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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概念范文1
公允价值在我国经历了先用后弃、禁而又用的过程(谢诗芬2001),在我国与国际惯例之间、我国与经济合作国之间、我国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过程中,我们领略了教训也收获了经验。笔者认为这个用中学、学中用的过程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必经的、持续的,更是有益的。
一、公允价值概念沿革
2000年2月,经过十多年的酝酿和反复讨论,FASB在SFACNo.7中对公允价值所作的定义如下:“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在自愿双方所进行的现行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销售中,能够购买(或发生)一项资产(或负债)或售出(或清偿)一项资产的金额”。2005年10月,FASB又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工作稿,进一步修改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是在当前交易中,在特定资产或负债的参照市场上,市场参与者从资产中获得的价格或清偿债务所支付的价格”。此次修订较SFACNo.7的显著差异是:取消“在自愿双方所进行的现行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销售中”的表述,意在强调“特定资产或负债的参照市场上”,事实上,如果资产负债交易价格源于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则无需强调“自愿双方所进行的现行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销售中”,这一修订用词更加专业、简明精炼。FASB的SFAS,No.157《公允价值计量》准则(2006)又将公允价值定义确定为:“在计量日,在报告主体交易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为某项资产所能接受的价格或为转移债务所支付的价格。”此修订较之前的工作稿定义更加严谨,将“在当前交易中”改为“在计量日”,更加注重时态观,是计量日的时态,而非当前交易时态,二者在内涵上是有差异的。变“在特定资产或负债的参照市场上”为“在报告主体交易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强调交易以市场参与者定价资产或负债时所使用的假设为基础,而不是参与实际交易的特定买方或卖方的假设为基础,体现市场基础计量,而不是特定个体基础计量。
IASB对公允价值所作的定义也是得到广泛接受的定义之一,它在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对公允价值作出了界定:“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自愿当事人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2004年4月IAS39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arm‘slengthtransaction)中,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各方之间,交换一项资产或结算一项负债时,所采用的金额。”两个公允价值定义没有实质性变化。
我国会计准则制度建设也非常重视公允价值计量,1998年首次在部分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2001年修改会计准则时,取消了大范围的公允价值;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新会计准则又重新启用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首次在法规层面上增加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该定义与IASB/IASC在其制定的IAS39(199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定义一致。但这种趋同决非会计规则的简单趋同,而是交易实质相同情况下的规则趋同。在表述上与FASB的SFAS157不同。IAS39与CAS公允价值定义没有涉及时态,包括过去、现在、未来三个时点,是广义的公允价值,FASB强调计量日,属于狭义的公允价值,实务中更多使用的应是狭义的。FASB用了三个关键词:有序交易、计量日和脱手价格,用有序交易表述在计量日之前一段时间这些资产和负债已暴露在市场活动下,并已经历了正常的市场交易,不存在强制、清算和迫售交易;用计量日强调交易的当前时态,即非过去时,也非将来时;用脱手价格强调计量日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而非入账价格;隐含的一个前提是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基于假设基础之上。FASB在定义中没有直接提及公平交易,熟悉情况等关键词,只用有序交易表述,在解释有序交易时实质内容又体现了公平交易,但更加强调计量日交易的假设性,笔者认为这一表述更具可操作性。总的来说IAS39、SFAS157、CAS都包含以下要点:一是强调公平交易、熟悉情况、自愿情况下的脱手价格,而非强制、清算和关联交易而产生的迫售价、清算价和关联交易价。二是公允价值是一种估计价格,是买卖双方意欲成交的现行交易达成的金额(葛家澍2006)。实际上是资产负债表日有关资产和负债价值的估计,是根据当时交易状况对资产或负债的点估计(陆宇建2006)。三是公允价值是交换价格而非价值,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不违背价值规律,公平交易和等价交换的实现不可能存在于任何场合,但也不会出现系统性偏差,是个平均修匀值,但从长期来看,公允价值应与价值一致。
二、公允价值概念研究中的误区
长期以来,学术界局限于介绍IASB与FASB机构公允价值研究的动态、相关概念理论、应用前景与应用基础等,但对公允价值方法本身、现阶段我国应用公允价值的限制条件及公允价值与其它计量属性之间关系的研究略显不足。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公允价值计量存在争论与模糊认识。公允价值概念一直是我国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也是相关研究的基础和关键,随着IASB与FASB对公允价值的含义内涵及外延不断的修订与完善,我国学界在解释与介绍中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曲解。
一)公允价值不是独立的计量属性
非计量属性说(石本仁、赖红宁,2001)认为公允价值不是一种计量属性,只是一种检验尺度,将公允价值与公允列报、真实公允等标准混淆了。1984年12月,SFAC5提出了五种当时流行的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使用的计量属性。其中,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和可变现净值主要用于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和以后的新起点计量;历史成本主要用于初始确认和以后各期的摊销;现值主要是一种摊销方法。尽管SFAC5没有涉及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但是它彻底动摇了历史成本在财务会计计量中的统治地位。它所界定的除历史成本外的四种计量属性,与公允价值计量的概念基本上一致,从而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实务中的推广提供了理论框架。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理论上存在三种:非计量属性说和复合计量属性说(裘宗舜,谢诗芬,2001)、独立计量属性说(黄平,2003)。复合计量属性说和独立计量属性说的共同点是承认公允价值是一种计量属性,独立计量属性说认为公允价值是一种独立的计量属性,复合计量属性说认为公允价值并非特指一种计量属性,而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有:历史成本(历史收入)、现行市价、短期应收应付项目的可变现净值和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的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这种观点与IASB、FASB、CAS一致,应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二)公允价值就是现行市价或现值
公允价值和现行市价二者在某些属性上一致,均是计量日的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参考市场上的脱手价值,但从交易费用角度来讲,公允价值不包含交易费用,而现行市价则包含交易费用,所以不能将现行市价等同于公允价值,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现行市价才是公允价值。现值分为两种类型:即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和以特定个体为计量目标的现值。只有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才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
(三)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对立
