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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养老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现状 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280-02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凸显出它对于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处理社会分配更加公平等问题上的优势。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拉动内需、促进生产、加速经济发展继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惠民工程。山西省人民政府转批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据此文件于2008年11月确定我省11市22县将开展新型农保试点工作,并提出惠及300万农民的目标。该政策现已被列入省政府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的“十件实事”之一。
一、农村养老已成大问题
养老问题古已有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文化的繁荣,这个问题正在逐渐变大并且备受关注。那么养老问题何以在当今变得尤为突出呢?首先,养老观念没有转变,思想陈旧保守。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我们一直坚持着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这种家庭式的“反哺”行为缺少法律保障,稳定性差。其特点是实行按需分配,以亲情血缘为纽带,依赖于土地养老,重男轻女。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它的出现是可行的合理的,但随着社会化大分工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的地域由集中变得分散,生产资料由分散变得集中,低级劳动力在被机械取代过程中造成大量失业人口,这些因素使得家庭结构已发生变化,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因此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其次,我省的农业从业人口比重大,占全省从业人口的69%,其中从事种植业的农民高达578.5万人,占到农业从业人员的90.8%。三农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持续发展、高效发展的大问题。因此发展农村经济,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已成为持续发展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再次,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进城务工人员大批增加,由此引发了农村中青年劳动力不足,老年人无人照顾,“空巢老人”逐渐增多的严重社会现象。最后,旧的农保筹资渠道单一,保障水平过低,覆盖面过低,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后人们对于养老保险的需求。所以基于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到单纯的靠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在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中已暴露了它的不足之处,传统家庭养老的资源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缺口正在扩大,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受到转变中的人口、观念、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的严重挑战,农村养老问题如何得到合理解决已成为了大的社会问题。
二、试点长治县的农村养老现状
据长治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资料来看,自2009年7月长治县被确定为山西省第一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以来,长治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大力投资服务管理设施建设,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很大程度上给当地农民带去了实惠,并被评为了全国试点示范县,且于2010年实行新的养老保险金缴费标准。现在60岁以上的老人不用交保费每人每月能领取55元的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已达到90%。带着对长治县养老状况的总体认识,进而到南呈村、北和村、梁家庄等村委会及村民家进行了实地走访。在走访调查中发现了一些普遍现象。
(一)影响参保率的因素
1.不同年龄段对参保率的影响:
从图表中不难看出,年龄大的人普遍愿意参保,年龄低的普遍参保意率低。30岁以下者缺乏养老忧患意识,更愿将钱投到能获得更大收益的项目上。30到40岁的人多因上有老下有小的现实情况放弃了给自己交保险,所以参保率不高。40到50岁的人都愿意参保且有一定的经济来源能负担起保费,参保率最高。50到60岁的人虽有意愿参保,但缺乏经济来源,又不愿给儿女造成经济负担因而参保率不如前者。
2.两种投资方式的比较影响参保率。从表中可以看出,参保给农民带来的实际收益将大于利息收益,参保会让利与民。
3.宣传方式的影响。在走访中了解到,县政府为使农户很深入的了解有关新农保的政策,组织了表演队,将政策变成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到各村进行巡演,在丰富农户业余生活的同时也将政策宣传到村,提高了参保率。
4.政策制定对参保率的影响。从上表的比较中可看出,梁家庄和庄子河两地参保过程中村集体补贴的并不一样。在《长治县人民政府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集体该如何补助,只是含糊的说“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要拿出不低于本级预算外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参保农民的补助”,那么什么样的乡镇政府算是“有条件”的,如何来计算“一定比例”,百姓们并不清楚,政府官员也没能说明白。
(二)参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威胁强制全参保,农户参保有怨言。有些大队因为怕完不成参保任务,以不交保费不发冬季用煤的方式威胁农户强行让其参保,违背了参保自愿原则,损害了农户的正当利益。也破坏了干群关系,影响了政府形象。
2.制度表述不清楚,农户参保很糊涂。在实际的对话过程中,农户对现行的养老政策有很多的疑惑。例如什么是“有条件的集体补助”,补助的标准是什么?再如:从农民的表述中发现他们对于保险金保值增值方面的担忧,如何有效克服通货膨胀率是农户参保犹豫的一大因素,而这点政策中并没有明确写出,只有村干部的口头保证。政策表达不清楚、表述不全面,造成农户不愿参保,糊涂参保。
3.政策制定不完善,农户参保有漏洞。在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中看到,新农保政策虽然较之旧农保扩大了覆盖面,但是仍有考虑不到的地方。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的参保以及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方案就不全甚至缺失这方面的制度规定。再如:对于入城上学的学生如何交保的问题各村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不同的,有些存在制度上的重叠。
4.执行机构不健全,参保过程有疏忽。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保费的缴纳都由各村的会计完成,并没有专门的人员或另加辅助人员完成此项工作。这样间接导致参保过程中出现一些工作过失。如:有的大队将多户农民的年龄登记错,致使本来已到60周岁的老人仍然不能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还需要交保费,引起民怨,在走访当地政府核实信息时他们在工作时间又不在岗,给当地农户找政府办事带来了不便,损害了政府公信度。
5.同在一村不同队,参保待遇不相同。在实地调查中,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即使在一个村中,参保所享受的待遇也有所不同。有的大队有煤矿,大队就给每个参保户100到50元不等的补助,有的队没有煤矿,也没有乡镇企业,就不给农户参保补贴,这样不成文的规定使得同在一个村的村民在参保的同一件事上得到不公平对待。制度制定过程中考虑的不周到导致了社会不公平现象出现。
三、从长治县所反映出的问题看农村养老政策中的不足
1.制度残缺,政策覆盖面不广。保增长、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是新养老政策的基本要求,但由于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致使这项惠民政策无法惠及享受政策优惠的人。五保户、进城务工人员、农村低保户这些社会更应该给予更多关心的社会弱势群体却没有在农村养老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2.各主体之间责任模糊。首先表现在:政府、个人权责不清。政府到底在养老金的缴纳中占多少比重,除去明文规定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养老金缴纳中的比重,地方政府在明文规定外的非规则操作该如何处理对待。其次,因为政府边界不清直接导致市场在资金运营管理、养老服务供给以及发展补保障制度方面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导致行政运营的低效率高成本。
