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家养老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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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家养老建议

农村居家养老建议范文1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差异化

一、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一)家庭养老

受“养儿防老”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地区一种自发的主要的养老模式。虽然现阶段农村地区已经实行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是保障程度较弱,而且其他保障层次惠及面不广,这使得家庭养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会发挥重要作用。

在当前社会经济转型期,城镇化还在深入,土地的保障功能正被削弱;很多农民由农村进入城市,空巢家庭比例攀升,同时家庭养老缺乏制度约束,这些因素使得家庭养老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养老保障的实际需求。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项制度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试点,2015年将实现全覆盖。农民拿到的养老金有两部分,一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来自于个人缴费;二是基础养老金,这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保证,所有满60岁的农村老人都能享受该普惠式养老金。

无可置疑这是一项惠民政策,填补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长期以来的制度缺位。但另一方面,这项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只能是保障基本需求,无法满足当前农村多元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三)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是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的农民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这项制度针对的是特殊人群,由财政预算提供资金。具体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可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到2011年年底,农村居民五保集中供养人数182.2万人,分散供养人数365.7万人,但这只占到农村人口极小的一部分。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对于家庭人均纯收入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农村人口,可由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给予资助。农村老年人口也是该项制度的受益人群,这是对上述几个保障层次的补充。

自2007年以来的新农村建设中,政府部门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目前各省市都广泛开展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受益人数已有3400多万,这其中包括了相当一部分老年贫困人口。

除了以上几种农村养老保障形式外,一些富裕地区的村集体对村民实行福利分配制度,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养老保障。例如,无锡市前洲镇西塘村每个村民都有养老保险,到了退休年龄能拿到2000多元退休金。当然只有经济很发达的农村地区才能实行类似形式的养老保障,对我国广大农村而言这并不具有代表性。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地区差异化明显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差异很大。就当前情况而言,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养老的主体形式,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其他养老形式没有发挥更大作用的空间。而东部地区乡镇、集体经济发展较快,农业经济比重降低,养老需求也呈现多元化,各种形式的养老制度如居家养老等推进情况良好。因此需要结合我国国情,根据不同的养老需求,对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障方式进行有效配置,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保障体系。

三、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这一体系架构可以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提供资金支持,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和补充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具体的服务方式,包括家庭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

(一)资金来源

(1)社会救助制度

这一层次应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五保户供养、特困户补助、医疗救助等为补充。其保障目标是维持生活困难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农村老年人口是一个弱势群体,这一层次应优先照顾鳏寡孤独的农村贫困老人,让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2012年9月政府部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加大政府投入,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相关的制度安排有了,其关键问题是如何保证救助资金来源。

另一方面还需要动态调整保障标准,提升社会救助的内涵。特别是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更应不断提高农村保障标准,让当地的贫困老人也能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农保已经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开展,越来越多地农民享受到了基本的养老保障,但是新农保与其他养老制度的衔接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由于进城务工农民的流动性较强,养老保险的参保状况较混乱,需要更灵活的制度安排,适应各种实际情况;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的配套衔接也需要尽早落实。这就需要建立养老保障全国联网信息平台,为养老保障制度的转移、衔接提供便利。

(3)商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层次

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一些富裕的农民也开始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部分保险公司已经看到了农村市场的发展潜力,正在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产品。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细化鼓励政策,倡导保险公司深入开拓农村养老领域。

补充养老保险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集体组织、企业等自愿办理的养老保险,它可以看成是对农村居民的一种额外福利,介于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之间。

(二)养老服务方式

(1)家庭养老

传统家庭观念在农村地区仍然深入人心。尽管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在退化,但是家庭所提供的精神慰藉和物质、人力支持仍然是目前任何一个层次的养老保障无法替代的。很多老年人还是倾向于家庭养老。农村基层领导部门一方面还是应宣扬孝文化和家庭养老的重要作用,从道德层面加强约束,给予村民精神、物质支持,同时对不赡养甚至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进行干预、惩罚。

