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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1
关键词:种植业保险 现状 问题 建议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的农业对自然环境条件具有高度的依赖性,面临的风险很大。红塔区大营街街道自2011年初开始实施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以来,仍面临许多问题,现就实施现状、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
一、大营街街道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现状
(一)种植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2011年初,人保财险与区农业、财政等部门联合制定实施《2010年红塔区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开展油菜、水稻和玉米三种农作物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塔区支公司经营,作物投保面积由保险公司和区农业局联合分配,街道农业中心确定各社区投保面积。发生自然灾害时,社区农科员初审灾情后上报街道农业中心,街道农业中心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复审,然后汇总上报保险公司和区农业局,保险公司和区农业局联合派出灾情查勘组进行定损,小组核对农户理赔面积、理赔金额、身份证和银行账号等信息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层层上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兑付理赔款给农户,最后保险公司监管部门或农业相关部门通过电话、入户抽查方式对理赔款兑付情况进行督查。
(二)保险的范围
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标的作物是油菜、水稻和玉米,以作物种植及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为依据,包括种子、农药、化肥、农膜、机耕和灌溉等。保险范围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雪灾、雹灾和冻灾(含8月低温)等自然灾害,农作物的损失率达30%以上就进行赔偿,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为10%。目前旱灾险也已纳入了保险范围,农作物的损失率达到25%以上即赔偿,不设免赔率。
(三)单位保险金额和费率
2015年油菜、水稻、玉米的单位保险金额分别是230、260和275元/667m2;保险费率分别是6、7.5和6%。
(四)保费的补贴政策
红塔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中央、省、市、区财政各级保费补贴比例分别为40、13、25和22%,农民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五)投保和理赔情况
大营街街道每年油菜、水稻、玉米三种作物的投保面积均占种植面积的50%以上。五年来,三种作物累计投保面积9.85万亩,受灾理赔面积1.50万亩,理赔面积占投保面积的10.66%,赔付率72.45%,为农业生产减少了灾害损失。
(一)农户参保积极性不高
农户对种植业保险观念淡薄,风险意识较低。大多数农户存在侥幸心理,缺乏主动防范风险的意识。
(二)查勘定损到户难,易出现偏差
政策性种植业保险面对一家一户规模很小且分散种植的农作物,农户栽培、管理水平不一致,农作物的生长存在不匀衡性,加之自然灾害发生的地域性,灾害发生后,查勘定损很难做到准确,一部分农作物在定损时容易出现偏差。
(三)保险理赔标准低
现行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还处于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最初阶段,理赔标准较低。在实际理赔中,农作物要在绝收情况下才能获得全额赔付,农户得不到基本补偿。
(四)险种单一
目前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基本仍以传统种植业为主,难以满足农民多样化种植的需求。险种设计不能满足不同种植业收入人群、不同标的状况的需求,降低了农户参保积极性。
三、推进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户对种植业保险的认知度
把保险政策制作成农户易接受的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图片等,通过电视、讲座、三农通、宣传小册子、挂历等形式宣传到户,引导农户由被动投险到主动自愿参保。
(二)探索科学合理的查勘定损方式
强化查勘定损知识培训,扩大查勘定损的队伍。结合不同地点各种作物不同生育期发生不同自然灾害造成不同程度产量损失的程度构建作物受灾定损评估模式。同时探索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进行灾情损失程度的调查,使种植业保险的查勘定损更加科学、公正。
(三)适当提高理赔标准,设立大灾风险基金
建议结合市场价格的变化适当调高理赔标准。并对风险意识强、自愿增交保费的农户大幅度提高保险金额,激发农户参保的积极性。不断完善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防患于未然,健全种植业保险防灾体系。
(四)扩大种植业保险的品种
拓展业务,不断丰富保险标的作物,针对不同水平种植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求,设立不同层次的费率、保险金额等险种。引导种植业保险由以成本为基础的产量保险向“保价格、保收益”的收入保险转变,实现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农户利益的最大化。
(五)财政支持,健全和完善政府补贴结构
畅通种植业保险的资金渠道,由专门部门对种植业保险的条款和险种、资金等方面进行监管和审核,政府通过建立对经营种植业的保险公司和农户的双向补贴机制,促进种植业保险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聪,李丹.日本种植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种植业保险发展的启示[J].现代经济信息,2011;14
[2]刘坚,李文锋.浅析当前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J].改革与开放,2012;11
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2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经济发展
一、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与新农村建设要求存在差距
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和经营战略的转移,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收缩农村网点,农村金融机构缺乏,体系不完善。与新农村建设要求存在差距。以汕尾市陆河县为例,目前,县内留有金融机构网点共17个,其中:工商银行1个,农业银行1个,建设银行1个,农村信用社8个,邮政储蓄网点6个。在农村,国有商业银行网点撤销后,其金融服务由农村信用社承担。一方面,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手段单一,服务功能不全,满足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投入机制不健全,资金难以形成合力,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多样化发展要求。据统计,2006年末,汕尾市陆河县各项贷款41697元,其中:陆河县农联社各项贷款占比为91。96%,各国有商业银行各项贷款占比为8。04%,农村信用社对当地的信贷支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仅靠当地处于改革发展中的农村信用社进行信贷支持,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地方经济所需。
