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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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原则

环境伦理原则范文1

    关键词: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评析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是保证和维护中华民族几千年生存繁衍和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重要因素之一,今天重新认识这些原则与规范,并转化为现代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规范,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己成物”原则

    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环境伦理原则,也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说的“成己”主要是指成就自己的道德境界和人格理想;“成物”是人在道德上、精神上“成己”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成物,就意味着人没有道德素质。在儒家学者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和“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换一句话说,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就是“成物”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这里,“遂”有顺遂、因循、放任等含义。“使万物各遂其生”,用现代的话语说,就是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放任它们自然成长、发育、繁衍。“各尽其性”就是让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完全成就它们的自然天性,充分发挥它们的自然功能。古人认为这是维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对“爱物”道德的主要体现。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资源开发原则。荀子所说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就是不能人为地使动物和植物在幼小时就夭折,不能断绝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和繁衍后代。荀子认为这是保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根本条件。宋代王昭禹也明确提出“遂其生,尽其性”的观点,并且把“遂其生”,尽其性”提高到人类处理与万物关系的“道”,即法则的高度,认为人类不仅应当使万物“遂其生”,而且应当“尽其性”。“尽物之性”是《中庸》的作者较早提出来的,他认为,圣人尽己之性,可以尽人之性;尽人之性,可以尽物之性;因此,圣人能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朱熹诠释说:万物之性命“一个原头,圣人所以尽己之性,则能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由其同一原故也,若非同此一原,则人自人之性,物自物之性,如何尽得”。显然,他认为,人性与物性同本、同源,具有同一性,这是“尽物之性”的前提。朱熹还解释说:“能尽之者,谓知之无不明,处之无不当也。”也就是说,穷尽万物之理,恰当地处理与人、与物的关系,就是尽人、物之性。儒家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的实质就是人、我兼顾,人、物兼顾,“成己成物”。儒家提倡的“成己成物”,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的思想对于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启迪作用。人类不可能脱离地球生态环境的食物链环,人类要生存必然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然要改造自然环境;因为自然界不仅不会自发地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而且在许多时候往往作为一种有无穷威力的完全异己力量与人类相对立,如地震、海啸、干旱、洪水等等。因此,在人与自然界的道德问题上,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人类贪婪的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不道德的,但完全禁止人类开发自然资源,完全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合理性,使人类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也是不道德的。儒家提倡的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思想,倒不失为一种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智慧选择。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着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美德对一些王朝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宋徽宗就深受其影响,他在大观元年(1107年)下诏说:“先王之政,人及草木、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宜今有司立法禁之。”可见,“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对古代环保法律的制定和动植物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环境伦理原则范文2

[关键词]生态伦理;可持续发展;功能;调控范式

[作者简介]尹瑞法,泰山医学院社科部助教,哲学硕士,山东泰安271016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5-0022-03

生态伦理作为传统伦理与现实生活紧密结合而成的一门应用伦理学,既是人类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也是其完善自身的行为规范,因而具有强烈的实践精神与品格。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生态伦理对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价值不仅仅局限于理论层面,更重要的是体现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层面中。因此,对生态伦理在可持续发展实践中的现实功能及其作用机制的研究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生态伦理在可持续发展中的现实功能展现

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源于人的社会生活需要,又服务于人的社会生活需要。“没有道德,人类不可能达到它的目的,道德是一个绝对必要的条件。”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同样需要道德,尤其是生态伦理的支持。在社会实践中,生态伦理对可持续发展的功能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生态规导功能,树立正确的生态道德行为

生态道德是人们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应遵循的道德原则的总和,因此,生态伦理无疑具有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的功能。生态伦理的生态规导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在人与自然发生关系时,人类必须要尊重大自然及其成员正当存在的价值与权利。要保护、爱护自然环境,反对对自然的滥用与掠夺;要严格遵守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如爱护生命、按生态规律办事、善待自然等;要克服自己的人类中心主义、人类沙文主义实践倾向。(2)在涉及人与人或群体间、地区间、国家间的环境行为时,人们一定要尊重别人及其他区域、国家的生态权益及利益,不能为了自身的功利目的而去损害他人的环境生态状况,这是极不道德的。必须要承担起对他人及其他区域、国家的生态义务与责任来,要反对生态利己主义行为。(3)在涉及当代与后代间的环境关系时,本代人一定要遵守环境公平的生态伦理原则,保证后代人正当的生态需求与环境权利。要节约资源,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谐,担当起下代人“道德人”的角色,要反对代际间的生态自私主义行为。

(二)生态教育功能。培育正确的生态道德意识

生态教育功能是生态伦理学的又一重要功能。环境道德教育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公德”教育,而是公民生态德性、生态人格养成的教育,是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迈向生态文明的灵魂教育。这主要体现在:(1)在环境保护实践中,人们是否参与维护环境质量,其价值观与态度是关键。而环境道德教育担负的重任乃是培育和发展保护生态的道德意识、伦理精神。这种新伦理精神,同人类价值至上的传统伦理精神是截然相反的,能使人与自然在新价值观指导下趋向和谐。(2)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新发展观,在本质上要表达的是一种“公正、和谐”理念,这亦是环境伦理教育执持的核心价值所在。环境伦理作为致力于消除人与自然间异化状态、非平衡状态的新伦理观,蕴涵着丰富的环境公正、和谐发展思想。生态教育的目的就是将此生态意识、价值理念移植人社会主体的实践观念中,从而促进生态正义,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实现。(3)在通向生态文明的历程中,环境道德教育承担着启蒙、开发、引导的先锋作用。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状态的涵指“文明乃人类存在的方式,它产生于人类与自然的矛盾,这一矛盾推动着文明不断前行”。可持续发展要求一种可持续性新文明形态――生态文明的建立,它应以“尊重自然”为核心理念,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为最高价值目标。而环境道德教育的主旨就是要倡导一种尊重自然、善待自然之道的理性意识与实践态度。这样,必然能促进生态文明的早日到来。

(三)生态评价功能。确立理想的生态道德人格

道德以“实践一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的特征在于它体现着主体对“应有”的追求,它通过道德评价、道德判断等方式,激励着人们的历史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人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使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人道化。正如克鲁泡特金所说:“伦理学的功能不是坚执着人的缺点,而来责难它的罪过,伦理学应该做积极的工作,来诉求于人最优美的本能。”这作为伦理学的普遍共性,亦是生态伦理的基本价值功能。对于可持续发展而言,生态伦理的评价激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它能促进生态伦理规范的内化,使其由他律转换为自律。道德评价由于将善恶、正义、非正义诸观念加之于评价对象,从内外两方面左右人们在环境行为中的道德态度与价值取舍,就能将外在的生态道德原则转化为其内心的道德律令,能很好地调解人与自然间的行为方式,扭转人与自然间的矛盾关系。(2)它能提升人的环境道德素质,促进人积极的道德追求。通过环境行为主体的自我评价激励及相应的社会评价激励方式,可使人们树立起完善其生态道德人格的强烈愿望,形成人们自觉选择生态伦理价值的目标内驱力,并培养起主体对生态道德行为、情感的一种深刻的自我认同。这样它必能推进人们环境道德素质的提高,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

