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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认识范文1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解释是“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
从上述描述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企业会计准则原文还是颇具权威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都没有对该资产的概念与特点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我们根本就无法知道应当如何具体解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无法得知这种资产的认定条件和具体特点。企业会计准则原文告诉我们它是“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又告诉我们“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但是任何一个财务工作者都无法单凭这两个特征来判断企业取得的股票、债券或基金,到底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能依靠管理层的“指定”,而各企业的管理层对于企业会计准则又了解多少呢?
一个专项会计准则,对于在企业资本运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又极为敏感的资产项目,既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解释,又没有界定严格的认定条件,还没有鲜明的特点描述。这种状况无论对于财务工作者的具体核算工作,还是教学科研工作者对于资产的研究,乃至企业管理人员对于企业资产的运作和审计工作者的审计工作,都极为不利。
二、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关于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解释为“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其中,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交易费用构成实际利息的组成部分。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一)关于取得时交易费用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讲解的阐述,企业由于取得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既有可能资本化也有可能费用化,即使是同样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取得环节发生的交易费用前者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而后者则计入取得成本。
现实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区分是很模糊的,只不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必须是“非衍生金融资产”而已。而对于存在形态相近、后续计量属性相同的两类资产,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初始费用处理模式,让人很难理解。尤其各项支出的费用化还是资本化问题,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敏感话题,容易给一些不法企业隐瞒费用虚构利润提供机会,也给会计核算和学习带来诸多不便。
(二)关于可供出售债券的初始计量
其实无论《企业会计准则(2006)》还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都没有明确具体地描述债券形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如何进行初始计量。从相关文字中能够获知如下信息: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交易费用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交易费用构成实际利息的组成部分;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根本没有规定债券面值和债券溢价、折价应如何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在“附录既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于企业取得可供出售债券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应当按债券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按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也就是说,对于可供出售债券的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并不一致,所执行的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按公允价值计量。其他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都以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而偏偏可供出售债券资产还要考虑面值以及面值与公允价值的差价,在日后还要考虑“应计利息”,这实际上偏离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而更接近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量。
笔者认为,企业所有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项目都应当采用统一的初始会计处理模式,即在本资产科目下仅设“成本”与“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取得相关资产时按公允价值计入“成本”。不能顾此失彼,既要考虑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又要兼顾利息、折价、溢价,这种复杂的计量模式为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和专业学习考试带来了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结论
金融科技的认识范文2
关键词:科技创新;金融市场;依存结合;完善制度;多层次体系。
