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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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范文1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范文2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收管理

(一)管理模式

1、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实行“信息比对、项目管理、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地税机关根据房地产业的特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通过信息采集、比对分析及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手段,对项目从立项到销售完毕整个过程进行税收管理。

2、建筑业税收管理实行“信息比对、分类管理、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地税机关根据建筑业特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以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通过信息采集、比对分析及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手段,从项目立项到工程完工整个过程进行税收管理。

3、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实行“进驻征收、信息共享、各税统征、先税后证”的管理模式,地税机关在各级房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地税征收窗口,负责办理对个人转让或承受房产应征、免各项涉税事宜,对未办理免税手续和缴纳应征税款的,房产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发票管理

1、房地产业

凡在我市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必须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使用其他票据无效。办理权属登记和变更权属时,必须出具与合同或协议金额相符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对不能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全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和变更登记。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预售开发产品的,在分期收款环节,一律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在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在发票票面栏次中注明“所属项目名称”、“面积”、“单价”及“分期收款金额比例”等项内容。

对查实征收企业实行自开发票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发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由其自行开具发票,并建立发票台账,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定期进行检查。

对核定征收企业实行代开发票管理。企业开具发票时,由开票人员将《商品房销售合同》及《房源平面图》予以比对确认,并在纳税人申报缴税后开具发票。

对偶然或临时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以及外埠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凭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对所购不动产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或集中设置的征收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2、建筑业

纳税人在我市从事建筑业取得工程收入时,必须凭《建筑业统一发票》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要注明所属工程项目的名称、款项来源等。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收取工程款的,地税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本市范围内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凭《建筑业统一发票》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查实征收企业实行自开票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发售《建筑业统一发票》,由其自行开具发票,并建立发票台账,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定期进行检查。

对实行核定征收、外来施工的企业采取由地税代开发票的管理办法,并在开票时缴纳各项税款。

对偶然发生的建筑业劳务,发生应税行为时,凭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或集中设置的征收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二、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严格处罚

(一)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或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处罚,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所处罚款按照上限执行。

(二)对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行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严格处罚。

四、部门协作

为加强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下述市、县两级部门必须与同级地税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发改委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房地产业、建筑业项目的立项批复信息;规划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国土资源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发放信息和土地整理项目的管理信息;交通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道路、桥涵等工程项目的管理信息;财政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农田开发项目的管理信息;水务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信息。

建设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同时要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范文3

情形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三: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情形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情形五: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发票。

情形六: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形七: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情形八:保险公司代保险人汇总开费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人汇总代开”字样。

情形九: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情形十: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温馨提示:

新增了“代办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要求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方面避免了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发票的“销售”形式掩盖了服务的实质,另一方面通过对这类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方便了退税管理。

 02 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温馨提示:

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范文4

建设部第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对施工分包定义如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要求总包单位将累计实际发生的施工分包成本纳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计算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并将施工分包价款纳入总包单位合同总收入,计算确认当期合同收入。

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的相关探讨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要求总包单位将施工分包价款纳入总包单位合同总收入计算确认当期合同收入的规定值得商榷。

(一)施工分包价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 虽然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不能改变施工分包价款的代收代付性质。施工分包价款于分包工程发包人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即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和安全标准、造价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面前是完全透明、公开的,施工分包价款的代收代付性质十分明显。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对收入的定义是: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施工分包价款,分包工程发包人收取后必须支付给分包工程承包人,仅涉及其债权债务的变动,不会导致其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二)纳税人的营业额不包括施工分包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纳税人的营业额不包括施工分包价款。总承包人不是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纳税人,也不是分包工程营业税的唯一法定扣缴义务人。但是,2009年1月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总承包人的扣缴义务未再作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中部分省、市、自治区的税务主管部门,如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也允许分包工程承包人凭分包合同自行缴纳营业税,并向总承包人开具分包发票,然后由总承包人凭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和分包发票复印件到税务主管部门开具总包发票。所以,施工分包价款只能列作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营业额,分包工程承包人才是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纳税人。总承包人不是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纳税人,也不是分包工程营业税的唯一法定扣缴义务人。

(三)相关法规限制了工程转包行为 《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分包管理办法》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营业税扣除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改为“建筑工程分包”。也就是说,纳税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不能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转包价款。