(二)农村资金严重外流,银行有效信贷投放不足国有商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以资金上存形式抽掉了相当一部分县域资金,而邮政储蓄机构通过其强大的网络资源优势吸收走了农村的大量闲散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经济落后地区农村资金供求关系的失衡。据统计,截至2007年4月末,汕尾市国有商业银行各项存款余额为1266149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475216万元,存贷比仅为37。53%;全辖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179427万元,占全辖各项存款的10。22%。在农村,绝大部分金融供给实际上由农村信用社在唱\"独角戏\",但因其资本充足率低,不良资产比率高,管理水平较低,金融电子化水平不高,服务手段落后,对\"三农\"的支持显得力不从心,有效信贷投放不足。
(三)金融创新能力不足,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存在缺位由于金融机构体制上弊端、内控制度的缺陷等方面的因素,造成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不足,对农村的金融服务存在缺位,主要表现为:一是服务方式落后。据了解,目前,汕尾市全辖的金融机构仍然以存款、贷款、办理结算为主要服务方式,尤其是在农村的金融机构,除少数几个乡镇的农村信用社开办工资之类的中间业务外,其他诸如代销国债、基金、银行卡等服务含量较高的业务几乎没有。二是服务手段落后。农民工汇款主要通过邮政汇款,银行业机构服务明显滞后,由于银行卡收费较高、各商业银行在农村没有网点、存取不方便、农村信用社结算渠道不畅通等原因,使得生活在乡镇的农民工难以享受便捷的银行服务。三是金融新产品少。首先是农民可供选择的金融产品非常有限,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仅限于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就连消费信贷等信贷品种也没有;其次是缺乏金融风险补偿产品,金融担保机制缺位,导致农村金融缺乏有效担保。
(四)金融知识宣传严重缺乏
农村金融机构除了应付人民银行组织开展反假、反洗钱、征信管理宣传,平时很少主动向老百姓开展宣传,连信贷业务办理流程等最基本的金融业务知识在农村地区还不能完全普及。
(五)农村保险业滞后
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具有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等特点。实现农业产业化,确保农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迫切需要保险业\"保驾护航\"。但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不能满足\"三农\"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统计资料显示,尽管目前中国农业再保险保费收入约占农险保费总收入的占比进阶20%,但是国内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对于农业再保险制度需求以及巨灾风险转移机制的仍然需求非常迫切。
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加大对农村的信贷资金投入一是对农村信用社给予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并通过国家财政补贴的形式降低其农业贷款利率,返利于农民;二是通过宏观政策调控,明确农村金融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比例,约束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回馈\"三农\"中履行应尽的义务;三是要求地方涉农单位尽可能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存放资金,以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能力。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一是结合农村经济发展需求,适度放松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积极鼓励各商业银行的网点向农村延伸,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允许外资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支持农民自愿参与的各种合作互助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农村融资,从而实现农村金融主体多元化,逐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二是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各商业银行应加快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金融服务品种普及进程,不断向农村延伸,为农民融资提供高效、快捷服务。农村信用社要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及时开发适合农村实际的金融结算服务品种,同时要充分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为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提供多层次、高效的支付清算服务。
(三)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覆盖面一是县级商业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对其基层行应重新进行市场定位,适当下放贷款权限,增加支农贷款比例,并结合地方农业发展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办符合\"三农\"特色的贷款品种,以满足\"三农\"发展资金需求。二是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规范贷款定价管理,根据贷款对象、贷款方式、信誉程度等因素分别确定执行利率,逐步减少贷款利率上浮占比和幅度的随意性,降低农户融资成本减轻农民的负担。三是建议邮政储蓄银行大力开展农村信贷业务,强化邮政储蓄资金对农村的回哺性,真正实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良性互动效应。通过优化农村融资环境,变\"一农支三农\"为\"合力支三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和和资金支持。
(四)拓展保险市场,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一是各保险机构要积极拓宽业务经营范围,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和地方特点,不断创新业务品种,推出适合农户种植、养殖特点的保险业务,并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户了解投保的意义和所产生的收益,增强农户的投保意识。二是政府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保险标的,实行保费补贴,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提高农民抗御风险的能力,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参考文献:
[1]邵西连当前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河北金融2009。3;
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3
近些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对农业生产的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作用也日益凸显。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战略的纵深推进,我国保险竞争的主战场也将逐渐由城市转向农村,农业保险这个新兴的广阔市场,无疑将是一座待挖掘的“金矿”。
农业保险面临的五个发展瓶颈
农业保险在转移农业风险、减轻政府负担、引导农民积极参保投保等方面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属于政策性保险和一项全新的工作,其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方面也更加复杂,因此,农业保险还面临诸多问题。
第一,缺乏农业政策性保险的“顶层设计”。由于缺乏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加之中央尚无相关配套政策,到目前为止,“试验”农险的各地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疑惑,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把农业保险试点当作一种“额外负担”。
第二,缺乏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商业模式”。农业保险与小微企业融资一样被称为“世界性难题”。与小微企业融资一样,农业保险业务存在成本高,效率低,信息、风险不对称等问题。
第三,缺乏宏观政策架构和微观运行机制。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对农业保险也没有强硬的政策支持,在缺失国家、行业统一扶持政策和一套行之有效的微观运行机制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好看不好“行”。
第四,机构网点不匹配,产品种类不配套。到目前为止,农业保险有试点,但没有机构和网点,造成推广难。从事种养殖业的农民遭遇自然灾害后,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金额很难在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达成一致,极易出现理赔纠纷。
第五,中央、地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基层政府组织推动农业保险的费用分担无章可循。
发展农业保险的八项政策建议
要切实解决当前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做好“顶层设计”。针对农业保险赔付率高、承受风险大的实际情况,经营全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通过农业再保险对各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给予资金扶持;同时,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给予经营费用补贴,对参保投保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
第二,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借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六项机制”,建设农业保险的费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运营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人员培训机制以及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切实解决好政策、机制、体制、产品、营销、人员等问题。
第三,制定农业保险行业标准,研发细化农业保险产品。区分不同情况按品种分别确定理赔标准,以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并切实解决勘赔定损难、无理赔标准的问题,使农业保险能够可持续发展。
第四,建立健全服务网点,创新农保服务机制。借鉴中央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模式,国家给政策,促进大中小各类银行都争做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经验,政策到位,资源整合,机构下沉,服务网点全覆盖,全方位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农业现代化服务。
第五,确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利用利益诱导机制,使农业保险公司有利益可图,因而愿意经营和至少能维持经营,使被保险人能够承担和接受自己所分担的费率份额,达到国家、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赢。
第六,设立巨灾风险基金,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
第七,制订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政府应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制订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问题。
第八,设立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要求跨部门协调,这就需要设立农业保险管理机构,以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新《条例》为农业保险发展破题
国务院的《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有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据保监会数据,从2007年到2012年,农业保险共向7000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400多亿元。在《条例》出台前,这400多亿元的业务一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管理。农业保险的“蛋糕”小而精,切蛋糕的《保险法》却是把“大刀”,而《条例》是针对农业保险这一个方面,因此非常有针对性。
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4