3.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至今仍处于地区分割、机制缺失、配套改革滞后状态。首先,我们进行渐进式改革,走试点经验推广的道路,已近形成了新的路径依赖,使得地区之间的经验难以统一,只试点不推广或难推广使得政策之间难以统一,地区间分割难以融合。其次,改革初期,我们只将养老制度看做是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服务和为市场经济改革服务的附属机制,从一开始就处于跟着经济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走的被动状态,使其难以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正常发展。
4.缺乏全局意识,导致体系残缺,安全漏洞与交叉重叠现象并存。如在处理农民工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缴纳上就存在着制度重叠不清现象。
四、对于现存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
1.理顺关系,使政策真正惠及全体成员。理顺关系就是要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个人的关系。使得参保过程中权责明确,不再出现同一地方不同队享受不同参保待遇的不公平非正规化操作。
2.完善制度,强化保障项目间的协调性,明确模糊概念边缘人群的权责关系。保障项目间的协调性就是要将各类人群考虑到参保范围内,不再有政策缝隙,全面惠及百姓。统一政令给予边缘人群政策保障。
3.改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大环境,提高重视度,不再作为改革过程中的经济附属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使农村社会保障系统体系化、制度化、规范化。
4.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特殊处理区别对待。农村养老政策在考虑全局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个别群体的个别需求,制定明确的例外原则。
总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走很长的一段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要兼顾社会的公平,使全体成员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参考文献:
1.长治县关于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的说明
2.长治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宣传资料
3.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4.李银河.生育与村落文化一爷之孙.文化艺术出版社
5.王德高.社会保障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7.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经济管理出版社
8.宋健.中国农村人口的收入与养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王虎峰.养老金生产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关于农村养老的问题范文2
【关 键 词】内蒙古 农村牧区留守老人 生活现状 养老对策
农村牧区留守老人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迁移、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寿命的延长等原因产生的特殊的人口群体和社会现象。主要是指那些由于青壮年子女外出打工不在身边,只剩下自己或老两口独自生活的老年人(60岁及以上),以及同孙辈在一起生活的老人。随着留守老人数量的不断增加,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现。总体来看,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生活现状及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事关内蒙古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事业的重大问题之一,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
一、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的生活现状
1.经济收入低,体力劳动繁重
内蒙古农村牧区经济欠发达,各项社会事业落后,农村牧区整体生活水平偏低,留守老人的生活主要依靠自己劳动所得,经济收入极为有限。目前,内蒙古农村牧区的留守老人虽然有一部分能享受低保,但大部分留守老人没有养老保障。留守老人们既要为家庭安全、照顾好这个家庭而“操心”,又要为家庭的生计进行繁重的劳动而“出力”,整个家庭的负担完全落到了老年人身上,老人们的生活非常劳累。由于留守老人年事已高,劳动能力降低,靠种植、放牧(养殖)获得的收入很有限,有些地方靠天吃饭,旱涝无常,根本没有保障。所以,大多数留守老人饮食非常简单,他们只求温饱,特别是在农忙季节风餐露宿、饱一餐饿一顿是经常的事。在内蒙古的农村牧区,只有那些年龄特别大或者身体有疾患行动不便的留守老人外,都从事农业生产和牧业饲养劳做,而且,劳动强度很大。
2.负担着抚养教育孙辈的任务
从目前看,内蒙古农村牧区常年在外打工,有能力将子女带在身边教育的打工者为数不多,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都将子女留在老家父母身边,这就增加了留守老人肩上的负担。他们既要照料孙辈的生活安全,又要尽可能的辅导教育他们,产生了“隔代教育”现象,不但增加了老人的劳动强度,而且还增加了心理负担。同时还要承担起教育辅导孙辈的责任,由于农村牧区老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懂得科学的教育方法,同时又担心孩子学习不好,无形中增添了留守老人的心理负担。
3.生活缺少照料,安全隐患多
留守老人由于年纪大,子女不在身边,无法对房屋进行修缮,房前屋后杂草丛生、屋顶瓦片支离破碎,逢雷雨大风天气,人身安全问题让人担心。就连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事,诸如理发、换电灯泡等都成为难题。人老疾病多,容易引发多种疾病,头疼脑热是常有的事。在农村牧区的医疗机构不健全,医务人员少,所以这些老人一旦生病常常缺医少药,无人照料,加上家务操劳,往往使小病拖成了大病,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甚至,一些突发性疾病由于抢救不及时,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另外,还是有发生留守老人上当受骗的事情,尽管骗子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却能屡屡得逞,主要在于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缺乏对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缺少同子女的联系和商量,安全隐患增多。
4.缺少精神慰藉
老年人往往最怕孤独,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孤独是指一种被对自己和他人、群体有意义地融合的系统排斥在外时所产生的感觉。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孤独的形成不仅与个人的心理、生理因素相关,而且与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因素相关。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生活朴实、简单,能吃苦,相对物质的匮乏不算什么,老人更希望得到来自子女的精神慰籍。精神空虚和寂寞往往是老人身心健康受损的重要因素。进城务工的子女迫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也很少打电话,忽视了父母对情感的需求。留守在家的老人既要负担农牧业生产又要照顾小孩,难以安享晚年,失落感较大,心理上显得孤独无助。特别是留守老人感到有心里话无处诉说,没人请听时,很可能会出现抑郁症状,严重的会产生自杀的念头。
二、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的养老困境
目前,内蒙古农村牧区留守老人养老处境窘困,各项养老事业发展滞后。
1.家庭养老基础地位丧失
家庭养老是目前我国最基本的养老方式,中国传统文化中“养儿防老”的思想在农村根深蒂固。在家庭养老中,子女要对双方失去劳动能力或者达到一定年龄的长辈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但是,随着青壮年外出打工的增多,对于老人而言,家庭的养老功能就弱化了,特别是在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方面。
2.土地养老功能弱化
土地是农民的衣食父母。土地养老是指农村老年人依靠自己在土地上劳作得到的收入自己养活自己的养老方式。在内蒙古尤其是西部地区,由于地理自然环境恶劣,一些农牧业生产率低,产量很有限,农牧业经营的收益较低。土地在农牧民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单纯依靠土地已无法完全实现对留守老人养老保障的作用。虽说农村牧区的留守老人吃苦耐劳,可以“活到老做到老”,但前提是在他们身体好的情况下。但凡留守老人多是年岁渐高、身体渐弱,所以,靠土地养老的状况可堪忧虑。再加上内蒙古的一些自然条件较差的地区,农民辛苦一年颗粒无收也是常有的事,单纯依靠土地(或草牧场)收入有时连基本的生存需求都很难满足,土地养老受到冲击。
3.社会养老机构发展滞后
养老院又可叫敬老院,在老年人的传统观念中这是由社会承办的赡养或收留那些鳏寡孤独的无儿无女,或者儿女不孝顺的老人养老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发展到了今天,“4+2+1的大家庭模式,两口人要负担双方四位老人的生活,还要培养好自己的孩子,所以,一些社会养老机构和私人办的养老院、老年之家等养老场所,对于老年人来讲,虽时无奈之举,但也逐渐被接受。目前在内蒙古农村牧区由政府或集体举办的让人放心或基本满意的养老院极其有限,其他社会养老机构发展缓慢。内蒙古农村牧区养老院主要是乡镇办,村办和民办的较少,以养老院为主体的社会养老机构发展明显滞后,难以满足农村牧区留守老人的养老需求。
