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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构建
当前,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网络急剧增长,其应用范围也逐渐从单纯的通信、教育和信息查询向商业领域发展。由于巨额的商业利润和诱人的商业发展前景使得众多商家把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作为一种潜力巨大的新兴商务模式来加以开发。电子商务近几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店的法律责任等等,因此要保证电子商务健康地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实践和研究起步较晚,其立法相对较为滞后,虽然新合同法已正式承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我国现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尚无相关的内容和规定。我国目前尚无专项电子商务立法出台,以法律文件来看,我国《合同法》中增加的"数据电文"条款,就是专门为适应电子商务活动而设立的。它承认了数据电文这种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全面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属于行政法规。我国制定的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的法规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需要,因为它们并没有确认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认证等交易手段的法律效力问题,即并没有为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起法律平台。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以电子商务活动为调整对象的专项立法,以便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的需要,并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原则相接轨。
二、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发展期,我们可以首先开展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单项后综合,先行动起来,在实践中摸索,在发展中完善,针对不同的法律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备具制定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先制定“条例”“细则”“补充意见”等具实质性意义或建议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强化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的显著特点是全球性。但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面临着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电子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法律问题。首先是面对目前世界各国并不统一的合同法规定,如何在互联网中使用电子合同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其次是电子合同是电脑中的数据,而不再是传统的合同形式,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且这种规则要为各国法律所确认。 第二、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术因素,而是安全因素。无论商务网上的物品有多么丰富,电子商务的效率有多高,假如这种交易方式缺乏足够的安全性,势必影响人们的认可和接受。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电子通讯保密法案》以及国际商会规定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都是针对数据通讯安全的法律规范,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三、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忽然发现已有的版权制度似乎力不从心,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域名、计算计软件、版权、商标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单纯地依靠加密等技术手段是无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为权利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保护。 第四、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多国性及无纸化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同时,电子商务方式对传统的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等税收概念、理论产生巨大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客观认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而提出各种相应的法律机制,并不意味着他们独立发挥作用,而应强调综合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合同机制、信用机制、监督机制都应以法律的调整为核心,从法律的角度加以有效配合,才能有的放矢,目的都是为了从总体上全方位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进行个案处理,应对问题的挑战提出对策,综合协调。另一方面,各种机制之间又是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一定的合同机制的构建、应以信用机制、监督机制加以保障,合同的管理才能得以更有效、更自觉地进行。
(一)电子商务立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组织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广泛,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诸如电子加密、认证等关键性问题,都不是普通法律学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具体而言,应改变以往由立法机关授权某一个行政部门组织立法的状况,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第二、立足本国,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的迅猛发展和普及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而Internet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无国界性。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就必须与国际惯例相适应。既要注重国际惯例与国际合作,更要立足本国的现实。跟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边制定边完善。从全球来看,目前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先各国国内法的制定,而电子商务的国际法也是紧跟技术,边制定边完善的,我国在拟订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应留有余地,以便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
第三、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相协调。如在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规范交易主体的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中依然是适用的。而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有关交易行为的规定,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交易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要对这些法律法规中不适应或有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另外,对于电子商务出现的新的交易行为,必须提出新的法律规范。
第四、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执法力度。我国有关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法规已有一些,但近年来有关电子商务的纠纷和网络犯罪仍居高不下,原因有二:一是立法的可操作性欠缺。如《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有关诉讼程序和证据采集证据应用的规定,而证据在计算机犯罪中是至为重要的;二是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者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淡漠与轻视。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加强执法力度。
