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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范文1
当前我国税务管理面临需要解决的问题
1 短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税务管理短期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加强税收执法的刚性,树立税法的绝对权威。如何完善税务管理,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树立税法和税务部门的权威。
依据纳税人知法、懂法的不同情况,我们可以将纳税人分为以下三大类:①知法且愿意守法者;②想守法但不知法者;③不愿意守法者。
对于第一类纳税人,税务管理部门要尽量为其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方便;对于第二类纳税人,税务管理部门要加强税法宣传,让纳税人了解税法或者为其提供社会中介服务;对于第三类纳税人,税务管理部门要严惩违法者,让逃者得不偿失。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第三类纳税人占的比重较高,但惩罚不力,使得逃税的“收益”大于逃税的“成本”,因为后者取决于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和被发现之后所受的处罚。由于税收执法不完善和执法中的随意性,逃税一来难以被发现;二来即使被发现,其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因此,以追求收入(税后)最大化为目标的纳税人的逃税就成为必然。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要树立我国税法与税务机构的权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1 完善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我国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税收原则和一些重大的税收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如税务机关的权力、义务界定等重大问题往往只见诸于学术讨论之中,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弱化了税法的权威性。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一部税收基本法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其次,我国的税收实体法目前仅有两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是人大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其他大部分税(包括增值税)都是以暂行条例、条例形式出现。《税收征管法》的核心应该是要确立基本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条款;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的税收强制措施,要在此法中明确其法律责任,以加强对配合执行部门的法律约束力,增强税法的刚性。
1.2 设置独立的税收司法机构 我国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同税务部门缺乏独立的执法机构有关。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查封纳税人的财产、货物,但实际上由于缺乏足够的警力作后盾而难以执行;许多恶性逃税事件与此有关。因此,目前迫切需要设立独立的税务检察机构与税务法院。税法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据的一种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这种“侵犯”是必需的,是为公不为私的。当纳税人不能正确认识这种“侵犯”时,必然对政府的征税行为进行抵制,这时候就必须用国家政权来保障政府的征税行为,税务司法机构便是这种强性权力执行者的具体体现。税法以及税务部门的权威性的树立也有赖于此。我国目前虽然已经设立一些税务司法机构,但一方面由于对其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税务司法机构设置不完善,难以独立执法;另一方面,设立的机构力量薄弱,缺乏足够的威摄力,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迫切需要充实其力量,并在相关的税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权力、义务等重大问题,使之成为税收征管强有力的后盾。
1.3 强化纳税检查 纳税人是否逃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逃税的“成本”与“收益”的预期。税收审计、纳税检查能够大大地增加纳税人逃税的“成本”,因而是防范逃税的有效方法之一。我国目前的税收检查,最主要的形式是年度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每年检查的结果来看,其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年度纳税检查方法的缺点是缺乏针对性,费时费力。在检查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对所有的纳税人都进行检查,一方面造成检查力量的浪费(比如对照章纳税者的检查);另一方面,对问题严重的纳税人却因时间和工作任务等方面的限制而难以查清查透。对此,首先应通过税收立法,明确纳税人对其纳税情况有自我审查的义务,比如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有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服务机构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的责任。其次,要加强日常的纳税检查。第三,税收征收部门和检查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第四,在此基础上,年度纳税检查要根据平时所掌握的纳税情况,对逃税问题较严重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