(四)生态立法功能。奠定环境法律基础

环境立法已成为当今世界诸多国家正在加强与突出的立法项目,但环境立法离不开生态伦理的积极参与。生态伦理的立法功能指环境伦理在社会环境法制建设中所起的积极价值与作用。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环境伦理为环境立法提供了价值指导。可持续发展观的确立,对传统法律提出了强烈挑战。传统法律体系是在传统的人类至上价值观念的支配下构建的,具有明显的不可持续性。因而法制建设要想适应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必须首先变革传统的法律价值观念,而生态伦理则打破了传统人类中心价值观的羁绊,提倡人与自然间的平等、尊重理念。这是完全锲合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新价值观。(2)生态伦理的某些基本规范可以直接转化为法律规则。如环境正义作为生态伦理的基本道德准则,在环境立法的过程中可直接演化为对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法则。美国法学教授魏伊丝就曾提出了“环境的世代间衡平”的法学理念。另外,公民环境权的提出,实质上是环境代内公正问题的法理表达。(3)生态伦理对环境法制中立法者及执法者思想道德素

质的提高有极大帮助。人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立法的成败与否。生态伦理以其内有的道德力量,开启人类的道德良知,教育人类树立一种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伦理态度。这必然能提高立法者与执法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为环境法律的完善与实施提供思想保障。

二、环境伦理对可持续发展实践调控机制的三种范式

环境伦理对可持续发展具有以上四方面功能,能够积极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顺利实施。但在实践中,环境伦理如何发挥其功能呢?或者说,它是通过何种途径来实现其作用呢?这就涉及环境伦理的调控作用机制问题。生态伦理对可持续发展实践的调控机制是一个复杂有机系统,它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调控机制来发挥其作用的。

(一)“人一自然”的直接调控机制

生态伦理作为以人与自然间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新伦理学,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机制,首先就凸显在对人与自然的直接调控上,即它对可持续发展的效用首先是通过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调节这一途径实现的。环境伦理对“人一自然”关系的调控表现如下:(1)它体现于生态化的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的制定上。这些道德原则、规范的确立,直接以人与自然的“应然”状态为价值追求目标。要求人这一“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在按照自己的目的和需求来改造利用自然时,必须以伦理的方式来规范自己的实践行为。只有在这种必然性基础上,人才是真正的“自由的存在物”,才能使人与自然达到某种现实的统一。(2)它体现于对自然全新的界定中。传统的自然观是一种主客二元分立对抗性的自然观,当代的生态困境可以说是这种传统自然观的必然逻辑结果。环境伦理对自然作了全新阐释,认为整个自然是一个巨大的有机生态系统,人是这个系统中的一部分。人与自然具有平等的价值与权利,应该将人类的伦理关怀扩展到自然界,以道德的态度对待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旧伦理学仅仅强调一个物种的福利,新伦理学必须专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这从“伦理的视角”出发对自然所作的界定,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对自然价值的判断不能以人类为尺度来衡量,而应当以物自身的尺度去衡量,应自觉地去保护自然、关爱自然。

(二)“人―社会”的间接调控机制

生态伦理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机制不仅仅体现在对“人―自然”的直接调控上,还通过“人―社会”的间接调控模式发挥作用。生态伦理对“人―社会”关系的调控具有一种理论上与逻辑上的内在必然性。这种间接调控机制主要体现在:注重对人与人之间环境利益问题的调整。环境伦理强调,人们应遵循“环境公正”的道德原则,在实现自我环境利益时要维护他人正当的环境权益,并进而从三个现实层面对此进行了要求:(1)在国际层面,国际环境公正原则强调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都不能以损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发展为代价,特别要注意维护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环境需要。(2)在国内层面,国内环境公正原则要求国家内部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自然资源上要公平使用,环境成本上要公平负担,环境待遇上要公正相待。(3)在代际层面,代际环境公正要求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环境利益上达到公正合理的状态。这样,生态伦理就较好地调整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对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三)“人―自我”的内在调控机制

环境伦理原则范文3

摘 要:美德伦理与规则伦理是当前环境伦理学理论建构的两种路径与方法,然而,国内外学者对于这两种方法在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和学科发展过程中的关系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其中一些学者着眼于美德伦理相对于规则伦理(主要指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方法论优势,认为环境伦理学理论建构中的美德伦理方法足以超越或替代传统的规则伦理方法。另外一些学者则针锋相对地认为美德伦理方法仅仅是对规则伦理方法的补充。实际上,两种方法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我们并不能一概而论,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以何种视角来审视与考察二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如果从伦理学的本体论视角考察,环境伦理学的使命是为环境保护的道德要求提供道德理由和依据,而美德伦理方法与规则伦理方法相比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自足性,因此,它是一种超越性或替代性的方法。其次,从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或实践性的伦理学视角考察,它也要为环境保护的实践提供具体明确的原则性与规范性的指导,美德伦理方法又显然没有规则伦理方法具备更广泛的适用性与更明确的实践指导性,因此,它是一种补充性的方法。最后,从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整体视野来看,美德伦理的方法与规则伦理的方法对于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与学科发展来讲都是不可或缺的,二者之间是并存互补并逐渐融合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 环境伦理学;美德伦理;规则伦理;道德原则;道德理由

Abstract:Virtue ethics and rule ethics are two approaches to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However,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 have been debating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approaches in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the discipline development. Some scholars focus on the methodological superiority of virtue ethics over rule ethics (mainly referring to utilitarianism and obligation), and argue that virtue ethical approach in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can transcend or replace traditional rule ethical approach. Others argue that virtue ethical approach is only a supplement to rule ethical approach. In fa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depends on the perspective with which they are examined. First of al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al ontology, the mission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is to provide moral reason and basis for the moral 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refore, virtue ethical approach is more convincing and self?sufficient than rule ethical approach. It is a transcendent or alternative approach. Secondly, as an applied or practical branch of ethics, environmental ethics provides concrete and definite principles for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irtue ethical approach, unlike rule ethical approach, lacks applicable and explicit practical guidance, so it is a complementary approach. Final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research, virtue ethical approach and rule ethical approach are both indispensable to the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and subject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the two are complementary and gradually integrated.

