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业的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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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从业的要求

证券公司从业的要求范文1

关键词:证券公司 会计信息失真 探讨

一、引言

证券公司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证券行业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尤为重要。目前相关会计文献对会计信息的定义各有不同,从经济学角度看,会计信息是关于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的信息,是会计正确核算的综合反映。从管理学角度看,会计信息是会计管理活动的直接结果。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会计信息是指证券公司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证券行业监管规定加工和处理后的会计数据和其他会计资料,其目的是帮助证券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用会计信息合理决策。

二、证券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概述

纵观会计发展历程,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始终存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会计信息质量标准均给予了较高关注,综合它们的观点,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两者都着重考虑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2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阐述了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以下观点:(1)认为真实性与可核性、中立性等共同构成会计信息的可靠性;(2)认为真实性就是一项数值或说明,符合它反映的现象。(3)将“可靠性”列为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特征,将可靠性描述为“确保信息能免于错误和偏差,并能忠实地反映它所意欲反映的现实或状况”。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没有正面阐述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观点,但其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将“真实反映”作为“可靠性”质量特征的首要内容,认为会计信息在反映交易或事项时必须真实客观,多数会计信息可能存在未真实反映所要反映情况的风险。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也未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给予定义。基于以上介绍,本文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国内外会计准则都要求会计信息具有真实性,但对真实性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2)不同的会计准则都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的质量特征相联系,而对可靠性的要求必须首先是真实的。因此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不能通过量化标准来界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必须和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则相联系,“真实性”的首要目的是提供决策者可靠的信息帮助其正确决策。因此,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是指没有依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证券行业监管的要求,对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没有达到合法性真实以帮助决策者正确决策的要求。

三、证券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一)证券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分类

证券市场相较于其他要素市场,信息流动更为频繁。证券公司受到监管机构、资本市场和社会公众等多重监督,行业内监管规定相对较多,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规范。因此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特征较为符合吴联生教授《会计信息失真的“三分法”理论框架与证据》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分类。按照会计信息三分法的分类,证券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分为规则性失真、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三类。规则性失真认为会计规则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与协调的结果,由于会计准则的制定者认识存在一定偏差,因此按照会计准则要求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本身就存在失真;违规性失真认为会计信息是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分配和考核经营者业绩的依据,经营者为了使自己受益可能存在违背已有会计准则而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认为会计准则执行人由于本身认识的有限性在理解和实施中存在错误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基于上述分类,证券会计信息失真表现为:会计准则中引入的公允价值计量导致证券自营业务在计量和记录中利用证券公允价值变动调节当期损益的现象;证券公司任意变更或使用不恰当的会计估计对投行业务中承销或包销的证券进行确认;高管人员虚构或掩饰交易事实形成账外经营、隐匿资产或负债等。

(二)证券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1.内部控制环境薄弱。虽然我国证券公司根据证监会监管要求,基本建立了现代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形式上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但由于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过于集中,造成股东会多为内部董事和经营层所控制,因此董事会和监事会监控作用严重弱化,各内部机构之间不能相互制衡,公司高管人员的效用目标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完全一致,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操纵公司会计政策,虚构和掩饰公司会计信息。

2.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局限性。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对会计信息质量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它是公司会计工作的依据,另一方面会计准则剩余选择权以及规范的不完整性使得证券公司操作会计信息成为可能。特别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影响公司损益,其会计准则的使用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极为敏感。此外,2012年券商创新大会后,行业内创新业务得到大力推进,从原来融资融券到转融通,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创新业务的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规范出台不及时,由此依据准则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受到挑战。

3.会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不高。会计工作是以会计人员为主体的经济管理工作。特别是资本市场充斥着大量信息,市场行情变化莫测,证券行业风险较高,市场出现的创新工具日新月异,这些交易和事项都要求证券公司会计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素养,以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帮助证券行业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但证券公司会计人员流动性较大,年龄结构不合理,因自身素质和技能问题可能发生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操作性、原理性的错误,将无可避免地使证券公司的会计信息出现不实情况。