(2)农村居家养老

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年轻人外出务工,空巢老人比例其实大于城镇。但由于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及家庭养老的传统观念,让老人都去养老院养老显然是不合时宜的。目前城镇地区已经在全面推进居家养老,它的发展与成熟为农村地区发展居家养老提供了向导。很多农村地区也已开始探索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的内涵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以解决基本的日常生活问题,服务内容一般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对农村老年居民而言,可以享受到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饮食起居、卫生清洁、上门陪护等服务,老人子女的经济、精神负担也得到了减轻。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面临以下问题:政策扶持如何制度化、常态化;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缺乏整合各方资源的平台;养老服务业社会化程度低,服务人员不成规模,相关服务中介组织发展滞后等。

(3)机构养老

机构养老即到养老院去养老,是居家养老的有力补充,也是农村养老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农村机构养老的现状是很多农村地区养老院数量少,设施有限,服务内容单一,缺乏专业从业人员。

充足的资金保障是首要问题。除开政府的财政拨款,村镇集体经济也可为本村养老机构注入部分资金,农村老人可用土地或者积蓄来获取保障。另一方面还需要充实养老从业人员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的可持续性。

上述几个层次构建了一个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各地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分步骤、分阶段、分层次实施。在养老保障资金支持到位的基础上,灵活选择家庭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多种养老服务方式,满足不同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四、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对策建议

1.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立法。目前养老保障方面的法规只有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只对新农保有明确的规定,其他农村养老保障的相关制度大多以政策文件形式出台。这方面可以加快立法,使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同时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落实政府职责,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一直非常薄弱,这跟养老资源的配置、分布不平衡有关。在现阶段,政府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养老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实现城市对农村的“反哺”。特别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各级政府承担的责任应该更大。

3.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匮乏,而农村居家养老、机构养老都需要依托一系列的老人居家养老服务站、老人日托中心等硬件设施。因此,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要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必不可少。这需要结合当地老年人实际需要,整合各方资源,建设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推进专业化养老服务。

4.建立专业的养老服务队伍。无论是居家养老还是机构养老,都需要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专业的养老服务队伍可分两个层次,一是规范的管理队伍监督协调养老服务体系的运行和具体工作开展;二是以农村无业妇女为主体的专职服务队伍。经过专业的培训,农村无业妇女能够提供贴近老人实际需求的专业化服务,这在农村非常切实可行。另外可采取激励机制建立相对稳定的志愿者服务队伍。

参考文献:

[1]刘卫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构想——以青岛市为例[J].山东社会科学,2007(7).

[2]刘菩玲.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路径依赖与趋势[J].科学·经济·社会,2009(4).

[3]陈志国.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障构架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J].改革,2005(1).

[4]王德文,侯慧丽.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北京模式的探索意义及其适用条件[J].社会保障研究,2010(1).

[5]刘昌平,邓大松,殷宝明.“乡一城”人口迁移对中国城乡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障的影响分析[J].经济评论,2008(6).

[6]米红.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理论、方法与制度设计[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农村居家养老建议范文2

一、强化舆论宣传,推进老龄工作健康发展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制作板报、条幅、座谈、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老龄化形势、老龄工作方针政策、老年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优化老龄工作环境。

2、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评选表彰“南关区十大孝亲敬老家庭”活动,主动协调新闻媒体对涌现出来的敬老好典型的宣*传,努力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3、积极总结推广老龄委成员单位、基层社区和农村开展老龄工作的典型经验,推进老龄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认真做好《吉林老年报》的征订工作。

二、以民生工作为主线,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1、抓好特困老人助养工作。按照市老龄办助养金“1比1”匹配政策,按时为特困老人发放助养金,努力扩大助养面。

2、进一步做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按时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规范管理,统一制定《高龄老人季度走访工作手册》,防止高龄老人补贴漏报、瞒报等现象发生。做好百岁老人的春节慰问工作。

3、开通“绿色通道”,方便老年人办*证。对于家在区政府附近的老年人,可以不到社区直接到老龄委办理老年证;对于身体不便,不能办理老年证的老人,街道社区老龄工作者亲自到家里现场办公,热情服务,任劳任怨。

