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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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范文1

摘要:近年来,为了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调控政策从立法性质来说,均是法律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但对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从经济法宏观调控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与措施。

关键词:宏观调控;整体性;间接性

一、经济法视角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与特征

宏观调控的实质,实际上是政府针对市场情况,以特定的经济、法律或者行政手段,以协助市场客服缺陷和市场调整的失灵为目的,以调整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为手段,对经济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行为的结果必然是为了追求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稳定、持续增长的最终目标。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宏观调控具有整体性(即宏观性)、间接性的特点。其中,宏观调控的对象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它关注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经济的宏观结构,注重对社会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具体来说,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包括经济增长、发展稳定、促进就业和经济结构协调,作用范围涉及社会经济全局。

间接性是指宏观调控不是通过直接手段而是间接手段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政府等监管部门不会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个别经济活动。间接手段主要是指能够影响社会经济总量的杠杆工具,包括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财政经济政策。国家直接作用于杠杆的此端,力量传递到杠杆的彼端,影响和带动社会众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职能定位

依据市场经济的理念,市场实际是范对国家的管制的,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抛开结果,其实质是加强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干涉,最终实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制。经济社会发展到现在,国家已经作为重大影响的经济实体存在在市场经济中,已经不可能有任何国家独立与市场之外。这就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运用必然会对经济行为产生影响,因为国家掌握了大量的资源和权力,而如何有效的规范国家行为,让国家和市场在法制规范中有效运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当前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上,国家应当恪守经济法基本精神,更多地对市场进行引导和促进,而不是限制和剥夺。在对房地产市场调整中,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序的的环境。

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原则与措施

(一)整体性原则

做为社会整体利益来看,以下特征是必须具备的:首先,社会整体利益的收益对象必须具备非特定性,不能是某个指定的个体。其次,在利益设定上,不会排斥涵盖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更不会排斥促进公共利益的各种群体利益,但是设定上不能是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而设定。第三,公共利益不以个体为意志为转移实现,而必须通过特定的法定程序来实现。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控要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影响对象的范围是社会经济全局,其作用方式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政府在调控目标的制定和调控对象的选择上,必须将稳定房价,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调控目的,以整个房地产行业作为调控对象。

(二)间接性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一种间接调整的方法,这是由宏观调控的性质决定的。政府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通过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物价等方面的法律化的政策作用于市场,而后者通过市场引导经济主体的交易活动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

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向来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这些政策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而经济法恰好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法律化,在法律框架下的宏观调控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反过来,宏观调控政策又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有效尝试。

(三)经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在房地产领域,经济法是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原因在于,宏观调控对经济运行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行政、经济、法律三种,这三种均为间接手段,行政和经济的性质决定了这类手段不能在法律框架之外运行,那就决定了所有的宏观调整的认可和保护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制。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法律及各类施行措施组成统一整体,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决策手段对市场进行规范与调整,实现国家房地产调控目标。

比较以上三种手段,决策手段主要包括货币、财政、土地、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反映了房地产市场的短期调控要求;房地产经济手段以房地产决策为导向,包括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等;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许可、审批、监察行政行为。这三种调控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其中,法律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宏观调控关系过程中最规范、最主要的手段。

三、结语

严格来说,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国家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出台的引导意见,区别于权力机构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而为的立法行为。无论是作为行政管理立法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实体立法《物权法》,均没有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内容。虽然这些这些措施对房地产的调控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的态势。

政府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必须防止调控行为与措施过度政策化,回归经济法宏观调控的本位,坚持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职责,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立法。(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参见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208 页—209 页。

[2]参见聂飞舟:《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反思》,载于《中国房地产》,2009年10月,总第346期。

[3]参见黄珊珊:《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载于《法制与社会》,2012年3月(上)。

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范文2

论文关键词: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理论问题,社会管理

一、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内涵

“宏观调控”又称“宏观经济调控”,最初使用于经济管理语境,我国宏观调控结合了宏观调节与控制两个含义,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渐成为宏观经济运行管理的主要形式。

由经济领域产生出来的含义及其相关形式能否自然地移植到社会领域,以形成“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含义及其形式?基于理论与实际的分析,同时类比于宏观经济调控,我们尝试性地给出一个描述式定义:所谓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系指社会管理主体以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目的,为预防和控制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因素出现而采取的一系列的社会、行政、经济、法律、道义等相机管理行为。

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外延

从理论上看,社会发展的内容随着社会发展内涵的演变而演变,有时代性;同时也由于理论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当前社会发展宏观调控范围,是从管理工作层面和解决社会问题层面进行划分的。社会发展的核心是人的发展,按照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生存、发展和安全是三个递进的层面。每个层面按照社会管理工作的需要又包含若干社会领域的行业。生存层面上,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外部环境条件以及特殊人群基本保障的领域和部门,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社会保障、就业、环境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发展层面上,是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支持、人力保障以及提高生活质量的领域和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安全层面上,是为维护基本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领域和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检察等。

从实践上看,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范围也即调控客体主要包括:

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口是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是人口大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成败,人口数量、人口结构与人口质量,始终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重大战略的重大问题,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

医疗卫生。从国际管理经验看,在医疗方面,公共政策的重点是关注基本医疗体制建设,公共卫生方面的重点则是疾病预防控制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民政和社区。家庭与社会和国家之间,最重要的联系环节是“社区”,社区建设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社区建设经历了一个人们从不熟悉到熟悉、从一般重视到高度重视、从点到面全面铺开的过程。

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由政府实施的公共福利事业,基本内容是保障居民的生存权。国际经验表明,通过实施社会保障,可以缩小社会成员贫富差距,防止社会成员陷入贫困,构筑社会公共安全网。

就业。妥善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环境保护。近代工业革命使人与自然环境关系发生巨大变化。人类活动正在改变地球的生态系统,环境问题也逐渐从地区性问题发展成波及世界各国的全球性问题。