三、农村牧区留守老人养老对策分析
1.巩固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是其他养老方式无法代替的,它是老年人安享天伦、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蒙古地,由于区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短时间还不具备全面实施社会养老的条件,家庭养老在相当长时间内仍是农村牧区养老的基本方式。特别是在牧区,由于人口分散,更加大了社会养老的难度。巩固家庭养老,首先要强化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观念,加强农村牧区年轻人的孝道教育,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地进行老龄工作宣传,营造出浓厚的敬老、养老氛围。其次要加强社会监督。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对在敬老爱老等方面做得较好的年轻人应予以弘扬表彰,对歧视、排斥老人等行为给予曝光、鞭挞。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好“凤还巢”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农村牧区青年返乡创业。
2.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009年6月底,国务院召开常务工作会议,“决定从2009年开始在10%的县(市、区)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2020年前将覆盖全国。”[1]“留守老人”应该首先成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养老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共事务,应依靠政府来引导,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范畴。政府主导是关键,要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把符合条件“留守老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同时,做好城乡统筹。养老保障是全民福利,不是城市人的专利,农村牧区的老人也应充分享受到这一政策。好政策的落实还要看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政府不仅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还需要给予农牧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切实解决农村牧区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资金瓶颈问题。
3.探索多元的农村牧区社区养老形式
农村牧区社区养老应当以农村牧区行政村、嘎查为单位,自行组织设计的养老方式。一般来说,这种养老保障包括经济帮助、建立社区老年服务场所和服务体系等等。如果老年人在自己熟悉的社区养老,对社区有地缘上的归属感、心理上的认同感,容易接受社区提供的各种养老服务,身体好的老人也有机会参与社区的各种养老服务,包括日常衣、食、住、行的料理,定期的医疗保健服务,健身娱乐活动,应急服务等,能缓解子女不在身边的精神空虚,获得一定精神慰藉。所以,社区养老服务可以作为家庭养老的一项重要补充。
同时,完善和充分发挥农村牧区老年人组织。这个组织其实就是老年人的精神家园。因此,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苏木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组织工作纳入本地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充分发挥老年人工作委员会、老年人协会、老年人互助会等老年人组织的作用,让老年人重新找到归属感。
当然,我们也要提醒即将步入老年的人们和已经年老的老人加强个人养老意识,做好各种准备。“个人养老是指老年人自身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老年人平时要进行经济、健康和情感三个方面的储备。”[2]也就是要积累一定的物质财富,要保养好自己的身体,要有积极健康乐观的生活态度.
参考文献:
[1]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讨论并原则通过《横琴总体发展规划》
关于农村养老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养老保障;崇老文化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11-0067-04
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细胞,自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家庭就成为相对稳定的基本社会单位,承担了繁衍后代的职能、生产职能、教育职能以及老、弱、病、残人员的保护职能。在中国,家庭养老一直在农村的养老保障中起着主导作用。以家庭养老为支柱,其存在基础可从经济和社会两个层面来认识。经济基础主要表现在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老年人的经济来源主要是子女。同时,农村社会福利差、医疗水平低等社会基础造成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为此,笔者将在分析农村养老变迁的基础上,提出农村养老保障未来的发展展道路。
一、农村家庭养老历史变迁
建国前后,农村家庭养老经历了一个从绝对主体到相对主体的转变。建国前,受着小农经济基础和传统美德文化及家国同构思想的约束,家庭养老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建国后,家庭养老一度被集体养老所取代,但这种取代只是物质上的,老人的生活照料依然是由家庭承担。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开始实行,土地承包给家庭,于是家庭成了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家庭成员因此联结在了一起。长辈们在耕种经验与劳动能力上的权威自然形成了他在整个家庭中的权威,这种权威对他们老年得到赡养与照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向非农产业,传统的生存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土地不再是农民的唯一生存来源,他们完全可以离开土地谋生。这种生存方式的可选择性,使得原本的耕作经验和方式渐渐被淡化,许多年轻农民完全靠非农职业获取自己的生活来源。父辈们的祖业对他们来说已经不重要了,他们能够离开父辈们的传统生活而独立地生活。这种纯农到非农的转换,无形中弱化了老一辈的传统家长权威性,同时无形中影响着他们老年生活的质量。从改革开放后的变化来看,农村养老承袭的依然是家庭养老,但其形式和内容与传统的家庭养老有所不同了。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以大家庭或家族的形式出现,家庭养老在那时基本等同于居家养老,即老人和后辈们共居一家,由子女们供养着。而现阶段由于社会、经济还有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原因,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但家庭养老这一养老模式的主体地位还没有变,只是它的内涵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充实。
二、农村家庭养老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社会经济现代化的加速,社会分工的细化,农村大量劳动力涌入城市。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政治背景下,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由此也开始面临着一些非传统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权威危机
小农经济生产的特性主要表现为生产经验和社会经验,生产和社会经验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因此,在小农经济社会,传统家庭的家长的生产和社会经验方面在家庭中有着绝对的权威性。但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大量青壮年农民完全可以离开土地而获取非农的直接货币收入,即经济基础有了可替代性,这显然会导致传统的劳动和生活经验积累的贬值,从而直接影响着传统家庭的老人在家庭生产中的权威性。这种权威的丧失直接影响到老人享受家庭养老的质量,因而可以说家庭养老已受到经济基础多元化的挑战。
(二)主体缺位
家庭养老主体缺位主要是由于现代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从而导致家庭功能弱化。现在农村家庭存在分家的习俗。一项调查表明,农村青年婚后一、二年都要建立自己的小家庭,而老人也有个图清静、少麻烦的想法。
另外,家庭人口外流或外迁因素,子女在外地学习或工作,两代人只好分居两地。显然,作为家庭养老,无论是传统模式或现代模式,都有两个基本因素决定家庭养老的质量,一是子女的支持和关照程度;二是自身的一些因素,如经济实力、健康状况、人际关系等。
(三)交换互惠不对等
家庭养老这一社会现象也可以用经济学的交换理论来解释。按照斯密的经济学观点,社会中的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个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惠的交换模式,即在人们的交换中,双方都会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只有对等、互换、交换才能持续下去。社会学家霍曼斯把这些归结为一个价值命题,即某种行为的后果对人越有价值,他就越有可能采取该行动,反之,某种行为的后果对人没有价值,他就要避免这种行为。当然,人们视之为有价值的东西或在交换中看重的东西并非全是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如感激、赞赏等。我们也可以认为在父母和子女之间,也存在一种交换关系。父母抚养子女,期待年老时能够得到子女的照顾,子女幼时从父母处得到关爱,成年后以赡养老人作为报答。但前者是更容易的,因为父母生养子女,更多地是出于生物的本能,而子女赡养父母则是一种社会行为,尽管也有血缘亲情的力量,但更多地是出于道德压力和责任感。这种亲情关系的不对称造成了交换关系的不对等,而交换时间上的跨度也使老年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从子女出生开始,父母就为抚养子女并使其接受教育而竭尽全力,在农村最重要的开支就是为儿子盖房子和娶媳妇,当儿子结婚后,父母毕生的积蓄甚至借来的债务都成了年轻夫妇的个人财产,而老人只能靠几亩薄田度日。老人在最需要回报和给予的年龄却因为没有了可交换的资源而处于被动的地位,使他们的利益常常得不到保障。交换互惠的不对等现象相当普遍。