四、证券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薄弱的内部控制环境与违规性会计信息失真有很大关系,而内部控制环境又受到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影响。我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仍存在国有股和法人股相对集中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大股东操纵公司控制权、形成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在继续推进国有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小股东利益机制建设的基础上,应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监事会建设和建立经理人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措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切实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加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人数占比,制衡大股东在董事会控制权,并有效监督经理人,建立健全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的机制,制定有效的独立董事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限制独立董事兼职,提高独立董事专业能力和行业化。加强监事会建设,加强内部监督,通过合理设计监事会结构,以独立监事、中小股东代表、职工代表为主体,加强监事会独立性,强化监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作用,完善内部会计监督体系,提高审计委员会的发言权。建立有效的经理人激励和约束机制,我国目前还不具备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尤其证券行业对经理人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养都要求较高,建立经理人合理有效的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多角度的评价标准并强化经理人职责和相应问责机制,以降低经理人操纵会计政策的动机,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二)完善法规、会计准则和证券行业监管规定

法规和规则的不健全与规则性会计信息失真密切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是会计规范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会计实务的技术要求。但已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和会计准则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有些规则多做原则性阐述,缺乏实际操作性。特别证券行业创新工具层出不穷,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太过笼统。虽然证监会根据证券行业已出台了一系列会计操作的具体规范,但为防范规则性会计信息失真,证监会和财政部应根据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特别是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范。此外,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完善健全也离不开有效的执行,应加大监管机构和社会对证券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监督力度。证监会、财政部针对证券行业会计信息应出台更为严厉的管制政策,加强核查和问责,从制度上提高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成本。

(三)提高会计人员从业素质

会计从业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生产者,与行为性会计信息失真密切相关。证券公司应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培训,建立定期内外部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再教育,树立会计人员终生学习的思维,加强会计人员的实践训练,进一步提高并巩固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特别是强化会计人员法规意识,通过不断的警示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观念,结合考核制度建立职责明确、赏罚得当的激励机制,激发会计人员提高自己业务素质的热情。同时,应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稽核审计,保持并扩大内部审计的覆盖面,及时纠正会计人员执业问题,建立问责制度。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证券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越来越被监管机构、证券市场和经营者等各利益相关者所重视。因此,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不仅是市场监管的内在需要,也是证券公司本身发展的需要。认识证券会计信息失真的分类和原因,采取有效的方法防范和管理会计信息失真,保证证券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维护证券市场发展和金融秩序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Z

参考文献:

证券公司从业的要求范文2

一证券经纪人的界定

最新颁布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首次对对证券经纪人的概念做了界定。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此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经纪人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关系。第二,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过程中证券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一些服务,但法律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雇佣证券经纪人来开展证券业务,而是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经营方式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做证券经纪人。第三,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首先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其次,要和证券公司签定委托合同,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来开展业务,不能超越授权。

从目前市场实际状况看,证券经纪人就是在证券经营机构中专门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业务,其薪金所得与其所招揽客户资产额、交易量或产品销售量挂钩的市场开发人员。证券经纪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作为证券经营机构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通常称作客户经理;二是非证券经营机构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一般称作居间人、经纪人、营销代表。但他们不是所聘用机构的正式员工,管理松散。其中,第二类证券经纪人未被纳入证券公司员工管理,数量多且规模庞大,存在诸多管理问题,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因此,本文所探讨之证券经纪人,在无特别说明情况下,专指各证券公司未纳入员工管理的自然人形态的证券经纪人

二我国证券经纪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券商经纪业务竞争的日益激烈,经纪人制度作为争取客户与占领市场的一种竞争手段被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所采用。国内大部分券商都拥有了自己的经纪人队伍;通过经纪人开发客户、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根据客户的交易量给予经纪人一定比例的佣金提成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经营模式。经纪人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经纪人制度实施以后,通过人员转岗、效益与业绩挂钩等方式使普通员工逐渐向经纪人转变,员工收入直接与交易量挂钩,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忧患意识都得到了明显提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经纪人制度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发展的确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不少证券公司在起用证券经纪人时,短期目标太明显,与证券经纪人自身业务水平、道德素质相比,更多地注重证券经纪人的客户资源,使得证券经纪人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经纪人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较不规范,呈现多样性。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证券经纪人相对来说又是一种较新的事物,对于证券经纪人尚无统一行为规范。这就使得各家证券公司在经纪人制度的具体实施中采取了各种形式,甚至在同一证券公司内部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经纪人与券商是否为隶属关系;经纪人是否享受或部分享受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经纪人佣金提成比例的高低;券商对经纪人的业务支持程度;经纪人之间是否存在分工与协作等几个方面。