4、加强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助民政部门抓好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参与谋划,积极扶持,重点抓好养老服务员公益岗位、空巢老人日常服务,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广泛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

1、以开展敬老月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社区、村组织和老年文体群团组织的作用,开

展好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2、积极参*加市老龄办举办的“快乐夕阳红”老年旅游,“千名老人看长春”等大型活动。积极参加省老龄办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3、积极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努力办好老年大学,对区老年大学要在办学方向及方法上进行深入地探讨和研究,确实把老年大学办成有社会影响力,深受老年人欢迎的一所学校。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围绕当前老龄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理论探讨和研究。

1、开展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方式的调查,全面了解农村老人养老、医疗、文化生活、老年维权等方面的情况,剖析影响农村老龄工作开展的瓶颈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2、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长效机制的调查,深入了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为推动全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可操作性强的对策和建议。在巩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五、加强老龄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农村居家养老建议范文3

在城市化发展与国家人口自由迁移政策双重推动下,陕西城镇化水平快速提高。据统计,2011年年底,陕西城镇人口达到1770.2万人,占总人口的47.3%,城镇化率达到47%,到2012年城镇化率达到49.9%。在陕西快速城镇化过程中,由于与城镇化相适应的一系列社会政策未能及时跟进,引发出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农村养老问题就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近10年,陕西省城镇化进程处于加速期。“十一五”时期,陕西城镇化率提升幅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城镇化率与全国的差距由2005年的5.3%缩小到4.3%。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55%,比全国高0.17%。

陕西省的城镇化主要是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人口流入城市打工就业为基本特征,绝大多数老年人被留在农村,农村“空心化”、“老年人家庭空巢化”已成为农村一种普遍现象。经调查,2010年陕西省本省流动人口492万,占到常住人口的13.18%。在本省流动人口中,流动到外省市的161.2万,占本省流动人口的32.76%,其中50%以上的人口流向了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及北京等大城市;省内跨市流动的101.52万,占20.6%。以上数据表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乡壁垒的消除,农村青壮年人口的大量外流,“空巢老人”大幅增加,加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也使养老服务的需求大大增加,并且陕西农村老龄化程度明显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这使农村养老问题更加突出。

二、新型城镇进程中陕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法制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致使各个地方政府在设立本地区的养老保障项目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降低了地方政府实施养老保障制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农村养老保障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和运用根据地方政府部门的意愿执行,导致基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更大的风险,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障工作的推动。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缺乏,来源单一

近年来,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基本保持在10%-11%之间,其中很大一部分给了城镇居民,而农村居民只享受小部分份额。而且农民增收缓慢,当收入较少时,在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下,很难为养老支出一部分储蓄资金,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的缓慢,导致资金来源减少。在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一些经济欠发达、财力不足的地区,县、区、乡镇和村集体对承担的财政补贴普遍感到力不从心。且很多地区的财政投入实际上大部分没有到位,统筹账户处于空账运行状态。

(三)城乡老龄化倒置现象加剧了农村养老负担

近年来,陕西老年人口比重逐渐增加,而且速度逐渐加快。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陕西总人口规模约为3732.74万人,0-14岁人口占14.71%,60岁及以上人口占12.85%,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53%;与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陕西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9.31个百分点,陕西60岁及以上人口上升了3.38个百分点,陕西65岁及以上人口上升了3.4个百分点,陕西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这种人口老龄化以及我国特殊的老龄化城乡倒置现象必然导致老年人口增多。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口绝对和相对的增长,城乡老龄化倒置的现象将更趋严重,农村养老负担日益加重。

三、完善陕西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

(一)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制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对于已经出台的养老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普遍较低,缺乏权威性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且实际监管中政出多门。因此,陕西省政府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在地方行政法规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中,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养老保障中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将政府责任、参保农民权利与义务、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给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养老保险管理与监督等内容以法律方式明确规定。依照本省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形成一个完整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