2 长期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从较长的时期来说,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需在逐步解决:第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问题;第二,税务人员的素质问题;第三,税务问题;第四,税务管理计算机化问题。
2.1 加强纳税人服务 许多税务管理专家和研究人员认为,税务部门帮助、教育纳税人并向他们提供信息的计划,大大地提高了照章纳税水平。
可以考虑设置专司税收宣传、教育和纳税人服务的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税收宣传和教育的长期计划。
税收宣传、教育的形式应力求多样化,内容做到通俗易懂。税收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要让纳税人真正认识到他们为什么必须纳税,消除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对抗心理。使之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而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讲,“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类的宣传难以理解,更难以使他们理解征税的必要性。因此,税收宣传应贴近生活,从纳税人的日常生活中为他们指出税收的“影子”,避免专业化。
要通过多种方式向纳税人提供有效及时的服务、信息和建议。大多数纳税人没有必要对税法做全面的了解,他只需知道自己应好好纳税。税务部门的职责之一是,让不了解税法的纳税人能够非常方便地了解他该如何纳税。为此,税务部门可以来取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信息和建议。
2.2 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雇员是决定组织工作效果的关键因素,有什么样的人就有什么样的组织。这一观点指出了税务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性。实际上还不止于此,它还包含着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做到甘当公仆、廉洁奉公,加强依法为国收税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到精通税法、熟悉业务,加强经济理论,税收理论的学习,培养自己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税务人员的文化素质,做到学习文化、明辨是非,具有适应时代要求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2.3 加快税务的完善和发展
2.3.1 扩大税务市场占有率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税务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稳步前进,首先就要加大宣传力度,针对目前纳税人认识不够、理解不透的现象,运用新闻媒体、广告等多种形式,从广度与深度上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把自己推销出去,让纳税人从心理上认可并接受这一特殊“商品”。
2.3.2 加快法制建设步伐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税务是一种法律行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是行不通的。要加快立法步伐,尽早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独立的、完善的、规范的税务法律体制。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重视协议的签订和总行,明确双充的权利义务,范围及连带责任,避免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因法律界定责任不明两影响税务的社会声誉。
2.3.3 规范税务机构的建设 税务要独立发展,首先必须在人员、资金、财产等方面彻底与税务部门脱钧,按照独立法人具备的法定条件,由广大社会服务机构通过严格的资格认定,来从事税务工作。尤其是在目前打基础的阶段,税务更是要在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讲求规范,吸引“回头客”,使我国的税务机构真正成为独立执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
2.3.4 宏观引导纳税人的消费倾向 委托人对税务的需,不同于消费者对生活必需品的需要,弹性系数比较大。在其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不妨在可行的范围内,规客十些“法定代表业务”,以保证税务有其行市。在此基础上,可以仿照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办法,赋予注册税务师一定程度的法定鉴证权。同时税务部门可以积极予以配合,模仿厂家与商家的协议合作关系,对于已经存在关系的纳税人在税务调查、稽核特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宽让,为税务创造一个宽松的自我发展空间,共同推动税务业的发展。
2.3.5 深化税制改革 在体制上,目前可实行以流转税、所得税并重的主体税种模式,以后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模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建立健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配套的岗考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制定与计算机征管系统和操作模块相配套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流程,包括从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税款缴纳、停歇业管理到出口退税、日常稽查、文书管理、违章处罚等一系列环节,使干部严格按照软件要求进行操作,切实纠正以往工作中不规范的习惯做法,保障系统有序运行。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监控能力,需要借助社会有关部门的内部网络资源来实现。
参考文献:
[1]肖扬等.中国新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9-82.
[2]金人庆.中国当代税收要论.人民出版社,2004:45-51.