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保护。社会中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脆弱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与生活状态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各级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的责任,需要通过社会发展领域各行业的发展规划,落实对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推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教育。教育是培育人力资源的基本手段,是一国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体系、教育规模和教育水平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外经济学家的测算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12--33%。

文化。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可以创造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增强吸引力、形成凝聚力,事关立国之本、治国之道、兴国之路。依据功能定位,文化领域可分成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体育。包括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体育不仅有利于全面提高人的综合素质,体育产业也正日渐成为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竞技体育还是一个国家总体实力的象征。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社会发展的第三层面是维持基本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社会稳定机制的建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范同或者外延不是静态的认定。当社会发展实践表明,一些原本并不重要或被人忽视的领域日益成为重要的或必须加以调控的领域时,宏观调控部门应将其纳入到调控范围内。动态地跟踪和掌控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并适时加以必要的调控,本身也是社会发展宏观调控题中应有之意。

三、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体系

(一)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

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之所以在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中居于重要的位置,是由其所具备的功能所决定的。主要体现为:

它是各项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行动纲领--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活动十分广泛,每个社会活动领域都有自身的管理问题。要把分散的各个具体的社会管理行动统一协调起来,必须上升到战略规划层面,这就使得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必然具有社会管理行动纲领的功能。

它是采取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依据--各项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手段措施如社会计划、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等的提出和实施都是为了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所有这些手段措施提出的依据,可能多种多样,但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是其十分重要的依据。只有通过周密的战略部署,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手段措施才能有条不紊、各司其职。

它是政府社会管理行动的公开宣言--当今世界,当人们越来越重视社会发展的必要性和关心社会发展问题的时候,通过制定一项周密的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可以起到面向大众和国际国内展示社会发展成就,表明政府推进社会发展的意图和政策,鼓励社会各界从事并参与社会发展活动的积极作用。

随着人们对社会发展与社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定期制定并执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将会成为整个国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经济发展战略与规划。

按照管理理论,构成发展战略的基本要素有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阶段、战略布局和战略措施等六个要素:

1.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通常体现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相互关系的协调和适应、把社会活动的社会效益发挥放在第一位。上世纪90年代原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曾经组织草拟了《1996-2010年全国社会发展纲要》(未正式),提出了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即坚持以提高民族素质为中心,坚持经济与社会的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并进,坚持以深化改革和开放促进社会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逐步增加对社会发展的投入。

2.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

一般应包括:主要社会活动的重要目标、上述所选目标的定量、战略总目标与战略分目标的关系。

3.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

战略重点的选择标准包括发展过程中遇到重大障碍的环节、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领域和全国关注的社会活动等。方法上一般对社会活动各个行业做出序列划分,然后确定重点,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没有不变的重点或永恒的标准。

4.社会发展的战略阶段

战略考虑的是较长时期的发展问题,因此要有时间上的考虑与安排。社会发展只有经过分阶段的设想及安排,才能保证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分阶段的意义,就在于它实际上就是发展战略的落实和实施过程。根据我国国情,在15年内的全国社会发展纲要中实际上就有“九五”、“十五”、“十一五”三个计划时期。但在实际社会管理工作中,依据近细远粗的惯例,采取的是滚动式计划方法。

5.社会发展的战略布局

战略在空间上需要有规划布局安排。这一方面是因为空间布局是始终客观存在的事实,另一方面更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国土辽阔而区域之间差异较大的大国。由于历史积淀下来的原因,客观上形成了东部、中部、西部以及东北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状态。如果没有不同空间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安排,将会从根本上和在长期内扩大区域之间不同的发展差异,并引发深层次矛盾与冲突。

6.社会发展的战略措施

战略措施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依据长期的战略设想而持之以恒的政策手段。在我国,实施长期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推行环境保护政策,既是社会政策的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战略的基本措施。短期的宏观调控因为要应付随时发生的问题而伺机调整变动,但是宏观调控所依循的基本措施,还是战略与规划所设定的基本之道、根本之策。

(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目标与手段

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根本目标,就是要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特别是处于转型时期,有效地运用以政府为主体的强有力的干预,将经济发展的成果及时、公正地转化为民众共享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努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实现以提高人类自身素质和生活质量为中心的发展,是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和艰巨任务。

目前根据社会发展实际管理经验,对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目标可有以下设定:

一是调控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通过必要的政策措施和合理分配国民收入用于社会发展的投入水平,保证各项社会事业以合理的速度和规模获得同步的发展。

二是调控社会事业各行业的发展,使之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不能超越经济承受能力,并且要成为经济发展的促进要素和社会稳定的保障条件。

三是调控社会发展各行业之间的协调关系,使其增强内在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四是调控社会发展中区域间的平衡发展和合理布局,使社会的发展更为公平和公正。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中采取的手段主要包括: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社会资金投入、社会立法、社会政策、社会预测与监测、社会劝告等,由此也即构成了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理论体系。

1、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

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是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具体延伸,作为手段的规划与计划着重关注的是社会计划及其管理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计划是逐步从经济计划中独立出来的,它一般以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为计划对象,这个特点决定了社会计划与经济计划有联系也有区别。

所谓社会计划体系,是指各种社会活动计划所形成的有机整体。这些社会活动计划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划分,但是最基本最常用的计划划分是根据计划期限分成年度、中期与长期计划,以及根据管理行业分成人口、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计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重视社会计划尤其是专项规划工作,相继制定了针对特定社会问题的若干计划。

目前我国社会计划管理的主要形式是选择、确定和落实社会计划指标,指标管理成为社会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一般说来,社会计划指标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实物指标和价值指标、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核算指标和考核指标等,由这些指标形成社会计划指标体系。