(二)建立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多元化体系

首先,改变重城轻乡的投入体制,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将资源更多投入到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中去,减少农村养老服务产业的税收等。同时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配套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水平。其次,在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过程中, 政府要综合运用金融、土地的、税收等手段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养老产业,实现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要消除体制性障碍,构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加速农村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三)建立陕西农村特色的服务型居家养老模式

农村服务型居家养老模式是以农村家庭为载体,以子女履行法定赡养和照料义务为前提,由政府主导并依托农村社区和社会力量,向农村老年人口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卫生保健、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的社会化养老服务。这种模式介于家庭养老和社会机构养老之间,较好地兼容了传统养老模式和现代化养老模式的优势。因此,陕西在发展农村服务型居家养老模式,应开展多元化的居家养老形式探索,将个人、家庭、农村集体社区和政府有机的结合起来,根据不同需求层次的老年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形成适合当地农村居家养老体系。针对陕西省经济状况比较好居住集中地区农村社区,可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站点,农村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好,有较高层次的精神生活或物质生活需求的老人,可以采取自己付费的形式丰富自己的老年生活。

农村居家养老建议范文4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从2003年开始,新建和改建县福利院1家,乡镇敬老院8家,民办托老所4家,全县养老机构共有床位630张。通过几年努力,全县已有151名农村“五保”和30名城镇“三无”对象实现了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了99.3%和100%。2005年被省人民政府评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先进集体,2007年开始,在高亭镇育才、蓬莱等社区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的高龄、残疾、孤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了低偿服务,在秀山乡开展了“空巢”老年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成立了“空巢”老人服务中心,为全乡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代购物品等服务项目,2009年我县被省老龄委评为全省老龄工作先进县。然而,就全社会老年人需求而言,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供求不平衡

目前公有和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仅为老龄人口的1.69%,与国际通行的5%—7%和需求比例6%—8%及市政府要求的3%差距较大。目前全县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464名,入住率最高100%,最低38%,平均为73.6%。

2、民办托老所发育不全

我县现有民办托老所4家,床位195张,普遍存在着规模小、层次低、条件差,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弱,管理落后的现象。

3、就医难

由于乡镇和行政村撤并,社区范围大,偏远社区医疗服务所条件相对差、设备落后、医务人员业务弱,看病难问题突出,个别住人小岛无医疗服务所。

4、社区服务工作难以到位

老年人分散居住,各自为家,原一行政村或一个岙口居住几户、十几个人家,老年人之间缺乏交流,缺乏相互照顾,尤其对生活自理能力差的老年人,困难更大,而社区服务工作又难以到位。由于观念、场所、资金等问题,区域集中自养工作难开展。

因此探索一条适合实际、体现特色的集中收养及“居家养老”等形式的社会化养老路子成为必需。

二、原因分析

1、落后的养老观念和弱化的家庭赡养功能。一是县里在不同时期出台了多个养老保障政策,老年人青壮年时有钱不接受,老年时无钱接受,导致无钱自养;偏远小岛多为以捕鱼为生,近几年渔况不好,成本增加,收入减少,三分之一保本,三分之一亏本,子女无钱赡养父母,家庭赡养功能在弱化。二是生活自给自足和故土难离。小岛生活有地可种,有鱼可捕,有螺可拾,生活能自给,养老离不开这些赖以生存的条件;几十年生活在一个地方,习惯于现状生活。不愿离开故土。东剑集中供养点床位50张,入住29人,入住率58%。

2、过高的准入门槛和政策的滞后。养老服务业基础设施投入大,周期长,回报率低,而目前准入门槛过高,优惠扶持政策较少,导致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慢,目前我县4家托老所均未达到工商营业注册和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

3、心有余而力不足和服务到不了位。我县东剑、渔山、鼠浪等岛原为一个乡镇,现撤并为一岛一社区,如东剑社区,现居住不到一千人,分布在长达近20公里几十个岙口区域,交通不便,社区服务难到位;社区医疗服务所原为乡镇医院,现原医疗器械不能使用,以打针、配药为主,鼠浪岛搬迁前只有一个医生、一个护士,由于体制和政策原因,难以维持,小衢岛没有医生。现小岛上居住的多为老年人,有病难治,社区和卫生部门难能为力。