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水利重点工程;财务管理;问题
一、引言
水利重点工程包括诸多方面,比如防洪防涝、供水发电、水土保持等,主要用户控制和调配自然界存储的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两种,从而实现兴利除害的目的。目前水利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多注重对工程进度和工期及质量安全的管理,特别是一些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项目中,成本核算以及预算方面并没有详细的决策,导致工程项目成本超标、工期延期的情况时有发生;也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虽然也有一定的体系,但是相对而言,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还是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从我国建设单位在水利重点工程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出发,进一步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
二、水利重点工程财务管理的问题
(一)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相对较低
一些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相对较低,仅仅能够对进销存进行简单的记账处理和各种报销工作,对于财务分析和成本控制、核算方面的管理相对缺失,因此造成财务部门的管理作用不明显,不能对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起到有效地控制。与此同时,很多建设单位缺少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导致财务人员的管理意识不强,不能进行正确的成本核算和分析。由于很多建设单位本身对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意识不强,造成了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对本职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自然也就不能为其他部门提供更好地财务服务。
(二)资金没有进行统一管理
很多重点的水利工程本身周期非常长,这些项目的资金来源相对分散,筹措和调配都非常困难,因此利用和周转起来都极不方便。很多重点项目下的小项目还采用了不同的预算制度,造成很多小项目的财务管理变得非常分散,不能对资金进行统一调配和管理,容易造成资金重复使用,同时也容易造成财务管理的混乱,导致财务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很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于重点项目的管理往往是通过设立相应的针对项目的临时指挥部或管理机构来进行管理。管理部门的项目目标管理、成本责任制度往往引用建设单位通用的管理制度,而由于重点水利工程的项目规模较大,很多细节通过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不能够很好地实现管理,不能够全面对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财务控制和管理,因此很难发挥出财务管理作用。况且重点水利工程的管理难度相对较高,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更高,如果缺少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技能,就很难制定出完善的、具有针对性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考核目标不够明确
为了稳步推进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很多基础建设单位也建立了一些绩效考核制度,但是这些绩效考核制度往往只注重形式,没有考虑到水利工程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属性,没有分析水利工程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因此这些绩效考核基本上都是建设单位的一些内部考核,没有引入第三方监管体系,也没有明确的考核目标,使考核流于形式。
(五)成本控制意识薄弱
在财务管理中,成本控制是一个重要的工作,也是财务管理的核心。成本控制包括固定资产的管理、成本预算、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等诸多环节。在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会使用很多固定资产,如果不对这些固定资产的耗用管理、报废管理进行及时地分析,就会造成成本失控,同时预算管理和成本分析不到位同样会造成成本的失控,从而导致企业经济利润的下滑。
三、完善重点水利工程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针对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养相对缺失的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对这些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选择一些具有基础财务技能的人员,结合水利重点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财务管理培训,从而提升水利工程财务管理的水平。加强财会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综合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这就要求加大自学与培训相结合的学习力度。
(二)实现对资金的统一管理
由于水利重点工程项目相对复杂,资金来源和筹集都是多元化。针对这个问题就需要采用统一的管理形式,集中到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个部门对资金的申请需要通过单位相关领导的批示并汇总到财务部门,然后由财务部门进行支付,从而杜绝项目管理中的资金独立管理问题,坚决消除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对资金的挪用和侵占,避免为了逃避财务监督而产生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的财务管理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水利重点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上,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细化到每一个部门,实现全面的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要贯穿企业管理的每一个部门和过程,财务部门本身要定期对项目工程的进度进行财务分析并将结果汇报给上级领导,然后单位领导再结合财务部门提供的各种分析数据,全面分析当前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并为企业的管理者提供相应的参考数据。在财务管理制度上,首先要明确数据的准确性和财务分析的制度性,这一点可以通过先进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来实现,因此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可以积极引入先进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四)注重科学的绩效评价制度
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往往能够有效地促进员工的积极性,而财务管理人员则是绩效评价的重要环节,财务管理人员通过完整的数据分析来考核受考核人员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而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在这个数据的统一平台上进行评价,显然更具有说服力。当然在实现这一点之前,财务部门和相关进行绩效评价的部门要进行相应的协商和分析,针对每一个部门制订相应的绩效考核目标,再由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监督,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从而发挥对员工的激励作用。
(五)重视成本控制管理
财务管理人员要有成本控制管理意识,要在会计信息系统管理模式下,全面地对每一个项目环节进行成本预算和核算,从而分析实际发生成本和预算成本的差异并根据这些差异来进一步判断差异产生的原因,而不是简单地提供相应的数据。在成本控制方面,财务管理人员要具备一定的财务分析能力,通过财务分析来发现问题并为相应的部门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与此同时,财务管理人员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防范固定资产的浪费和不合理的折旧耗费,从而实现对整个水利重点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管理。
四、总结
总而言之,水利重点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就很容易造成水利工程项目不能按期完工,同时也会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下降,更会造成建设单位建设成本的飙升,因此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素质、完善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及重视科学的绩效评价体制等都是完善水利重点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重要方法。
参考文献:
[1]杨桂琼.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思考[J].时代金融,2010(08).