(四)将施工分包价款纳入总包单位合同总收入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征将施工分包价款纳入总包单位合同总收入,不便于保障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目前,建筑市场上仍然存在部分会计核算欠规范、账册不健全的建筑企业,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对其应交企业所得税一般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或工程发票开具金额的一定比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将施工分包价款纳入总包单位合同总收入,容易导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包单位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管理混乱,不便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工程不能列入施工分包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文《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对由总机构直接管理、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的税务管理要点摘录如下:

所以,以法人总机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后,由非法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与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体系有关,不能列入施工分包行为。

三、施工分包业务核算设想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针对施工分包行为,总包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账户下单独反映累计实际发生的施工分包成本的同时,在“工程结算”账户下反映施工分包价款,在工程竣工交付、办理决算后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账户余额对冲结平,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充分披露。

[例]2011年1月,宏远建筑公司承接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合同总收入8000万元,其中水电安装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大地建筑公司施工。宏远公司自营工程的合同收入6000万元,分别为人工费1800万元、材料费3322万元、机械使用费150万元、其他直接费80万元、间接经费100万元、计划利润300万元、专项基金5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98万元,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为5082万元,分别为人工费1700万元、材料费3122万元、机械使用费120万元、其他直接费60万元、间接经费80万元。

大地公司分包工程的合同收入2000万元,分别为人工费800万元、材料费954万元、机械使用费20万元、其他直接费30万元、间接经费40万元、计划利润80万元、专项基金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66万元,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为1720万元,分别为人工费750万元、材料费900万元、机械使用费15万元、其他直接费25万元、间接经费30万元。

为简便起见,假设该工程于2011年11月按期竣工交付并办理了工程决算,大地公司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其自行缴纳,未由宏远公司代扣代缴。宏远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支付为完成自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1700

工程施工——材料费 3122

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120

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60

工程施工——间接经费 80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5082

(2)按月向建设单位申报已完工作量,办理工程结(决)算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8000

贷:工程结算 8000

(3)与大地公司办理分包工程的结(决)算

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2000

贷:应付账款——大地公司 2000

(4)向大地公司支付施工分包价款

借:应付账款——大地公司 2000

贷:银行存款等 2000

(5)确认自营工程的收入、费用和毛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82

工程施工——毛利 918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6)计提自营工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3%税率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98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180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税12.6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5.4

(7)将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账户余额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8000

贷:工程施工——人工费 1700

工程施工——材料费 3122

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120

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60

工程施工——间接经费 80

工程施工——毛利 918

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2000

(8)缴纳自营工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180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税12.6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5.4

贷:银行存款 198

大地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为完成分包工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750

工程施工——材料费 900

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15

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25

工程施工——间接经费 30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1720

(2)按月向宏远公司、建设单位申报已完工作量,办理工程结(决)算

借:应收账款——宏远公司 2000

贷:工程结算 2000

(3)确认分包工程的收入、费用和毛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20

工程施工——毛利 2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4)计提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6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60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税 4.2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1.8

(5)将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账户余额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2000

贷:工程施工——人工费 750

工程施工——材料费 900

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15

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25

工程施工——间接经费 30

工程施工——毛利 280

(6)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60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税 4.2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1.8

贷:银行存款 66

期末,宏远公司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本施工分包业务作出充分披露。

另,劳务作业分包的总承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493号文《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精神、参照专业工程分包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铁路建设;甲供材料;会计;税务问题

我国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为保证最终的铁路工程质量,并且有效控制工程资金投入,要求在进行铁路建设时,即使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包含了甲供材料价款,也一定要由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但是由于国家现在对于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缺乏相关规定,从而造成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企业的营业税金的计算问题,下面笔者就对在铁路建设项目中,“甲供材料”怎样进行税金计算展开分析与探讨。

一、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甲供材料如何采取会计处理方法的问题,我们可以就一个案例进行分析。铁道部批准某新建铁路项目总概算为600亿元,其中甲供材料费用大约50亿元,由10家国有大型施工企业承建。每类甲供材料一般都是一次招标、分次购进、按月结算。如某月甲供材料供应商向建设单位结算价款1000万元,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非常明确:

借:工程物资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但建设单位将甲供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时,实务中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1.建设单位直接计入建设成本

