政府只需要告诉企业什麽是不该做,企业其余事情政府一律不过问不干涉。这种政企业关系在欧美发达国家比较普遍。第二种是"手足关系",即政府与企业之间相互依赖,官商一体。日本的政企关系属于该种类型。第三种是"父子关系",企业隶属于政府,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对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拥有决定权。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政企关系大致属于这种类型。

我国经过近20年的改革,政企关系有了很大的变化,不再是原来的纯粹的"父子关系",而是在逐步向包括上述三种类型的混合型政企关系过渡:政府与部分国有企业之间、一些乡镇政府与其所辖的乡镇企业之间依然保持着"父子关系";政府与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交通警与司机"的关系;一些地方政府与其所办的企业、部分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则形成了利害相关、生死与共的"手足关系",政府与企业一体,政府企具有了业化倾向。

2.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日趋突出

以前,每当谈起政府与企业关系,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但是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其他所有制企业迅速发展,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支柱。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局限于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政府职能部门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整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引起关注。这是因为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首先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涵盖所有专业领域;其次是职能部门仅仅在某些特定职能上与企业发生关系;第三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是随机的,非紧密性的;第四是职能部门视企业为均质的,不论企业性质如何,规模多大,都按同等方式平等对待;第五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多为由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很难由行政手段调整。因此,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现阶段政企关系中的基本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进展到一定阶段后,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将是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全部内涵。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之间的关系重要性增强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与上级主管政府之间的关系逐步理顺,而越来越多的与所在地政府之间发生关系,如就业、税收、企业社会负担的转移、企业支援地方建设等关系。同时,大型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也面临如何与所在地政府打交道、建立良好关系的问题。这些企业绝大部分的日常经济活动都发生在所在地,要受所在地政府约束与管辖。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态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否顺利进行,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企业对当地政府的支持也会促进当地的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4.政企双方在职责上越位与缺位行为同时并存

政府的越位行为表现在与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干涉企业经营、乱收费等方面。其缺位行为表现在国有资产出资者缺位、公共服务提供者缺位、市场竞争监督者缺位等行为。企业的越位行为表现是一些国有企业私自处置企业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强迫企业职工购买企业股份等行为。其缺位行为表现有国有企业没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企业不能按国家政策规定保障下岗职工权益、不履行保护环境职责产生严重污染以及偷税漏税等行为。

5.政企关系的当事主体呈现多元化状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仅限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只是企业与专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不仅要与主管政府打交道,还要处理好与企业的本部以及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关系。政企关系主体日益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所呈现出的上述变化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经的阶段。对于我国的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来说,这些变化是新生事物,在处理双方关系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影响良好政企关系的建立,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

二、政企关系新变化产生的原因

1.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变化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为适应市场竞争,企业必须成为市场的主体,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从而与在法律上是行政法人的政府具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两者之间不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法律上保证的这一平等关系,对政企关系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建立新型的政企关系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政府职能进行转变以提高效率,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传统体制是下中国政府的经济职能具有明显的弊端。其一是政府的经济职能与其他职能高度集中在一起,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其二是政府的经济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和取代了市场机能,用经济计划和行政命令排斥和取代了市场机制;其三是强调用政府的经济职能(当然同时也使用其他职能)同时解决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问题,政府的经济计划和宏观管理直接"侵入"到企业的微观经营管理内部。这种状况直接阻碍了中国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转换政府职能以越来越成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要求。因此对政府职能进行了转变,经过其主要表现是:(1)部分专业经济管理机构改组为经济实体或行业协会,不再承担政府职能。(2)暂时保留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亦将生产经营权大幅度下放给企业,并进行了大规模的机构和人员精简;(3)政府管理方式发生了初步转变,如减少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强化宏观调控职能等;(4)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实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新路。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政企关系的变化消除了一个直接障碍。

2.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

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引进了外资,也产生了同时产生了几种新新性质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这些企业与我国各级政府在一开始就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而为我国原来单一的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增添了新的内容,也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了探索的渠道。

3.所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我国2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沿着两条线进行的,一是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确立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二是所有制改革,构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所有制基础。所有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到1997年迅速发展到占经济总量的1/4,涌现出了一些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非国有制经济的壮大与发展,为政企关系的转变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出现,也是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出现了纷纭复杂的局面,导致了政企关系新变化的出现。

三、合理的企业与政府关系模式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企业对政企关系的转变前景十分关心,并纷纷提出了自己所希望的政企关系模式。综合起来看,合理的企也与政府关系应该具备以下原则:

1.主体平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同样,政府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是依法行政的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行政行为责任的行政法人。企业法人和行政法人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因而从主体资格上看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和企业是不同的主体,必然有不同的利益关系,调整这种关系的准则职能是法律。行政机关的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然会影响私人利益,因此,行政活动职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本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行事,所实行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并且符合法定程序。当行政权力被任意行使侵害企业权益时,企业有权要其行政机关补救或赔偿。企业也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3.权利、义务对等。政府的权利是征收税赋,义务是为纳税人提公共服务;企业的权利是获得政府的公共服务,义务是向政府交纳税赋。新晨

4.平等保护原则。在职能部门面前,不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是企业法人,因此,任何企业依法经营都要受到平的保护,任何企业违反法律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5.高效原则。办事效率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的表现,是政企关系是否协调的重要标志。政府办事效率搞可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同时推动企业效率的提高。国际经验表明,高效、廉洁的政府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起飞与发展的关键。因此政府的办事效率不仅是政府内部问题而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6.经济原则。经济原则适用三种情况:

(1)政府机构设置应遵循经济原则。一般来说,要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机构过小和公务员太少是不够的,但机构庞大人员冗肿也是不行的,因为会导致人浮于事、职责不清的问题,形成政府内部自我服务的恶性膨胀。因此,机构设置应考虑经费问题,尽可能的降低纳税人的负担或把有限的资源更多的应用于科学、教育、卫生等事业上去,造福于民。

(2)政府制定或实行某项法规、条例时,应综合对比该项实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或经济效益以及带来的负效益,当社会效果大于负效应时才能实施,反之则不应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