第二,证券公司员工实际业务水平与证券经纪人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一名成功的证券经纪人需要有全面的证券专业知识与良好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而目前国内证券经纪人主要是由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转岗而来,在知识结构、信息渠道、社会网络等方面都与证券经纪人的标准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第三,证券经纪人缺乏证券公司有效的业务支持,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综合工程,不是只需要一批经纪人与一个分配制度;更需要证券公司从交易支持、专业培训到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以为证券经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很多证券公司对经纪人制度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认为只要实行经纪人制度就一定会促进经纪业务的增长与发展,而对证券经纪人缺乏有效的业务支持与必要的管理。从而使得证券经纪人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开展业务,在客户基础相对薄弱与普遍业务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发展就极为困难与不均衡。这就使得证券经纪人与券商存在离心倾向,客观上导致了包括全权代客理财在内的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如何规范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目前证券市场中经纪人制度实施的现状,亟待改善。但是条例却没有对证券经纪人的隶属问题,以及如何规范证券经纪人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来规范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第一,纳入员工管理,建立多层次的证券经纪人管理体系

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关系。也就是说,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的业务合作关系。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是存在问题的,应当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的关系改变为职务关系,即将证券经纪人纳入证券公司员工管理。此外,还要建立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自律组织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管和自律管理的管理制度。通过上述安排,建立起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落实行业内经纪人自律管理要求、证券公司负责本公司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实施、监管部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进行监督的多级规范体系。

第二,建立证券经纪人资格考试和培训制度

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除此之外,各证券公司尤其是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制定并建立完善、统一的证券经纪人培训制度和培训体系,提高证券经纪人整体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

第三,建立证券经纪人注册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

为加强证券经纪人管理,提高证券经纪人业务行为的规范性,应当建立证券经纪人注册管理制度,由证券业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职业档案,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注册管理。

第四,建立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保障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在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必将打破证券市场现有状态,使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承担更多的义务。要做好新制度与原有市场状况的衔接和过渡,消除新制度施行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就应当适当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增加管理制度的灵活性。一方面,对各证券公司新聘用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方式进行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在允许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对聘用关系存续与否进行双向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给予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一定的过渡期,鼓励其取得相应资格,维护市场稳定。

第五,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应当承担更多的监管、管理责任。

证券监管部门和追求将协会应该对整个市场证券经纪人动态进行紧密关注,树立综合监管理念,通过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相互竞争关系建立起相互监督体制,防止违规聘用证券经纪人的行为,特别是无证券经纪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挂靠其他证券经纪人名下从事证券营销活动。

第六,增加投资者的知情权。

证券经纪人薪酬激励机制并不能完全保证证券经纪人与客户利益的一致性。为防止证券经纪人以不正当手段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客户进行业务、风险方面的书面提示,使相关客户了解证券经纪人行为权限,知悉自身、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三者间利益关系;同时,证券公司要建立证券经纪人客户回访机制,定期对证券经纪人客户进行回访,增强证券经纪人业务的合规性监督。

【参考文献】

【1】崔勇.证券经纪业务管理[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2】吴晓求.海外证券市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证券公司从业的要求范文3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是指:

(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

(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

(二)外资股的经纪;

(三)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二)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

第九条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第十条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1/3。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1/3。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

第十一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表;

(二)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拟任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

(四)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前三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函;

(七)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股东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和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六)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不得开业,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十八条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应当具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收购或者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股东会关于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决议;

(三)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五)拟在该证券公司任职的外国投资者委派人员的名单、简历以及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境外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前三年境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九)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方案;

(十)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者增资事宜,清理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章程;

(三)公司原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工作报告;

(六)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项清理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验证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前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与内资证券公司合并后新设或者存续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本规则规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其业务范围、境外股东所占的股权或者权益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分立后设立的证券公司,股东中有境外股东的,其业务范围、境外股东所占的股权或者权益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

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规则规定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及报送中国证监会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及报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说明申请人的状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补充说明。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

证券公司从业的要求范文4

证监会公告称,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不是对证券公司资信状况及等级的评价,而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合规管理水平,对证券公司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主要体现的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整体状况。