2、社会资金投入

所谓社会资金投入,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对社会活动的人力及物质投入和支付。从管理上讲,它分成社会事业经常性经费开支和社会事业基本建设投资两个方面。社会资金投入中的建设投入部分最终形成社会资产,即各种社会设施和设备。社会资金与资产的性质比较复杂,可以从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消费性与非消费性、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福利性与非福利性等多重属性来加以理解。

目前,如何建立积极、稳定、有效的资金筹集和保障机制,是社会事业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产品与服务特性及其对筹资机制的要求,为社会事业筹资机制选择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以此为基础,我们要努力构造形成保障社会事业全面健康持续发展的筹资机制;形成使社会事业总体发展以及薄弱环节都能够获得又好又快发展机会的筹资机制;形成普遍性、大众性社会服务和特殊性、个性化社会服务均能获得发展的筹资机制;形成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自愿组织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筹资机制;形成政府政策措施到位、市场体系及功能完善的筹资机制;形成不同筹资渠道和方式有效分工与组合的筹资机制。

如何用好、用活来之不易的社会资金,也是重要的改革内容。过去仅仅将社会资金作为非生产性(纯消费)、纯公益性、纯福利性投入,存在片面性。根据国际经验,社会资金的使用完全可以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完全可以获得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统一,因此要积极探索社会资金使用的创新机制。

3、社会立法

社会立法最初是指保护处于经济劣势状况下的群体生活安全所进行的社会安全立法,如救贫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工厂法等,主要着眼于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以后逐步发展,将预防社会问题的立法也包括在社会立法范围内,如亲属法、婚姻法、优生保健法、环境卫生法、职业训练法、居民住宅条例及其它一切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法规都归入社会立法的范围。这实际上扩大了社会立法的范围,一般称之为广义的社会立法。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立法已经初具规模,对促进社会发展和保障社会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立法尚未形成完整体系,有些方面还不健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某些方面欠缺、甚至存在空白;某些方面的立法层次较低,影响了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某些法律的立法主旨比较陈旧,不仅影响了法律效力的发挥,也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4、社会政策

社会政策是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另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强调计划管理,尽管存在一定形式的政策管理,但其作用十分有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政策管理日益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与计划管理手段相比,社会政策是政府对社会活动更加灵活的干预形式。

社会政策管理行为表现在:政府及其代行机构(政策主体)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通过设定一定的社会发展目标(政策目标),并采取一系列干预措施(政策手段)来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所以说,政策主体、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构成了社会政策的三大要素。社会政策干预的对象是社会活动,它是社会发展宏观调控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相对应,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现实中也存在着统一协调的基础。一方面,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相互协调的最重要保证是两者主体的统一性;另一方面,从具体目标来看,经济政策目标和社会政策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都是为了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同时,两者的管理对象也存在一定的相互交叉现象,社会政策的干预会产生经济政策效果,经济政策的干预会产生社会政策的效果。在现实中完全可以利用这一特点来协调经济政策手段和经济政策手段的作用方向。

5、社会监测与预测

社会监测是对近期社会发展过程中重大社会现象、突发社会事件、严重社会问题的跟踪与评价,并依据监测结论做出政策建议。社会监测为社会预测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社会预测是指对未来社会现象、过程、事件的可能性的科学判断,即专门研究和分析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一旦发生变动时可能出现的行为和结果,并据以制定可供选择的各种应付方案。

社会预测不是主观臆测,而是以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为基础,因此,制定的应付方案一般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由于社会监测与预测彼此并不能严格区分,所以在实际的社会发展宏观调控行动中是相互重叠的。

社会监测与预测内容十分广泛,现时主要集中在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问题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目前常用的社会监测与预测方法有外推法、类推法、单位分析法、综合分析法和交叉影响分析法等20几种。

社会监测与预测的过程包括,分析大量的信息;分析监测与预测对象的经济基础和社会背景;确定监测与预测工作涉及范围并选择相应的方法;应用一系列调查研究的科学方法,并尽可能采用现代化统计手段和技术设备来研究社会现象,探寻社会发展过程的规律,以便监测与预测社会现象的发生,并做出相应对策。

6、社会规劝

社会规劝一般是指调控主体利用舆论媒体和各种影响关系,对调控对象进行游说、劝诫、训诫等等说服性活动。由于社会发展中利益多样化产生出来的意识多样性,使得以社会规劝方式进行调控越来越成为重要的调控方式和手段。

社会规劝在进行宏观调控中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社会规劝本质上是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特别适合于对社会事件中的人群的管理。比起其他强迫性方法来,它可以从人的心理内部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第二,社会规劝体现的是对话及民主协商的精神,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管理主体通过开展对话和民主协商说服管理客体是常用的方式。第三,社会规劝也体现了在的过程中逐步凝练社会意识形成社会共识的目的。尤其当各个社会主体利益发生冲撞、各执一辞时,社会规劝可以发挥在基础上形成社会基本共识的作用。

(三)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体制

所谓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体制,是指社会调控主体根据一定的调控目标,确保调控任务的完成而采取的制度化措施的总称,包括确定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以及设置的调控组织机构等等。体制的核心在决策和组织,从本质意义上说涉及两对重大关系的明确及其调整:

其一,社会调控主体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社会调控主体按照调控职责分工而成决策、执行、咨询主体,按照调控层次而成中央与地方两个基本主体。实践表明,内部关系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关系紧张,均会对社会调控效果产生消极影响。

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是在一定的体制基础上运行的。调控作为管理行动,与体制作为管理行动的载体是有所区别的。后者是基础,前者是在基础之上的派生。一个良好的体制环境是保障适宜的宏观调控行动的前提,但是理论设定不等于现实。自从1978年进入改革开放阶段之后,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转型,由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个转型过程中,社会发展宏观调控部门面临着的是双重任务,一方面要对传统的体制进行大胆的破旧立新,另一方面要时刻针对社会经济活动出现的偏差进行适时调控。由于我国社会经济转型采取的是渐进方式,因此新旧体制并存造成了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特殊困难。