人们一提到公允价值的优点时,就往往以历史成本为对立面,历数历史成本的不足,似乎有过之而无不及。事实上,广义的公允价值是包含历史成本的,可以是历史时点上的公允价值,狭义的公允价值才不含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是指会计要素可计量的某一方面的特性或外在表现形式。IASB、FASB、CAS列举了五种计量属性,并要求“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在列举的五种计量属性中,与公允价值相对的分别是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而并不仅仅是历史成本。
公允价值概念范文2
关键词:公允价值;FAC No.7;FAS 157;问题与突破;未来方向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9)07―0083―07
一、前言
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公允价值会计是一大考验。发源于美国次贷危机的这场金融海啸,使大批银行和金融机构损失惨重,国际著名投资银行雷曼兄弟、高尔斯登等相继倒闭,各大企业在金融衍生品投资中也损失惨重。在这一背景下,美国金融界出现了指责公允价值的声音,认为公允价值恶化了金融危机,是在危机中“落井下石”、加剧危机的“帮凶”,美国、欧盟、日本等都相继要求暂停公允价值使用。2008年10月3日美国众院通过的救助法案最终稿(“2008紧急经济稳定法案”)中,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下同)在法案生效后的90日内(即2009年1月2日前)向国会提交有关公允价值计量对金融危机影响的调查报告。10月7日,SEC任命副首席会计师詹姆士・克劳克(James Kroeker)为项目负责人,开始根据救助法案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进行调查。
随着这些争论,公允价值计量面临何去何从甚至生死攸关的艰难选择。SEC和负责制定会计准则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下同)都表达了对现行公允价值计量的支持态度,外界则将金融危机中要求修改公允价值计量讥讽为“体温不正常却要求修改温度计”的荒唐行为。同时,迫于各方压力,FASB也迅速妥协性地采取行动,对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修改,主要针对不活跃市场中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定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2008年12月30日,SEC首席会计师和公司财务部办公室向美国国会递交了长达211页的调查报告。报告声明,公允价值在金融危机中并没有对金融企业的倒闭推波助澜,在2008年的多家银行倒闭案中,公允价值的负面作用并不明显,因此反对停止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建议改进现存的会计实务,包括重新考虑会计损失计算,改进附加指引以确定非活跃市场中的公允价值。
SEC提交的报告使这场公允价值计量之争基本上尘埃落定,公允价值会计有趟过荆棘、“轻舟已过万重山”的感觉,未来的公允价值使用已是大势所趋。而在这场关系公允价值前途和命运的大争论之后,进一步反思公允价值会计,以保证公允价值会计的正常、健康发展,比任何时候都显得必要。
美国的公允价值研究,以2000年2月的第七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FAC No.7,下同)和2006年9月的第157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FAS 157,下同)为典型代表。从这一个概念公告一个准则公告看,美国的公允价值研究仍然存在诸多缺陷、痼疾甚至错误,而不仅仅是这次金融危机中提及的非活跃市场中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定问题(后者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问题)。正确认识美国公允价值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是保证公允价值会计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和必由之路。
二、美国的公允价值研究现状与进展
在FASB关于公允价值的研究中,FAC No.7和FAS 157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的分析主要围绕这两个公告展开。
(一)对FAC No.7的分析
在2000年2月FAC No.7以前,FASB曾在多个准则中定义公允价值。鉴于分散在各个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定义在表述上各不相同,缺乏概念上的统一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造成了公允价值理解上的困难和混乱,公允价值计量也不统一,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逻辑一致的公允价值概念和计量理论体系势在必行;同时,由于自1988年以来FASB一直致力于从现值计价角度研究公允价值计量,因此,FAC No.7《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Using cash flow information and present value in account-ing measurements)应运而生。
FAC No.7有两个中心:一是对公允价值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并强调会计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二是规范现值计价技术,尤其是寻找以现值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有效方法。FAC No.7在形式上主要是现值计量技术的总体规范,但其实质则是通过市场(以现值)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规范。其中对现值计量技术的各种讨论和规范,都从属于如何通过现值“捕捉”和确定公允价值,而FASB一再强调公允价值就是现行市场价格。
FAC No.7以后,对涉及公允价值的旧准则的澄清、新准则的制定,以及公允价值在实务中的运用,并无大的改善。笔者以为原因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1)从现值计量角度规范公允价值计量,着眼点值得探讨;(2)在理论上,可以把现值计量技术设计得很完美,但在实际运用中要用它去估计公允价值则困难重重――未来现金流量能准确估计吗?如何选择合适的贴现率?未来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决定了这两个问题永远无解;(3)公允价值的定义虽然统一了,但并不明确:公允价值和价格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自愿而非强迫或非清算基础上交易双方在市场中的交易价格,究竟哪一个(买入价?卖出价?脱手价?中间价?等等)是公允价值?难道历史成本就不是自愿交易形成的价格?为什么某种情况下历史成本就是公允价值?这些问题在FAC No.7中都不能找到答案,容易引起混淆。以我国的情况为例,在2000年2月FAC No.7以后,对公允价值的讨论就一片混乱:说它是单独的、新的计量属性者有之;说它是组合或复合计量属性者有之;说它绝不是计量属性者有之;说它是评判标准者有之。真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基础性概念的模糊,必然极大地阻碍公允价值的运用推广,这是不言而喻的。
显然,FASB对FAC No.7的缺陷是清楚的。经过此后两年多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反复讨论,2003年6月,FASB启动“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并于2006年9月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FAS 157)。
(二)从FAS 157看FASB公允价值的研究现状与进展
FASB公允价值研究的最新进展,集中体现在2006年9月的FAS 157中。新准则对公允价值定义、不同项目的公允价值计量、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估价技术和公允价值级次以及公允价值披露等进行了系统深入的阐释和规范,它是第一个完全从公允价值本身(而不是从某种特定计价方法如现值的角度)对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全面规范的专门准则。
FAS 157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收到的价格或转移
负债支付的价格”。为方便对概念的理解,FASB专门对概念中涉及的专用术语――市场参与者、有序交易、主市场和最有利市场、计量日的虚拟交易等――做了针对性解释;在该准则中,FASB第一次明确将公允价值确定为脱手价;同时,将公允价值的估价技术划分为三类: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并根据估价所使用参数的不同,将公允价值划分为不同的级次,并规定不同级次的公允价值,披露要求不同。
研究者认为,FAS 157对公允价值计量的研究有三大创新:一是提出脱手价计量目标,使公允价值的定义更加明确,解决了“公允价值是什么”的问题;二是坚持市场参与者观,强调公允价值就是主体以市场参与者身份估计的、资产或负债在有序的虚拟交易中的价格;三是提出公允价值级次概念,根据估价参数的可靠性程度将公允价值分级,并规定不同的披露要求,从而有效限制了主体在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的操纵行为。因此,FAS 157的是一大进步,它使公允价值概念和计量变得具体、明确、统一,并具有可操作性。