至于上述5家券商被下调等级的原因,当事券商方面并未予以《投资者报》记者正面回复。某券商从业人士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监管层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主要对资本充足率、合规、风控、信息安全、客户保护、信披等六个方面,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而此次遭遇等级下调的都是中小券商,在过去一年因业务违规被监管层处罚。

民族证券评级垫底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五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的相对水平,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则被认为是刚刚及格。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目前已公布业绩报告的多家券商盈利均实现了数倍规模的增长,得益于A股市场走牛,券商盈利能力增强,资本也获得扩充,券商整体评级也获得提升。95家券商中有30家证券公司评级与去年持平,评级发生变动的有60家,其中55家评级上升,占比近六成,仅有长城证券、华福证券、华西证券、民族证券和平安证券5家证券公司遭遇下调。

具体来看,长城证券由A类下调至BBB类、华福证券由AA类下调至A类、民族证券由B类下调至CCC类、华融证券由AA类下调至A类以及平安证券由BB类下调至B类,民族证券成为今年唯一一家C类公司,此次并无公司被划分到D类、E类,券商整体运营状况良好。

据了解,民族证券之所以等级垫底,与该公司20.5亿元资金违规投资,导致公司遭北京证监局勒令整改不无关系。

5月20日,方正证券公告称,子公司民族证券已收到北京证监局的《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责令其在6月15日前对问题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民族证券被指三项内容违规:一是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的财务报表及2014年年度报告,均将20.50亿元的投资定性为银行存款,导致年度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报表存在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情形,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二是2014年9月至今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超过监管标准。三是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及审批手续不完善,对外签署协议未按照公司制度要求经法律合规部评审,在审批文件不全的情况下用印且未进行用印登记。

6月16日和7月23日,方正证券分别民族证券的整改公告,公告显示,违规20.5亿元资金仍未全部转回,但已收到投资收益3821.03万元,其他问题也还在处理当中。

评级关乎券商利益

虽然管理层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评级包括资本充足率等六个方面的考量,但是几乎每次“触雷”的都是合规方面,此次5家下调等级券商也不例外。

除了民族证券外,其余4家券商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问题。其中,长城证券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代销伞型信托产品、为P2P平台向其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违规情节较重,其被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华西证券也在今年2月对46家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时遭到处罚。

一位券商从业者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此次降级的多是中小券商,其风控能力相对较弱,本身存在一些为销售业绩“踩红线”行为,以融资融券为例,大券商在股市行情较好的四五月早就不对接外部账户,而小券商中屡禁不止。

对于评级结果,证监会指出,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体现的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整体状况,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但是另一方面,券商评级与券商利益息息相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同时开展创新业务、新设营业部、获得牌照资格等也与结果直接挂钩。证监会还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具体比例,级别越低的券商缴纳的保护基金越多。

分析人士表示,对于开设网点、发行上市、新业务的限制影响券商业务当前的战略布局,尤其是对于中小券商来讲,提早布局当前互联网金融,可以形成与大型券商差异化发展的优势。

证券公司从业的要求范文5

关键词:品牌关系;业务创新;证券公司业务;品牌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证券业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的运营环境、政府监管体制、业务类型与社会功能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以业务创新、服务升级为核心的证券公司市场化进程加快,证券公司的个性业务设计与相应的品牌建设迫在眉睫。如何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推出反映其主要目标客户认知心理的品牌形象,规范各个品牌的个性与代表性,进而理顺公司的品牌关系,成为证券公司当前制定品牌战略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品牌关系是指一个公司内部各个品牌之间的关系。品牌关系对内要确定公司业务组合结构与竞争战略,对外要明确各个品牌所代表的客户利益的差异及其关联度,便于顾客识别与认同。大卫·阿克教授提出有四种品牌关系模式:多品牌组合模式、品牌化模式、主副品牌模式、托权品牌模式,每种模式的选择都涉及到公司的业务结构、竞争战略与顾客认知三个基本层面。品牌关系决策的核心是要回答做公司品牌还是做业务品牌?公司品牌与业务品牌之间以及业务品牌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等战略问题,它规范着公司品牌发展的方向与脉络。本文试图从业务创新的视角对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进行初步的研究。

二、证券公司业务的性质与品牌资产的形成

证券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行业特性决定了公司未来业务创新的方向,品牌资产则反映了客户对业务的认知心理。