(四)代际倾斜严重
重抚养轻赡养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之一。大量人口,尤其是年轻劳动力从农村向城镇的迁移在中国普遍存在,年轻夫妇都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
象”。
三、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现实选择和未来发展
从以上对家庭养老变迁的回顾和现状困境的分析可知,随着社会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家庭养老的功能虽然有所弱化,但它依然是农村养老的现实选择,在长时期内不但不会被取代,而且还会因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农村老年人口的增加在农村工业化进程表现出新的生命力。
(一)家庭养老存在的必然性
家庭养老是伴随家庭的产生而产生的,只要家庭还存在,家庭养老就必然存在并发挥其不同程度的保障功能。家庭自产生起就具有养老的功能,尽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家庭形式会不断发展和变化,但家庭养老作为家庭的一种基本职能不会被家庭以外的因素完全取代。在家庭内部,真正潜移默化发生替代的是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现代的家庭养老的转换。传统的家庭养老其特征在于养老资源的提供和养老职能的实施统一于一个联合家庭或主干家庭之中,而现代的家庭养老其特征在于养老资源的提供和养老职能的实施分散于有血缘和亲情的核心家庭和空巢家庭之间。现代家庭在养老方面可以扮演多种角色:一是养老资源的提供者,即为老人提供生活的经济来源,如处于青壮年的核心家庭成员负担分居的空巢老人的生活费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者直接为老人提供吃穿住用等生活资料;二是养老职能的实施者,即照料老人的生活,包括虽然分居但经常就近关照,在节假日探望,在生病时护理,也包括在感情上保持亲密的联系,给予老人精神上关爱和抚慰。
另外,中国几千年华夏孝文化的积淀,为家庭养老模式的实施奠定了深厚的社会道德基础,孝文化一直在中国传统家庭养老中起着行为规范和道德约束作用。家庭养老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家庭伦理文化的土壤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和价值观。中国儒家传统文化强调“孝”,“以老为尊”,相应的养老文化模式表现为崇老文化。崇老文化将家庭养老观念的价值观赋予中国家庭养老,因而使家庭养老的家庭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短期行为转变为世代相继的行为,随意行为转变为规范行为,使家庭养老不再是可做可不做的问题,而是必须做好的问题。赡养老人被赋予给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上升为其人格的一部分。中国的家庭养老表现为一种“反馈模式”。在这种反馈模式中,成年人不仅有抚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且有赡养年老父母的责任。诚然,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带来的是传统孝文化的淡漠,但是中华几千年的文化不可能完全丧失,它依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家庭养老主体的行为,他们也许因为距离或者其他原因会淡漠赡养义务,但还是会受着传统文化的约束,自觉不自觉地承袭着家庭养老的传统。这不仅在中国,而是具有儒家文化背景的东方国家都存在着这一共性。在东方国家,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可以离开社会保障,但是离不开家庭保障。家庭保障在东西方国家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功能强弱之分,这是超越了文化、政治背景而存在的客观现实。根据哈尔・肯迪格观察,并非经济增长一定导致家庭赡养的必然弱化,日本是家庭赡养在经济发达后仍然被保留下来的国家,这说明文化传统在其中也起很大的作用。
(二)农村家庭养老的发展
尽管最近几年一些学者指出家庭养老的功能受到一些非传统的冲击,但中国传统的民族文化以及现实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家庭养老在中国农村养老方式中主体地位的不可替代性。无论是新加坡、日本、韩国等东方儒家文化国家家庭养老的成功示范,还是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养老重归家庭趋势的明证,都清楚地向我们展现出了家庭养老的强大生命力。为适应现代化进程的发展,满足农村老年人的需要,实现“老有所养”,同时兼顾中国农村的现实状况,家庭养老传承与发展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引导:
1. 法律化、规范化。家庭养老的法律化、规范化是强化家庭养老功能的重要保障。目前,关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婚姻法、民法、刑法等法规中都有专门的条款,国家还专门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些法律法规对家庭养老的规定原则性强,规定了子女有养老的义务,但对子女承担的具体责任以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处罚措施没有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1994年11月颁布的《赡养父母法》规定:子女必须照顾和赡养年老的父母,否则将被罚款或判刑。根据中国家庭养老的现实问题,也应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另外,由于中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应强化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意识,具体可以通过三种措施:一是把家庭养老纳入乡规民俗;二是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三是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集中学习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家庭养老逐步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2. 政府支持。养老是一个经济问题。在农村经济发达的地区,随着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子女数量的减少,家庭结构和家庭价值观都在发生变化,家庭的养老功能受到挑战。在农村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子女收入水平也低,家庭养老给他们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尤其是那些老人患病和体弱的子女负担更重。养老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应对曾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老人承担供养责任。但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养老上是缺位的,老人的子女部分地承担了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责任。因此政府对承担养老的家庭给予补贴或奖励不但是一种激励措施,也是对老人的子女替政府承担社会责任的补偿,更是对老年人生活的一种保障。比如在比利时,接养老人的家庭每日可收取1欧元的寄养费;日本政府很早就对与父母同住者和赡养父母者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住房上的补贴。根据中国农村现状,政府应从物质上对农村家庭养老给予补助,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提供资助和便利,为赡养老人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同时,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应为家庭养老提供制度支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逐渐向多元化的现代家庭养老模式转化,具体的养老方式多种多样,有保障主体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形式,也有保障主体与尚能生活自理的老人分居、定期提供钱粮的形式,还有由敬老院或老年公寓为丧失自理能力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保障主体承担全部费用的形式。农村基层组织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多种形式的制度支持。如对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家庭给予各类收费的减免,以鼓励子女与老人共同居住,对尚能生活自理且与子女分居的老人,提供各种有偿的上门助老服务,对子女在城市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与子女分居并且已经不能自主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可以从农村公共收入、乡镇企业收益和土地资本增值等公共积累中拿出一部分兴办农村的养老院和老年公寓等社会服务事业,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其费用由子女负担。