[2]许霞.浅析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J].科技致富向导,2010(26).
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涉外税务审计 存在问题 对策分析
一、涉外税务审计的概念
税务审计指的是税收机构依照当前国家审计程序和审计技术,审计国家企业的税款征收业务并进行资料整理的一种税务管理模式。而涉外税务审计指的是税收机构对涉外企业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是一种深层次的税收审核管理模式。涉外税务审计可以视为税务审计中的一个分支,并且相对于其他税务审计,涉外税务审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长,发展形势相对较好,对涉外税务审计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对整个税务审计的研究有良好的借鉴作用。
二、涉外税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外企业内部存在问题
涉外企业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涉外企业员工存在一种优于其他国内企业的优越感,这往往会导致企业员工安于现状,且他们往往不愿意改变自身不符合税收部门要求的财务程序和制度,导致涉外税务审计出现问题。中国涉外企业往往存在脱离税收制度背景的现象,纵使涉外企业的管理者有一定的纳税意义也无从下手。也有一部分管理者思想觉悟不高,为了增加企业利益和自身利益不择手段,利用中国为吸引外资而提出的优惠政策进行偷税漏税,这无疑扰乱了国家正常税收秩序。部分财务人员的经验不足,对信息的获取能力不足,加之中国财会信息失真现象严重,财务人员很容易发生漏税问题。
(二)涉外税务审计实施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是“征、管、查”三位一体的税收管理模式,但在税务审计的实施过程中会发现,我国税务审计制度中没有纤细规定涉外审计的主体范围,有的审计是稽查员负责的,有的则是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做出规定,极容易导致税务管理体制出现纰漏,导致涉外税务审计缺乏效率。
(三)税务审计体制存在问题
我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存在一定的问题,整个税务审计规程看似全面,实则太过笼统,没有仔细推敲细节,例如规程中规定我国税务审计专家的一些意见可以视为审计证据,然而究竟那些专家的意见可以采用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许多所谓专家的出现,使得具体执行出现问题。且税务审计规程中的不少工作底稿存在问题,例如某些工作底稿虽然规定了,但实效性不强,针对性也较弱,这在我国小型涉外企业中体现的较为深刻。我国涉外税务审计体制存在工作流程规定不规范,审计人员规范意识不强的情况。税收部门运用审理、选案、检查、执行四者分离的方式进行税务审核,但在具体审核过程中,工作人员没有一个明确而科学的执行规范,审计流程之间制约性不强,缺乏一定的制约性制度与文件。所以工作人员往往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对税务审计进行模糊的摸索,对税务审计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甚至将税务审计错误地定位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往往没有一个积极的态度,需要提供准备的资料都敷衍了事,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也不能积极应对。税收部门对涉外税务审计强制力不足,立法也相对落后,所以税务审计迟迟到不到深入的展开。
(四)税务审计人员的专业基础素质不高
我国财务审计人员缺少专业素养,工作能力匮乏。审计人员在进行税务审计的过程中需要用到许多的专业知识,如需要利用抽样调查、内部控制检测、分析性复核等专业知识。所以审计人员应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和融会贯通的能力,并需要不断积累经验。不仅一些新人会出现专业欠缺的问题,税收机构的高层人员也往往缺少专业知识的更新与巩固,缺乏专业知识培训和拔高。他们对专业技术的理解往往表层化,认识较为肤浅,没有一个全面的、深层次的理解与判断,这种现象直接影响了审计质量。另外,我国财务审计人员普遍缺少较高的思想觉悟,对待税务审计这项工作的时候往往只是简单的进行账本、报表等文件的查阅,并没有认真进行审计流程,总是采取消极的态度进行工作,得过且过,没有积极的态度和上进心。
三、涉外税务审计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涉外税务审计制度
涉外税务审计制度是税务机关与涉外企业进行税务审计的规范与制度,涉外税务审计制度一般包括以下程序:信息收集、案件选择、审计程序、审计分类、和滞纳金管理等。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税务审计制度个规定相对零散,没有系统化地将他们规范起来。想要完善涉外税务审计制度,应当按照税务稽查模式,依照一定的原则实行税务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项权力分离的办法,这种方法可以使审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即受到制约,又能有所融合。对于税务选案,选案可以采用双结合模式,即实现集中选案与分散选案、随机选案与风险选案的双相结合。对于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可以采用三结合模式,即实现税务稽查、涉外税务审计、纳税评估三者的相互结合,形成一个合理的、明确的税务审计模式。对于税务审计,税务审计应当实现税务审计科学化与数字化,这样可以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帮助审计人员进行严谨科学的审计,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减少税务审计中出现的错误。对于税务审计执行,为提高税务审计执行效果,应当充分加强税收部门和涉外企业之间信息流通的速度,加强两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通过对税务审计制度的规范,可以让涉外税务审计人员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凭,真正走上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法制化道路。
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税务风险管理 问题 防范