Key words:environmental ethics; virtue ethics; rule ethics; moral principle; moral reason

20世o70年代以来,西方环境伦理研究主要围绕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工具价值与内在价值等问题进行争论,形成了诸如人类中心主义、动物权利/解放论、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深层生态学、大地伦理、自然价值论)等环境伦理学派。各个派别之间所持的具体观点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在理论建构方法和表现形态上要么是功利主义的,要么是康德义务论式的,总之都是规则伦理向度的理论建构。规则伦理方法固有的缺陷,致使环境伦理学的研究陷入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因此,一些西方学者受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复兴思潮的影响,就此转向以美德伦理的方法来研究与建构环境伦理学,称之为环境美德伦理学(Environment Virtue Ethics,简称EVE)。

环境伦理原则范文4

【关键词】商业伦理,考克斯圆桌商业原则,建设企业伦理道德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商业伦理已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商业伦理研究的是商业活动中人与人的伦理关系及其规律,研究使商业和商业主体既充满生机又有利于人类全面和谐发展的合理的商业伦理秩序,进而研究商业主体应该遵守的商业行为原则和规范、应当树立的优良商业精神等商业道德问题。最值得探讨的就是考克斯的圆桌商业原则,共有七条。

第一条原则为:公司责任:从股东变为利益相关者。其中心内容就是,公司的作用应该是创造财富和服务。为此公司必须保持经济健康和活力,但是公司生存并不是公司的唯一目标。公司的另一个作用是与公司顾客、雇员和利益相关分享创造的财富,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公司是地方性、全国性、地区性和全球新社区中勇于负责的成员,影响着所在社区的未来。

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公司存在的主要目的是取利。但是这并不妨碍公司成为喻义的谦谦君子。在四川雅安发生地震之后,各个在华公司纷纷行动起来,捐款捐物。发挥了抗震救灾的巨大作用。王老吉,吉利汽车和奇瑞汽车均捐款过亿,很多帐篷企业在这个商机面前一无反顾的捐出自己的产品。这些企业将一些原本属于股东的利益奉献给了利益相关者--消费者(灾民),政府(商业合作者)。他们的义举得到广大中国消费者的认可,这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或许能给企业未来带来收益。一个优秀的企业必须为他所在的地区、国家做出贡献,创造利益,只有一个双赢的关系才能让企业更好的生存发展。

第二条原则为:公司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面向革新、公正与全球性社区 建立在海外的发展、生产或销售公司应通过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当地人们的购买力为所在国家的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同时应关注所在国家的人权、教育、福利,激发社区生命力等。此外,公司应通过革新、有效地使用自然资源、自由公平的竞争,为所在国家和全球的经济、社会进步做出贡献。这种贡献是广义的,包括新技术、生产、产品、经销和通信等。

第三条原则为:公司行为:从遵守法律条文发展为信任精神 除了合法的商业秘密外,公司应认识到,真诚、公正、真实、守信与透明不仅有利于经济活动的信誉和稳定,而且有利于提高商业交易(尤其是国际商务)的效率和顺利性。

第四条原则为:遵守规则:从贸易摩擦发展为贸易合作 为避免贸易摩擦,促进更为自由的贸易,保证商业机会均等、各方得到公平相同的待遇,公司应遵守国际国内规则。此外,公司还应认识到,尽管有些行为合法,但仍可能带来不利后果。

第五条原则为:支持多边贸易:从孤立走向世界 公司应支持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系统和其他类似的国际合约。公司应积极配合,提高贸易的合理自由度,放宽国内政策,减少这些政策对全球经济的不合理障碍。

第六条原则为:关注环境:从保护环境发展到改善环境 公司应保护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防止自然资源的浪费。

第七条原则为:防止非法运行:从利润发展到和平 公司不可参与或包庇贿赂、洗钱等腐败活动,也不可从事武器交易和用于恐怖活动、贩毒或其他有组织犯罪的物品交易。

在商业环境中进行经营活动的各主体,都应尽量遵循以上7条原则,构建诚信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中国在经济转型时期,面临社会诚信缺失的严重困扰,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了严重威胁。从商业的角度观察,构建诚信商业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既然商业具有天然优势,就应当对构建和谐社会责无旁贷,特别是要尽快改变低水平恶意竞争、商业欺诈状态。例如食品安全问题是近几年我国浮现出的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背后体现的是商业伦理的缺失。从各个著名企业对伦理建设的错误态度中可看出,企业伦理建设势在必行。作为盈利性组织,企业必须要创造价值,否则它就无存在的意义,因而,企业对正当价值的追求是无可厚非的。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持续的发展才是企业发展的终极目标。

建设企业伦理道德的方法主要有一下四方面:

1、完善企业诚信守法企业文化建设。企业要想健康的发展,生产优质产品,清洁生产、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承担社会的责任,就要减少利润。但能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争得企业的发展空间,可以为企业赢得更多的消费者,如果企业只追求利润而不考虑企业伦理与社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则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来越被社会所不容,必定会被时代所淘汰。

2、加强企业员工的道德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道德境界。 企业员工在充满信任、责任感和抱负的环境中能够取得最富创造性的成果,而这样的环境只有在诚实、信赖、公平、尊重价值观的基础上才能建成,加强道德建设有利于开发企业的潜能,增强企业对社会的供给能力。

3、调整组织结构设计,加强内部监督。适应形势重新设计组织层次,设置伦理机构, 配备专门的负责人对企业在其经营运作过程中的各项决策和活动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监督,同时配备专门的负责人处理企业发生的各种伦理问题。

4、完备法律体系, 增强立法和执法的公正性。企业伦理与法律的关系密不可分, 伦理建设要有法律建设保驾护航。通过健全与完善法律体系会对企业行为形成强约束, 并逐渐升华为企业的道德选择, 从而有效地抑制企业的伦理缺失,提升企业伦理水平, 并促使企业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伦理。

各企业应认清自己的使命,抓住发展的机遇,做企业就要讲信用、诚恳,不能光顾着自己的利益。企业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细胞,而细胞的质量好坏、道德素质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的整体实力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而且还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命力与可持续发展潜力突出重围,做大做强,重塑商业形象和社会诚信,为走向竞争的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环境伦理原则范文5

关键词:城市建设 生态伦理 生态价值观 生态利益 社会正义 生态文化

城市建设所涉及和应对的问题不单纯是一个技术性、经济性的问题,而且涉及到生态伦理问题,是人与自然如何共生的问题(王如松等,2000)。城市可以看成是一个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构成的“五位一体”的复合生态系统,每个子系统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共同支撑这一复合系统持续、协调运行。城市建设如何运行?生态城市的伦理精神如何得以体现?生态伦理所起的“杠杆作用”如何发挥效应?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深入思考各子系统之间综合功能的整合。

一个生态城市不仅仅有技术层面等外在规定,从更深层面上,应体现为城市积极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从伦理学视角来看,就是指整个城市的伦理精神,这种城市伦理精神透过经济-生态、政治-生态、文化-生态、社会-生态的融合形成整个城市的价值合理性,这样的城市才是和谐、生态、安康、幸福的。如果生态城市建设不与整个社会变革联系起来,只局限在技术层面,那么,所谓的生态城市建设充其量只能是生态硬件建设,缺乏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即缺乏伦理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诸价值之间的有机共生、辩证互动。