一、存在的问题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面对的是广大农户,群体庞大,农作物和牲畜生长期较长、风险大,保险机构查勘定损、理赔等过程较复杂,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长期发展有一定影响。如何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使其良性发展和壮大,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事关全局性的课题。目前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宣传引导不够深入,引起参保农户的误解。一是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主要是相关部门及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保费补贴和政策宣传引导农户参保。宣传的手段以电视、报刊等媒体居多,而深入乡村、居民点的宣传引导较少。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了解大都来源于投保阶段基层工作人员的口头告知,很多农户只是知道花几元钱就能买农业保险,而不知道一份保单里面国家为其补贴了多少保费,更难理解国家为什么花这么大力气搞农业保险的用意。二是宣传解释中对理赔政策和标准的落实不够到位,很多农户对理赔的法定程度、不同生长期农作物的理赔标准不是很清楚,结果理赔款的金额与期望值相距甚远,影响了来年再次投保的积极性。
(二)基层服务网点无法保证基层服务质量。政策性农业保险面对数以万计的农户家庭,承办机构的服务网络布局无法延伸到所有的乡镇、行政村。农业保险在基层的具体操作工作,如保费收取、承保登记核实、灾情查勘报损只能依靠乡镇保险服务站、协保员、村民组组长等完成。这些人员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认知程度低,同时还承担着农村的其他工作,因此基层服务网点及人员只能应付性地对待农保工作,保单填写不规范、保单信息不完整、核实定损不合理,以及投保理赔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达不到规范要求。
(三)理赔标准与实际成本的差距,影响参保积极性。部分品种保险金额设定与实际投入成本差距较大,影响了参保的积极性,导致承保工作推动难。农作物的保险金额是按标的物的生长成本来核定的,如水稻保险金额为400元/亩、棉花保险金额为500元/亩,但在实际生产中,因田间管理的投入,其物化成本远不止保险确定的金额,最高赔付金额不足以弥补农户投入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物化成本,难以全部化解农户的种植风险,从而影响了大多数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如果不能及时调整保额,适应农户需求,这项政策将失去吸引力。
(四)设置起赔点及绝对免赔率,不利于维护农民利益。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条款复杂,标准不易把握,灾害损失难以准确衡量,特别是损失率30%的理赔起点很难把握。基层干部及农民对损失率80%以下的设置15%免赔率,都认为不合理。除了可以对虫灾进行施药预防外,对于其他灾害农民是无法承担责任的。
二、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强化宣传、服务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引导效应。提高广大农民和种养大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认知度,充分调动他们主动投保的积极性,对巩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成果至关重要。一是加强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除继续在媒体上加大宣传力度外,还要支持、配合经办机构深入乡村、农户,采取多种让农户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扩大政策宣传的覆盖面。二是充实宣传内容,加强政策细节的宣传。在宣传中,要加大对农保政策中的投保条件、核灾定损的规范程序、理赔金额计算等政策细节的宣传,减少和消除农户对政策的误解。三是强化服务观念,以服务带动工作的开展。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与农委、水利、气象等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通过为农业生产提供重大气候变化服务、传授核灾定损知识技能、指导病虫灾害防治等服务,进一步营造试点环境,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开展。
(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提供推行农业保险的法律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不仅需要良好的市场运作环境,更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目前没有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也没有一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现行的《保险法》不能覆盖全部农业保险。建议国家或是省级出台农业保险法规,明确农业保险工作的地位和性质,地方政府职责、保费补贴筹集渠道及方式。对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营原则、保险责任、经营模式、运行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固化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和政府部门、受益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
(三)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取消地方财政保费资金补贴负担,提高农业大县推进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农业是个低收益、高风险行业,为保护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作为农业大省,既要承担粮食输出的社会责任,又要为保护农业生产承担大量保费补贴资金,长久下去,会导致地方放弃农业,改变耕地用途,选择发展高盈利产业。因此要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加大财政资金向中、西部地区农业输出省份的转移,减轻农业大省、农业大市、农业大县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负担。
(四)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规定品种与自选品种相结合的参保政策。根据政府对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有关国计民生的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生产以及大面积的生产经营者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产品及零星散户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同时针对受地形、地貌的影响,在规定品种面积不少于一定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一至二项在当地有举足轻重分量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中进行试点。
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5
关键词:河南;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问题;建议
本文系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5B174)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收录日期:2016年7月13日