三、几点建议

1、健全机制,强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组织在政府,工作在乡镇,落实在村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运行机制,明确职责,上下联动,逐年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养老中介组织为纽带,以国有养老机构为示范,以兴办民办养老机构为导向,以农村区域性集中养老点为延伸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

2、统筹安排,明确养老服务收养任务。要制定和完善“县老年人设施设置规划”和“县推进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意见”。乡镇敬老院在改建、扩建的基础上确保“五保”和“三无”老人的集中供养,有条件的收养其他低保、贫困、残疾老年人;县社会福利院和长涂、高亭、衢山等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和民办养老院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途径,实行市场化运作,集中收养有自费能力的城乡老人;通过对乡镇、行政村撤并后遗留的学校、办公用房、医院等房屋改造,设置若干集中居住点,收养“大岛建、小岛迁”工作中遗留的老年人和拆迁工作中政策不能享受、自身无能力安置的原租住、借住老年人及其他居住偏僻、生活不方便的空巢老人。盘活养老机构资源,改变不平衡状况,提高入住率;对城镇社区居家养老对象,推出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咨询服务、医疗保健、修理清洗、精神慰藉等项目,采取上门照料和日托服务形式,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

3、要加快小岛迁大岛建步伐,出台优惠政策,结合项目开发,实施整体搬迁,从根本上解决偏远小岛老龄化问题;要加快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宣传,积极引导参保;要强化子女赡养老人意识;在偏远小岛,村落建立医疗档案,加强医疗巡回并形成制度。

农村居家养老建议范文5

一、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初步成效

截止2012年底,全省60岁以上的老人857.69万人,占总人口17.87%,其中80岁以上老人130.36万,占老年人口15.20 %,失能半失能老人73.48万,占老年人口8.57%。我省老龄化、高龄化比例都比全国高3-4个百分点。据测算,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人将达到1186万人,占总人口的24.17%。可以说,我省养老服务工作,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面临严峻挑战。近几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作出很大努力,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养老服务事业整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一)养老服务规划政策和工作体制不断完善。一是加强规划政策引导。2008年以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两个文件,制定了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老龄事业等三个“十二五”专项规划,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规划政策体系,其中10余项政策措施在全国范围内还具有创新意义。二是明确主要目标。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到2015年,基本形成“9732”的总体布局,即全省97%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不低于3%的老年人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低于2%的老年人直接享受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等主要目标。三是构建工作体系。2011年底,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成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把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任务考核。全省建成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76个,落实编制247个。

(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推进。一是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面日趋扩大。全省共有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2308个,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2万余个,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杭州、宁波、嘉兴、金华等地涌现出一批集老年日托、配餐送餐、生活照料、康复保健、文体活动为一体的优质照料中心,深受老年人欢迎。二是公办养老机构稳步发展。全省共建成1064家公办养老机构,床位13.4万张,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人全部得到供养服务。各地还通过改扩建,建成一批规模较大、服务规范的福利院、福利中心,积极发挥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三是民办养老机构积极推进。全省共有民办机构964家,床位12.4万张,在全部养老机构中几近半壁江山。温州、台州等地民办床位占比超过65%,民间资本正成为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养老服务要素保障不断加强。一是加大资金投入。财政投入发挥主渠道作用。“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我省各级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28亿,调动民间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达22.8亿,较好地改善了硬件质量,提高了服务水平。2012年,省政府还专门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亿元用于机构床位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贴发放及集中供养。二是加强用地用房保障。采取分类供给用地,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机构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在用房方面,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新建住宅规划区要将养老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老社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买、租赁、腾退、置换等办法,予以配置。三是减免税费。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照规定免征或暂免征,实行机构与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等优惠办法。