建设生态城市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美国学者莱斯特·布朗(Lester Brown)指出:“生态伦理是否需要的问题,公众对此辩论甚为热烈。事实上,它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假使没有一个生态伦理来保护社会的生物基础及农业基础,那么,文明就会崩溃”。生态城市的规划与实施是公众生态意识提高的反映,而这种意识的文化基础则是生态价值观教育。缺乏生态价值观的主体认知仅限于自然利用性价值——没有认识到自然的内在价值和自然的权力。对此,有必要从城市建设的生态伦理问题出发进行剖析,对生态伦理的内在根源进行把握,从而进一步分析城市建设的生态价值观教育。

从经济利益转向生态利益:生态城市的伦理问责

城市是一个以人类行为为主导、自然生态系统为依托、生态过程所驱动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建设生态城市,首先面临的一个基本价值问题是如何看待城市中的自然,即如何看待这些花草树木、山川河流和其他生灵的价值—是独立于人类的内在价值还是对人有用的工具性价值?人们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应该坚持怎样的生态伦理原则—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说,“利益是对自己的幸福不可缺少的东西”。在市场经济的发展长河中,人们对利益的解读产生偏差,利益被片面地认同于经济利益,并且以此作为衡量一切存在物的价值或评判一个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的标尺。在奉行以市场化为主要手段的“经营城市”理念的支配下,“经济优先”、“发展优先”的思想和对GDP不断上升的追求,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生态利益的优先牺牲。经济利益实际上成了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价值杠杆和文明发展的最高目标,其他目的都沦为从属的、可有可无的东西(霍尔巴赫,1999)。究其缘由,除了像土地这样的生态要素可以物化为商品,并用商品货币形式来衡量价值以外,其他的生态要素以及关联要素通常难以用商品货币的形式来衡量价值。这一推理从字面上得出了“只有商品货币才有价值”的悖论。与生态利益相比,经济利益作为一种直接利益,能够很快地给投资者带来回报,因而更容易受到人们的青睐。而生态利益是一种间接利益,它所带来的价值和成效需要长时间才能凸显,虽然它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性,甚至能够保障社会整体的稳定和发展,却因不能直接表现为经济利益,因而常常被忽视和放弃。

如何在生态城市建设中做到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之间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厘清第一种生态价值观—“伦理-经济生态”。法国学者巴斯夏提出了“和谐经济论”的著名命题,认为经济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和谐,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人的行为及其动力的和谐,即“需要-努力-满足”的行为动力模式。这一模式与韦伯、贝尔、查尔斯以及现代的和后现代的经济理论对伦理-经济关系的研究相结合,勾画出伦理-经济生态价值合理性的建构所需要的理念和载体,即生态经济共赢的发展理念和生态伦理建设的有形载体。

城市建设中生态伦理的功能,不是消解主体追求财富和物质享受的欲望,而是要合理地调节物质生产和利益分配中的各种关系,使主体的经济行为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而且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通过生态经济建设,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形成宜居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城乡和区域的融合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从经济利益过渡到生态利益的根本标志。倡导低碳生活和绿色生产,降低发展的资源和环境代价,化解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意识和环保意识,实现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双赢,这一理念是生态经济价值合理性的具体体现。

新教伦理所创造的“资本主义精神”,就是因为它在把谋利理解为“蒙恩”的同时,更理解为“天职”。在这种理解下,谋利处于宗教伦理的规范下,人们满足自身需要的经济努力就获得了价值的合理性。现阶段,我国城市建设由市场经济所导致的伦理精神还处于转轨和转换时期,因此市场经济的价值难题只能在伦理-经济生态中得到合理现实的统一,其有形载体无外乎“需要-努力-满足”这一动力反馈机制。谋利的合法性与必要性是需要的品性,谋利的合理性是努力的品性,节俭是满足的品性。加快推进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破解城市基本现代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的瓶颈制约,优化发展途径,营造发展优势,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这一有形载体是生态价值可行性的具体体现。

从政治正义走向环境正义:生态城市的伦理精神

社会正义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是否“合意”的一种价值判断,其实质是社会赋予公民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都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实现,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司法的公正(尹国均,2008)。笔者认为,所谓的其他利益包含生态利益,而生态利益又涉及到一种公正,即环境正义。更进一步说,这种环境正义包含群体、区域、族群、民族国家之间所应承诺的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对等(乔治·弗雷德里克森,2003)。作为国际环境正义运动的先驱者,美国社会学家Bullard指出,要解决生态问题,就要将环境问题与环境正义联系起来。但是,囿于对人类与自然关系的认知,城市建设将公平正义局限于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的分配,忽视了在环境利益的分配上贯彻“公平原则”,同时达到环境保护和环境正义的目的。

随着城市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权益的分配与责任的承担之间的不对等成为生态城市建设中有失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表现。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先富裕起来的一部分人,人均资源消耗量大、人均排放污染物多,而他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重新选择生活环境,以补偿城市生态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普通市民没有能力重新选择生活环境,更无力应对城市生态环境污染带来的健康损害,因此便成为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随着城市工业布局的调整、产业结构的升级,城市地区的高污染、高能耗产业逐渐转移到农村地区,随之而来的便是城市污染逐步向农村转移与扩散,恶化了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的生存条件。

可见,环境正义反映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准则。生存环境的差距与环境的不公,不仅拉开了公众的物质生活层次,更拉远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恶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甚至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大量事实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环境不公不仅会影响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会直接损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反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必定是一个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

环境领域的公平正义与政治领域的民主正义密切相关。民主政治是环境正义的前提;而环境公正是政治平等的重要构成和实现条件,更是“伦理-政治生态”在环境领域的纵向延伸和特殊表现。传统的伦理政治一旦在现实的社会政治背景下运作,一旦把伦理与政治放到一个有机的生态中考察,其合理性就受到质疑。如何构建生态城市中伦理精神的理论合理性,需要厘清第二种生态价值观—“伦理-政治生态”。健康互动的伦理—政治生态的建构,有待民主的伦理精神和伦理性格的培育。

日本的环境正义专家户田清认为,人们在享受环境利益、遭受环境损失以及在环境责任分担上的不平等源于社会结构中的精英主义,环境问题上的不公正起因于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当城市的生态环境问题变成一个社会问题时,要消除环境问题上的非正义,就必须首先实现政治正义。从政治正义走向环境正义,是城市建设中必须建构的生态伦理精神。

伦理-文化生态:探寻生态城市的根源性力量

过去指导城市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是追求完全客观地将事实与价值分裂的“科学性”,这就造成许多建设成果是违背生态和环境原则的,甚至是反生态的。为此,重新树立环境与生态的价值取向,是解决城市生态伦理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生态伦理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理念的伦理革命。这场“革命”的表象是坚决反对过度消费的生活方式,导致公众对生态伦理认知上的偏差,认为“建设生态伦理,就是少吃少喝,甚至于不吃不喝”。在面对生存的压力,受多种利益的驱使时,公众也趋向选择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道德规范,而忽视接受生态伦理思想的熏陶。