1证券公司业务的性质

证券业是对资本进行定价并提供交易中介服务的行业,证券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是一种虚拟产品,其价值或效用不像实物产品那样易于衡量,价格制定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使得为金融产品定价受到买卖双方的实际和心理需求、市场环境和时机选择等因素的影响。查理斯·R·吉斯特认为,为新股定价,“一部分是科学,另一部分是艺术”。而金融衍生产品,使得原本虚拟的金融产品越来越脱离物质基础,投资者识别和运用各种金融产品越来越困难,证券公司个性化的产品优势与品牌形象在增强投资者识别与信心方面作用巨大。

投资活动不是简单的一次性消费,而是一个长期的变动过程,在其中包含着多种知识与技能的运用。国际上对服务品牌的研究表明,服务是一种员工与顾客的互动过程,服务本身就是产品的一部分。作为提供金融服务机构,证券公司能否赢得顾客对服务的满意,既取决于顾客的体验和从服务中获得的价值,也取决于企业的工作流程、员工管理、品牌化的程度等因素。规范化的员工行为、运作流程与品牌文化等品牌导向的管理行为,成为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重要来源与保障。

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相比还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表现为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创新胜、风险性、高回报性等。证券业务作为一项专业化很强的领域,客户往往难以准确认识产品的风险与回报,做出决策的依据往往是凭借以往的经验和对证券公司的信任,使得证券公司金融创新的实现、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高回报的获取等,都有赖于投资者对券商信任的形成,强势品牌建设与忠诚客户的培养是证券公司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2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形成

当代品牌资产理论认为,品牌资产是由“品牌一消费者(客户)”关系决定的,以此类推,证券公司的品牌资产是由“证券公司——客户”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对证券公司来讲,决定其品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客户对其业务的识别能力,二是对公司品牌的信任程度。

品牌识别是由品牌构成的要素体系与个性特征决定的。品牌识别包括证券公司品牌之间的识别与统一证券公司内部各种业务之间的识别。

同一证券公司内部品牌之间的识别是客户通过了解或体验品牌的诉求、业务特点和获得的实际利益等品牌要素,区别出不同金融产品的品牌个性形象与特点。在一个公司推出的针对不同客户的众多金融产品中,对每一个产品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形象定位,是保证客户准确识别产品的前提,也是品牌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形成首先来源于表现业务目标客户形象的品牌个性设计与推广活动,缺乏个性或个性不鲜明终究会导致目标客户对品牌认知的混淆与品牌失败。

证券公司之间的品牌识别则突出了各个公司在业务上所追求的差异化与核心竞争优势。为了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各个证券公司会根据自身的历史、目标追求以及当前的业务优势,力争在某一方面形成自身的品牌个性,这种个性久而久之就会形成该公司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增加品牌资产。如国外券商一般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品牌和竞争优势,如美林证券长于项目融资和个人理财服务,高盛证券长于公司购并业务,摩根斯坦利长于证券承销业务,雷曼兄弟长于二级市场的自营业务等。

为了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品牌的信任,证券公司要培养自己的竞争优势,这些优势包括创新团队和科学规范的服务流程。形成这些优势需要企业对所推出的金融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规划,内容包括:品牌价值观体系、品牌定位目标、品牌市场运作与服务模式、品牌管理监控等,当公司的客户在接触到与公司品牌一致的信息并体验到品牌的实际价值后,才会形成对公司品牌整体印象,形成对品牌的忠诚度,这是一个反复感受的过程。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及其对品牌关系的影响

品牌关系模式是根据公司的业务种类、性质与市场细分等对公司的品牌进行层次上的划分与隶属关系结构上的规范,以便清楚、简要地说明品牌之间的逻辑关系,研究的起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及其创新趋势。

1当前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的不足及其创新趋势

从我国证券公司业务情况看,目前开展的业务一般有证券经纪业务、承销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等五类。从业务收入构成看,手续费和自营收入一直是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创新业务收入比例极低,这种不均衡的收入结构加重了券商对二级市场的依赖性,一旦市场行情转弱,券商的整体经营状况将受较大影响。

而根据国际上的经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承销、公司购并基金管理、衍生产品、风险投资、金融咨询等多项类型。业务多元化使收入来源也呈现多样化,收入比重也较均匀,这大大提高了证券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按照国外证券公司的业务划分和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的趋势分析,未来证券公司的业务从目标客户的属性上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