(四)养老服务运行管理不断规范。一是推进评估和标准管理工作。2011年制定了省级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发展。2012年全面推开评估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老年人经济状况、身体状况、服务需求进行评估,作为动态、有效管理的依据。二是初步建立补贴、养老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等制度。为确保养老机构正常运营,2011年实施了政策性保险制度,受到机构欢迎,投保率达85%以上。2012年开始建立统筹城乡、贯通机构居家的服务补贴制度,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到机构接受服务的补贴给机构,在家接受服务的补贴给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有49个县(市、区),还将补贴对象扩大到了高龄、独居、低保边缘老人。这两项制度,对老年人享受福利待遇、机构健康发展,起到了双促进的效果。三是搭建信息、专业技术平台。针对养老服务需求分散、层次多、专业强等特点,我省部分地方建立了服务热线平台,如宁波的“81890”、嘉兴的“96345”,以及其他城市推出的“一键通”、“华数眼”等,既提高了养老服务工作效率,也提升了专业化服务水平。

二、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正在全方位推进之中,前景光明。与此同时,因种种主客观原因所致,在认识、布局、质量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亟需未雨绸缪。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上不均衡。由于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认识程度不一,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有明显的不均衡特点。主要表现为:总体布局不均衡,到“十二五”末实现“9732”目标,任务还很艰巨;城乡之间不均衡,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总体比较简陋、服务水平不高;区域之间不均衡,杭州、宁波、嘉兴、绍兴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相对高一些,其他市所辖县(市、区)有强有弱;事业和产业之间不均衡,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相对滞后,总量较小,发展机制尚未建立;床位结构不均衡,机构类型缺乏细分,综合机构居多,医疗护理、临终关怀等专业机构较少,护理型床位仅占比28%,无法保障失能、失智老人的机构养老需求。

(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相对薄弱。目前,要实现“97%”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在覆盖面和规划布点上还有很大空间。特别是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能力相对薄弱。照料中心还存在建设容易运行难的问题,缺少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有些照料中心,重生活照料、休闲娱乐等服务,部分社区把为老服务简化成供餐和家务清洁,基本医疗护理、辅助生活器械提供、康复锻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比较少。

(三)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制约因素较多。一是用地难。在用地指标紧张的大背景下,民间资本办养老项目落地难。二是融资贷款难。民办养老机构,限于养老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身份,有的用地性质还定为医疗慈善类,银行不给予土地房屋抵押贷款。三是医保定点较难。护理型和半护理型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手续多,较难通过,审批时间也长,老人入住就医不便,影响了入住率。四是持续运行难。养老机构一般投资大、战线长、运行成本高。与公办养老机构相比,民办养老机构一般在收费、资源、经验、信誉上不占优势,基本上初期亏损多,长期运营难。“民办公助”力度相对实际需要来说,还是杯水车薪,以杭州市主城区自建非营利性机构为例,一张床位能获得1.8万-3万的财政补助,与动辄20万元/床的投入相比,仍显不足。我省多数地方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般提供建设补助,持续运营还需要大笔资金投入,并且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投资不能收回,盈余不能分红,这些都让民间资本降低投资热情。有些民办养老机构为了降低成本,降低了服务质量,影响了民办养老机构的自身声誉。

(四)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和服务质量还不能满足发展需要。我省应对老龄化、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时间不长,工作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专业化队伍建设十分迫切。全省现有机构护理人员1.5万名,今后3年缺口6万人。现有养老服务护理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少,全省养老机构中的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分别只有500人左右。从事家政服务的护理人员多是外来务工人员、本地农村妇女、失业人员,护理技能和服务水平较低。接受过培训的正规护理人员,由于待遇不高、社会偏见等原因,稳定性较差。由于处于发展初期,体系建设偏重搭框架,重硬件建设、资金补助、服务形式,对养老服务过程中的专业内涵研究不够多。总体上,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不够,专业服务设备和手段较少,医疗康复、健康支持、整体关怀等措施相对缺乏。