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在演变过程中具有隐蔽性、积累性和长期性,造成的后果具有突出性、间接性和全局性,鉴于此,由生态环境意识内化为生态德性尚需时日,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环境治理效果。在生态城市发展进程中,必然面临诸多问题,利益的平衡、价值的选择等均需通过行为方式的选择得以体现。在这一选择过程中,文化将发挥深层次的作用。伦理是文化的生态因子,伦理生态是文化生态的一部分。伦理的文化本性与文化定位,不仅是生态城市的伦理精神的理论合理性的前提,也是实践合理性的基础。如何实践生态城市中伦理精神的现实合理性,需要厘清第三种生态价值观—“伦理-文化生态”。人伦原理、人德规范、人生智慧、人文力四个方面的统一,构成伦理的文化本性。

伦理精神生态的“文化诠释”需要加强生态伦理道德知识和行为规范教育。罗尔斯顿曾说,生态伦理是一个人道德境界新的试金石。在建设生态城市中积极开展生态伦理道德知识教育,才能提高市民的生态觉悟,才能使广大市民自觉遵循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才能履行好对生命和自然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改变人的思想与行为,而生态伦理知识教育的最终目的则在于改变公众对自然的傲慢态度,其终极意义在于让这种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的态度与思想的转变落于实处,从而发挥生态伦理教育的实践功能。

伦理-社会生态:实践生态城市的价值观教育

市民社会作为特殊性领域的社会,是自然伦理分化的结果。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已经不是自然社会的伦理实体中的“家庭成员”,而是基于各自特殊需要的市民社会的“市民”。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是内在于市民社会的伦理精神的基本矛盾。伦理精神以至善为价值目标,一旦由自然社会进入市民社会,伦理的善就是自我与他人、自我与共同体的关系中的善,即社会至善,其价值合理性的现实体现是人的行为的正当性和社会秩序的合理性(樊浩,2007)。于是,伦理-法律的生态互动、必须与应当的辩证整合,是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的价值合理性建构的基本原理。透过道德与法律的价值整合,伦理精神便由市民社会向政治社会辩证发展。在政治社会中,对伦理-社会生态的建构及其价值合理性影响最深刻的,是伦理精神的政治品质和制度品质。因此,“伦理-社会生态”是实践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第三种生态价值观,其养成教育需要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中理解、建构、确证、把握伦理精神的现实性和合理性,追求和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从“经济自我”转化为“生态自我”

马克思主张,人类历史的发展就是在丰富、复杂的历史进程中逐步超越自然和历史的必然性并不断向自由和解放迈进的过程。人与自然辩证发展的历史过程不仅包含着如何使自然界成为人类的“创造性基础”,而且包含着如何使人类自身成为“合乎人类性的存在”,两者的辩证关系使人类社会统一于“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从而使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最终得以实现。既然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要建设生态城市,就必须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城市生态环境,把爱和奉献扩展到城市生态环境中的一切生命体,通过更加宽广的生态层面来履行生态德性,使得公众不断提升自己的生命素质和质量,提高自身的道德境界,把“经济自我”成就为一个“生态自我”,将自然、经济、人类、社会看作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社会整体发展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将实现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诉诸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领域的全面进步,以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统一的具体实践过程中。

(二)确立生态城市建设的新正义观

人们通常所说的正义主要是一种“分”的正义,即指社会成员在其所处的法律制度和道德体系中各得其所地分配资源,从而实现正义原则;反之,则是不正义的。那么,如何将这一传统的正义观改造为新正义观,进而指导生态城市建设?如何从政治正义走向环境正义?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处理好生态城市建设中政治正义和环境正义的关系;二是如何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三是如何正确处理好谋求眼前利益与将来利益的关系,即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关系问题。作为城市生态环境道德主体的人类,应该既对人类成员施行政治民主,也对非人类的存在物施行环境正义,做到兼顾政治民主与环境正义。

(三)提升生态城市的生态德性

环境行为影响的滞后性和间接性影响了公众从自身的行为来判断是否有利于生态城市的建设,也影响了社会对公众环境行为的及时奖励或惩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生态伦理道德的约束力。生态伦理道德是形成生态德性的重要条件,生态德性是生态伦理道德的内化,是公众对生态伦理规范的自觉认同、接受和践行。如果仅仅以生态伦理道德规范为主要手段来调节公众的环境行为和态度,就显得苍白无力,而生态德性建设可以较好地弥补这种不足。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首先诞生在西方,引入中国的时间不过30多年。所以,有必要参考借鉴国外生态伦理教育在走向实践方面的成功经验,避免生态伦理教育与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实践的二元分裂,培养兼具环境技能与生态伦理良知的实践者(韩立新,2006)。

(四)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视野

人类是大自然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他一切缺乏理性的存在物都只具有工具价值(利用价值);人类是所有价值的源泉,道德规范只是用于调节人类之间的行为准则,非人类的其他存在物不属于人类伦理体系的成员;人类是非人类存在物的主宰者,应该通过征服自然来奠定并巩固自己的“中心”地位(余谋昌等,2004)。在这一系列狭隘的价值观视域下,人类对自然界展开了无情的控制和掠夺。可以说,当前之所以出现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等生态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一方法论在实践中推进的后果。事实上,要建设生态城市,要解决城市发展中的生态问题,率先应该解决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应该把道德关怀的对象从人类延伸到自然,展现更宽广的道德情怀和修养。

“生态伦理学之父”利奥波德曾指出:“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要把社会觉悟从人延伸到土地”。用这一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观点来指导当前的生态城市建设,就是要把市民的道德关怀从自身扩展到整个城市生态系统,扩展到城市生态环境中的每个构成要素,扩展到存在于城市生态环境的每一位成员,即将人类以外的其他一切生命存在物纳入伦理关怀的对象范畴。非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更为合理的价值观,其主张的整体主义思维方式与和谐共生原则,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城市中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这种城市生态伦理观念要求确立的是以维护生态平衡为取向的生态整体利益观。

将生态伦理与实践相结合。生态伦理思想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的应用不仅可以拓宽原有交叉学科的视野,使学科交叉更加广泛,增强生态城市建设的道德属性,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为建设好生态城市,须逐步将城市共同体的伦理观渗透到市民的审美情趣中,树立与城市共同体的伦理观相适应的审美观,即一种以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谐、完整为美的生态中心主义的审美观。通过对市民的知识、情感、意志和价值观的潜移默化的作用,生态伦理教育目标得以向实践飞跃。外在的要求和规范会逐渐内化为受教育者自身的一种信念和追求,从而有利于生态道德能力的形成。所谓生态伦理道德能力,是指对生态伦理知识的吸收、消化、运用并加以提升和发展的能力。