一部分来自于证券公司最核心业务,即证券经纪业务、承销业务,其目标客户是传统意义上的客户,包括股票投资人、上市公司等,这是客户识别证券公司的基础与前提,也是目前证券公司品牌资产的基础。

二是同业拆借业务,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进行的投资活动。这部分业务的目标客户都是金融机构,这部分客户关系的发展受制于政策法规的变化,品牌关系的发展不能完全由证券公司自己所掌控,客户识别证券公司往往依据行业内的法则和从业的经验。

三是自营业务。作为投机性较高的业务,由于其业务的风险性高,正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在这方面树立品牌资产的难度很大。

四是基于高水平服务的创新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产品、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顾问等。创新业务的目标客户是社会上一切需要提供金融服务的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这些客户多数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加之金融业务创新的广泛性和专业性,使得客户对新业务的了解与接受都存在难度,必将给客户选择决策提出挑战。客户在判断金融产品的价值时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依靠有限的信息来识别金融业务的特点与风险,其中对品牌的信赖往往成为客户决策的重要依据。

2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对现有品牌关系的影响

目前的品牌关系现状。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市场化程度不高,主营业务的局限性,各个证券公司的品牌关系基本上处于公司品牌(基本上是一个公司品牌模式)建设阶段。也有的公司推出并注册了业务品牌的商标,这是一种新的探索。

证券公司业务变化的基础是对客户进行的市场细分,公司业务的多元化必将引起品牌关系的变化,变化的趋势就是证券公司品牌模式的多样化。因为,业务变化的方向是市场导向、客户导向,未来的竞争在于产品与服务的差异化,各个公司要在差异化的细分市场上进行竞争,这就要求证券公司适时推出代表不同业务形象的、适应客户认知规律的品牌,或者在现有品牌的基础上推出托权品牌,形成主副品牌的形式等。

四、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的基本策略

1证券公司选择品牌关系模式的标准

在证券公司开发创造出新的业务时应该采取哪种品牌关系模式呢?根据大卫·阿克教授的品牌关系结构模型,核心是采用多品牌组合模式还是品牌化。品牌化即是在现有品牌的基础上,以不脱离现有品牌为前提,在保留现有品牌的全部或部分要素特征的基础上推出新的业务,新的业务并没有新的品牌名称。品牌组合模式就是给新的业务命名一个与原品牌没有任何关联的全新品牌,使公司同时经营多个品牌。在这两个极端的中间,是主副品牌模式、托权品牌模式。主副品牌模式是在业务的推介中,首先提到的是公司品牌,然后再提及业务品牌,两个品牌都要提及,一前一后。托权品牌模式是先提及业务品牌,然后提到这个品牌是某某公司推出的,业务品牌处于显著的位置,公司品牌往往处于不太显眼的地位。

据此,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决策,需要回答下面10个问题,对前五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倾向于选择品牌化模式,对后五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倾向于选择多品牌组合模式。这10个问题为:

(1)主品牌是否使新业务更能吸引客户,主品牌的积极要素是否被转移到新的业务之中,使客户对新业务产生积极的联想?(2)主品牌(证券公司)的组织单位是否被客户信任。如公司的服务水平、经营成就、技术能力、创新精神等。(3)出现的频率怎样?建立一个出现频率高却和人们常见的知名品牌没有联系的新品牌其成本会是非常昂贵的,目前公司品牌在大众面前的知名度与信息出现频率高低成为重要指标。(4)现有公司品牌在公司整合营销传播中的效率如何?由于公司会在不同的领域推出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在这些产品推出时是否会形成整体的互动效应,起到品牌信息相互支持的作用。(5)新产品的推出是加强还是削弱公司品牌的地位?能否使公司给人一种新鲜感,并受到客户的认同。(6)创建新的品牌能够建立和创造某种新的联想物。使得新品牌能够开辟新的证券服务领域。(7)能够有助于说明品牌的独特性或突破性的利益点。(8)为了避免某些不好的联想。尤其是当公司品牌受到大众怀疑时。(9)当证券企业进行兼并和重组时。对被收购的公司的品牌是否保留呢?原公司的某些业务可能还有广泛的市场基础。(10)避免证券公司的业务在销售渠道上发生冲突。

这10个标准的关键是证券公司品牌能否支持新业务以及新业务的推出是否将公司品牌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对前5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往往表明新业务能够增加品牌资产,所以当新业务达到这样的标准时,公司可以采用品牌化的品牌关系模式。如果对后5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公司就要考虑推出新的品牌了。