(五)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目前,经验型的服务形态占多数,还缺乏全面有效的行业标准、行业管理规范和评价机制。虽然成立了市、县(市、区)两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但由于人员、技术等原因,监管作用未发挥到位。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体系完善的养老服务行业质量考核标准和养老机构准入、退出、激励机制,以及养老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三、推动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省上下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省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参与,主动推动工作的发展进步。根据国务院9月13日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结合本次调研,主要提三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统筹发展,全面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关系全局的时代课题,其本身也必须从全局角度予以统筹。在政府责任上,政府要认真领会、贯彻落实8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养老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和随后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全面研究分析我省养老服务业的现状和趋势,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统筹利用公共和社会资源,促进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在服务形式上,顺应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绝大多数老年人,要创造居家养老的服务条件和环境,减少和延缓对机构服务的需求,形成居家、机构养老的有序接转。在服务布局上,要以城市社区、乡镇为主,积极动员基层力量参与。要更加注意城乡统筹发展,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重视解决农村养老服务投入少、设施简陋的“短板”问题,逐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的城乡均等化。在服务方式上,坚持走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分类发展方式。在政府主导和托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采取多元方式,发展护理型、助养型、居养型机构,形成各有所长、相互衔接的分类发展格局,为社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满足不同群体老人需求,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重点突破,营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新优势。

一要加大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投入力度。要坚决承担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方面的基本责任,加大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投入。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重点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扭转资源分配不公正的现象,充分发挥公益性的机构属性。今后公办养老机构要把护理型床位作为建设重点,要着力推动现有公办养老机构转型,引导新建机构或新增床位以护理型为主。还要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探索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委托管理等形式,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水平。

二要大力扶持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按照“十二五”规划,我省到2015年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要达到50%以上,使之成为机构服务的主力军。据统计,目前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已占48%,说明这一任务的完成在数量上并不存在困难。关键是在此基础上突破要素制约的瓶颈,扶上马送一程,进一步提高数量,提升服务水平,形成社会力量参与的稳定、持久态势。在用地保障方面,根据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通盘考虑各类机构发展需求,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保障。在融资方面,要改善信贷融资环境,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对社会化养老机构的土地房屋抵押融资问题,要加强研究,争取破题。在资金支持方面,要通过补助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养老服务。在医保定点申请方面,要研究审批标准和程序,将原来一年的审批期限尽量缩短,使入住老人方便就医。在税费减免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同的优惠政策。条件成熟时,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出台一揽子政策。

三要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坚持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重点做好“走出门”和“送上门”两篇文章。一方面,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建设、管理和维护,通过规范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补助运营经费等方式,健全生活照料、医疗照护功能,吸引老年人“走出门”到社区接受服务。逐步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争取到“十二五”末,建成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超过10000多家,真正打造成20分钟左右服务圈。另一方面,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等方式,重点扶持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有效对接各类养老服务需求,使服务及时“送上门”。

四要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提出的“使养老服务业成为调结构、惠民生、促升级的重要力量”的要求,把养老服务产业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向和内容。积极拓展养老服务和产品内容。利用我省民营经济、产业集聚发展体制等优势,促使养老服务产业规模显著扩大。

(三)强化监管,进一步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管理和运行水平。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创新驱动,加强监管,再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新优势。民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财政、人力社保、卫生、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根据各自职责,在体系规划、财政投入、土地供应、设施配套、医养融合、队伍建设、定价机制等方面,研究推出切实举措,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

农村居家养老建议范文6

农村社会老龄化面临严重挑战

第一,农村老年抚养比难以承受。至200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的比例已经达到10%,步入了老龄化社会。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60岁以上的人口比例已经达到13.26%,农村老年抚养比为4.22:1。也就是说,4.22个劳动力养活一个老人。据专家预测,按现有情况来计算,到2050年,社会总人口可以降到11.5亿人,而60岁以上的老人将会达到4.37亿人,占总人数的38%。农村老龄化带来的问题更为突出,农村社会老龄化挑战将比城镇更加严峻。我国整体上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在我国农村,未富先老的矛盾更为突出,给社会带来了严峻挑战。