河南省作为我国的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其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家城镇化建设的进程。随着近几年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河南省的城镇化率由2010年的38.8%提高到2015年的46.9%,每年大约有200万的农业人口变为城镇人口。但是这些人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能够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对于剩余的其他人,在他们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缺少经济来源,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面对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他们会无奈的沦为生活在城市最底层的人,这将在城市中形成大量的贫民窟和棚户区,这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目标是相违背的,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不相符的。所以对于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生活工作社会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该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一、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课题组经过深入调研分析,发现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1、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各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为60%和80%;2、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更低,分别为17%和14.8%,不足1/5,这就降低了其应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的水平;3、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参加职工“五险”的比例远低于正常水平,且比例各不相同,最高的为17%,最低仅为7%;4、对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的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农业转移人口参加的比例更低,不足3%;5、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6、农业转移人口参加“五险”的比例因行业的不同而不同,在收入水平比较低、工作时间比较长且劳动强度大的行业其比例更低;7、农业转移人口在外地就医报销费用手续繁琐且耗费时间比较久;8、各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仅仅面向户籍在本地的居民,而户籍不在本地的转移人口则不能参加;9、“40、50”群体养老保险跨区域转移受限;10、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农业转移人口存在一定的重复参保现象。
二、提高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的建议
从前面的研究可以看到,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情况不容乐观,这将会影响到河南省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甚至于影响到其转移后的市民化。为此,针对提高河南省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尽快实现人与户籍管理的合二为一。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是消除城乡户口名称的区别,更是要尽快实现人与户籍管理的合二为一,实现户籍带来的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水平的无差别化,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城镇化建设不仅要提高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更要提高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到2013年,河南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4%左右,而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只有26.6%左右,二者17.4%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群体身上,后者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这远低于国家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36%左右”的水平。所以河南省的户籍制度改革不仅要提高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更要提高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采取措施鼓励吸引农业转移人口稳定在城镇、落户在城镇;3、采取措施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居住证的隐性成本。居住证的办理需要房东在税务部门备案以办理出租房屋基本信息登记,这意味着房租要交约为15.5%的税,而这部分成本最终会转移给租户,增加了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居住证的成本,使其不是在必需使用居住证的时候就不会去办理,从而也就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的管理,这也与“深化居住证制度,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户籍改革目的相背离。
(二)不断完善现有职工社会保障体系。1、从法律法规上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参加社会保障的权益。要从法律法规上规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不仅是企业,还有个体经营者必须为职工足额办理“五险”,保障就业人员的“五险”参与权和参与水平;2、加快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的步伐,以提高社会保障的能力,扩大其覆盖范围,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3、简化不同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手续,以利于农业人口的跨地区转移;4、打破地区壁垒,使外地户籍的常住人口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参加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拓宽社保资金的融资渠道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增加社会保障的覆盖面;6、加强社会保险各险种经办机构之间的有机衔接,逐步推行“五险合一”,尽可能使职工能够被“五险”全覆盖,同时也减少重复参保的现象;7、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这就需要相关的监管部门积极监管,主动监管,尽早发现监管漏洞,不断完善监管手段,使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无空可钻,自觉守法的为职工足额办理“五险”。