(二)全面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 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从形式上看可能是一部法律或法规的出台,但无论是制定单行法,还是采取法律修正案方式,实际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修造工作。因为新法律概念的界定与旧规范的废除,是两个相辅相成的基本方面,这是由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所决定的。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需以适应电子商务关系特征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条件。而现实的情况是,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纸面环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羁绊,清除这些法律障碍,使电子商务活动更加顺畅快捷地进行,同样是电子商务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体来讲,当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应体现在“破与立”两个方面。既要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电子商务运行的规范。诸如证据法上关于“书面原件”的要求,企业登记、税务申报方面的“书面要求”规定等就是必须修正的部分。
四、总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模式的不断更新,建立完善的电子技术监督法律机制势在必行,技术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应定期对新技术开展试点运行,确保可行性。另外,通过制定有关技术方面的法律规范,使更有效地对电子技术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按正确轨道健康发展。总之,电子商务作为商业贸易中新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它的运行和发展在法律等诸方面还会碰到各种困难和问题,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必将走上健康的法治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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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
一、电子商务中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的具体行为分为两种,一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中较之传统商务更为严重的消费者的信息的不对称,如网上大量的欺诈性的服务信息、商家的故意误导、不适宜的广告等往往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而消费者却无法及时的识别。二是免费信箱暗藏陷阱、游戏网站链接收费项目、下载手机铃声强制消费等陷阱误导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有偿服务,这些行为都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础保证之一,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完善,这势必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从而成为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的障碍。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法律法规上,而传统法律法规中能够引证翻阅关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也只有数部,其中主要包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是这条规定却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规定。
《广告法》中只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三种媒介做出了相关规定,而对网络广告目前仍无专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而我国专门修订的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到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则有:
《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比较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了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知情权。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首部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其中首次明确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概念以及其在网络交易当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其应向消费者提供的真实准确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然而该仍只是一部行政性法规,法律效力不高,且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不高,并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上述法律法规表明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的求偿权保护方面长期处于真空境地,没有真正强有力的法律后盾保证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三、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规定商家的法定主动告知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权,然而这项权利对经营者的要求却是被动的,即只有在消费者要求获得有关信息时,经营者才会提供,在传统交易中,消费者尚且可能会因未主动行使这项权利而遭受损害,这种情况延伸到商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电子商务领域中则会更加泛滥。
针对这一情况,可借鉴欧盟1997年通过的《关于远距离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中“预先告知条款”的规定,将商家的被动义务转变成主动的法定告知义务,让经营者负有提供足够、必需的信息使消费者知情的义务,即在法律中强制规定商家的谨慎告知义务,对于违反告知义务、故意虚假告知、采取容易令消费者混淆、忽略的方法告知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电子商务中商家告知义务的基本内容
传统《消费者保护法》中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的价格、主要成分、产地、规格、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情况。
而基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只能见图不能见实物等特性的特殊性,应规定商家提醒与告知的义务其具体内容除了传统交易中包含的几项,则还应包括以下几项:
(1)电子商务商家的详细信息。如其注册的网站及网上注册的名称,商家主要责任人及注册网站的主要负责人的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包括网络联系方式和真实联系方式两种,若有实体店的商家还应提供实体店的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商家通过的认证机构以及社会团体做出的承诺与保证,商家的真实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等。
(2)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详细信息。如商品或服务的类型、价格、付款方式、送货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等。
(3)争议的解决方法。商家应向消费者提供争议发生时的解决方法,并指出其法律依据,以此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规定电子商务商家的工商登记制度
按照现行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实中的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注册资本,但对电子商务虚拟环境中的商家,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其如何进行登记,这就使得部分商家钻法律的漏洞,随意注册成为网络商家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并且夸大资本实力,虚假宣传,然对此情况,消费者却无从查知,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应以法律形式规定电子商务商家的工商登记制度,其具体登记方式可参照传统公司的注册登记方式,再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性而制定,如可由工商管理部门建立专门的网上商家登记网站,公开电子商务商家的详细注册信息,经营状况以及信用状况等,以此规范电子商务商家,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明确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应规定如果是商家利用消费者不知情,或是网络信息的不对称等诱使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撤销,商家无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其损失,并且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加强和完善相关方面的立法。