第二,农村老龄化的“三项”指标均超过城镇。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地进入城市,从而提高了农村实际老龄化程度。据有关调查,在老年人口总数、老龄化水平和老年抚养比三项指标中,农村都超过了城市。其中农村老年人口的总数已经达到1.05亿,是城市的1.69倍;农村老龄化水平达到18.3%,是城市的2.3倍。

第三,农村空巢老人的问题亟待解决。据不完全统计,农村空巢老人的数量已接近一亿,多数是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微薄者,求医看病比较难,甚至出现病死无人问津的现象。

第四,新农合落实效果不佳。农村70%以上的老人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内,在报销起付线以下。“新农合”主要是针对住院的大病给予报销,且多数地区15万元封顶,老人住院自费比例部分难以承担,一旦患大病,有的老人甚至放弃治疗。

第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滞后。农村为改革开放贡献了巨大的人口红利,但与其所享有的养老保障相比,却不能划上等号。“农村非农业人口”处境更加困难。部分60周岁以上的农村非农业人口在进城务工时,养老意识尚未形成,退休回到农村后,一无工作,二无劳动能力,有的甚至已将承包地、住房都转让了,无力负担个人养老费用。对于这部分对改革开放有贡献的老人来说,养老得不到保障是不公平的,需要国家救济和照顾。

养老保障的城乡差异

第一,养老服务基础设施的差异。城镇老年人拥有良好的养老基础设施,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医疗资源、老年学校、老年活动场所等,而农村则相对缺乏。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不能只看床位数情况。我国多数地区出现城市养老床位紧张,而农村床位却大量闲置的现象,正是由于农村医疗资源不足或不配套、养老机构的布局不合理、农村布局分散,使得服务设施功能难以发挥作用,这是由服务质量不均衡造成的。

第二,养老模式的差异。城镇老年人的养老模式是,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1949~1958年,以家庭为主,集体养老为辅,《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保证了老年社员的生养死葬都有依靠;1959~1978年,以集体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由于是“政社合一”,都是集体保障老人的养老;1978~迄今,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模式补充。有的农村地区建立了类似于敬老院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社区综合服务站等提供养老服务,但由于没有配套的医疗资源、专业护理人员、老年活动场所等,对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水平较低。

第三,退休年龄的差异。城镇退休年龄,男性在55~60岁之间,女性在50~55岁之间。而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农业生产基本靠“妇女、儿童、老人”的“386199”部队完成。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平均年龄都在50岁以上,据不完全统计,粮食生产从业人员50岁以上的约占63%,其中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务农农民年龄已接近60岁。当城镇退休职工享受着人口红利创造的养老金时,农村老年人仍在为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区域性差异。中东部发达地区,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远高于西部地区,劳动力的需求旺盛,吸引了西部地区年轻劳动力的流入。各地区养老保险不够平衡,养老保险跨省转移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因此,对于吸纳劳动力较强的中东部地区,其养老压力小、养老保险统筹力度大,相反劳动力流出的西部地区,不但老龄化速度高于东部地区,且养老保险基金严重不足。

应对农村老龄化的对策建议

统筹城乡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战略。解决城乡矛盾既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更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中之重。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必须从统筹城乡发展和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大背景进行考虑,而不能仅考虑农村养老、医疗、照护等具体问题。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根本还是要提高“三农”的自我发展能力。

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降低“新农合”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报销上限,切实解决农村老年人就医难问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老人补助和五保供养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加大贫困地区、中西部地区的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

探索农村养老新模式。构建和完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整合村组、留守老人、留守妇女或社区中的各种力量,建立完善的综合性、多功能老年人服务机构。推动养老服务业社会化。养老不仅是一项福利事业,也是一个产业,社会对养老服务有巨大的需求,应将养老产业作为重要投资领域,除了国家投入外,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并给予税费优惠政策。探索“以农地养老”的新模式。结合农村改革,在允许土地流转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效仿城镇居民“以房养老”的模式,探索“以农地养老”的新模式,发挥土地资产在农民养老保障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