生态城市由绿色建筑发展而来,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发展道路。与此同时,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生态伦理问题属于根本的观念问题,不解决这一问题,生态社区、生态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方法就很难深化和推广。因此,在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伦理知识的学习和生态道德能力的培养,生态伦理规范在社会生活中逐步成为市民的习惯,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过渡和转换,并逐步达到“自省”的境界。

参考文献:

1.王如松,周启星,胡聃.城市生态调控方法[M].气象出版社,2000

2.[法]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M].管士滨译.商务印书馆,1999

3.尹国均.后现代城市:重组建筑[M].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4.[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Bullard R D.Environmental Racism and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Movement[A].In Merchant ed. Sociology Key:Concept in Critical Theory[C].New Jersey Humanities Press,1994

6.樊浩.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7.王韬洋.有差异的主体与不一样的“环境”想象—“环境正义”视角中的环境伦理命题分析[J].哲学研究,2003

环境伦理原则范文6

 

1.研究发轫

 

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或者说从哲学伦理学角度研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它首先是对属于自然科学的生物科学研宄的生态学之间的辨证关系加以研宄的,而且主要是针对地植物和草原生态平衡的问题中国生态学会于1981年底召开了关于生态平衡的学术讨论会,提出“生态系统在人为有益影响下,可以建立新的平衡”的观点,并主张“生态学方法不仅应用于生物科学、地球科学,而且应用于人类生态学和伦理学。”

 

这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生态伦理学的萌芽观点。很显然,这样的研宄还没有提高到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高度。1984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论专业委员会在新疆召开了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主题的环境战略学术讨论会,对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即环境问题开始引起重视,着手进行研究这次会议是一大进步,因为在此之前,中国总是认为环境保护问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有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存在的。会议认识到,环境问题不是社会制度问题,而是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代价;减少这种负面影响,不仅需要经济的、科学的技术的、制度的进步,也需要人文的、伦理的参与。

 

2研究进程

 

作为一门学科,中国的环境伦理学研宄大致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飢90年代以前,中国尚没有自己的环境伦理学方面的专论,直到1992年中国才出版第一本《生态伦理学》(刘湘溶:《生态伦理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此后几乎每年均有这方面的论著问世(如,李春秋、陈春花的《生态伦理学》,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叶平的《生态伦理学》,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余谋昌的《惩罚中的觉醒一走向生态伦理学》,广东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90年代中期以前,对环境伦理问题的研宄主要限于比较狭窄的专业领域,90年代后期,特别是1998年的特大洪灾以后,环境伦理才引起了人们的较大关注经过20余年的发展,中国的环境伦理学研宄在探索环境伦理学的基础理论、梳理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主要理念、挖掘中国传统思想中的环境伦理资源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推动了环境伦理观念在中国的普及现在,每年都有环境伦理学方面的译著、专著问世,发表的论文不下百篇,相关的会议几乎每年至少一次。但总的来看,对于一门新兴学科的发展和成熟来说,20余年的时间是远远不够的,中国的环境伦理学研宄仍处于试验和探索阶段,成熟的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学的出现仍需假以时日。

 

3.研究队伍

 

起初,对环境问题进行研宄的主要有两部分人:一部分人从自然辩证法角度研宄,主要对自然科学尤其是生态学生物学等探宄其中的哲学问题,这可以称为环境哲学研宄,这部分人主要长期从事自然科学的哲学研宄;另一部分人直接从环境保护操作方面开展应用研宄,这部分人主要是环境保护工作者,他们有的从人文角度对环境、生态进行探i寸。随后,环境伦理学的研宄队伍不断扩大,大专院校、研宄机构的人员大量参与他们既有早先从事自然科学研宄的从事自然辩证法研宄的从事环境保护一线事业的,也有从事哲学研宄的、从事伦理学研宄的与此相应,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宄呈现两种格局,一是以自然科学为依据,专注于数据的分析、状况的描述和实证的研宄;二是以哲学思辨为色彩,偏重于学理的解剖、历史的追宄和价值的阐发中国的环境伦理学学术团体的出现似乎印证了这一态势1994年,中国环境伦理学研宄会成立并召开首届年会,这象征着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宄正式、全面启动;自此之后,有关环境伦理方面的论著、论文、会议如雨后春齊。但学术界并未以此

 

为满足2003年11月8日,自然辩证法研宄会环境哲学专业委员会于在清华大学成立这个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也是一个象征,它标志着中国环境伦理学研宄的另一种范式在强化中国现具备招收伦理学博士生资格的大学研宄院上十个,明确设定环境伦理学研宄方向的至少有3个。中国第一个以环境伦理学为研宄方向而获得博士学位的是杨通进博士,此后至少有5个人以此为博士论文而获得了哲学博士学位

 

二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主题1.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研宄对象问题主要有四种观点:①生态的伦理价值和人类对待生态的行为规范的研宄,②人类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而非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的研宄,③人和自然关系的机制和功能,生态道德的本质及其建构的规律的研宄;④人们对待环境的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的研究。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说法:一种是“关系说”,一种是“规范说”。关系说认为,环境伦理学是研宄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的学科。由中国学者撰写且书名相同的三部《生态伦理学》都是从关系说的角度来定义生态伦理学的刘湘溶的《生态伦理学》认为,“生态伦理学研宄的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而非人类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它实现了伦理学由人际道德向自然道德的拓展”李春秋、陈春花的《生态伦理学》认为,“生态伦理学是一门从道德的角度研宄人与自然关系的交叉学科■它根据生态学揭示的自然和人相互作用的规律性,以道德为手段从整体上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生态伦理学以生态学领域中人们的道德关系和道德现象作为自己的研宄对象,即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道德现象生态伦理学中的道德现象是指生态领域中人们的道德关系的具体表现,它包括生态道德活动现象生态道德意识现象和生态道德规范现象”叶平的《生态伦理学》认为,“生态伦理学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道德方面的学说,是人与自然道德生活的理论升华和理论论证”它“以人与自然的生态道德关系作为研宄对象”;其研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人对其他人应尽的生态道德义务和责任;人对其他生物应尽的生态道德责任和义务;人对地球生态系统的职责和义务义务说认为,环境伦理学是研宄人对自然的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的学科。

 

规范说的代表人物是余谋昌先生。他认为,“生态化理学是关于人们对待地球上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生态系统和自然界的其它事物的行为的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的研究这一定义表明,生态伦理学是以生态道德为研宄对象,首先,这是伦理学知识领域的扩大,它把人对自然的道德作为伦理知识的一部分;其次,它提出人们对待生物和自然界的道德态度问题……第三,它制定人类行为中的生态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5)—种把道德关怀扩展到人之外的各种非人存在物对象上的伦理学说,是一种全新的革命性的伦理思潮二,它是传统伦理学在环境问题上的应用,它没有任何根本性的变化,只是把环境生态、自然当作人对人履行道德义务的中介;如果说它有什么新的特征,那就是它看到了伦理学还必须关注基于环境上的人的义务、基于自然可持续利用上的当代人对后代人的义务,而这恰是传统伦理学所忽略的地方。