科技推动世界进步,科技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技融入了生活,融入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并且都起着无可替代、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科技创新带来的技术改革不断推动者金融市场的发展。科技创新带来产品的更新换代,产业的深化发展,支持着金融体系的健康茁壮发展。科技创新与金融市场逐渐趋于一体化,坚持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了金融市场的最关键竞争要素。这也是科技创新与金融相互融合,紧密联系的必然结果。只有把握了科技创新,才能在金融市场占据一席之地。
一、科技创新与金融之间的关系。
科技创新和金融之间相互依存,共同促进。
(一)科技创新需要金融的支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先生认为,现代科技技术创新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为科技创新,是一个实验过程,结果未知,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即使实验成功了,还需要进行市场开发,这也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当然,如果成功了,最后带来的收益也是不菲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展了企业的市场份额。而金融市场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地方,附带不同程度风险的市场主体在这里进行资产的交换,风险的组合,契约的订立。金融市场的这种特质和科技创新有异曲同工之妙。无论是在科技创新的研发初期,还是成功后的市场开拓时期,都存在大风险和大收益,传统的融资渠道大多都在观望,而金融市场特质表明金融市场有这个魄力支持高风险高收益的科技创新。
(二)科技创新促进金融发展。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作为出资方,金融市场更是科技创新的主要受益者。而科技创新带来的产品改进,产业改革,都为金融市场源源不断地注入了活力,扩展了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驱动着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如何将科技创新与金融完美结合。
(一)增强对科技创新和金融结合的认识。
金融科技创新也是自主创新体系中的一类,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这方面,人们对此的意识不足,同样,保护也不足。所以,促进科技与金融的完美结合,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改变人们的传统理念,促进其重新认识科技创新与金融结合的意义。然后对于金融科技创新进行记录造册,保护其知识产权和专利权,为科技创新与金融的结合打开新局面。
(二)完善科技创新和金融结合的相关制度。
目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的限制条约较多,对于金融市场的干预较多,金融市场并不能完全发挥其市场自动调节功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金融市场中各色机构业务,金融工具等都有诸多限制,这些都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金融和科技创新的完美结合。
完善科技创新和金融结合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首先需要放宽对于金融市场的管制,给予金融市场一个自主调节机制发挥功效的机会和平台,让市场活跃起来。其次,应当鼓励金融市场的科技创新。比如,对于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比较优惠的贷款或者优惠政策等,大力促进科技的创新活动,推动金融市场的繁荣。最后,应当建立一个信息和信用平台,避免信息不对等带来的决策错误,同时,强化信用担保机构,补充市场中中小科技企业的信用度,降低交易成本。
(三)结合科技企业实际情况,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方向,在金融市场进行科技创新,构建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丰富金融市场的组成元素。国家应该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对于中小型科技企业更应该大力扶持。构建一套科技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帮助符合规定的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同时,对于此类企业之间的再次融资以及市场化的并购重组都给予支持和一定优惠扶助政策。和国外发达的金融市场相比较,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发展也避开了大开大阖的路子,而是小步跑,这其中诚然有国家政策管理严格,政府部门干预较多的因素在内,但是也有金融市场自身体系单一,中小型科技企业势单力薄,经不起风浪吹打。所以,对于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的帮扶,同时也是在加快多层次、多元化金融体系的构建速度。只有不断地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严格交易市场的制度和监督,降低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不论是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都应该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科技创新与金融互融,互动,更新金融工具,完善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机制,并且简化发行流程。
三、结语。
科技创新和金融市场之间的完美结合是近年来金融与科技创新逐渐趋于一体化的最终目标。虽然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国家对于金融业的管制也比较严厉,但是科技创新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地位在金融市场体现得淋漓尽致。逐渐丰满的由各色科技企业带动发展构建的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以及强化的外在制度环境和人们对于科技创新和金融市场结合的再认识都促进了科技创新与金融的结合,推动了科技创新与金融相互融合,互动互助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吴维地,孙可娜,刘娜。科技创新金融支撑体系的构建[J].中国经贸导刊,2011(12)。
[2]黄蓉。科技创新与金融研究综述[J].时代金融,2011(12)。
[3]周剑初。实现科技创新与金融改革良性互动[N].金融时报,2007,3.
[4]李侠。寻求科技创新与金融市场良性互动发展[N].金融时报,2006,2.