借:在建工程--建筑安装 1000万元 贷:工程物资1000万元

采用这种会计处理的理由是:建设单位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材料提供给施工单位使用,并使用在自己的工程,所以在材料发出时就应计入工程成本。

2.建设单位作为支付(或扣除)施工单位价款

借:预付账款—XX施工单位 1000万元 (或:应付账款-- XX施工单位 10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1000万元

采用这种会计处理的理由是:建设单位认为,自己是以实物的形式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或者认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已经包含甲供材料价款,自己只是为了卡控质量而替施工单位购买材料,就应该扣除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

对于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我国相关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会计处理时,有些企业会采用第一种方法,有些也会采取第二种,所以,只要可以为第三方提供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这些方法都是能够使用的。但根据铁道部规定,铁路建设中甲供材料没有直接列支渠道,应通过验工计价方式计人工程成本。因此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总承包价款包含了甲供材料款,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以验工计价方式将甲供材料逐渐计入工程成本。综上所述,铁路建设单位一般应采取第二种方式核算。

二、甲供材料营业税征收的规定

我国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16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部分第13条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但各省(市)为了省事或者为了杜绝甲供材料漏税的现象,没有一个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出具体名单。因此无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如何结算,甲供材料都被划入施工单位的营业额征税范围。

三、甲供材料发票开具及使用的问题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所以,在包含甲供材料的建设项目中,施工企业不得开具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甲供材料的发票,只允许开具实际营业额的建安发票。针对以上这些,施工企业一定要严格执行合同备案制度以及项目登记制度,而且在纳税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出具甲供材料的相关证明,在税务人员核实确认以后才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并按总价纳税。

从上述规定来看,采用第一种核算方法时,施工单位按照扣除甲供材料费用后的价款出具发票。采用第二种核算方法时,施工单位应按照包含甲供材料费用在内的价款出具发票。但无论那种核算方法,施工单位都应按照总承包价缴纳营业税,要想不重复缴纳甲供材料营业税,就要依据财税[2003]16号第三部分第13条规定与省级地税局沟通协调。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还有一个问题。由于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发票上的客户名称肯定是建设单位名称,而且在建设单位入账,施工单位无法取得发票等原始资料,进入成本的依据就看似不足。其实原《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初稿)》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因此,施工单位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购买甲供材料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证明复印件也应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参考文献:

[1]张莉平:铁路建设单位甲供材料的会计与税金计算[J].河南科技:上半月,2009,12(10):45--46.

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范文6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持续、健康、深入开展,强化税收征管,促进财政增收,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县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年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依托综合治税网络,拓宽综合治税领域和渠道,突出信息采集和分析利用两个重点,加强考核和督导,地方税源管控力度明显加大。全县38个部门提供各类涉税信息31887条,新增税务登记1107户,实现税款9214万元,涉税信息采集量位居全市前列。

当前,我县正处在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和完成“三年倍增计划”的攻坚阶段。全县税源结构和税收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税源多样性、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更加明显,地方税源点多面广、零星分散的现状更加突出。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立足实际,把社会综合治税作为加强财源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明确责任义务,完善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共享和税收代征、协助控管等职责,切实推动综合治税工作深入开展、提质增效。

二、进一步突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重点

(一)突出对重点行业的控管

1、建筑和房地产业。继续强化对外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力度,着力做好外来经营单位登记备案制度,对所有外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办理法人工商登记,并按规定在我县申报缴纳相关税收。住建、房产、国土等部门要从行业准入、施工管理、土地招拍挂等方面与税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制定落实相关管理办法,对非我县注册的法人企业、未在我县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不得参与建设竞标、不予颁发许可证,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工手续、不供应土地。住建部门、税务部门要密切联系,认真调研,建立健全建筑业基准计税价格制度,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税收征管。在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实行“税收前置审查”措施,对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完税证明的,不予通过验收。交通运输、公路、住建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互动信息,及时将涉及我县道路、桥梁等交通工程项目信息传递地税部门,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涉路工程税收控管工作。