(三)完善企业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激励约束机制。针对企业为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政府除了采取加强监管,增大其违法成本等措施以外,还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为其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1、对于积极主动为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的企业,政府可以增大减免其税收的力度,在其银行贷款和项目审批等相关业务上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照顾,以增加其为职工办理各类保险的积极性;2、对于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允许其缓缴或少缴一部分社会保险,在其渡过难关以后再补缴,以免起到负面作用;3、对于不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的企业,除了要补交并征收滞纳金外,还要加大其违法成本,譬如建立诚信黑名单,使其在银行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受限,这样才能对企业起到约束作用。
(四)对于“非自愿性转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土地补偿时要考虑其长远生计保障。对于“非自愿性转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土地补偿时,不仅要给予足额补偿,而且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费用。1、对于“非自愿性转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土地补偿时尽可能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办法,对于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2、在制度设计时,要适度向大龄人口以及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口进行倾斜,如对于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根据城镇“双低”标准,直接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对于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口,则视其年龄的不同,一次性为其缴纳5~10年不等的养老保险费,并积极促进其就业,为其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条件;对于劳动年龄段以下的人员,则直接根据其年龄的不同给予不同数额的货币补偿,从而使有限的土地出让金发挥最大的保障作用。3、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允许其在不同制度下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可以进行合理的折算,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对他们的保障水平。4、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村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村集体经济积累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在安置补助费中抵交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
(五)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力度。在调研走访中发现,农业转移人口对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普遍不清楚,对养老保险的用途和优势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不知道社会保险都包含什么,分不清都能够提供哪一方面的保障,这就需要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力度。1、各地社会保障主管机构可在农业转移人口务工集中的单位或园区开立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宣传点,经常深入企业为农业转移人口讲解社会保险的知识,让农业转移人口了解相关社会保险政策及其意义;2、各地社会保险主管机构要采取各式各样的宣传方式,例如在火车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制作公益科普视频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将参保的益处进行细致的描述,让观看了宣传短片的农业转移人口切实意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给今后的生活带来的远期收益;3、加强社会的舆论引导监督职能,督促企业履行其对职工的责任,积极主动地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六)建立政府、企业、商业保险“三支柱”社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的覆盖广度和深度,在政府和用工企业承担起责任的同时也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建立政府财政、用工单位、商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三方共同负担的新型社会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个人储蓄养老计划和医疗保险,为那些想在老年和生病时得到更多养老保险保护的人提供服务,个人自愿投保,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税收补贴,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参与不仅能填补许多政府相关部门职能的空白,也能提高整个社会保险的效率。
(七)政府社会助力农业转移人口的专业技能培训。政府与市场联动,相互取长补短,提升整个农业转移人口群体的专业技能,以提高其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1、政府相关部门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特点去设计一套适合他们的培训体系,多开展免费的或者低收费的职业技能系列培训以满足其需求;2、市场上的商业培训机构,对市场上的需求进行详尽调研,设计出贴近就业市场、就业规律的课程供农业转移人口进行选择。