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建筑施工企业重视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容易忽视对项目税务风险的管理,普遍缺乏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制,使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缺乏必要的理论保障,不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税务风险管理机制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受到经济利润的驱使,建筑施工企业往往缺乏纳税观念,纳税积极性不高,对税务风险的防范观念淡薄。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或者设置不合理,有些建筑施工企业没有成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没有对税务风险进行专门的管理,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但税收管理的职能主要是报税,没有针对税务风险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税收风险管理人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身兼数职,不能把全部精力投放到税务风险管理上来。
(二)未能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应该以预防为主,因此需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然而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主要表现在,企业没有建立动态的税务风险识别、税务风险分析、税务风险评估体系,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在项目进行投标决策之前也不能及时的进行风险评估;企业对税务风险的控制侧重与事后控制,缺乏对无常税务风险的应对措施,在风险发生后才去采取补救措施,不能有效降低风险带来了损失。
(三)缺乏对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是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监督的主要部门,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缺乏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使审计部门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职能不能正常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在工作中往往只重视企业财务和管理等问题,对税务管理不够重视,更是缺乏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在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时,审计部门想的只是如何能够应付检查,使检查过关,而没有在检查中汲取经验教训,没有对税务管理提供有效建议,也没有对税务风险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应该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这样才能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对税务风险进行管理。企业应该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宣传,构建良好的税务文化,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使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有据可循。提高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应该先在企业管理者中开展,发挥管理者的模范带头作用,把税务文化建设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来,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二)建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进行税务管理
税务风险防范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机制,税务管理机制需要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才能落实执行,因此企业应该建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专管税务管理工作。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业务多,管理起来较为复杂,因此企业应该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配置专业性较强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企业的税务相关事务,并对企业的税务工作进行一定的指导。需要注意的是,在设置岗位时应该使不相容的岗位分离,并定期对税务管理人员进行换岗,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三)建立税务风险预警体系
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应该认识到事前控制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风险的事前控制,能够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减少风险带来的危害。加强对税务风险的动态评估,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项目特点等等,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科学的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范围及程度,在风险发生后能够用已经安排好的措施降低风险带来的危害。
(四)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
对税务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监督,能够保证制度的落实执行,也有利于发现税务风险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改正,因此,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工作应该受到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并应该结合税务风险管理的现状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防范监督体系,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监督,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之后,审计部门应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税务风险防范中的问题和不足,为税务风险防范提供有效建议。
三、总结
建筑施工企业涉及到多种税种,税务风险也是随之存在的,如果企业不对税务风险重视起来,那么就达不到税务风险防范的目的,进而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是可以通过加强管理来有效防范的,管理者应该认识到这一点,积极采取措施防范税务风险,降低风险带来的危害。
参考文献:
[1]邵伟.浅谈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及控制[J]. 经济研究导刊, 2008,(11)