3. 文化支撑。家庭养老不仅是涉及养不养老的行为问题,还是一种文化模式,需要以一定的文化作为依托。孔儒文化弘扬以人伦为基础,以情感、情理为法则的人情主义伦理价值观,也制约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发生。“养儿防老”是农村固有的观念,可以说已发展成为了一种习俗。农村家庭养老是家庭资源在代际之间从有生产能力的中年家庭成员向老年人转移。通过这种家庭资源转移与分配,将促进家庭成员在不同生命周期的平衡消费,它受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并深深根植于特定的社会文化结构中,主要表现为以情感为主体,以血缘为基础的人伦本位。因此中国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更注重家庭养老。文化依托是保持中国家庭养老功能的重要因素,离开了文化的向导、监控和强化,家庭养老也就很难维系。纵然维系了,也很难确保老年人拥有一个高质量的晚年生活。因此,我们既要汲取传统崇老文化的合理内涵,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要反映中国当前社会主义的实践,体现时代特点,积极构建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社会新观念,营造一个全社会都能认同的养老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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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养老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模式;农村养老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12-0018-05
一、引言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每个国家、地区所必须经历的过程,是人类所无法抗拒的。老年人数量的增加、占总人口比重的上升都会引起很多社会问题。最为明显的就是家庭。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元,只有每一个小家都过得幸福,那么我们的大家庭——整个社会才会和谐,国家才会安定。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使家庭结构发生变化,“4-2-1”模式逐渐出现。宋健早在2000年的时候就对家庭结构进行了研究,并将这种“4-2-1”结构归结为一种家庭结构,重点强调代际关系。同时他还指出,出现这种格局的可能是有的,但是必须满足三代共存、一对独生子女之间的婚配和连续两代独生子女三个条件[1]。但是,2000年是我国刚刚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期,老龄化趋势并不明显,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比重达7%,今天的这个数字已变为8.9%。如今,很多家庭都已出现“4-2-1”家庭结构,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使得“4-2-1”家庭结构加速形成:一个家庭4个老年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一对夫妻上有老,下有小,既要照顾双方4位老人,还要照顾自己的孩子。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双方老人还将逐渐变老,到了高龄的时期,老年人更需要人照顾,那么2个人照顾4位老人如何安排?如果再过10年或20年,这对夫妇也变老,他们的孩子也有了孩子,四世同堂本是人生在世的一大乐事,但他们的孩子要照顾八位老人和1个孩子,这样的任务是如此艰巨。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年轻人赡养老人的负担越来越重,他们不能放下工作一门心思的照顾老人和孩子,所以养老产业就应运而生,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等模式随之出现。然而,什么样的模式适合我国国情、什么样的模式才能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需求等问题接踵而来。学者们尽管对养老模式进行了研究,但对待同一模式或相同问题的意见仍有不同。因此,对养老模式作进一步探讨十分必要。
二、养老模式研究现状
目前的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社区养老。其中,社会养老是以机构养老为核心的模式。
(一)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是一种环环相扣的养老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为载体,自然实现保障功能,并完成保障的过程,这就是于1983年提出的家庭养老的“反馈模式”。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莱因认为,家庭养老是我国未来20~30年的主要养老模式。因为目前的中国尚不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不可能积聚大量的资金用于老年服务业,老龄化到来的时刻与经济发展的时期不相适应,所以还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养儿防老[2]。国内的一些学者也坚持认为: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而言,家庭养老是我国主要的养老模式。据国家统计局的《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由此看出,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前些年相比略显突出,但决定养老模式的关键并不仅仅要考虑经济因素,也要考虑人们敬老爱老的传统观念。我国是农业大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仍是家庭养老的模式,我国城镇也有34.9%的老人采用家庭养老的模式。新加坡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经济发达,但家庭养老仍是主要养老模式[3]。
(二)社会养老
这里所说的社会养老指的是机构养老。姜向群认为,机构养老是社会化养老的模式,该模式与家庭养老不同,是通过社会途径、以社会制度保证的养老方式。它主要包括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社会福利、老年社会服务、机构养老等[4]。西方发达国家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机构养老也较为成熟。调查研究表明,每个国家都有其自身特点,美国提倡个人独立,所以其养老机构给人以享受自由的感觉;澳大利亚早在20世纪60年代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比重就已超过8%,其养老机构并不一味追求现代化,更加注重家的感觉;作为亚洲最早加入老龄化社会行列的日本,继承传统的家庭养老的特征,注重人文关怀;法国是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国家,其特殊性决定自身养老机构的特性,那就是多元化。法国的养老机构模式较为丰富,主要由收容所、老年公寓、护理院和中老年医疗服务机构组成。此外,法国还建有名为圣雷米的老年人村,里面的老年人平均年龄为84岁,里面的生活、医疗服务设施一应俱全。机构养老虽然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但在我国发展明显存在问题。韦克难将问题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床位不足、设施不完善;第二,由于受传统观念的约束,老年人对养老院的服务等存有顾虑;第三,有些养老院的收费偏高,不适合所有普通工薪阶层[5]。如果能将这些问题解决,机构养老无论对于老人还是对于子女而言,都不是一件坏事。因为机构养老有其自身优势,老年人不但能获得专业的照顾、使子女从对老年人的照料中解脱出来,而且还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徐英姿在2008年就对城市机构养老进行深入研究,发现这一事实,并呼吁社会各界和老年人要用发展的、长远的眼光来看待机构养老,不要拒绝和抵制进养老院,因为机构养老必将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任何人都无法掌控的[6]。虽说现在的很多老年人及其子女都还没有从陈旧的观念中解放出来,家庭养老的模式仍是我国主要的养老模式并将持续很长时间,但最终将会被社会养老所替代[7]。
(三)社区养老
社区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以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照料方面等服务的养老模式。“社区养老”最早出现在英国,之后西方国家纷纷效仿,并将此模式定义为由家人、志愿者和专门护理人员共同承担的一项任务。社区是未来养老服务的最佳载体,社区服务是否完善也将成为老年人能否安度晚年的关键因素。因为日益弱化的家庭养老观念、政府有限的财力、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机构养老的不完善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决定了社区养老必然成为未来养老模式的中心这一推断[8]。在1993年《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中指出,85%以上街道要兴办社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残疾人收容所、托幼所;到20世纪末,基本建成服务质量高、管理水平高的社区服务网络。2001年,民政部制定并下发“全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9]。社区养老早在1996年8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就有所提及。该法对社区养老作了论述,并强调“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等要求。在此基础上,陈永生分析了社区养老的可行性,并提出社区养老模式的初步构建框架[10]。社区养老模式的原则归为“以人为本、依托社区、互助而助”,并从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出发,将社区照顾模式分为社区居家照顾和社区养老机构照顾两个子系统,其核心就是为老年人提供完善的服务[9]。秦桂娟认为,社区养老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人口老龄化对策[11]。虽然社区居家养老符合我国国情,但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切实做到实处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健全、资金缺乏、服务机构设施不完善等。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拓宽资金渠道、完善服务设施特别是医疗保障设施,同时要成立专业的人员和志愿者队伍,为社区家庭养老的专业化建设奠定基础[12]。