事实是否果真如此呢?有意思的是,2008年5月,FASB主席罗伯特.H.赫兹(Robert H.Herz)和财务会计基金会董事琳达.A.麦克唐纳(Linda A.MacDonald)特地了一个针对FAS 157的解释,该解释专门说明现行财务报告中什么地方使用公允价值、什么是公允价值。这说明,虽然FAS 157对公允价值定义、计量、披露进行了详细规范,但即使在两年后、甚至在美国,对公允价值概念的理解和公允价值的使用,仍然存在困惑,FAS 157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的确,从本质上看,FAS 157只不过是对原来分散在不同准则(或概念公告)中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梳理,把一些术语进一步澄清而已。即使在最基本的公允价值概念上,也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我们可以对FAS 157和FAC No.7的公允价值定义做一比较(见表1):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述两个公允价值概念,在时间、交易性质、市场参与者方面,本质上并没有任何变化。因此,FASB只不过在一次次想尽办法以各种表达方式把同样的内容力图说得更清楚明白――在2008年5月罗伯特.H.赫兹和琳达.A.麦克唐纳针对FAS 157的解释中说得很明白:公允价值估价是寻求资产或负债的现行价值,而资产的公允价值估计就是计量日有序交易中(资产出售)收到的价格(现行交换价格观念)。熟悉公允价值的人一定知道,FASB在公允价值计量中坚持计量时点现行价值的观点是一贯的,并且始终认为该现行价值就是计量当时的现行市价。
同样地,FAS 157中的公允价值计价方法,也只不过是参考资产评估方法将确定现行价值的方法进行了总结和归类而已。
笔者以为,FAS 157的真正突破有两点:一是把现行交换价格(即公允价值)明确确定为脱手价(正确与否另当别论),而不是再笼统地表述为“金额”,从而确定了公允价值的价格标准;二是对可靠性的认识发生了悄然转变,承认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是可靠的,在公允价值计量中依据不断变化的市场价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格进行调整是可靠的。这一转变突破了历史成本原则下对可靠性的机械认识,在可靠性的三特征(反映真实性、中立性、可验证性)中,对可验证性有了全新的、科学的理解,从而真正做到了反映真实。
那么,FAS 157是否如其所愿让公允价值定义和计量变得更明确清楚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正如前述,即使到了2008年5月,FASB仍在对FAS 157中的公允价值概念和使用进行解释,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对公允价值的理解仍然存在困难。从我国的情况看,某种程度上FAS 157反而更加模糊或误导了对公允价值的理解。比如在我国,已有学者通过对FAS 157的研究认为,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而原来的历史成本等其他计量,都是特定主体的计量;公允价值是假想的交易(虚拟交易)中的价格,似乎可以与实际交易价格脱节;其他计量都是实际交易价格或以实际交易价格为依据,而公允价值则是以市场交易价格参数为依据的估计价格,需要使用估价技术估计得到。从这些研究中我们发现,某种程度上FAS 157使公允价值计量研究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更加扑朔迷离;同时,不断推出的新概念(如市场参与者、有序交易、虚拟交易等),导致了更多理解上的分歧,加大了公允价值的理解难度。这种现象的出现,与FAS 157自身的缺陷和FASB在公允价值理解上的误区(或对公允价值的认识存在偏差)是密不可分的。
三、美国公允价值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评析
FASB的公允价值研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公允价值理论与已的概念公告的冲突(外部冲突);一个方面是公允价值理论本身存在认识偏差(内部缺陷)。这种冲突和偏差,直接导致了FASB整个公允价值理论体系的混乱,以及公允价值研究的困难,使公允价值研究始终无法取得实质性突破。
(一)公允价值与概念公告的冲突
FASB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目的,是要以概念公告为基础,建立一个连贯、协调、逻辑上内在一致的会计理论体系,并为会计准则制定提供理论支持。从1973年FASB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这一目标。但是,FASB的公允价值研究,恰恰存在对概念公告的背离,这种背离的一个表现是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定义与概念公告中资产和负债定义的冲突。
FAC No.6将资产定义为“由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将负债定义为“特定主体因承担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而导致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的牺牲,这种经济利益牺牲表现为未来向别的主体转让资产或提供服务”。这两个定义的显著特征,是强调“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资产)或流出(负债)。研究者认为,FASB的资产和负债定义,是面向未来的,因此,按定义进行资产、负债的计量,必须考虑未来可能的现金流量(这正是FAC No.7中FASB力图从现值角度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一个重要原因)。FASB也强调,资产(负债)本质上是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牺牲)。但是,FAS 157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包括此前的多个涉及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却一再声明是计量时点(即当前、计量日)的现行价值,这个现行价值就是计量时点的现行交换价格;即使在收益法估价技术中使用到未来现金流量时,也反复强调这是在无现行市价的前提下,迫不得已用于估计现行市价的一种手段。可以说,公允价值定义是立足现在;而资产、负债定义,则是立足未来。虽然FASB在随后的“157号准则公告总结”别说明,公允价值计量反映了现行市场参与者假设下与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与负债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但是,FAS 157中的公允价值定义与FAC No.6中的资产、负债定义的冲突,仍是很明显的(孰对孰错此处不予讨论)。
(二)公允价值研究中存在的不当与错误
美国的公允价值研究,从公允价值理论体系内部来说,存在着如下一些明显的不当与错误:
1.混淆价值(计量属性)和价格(计量单位)的界限。价值和价格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价值是商品的内在属性,而价格则是商品价值的外在表现。将价值和价格混淆,直接导致两个严重后果:一是混淆计量属性与计价的关系,使“计量价值”(计量属性问题)和“价值是多少”(定量化确定计量属性的量,即单价、金额)这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界限彻底模糊。其结果,所有具体价格都被当作会计计量的不同计量属性,对会计计价(具体价格)的讨论,都成了计量属性的讨论;二是由于对计量属性与计价的混淆,使会计在货币计量的背景下究竟应该选择哪一个价格,选择的标准是什么,反倒变得模糊起来。
2.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本质认识不准确。公允价值计量是针对历史成本的缺陷而采用的新计量,其核心是在每个计量时点上(FAC No.7中的“当前”;FAS 157中的“计量日”)以现行市场价格对资产(负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计量。因为资产(负债)的价值是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变化的,因此,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不断地在各个计量时点上将变化后的现行价值(表现形式是现行市场价格)反映出来,这才是对资产(负债)价值的真实反映。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本质,是将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化,不断地进行动态反映。
3.对公允价值计量的重点把握不当。由于对公允价值计量中反映出来的动态反映观没有清醒认识,导致对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关系分辨不清,仍将计量研究重点放在初始计量上。公允价值计量的本质是动态反映,关键和核心是将资产(负债)在每个计量时点的现行价值(表现为现行市场价格)反映出来。因此,基于动态反映观,公允价值计量的重点,当然地是后续计量。对公允价值计量而言,从动态反映的角度看,初始计量中历史成本就是交易发生时的现行市价(这就是FAC No.7中提到的历史成本有时候――初始计量时――就是公允价值的根本原因)。而后续计量,仅仅是将资产(负债)在计量日的现行市场价格(即现行价值)反映出来,并不要求以所持有的资产(负债)进行真实交易,这就是FAS 157中提出“虚拟的交易”、“市场参与者观”这些新名词的由来和根源。由于FASB对公允价值计量重点把握不当,使FASB自身以及相当多的研究者将这些新名词使用到初始计量的研究中,这是一种彻底的误导。
4.公允价值理论体系混乱、复杂。30多年来,FASB制定的涉及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准则和涉及公允价值的概念公告,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复杂、混乱、前后不一致,造成了理解和操作上的困难。FASB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某种意义上FAS 157“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就是针对这一背景而制定的。但是,从FAS 157的内容体系以及准则两年来的实施效果和反应看,FASB的初衷并未能很好地得到实现。