(八)企业要规范用工,积极主动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1、企业要规范用工行为,和职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调查走访发现,用人单位很少和农业转移人口签订正式的劳务用工合同,造成劳资关系不清楚,这无疑给农业转移人口维护自己的权益增加了难度。甚至还有许多不规范的私营企业、建筑施工队经常拖欠工资甚至不发工资,更别说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了。对此,政府主管部门要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惩罚,用人单位要签订正式劳务合同是死条款,劳动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对用工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签订正式合同或者不购买各类社会保险的公司记入档案。金融部门应把相关违规的企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黑名单,限制其贷款授信;2、企业要承担起对职工的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地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而不是千方百计地去逃避;3、用工单位也有责任去向其雇佣的农业转移人口宣传社会保险的优势,使本身就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农业转移人口能够知晓自己相关的权益,提升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九)农业转移人口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1、一方面积极主动地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开拓眼界,以便更合理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增加自己在劳动市场的竞争力,为争取自己的权益取得较大的话语权。2、尽可能减少短视行为,深刻认识到社会保障对自己的重要性,不能为了目前的经济利益而牺牲自己的长期利益,积极主动的参加社会保险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未来。3、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过程中要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雇佣方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并督促其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为自己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关系,在必要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要参考文献:
[1]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社会发展蓝皮书.2014.
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6
关键词:农业风险管理;气象指数保险;技术难题;改进建议
农业保险是管理农业自然风险、生产风险的重要保险手段,它对稳定农民收入、迅速恢复生产、保障农产品供给具有重要作用,发展农业保险事业是当前中国“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不过,随着农业保险业务规模的发展,传统查勘定损型农业保险的技术弊端逐渐显露,如定损缺乏相应的准确依据、赔付标准难确定,保险纠纷不断;承保理赔程序烦琐,从灾害发生到理赔结束时间长,影响受灾户及时恢复生产;道德风险难以防范,保险公司对养殖险等业务主动回避。上述问题长期存在并困扰着农业保险的长远发展。为改变农业保险的经营困境,中国专家学者们自2007年起开始探讨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作为一种创新型保险产品,气象指数保险具有降低经营成本、信息高度透明、保障效率较高等突出的优势,从技术层面讲,该产品只需通过合理的数据处理和模型构建,即可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并根据实际的气象数据确定相应的赔付标准,操作上无需进行实际的查勘定损,可有效缓解传统农业保险的固有难题。自2007年起,中国开始理论关注和实践探索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自此之后的历年中央1号文件均提及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问题,其中201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探索重要农产品天气指数保险试点,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政策空间比较广阔。与此同时,在较多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研发设计与实践操作中,存在气象指数难确定、历史统计数据难获取、产品研发在关键环节上的准确性难把控等问题。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对中国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研发现状进行梳理和述评。首先,回顾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现状。其次,分析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特点。再次,总结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技术难题。最后,提出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进一步研发的改进建议。
1中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现状
1.1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整体概述
在中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研发成果自2009年以来逐步增多。截至2016年,代表性的产品研发成果已接近50项,分布到全国20多个省份,涉及保险标的包括玉米、小麦、水稻等主粮作物以及水果、茶叶、烟叶等经济作物。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研发现状表现为增长速度快、分布地域广、保险标的多、区域性风险明显等特点。
1.2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理论成果的区域分布
中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以玉米、小麦、水稻3大主粮作物为主,设计它们的研发数量占比约为70%,除此之外水果作物的产品研发占比约为10%,其他经济作物的产品研发占比约为20%。在主粮作物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设计上,小麦和玉米的产品设计数量为12项,稻谷的产品设计数量为9项。产品设计覆盖了安徽、山东、浙江等16个省份,其中关于小麦和玉米的气象指数产品设计均以干旱指数为主,同时还有降水、温度、日照、倒伏、综合等其他气象指数产品。已有关于稻谷的气象指数保险产品,无集中性的某种气象指数,但涵盖了高温、干旱、暴雨等多个气象灾害。由此可见,中国针对小麦和玉米气象灾害的产品指数选取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在水果作物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设计上,共有6项成果,分布在5个省份,分别是浙江的柑橘和油桃、山东苹果、陕西苹果、海南芒果和福建的热带水果,且气象灾害均为冻害。由此可见,水果作物气象指数产品的致灾因子选取已经形成了非常一致的认识。在其他经济作物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研发上,还有棉花降水、干旱、低温指数,茶叶霜冻、综合指数,烟叶霜冻暴雨指数,羊群雪灾指数,马铃薯干旱指数,日光温室综合指数等共计9项产品,分布在江苏、甘肃、浙江等7个省份。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定义的“综合”气象指数保险是指气象灾害因子在2个以上的产品。