(四)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
我国三种养老模式各有千秋,然而家庭养老功能淡化,机构养老处于变革阶段是政府及相关机构面临的问题。社区居家养老已被很多学者提及,并公认是具有综合实力的养老模式,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社区居家养老中,家庭服务需求很大,但满足率仅有15.9%。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固然好,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应该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专业化程度,尽快实现标准化管理[13]。1998年,穆光宗提出了“3+2”养老模式,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养老模式,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其主要是以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为基本方式的养老模式,最终目标是要积极发展我国养老事业[14]。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身养老各有利弊,但传统养老方式的改革是必然趋势。城市与农村的情况不同,所以在城市要实施居家养老与社区养老相结合的模式,而在农村则以自身养老为主[15]。从我国国情出发,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相结合的模式是最适合我国养老的新型模式,因为社区养老既可以减轻家庭照料的负担,也可以使老年人与社会网络时刻相连,家庭养老可以使老年人享受到家人的关怀,所以二者如能结合那将是完美之作。社区居家养老,是一种扬长避短的新型模式,使得老年人既可以居住在自己的家中,又可以依靠社区的养老服务机构获取相应的医疗、家政、餐饮、精神慰藉等服务[16]。居家社区养老模式被很多学者形象的称为“没有院墙的养老院”。此外,“社区+机构+家庭”新型养老模式经过张俊良、曾祥旭的研究分析正式提出,它是一种集家庭、机构和社区三种优势于一身、同时避免三种模式缺点的新型养老模式。该模式提倡机构养老但又不摒弃家庭养老,所以该模式的宗旨是将养老机构建在每个社区当中,机构取代社区养老的作用,由机构直接面对老年人并为老年人提供标准化、高质量的养老服务[17]。无论是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方式,都与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联系在一起。
三、农村养老模式
人口老龄化不仅是城市有的问题,也是农村所必须面对的挑战。对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而言,都出现过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这种现象被学者们称为人口老龄化城乡倒置,日本、俄罗斯等国家都出现过此种情况。日本1980年起就较早出现了人口老龄化城乡倒置的现象[18]。对于我国来说,既是人口大国又是农业大国,人口老龄化在城镇和农村同时出现,势头又十分凶猛。然而,城镇和农村在生活环境等方面有很大差异,城市中有较好的设施、服务等可以提供给老年人,但农村这些条件颇为简陋,再加上近年来我国打工在外的年轻人数量逐步猛增,农村留守老年人和儿童的数量不断增加,加大了养老的难度。城镇与农村的差异性就决定着其养老模式的不同。从经济保障的角度来看,城市老人以社会养老为主,农村则以家庭养老为中心;从物质和精神方面来看,城镇和农村的养老模式都以家庭为中心。但是,我国处于养老模式的转型期,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模式同时存在,由于家庭养老具有不可逆转性,所以政府在推行社会养老的时候要时刻注意[19]。中国是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农村人口占据很大比重;农村人口的基数大,老年人所占比重也就自然增加。据调查,中国老年人口中约75%居住在农村,受道义责任的约束,家庭养老成为农村老年人口养老的主要方式[20]。面对如今农村人口老龄化日趋明显的趋势,应当理性选择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道路。因为家庭赡养功能逐渐下降,加上就目前社会养老保险的普及情况而言可以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所以要推出并鼓励三者养老模式的结合[21]。就目前我国农村养老模式而言,可以归结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和社区养老四种,但地区老龄化严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现象实属常见,所以以家庭养老为主、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推行社区养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推行养老储蓄,并且有步骤、有重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才是最为明智的选择[22]。随着农村养老模式的不断发展和成熟,新的模式也不断提出,如“家庭自我养老与家庭互助型养老相结合、社会辅助”的模式[23]、广东地区出现的股份合作制[24]等,这些养老模式的出现是因地制宜的具体表现,不但提高了农村老年家庭的社会地位,而且也使农村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农村的养老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其模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但是以社会保险为核心、以家庭保障、社区互动作为辅助的模式是不变的,这种模式必将成为未来农村养老模式的发展方向[23]。
四、国外养老模式
人口老龄化程度不同,养老模式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养老模式也会出现差异。“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政策是西方多数发达国家养老模式的特征,也正是此原因,他们国家社会承担了大部分养老问题。所以,国家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福利建设,结果却出现了养老有保障、经济发展出现阻碍的现象,瑞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45年二战过后,瑞典致力于建设“福利性国家”,所以将国民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二投入其中,结果导致瑞典的高度负债率,据数据显示,1982年,瑞典的国债达3 700亿克朗。美国虽然将财政支出很大一部分用于军费开支,但还是低于用于老年福利的开支,数据显示,美国用于老年福利的开支也占财政支出的25%,这远远超过了其国防支出的数额[16]。西方众多国家步入老龄化的时间都要比中国早很多,养老模式也经历了变革。现代化技术的层出不穷,给发达国家养老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国外的现代化养老机构屡见不鲜,然而,仍有很多老年人倾向于和子女居住。据研究发现,很多居住在养老院的老年人心理很容易出现孤独感,失去了亲人的关心倍感失落,所以发达国家的养老模式有由养老院向家庭养老回归的趋势,社区养老也就应运而生,因为它是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点于一体,所以逐渐成为老年人及家人关注的热点。日本是亚洲率先进入老龄化的国家,日本政府于1950年代末开始对养老问题倍加关注,1959年的《国民年金法》、1963年的《老年人福利法》和1982年的《老年保健法》成为日本福利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国民年金法》将20~60岁的日本公民都强制纳入国民年金体系,加上各种各样的保险,老年人再不用担心无人赡养的问题;《老年人福利法》的出台是日本养老社会化的开端,该法律规定了开展老年人福利的机构采取的措施,并将养老设施分为短期居住、长期居住等,增添健康恢复型和疗养医疗型设施;《老年保健法》的出台和1989年的“黄金计划”标志着以“居家养老、居宅看护”为特色的日本居家养老模式的建立。2000年,日本高知县社会环境部和高知县立女子大学社会福利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进入21世纪以来,虽然日本经济发展仍处于世界前列,但其养老方式却依旧以居家养老为主,家庭养老是日本养老的传统,老年集体宿舍也越来越受到老年人的欢迎[25]。但人口少子化和老龄化的加速发展,使得家庭养老受到威胁[26]。新加坡成立于1965年,至今有40多年。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新加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达9%,到2050年该指标将达62.5%,2065年将达到历史最高72%,之后开始下降。新加坡政府官员早已意识到这一点,他们鼓励儿女与老人同住,并给予与老人同住的组屋提供便利和优惠,还有一系列的津贴计划。1995年《赡养父母法》的出台使得新加坡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作为法律条文的国家[27]。由此不难看出,虽然国外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不得不说,在养老方式方面他们还要向我们学习,学习老祖宗传给我们的尊老爱幼的传统。机构养老虽好,但也不能将家庭养老抛在脑后[28]。