如完善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将网络广告纳入到《广告法》的监管之下,给与网络广告与其他三种媒体广告相同的审查力度和制度。(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赵秋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 合法权益保护 对策建议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商务”是指消费者、经营者或者其他第三方主体利用网络及其他电子信息(电报、电子邮件、传真等)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如今,各大网站的营销活动都做的有声有色,例如淘宝(综合购物网站)、京东商城(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品网站)、亚马逊等等。
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开放性和虚拟性:
首先,开放性。网络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它的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开放性。20世纪以来,网上购物成为一种时尚与潮流,通过网络,消费者真正的实现了足不出户却知晓天下事的情形,也是许多宅男宅女的福音。他们可以通过电脑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通过货比三家来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但是,这种开放式的购物方式也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麻烦,这种远程式的购物方式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纵容了一些不法商家的不正当经营。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虚拟性。电子商务最主要是以一种虚拟化的形式进行交易。如笔者前段所说,淘宝、京东这类网上购物中心会在网站首页展现出各类商品,通过网页上的文字说明、图片以及使用过的顾客评价来体现其价值的高低。很多消费者也仅仅是凭借着这些虚拟的文字和图片来作判断,此乃第一点。其二,最终的支付方式冲破了传统的现金交易和当场交易,而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信用卡等形式支付,如果买家收到的货物与自己预想的差别很大或者商品有什么瑕疵,买家完全可以退货,并且拿回自己的资金。可以说,这种消费方式是一把双刃剑,一旦运营的不好,消费者不仅退货难、收货时间拖延,甚至可能会钱货两空。正由于以上阐述的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的两个特征,导致了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虽然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比较晚,但是速度比较快,所以我国也已经有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主要有:197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与三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一条主要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第三十三条则是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其它的则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的一般条款来对待,如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和合同成立的地点等。
同时,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1]
另外,一些地方上这类行政规章施行的还比较少,仅在一些沿海较为发达的城市有法律规范。广东省的电子商务与北京、上海并列为全国电子商务发展领先的三大地区。广东省互联网用户超过250万,居全国第二。现在,广东等地已制定了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如上海的 “电子认证条例”,广东的“数字签名条例”, 海南也在搞电子商务的地方法规。[2]
从上面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1、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滞后
在电子商务发展如此迅速的环境下,迫切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其活动,相比与世界上发达国家,我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并不完善,现有的法律并不能解决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甚至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空白,这需要我们通过不懈努力进一步加以完善。
3、我国的电子商务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
我国在电子商务法规方面的不健全显示了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
尽管国家的多个部门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由于彼此之间侧重点不同,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以及配合,所以在实施方面也有很大的障碍。
三、相关建议
虽然我国对网络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由于实施的力度不够,使得其保护的作用也没有最大化的发挥。中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自律公约有四十余个,但是这些规定对于网络合法权益的保护还远远不够,无法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我们主要应该立足于现在和未来。
一方面,从现有立法方面,《消费者权保护法》是现有的一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大法,其中没有对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专门的解析和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在里面添加新的章节,或者参考联合国贸法会的法律范本制定相关的章节。另一方面,从新立法方面,我们要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应依照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尤其在隐私和安全保护方面要规范。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电子商务专有的法律,地方上在不违背法律的原则下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的设立地方性法律规范,使得地方上的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获得最大的保护。
参考文献:
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范文4
权威观点认为,一个国家的网民数至少要达到1500-2000万,才能达到电子商务能够赢利并持续发展所必须的“门槛”。美国的网络经济之所以形成一定规模,是因为美国互联网用户已达到1.1亿,占美国人口的一半,占全球互联网用户的42% ,而中国的网络用户仅为2250万人,占总人口的1.8% ,普及率远低于发达国。
4.4 电子商务与纸上交易相比存在着风险
电子商务合同非当事人所发或因为网络发送错误的问题;电子商务传递快捷,若合同当事人发送错误,则无法撤消:电子商务中,贸易合同、提单、保单、发票等书面纸质文件都为电子文件所替代,而电子文件的差错、泄露和改动都不如原有的纸质文件真实可靠;在银行方面,其收汇和结汇的电子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电子货币文件的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都未妥善解决,资金流动差错难以避免。
4.5 实行电子商务缺少相应的法律环境
电子文件在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外贸法律上都不予承认,我国和各国的票据法都明确规定,具有法律效应的签字,严格要求必须是执单证文件的法定负责人,并由其亲自手书签字才可具法律效力,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签字很难满足这项法律要求。此外,还存在因网络系统自身故障造成电子商务文件错误的法律责任问题、电子数据及网上信息的证据效力问题,电子商务的网上国际商事仲裁问题、无形产品的网络交易对征收海关进出口关税和国内其他财政贸易政策与市场准入问题等,都要求在贸易立法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使之有利于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遵循统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运行。