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范文3

一、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地位

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地位,即产业结构调节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位置及其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问题。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经济法学者已注意到了产业结构调节法的作用,并将其归入到宏观调控法体系之中,但却未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法。笔者以为,对产业结构调节法的正确定位,既关系到对该法本身的功能和作用的正确认识,更关系到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正确认识。而产业结构调节法定位于宏观调控基本法,则是由于我国经济与法律发展的要求所决定的。

法律作为记载和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特定形式,与其产生的经济原因互为因果。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所产生的法律要求即对法律体系的影响是大不相同的。从世界经济发展的进程看,曾经存在过两种极端的经济发展模式,即所谓的市场机制和命令经济。前者是由单个消费者和企业通过市场相互发生作用,以决定经济组织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这三个中心问题的经济组织模式;后者则是其资源的分配由政府决定,命令个人和企业按照国家经济计划行事的制度。[2]与这两种经济发展模式相适应,产生了两种资源配置的法律形式:一种是资源占有者依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而决定资源的利用和交换,此时的法律表现为保证资源占有者自由利用和交换的规则即民商法,它主要是保护市场主体对资源配置的个别意志;另一种是由国家设定资源配置的框架,决定资源的流向和利用方式,此时的法律表现为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计划法体系,它体现的是国家对资源配置的一般意志。实践证明,这两种法律形式都存在缺陷:传统的民商法无力治愈“市场失灵”,无法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不能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而传统的计划法则忽视和排斥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严格地限制公民和法人的经济行为,也不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因此,在现代国家的经济发展中,都面临着市场调节机制与国家调节机制的选择与法律制度的设置问题,于是才产生了政府的经济调控行为,产生了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部门。然而,不同国家对经济体制的选择及其法律制度的重点却是不同的。一般而言,西方国家在其市场经济较为充分发展的情况下选择了“混合机制”,即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以及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民法和经济法双重调节体制。[3]在这种体制下,私有制通过市场机制的无形指令发生作用,政府的作用则通过调节性的命令和财政刺激得以实现。[4]选择这种体制的结果是各国加强了政府干预经济职能的立法,“政府在宪法上的权力被广泛地加以解释并被用来‘维护公共利益”和“监察’经济制度。”[5]与之相反的是,在过去以计划经济体制著称的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是要发展市场经济,要运用市场调节机制改革旧的计划经济模式,这种改革的重点在于改变过去那种将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延伸至公民和法人的微观经济活动领域的政府经济行为,改变资源占有者的意志被行政命令所剥夺的局面。这种改革要求必须承认资源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承认价值规律,其结果是强化民商法的建设,对政府的经济职能重新定位,使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再是无处不在,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改善政府的经济职能。

从以上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以及不同经济体制国家经济立法的特点和宏观调控法律手段的分析不难看出:虽然世界各国的经济法均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均要实现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目标,但不同经济发展模式的国家实现这一目标的道路却是大相径庭的。即使是在经济发展模式大致相同的国家,也会因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差别而产生不同的宏观调控法体系。正如我们所熟知的:法国以计划法作为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律手段,德国以经济稳定和增长法为核心,日本则以企业和地区振兴法为主要法律措施,并且各国均围绕宏观调控基本法,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宏观调控法体系。而在中国,则应建立以产业结构调节法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法体系。

所谓宏观调控,一般是指政府为实现宏观(总量)平衡,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对货币收支总量、财政收支总量和外汇收支总量的调节与控制。也有人将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所采取的所有措施都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经济稳定增长,重大经济结构优化,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充分就业,公正的收入分配,国际收支平衡等。[6]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必须履行必要的经济职能,诸如制定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提供公共服务;进行维护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等。[7]在政府的经济职能中,调节产业结构是其核心职能,即通过政府的经济行为影响资源的配置,保证经济的运行与发展趋于社会总体目标。产业结构调节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一国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能,更是直接影响到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稳定增长以及就业、收入的公正分配乃至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所以,产业结构调节是政府经济行为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宏观调控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众所周知,产生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前提是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一般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共同存在,而与该国的发展阶段无关。因此,我们可以发现为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的经济法的共性,可以找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诸多共同法律手段。但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展阶段的因素又是不容忽视的。各国如何针对自己经济发展阶段的实际,选择主要的或基本的宏观调控手段,便成了十分现实的问题。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市场不发育或发育不足,致使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特殊意义的潜在比较优势与结构效应靠市场的自身力量难以在短期内发挥出来,本应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因为发育不足而无法正常地发挥作用,这便在客观上要求政府承担起创造条件促进市场发育的任务,即通过政府有效地组织、利用社会力量来超越某些发展阶段,缩短超越过程。而政府创造条件的指向有三:即基础设施建设、地区倾斜、部门倾斜。[8]政府“组织”与“利用”方式的核心则在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利用价值规律,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现存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在我国,结构与效益始终是困扰经济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实现“两个转变”所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而这两个问题的解决,结构调整是前提,效益是结构优化的必然结果。因此,在我国相当长的时期内,结构矛盾的缓解,结构效应的发挥对于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具有特殊意义,它当然地成为了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最基本任务和最主要手段。我国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后所实施的一系列经济政策,出台的各项产业政策也从实践上证明了这一点。与之相适应,根据我国产业结构成长的特点,确立政府有效推动结构成长的措施,调整政府与企业在产业结构调节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产业结构调节法,当然地应该成为我国宏观调控法体系中的基本法。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法确应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因为离开了计划(尤其是指令性计划),整个经济将无法运行。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计划法所存在的调整手段和调整对象单一、忽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计划必须具有强制执行力等缺陷使其不能胜任宏观调控基本法的重任,必须建立起以产业结构调节法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法体系。只有以产业结构调节法作为宏观调控基本法,才能针对我国市场发育不足的矛盾,正确地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建立适应中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实现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