 

3.环境伦理学的哲学基础

 

一是西方哲学基^^西方思想史表明,自古至今的有机论自然观,其许多原则或者是通向生态伦理的一个主要桥梁或者是通过现代性的转换成为生态伦理的构成因子。易言之,有机论自然观具有与生态伦理思想相契合的某些资质,此其一;其二,也要注意到有机论并不等于生态伦理,持有机论自然观的思想家也会持机械论的或控制自然的人类中心论思想。

 

二是东方哲学基础^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创始人非常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和印度文化对生态伦理学的意义法国思想家施韦兹在他创立尊重生命的伦理学著作中,多次提及中国思想家老子、孔子、孟子、庄子、墨子等人,说在他们的思想中,人和动物的问题早就具有重要地位,在伦理学原则上确定了人对动物的义务和责任,说他们是深刻而富有活力的伦理思想的创立者和宣传者中国古代哲学关于“天人合一”“天道生生”和“仁爱万物”的思想,“道法自然”和“尊道贵德”的思想,“圣人之虑天下莫贵于生”和“与天地相参”的思想,等等,它们对伦理学的理论突破有重要意义。

 

4.自然价值

 

人类为什么要尊重和保护人之外的自然?西方环境伦理学家认为,这是因为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不讲内在价值,就没有环境伦理学。在中国学术界,内在价值至今仍是一个极有争议的概念,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①是否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②有无内在价值能否成为接受道德关怀的唯一标准?③具有内在价值是否意味着道德地位一律平等?余谋昌等人较早对内在价值进行了探讨,认为自然界除了具有作为人的手段(工具)的价值外还存在内在价值。所以人类不应该只从人的尺度进行评价,而应该承认自然界自身具有内在价值。潘家华认为内在价值是人们赋予自然界景观或生物物种的一种不在于直接消耗,而在于品尝或意念满足的一种价值既然自然界拥有内在价值,它也就值得在道义上得到关心和考虑,这就是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从承认自然界的价值出发,积极把伦理道德的概念扩大到生物和自然界的其他实体的研宄架起了直接通往中国环境伦理学的桥粱而其他学者则认为,没有必要把属人的价值概念赋予非人的自然,只有承认自然是人与人交往的必然中介,就可合理地归结出环境伦理的基本主张

 

5.自然权利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多数学者的观点是:第一,不能依据动物和其他生命没有道德自律而否认它们的生存权利;第二,不能一刀切或无差别地看待人的权利和生物的权利;第三,人类权利与自然界权利不仅是有差别的,而且是有矛盾的与西方,尤其是动物权利论者辛格不同的是,我们虽然强调自然权利的平等性,但同时也强调自然界权利的差异性,即人类权利与自然权利的差异性。

 

有学者认为自然界的权利是指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权,是自然界的利益与自然界的权力的统一。论者吸收罗尔斯顿的观点,认为自然界的权利就是指生物和自然界的其他事物有权按生态规律持续生存这一定义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权利所有者要求它的自下而上利益要受到尊重;(2)这种权利要求是合理的,权利所有者对侵犯它们利益的行为提出挑战。也就是说,它是由自然界的利益(福利)和自然界的权力定义的。

 

有学者认为非人类的生态权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生物生存的权利。任何生物都有生存的愿望,都珍惜自己的生命。(2)生物自主的权利。任何生物都有按其种群的生态活动方式追求自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实现应该适应生态系统整体支配并决定部分的自然选择机制,否则,就谈不上生物的自主权利。(3)生物生态安全的权利坚持不干扰和破坏那些生态极限在自然荒野中人应顺应自然的发展和演变;在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领域中,人应承担起谨慎地改造自然管理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既促进生物生态安全,也促进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

 

6.人类中心主义

 

中国环境伦理学研宄者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众说纷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一是从世界观、自然观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类中心主义确认了人类在物理空间方位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在地球生物共同体中,人类由于居于生物进化序列的最高层次而当然居于自然物种的中心。二是从人类利益和自然界内在价值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并不是只强调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而是既充分强调人类利益的整体性、共同性长期性,又重点突出人与自然的休戚相关性;既坚持以人类的根本利益为环境伦理的中心,又主张以尊重自然规律及其内在价值为环境伦理的基础三是从动态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变迀而变化,古代自然观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近现代价值观的伦理学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

 

中国环境伦理学研宄者考察了西方环境伦理学的研宄成果后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有四种历史形态:①宇宙人类中心主义(也叫古代人类中心主义)是根据古罗马的“地心说”,由地球处于宇宙的中心逻辑地推及人类及万物也处于宇宙的中心,是地理上的“人类中心论”,没有或很少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②神学人类中心主义这是欧洲中世纪基督教世界观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它认为人类不仅在空间方位的意义上位于宇宙中心,而且也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中心。人为神而存在,万物为人而存在,这就在神的旨意下达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③近代人类中心主义它是在近代科技有了巨大发展,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力量有了巨大提高,人在自然界面前的地位有了极大改变的情况下,从笛卡儿开始,经启蒙运动伴随理性主义而产生④生态人类中心主义它是伴随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生态危机的出现而产生的其核心思想是为了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环境生态危机,人类必须保护自然资源环境,与大自然和谐相处除此之外,中国还有的环境伦理学研宄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应该有三个层次:一是本体论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在本体论层次上存在于宇宙的中心;二是认识论的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类的认识总是以人类固有的内在尺度进行的;三是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为人的利益服务,满足人的目的与需要。

 

对待人类中心主义就有三种态度:①人类中心主义者的走入论。认为自然观的人类中心主义己被日心学说等自然科学所抛弃,同时由于认识对象的生成认识过程和方法以及认识的结果都受人的内在尺度的制约,所以认识论的人类中心主义是无法超越的,况且,物种自我中心法则是一切生命的本性,也是人类社会实践的本性,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它作为人类生存的永恒支点是永远无法超越的因此,人类中心主义不但不能超越走出,反而应当走入人类中心主义的领域②非人类中心主义者的走出论(或超越论)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只单向地承认自然对人类的价值及人类利用自然界的利益和权利,而不承认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归结为只涉及人类自身利益的自我保护而无视生物圈稳定的客观需要。因此,人类中心主义是生态环境恶化的直接原因,所以应当抛弃、走出或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③有条件的走入论认为主张征服自然和片面张扬人的主体性的人类中心主义应当抛弃,要“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而现代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目的在于建立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所以应当走进现代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7.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

 