四、从美国公允价值研究看其未来研究方向
虽然美国的公允价值研究存在诸多问题,但是作为迄今为止最接近科学计量的一种计量属性,公允价值计量的大趋势却是不能改变的。从美国的公允价值研究中,可以进一步探索、寻找公允价值的未来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
1、从FAS 157看,FASB对于可靠性的态度已发生悄然转变。在第二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FACNo.2)《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FASB认为,会计信息有两个首要的质量特征:相关性和可靠性。在FASB的观念中,相关性和可靠性是矛盾的:相关的信息不一定可靠,而可靠的信息则不一定相关。会计需要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FASB的这种认识,是基于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以及建立在历史成本会计基础之上的机械的“可验证”观念和畸形的“真实反映”观念。而在FAS 157中,FASB认为,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格是真实可靠的,依据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格对账面价格进行后续调整――也就是进行后续计量――是真实可靠的,从而突破了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可靠性观念。FASB对可靠性认识态度的悄然转变,有可能导致对相关性和可靠性关系的重新认识;同时,随着对可靠性认识态度的悄然转变,可能进一步导致对会计本质、会计目标、甚至对现行会计理论体系的认识发生彻底改变。
2、美国公允价值会计的出现,使会计计量明确定位到价值属性上来。目前,虽然美国公允价值计量研究尚处于价值(计量属性)和价格(计量单位)混淆的阶段,但是,公允价值计量这一概念的提出,却给重新澄清会计计量带了一线曙光,表明了会计计量原本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第一层次是计量属性问题,明确计量什么――在货币计量条件下是价值;第二层次是对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的结果问题(是多少)――在货币计量下,价格和金额是多少。这一变化的出现,为科学的会计计量研究提供了契机。
公允价值概念范文3
一、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问题
公允价值是一种计量属性,但它不是一种新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不是同一个分类标准的分类结果,其他四种计量属性是按照计量信息的来源不同进行分类的结果,而公允价值是以计量结果能否如实反映计量对象为依据对计量属性的分类结果。由于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是按不同分类标准对计量属性的分类结果,所以他们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交叉关系。公允价值可能是历史成本,也可能是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或现值,历史成本等,四种计量属性也可能是公允价值,也可能不是公允价值。其他计量属性只要符合公允价值的概念特征,就可以成为公允价值,不符合就不能成为公允价值。
新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可靠取得并可靠计量。”从基本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会计计量模式是以历史成本为主,其他计量属性为补充的模式。然而,笔者认为会计准则的这种提法在概念依据上是混淆不清的,把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并列起来,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既然公允价值与其他四种计量属性不是并列关系,就不能将其并列起来,否则会误导会计人员,以为只有公允价值的计量结果是公允的,其他计量属性的计量结果都是不公允的。事实上资产在取得时的历史成本往往就是它的公允价值,难道我们能说资产在取得时按历史成本计量是不公允的吗?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应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模式,在该计量模式下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作为其他计量属性的选择判断和标准,其他计量属性作为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公允价值驾驭其他计量属性形式,其他计量属性形式体现公允价值的基本要求。
二、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模式下的会计准则构建
1.公允价值在基本会计准则中的构建。会计实务是在会计规范约束下进行的,而会计基本准则在会计规范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它是制定其他会计规范的理论依据。不同的计量模式要求不同的基本准则内容。虽然我国在2006年对基本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但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仍然建立在历史成本计量基础之上,导致基本准则在某些方面很难做到逻辑一致。如决策有用性最重要的两个衡量标准是相关性与可靠性。相关性要求会计信息应与决策相关,而历史成本信息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沉没成本”:可靠性要求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按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价值往往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因而也无法反映企业的真实收益。以公允价值基础代替历史成本计量基础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基本准则中的各概念之间的联系变得更为和谐一致,以便更好地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应用。然而,计量基础(计量属性体系中的主要计量属性)在基本准则中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可以随意抽换的概念,而是一个与相关概念联系密切,在整个基本准则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一个概念,因此,对计量基础的更换需要对基本准则中的许多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就会计假设而言,目前基本准则中的四个基本假设“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依然是公允价值计量基础建立的必要前提。需要提及的另外一条长期被人们忽略的假设是“市场价格假设”。市场价格假设是指会计计量数据来自于因交易而形成的市场价格。这里所说的交易可以指形成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也可以指收入和费用的发生,资本投入与收回。市场价格可以是实际发生交易所形成的价格,也可以是估计交易所形成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假设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所有会计数据均来自市场价格;二是资产负债的价值应随其市场价格的变动而不断调整。一般来讲,历史成本计量基础所依据的市场价格假设只包含第一层含义,而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所依据的市场假设则同时具有两层含义。这一假设的设定具有客观依据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商品,包括劳务和技术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而形成,事实上,企业经济活动大多数都表现为市场交易,有市场交易就离不开市场价格。之所以称之为假设,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市场交易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接受捐赠和商品在企业内部转移等,但这并不妨碍这一假设的客观性与合理性。市场价格假设对会计确认、计量及会计方法的建立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没有市场价格假设公允价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就会计要素而言,公允价值计量基础对收入、费用和利润要素的影响较大。笔者完全同意新修订的基本准则对收入、费用和利润要素概念的调整。因为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产生的资产持有收益也应作为收入。基本准则修订前收入的概念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修订后的概念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基本准则修订前费用的概念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修订后的概念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出”。由于收入与费用要素的调整,必然引起利润的调整,基本准则修订前利润的概念是:“利润是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修订后的概念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新修订基本准则对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概念的调整完全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也能适应公允价值计量的发展。