如上所述,我们将产业结构调节法定位于宏观调控基本法,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特征对法律的要求所决定的。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它具有与经济体制发展密切联系的特征,产业结构调节法也不例外。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地位可能会因为我国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基本宏观调控手段的选择而发生变化,但在现阶段乃至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产业结构调节法作为宏观调控法基本法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二、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宗旨

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宗旨,是指产业结构调节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它是产业结构调节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对于这一目标的正确认识,有助于加深对产业结构调节法的调整对象和特征的理解,有助于深入认识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它也是研究产业结构调节法所不可忽视的问题。

产业结构调节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立法宗旨当然应符合经济法的整体目标,建立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之上,或者说是经济法立法宗旨的具体化。如果将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概括为:“通过协调运用各种调整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缺陷,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基本人权,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9]那么产业结构调节法的立法宗旨则应为:通过运用各种调整手段实现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在西方产生之始即以弥补传统民商法以及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为己任。这一方面是弥补民商法在自由主义状态下医治市场失灵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弥补行政法为保障自由主义而过分强调对政府权力的约束的不足,从而广泛地建立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以较宽的行政权和较大的裁量权,以保证政府经济职能的顺利实现。而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育不足,民商法极不发达,行政法也因其计划体制下行政命令的特殊性质而并不具备西方国家传统行政法的真正意义。过去我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经济法,并非以运用国家权力调控和规制市场为己任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也必须建立真正的经济法或新经济法。这样一个新经济法要求改善和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正确认识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相互作用的基本规律,确立政府经济行为的间接调控与计划指导原则,以调控基本经济结构、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为基本目标。而调控经济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也正是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基本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产业结构调节法的立法宗旨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应该也必须是协调一致的。

产业结构调节法乃至整个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必须依靠民商法、行政法的密切配合。简言之,都必须有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正确认识。能使政府与市场在现实运行机制中产生某种互补性,是两者耦合的直接目的,但这种互补并非自动实现的。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以什么方式耦合,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行为主体(政府机构)与市场行为主体(企业)的存在方式与行为方式,并且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范围也不是一劳永逸地划分的。 因此,政府的力量在这种关系中处于相当主动的地位,法律对政府行为以及企业行为的调整与两者作用的发挥意义重大,它所要实现的目标将直接关系到互补的成效。一般认为:从运作功能上讲,市场机制的基本功能是配置资源,政府行为的基本功能是解决资源利用问题,资源是否充分利用的标志,主要是经济运行的稳定与效率,以及收入分配的公正性。可见,在经济运行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机制主要处于资源配置的过程,这是经济运行与发展的基本方面,而政府行为主要使经济运行与发展趋于社会总体目标。产业结构调节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必须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以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为首要目标。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既然是政府与市场相互补充所要实现的经济目标,也就必然要采用一定的运作形式,尤其是在确立政府行为主体与市场行为主体的存在方式与行为方式方面,要有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的最佳表现形式就是产业结构调节法。它正是通过规定各产业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政府行政经济职能的基本原则和方式,体现政府对于市场机制的主动作用,体现政府对于克服市场机制缺陷的决心与意志。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还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保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是产业结构成长和充分发挥结构效应的必要条件。但在单纯的市场机制下,社会经济个体凭借自己对市场的价值判断或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来配置资源,极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利用效率低下,继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因此,要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发挥政府在产业结构调节方面的主动性,采取各种间接调控手段和引导措施,促进结构优化,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为经济运行的高效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产业结构调节法只有实现了在资源配置和利用过程中市场与政府互补的目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才能实现其更深层次也就是经济法的最终目标: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节法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一方面是通过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则在调控过程中注意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兼顾公平与社会公共利益,调控和促进社会与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个体,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参与到经济运行过程中宋的。 由于其逐利行为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产业结构调节法在运用各种手段调整资源配置方式的过程中,还必须注意消除个体营利行为的不良影响,保护社会公益,以免各种非法的、不当的逐利行为给社会、国家和国民造成损害,以保证经济法最高目标的实现。

三、产业结构调节法与其相关部门的关系

产业结构调节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基本法律以及协调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国相当长时期内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往往被认为是产业政策,有时被视为是计划法、基本建设投资法,甚至是企业法的内容。这种混淆,一方面是对产业结构调节法缺乏正确认识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影响到对这一法律规范群的研究。因此,必须理顺这些关系。

(一)产业结构调节法与产业政策

所谓产业政策,一般是指关于一定时期内的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和目标设想,同时规定各个产业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实现这些设想的政策和措施。产业政策一般包括在产业之间促进资源合理分配的政策一一产业结构政策,在产业内部促进组织结构合理化的政策一一产业组织政策,在产业中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一一产业技术政策以及财政、金融、进出口、劳动工资、企业整顿等政策。[10]从产业政策的概念及内容不难看出产业结构调节法与产业政策的下列关系。

产业结构调节法与产业政策都是旨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措施。但它们却是两种不同的措施:

1.产业政策是以产业结构政策为核心的政府决策体系,其主要内容是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的目标和措施。产业结构调节法是以产业结构调节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及调控手段,体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

2.产业政策通过具体规定实现其目标和设想的具体措施、具体的指标体系,以切实保证政策的实现。而产业结构调节法相对则较为抽象和概括,它是对产业结构调节的原则、调整方法和手段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特征。可能会产生各行各业的产业政策,但不可能产生针对某一具体行业的产业结构调节法。

3.产业政策的时间性、灵活性更强。产业政策作为政府推行的经济政策,一般而言,其实施的时期不宜过长,而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修改的可能性也更大。而产业结构调节法作为规定产业政策原则和方法的制度体系,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修改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二)产业结构调节法与计划法