5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大潮
5.1 在应对电子商务壁垒中应发挥外贸企业的核心作用
企业要转变观念,增强电子商务意识,同时有步骤地完成向电子商务的转型,尽快加入世界电子商务圈。
企业要以信息技术应用为重点,以电子商务为突破口,完成从传统经济向全球网络经济的平稳过渡。当务之急是找准切入点,用最新的、最适宜的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企业的业务流程、组织结构、运营模式,重新整合企业内部资源。至于对企业外网的构建,中小企业可以先从利用现有的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有实力的大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可以凭借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直接把整个业务流程完整地移植到因特网上,并向其上下游企业开放这一渠道。
5.2 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电子商务在一国的应用与发展有赖于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 “信息贫困化”被枧为21世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而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落后,有可能使我们失去电子商务给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在竞争中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因此,我们要大力发展计算机网络软硬件产品,构造我国的信息主干网,疏通网络主动脉 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降低费用,鼓励企业和个人上网,将“信息高速公路”迅速铺到千家万户,为电子商务应用建立坚实的基础。
5.3 加强关键技术研究
技术问题是各国发展电子商务共同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技术研究力量相对薄弱,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尤显迫切。通过电子商务发展国际贸易,涉及外经贸及与其业务相关的银行、税务、海关、外汇、保险等诸多部门和行业,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行也有赖于以上各行业、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与共同努力。当前围绕着保密技术、安全管理、CA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各方应加强联系、紧密合作、共同开发,早日实现国内网互联,建立起全国外贸专用信息网,进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实现同联合国贸易信息网及其他国际商务信息网络的联网,并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国的技术研究力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5.4 推动社会公众认识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支持、鼓励和引导至关重要,这是推行电子商务比较成功的国家的共同经验。以新加坡为例,政府在EDI的推广、应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早在1990年,新加坡政府就投资2.1亿新元建成全国贸易信息网TRADENET,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贸易网络,为新加坡创造了良好的无纸贸易环境。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5.5 完善我国外贸领域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我国外贸领域应用电子商务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法规,确定企业和企业间、政府和企业间、企业和消费者间、政府和政府间进行电子商务时所必需明确和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严格依法管理,以规范外贸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第一,要发挥政府的协调功能,组织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团体、消费者等相关方参与的对话和协商,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并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以保证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第二,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注意是解决基本的原则性问题,管理的问题可以由行业和市场去决定,理想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应是政府法规与行业自律的组合。第三,法律法规应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不仅要对目前或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的情况有适用性,更要有灵活性和前瞻性,能够不断地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新办法加以修订和补充。第四,电子商务政策要与其他相关的政策相协调,不能互相抵触。最后,应和国际上电子商务的政策接轨,使中国的政策、制度规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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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4-0102-01
一、整体教学方法――模块式教学法
1.模块式教学法
模块式教学法是按照教学过程的基本环节,把课程内容按多元目标进行系统综合的教学方法。它旨在把一个复杂、相互交叉的课程内容分成若干个基本课程或教程模块,把相互渗透的教学内容组成系列知识模块。通过各模块的优化组合,使教学尽可能适应不同层次和目标的需求,以达到提高教学效果为目的。
2.模块划分及模块法应用
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可以分为交易前(指买卖双方在Internet在供需信息)、交易中(指买卖双方将双方磋商的结果以口头、书面或以、电子文件形式确定下来)、交易后(指买卖双方各自履行合同)三个环节。所以,《电子商务法》课程的模块相应地可以划分为:(1)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制度(交易前);(2)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交易中);(3)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制度(交易后);(4)电子商务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交易前中后)。
在电子商务交易前模块教学中,将交易当事人和交易参加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个网络模块关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模块教学中,进一步划分子模块,从而形成一个层级模块关系。在电子商务交易后模块教学中,讲授可以按照国与国之间的差异对比来组织,从而形成一个并列模块关系。在电子商务交易前中后模块教学中,进一步划分子模块,如网络信息资源提供、数据电文以及电子商务安全等从而形成一个递进模块关系。
二、各组成模块教学方法
1.情景模拟法
情景模拟法把学生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代表一个企业,学生分别扮演企业决策者们和参加交易者的不同角色,训练学生将所学理论运用到实际中,学生和教师对情景模拟情况评说和总结。情景模拟法与单纯的说教相比,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大大地提高教学效果。
2.图片演示法
在真正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概念比较抽象,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钱包等,学生理解其法律制度较困难。以图片的形式展示其外观,让学生留下直观的印象,然后阐述相关法律规定,教学效果亦可以大大提高。
3.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将案例运用于教学,通过教师展示案例,组织学生讨论案例,教师归纳提炼,学生最后演练。优点是以互动的形式使学生掌握如同实际从业人员一样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4.PPT演示法
PPT演示法是利用计算机处理文字、图形、图像等,以替代传统板书教学的一种方法。优点是能将文本、图形、图像和动画有机结合,清楚明了。在电子商务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教学过程中,数据电文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均需要图文并茂,即采用PPT演示法,才能使这些学生更好理解这些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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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范文6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
