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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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建议

农村养老建议范文1

(一)盐城原有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截至2007年,盐城农村人口560万,占全市人口的70%,是江苏农村人口比例和总数最高的地级市(江苏省农村人口60岁以上人口571万,占农村人口总数的17.4%)。

截至2005年底,全市参保人数114.34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3.01万人,其中征收农村养老保险费3,799.67万元,比上年净增483.04万元,当年基金总支出1,810万元,累计结余6.23亿元。全面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工作,全市已有5.8万名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险待遇。

2006年底全市参保人数116.66万人,比上年增长2.03%,领取养老金人数4.17万人,比上年增长38.5%,其中征收农村养老保险费4,596.4万元,比上年净增796.73万元,当年基金总收入6,127.5万元,基金总支出1,921.36万元,累计结余6.63亿元。全面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工作,全市已有6.63万名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险待遇。

(二)盐城市新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1、盐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2008年盐城积极构建新型农保制度,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多元筹资机制,在苏北率先实现新型农保制度全覆盖。2008年底,全市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119.64万人(其中11.02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比上年末增加0.54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5万人,比上年增加0.04万人,基金总收入2.59亿元,同比增长194.3%,基金总支出0.78亿元,同比增长39.3%。

2008年按照“扩大试点、整体推进”的思路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积极实施新型农保“431”工程,即选择在盐都区、亭湖区、建湖县、滨海县4个县(区)、30个乡镇、100个村中重点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2、“盐城模式”农村养老保险的核心。“盐城模式”的农村养老保险的核心是从重点村庄和重点人群突破,采取个人交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保险方式(其中个人交纳40%、村集体补助40%、市县财政补贴20%)。这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003年盐城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确定小康示范村和富裕村等地方和乡镇企业职工、村组干部、失地农民、农村老党员、伤残疾人、军人家属、乡村医生、农村计划生育人口以及有稳定收入的富裕户等为重点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目前,纯农户参保可按当地农民一年的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最低比例设定为10%,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按15年平均标准逐月领取养老金,15年以后仍健在者可继续领取。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五大特点。2008年是盐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四有”示范村建设的探索起步之年。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制度实现全覆盖。市和各县(市、区)政府都出台了新农保《指导意见》、《实施办法》或《暂行办法》,在苏北率先实现了新农保制度全覆盖;二是试点目标超预期。全市9个县(市、区)、131个镇、1,056个村建立了新型农保制度,超额完成了“431”工程目标任务;三是基金征缴创新型高。盐城市政府专门召开新型农保推进会议,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全市新增新型农保基金1.2亿元,全年实现征缴基金2.58亿元,创造了盐城农保有史以来,基金征缴量的重大突破;四是“即征即保”超省标。盐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覆盖率达95%以上,超过省厅考核目标的3倍。全市有10.16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险,累计发放保险资金4.5亿元;五是管理服务上水平。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坚持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规范新型农保业务的全程管理,实施阳光操作。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运作方式。《盐城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有盐城市户籍,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农村居民,都属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

(3)盐城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将进行的“三个突出”以及明确“三大目标”。盐城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将进行的三个突出:一是突出重抓农村,主动服务农民。突出重抓农村,服务农民,逐步实现农民“四有”目标,是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解决“三农”问题,打破二元结构,让农民真正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抓好做实;二是突出“四有”示范村建设。确立立足农保、跳出农保、发展农保的工作理念,把推进“四有”示范村建设作为新农保工作的延伸和拓展。大力实施“十村示范、百村试点、千村推广”工程,将劳动保险政策服务全面向农村延伸,积极探索农村劳动保险新模式;三是突出经办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好现有干部的业务和能力培训工作,着力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将市场化运作作为财政投入的必要补充,加快探索组建新农保扩面队伍,调动、发挥一切积极因素,多种形式激励新农保的扩面工作,确保新农保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盐城新型农保的三大目标:一是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程。全市所有乡镇新农保制度的覆盖率达100%,全市村(居)新农保制度的覆盖率达40%,其中,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东台市分别为30%,大丰市、亭湖区、盐都区、建湖县、射阳县分别为50%。全市征缴新农保基金2.2亿元,新增新农保参保10万人,老农保转接新农保15万人;二是推进“十村示范、百村试点”工程,努力实现符合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条件的村民参保率达60%以上,积极促进新型农村建设;三是按照征地、补偿、保险“刚性进保”要求,实行“即征即保”,先行地区“先保后征”,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覆盖率达95%。