计划法通常表示两种含义:其一是国家用计划方法干预、组织、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规范;其二是确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计划管理体制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所发生的计划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一种意义上的计划法,主要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为实现一定的计划内容,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专门法律;第二种意义上的计划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基本法律手段,其内容包括计划法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原则,计划指标体系,综合平衡原则和方法,计划管理体制,计划编制、审批程序,计划法律责任等。计划法与产业结构调节法在立法对象以及立法目标方面存在着共同性,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但两者也存在着重大差别:

1.调整对象不同。计划法的调整对象为计划关系,其产生的基础是计划经济,尤其是过去我国的那种忽视和排斥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延伸至公民和法人的微观经济活动的计划经济。而产业结构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产业结构设置关系,其产生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是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配置资源的方式。

2.法律关系客体不同。计划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单一的计划行为。而产业结构调节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或非物质财富。

3.调节手段不同。计划法的调节手段主要是规定计划体系、指标体系以及计划程序。产业结构调节法的手段则相当多,有包括计划手段在内的财政手段、金融手段、直接干预手段、政策手段、行政指导手段等多种形式,而且这些手段的运用是以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为前提的。

(三)产业结构调节法与投资法

投资法是关于调整国家、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在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产业结构调节必然会引起投资方向、投资规模的变化。 因此,产业结构调节法与投资法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产业结构调节法对投资法具有指导作用,投资法与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协调也直接影响到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实施。它们的区别在于:

1.调整对象不同。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是投资关系,主要是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借贷合同关系和货币监督关系。而产业结构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产业结构设置关系,其调整对象的范围远比投资关系广泛和复杂。

2.主体不同。投资法的主体为投资者与被投资者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其主体双方都是不特定的。产业结构调节法的主体则是国家或政府与接受调控者,其一方当事人是恒定的,双方不得变更,也不得选择。

3.产业结构调节法从效力层次上看应该是投资法的上级法。为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资源配置的优化,国家和政府运用各种手段对于投资方向、投资结构、投资比例等投资关系进行调控,促使经济向预定的方向发展,是政府促进产业结构演进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这种对投资的调控又必须与其他宏观调控手段相结合。因此,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投资法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投资法必须依据产业结构调节法宋制定,并充分注意与产业结构调节法的配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四)产业结构调节法与企业法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企业与国家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基本内容可以说与企业息息相关。产业结构的合理配置需要通过企业加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活力、企业的规模结构、企业的组织结构、垄断与竞争等一系列问题。企业既是市场活动的主体,也是组成产业结构的基础单元,因而必须正确处理企业法与产业结构调节法的关系。

1,企业法与产业结构调节法分属于经济法的两个子系统,企业法属于经济主体法的范畴,产业结构调节法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其调整的对象、内容、客体、手段都有很大的差别。

2.产业结构调节法通过对产业发展及产业结构布局等的干预,促进或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必然会对产业内部和企业组织结构产生影响,有时为实现产业调节的目的,国家也会直接对企业组织结构进行干预,加速产业结构的转换,以优化产业结构。但是,国家产业结构调节法并不能直接取代企业法,它只是对不同产业的企业形式及组织结构提出原则要求,具体的企业组织制度、设置程序及条件、企业的具体权利义务都应由组织法加以规定。

3.产业结构调节法作为宏观调控法必须注意处理与企业法的关系,将增强企业活力作为重点,克服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产业结构调节法的许多制度是通过扶持特殊行业或企业得以实现的,但扶持过度则可能产生这些行业或企业对政府的过分依赖,反而丧失了活力。因而,产业结构调节法的激励机制,必须建立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以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条件。这就需要企业法对企业的主体资格与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使企业获得市场竞争的良好条件,从而充满活力,能够对政府采取的各种产业结构调节措施或激励作用作出积极敏锐的反应。

    注释:

[1] 参见吕忠梅:《产业结构调节法初探》,《法商研究》1994年第6期,第5-10页。

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范文4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投资计划管理模式投资宏观调控模式

一、投资计划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及体制缺陷

我国现行的投资计划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以项目管理为中心、以立项审批为手段、以控制年度投资规模为主要目标的管理体系。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模控制。每年由国家计划部门制订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切块分至国务院各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部门、各地方再依此原则逐级向下安排计划。二是分级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开工报告都必须经过计划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按基建、技改分类由不同的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权限按项目生产规模的大小划分。三是事后调整。在投资计划被突破、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一般采取清理压缩在建项目和从严控制下年度投资规模、上收限额审批权限、停止审批新开工项目等急刹车调控手段。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相比,现行投资计划管理模式有一些重要改进,但总的看来,现行投资计划管理模式还没有摆脱传统计划管理模式的基本思路,其特征和缺陷主要表现在:

首先,投资计划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定项目,是对项目和企业的直接管理和行政管理,是一种微观管理,充其量是大微观管理,而不是宏观管理。这就导致了人们常说的宏观管理的虚位,本应是着眼宏观、调控总量,实则是着力微观管理、虚置了总量调节。

其次,投资计划管理模式的本质是直接控制、行政管理,取代了或代行了本应属于企业和商业银行的管理职能,造成了政府职能的错位和越位。投资决策权力的错位必然导致投资行为扭曲和投资决策责任的“真空”,这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低下的根本症结所在。

其三,投资计划管理模式的主要手段是行政审批,本想强调集中,实则造成分散。面对每年数以万计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只能采取一定程度的分权,实行两级调控或多级调控。这一模式的长期实行形成了两个令人忧虑的“机制”:一是为过审批关而故意低报项目概算,化整为零,分散审批,形成地区产业布局趋同机制;二是引来许多“钓鱼项目’,形成倒逼机制。

其四,投资计划管理模式对项目和资金的分配主要不是根据市场和效益的原则,而是根据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利益撒胡椒面和谁能跑就给谁的原则。这样,很多不该批的项目批了,不该给钱的给了。这些项目往往冠以“重点”称号,有国家的,省的,市的,县的,还有各部门的,重点项目满天飞,结果是重点不重,国家难以集中力量搞好少数真正的重点项目,资金的利用效率很低。