[2]张霞,张爱美,侯杰.新形势下黄河施工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对策[J]. 科技信息, 2008,(32)
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非居民税收;税收管理;税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011-02
引言
目前,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问题的研究,是国内理论界广泛关注的重点,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张林海(2009)指出,非居民个人一般具有高素质、高职务、高收入,在境内停留时间短、出入境比较频繁,且经济活动隐蔽、收入难以确认、核定程序复杂,因此非居民涉税信息不易掌握。黄鹤(2005)、梁译丹(2011)认为,电子商务的兴起大大增加了对非居民税收征管的难度。唐迎霞(2010)则指出,税收政策的缺失使非居民纳税义务判定难。徐长英等(2007)从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指出跨国公司利用劳务形式分摊费用从而规避税收,这种做法会损害中国的税收权益,而且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何健(2008)指出了国际税收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并认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的效用未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协调尚需改进。吴淑生等(2009)研究了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他们认为,当前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中存在对离岸银行业务支付的利息未扣缴预提所得税的监管难度较大,重组行为中非居民企业低价转让股权造成税款严重流失,比重越来越大的境外劳务费日渐侵蚀着工程劳务所得税基等问题。
综上所述,国内理论界已经提出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然而在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中仍然存在其他的问题,如税源信息的获得和利用、跨国税源监控的能力和方法、针对跨国公司跨国税收筹划的反避税等方面均存在问题。目前,中国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有些甚至没有涉及,这些问题值得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重视。
一、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探索
(一)中国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成效
1994年以来,经过理论界的研究探索和税务机关的不断努力,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非居民税收法规体系得以不断完善,2008年开始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居民税收作出了具体规范;二是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多个相关文件规范非居民税收征管行为,并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三是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四是围绕税源培育与管理,实施了“金税工程”、推广税控设备、推行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信息化、电子化发挥了长效机制,扩展了税源监控手段;五是非居民税收征管实现了制度与机制创新。许多省市税务机关制定了非居民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并采取了卓有特色与成效的非居民税收管理措施,如:开展纳税提醒服务,强化宣传辅导,提高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六是理顺对外支付业务税务证明管理业务流程,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市、县二级税务机关国际税务专业化管理机制等。上述征管措施的运行,使许多省市非居民税收收入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有效的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增加了税收收入,促进了国际税务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中国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为384.02亿元,2009年实现560.1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5.9%,2010年为778.56亿元,增长39%,2011年已突破千亿元,达到1 025.89亿元,较上年增长了31.8%。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源信息不对称,数据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不够。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性差,税务机关与外部横向衔接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还没有建立起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统计等政府其他部门的横向网络,难以有效地对征管数据进行综合利用,形成许多信息孤岛,数据监控不能实时在线发挥作用,数据资源潜在浪费现象十分严重。
2.对跨国税源的监控不够有力。目前,税务机关所获得的涉税信息大多来自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静态信息以及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中获取的静态资料,动态信息的获取相对较少,税源监管所需要的相关数据和信息难以及时掌握。基层征管部门没有定期深入企业进行调查,所进行的大多是根据上级布置的“临时性”、“一次性”工作,没有具体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影响了跨国税源监控效能的发挥。
3.对非居民税源的监控方法和内容单一。目前,中国对非居民税源的监控工作主要是通过企业打电话咨询相关政策、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与外管咨询了解情况等方式获取信息,即一般是在事后才能介入税收管理,且通过这些方式方法所了解到的情况基本停留在对非居民涉税事项表面和肤浅的了解上,缺乏对税源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动态监管。