经过对上述标准的归纳,可以梳理出决定证券公司品牌关系的两个主线:品牌的识别性与客户的信任度。由这两个主线可以概括出一个更简便的二维分析模型,即:识别性——信任度模型。从前面的论述来看,影响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品牌决策的关键变量是客户的识别能力和客户对公司的信任程度,这两者密切相关。

2证券公司品牌关系模式选择的对策分析

依据上述的分析模型,我们可以将证券公司当前的业务分为四类:一类是识别性高——信任度高;二类是识别性低——信任度高;三类是识别性高——信任度低;四类是识别性低一信任度低等。

对一类业务,证券公司应保持原有品牌的个性与运作模式,采用证券公司品牌化模式,主打证券公司品牌。这些业务包括当前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证券经纪、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等。这些业务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品牌资产,客户认知度与信任度都较高。

对二类业务可以考虑采用主副品牌的形式,即可以推出“公司品牌+业务名称”的形式,向公众说明公司最近新推出的业务名称。这些新业务可能并不是本公司的创新,而是仿照其它公司的成熟业务,试图利用本公司在业界的影响力和已有的品牌资产,在市场上分得一杯羹。条件是这些新业务与公司当前的业务在某些方面有内在的联系,使得客户能够产生自然的联想与信任。

对三类业务可以采用公司品牌托权的模式。即将创新业务的品牌名称置于显著的地位,而利用公司业已形成的公司品牌影响力作为托权,在推出有个性的新业务名称时,由公司品牌做出价值与安全保证。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给新业务起一个响亮而有个性的名字,用这个名字最直接地锁定特定的目标消费者,在目标客户群中形成最早、第一或最好的概念,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种对策主要是当证券公司开发出别人所没有的独特业务,而且此业务对目标客户来说具有极强的识别性与吸引力,而客户对公司也很在意,不便于推出一个新品牌的情况。

对第四类业务,要么放弃,要么推出新的品牌,采用多品牌组合模式。这种业务品牌的推出,主要是当证券公司规模较小,在业界被公认为处于跟随者地位,客户的认知与认可程度较低,但在某些方面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公司决意采用市场集中战略,在某一集中市场上展开竞争的情况。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以往的客户资源,专门为其提供具有个性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

证券公司从业的要求范文6

上个世纪末由于证券行业壁垒保护,经纪业务经历了一段高收益的行业发展阶段,到了本世纪初我国证券行业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外资投行进入,证券行业准入条件下降,新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的数量又呈现上趋势;证券经纪业务进入了市场化的浮动佣金时代,为了抢占市场吸引客户,证券公司纷纷下调佣金,甚至达到“零佣金”的程度;在互联网金融浪潮下,非现场开户、跨营业部开户、一户多开以及各种远程开户软件的应用,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证券行业经纪业务竞争加剧。2017年4月官网信息,我国共有129家证券公司,未来竞争格局依然紧迫。基于这种行业形势,Z证券公司应该通过解决自身的问题才能在行业内占有一席之地,提升自身业务利润。

1 Z证券公司开展经纪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1.1 同业竞争激烈,传统经纪业务佣金不断下调

目前我国经纪业务实行的是浮动佣金制度,部分证券公司经纪佣金已经下降到了万分之一点五,接近或低于成本价,通过降低佣金去竞争有限的客户资源,造成经纪业务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甚至影响到了其它业务的拓展。不降佣金也能留住客户资源成为证券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经纪人展业过程中风险控制

尽管证券公司对经纪人准入有严格的证照要求,每年也都在开展线上和线下的后续教育、证券行业协会培训及违规风险警示,但证券经纪人在展业过程中依然会存在不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行为准则,给经纪人个人、证券公司、客户带来多重风险。

1.3 具有优质资源的高质量经纪人匮乏

证券公司的经纪人往往处于公司最前沿岗位,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开展业务,业务水平能力和专业化程度、服务意识都不高,基于近几年宏观经济形势疲软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状态,证券客户投资欲望的降低,银行理财、信托、基金房地产、保险等投资项目的火热,证券市场上经纪人新开发的优质客户资源非常有限,手中拥有优质客户资源的高质量经纪人更加匮乏。