五、养老模式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在人口老龄化的研究当中,养老模式可以说是研究较为深入的领域,但亦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概念不确定性。在养老模式研究中,家庭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社会养老、社区养老等概念最为常见。然而,实际上在很多文章中家庭养老和居家养老是一个概念,对于研究同一个模式,却有两个名称,这就给其他人的研究带来不便。
2. 权责不明确性。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都有其优点也有其缺点,但很少有人对这些模式的权责进行划分。
3. 没有从老年人真实意愿出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我国老年人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一些国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退休的老年人拿到手中的退休金比一般工人要多很多,那么他们对晚年生活要求的质量就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老年人对于养老模式也有自己的想法,但很少学者对此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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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养老的问题范文6
论文摘要: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城乡二元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缺乏、基金投资渠道单一、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等原因,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滞后。须通过走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误区、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金的投入、颁布农村养老保险法等措施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发展已经历三个阶段,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至今仍然严重缺失。农村养老保险实践不尽人意,老年人面临着严峻的生活风险,这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和谐。探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参保人数少,参保率低
据有关资料统计,1999年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最多的年份,参保人数约8000万人,2006年下降为5374万人,远远低于应参保人数49876万(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参保率仅为10%,目前我国农村老人中有98. i2%的人依然依靠家庭养老。
2、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单一,养老保险墩费标准低,保险金增值困难
现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2元/月一20元/月十个档次。由于农民经济困难、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预期不明等,大多选择最低档2元/月的标准。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表》计算,10年后、15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为4. 70元、9. 90元。若考虑到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涨等因素,农民领到的钱可能会更少,这根本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老年生活。根据现行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只能存银行或买国债,国家尚无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增值运营的保护性和优惠性政策,导致保险金增值困难,如果不能保值增值,就不能保证养老金的充分给付。
3、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能力低下
城乡居民收人差距大。1978一2007年,城乡居民绝对差距由209元增至9645元,实际收人差距为6倍。1980一2007年,城乡居民人均金融资产差额由273元增至22593元,增长了82倍。农民收人低下、投保能力低下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之间形成恶性循环。
4、集体对养老保险的补助难料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实行以“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这就从制度上把没有乡镇企业的农村排除在外。况且乡镇企业能否盈利又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乡镇企业发展遇到了困难,目前金融危机时期困难更大。
5、国家对养老保险的责任缺位
“基本方案”规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即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国家政策扶持三结合。但是“基本方案”对中央政府在财政上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约束。由于集体补助大多落空,导致“三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了农民个人的“自我储蓄保险”,这不是真正的社会保险。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农村经济落后,农民教育医疗费用太重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农业劳动产出率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70,美国的1/84。城乡生产力水平、三次产业劳动生产率不平衡。1990一2000年,第二、三产业与第一产业的社会劳动生产率(元产人年)的绝对差额分别由4346元和3609元上升到24419元和11186元。教育开支、医疗费用节节攀升,使农民无力顾及养老。
2、城乡二元养老制度,户籍制度是重要根源
制度是控制、组合与变迁社会资源的契约。农民的社会养老制度缺失主要是现行户籍制度造成的。现行户籍制度不仅有人口迁移管制功能,还有等级身份区分功能。它把城乡居民区分为地位、权利、待遇、机会和义务不同的两个社会集团,分配给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致使市民成为权多责少的优等公民,农民成为权少责多的劣等公民,并形成世袭式的等级身份制度,在此基础上必然产生重城轻乡的二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法律基础缺乏,政策保险没有法律保证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到现在没有一部成文法规,只有一些行政规章及条例。1991年,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则,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1999年,国务院指出目前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 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经调查摸底,2002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向国务院呈送了《关于整顿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展情况的报告》。2003年,为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连续下发了《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等文件。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虽几易其稿,但没有统一性、连续性,缺少强制性、严肃性,故农民对此缺乏依赖感、安全感和信任感。中央政府财政的支持缺位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少的最主要原因。
4、国家主体缺位,投资太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性、福利性
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由国家或政府统一管理。保险基金来源于政府、单位(或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社会保险是国民收人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的原则,背离了“社会保障”的根本特征,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