金融科技的认识范文3
一、全面认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当前,金融企业对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的高度依赖,使得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整个企业的安全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随着我国银行业科技进步的步伐逐渐加快,特别是近两年来银行业信息和数据逻辑集中程度的不断提高,信息科技风险已经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又一重要隐患。近年来银行业爆发的一系列与信息科技有关的风险事件,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2006年4月,银联全国跨行交易系统瘫痪6小时,国内大部分商户的POS机无法刷卡,所有银行的ATM终端无法进行跨行操作,以日均量估算,“停刷”阻断交易量246.6万笔,金额1287.7亿元,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实际损失和由此造成的声誉损失令人痛心。再例如,2007年1月1日,北京工行所有网点系统瘫痪90分钟,2007年5月23日,工行网站出现故障120分钟后恢复,8月15日,工行网银及客服电话大面积故障及拥塞约8个小时。这几起银行业的信息科技事故表明,如果银行系统中断1小时,将直接影响该行的基本支付业务;中断1天,将对其声誉造成极大伤害;中断2-3天以上不能恢复,将直接危及其他银行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IT建设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在设备规模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相对显得十分薄弱。重建设、轻管理,重上档次、轻视风险,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是十分普遍。农村信用社迫切需要加快对信息科技风险的清晰认识,抓紧建立统一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手段。因此,树立和培养信息科技风险意识,规划落实好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是与农村信用社IT治理成效密切相关的重要大事。农村信用社必须充分认识信息科技风险对整体业务和金融体系的影响,全面理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一是农村信用社迅速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基础。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为防止创新产品轻而易举地被竞争对手抄袭,必须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只有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创新产品才能避免被直接和简单地复制。在产品的创新过程中,每开发一个新产品就有自身的风险管理的重点,都需要迅速敏捷的信息系统予以支持。一个能够充分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和创新需要的信息科技运营体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竞争力建设的重要保障。
二是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体系稳定性的需要。现在,IT系统是整个业务的操作平台和运转中枢,一旦出现事故,已经基本上很难恢复到传统的靠手工运转的模式上去。同时信息科技的应用和普及也加快了农村信用社与同业机构和外部市场的风险传导,极大地放大了科技风险的影响范围,一旦农村信用社出现信息科技问题,很可能会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二、农村信用社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对策
1.逐步建立完善的IT治理结构,合理的IT架构及各项规划。
IT治理是信息化建设及管理方面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它是信息系统审计和控制领域的概念,可以指导农村信用社合理利用IT技术,平衡IT技术与流程的风险、增加价值来确保实现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目标。因此,逐步引入IT治理的各项内容,是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大势所趋。农村信用社必须解放思想去学习、借鉴国内一线、二线大型银行在IT治理建设中的经验与教训,专门研究、部署、规划对IT风险的分析、定位、评估和治理。必须站在更高的层次,更深远的思路和更大的投入来对信息科技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2.将信息科技风险、业务风险有效整合,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战略 。
我国农村信用社目前采取省级联社-市级联社-县级联社的“三级管理”模式,管理层次多,作为一级法人的县级联社具有一定的资产业务决策权,省级联社对县级联社控制力不足,从而导致银行战略意图从上向下的传导不够通畅。同时目前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管理大多实施的是风险的分散管理,即不同类型的风险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信用卡风险由信用卡中心负责,网上银行风险由电子银行部门负责等。面对新形式下的挑战,农村信用社需要建立统一全面的风险管理战略。这种管理要求将业务风险、信息系统风险等不同类型的风险,都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范围,并将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体系中,对各类风险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风险管理部门要通过风险管理规划、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等方式,实现全社集中的风险管理架构。
3.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或工具,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能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金融案件呈现出由传统作案向高科技作案转变的特征。传统作案手法技术含量低,而高科技作案则通过诸如信用卡、网上银行等新型金融工具达到作案目的。因此,农村信用社需要不断追踪技术及管理的最新发展,使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不断符合技术和管理的发展趋势。利用商业智能技术,对数据进行抽取、集成、转换和综合分析,实现对各类风险的监控和有效管理,这也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信息分析和风险管理决策采用的主流技术。
4.建立IT审计的长效机制。
金融科技的认识范文4