发挥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物业管理等组织的协税护税职能,重点抓好装饰装修、城市建设等建筑业税收管理,建立装饰装修业务登记管理和信息传递单制度,切实规范行业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要加大对专业化市场企业不动产销售环节和土地使用权、房产交易等诸多环节的税收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不留死角;要加强与住建、房管、物价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在全县推广应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和涉税房产价格鉴定系统,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评估和涉税房产价格认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房地产业计价税收征管机制,解决纳税人低报交易价格问题,减少税收流失。

税务部门要严格规范房地产初始登记行为,与住建、房管等部门强化联系,参照商品房预售许可、销售合同备案等涉税信息,充分运用评估计价等手段实行综合管控,切实执行“先税后证”制度,住建、房管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凡无“初始登记完税证明”的,一律不予登记。

2、交通运输业。对物流和运输企业,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自开票纳税人的各项规定,通过货物运输管理软件强化信息比对,进一步规范税收控管。对社会零散及挂靠车辆,委托车辆营运管理部门在车辆年审时代征营业税等各项税收,切实加强税收管理。

3、商贸流通业。对大型商场(超市)、专卖(酒、服装、家电等)、机动车销售、成品油等商贸流通行业加强税收管理。商务、流通、经信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财政部门对补贴性质的消费项目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互动制度;税务部门要采取推广税控装置、委托代征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商贸流通行业税收控管。

4、特色产业(石材、石膏、金银花、手套、罐头)。对独具地域特色的“五大产业集群”,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具体统筹,研究制定综合管控措施,切实提升特色产业税收贡献。

5、采矿业。监察、国土、安监、环保、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采矿业各项管理规定,许可证件年审、变更等须严格执行“税收前置”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不予年审或变更。

6、住宿餐饮和娱乐业。公安、文化执法部门要建立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定期传递住宿、网吧、KTV等特殊行业的监控信息,强化行业监管。

7、高收入行业。房管、交警等部门完善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互通,定期传递购置豪华住房、豪华车辆等涉及高收入人群的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认真甄别,严格管理,努力提升高收入行业管控质量。

8、教育卫生、行政事业。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传递,非公办教育(培训)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使用税务监制发票;监察部门牵头,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全程参与“收支两条线”检查活动,防范行政事业单位涉税风险。

9、其他行业。工商、民政、人民银行、银监局、公安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加强对资金互助组织、投资咨询公司、合作社、担保、拍卖等新型经济形态的税收管理;工商、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吊销、注销、破产企业信息与税务部门的传递,破产清算须有税务部门参与;对拍卖变卖环节的税收,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和拍卖机构的协调配合,制定落实拍卖环节代征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做到应征不漏、应收尽收。

(二)突出对重点领域的控管

1、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商部门要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将产业链中研发、营销、物流、仓储、装卸搬运、售后服务等属于第三产业的环节分离出来,成立独立运营的专业公司,从源头上进行控管。税务部门要对分离企业在税种税款等计算口径上进行严格监督,加大征管力度,防止税收流失。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分离过程中会计核算环节的监督,确保账实相符,严防违规操作。

2、重大建设项目。发改、重点办、住建等部门强化涉税信息向税务部门的传递,及时沟通。税务部门要依托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加强对拆迁、基础配套设施、设备安装、跨境交通建设等施工项目、监理业务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升征管质效。

3、股权变更。税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股权变更税收前置工作机制,实行先完税、后变更工商登记制度。工商部门须将《股权变更完税证明》载入相关档案,对未能提供《股权变更完税证明》的,不得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对我县境外上市的企业,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股权转让信息传递制度,及时核对信息,跟踪管理;司法、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对明显有股权转让税收而不申报缴纳、不代扣代缴的,应依法追缴、查办。

4、销售不动产。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制度,房管、住建、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须将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载入相关档案,对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证件发放手续。

5、无形资产交易。严格实行税收前置制度,工商、国土、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须将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载入相关档案,对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证件发放手续。

6、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严格实行税收前置制度,国土、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须将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载入相关档案,对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证件发放手续。

7、财务会计监督。财政部门牵头,联合税务部门加强对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规范财务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促进会计从业质量不断提升,切实夯实财务类税源基础,壮大地方财源。

8、金融信贷。人民银行牵头,联合税务、金融部门加强对信贷资产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托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立税务户籍信息、财务数据信息交换查询制度,规范税银信息互动机制,维护金融资产安全运行。按照税收法律规定,金融部门在银行账户中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金融部门对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冻结、扣缴等决定认真执行。