就会计确认、计量原则而言,“历史成本原则”、“实现原则”及“配比原则”是现行的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的资产计价和收益计量的三项基本原则。以公允价值取代历史成本成为会计计量基础之后,这三项基本原则应更改为“公允价值原则”、“应计原则”和“配比原则”。其中,配比原则虽然在名称上没有改变,但在含义上却略有变化。建立在历史成本计量基础上的配比原则强调的是收入与费用应按因果关系进行配比,而建立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上的配比原则强调则是广义的配比原则,即营业收入与利得应与同一期间的营业费用和损失相配比。之所以要以应计原则代替实现原则,是因为实现原则是以交易发生为收入的确认标准,而应计原则则以事项变动或权利和责任的实际发生为确认标准,也就是说,按照应计原则,不仅要确认因交易而发生的“权责”变动,而且要确认没有交易基础的价值变动;不仅要确认已实现的收益,而且要确认未实现的收益。
就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而言,由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会计确认、计量原则和会计方法选择和评价的标准。无论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还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他们所提供的会计信息都应具有“可靠性”、“相关性”、“及时性”和“清晰性”等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但不同计量基础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侧重点不同,历史成本计量基础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侧重于可靠性,而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侧重于相关性。因此,与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相对应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无须作大的调整,只要适当强调相关性即可。
2.公允价值在具体会计准则中的体现。公允价值计量基础代替历史成本计量基础后,具体会计准则所做的变动主要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专门制定一项类似于SFASNO.15的具体准则:《公允价值计量》;二是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的基本要求,对涉及到公允价值确认、计量、披露的各项具体准则进行修订,以便在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全面体现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的基本要求。
(1)在具体会计准则中全面体现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在具体会计准则中全面体现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第一,在进行初始计量时明确规定公允价值是会计计量属性取舍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在初始计时时,哪种计量属性符合公允价值的基本要求或更接近公允价值,就应以哪种计量属性进行计量,即如果资产是在公平交易中形成的,其市场交易价格就是其初始计量的最佳选择;如果某项固定资产形成于非货币交易,其同类资产的重置成本可能就是其初始计量的最佳选择;如果资产形成于融资租赁,其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可能就是其初始计量的最佳选择。
公允价值概念范文4
关键词:公允价值 思想、制度背景 市场有效假设
一、公允价值的历史起源与思想基础
(一)公允价值的简要回顾 公允观念的产生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嵌于公允价值概念中的公允性观念并不是新的”。早在1844年,英国就在股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必须“充分和公允”(Fullandfair);而FairValue一词最早也是出现在西方的法律文献中,当时一般将其译为“公平价值”(刘浩、孙铮,2008);会计上作为术语译为“公允价值”使用,则是出现在FASB和IASB(其前身IASC)所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中,主要有金融工具、养老金及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等。但这时的使用是片面而谨慎的。直到2000年,FASB在其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7辑中,才正式阐述了公允价值概念,同时将公允价值称为会计计量的目标(Objective),并与第5辑谈到的五种计量属性进行了比较(五种计量属性分别是历史成本、现行或重置成本、现行市场价值、可实现净值或清算价值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指出五种计量属性的最终目的与公允价值相同,都是为了获得公允(Fair)的计价。作为计量目标提出的公允价值,具体的量化方法当时并没有明确,因而造成了会计实务中的困惑。直到2006年,FASB颁布了157号准则才有了具体的量化方法:市场价格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并重点讨论了收益现值法的应用技巧,从而暂时中止了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在可靠性与相关性之间互不兼容的激烈探讨。我国公允价值概念的使用也是几经反复。首次出现公允价值概念的是在1998年颁布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具体会计准则中,后因实际运行中出现很多公司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在2001年修订准则时被紧急叫停;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崛起,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取得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等效,同时参考我国现行环境,2006年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强调适度、谨慎地引人公允价值(其中具体准则中涉及公允价值的有18个)(刘玉廷,2007)。我国之所以谨慎或避免使用“公允价值”,是由于目前我国在运用公允价值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市场经济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在很多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取得,会计准则要求运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核算,会影响会计核算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二是关联交易影响了价格的公允性,尤其是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进行资产交换时(黄冰梅,2006)。从市场本身的发展看,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发育阶段,企业间的交易行为还不十分规范,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为此,公允价值难以形成,特别是国有企业相互之间的交易较多,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存在。此外,我国市场化程度不高,有些要素市场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正是由于这些情况,在会计准则制定中,我国对是否采用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要素的计量基础方面,不同于国际会计惯例的做法,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姜永德,2006)。这是公允价值在我国应用中的市场环境。