发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是服务经济发展、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手段,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举措。为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推动运用知识产权创业富民,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充分认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重要意义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财富价值和融资功能日益凸显。而资金问题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推动拥有专利的企业运用专利质押贷款融资,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资源向生产要素的转化,加快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和品牌;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破解发展瓶颈,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相继实施,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牢固树立“科技创新带动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科技创新”的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对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创业富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思路,加大力度,全力推进这项工作。
二、积极探索,创新专利权质押贷款金融业务TTp://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及时跟踪*市科技型企业发展动态,广泛收集*市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情况,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支持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项目,掌握了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发展前景好、产业带动力大、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和项目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给予重点支持。同时,要不断完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机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结合本行(社)实际,制定相应的专利权贷款实施办法和细则,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特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创新授信评级、信贷产品和服务手段,加强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创新担保抵押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在专利权质押贷款发放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掌握并密切关注该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及其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对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银行与借款企业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必须按规定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手续。
三、强化服务,构建专利权质押贷款服务体系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支持,加快专利权出质登记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专利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经办部门、人员职责,积极配合金融机构、企业做好专利权质押查询、质押登记等手续。
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促进专利权评估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评估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支持现有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发展专利权评估业务,逐步建立专利权评估准则体系。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市场,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为基础,进一步整合全市资源,建立统一的专利权交易市场,不断完善服务功能,畅通专利权变现处置通道,降低金融风险。
金融科技的认识范文5
[关键词]农业科技;金融支持;措施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4 ― 0154 ― 02
农业科技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长期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支撑,特别是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提高,对农业科技的需求程度也随之增加。随着国家推动资源要素向农业和农村配置,金融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也逐步加强,成为农业科技发展的动力。但是,农业科技企业自身信贷吸纳能力弱,农业保险作用未能发挥,农业担保体系弱小,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上满足不了农业科技创新的需求,多方面因素制约了金融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
一、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面临的问题