1.4 经纪人的薪酬待遇及职业规划

目前证券经纪人的薪酬主要包括佣金提成,“牛市”时这部分收入非常可观,而在“熊市”或“猴市”时,佣金部分就会急剧下降。依靠证券行情的的薪酬待遇非常不稳定。经纪人与证券公司又仅仅是委托关系,经纪人职业发展问题不受证券公司重视,难以保证证券经纪人的忠诚度。证券经纪业务的成功离不开证券经纪人,如何实现双赢甚至多赢,必须从解决经纪人的薪酬待遇及职业规划问题。

2 Z证券公司开展经纪业务应对策略

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规模以及收入结构影响着证券公司的整体发展,结合经纪业务三个发展阶段经纪人时代、投资顾问时代和互联网+时代,证券公司要走出同业竞争激烈困局、走出同质化经纪业务服务困局,就必须走创新和发展的经纪业务模式。发挥经纪业务的主动性,以更全面、更便利、更人性化的服务方式提高证券公司收入水平。

2.1 改变证券公司的竞争优势

传统经纪业务仅仅是提供交易的通道服务,证券公司数量增加,佣金水平不断下调,不断地挤压经纪业务的利润空间,可以基于经纪业务开发经纪人集合软件,例如九州证券的经纪宝,就是将大量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非员工纳入到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范围内,快速完成客户数量、客户资金量的增量发展,这必然会改变证券公司的竞争优势及地位。

2.2 节约资金,减少投入,降低经营管理成本

相比于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大量的固定成本影响了证券公司的利润。开发经纪人集合软件能够在降低经营管理成本,证券公司与经纪人间建立经纪合作关系,经纪人有业绩才有收入,证券公司有业绩才有支出,能够节约固定员工的薪酬成本和培养支出,降低了经营管理成本。

2.3 提高非经纪业务开展的空间,完成市场开拓,提高盈利能力

证券经纪业务的高速发展会带来客户数量、客户资金量的增加,这为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性财富管理、私人定制理财管理、IB业务等提供了发展空间。私人定制理财管理开展的前提必须先有客户,根据私人客户的需求,充分考虑产品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为客户量身定做产品计划。不难理解没有客户资源,众多的非经纪业务开展往往受限。证券经纪人通过市场的培育,把大量相对成熟的投资者引进到证券市场中,就证券公司而言,是一个宏观的市场开拓过程。证券经纪人通过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以实现客户保值增值为目的,这种市场开发,能够实现投资者、证券公司、经纪人三方面的共赢,同时能够在投资者之间起到广泛的宣传效应,能够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使客户成为证券公司的忠实客户,完成市场开拓,提升证券公司盈利能力。

2.4 提高经纪人数量及质量和控制展业风险

浮动佣金制的实施,正在对证券经纪业务构成巨大冲击,通过经纪人团队集合发展,建立兼职经纪人制度,推行经纪人战略。九州证券的经纪宝,通过非员工计入经纪宝,利用互联网在线快速成为公司证券经纪人,降低了公司中经纪人支出成本,经纪人享受全额佣金提成,工作便利性高,业绩考核合格压力小,吸引了大量从业人员加入。对经纪人建立业务限制、报告制度、损失赔偿制度等,提高了经纪人数量及质量的同?r也控制了展业风险。同时提高经纪人专业化、素质化能力,突破局限于信息的传递,实现行业经纪人的高端化。

2.5 完善经纪人职业发展规划,留住优秀经纪人

证券经纪业务离不开证券经纪人,帮助证券经纪人完成职业规划,会吸引优秀的或具有成功潜力的经纪人的加盟,建立经纪人培养体系,培养自己的成功经纪人。对经纪人而言当下取得的收入水平固然重要,但是未来的职业发展前景更重要。那些成功的经纪人更加注重长期的职业发展前景,而不仅仅是一时的收入水平,可以从多个方面培养经纪人。偏重于新客户开发的销售型证券经纪人;偏重于接受客户的咨询,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服务型证券经纪人;兼顾新客户的开发和客户服务的全面型经纪人;在自身营销成功的基础上,复制自己的成功经验,组建、管理新的经纪人的营销团队长;除此外还有私募孵化经纪人、理财顾问、资产管理人、公司管理人员等。只有不断的完善经纪人职业发展规划证券公司才能培养更多成功的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