1.3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环节分析
总结先有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研究成果发现,中国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设计步骤,大致可以归纳为5步,即:数据获取和处理———气象指数选取与构建———气象产量分离———气象指数与气象产量关系的确立———保险费率的厘定。其中,产品研发的关键是如何较为准确地构建气象指数与气象减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
2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特点
2.1产品选取原则以研究基础和数据获取的便捷性为主导
中国早期进行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多为气象部门专家,研发成果具备便捷的气象数据条件和典型的气象灾害特征。之后的研究开始多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成果的便捷性主要体现在地域的便捷性和数据获取的便捷性上。
2.2产品标的对象集中在主粮作物
当前阶段,中国针对小麦、玉米、水稻3大主粮作物的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占比达到70%,果蔬作物与其他经济作物各占15%左右。整体来看,中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几个地区的主粮作物产品研发模式,如安徽小麦、水稻,山东玉米、小麦,浙江水稻等。与此同时,一些创新性的经济作物产品研发也不断涌现,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地方特色,如浙江茶叶,海南芒果、橡胶,江苏阳澄湖大闸蟹等。
2.3产品设计关键环节的方法选取多样
目前,针对产品设计关键环节的方法选取也呈现出多样化特性。第一,在气象产量分离环节,采用的方法如5年滑动平均法、灰色系统模型逐段滑动平均法、与年份多元多项式回归模型等。第二,在气象指数与气象产量关系的确立环节,采用的方法如直接设定和验证二者相关关系、采用实验室模拟构建高温条件下的减产量与高温指数间的相关关系,如Copula函数法、空间面板数据分析等。
2.4产品研发选取的气象灾害指数以致灾单因子为主
分析农作物的风险受灾系统可知,农作物在不同时段甚至同一时段并非只遭受一种气象灾害。但是,限于技术困难因素,目前中国还少有完善的关于多因子气象指数保险的产品设计,而是多为气象灾害因子分布稳定且一定条件下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较为确定的单因子气象指数保险产品。
3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技术难题
3.1影响产量的气象因素多,气象指数设计过程复杂
总结中国现有的产品设计成果,可以发现:第一,就多数农作物而言,造成其产量损失的气象因素并非单一,如何合理选取气象指数是产品设计的首要难题。第二,气象指数的选取都需要对应于特定的时间段,但是指数时间段的选取需要针对不同年份的自然调整做灵活变化。第三,气象灾害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在某个较大区域,其次区域的受灾具有不一致性,指数设计覆盖区域范围难以准确划定。
3.2需要较为完善的历史统计数据,数据在不同年份的统计口径需要较一致
总结中国现有的产品设计成果,可以发现:第一,现阶段,中国农作物长时段的历史产量数据相对缺乏,难以达到结构化数据要求。第二,尽管数据统计技术在日益进步,但农作物的年际数据统计标准存在不统一问题。第三,农户对农作物的种植经验,对干旱、低温、洪涝等主要权重风险因子一般都会采取一定的风险自救措施,但历史统计数据不能体现农户风险自救行为。
3.3产品研发在关键环节的准确性较难把控,易造成基差风险程度的加大
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的关键环节有两个,即气象产量的分离、气象指数与气象产量关系确立,这两个环节的准确性都较难把控。一是,在气象产量分离环节,其核心步骤是趋势产量的拟合,不同的趋势产量方法得到的气象产量存在差异,因此趋势产量拟合的准确性较难把控。二是,在气象指数与气象产量关系确立环节,需要具备严格的假设前提,如回归模型变量的选取与检验、减产率标准系数的确立等,否则基差风险便更加难以管控。
4进一步研发的改进建议
通过对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特点与难题的分析总结,本文认为,下一步的产品设计还需要做好如下3方面的技术工作。
4.1优化指数选取机制和产品构建程序,区别对待权重较大的气象因子
(1)优化指数选取机制和产品构建程序。第一,在指数的选取上,不仅需要考虑现实的业务需求,还要注重选取受人为因素影响小、数据质量相对理想、指数设计相对简单的气象因子。对于在生命周期和同一时段受到多个气象灾害影响的农作物,仍需选择贡献突出的主因子气象指数,但可以增加产品数量,研发“一揽子产品”组合的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第二,对于主因子难以选取的气象指数保险产品,可利用主成分分析等方法,采用数学降维的处理方法,将具有一定相关性的多个指标重新组合成一个新的综合指标。第三,针对农作物在不同年份种植时间、气象条件、作物周期存在的偏差,需适当地扩大指数设计时段范围,或合理调整农作物气象指数的时段范围,或分类别研发小时段气象指数保险产品。(2)区别对待权重较大的气象因子。干旱和低温是影响中国农业生产最主要的两类气象灾害,气象指数保险应优先选择降雨指数和温度指数。在设计中,针对这两类权重较大因子的农户风险自救行为,可适当调整气象指数临界值或权重,或采取提高保险费率的办法,也可采用风险自救成本代替保险赔付的方法进行差异化补偿。
4.2提高数据获取能力,有效处理标准不统一数据
第一,在数据获取的基础设施上,应优先增加气象站点的密度,特别是针对气候条件较为复杂,适宜开展气象指数保险的小气候地区和地形复杂地区。也可以通过目前已经被保险公司引进的现代卫星遥感技术以及无人机技术,来提高数据特别是气象数据的准确水平。第二,针对标准不统一的年际数据,可进行标准化处理,如可选取中间年份作为数据基点,采取模糊数学理论中头尾加权逼近的处理方式设定权重指数,进行数据的标准化处理。
4.3准确分离气象产量,准确构建指数与减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一,气象产量准确分离的关键是趋势产量准确拟合。在趋势产量的拟合过程中,需要从多模型中进行比较选优。并对模型的合理性进行检验。第二,在较为准确分离气象产量和选取气象指数的基础上,要通过合理的方法步骤有效构建指数与减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
5结语
农业保险是保险行业中技术要求最复杂的险种,限于技术手段、客观数据、气象条件复杂等多方面原因,目前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较难实现对农业风险的准确定损。如何解决当前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问题,尽可能使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基差风险达到最低,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践检验、开拓市场,从而推动保险业务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陈盛伟,张宪省,2014.农业气象干旱指数保险产品设计的理论框架[J].农业技术经济(12):32-38.
牛浩,陈盛伟,2015.中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面临难题及解决建[J].中国科技论坛(7):13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