(一)农业科技贷款条件严格、程序复杂,农业科技企业很难满足贷款要求。目前,由于农业科技企业多属于成长型企业,受资产结构不清、发展前景不明等因素的影响,信贷风险普遍较高。对此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对农业科技贷款都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贷款条件。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科技贷款采用商业贷款管理,贷款必须满足抵押条件,并经过银行及科技部门双重审批。即使农业科技项目符合贷款要求,科技创新主体还需要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资本金和经济实力较强的其他企业法人为其担保,贷款门槛高。商业银行对农业科技企业的贷款发放执行与其他企业同样的审贷标准。特别是对小微型农业科技企业发放贷款时,不仅要求企业提供土地、厂房作抵押,大部分还规定抵押物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股东房产,民营企业还需法人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企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贷款门槛较高,多数小微型涉农科技企业很难达到。
(二)农业科技预期收益不稳定、成果估值难弱化了自身信贷吸纳能力。农业科技发展一般开发周期长、投入大。正常情况下,一个农业新品种从研发到广泛推广需要6-8年完成,一项新技术需要3-4年完成。而且,在农业科技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同时还面临着技术风险、应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管理风险。农业科技发展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农业科技研发成功难、预期成果估值难、成果转化应用难弱化了农业科技自身信贷吸纳能力。信贷吸纳能力较弱。商业性金融机构从利润收益、风险管理、贷款责任等角度出发,介入意愿较低,不愿为企业,尤其是成长初期的企业办理此类高风险贷款。据统计,截至2013年2月末,齐齐哈尔市风险投资资本投入到新农业及生物科技行业的金额分别占总投资金额的1.9%和0.67%,而且由于风险投资机构较为谨慎,对于种子型农业科技企业的支持更是微乎其微。
(三)金融制度安排和产品设计存在缺陷,不利于支持科技创新业务开展。农业科技产业具有高风险性和可抵押资产较少的特点,但大多数商业银行没有建立与农业科技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对农业科技企业贷款执行与其他企业同样的审贷标准,企业在创新产品产业化之前难以得到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同时,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企业发放贷款时,抵押物仍以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为主,由于抵押物的流动性限制,知识产权质押、农产品抵押、林权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贷款方式发放规模有限。而且农业科技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转化为产品、升级为产业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在无形资产价值认定非常困难,转让市场规模较小、流动性较差。
(四)农业科技相关险种有待开发,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与分担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由于农业本身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农产品价格波动大,而黑龙江省单个农户经营的落后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有效规避农业生产过程的灾害风险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较弱,急需参加保险转移风险。但近年来,农业保险发展迟缓,导致投保的农户与企业少,受灾损失难以分散,农业生产面临着巨大的自然灾害风险。目前,黑龙江省开办涉农保险业务的机构主要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农业保险险种非常有限。同时,农业保险在发展中,由于存在着交易成本高、补偿范围认定较难、缺乏重大自然灾害补偿机制等问题,导致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与分担作用尚未充分发挥。2012年,种植业保险覆盖面积仅为8551万亩,仅占全省农作物植面积的39.2%,赔付金融仅为11.71亿元。据资料显示,黑龙江省洪涝灾害年均损失20亿元左右,旱灾损失10亿元。
(五)担保体系弱小,放大能力不足以支持农业科技信贷需求。目前,黑龙江省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贷款安全,在提供贷款时要求企业提供有效的质押物或通过第三方进行担保。但企业能满足银行抵押要求的资产少,缺乏有效的质押物。如农产品加工企业用机器设备等作抵押,金融机构认为此类设备更新换代快、折旧率较高,变现价值低,影响保障效力,不同意作为质押物。同时,由于地方财政困难,中小企业担保中介组织发展缓慢。目前,黑龙江省目前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有110家,有一定经济实力担保的政策性机构仅有50多家担保机构,年担保能力仅为100多亿元,而且担保机构主要集中在省内大城市面向制造业、流通业,县级面向农业担保机构相对弱小,甚至没有担保机构。与农业科技企业和融资担保需求相比,农村担保机构无论在数量与还是担保能力上都有较大差距。
(六)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僵化,融资成本偏高。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处于政策性扶持而又完全商业化运作的特殊经营特征,加之农村金融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在农业科技企业信用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企业的贷款利率已经远远对城镇其他企业的贷款利率,严重削弱了农业科技企业的贷款有效需求。2012年我省有的涉农金融机构贷款年利率11.358%,与农户贷款利率一样,融资成本高于城市企业和居民, 超过农业科技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和承受能力。
(七)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没有形成整体合力,配套建设有待完善。目前,由于某种信息交流不畅、沟通机会少等原因,金融机构与农业、科技部门之间的缺乏信息共享和支农共建平台,金融机构与科技、农机、农技等部门联系较少,对农业科技发展的现状及前景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对农业科技企业的经营性质和经营风险缺乏掌握,农业科技部门对金融部门的信贷管理制度缺乏相应的认识,导致同时这些部门与金融机构也衔接少、配合少,影响了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二、对策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农业科技研发推广模式,提高研发效率。鉴于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及外部性的特点,应建立“政府主导、企业推动、院所保障、金融支持”的研发推广模式。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科技研发推广的支持,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及保障措施,设专项经费重点推进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对外合作、技术引进等环节。企业要发挥在产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作用,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高校、科研机构要建立科技转化机制,开展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金融部门要建立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风险投资与风险保障相结合的多元化金融支持机构,合理满足农业科技资金需求。