(二)公允价值的思想基础 众所周知,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提出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是由具体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是由抽象劳动创造的。正如马克思论述的那样,价值“不外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物”。随后马克思又将价值过渡到价格概念,推论出了价值与价格之间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并深入挖掘了价格形态与价值量在数量上不一致的现象,论述了商品中永恒的定律――价值规律:对于一般劳动产品,价值决定价格,人类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论述了价值向价格的转化问题阐述了重要的生产价格理论:价值向价格的转化有三种形式:其一是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其二是生产价格(市场价值)向市场价格的转化;其三是超过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向地租的转化。马克思的完全的劳动价值论就是价格决定的原理,所谓价格只不过是物质化在商品中的劳动的货币名称;所谓“完全”是指它应包括价值规律、生产价格理论和地租理论,是价格决定原理的有着内在逻辑联系的三个层面。通过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概述。很容易建立起劳动-价值-价格这样一组逻辑关系。概括地讲,价值规律就是要求商品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进行生产和交换的规律。在价值向价格转化的第二层面,生产价格理论“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由于竞争利润平均化,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由生产成本和平均利润决定;市场价格以生产价格(市场价值)为中心,由供求关系决定。”生产价格理论,使人们从理论走向了现实。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价值规律通过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和市场价格的波动来实现,最明显的特征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主要取决于由于竞争而引起的供求关系的变化。在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下(非垄断市场),市场竞争越充分,价值越能充分的外现,价格也就越公允。而在这种市场环境下的会计计量的公允性自然也就有了保障。这是长期以来影响我国会计工作者对公允价值进一步研究的思想基础。虽然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背景下的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为公允价值的确认提供了可能,但不同的政治体制、管理制度,对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会计核算方法却有着明显的影响,甚至出现理解上的分歧。
二、我国会计核算制度下的公允价值及与历史成本的关系
(一)会计核算制度下的公允价值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57号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市场交易者在有序交易中,销售资产收到的或转移负债支付的价格。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沿用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32)的定义: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尽管定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价值计量的公允目的仍然是―致的。无论是sFASl57中的“销售资产收到的或转移负债支付的价格”,还是我国基本准则中的“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内涵都是偏重于“对外”的价格,即价、税合计的全部金额。但在我国具体会计实务中(以一般纳税人为例),由于采用价税分开的会计核算制度,而且在确定资产对内的人账价值和资产处置中的账面价值时,也使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因此,其内涵在是否包含增值税的问题上就应该尽快明确。由于资产和负债(TheAsset or Liability)是会计计量的主要目标,所以就我国会计准则中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含否增值税的问题具体论述如下:假定我国的资本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
竞争是充分的,或者说市场是有效的,即价值的公允性能完全外现为脱手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资产在交易过程中的公允价值有两种内涵,一是对外交易的包含价外增值税的总成交金额;二是对内的资产入账的不含增值税的账面金额。作为交易中的对等,其相应的负债自然是包含价外增值税的总成交金额,原因一是负债并没有要求价税分开核算;二是这里并不讨论其现值的计量问题。这样的概念框架,给公允价值在具体准则中的使用留下了隐患,具体表现在: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的公允价值。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这句话用数学语言表示就是:支付补价方换人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本文略去了相关税费,因为讨论的重点是公允价值与价外增值税的关系,价内的税费对其不构成影响。该等式的目的是要确定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在我国价税分开核算背景下,作为资产成本的入账价值是不含价外增值税的,这是基本前提。在此前提下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也是不含增值税的,那么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含有增值税吗、支付的补价。结论很明显:都不含有增值税,否则该等式无法成立;同样的道理在收到补价方依然存在;如(表1)所示。
(2)债务重组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债务重组准则: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讲,重组过程产生的损益有两种:一是债务重组损益(即债权人让步形成的债务人收益)=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二是资产转让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在确定债务重组损益中,由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含有价外增值税,作为减项,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应含有增值税,否则,两者的价值就不同质,债务重组损益也就无法计算。然而,在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时,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则不再含有增值税,因为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含有增值税,否则,同样是价值取向的不同,其差额将无法确认为资产的转让损益。债务重组准则: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由于前文所述价、税分开的原因,这里的公允价值不含有价外增值税。但在确定债权重组损益时,由于重组债权的账酴额含有增值税,作为对等,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应含有增值税,否则,债权^让步形成的损益就无法确认。具体列示如(表2)。由上述可知,在我国会计准则框架内,公允价值的内涵是不确定的,即便是在同一具体准则内部,其内涵也存有明显不同,这不能不说是准则修订过程中的遗憾,同时也说明,不仅市场环境对公允价值有影响,而且国家的监管环境对公允价值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上述相关案例参见《公允价值含否增值税的二难选择》(孙富山,2008)。在讨论公允价值概念内涵的同时,永远有―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它同历史成本的关系。