最后,投资计划管理模式的主要调控方法是在出现问题时硬性清理压缩在建项目和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这种调节方式简单直接,见效较快,但负作用很大。“一刀切”的结果是良莠不分,使一些应该加快完工的项目无法完工,一些应该开工的项目无法开工,而一些应该停下的项

目由于有特殊关系或善于变通或自行其是也不一定就卡得住。

二、建立新的投资宏观调控模式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改革方向,新的投资宏观调控模式的总体思路是:遵循三个分开原则,建立双向约束机制,实现五大转变,形成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一)遵循三个分开原则是理顺若干重大关系的基础和前提。首先,要实行政企分开,政府不能错位、越位,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资决策,必须放弃项目审批,项目投资的责任、权利、风险完全由企业或项目法人承担。其次,要把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分开。应该尽快建立以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为核心,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并使之与各有关政府部门脱钩,遵循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独立运作。三是实行竞争性投资与公益性投资分开。凡竞争性投资领域,政府退出投资,全部由企业承担;对于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产业等公益性投资项目,也应尽量鼓励企业承担;对必须由政府承担的投资领域,由财政和政策性投融资机构筹措资金,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事权分别承担,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集中力量抓好少数重点项目。这三大原则界定了政府在投资领域的职能定位,明确了各类投资主体的合理分工和投资范围,确立了各类投资主体都要面向市场,平等竞争,实现责权利对称的原则。

(二)建立双向约束机制是克服投资建设领域三大顽症的关键。

一方面,要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使其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建立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快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使商业银行真正商业化,积极稳妥地发展证券市场,建立各类出资者的自我约束机制,从而强化由出资者对筹资者的外部约束。

(三)实现五大转变,形成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一要实现由以项目管理为中心的微观管理向以总量调控为中心的宏观管理的转变。宏观调控部门要以宏观管理为本位,着眼宏观,致力于宏观调节。二是实现以立项审批等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接控制向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间接调控转变。三是由以年度规模为主要调控目标向以在建规模为主要调控目标转变,逐步过渡到放弃规模控制。放弃项目审批制后,资金总量调控成为调控投资总量的核心。四要实现由以增量调控为主向以存量、增量调控并重的转变,盘活存量,优化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五要实现以国有单位投资主体为主要调控对象向以全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为调控对象的转变,对全社会投资进行调控和引导。这五大转变如能完成,就可基本形成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这样,不仅可以解决长期困扰我国投资建设领域的三大痼疾,而且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大而全”、“小而全”现象,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国投资白皮书》(1994、1995、1996年),中国计划出版社。

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范文5

一、宏观调控

(一)何为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策略对国民经济实行的调节与控制的过程,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经济行政管理的职能。由于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反映运行总的经济需求,所以宏观调控的权利只能属于国务院。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动态平衡。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政府需要通过有效的经济政策和制度来调节这种总的平衡。一旦市场因为供求关系失调等原因发生问题或者产生了混乱,政府就能够通过出台相关的专门针对该类问题的经济政策来在宏观上调节市场的运行,稳定经济的发展趋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均衡增长。

(二)为什么要宏观调控。

1.市场不能够调节所有的经济领域。像枪支弹药等武器,公共产品等涉及到国家人民切身利益的领域就不能让市场去按照市场的规律调节,而应该根据有关情形,由政府来调节。

2.市场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点,市场也会失灵。如: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市场垄断,不完全市场,不完全信息,收入分配不公平,宏观经济运行不稳定等。

3.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

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进而维持经济稳定增长,最终使社会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宏观调控的手段一共有三种。分别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一般是通过经济政策来实现。而行政手段一般通过政府的有关命令实现;法律手段则主要指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宏观调控,要将这三种手段综合运用,要使这三种手段之间达到相互适应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坚持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调节方法,并以间接调节为主。直接调控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比较生硬而不缓和。而间接调控则通过经济手段来实现相应的经济目标,一般会利用价值规律,并且顺应了市场规律,更为缓和,更容易被受众接受。直接调控可能见效更快,有利于快速解决当前问题,但却很有可能治标不治本,而间接调控恰好弥补了直接调控的缺点,尽管间接调控产生效果会慢一些,到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远来看,对解决问题更为有利。因此,要将这三种手段有机地结合运用,发挥出宏观经济调控的最大功能。

二、财政政策

(一)何为财政政策。一般情况下,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在-定的历史背景下,为完成社会经济稳定,促进公平和效率相协调的任务,通过税收、公共支出等方法来分配社会财富,而制定的财政政策和策略。另外,要注意财政政策有阶段性和相对稳定性,有导向,协调,稳定的功能。

(二)财政政策的分类。财政政策由于其分类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于财政政策具有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不同,可以把财政政策划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二是依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这样就又可以划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三是根据财政政策发挥调节作用的地方不同,将财政政策划分为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

(三)财政政策的应用。如果供大于求,可以选择使用积极的财政政策。这样就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加财政赤字来拉动社会总需求,刺激消费,进而消费掉多出的社会产品。但如果当供小于求时,就可以使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赤字,增加国债发行,减少投资需求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刺激生产,适当减少社会总需求,这样就可以缓和社会总供给不足所造成的矛盾。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可以搭配使用积极和消极这两种财政政策,要增加财政补贴减少国债发行等政策刺激总需求增长。另外,还要抑制社会总需求,使二者逐渐趋于平衡。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战略。通过缩减财政开支,缩减财政赤字,增发国债,减少居民消费补贴等方式来缩小社会总需求。另外,也要刺激社会总供给的增加。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仍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三、货币政策

(一)何为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国家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来调节货币的总量和利率以实现某些特定宏观经济目标的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所制定的货币供应和货币流通管理的基本准则。通过市场利率的变化来影响民间的资本投资,影响总需求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为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