(二)从制度层面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提高金融支持的有效性。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科技企业的发展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农业发展银行把涉农企业在研发育种、农产品改良、土地改良及高效灌溉等基础性农业科技发展的资金需求纳入政策性贷款支持范围,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科技发展的支持作用。商业性金融要制定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办法,拓宽贷款主体、简化贷款流程、提高授信额度,满足农业科技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推广过程中的信贷资金需求,满足专业合作社及农户开展设施农业、标准化种养殖、技术改造的资金需求。
(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农业科技多元化资金需求。金融机构要创新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探索以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为质押的融资业务,简化质押环节,完善技术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操作流程标准,探索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模式,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和中小企业股权信托融资,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展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贸易融资等低风险业务,既降低了银行风险,又有效弥补产业化的资金缺口。
(四)探索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发挥保障及风险分担作用。一是延伸农业保险体系。在农业较为发达地区、粮食主产区建立农业保险公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为农业生产分担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二是保险公司要探索适合农业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将科技育种、农业机械、农作物及畜牧品种改良、标准化养殖等涉及的农产品纳入农业保险范畴。三是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针对农业大灾之年出台对保险公司的有效补偿机制,弥补保险公司承保农业科技项目的风险损失。
(五)金融化运作,优化财政资金的引导效能。各级财政在自身财力范围内,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担保、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科技创新。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探索建立对农业科技企业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奖励补贴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金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探索财政农业资金的金融化运作的新形式,政府与民间金融组织建立农业新产品、新技术合作研发机制,资金循环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效能。
金融科技的认识范文6
[关键词]监管科技;监督科技;金融科技;
一、引言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服务机构所面临的合规压力/合规成本急剧上升,为了降低合规风险,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创新时甚至都日趋保守[1]。监管和创新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个规律不仅适用于金融行业,在诸多领域都呈现了相同的趋势。
对监管机构而言,维护整体金融稳定,保护公众消费者利益,是其重要使命之一,因此,大量的新的监管要求会层出不穷,也会根据形势的变化持续修订,所有这些都会带来很高的成本。虽然在金融领域中,监管成本过高表现的并不明显,但是在税收等领域,诸多监管项目,由于成本过高[2],导致不了了之的情况并不鲜见。通俗而言,监管也是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同时,对于被监管机构而言,例如商业银行,则又不胜其烦,疲于应付频繁变化的监管规则。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单独设置“合规部”以应对监管,不仅如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要求银行的合规部门“应该是独立的”,“应该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的地位”,并且合规“应成为银行文化的一部分”[3]。这些要求反映了合规工作的重要性,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合规工作的复杂性。
如何解决上述矛盾?近期的诸多研究表明,监管科技应该是可行的途径之一[4],因为在整个的监管逻辑上,监管方从传统的“家长型监管”转移至“服务型监管”,被监管方则从“被动汇报”转到“主动披露”。这种转型是前所未有的,在制度设计的层面,就避免了监管双方的不同立场,使双方在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达成了统一,并努力实现金融风险的可预测性。
二、监管科技的概念
与金融科技必须以“金融”作为关注点不同,实际上,监管科技并没有这么强的行业属性,可以应用到各种监管情境中。监管科技不应该是简单的“监管+科技”或者“科技+监管”,也没有必要深究到底应该偏重监管的科技属性,还是科技的监管属性。重点在于,监管科技所体现的,是在新的金融业态下,整体监管逻辑的方向性转变。
首先,被监管方采纳监管科技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降低成本,更应该是主动的接受监管。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自愿性披露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主要由于靠传统的信息不对称获得不当盈利,在互联网背景下已经很难实现,与其这样,还不如主动接受监管。