(二)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IASC在1989年公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历史成本与历史收入概括为:资产的登记,按照其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是按照为了购置资产而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负债的登记,按照以债务为交换而收到款项的金额,或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所得税),按照在正常经营中为偿还债务将要支付的现金等价物的金额。即取得资源的原始交易价格。从IASC的定义可以看出:历史成本并不排斥公允价值――至少在初始计量时,取得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和公允价值是一致的,因为它同样是市场交易各方承认和接受的价格。不同的是,对历史成本会计来讲,不涉及后续计量,资产和负债一直是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反映,直至出售或清偿,而公允价值会计除了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外,还要进行后续计量,一直以来,正是后续计量中的可靠性问题,成为公允价值会计推广使用的最大障碍。这里涉及了两组概念: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历史成本会计和公允价值会计。对于两组概念的区别和联系笔者有如下的看法:首先,应该树立独立研究观念,就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定义分析,二者高度趋同,都是为了获得公允(Fair)的计价,只是在时间跨度上分属不同的期间,假定经济环境和监管环境不发生改变,过去的“历史成本”应该依然是今天的“公允价值”。其次,由历史成本会计到公允价值会计,应该是会计反映观念的一种变革。由静态的反映观发展到动态反映观,是会计决策有用性的内在要求,是理财决策的需求,它与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定义本身无关,其实质是会计适应环境变化自身调整的结果。就像物价变动会计中的历史成本、现行成本一样都要随物价指数调整,根本目的都是要随环境的变化,反映报告期真实有用的信息。因此,就上述意义而言,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的定义是一致的,需要重点讨论和关注的应是环境要素的变化程度和趋势。就我国当今的物价指数而言,公允价值会计仅调整后续计量就能够满足决策的需求。
三、有效市场假设与公允价值
(一)有效市场假定的提出
会计假设是指对某些未被确切认识的会计现象,根据客观的正常情况或趋势,所作的合乎事理的判断,而形成的一系列构成会计思想基础的公理或假定。实践证明,会计假设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条件下,会计研究人员根据有限的事实、在充分观察的基础上概括出的抽象判断。既然环境决定假设,那么也必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补充、修订。有效市场假设,是由美国芝加哥大学财务学家尤金・法默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其主要内容是,在一个充满信息交流和信息竞争的社会里,一个特定的信息能够在金融投资市场上迅即被投资者知晓,随后,金融产品投资市场的竞争将会驱使金融产品价格充分且及时反映该组信息,从而使得投资者根据该组信息所进行的交易不存在非正常报酬,而只能赚取风险调整的平均市场报酬。只要市场充分反映了现有的全部信息,市场价格就代表着证券的真实价值,这样的市场就称为有效市场。
(二)有效市场假定与公允价值
有效市场假定的早期研究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方面,对于会计信息的影响研究一直很少,我想这可能与会计计量一直以历史成本为主有关,因为资本市场对反应有内在的“即时”要求,而会计在过去则没有,对于会计方面的研究,也仅限于不同的会计方法是否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方面。然而当前随着新的国内、国际会计环境的改变,公允价值会计主导地位的确立,公允价值会计的动态反映观对初始和后续计量都提出了即时的公允要求。财务会计之所以由原来的一体化到后来形成两个独立的分支,也体现了商品货币经济、市场化经济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正是在发达市场经济基础上,会计准则中逐渐融入了财务理念和方法,使得财务和
会计在一定领域、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重叠、趋同(栾富贵,2008)。而正是这种趋同,“又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管理性质,更加体现了决策有用的目标”(王正德,1986)。有鉴于此,是否可以考虑将资本市场中的有效假设移植到生产要素市场,进而反映到会计的公允价值中。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然确立、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基本建成,按照学者对我国理财环境的分析,次强式有效的资金市场已经形成。而资金市场有效恰恰是生产要素市场有效发展的高级阶段,因此,确立会计计量前提―有效市场假设,已成为会计理论发展的必然选择。因为,只有在有效的市场上,会计计量的公允性才能得以体现。现行流转税制中,在视同销售产品没有价格或者有价格而税务机关认为偏低情况下,其计税价格之所以按以下顺序调整。即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也从侧面说明我国监管部门认为目前的市场是基本健全和有效的。
公允价值概念范文5
1.公允价值概述
1.1公允价值概念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这就使得人员对公允价值的关注度开始提升,人们渴望了解公允价值的要求日益增强。所谓的公允价值,其概念相对模糊,针对其定义也较多,其在概念上虽然看上去较为简单,但是其所包含的内容较广,这就使得对其的理解具有一定的难度。在国际上,对于公允价值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很多的国家都依据自身的发展状况,得出了不同的公允价值定义,而就我国的发展状况来说,我国在年来,也对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在我国的相关文献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双方自愿在熟悉情况的前提下,展开交易的金额就是公允价值。我国的公允价值在定义时是以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因此,与国际会计准则有着一定的相似性。我国新型的企业在对公允价值进行定义的时候,也最大限度的体现出了公允价值中的公允这一特性。这就表示,我国的发展逐渐与世界的发展相接轨,我国的政府也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会计信息的准确度做出了一定的尝试和努力。
1.2公允价值概念的特点
公允价值的本质属性就是价值,并不是所谓的价格,所以市场价格只是其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公允价值更加的复杂,其在各国研究机构中都有着不同的定义,在经过总结和分析后,得出公允价值概念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公允价值是通过交易来实现的。在公平交易中,公允价值得以实现,双方在清楚了解交易状况的前提下,自愿的进行交易,而且用来进行交易的金额也是双方所认可的。如果实在强迫的情况下,或者是双方并不了解交易情况的前提下,所提出的金额,就不能够被当做是公允价值。
(2)公允计量所选择的对象一般都具有全面性的特点。这也就是说,公允价值不仅是资产公允价值,也是负债公允价值,在负债和资产中,都存在公允价值。
(3)公允价值的实现市场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公允价值的形成不需要特定的市场条件,其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都能够生成,只要是公平自愿的交易,无论在何种形式的市场中,公允价值都会实现,这也就表明公允价值其实本身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较小。
2.公允价值与会计信息可靠性要求的关系分析
2.1公允价值定义与会计信息可靠性关系的分析
就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来说,企业在实际发生交易行为的情况下,需要根据会计计量报告对交易情况进行确切的反应,并要求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换句话说,就是要保障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就公允价值与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定义来说,两者有着一定的共同性,公允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
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需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资产的交换以及进行债务资金的计量。开展交易的同时,需要对各种计量要素以及相关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公允价值所提供的信息在一定意义上讲,其在可靠性上要比历史成本信息强,历史成本信息在确认的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一种静态确认的方式,在交易信息确认之后,就不允许再进行更改。历史成本信息的这种静态确认方式,使得其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无法真实的反映出各个计量要素。因此,公允价值需要采取的确认方式应该为动态确认,这样的确认方式能够使得其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够有效的保障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就公允价值的定义来看,其具有随行情变化而变化的特点。
就目前来说,各相关学者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一直争论不休,很多的学者认为,公允价值在计量上并不是单一的,其具有一定的复合性。他们认为公允价值与其他的计量属性之间有着一定的不同,其在计量属性的表现上并不明显。一般来说,公允价值主要针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工作,而历史成本就只是公允价值的一种变现形式,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计量属性表现形式的不同,公允价值计量的最终结果就是保障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总的来说,就公允价值与会计信息可靠性要求的关系上来分析,公允价值能够充分的符合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其能够为会计信息提供更加可靠的保证,保障会计信息利用者可以利用到完整的会计信息。