4.中国征管水平不高,反避税能力不强。近几年来,中国反避税工作在各省市特别是沿海地区稳步发展并且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中国反避税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与目前跨国企业避税的严峻状况相比仅仅是冰山一角,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研究和解决。
二、完善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路径选择
1.建立渠道广、信息共享程度高的跨国税源信息采集制度。首先,要多渠道获取跨国税源信息。应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建立国际税源日常申报制度,重点完善居民企业跨国交易申报、非居民税收和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报告制度。二是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跨国税源管理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信息敏感性,善于从报纸媒介网络上发现找出可以利用的蛛丝马迹。三是加强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换力度,建立规范的交换工作体制,对于利用的信息要给予情况反馈,同时可以提高对方的交换积极性。四是加强市场价格资料信息的网络建设。五是要进一步拓宽信息采集渠道,丰富税收情报案源,将税收情报的来源从目前的售付汇税务凭证逐步拓展到税收管理的各环节。其次,提高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地税与国税两局应加强协作,两局应将与重点税源相关的纳税申报和征收资料实现采集型管理,达到信息资料共享。然而,单纯依靠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往往无法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税务部门应拓展信息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多渠道监控,与工商、银行、外管、公安等部门进行定期的资料交换和信息沟通,明确各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及法律责任,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逐步建立起稳定、严密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2.构建层次合理、简洁明了、操作性强的非居民税收征管模式。构建更加合理的非居民税收征管模式,不仅可以帮助税务机关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而且可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从而提升非居民税收征管的效率。在实践中,应创新工作方法,加大政策学习力度和宣传力度,提升各级税务人员对国际税收政策的掌握程度和业务水平,努力拓宽政策宣传面,提高各类企业非居民税收政策的认知度。在此基础上,完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的具有制度化管理、规范化操作等特征的新型税收征管方式。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涉税事务合作与协调。非居民税收管理涉及面广,关联交易众多,不仅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合作,借鉴先进税源控管经验,积极构建部门协作交流机制,而且要加强同外管局、工商局、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协作交流,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首先,要加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相互对异地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情况的协助调查,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各地区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及时进行财务、税收等数据的情报交换,不定期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其次,建立税源信息报告制度,当企业对外支付超过一定限额时,即由银行、外管局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促使税务机关及时全面掌握跨国交易信息;涉及跨国交易对外支付的,如由总机构或销售公司集中付汇、数额巨大、情况不清的,支付地税务机关可要求该支付所涉及的各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调查,并函复支付地税务机关,从而避免不真实、不合理的支付。最后,对一些关联交易程度高、境外支付名目多并且销售量巨大、亏损严重的特大型跨国公司,其子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启动涉外联合审计程序,逐级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全国性联合审计申请,通过联合审计堵塞跨国公司税收征管的漏洞。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既可避免国际税收磨擦,又能有效地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或双重征税。截至2010年,中国已与90余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为保证在国际税收协定背景下转让定价调整的顺利实施,保护中国的税收权益,应及时与其他有关国家签署国际税收协定。于此同时,应开展反滥用协定的调查,与部分国家换函和谈判,修订原有协定,堵塞漏洞。
5.培养高素质的非居民税收管理人员队伍。非居民税收的管理,最终还是得依赖人员来落实。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日益紧密,跨国资本的流动更加频繁,对非居民的税收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设一支管理水平高、税收业务精、财会知识丰富、英语过硬、计算机运用熟练的专业人员队伍十分紧迫和重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 徐金强.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J].涉外税务,2006,(9).
[3] 张林海.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建议[J].涉外税务,2009,(12).
[4] 吴淑生,丘勤,钟志深.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与对策[J].涉外税务,2009,(1).
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范文6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新晨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