5、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监管不善,资金流失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和资金管理环节,政府的责任不明确,管理经费来自于农民交纳的保费,不仅使本来就不充裕的养老保险金捉襟见肘,而且会导致养老保险资金的流失。
6、工作人员紊质不高,影响养老保险事业发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其工作人员特别是管理干部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业务素质。然而,现实中不少社会保险业务人员素质较低,未经系统学习和正规训练即上岗。他们不了解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原理、法律、金融和投资知识,甚至对社会保险的常识也知之甚少,致使在工作中经常出现违规运作,甚至保险金被骗等问题。
7、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认识不足
多数农民依赖于他们所认为的那种安全的、可靠的、保险的个人储蓄存款养老,对于几十年以后能否领到养老金持怀疑态度。许多农民明知现有的家庭养老方式不是最理想的,但也不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宁肯采用减少日常消费、减少风险投资、增加安全有保障的储蓄存款等方式来养老。还有一些农民误认为交养老保险金是地方政府的乱集资,是部分干部的个人行为。
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1、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已经进人老龄化社会。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比重,200()年为6. 96% , 2005年达到7. 69% o,五年间上升了0. 73个百分点,总人数达到10045万人,其中农村为6222万人,占全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61. 94% ,占农村总人口的8. 35%,农村老龄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 66个百分点。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显示,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 82%,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镇高1. 24个百分点。到2006年底,农村人口为7. 3亿,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7031万人,占9. 5%。
2、农村老年人贫困问题恶化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人的比例为4.大1,高于一般城乡居民收人的比例(3. 32:1),农村老年人贫困率高达1 /6,相当于城镇的3倍以上。
3、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
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传统小农经济的萎缩、分化,动摇了家庭养老的思想、道德和经济基础。其次,计划生育使家庭规模小型化和居住方式变革,缩小了家庭养老的照料和赡养源。再次,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员互助功能,加剧了农村老龄化程度。最后,农民收人增长缓慢,使农民养老问题面临既缺乏经济支撑,又缺乏家庭保障的“双重困难”,家庭养老难以满足农民养老的实际需求。
4、土地养老功能难以实现
首先,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1.4亩(有666个县人均耕地在国际警戒线0. 8亩以下),只能维持基本生存,不具备养老保障功能。其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将被征收征用,人均耕地将持续下降。再次,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农民不能变卖土地来养老。最后,家庭联产承包制后集体经济大为削弱,税费改革后,多数村集体的公积金、公益金也不复存在,农村社区保障成了无水之源。
5、“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阻碍计划生育国策实施
要缓解农村的人口压力,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6、城乡社会养老制度不街接,队碍统筹城乡发展战略落实
城乡社会养老制度的不衔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畅,农民非农化、农业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受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放慢。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基本对策
1、走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误区
有人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原因是:农村经济落后,农民拿不出保险金;农民有土地养老,不需要社会保险;国家财力不足,无力为农民保险等。事实上,按照现代社会学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愈落后的地方、生活愈困难的公民愈需要社会保障,保险金的使用价值也愈大。土地养老的现状上面已作分析。现在我们国家的财力无论是横比还是纵比,都已经具备了给农民投人养老保险金的能力。据专家对欧洲13个国家的调研,它们把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时,农业的gdp占15%以下,我国早已达到,并已进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时期。
2、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入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关键。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政府应该且必须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调控,如提供公共物品或解决外部性问题等。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收益或成本外溢程度较高的社会保险支出,应由政府提供最低保障。况且,农民是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大而索取少的弱势群体。因此,政府更有责任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据世界131个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模式,至少有129个国家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基本来源或全部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是社会保障的根本性特征。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 %,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绝大部分又给了城镇职工。
3、试行惠普制农村养老制度
惠普制农村养老金制度是指农民从事农业劳动达到一定年限,退休后就有权利享受养老保险金。无论其就业历史和收人状况怎样,均可获得以国家财政为基础的养老金。这样有助于加快建立社会化养老,为传统家庭养老提供有力支持,加快构建农村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4、促使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与社会养老三结合的模式向社会养老过渡
家庭养老虽面临困难,但并不意味着马上退出舞台。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十分有限,但土地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物质保障,仍是多数农民的“养老资源”。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充分发挥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提搞土地的保障功能,将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与社会养老结合起来,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理性选择、过渡性措施。
5、颁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促进农村社会养老法制化
法律是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保障。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养老保障制度都有立法,如1601年英国制定的《济贫法》,1883年德国稗斯麦政府颁布的《疾病保险法》、1889年颁布的《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以及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等,使社会保障法制化。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是立法在前,只有法律完备,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完善。因此,尽快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促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