9、电力供应。经信部门牵头,联合供电、税务部门研究加强对涉税工业用电项目的跟踪管理措施,对工业用电项目,确保用电户名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申请新开立用电户头的,必须持我县注册且经税务部门相关系统验证的税务登记证件。要认真贯彻各项“以电控税”措施,按照规定事项向税务等部门传递相关用电数据。

10、发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按照有关规定领购、使用、索取、填开、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发票及税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款。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税前扣除。从起,对取得的税务发票必须先经过查询,确认是正常发票后才能报销入账。经查询鉴别为正常发票的,由财会人员接收发票,应作“已验证”标记,按照正常的财务管理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方自行到原开票方换票或索取真票,或请税务部门按规定协助各单位取得真实发票。同时,各单位财会人员有义务对取得的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分别报送县国税局、地税局,也可进行举报。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开展经常性地联合执法检查,规范和整治发票管理秩序,国税部门要向地税部门定期传递发票代开信息。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人员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①、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

②、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

③、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

④、伪造、作废发票;

⑤、其他不符合税务政策法规规定的发票(如使用非劳务发生地发票等)。

结算下列款项,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微机发票:

①、预付或结算建筑安装、项目工程等款项应索取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②、购买房屋、土地等行为应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11、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将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项目。审计部门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应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入库。

12、房租租赁。房管、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从行业管理、社会治安、市场监管、税收管理等方面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抓住租赁备案等关键节点,实施税收综合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

(三)突出对重点税种的控管

1、资源税。财政、国土、电力、公安、水利、住建、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炸药(导爆索)控税”、“产量远程监控”、“产能核定”等管理措施,实现对资源税的精细、有效控管。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建筑等行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资源税法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规范资源税征管链条,防止税收流失。

2、车船税。公安交警、农机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联系,通过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及时提供车辆登记、营运证办理等信息,强化源头信息掌控。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施《车船税法》,做好投保车辆代收代缴工作。税务、公安交警要强化协作,研究制定联合审核制度,在车辆办理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对没有依法纳税或无纳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即时予以代收代缴。

3、城镇土地使用税。地税部门应加强与国土、房产、拍卖行、镇(街道、管委会)、村居(社区)等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针对不同应税土地,可采取委托代征等适当的征管措施。国土部门要通过综合治税平台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发证等信息(含电子信息),提供专业测绘支持,协助地税部门加强土地使用税征管。

4、耕地占用税、契税。严格落实税收前置制度,国土、房管、地税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须将完税凭证(复印件)载入国土部门相关当事人档案,对不能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5、城建税及附加。国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缴信息交换机制,互通信息,国税部门要向地税部门传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生产性出口企业免抵退税审批信息等涉及附加税费控管的数据,地税部门要定期开展附加税费比对核查,实施跟踪问效,切实提升附加税费控管水平。

6、企业所得税。国地税部门要密切协作,统一企业所得税控管口径,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标准要规范统一。

7、其他税种。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税源情况,依法对零星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和协助控管,对易漏难管的个体类税收,探索“社会化管理”路径,委托相关部门、镇(街道、开发区)等代收代缴,从源头上对“征收难”的小税种进行有效管控。各有关涉税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税收保障责任与协税护税义务,发挥好各自职能优势和工作特点,全力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委托代征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代征税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税率,严格保障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突出对信息采集的管理

1、完善协作制度。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县政府专网全面、准确、及时提供涉税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源控管工作。建立县级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镇(街道、开发区)也要建立部门协调协作会议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要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征制度,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保障体系。

2、建立传递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搭建跨部门联动工作平台,推动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推进。县政府依托政务审批中心业务工作系统,按照“税收前置”“先税后证(审)”工作思路进行改造升级,将经济事务管理部门的业务自动推送到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建立联防联控的自动运行体系。

3、推进一体化管理。积极推行房地产税费、市场税收、二手房综合税费、出租房屋税收一体化管理模式,通过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措施,做好联合审核、督办提示等工作,强化税源监控。

三、进一步强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督导考核

(一)细化考核内容。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考核奖惩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及内容,研究出台对部门、镇(街道、开发区)的考核奖惩办法,更好地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