(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不是绝对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经济运行态势作出合理的搭配和选择。一般情况下,当经济过热,总需求又过于旺盛时,应该采用双紧政策。在当市场疲软,经济过冷时,要采用双松政策。在结构失调但是经济又有一定热度时,应采取紧货币,松财政的政策。在经济下滑时,应采取松货币,紧财政的政策。

四、结语

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范文6

【摘要】土地管理作为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可以实现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文章分析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若干途径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管理 宏观调控 土地

1 引言

自2004年开始,中央提出将土地政策作为一种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纲领性文件,明确要求国土部门利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对土地总量和利用结构进行干预,以加强对经济总体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2006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成为我国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转折c,体现了中央决定通过土地闸门(又称之为“地根”)实现对经济调控、土地保护等多重目标,这是我国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背景下宏观调控措施的必然选择,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重大战略措施。今后,必须从站在实施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高度来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积极有效地提高土地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影响力和作用力,从而实现对我国宏观经济进行重要的调控作用,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2我国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在制定具体的土地管理政策时缺乏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意识,主要是由于将土地管理作为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手段还处于摸索阶段,既缺乏理论研究成果,又缺乏实际经验。基于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要实现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功能,不仅要求土地管理能有效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市场混乱、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土地违法现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一系列问题,还要求土地政策能够从战略层面上对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例如通过不同地区的土地政策来引导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及地方经济转型发展。

2.2 中央和地方土地管理目标相互博弈

长期以来,中央政府一直强调要加强耕地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要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则一味地追求GDP第一,过于强调经济增长,正是由于中央和地方在土地管理目标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博弈,才导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的土地利用政策时,存在着相互打架的现象。众所周知,由于土地是不动产,加上土地利用的不可逆性,中央政府牢牢把握着土地的监控权和审批权,而具体的土地使用权则在地方手中。一旦等到中央查出地方政府在具体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时,土地用途已经发生改变。正式由于上述土地利用违法现象存在时间差,才导致地方政府一味地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和领导个人政绩而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大量占用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耕地,使得土地“闸门”长期控制不紧而直接影响了国家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效果。

2.3土地收益分配和监督机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0%要上缴中央财政,70%要留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但事实上这70%的有偿使用费由于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在现实中往往不能完全做到“专款专用”,实际上被大量地被挪作他用,而中央政府显然不知情。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就是由于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征收和出让行为,可以获得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这种不完善的土地收益分配和监督机制使得许多地方政府对于中央的土地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到位,甚至“阳奉阴违”。因此,要使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真正能发挥宏观经济调控作用,首先就必须要对财政分权体制下的土地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同时也要更进一步地加强对土地收益分配的监督。

2.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未发挥“龙头”作用

从我国前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情况来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发挥出规划的“龙头”作用,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难以在实际中落实,使得规划只是流于“手上画画、墙上挂挂”。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现行体制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约束力不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经过多方论证并由上级政府严格审核批准并实施的,从法律层面来说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旦审批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而现实情况却是现行的规划大多数反映的是地方政府部分领导的意图,一些领导一味地为了追求个人的政绩而无视规划的严肃性和其法律地位,使得规划在执行中权威不够、约束力并不强,难以操作;二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上下级衔接不够,具体表现在一是由于前期基础工作不扎实,规划编制采用的基础数据不实和缺乏深入调查研究、评价反馈及论证等步骤,导致基础数据不详实、上下级沟通不畅、相互衔接不力,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并不能有效发挥出来。

3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途径

3.1调整土地供给结构,优化土地利用配置

如何有效实现土地管理积极有效参与宏观经济调控、引导和调节宏观经济总体运行,首先要看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能否起到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土地供给政策不同,则其所产生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也会有所差异,会导致土地利用主体、相关利益主体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行为选择结果,从而会直接影响土地资源利用及配置效率。运用土地供给政策实现参与宏观经济总体运行调控,就其本质而言,是以各级地方政府对土地供给总量的控制和和土地利用的直接干预,充分合理的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以及优化土地资源在不同地区、行业和部门之间的配置,进而实现对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

3.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发挥“统领”作用

目前,我国依然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市场机制自身还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仅仅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很难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因此客观上要求中央必须加强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我国《土地管理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及其严肃性,根据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功能分区和控制不同用地类型的数量,从而达到从宏观上来协调区域经济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布局、调控土地供应总量和结构以及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今后,要更加突出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参与区域宏观调控的作用,继续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坚持以供给引导需求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统领”作用;同时,严格执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运用新一轮规划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严禁修改调整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对于确实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务必要从严审查、从严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

3.3构建土地政策调控体系,强化其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

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政策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策、土地供给政策、土地市场政策、土地税收政策、不动产登记政策等。今后,要实现土地管理积极参与宏观调控的职能就要努力构建有效的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体系,加强在不同的土地政策之间、不同的土地政策与外部实施环境之间形成有效的配合与互动关系,尤其是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资产和资本“三位一体”的属性,要充分地意识到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不仅是调控土地资源、土地资产,更是调控土地资本。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政策和其他各项财政金融政策的协调。因此,要实现土地管理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就必须要坚持土地管理政策和其他宏观调控政策实施的步伐一致、协同推进。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加速转型,如果完全采用发达国家或地区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方法,难以有效完成现阶段宏观调控目标。因此,在现阶段积极有效推进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完善、有效发挥调控功能的同时,要强化土地政策与货币、财政政策的协调与配合,这就要求未来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要坚持国家一揽子宏观调控政策统领,既要主动出击、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又要能够及时与其他政策协同一致;又要适时考虑自身角色,既不能“失位”,也不要“错位”,只有如此真正实现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

参考文献:

[1]关涛,吴次芳,宋晓杰.土地管理宏观调控政策的思考[J].农场经济管理, 2004,(5).

[2]叶剑平,吴正红.正确理解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J].中国土地,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