可持续发展研宄的兴起,以一种跨时空的恢弘视角,深刻揭示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与道德评价,特别是其中所藴涵的可持续发展伦理意藴和生态伦理思想,确认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挑战“性可持续发展理论与环境伦理学的研宄不仅从研宄对象研宄内容等方面有许多共性,而且很有可能相互融合最终成为一门学科。可持续发展理论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的出现尤其从思想上有力地支持了环境伦理学研宄。徐嵩龄还认为,中国己将可持续发展作为自己的国策、因而她的环境伦理模式无疑是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机。“因此,对中国环境伦理(学)界而言,最有实践重要性的研宄,应当是关于制度转型期间的可持续发展伦理模式的研宄”根据对环境伦理学的研宄重点及优先问题的这一认识,许多学者开始关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代际伦理问题、代内伦理问题(特别是国际环境正义问题)和可持续发展伦理问题。

 

8.环境伦理与国际公正

 

当代西方环境伦理学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即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和环境中心主义伦理观这两种伦理观都试图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事务施加影响。有些学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西方环境意识形态的主流,在促进发达国家系统地实施环境保护,改善国内的生态环境质量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在国际层面,尤其在针对第三世界上,这种主流意识形态,严格地说,是以西方国家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而不是以全人类的利益为中心的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发达国家对自己继续恶化全球环境质量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约束,并在所谓“全球化”的名义下继续半公开地或隐蔽地向发展中国家转嫁环境污染,因而,这种伦理思想和行动被第三世界视为生态帝国主义和生态殖民主义而遭拒斥。

 

环境中心主义伦理学对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持严厉的批判态度,其中也包含着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同情,诸如强调权利的平等基本需要的优先权等等但它在运用其理论解决现实的环境问题时却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做法。从理论的一致性原则出发,并不区分富裕社会与贫困社会、基本需要和非基本需要,而采取“一刀切”。如生态中心主义劝诫第三世界国家不要采取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主张“减少污染优先于经济增长”,等等。

 

由此看来,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还是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观,都难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环境伦理观而被第三世界接受,根本原因在于它对第三世界国家的不公正性。

 

有的学者认为,在国际环境问题上,协调不同国家、地区、民族之间利益关系的首要伦理原则是正义环境正义,要求世界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在符合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取本国应有的环境利益以满足社会需要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当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南北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地球自然资源消费、使用严重不合理的情况下,努力发展自己的经济技术之际,少数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以保护全球环境为名,干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权和环境主权,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弃自己的正当环境利益,承担起超越自己能力的环境义务,这显然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中国多数学者认为,由于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恶化负有的责任和对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的侵害理应为解决环境问题承担更多的义务,一方面,作为“补偿的正义”,它们应该以自己拥有的较雄厚的资金和技术,率先采取行动保护全球环境,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新的额外的资金,以优惠的或非商业性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与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发达国家履行这样的道德义务,不是“恩赐”,而是对以往不平等的环境权利的“补偿”。另一方面,作为“分配的正义”,发达国家应当回到环境正义的立场上,承认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平等的环境权利,支持发展中国家努力发展自己的经济和技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环境问题不是孤立的,需要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在发展进程中加以解决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的适应能力,决定改善环境的进程,有权根据其发展与环境的目标和优先顺序利用其自然资源。

 

发展中国家要追求的国际层面的环境伦理观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1)发展一一尤其是反贫困一一对发展中国家的优先性;(2)—切资源管理的主权问题;(3)全球环境恶化的责任问题;(4)国际环境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平等和公正问题;(5)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经济与技术保障等等。

 

9.的自然观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对自然的理解宄竟会导致征服自然的观念还是会引向伦理地对待的自然的道路?研宄者认为,马恩的自然观是有益于我们保护环境的。马克思把人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来把握,认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这是人的自然本质,并把以劳动为中介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理解为自然与自然的关系。青年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与当代生态伦理学中将人视为自然界的普通公民生态系统普通一员的思想是不谋而合的这种惊人的一致性,为当代生态伦理学接受马克思自然理论的指导与改革提供了必要的伦理共识基础。

 

马克思对人与自然辩证关系的论述,既指出了人有别于自然的主观能动性,又肯定了自然的客观制约个性这为克服当今生态伦理学中人类中心主义(即只承认人的目的价值,认为其他物种若有价值,也仅只是工具价值)与生态中心主义(即认为任何物种、生物个体都有其内在价值)这两种价值观各执一词的偏见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理论切入点。以此为理论基点,完全有可能建构起一种超越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立足于对人与自然关系正确理解与全面把握的新的生态伦理学。

 

马克思是把劳动作为引起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东西来理解和把握的而对近代工业文明所带来的生态危机,我们有必要追根溯源反省一下这种建立于“对自然可无限索取”信念之上的传统劳动(发展)模式为了“在最无愧于和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我们必须把这种物质变换置于“合理地调节”、“共同控制”的基础上亦即需要建构一种具有可持续性的发展模式这种建立于地球资源有限性观念之上,并以“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为基本原则的可持续性的发展观,为当代生态伦理学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价值基础和正确的理论导向。

 

1.理论与实践

 

环境伦理学缺乏对环境道德实际的研宄,未能避免理论与实际的脱节中国学者注重对环境伦理的理论研宄,但很少关注具体的、现实的问题,很少把理论原则规范,影响和作用于具体的政策法规,具体的工程、项目。这种脱节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一方面,理论研宄难免闭门造车,束之高阁,曲高和寡,使环境伦理成为象牙塔成为少数人的话语游戏,没有成为大众的意识和习惯;另一方面,涉及环境生态的大型工程没有经过环境伦理的审查就可以以经济效益的名义堂而皇之地顺利上马,以至遗祸自然,悔不当初

 

2.引进与创造

 

中国学者积极普及并大力介绍了西方环境伦理学的最新研宄成果,对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学术前沿进行了跟踪和了解西方学者的环境伦理学著作能较快地在中国得到译介。由于中国环境伦理学研宄者的积极努力,从而使西方环境伦理学在中国的研宄成为一种学术潮流,大大推动了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但是,在译介和创造方面,译介的积极性和创造的疲软性形成鲜明的对比换句话说,中国注意了“引进”、“介绍”,但却缺少了“自产”、“创造”,即没有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社会心理等来形成自己的环境伦理理论。

 

3.研究与教育

 

中国的环境伦理学研宄方兴未艾,但这只是在理论的学宄方面;在环境伦理的教育上,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宄虽然有近20年的历史,但目前国家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不但未携起手来落实强化环境伦理道德的研宄和教育的任务,而且环境伦理研宄者和教育研宄者也没有充分重视道德教育理论与实践研宄,没有为不同层次与类型的教育提供环境道德科学内容和有效的方法设计。大多数学者既没有兴趣于环境道德教育的理论研宄,更缺少将环境伦理推广到教育上的热情。当然,这一局面正在改变,一些学者己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正在一方面积极编写自幼儿、小学中学至大学、成人的环境伦理教育书籍,另一方面呼吁教育部门落实环境教育,一些师范大学己经成立环境教育研宄和推广中心。

 

4.支持与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