2.2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会计信息可靠性要求的关系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也得到了技术性的突破,公允价值也在世界范围之内得到了认同,就所颁布的会计准则以及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在公允价值体系下,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可靠性。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主要包括市价法以及现值法,这两种方法的应用都是以市场为基础,而就市场的特点来看,市场价格通常处于公开的状态,在市场中也能够轻松的获取到相关的资金使用信息,因此,市价法的应用较为广泛,并且其提供的会计信息也更加的可靠。
为了能够使得现值法的应用有据可依,SFAC7被提出和确立,在SFAC7被确立后,公允价值现值法应用的不确定性得到了控制,其在实际的应用中,更加的具有稳定性。
我国在引入公允价值时秉持的谨慎态度也是公允价值可靠性的保证。新准则体系在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中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SFAC7的突破了阻碍公允价值应用的现值计量难题,为公允价值的可靠性提供了保证。
公允价值概念范文6
财政部于1999年6月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施行。然而该准则仅施行了一年左右,就出现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易业务来操纵企业利润的现象,因此财政部又于2001年1月对其进行了修订,并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财政部再次《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替代了原有准则,已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财政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准则进行了三次大的调整,该项准则的变迁,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立完善的渐进过程。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准则调整前后的对比
2001年修改的准则规定非货币易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得确认损益,即使涉及补价,也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该准则虽然简化了1999年准则核算前对资产性质界定的程序,尤其对堵住企业利用非货币易业务进行会计造假的漏洞,提高会计报表数据的可信度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该准则否定了非货币易除了补价之外客观上也存在交换损益问题。
2006年的新准则与旧准则的最大不同在于引入了“商业实质”概念,并规定主要以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时间以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显著不同为标准,因此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并大量依赖会计师的职业判断。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方能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不论是否收到了补价,都只能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得确认损益。虽然新准则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且符合国际惯例,操作也更简单,对不符合条件交换的要求甚至更加严格和谨慎,体现了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发展的统一要求。但是,新准则的条款规定十分原则化,首先使得会计人员在具体会计实务中,容易对该准则中 “公允价值”的概念产生理解歧义;其次,新准则对于换入资产成本及涉及补价情况下损益确认的规定也不够简单清晰。笔者拟通过举例方式对新准则的概念和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加深我们对新准则的理解和运用。
二、新准则的应用
新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在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为了更加直观,笔者将准则第三条规定转换为如下等式:
1.换入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将准则第七条规定转换为如下等式:
3.支付补价的当期损益=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
4.收到补价的当期损益=(换入资产成本+补价)-(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情况下,换入资产成本的确认。
从字面上理解,公式1.中的“公允价值”只有换出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两种理解,但经过仔细分析,会发现“公允价值”有三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情况: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没有发生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等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时,“公允价值”不论作何理解均不会产生问题;第二种情况: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对于收到补价一方,公允价值应当等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第三种情况: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对于支付补价一方,公允价值应当等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在第二、三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概念内涵是完全不同的,作为非常严谨的会计准则,意思表达应当尽量规范。再进一步分析,还可以发现,在第二种情况下,“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等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在第三种情况下,“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其实也等于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论是否存在交换补价,换入资产成本始终为:
换入资产成本=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将上式转换为文字,可以表述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情况下,换入资产成本和交换损益确认的应用举例。
现在来看以下范例:甲公司以其拥有的厂房与乙公司拥有的公务车辆进行交换,其中甲公司厂房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公允价值250万元,不动产转让营业税率5%(假设无附加税费);乙公司车辆账面原值250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公允价值24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价10万元,假设车辆未产生相关税费。
首先,根据新准则第二条对以上业务是否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认定。由于双方交换的是不同用途的非货币性资产,而且: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0÷250=4%
因此,可以判定本例交易事项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其次,笔者对该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进行判断,以确定用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计价基础。
由于房屋属于生产资料,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期间长,而公务车辆属消费用品,由于自然属性的限制,产生现金流量的期间明显更短,二者交换的目的分别在于生产和消费,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上显然有着显著的不同。因此,笔者认定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