其次,金融监管模式已经从规则治理,过度到原则治理阶段,在原则性监管的模式下,每个企业有权决定其最佳适用原则的方式,以确保符合性,这导致企业的诚实变得很重要[4]。于是,对于被监管方而言,主动接受监管已经成为提升信誉的途径之一。
最后,站在监管角度而言,即监督科技(SupTech)的视角,监管已经从“防止违规”转移至“预测风险”。在这个角度讲,监管方与被监管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目标,利益是一致的,因此,监管不再是传统的“猫鼠游戏”,而是监管机构提供的一种服务。或者说,“监管即服务”是改变传统监管逻辑弊端的最好途径。
综上所述,监管科技(RegTech)在本文中被定义为简化和改进监管流程的技术解决方案。
三、监管科技的兴起
监管科技、金融科技和监督科技词汇都是近几年以流行语的形式出现,但是一般认为,金融科技出现的比较早,该词汇由Bettinger[5]所提出,原意是指“将银行的专业知识与现代管理科技以及计算机相结合”。从当前的表达语境来看,金融科技也已经有了新的含义,也可以认为是新词汇,而且绝大部分文献也都是近三年(2016—2019)才出现的[6]。
部分文献认为,RegTech是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提出[7],实际上,在文献[7]之前,英国的政府科学办公室(GOS)所的文献中已经出现了该词汇[8]。当然,监管科技的思想早已经出现,只是没有被高度概念化,例如,文献[9]提出了利用金融科技构建监管机构工具包,只是没有明确的提出该词汇而已。可能也正源于此,在后续诸多文献中都认为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的子集”[10]。
监管科技虽然不是因为大数据的兴起而出现,但确是因为随着大数据的应用才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诸多学者认为,目前已经发展至监管科技3.0,可能正是这样的划分,才佐证了上述结论,即实际的监管科技由来已久,但是之前并没有这样概念化的词汇。图1在文献[11]的基础上给出了这个过程以及其中相应的重要概念。
四、监管科技1.0及其成因
从整个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金融监管长期处于“亡羊补牢”的滞后状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金融是一种社会建构,这导致新情况层出不穷。例如,对刑事犯罪的判定只是随着人的认识在改变,但是金融犯罪改变的不仅是认识,更是金融业态。因此,在金融监管领域,很难出现足够完善的规则。
典型的例子是,1970S随着金融全球化,随之带来了全球性的通货膨胀和债务危机,在这个背景下,产生了《巴塞尔协议Ⅱ》,这也陆续构成了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微观审慎监管的作用无须赘述,其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
一是微观层面的监管,解决不了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换句话说,单个金融机构即使都符合审慎理性行为,“合成谬误”依然存在于金融体系中[4],叠加起来,在宏观层面可能会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例如,2008年金融危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能力存在不足是其成因之一。
二是微观审慎监管所带来的合规成本较高,显著的提高了交易成本。审慎监管的本质是通过事前的约束来降低事后风险的概率,这意味着这些原则本身就是低效的。而且,这些原则,例如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降低高风险投机行为的同时,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效率,随之提高了运营成本。
上述缺点1促使宏观审慎监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虽然与之联系紧密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也不是新生词汇。缺点2则使得监管科技的出现成为必然。
监管科技1.0主要是由大型金融机构所推动,尤其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所导致的制度落差。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的复杂性,但是新技术的应用也带来了相应的副作用,例如,给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过度自信。监管科技1.0的标志是大型金融机构将技术应用到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流程中。
五、监管科技2.0及其成因
《巴塞尔协议Ⅱ》在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被证明是存在一定缺陷的,直接催生了《巴塞尔协议Ⅲ》。这意味着更严格的监管,以及更高昂的合规成本。在金融强监管背景下,不仅是大型机构所面临的合规复杂性问题,中小金融机构还时刻面临“出局”的市场风险[12]。在这个阶段,传统手段很难保证全面合规。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需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传统的监管手段也不能满足要求。具体表现为:(1)如何保障金融机构上报数据的真实性。金融科技发展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降低风险,而是获取更高的利润,因此风险会以方法或新的形式展现出来,如果监管的技术落后于金融机构的技术,在识别风险方面就失去效力;(2)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例如,如何监管场外交易等行为[13]。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场内交易一般存在完整的监管制度,但是场外交易则更多取决于双方的私下约定,这导致交易行为并不透明,场外交易被认为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3)关于监管成本问题,如果监管成本过高,监管就失去了意义。
于是,监管科技在金融机构的应用从1.0时代过渡到2.0时代,合规监管在监管机构的应用也成为一个独立的方向,即监督科技。监管科技2.0主要体现为各种新技术在满足合规监管要求,以及加强合规监督效力方面的应用。
六、监管科技3.0及研究展望
监管科技3.0被定义为未来的应用框架,这主要是因为金融信息化/数字化的过程已经基本完整,监管科技2.0最主要的体现和应对都是针对这一浪潮。未来更严峻的问题在于,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整体的金融业态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例如,区块链技术带来的货币数字化。
无论是由于金融行业稳定的市场位置,还是由于其复杂的监管环境,普遍认为,金融行业是拒绝改变,漠视创新的。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监管方和银行都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例如,依靠信息不对称获取而盈利的借贷业务,可能随着信息平台的发展逐步失去存在意义,而金融机构所赖以生存的风险管理模型,后续可能会转变为数据之间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