(一)国际贸易运作方式的改变。通常我们可以将外贸业务从运作角度笼统地分为三个阶段:交易准备阶段、交易磋商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逐渐充斥到了外贸业务的各个环节。如在交易准备阶段,以互联网及其技术为核心的电子商务阶段,通过因特网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在交易磋商阶段,电子订单代替了纸面的合同和签字方式;在合同履行阶段,电子商务的作用更是不能小看。从长远的发展看,实施信息技术的外贸企业将在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三个方面进行有效的整合。另外,互动性多媒体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使全球信息交流的障碍越来越少,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也使得传统中间商的地位发生了动摇。国外的研究表明,传统低附加值的中间商服务终究要被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代替。
(二)“虚拟”市场的形成。据统计,目前互联网已覆盖了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终端用户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我国的上网计算机目前已达7,000万台,互联网用户超过1.72亿,网站数量已经超过131万个。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成为全球统一的虚拟化交易市场。虚拟市场开辟了商务活动的又一运作空间,虽然它与传统市场具有一些共同的市场本质内容,但是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虚拟市场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的条件,使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商品与服务等有关信息能在全球范围内充分、准确地流动,表现出公开、完整和实时等特性,减少了进出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避免或减少了市场信息不完全而引起的扭曲,保证了价值规律能充分发挥的作用。
(三)“虚拟”公司的产生。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产生了大批向世界市场提品或服务的“虚拟”公司。这些“虚拟”公司在功能和效果上远远超出了原有的单个企业,因为他们可以迅速向全球范围扩展,但在资本关系上却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或企业发生联系的权力。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便是这种“虚拟公司”的主要表现形式。这种创新型的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与“虚拟经营”采取合作竞争的经营方式,揭开了信息社会公司组织及运作方式变革的序幕。通过开放系统的动态网络组合寻找资源和联盟,这种虚拟公司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同时,电子商务技术还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流程,为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极为便利的通道,扩大了国际贸易经营主体。
(四)交易成本的降低。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成本主要指买卖过程中的信息搜寻、交易磋商、合同签订与履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成本,而电子商务则可以使这方面的成本大大降低。
在信息搜索方面,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使得信息跨国界传递和资源共享得以实现,满足了国际贸易快速增长的要求,节省了成本。在交易磋商方面,以往纸面的合同和签字方式被电子订单所代替。带有安全措施的电子邮件完全可以取代传真和邮件的传递方式,特别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EDI更是突破了传统私人网络EDI投资高昂的局限性,实现了数据一次性录入而共享的目标。在合同履行方面,因为信息技术的手段已将业务的各种环节连接起来。外贸企业使用一般软件就可以实现单据的自动生成,降低了成本。同时,大量的售后服务也可以在网上自动完成,通过互联网解决顾客常见的问题,这样也降低了售后服务的费用。
据美国《福布斯》的统计,电子商务可以为企业节省5%~10%的交易成本。这种交易成本的降低,也使中小企业获得和大企业一样的开拓国际市场的机会,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总之,电子商务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但是也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如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标准化问题、安全问题等等,都亟待解决。
二、我国的对策分析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展EDI应用开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取得了可喜成绩。比如,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规、法律趋于成熟,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电子商务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网络基础设施及支付环境进一步改善;电子商务交易额持续增长,等等。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应采取应对之策。
(一)进一步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是在电信网络上发展起来的,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和宽松的电信就成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前提。目前,我国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已初步形成了一些较大的互联网络,如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技网、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等等。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缓慢和滞后,已建成的网络质量也比较低,公众使用费用比较高。所以,为了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必须加速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这就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尽快形成电子商务的外在支撑环境,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另外,我们还要打破行业分割管理体制,提高资源效益。同时,改革现行收费制度,把过高的资费降下来,这是提高我国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接受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条件。
(二)培养电子商务应用型人才。电子商务是信息化与商务运营的有机结合,在实际操作层面,需要大量既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又精通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就目前而言,我国在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和实际人才需求中出现了不对称现象:一方面国内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匮乏。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我国登记在册的企业已超过870万家,其中大中型企业就有10万多家,以每家大中型企业需要引进一名电子商务人才来计算,就需要10万余名,可见我国企业对电子商务人才的潜在需求是极其巨大的;另一方面各类高等院校培养出来的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自教育部2000年首次批准全国13所高校设立电子商务本科以来,目前全国已有180余所高校开设了电子商务专业,在校本科生7万多人,每年的本科毕业生1万多人。但据报道,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仅为20%,而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约率已达47%,很明显电子商务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远远低于全国大学生就业平均水平,电子商务专业的需求旺盛和就业率低形成了一对鲜明的矛盾。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在于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具体而言,应该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要和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对于当前的教学知识结构应该适当调整,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职业辅导。同时,在教学中引进企业人员,通过一线实战经验的传授,缩短高校学生毕业后适应工作岗位的时间。总之,高校与企业要密切合作,共同培养社会、企业和用人单位需要的电子商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