二、盐城实施农村养老保险过程中的问题

(一)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立法、政府强制组织实施《盐城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政府组织、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没有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难以形成制度。

(二)背离了社会保险的属性。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筹集和待遇支付与商业保险相似,体现不出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和优越性。在资金筹集上,虽然提出国家、集体和个人相结合,但强调重点是“个人交纳为主”,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地集体经济基础薄弱,集体补助只能是一句空话,政府主要是政策扶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质上变成了完全个人交费。由于弱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已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险行为。如,《盐城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当地县(市、区)财政按个人缴费额给予10%~20%的补贴,有条件的镇财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个人缴费额给予5%~10%的补助。县、镇(村)两项相加原则上不低于20%。

(三)存在“保小不保老”问题。从养老金的现实支付和对农村老人的供养中让农民体会到参保的实效。现在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存在着“保小不保老”的严重倾向,《盐城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有盐城市户籍,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农村居民,都属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这一规定使得制度实行时年龄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无法参保。从参加村养老保险的人员结构看,也主要以中青年人为主。同时,早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有的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少,时间短,退休后养老金很低,根本起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

(四)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盐城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执行。但是,受利率连续下调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

三、针对盐城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路

(一)对参保农民给予中央和省市县三级配套财政补贴。盐城市农村常住户中,农业生产经营户占总户数的92.15%,其中纯农业生产经营户比重过高,占总户数74.22%;非农业生产经营户占总户数21.05%,其中纯非农业生产经营户比重过低,只占总户数的3.12%。盐城农村中,大多数农民对土地有很强的依赖性,由于地少人多,农民从土地中可以获得的收入很有限。因此,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给予中央、省、市、县配套财政补贴很有必要。

(二)因地适宜地发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险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险制度。

(三)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立法保障。加快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目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这样增强了盐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强制性,有利于它的稳定实施。同时,对于“保小不保老”问题,可以针对这类人设计附加政策,提供低一个级别的保障。

四、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待遇,建立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城乡一体的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而且当前,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农村养老是新型农村建设必须迈过的“一道坎”。盐城从老农村养老保险转到“盐城市模式”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强调了:从重点村庄和重点人群突破,采取个人交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保险方式。这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建伟,胡隽.最高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2.

[2]郭印,印慧宁.江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议.新华网,2008.6.2.

农村养老建议范文2

关键词:政府责任;财政支出结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农民养老负担加重,不仅不利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还不利于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养老问题迫切需要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目前,我国新农保建设正处于试点阶段,各方面还不完善,存在着新、老农保制度尚未链接、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缺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困难等问题,探讨如何在财政上支持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对帮助解决上述问题、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以及加快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几点具体的政策建议:

1.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尤其是缴费责任

农村养老保险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政府行为,由政府组织实施,带有明显的公共性。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基本老年生活需要的一种手段,政府理应给予大力的财力支持,这也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在德国,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三分之二是由联邦政府补贴的,只有少部分由投保人缴纳;在日本,国库负担的基础养老金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在法国,国家财政补贴占到整个农村社会互助金的二分之一。1992年我国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我国“旧农保”制度开始正式实施,并确定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原则。虽然“旧农保”的实施在当时保障了一部分农村居民的养老权益,但最终没能在全国广泛推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缴费责任的缺失。因此,在“新农保”制度推广实施的过程中尤其要明确政府的缴费责任,合理的划分事权与财权,使事权与财权相匹配。中央政府在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财政补贴的同时,还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地方政府的缴费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比例,并且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2.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比重

目前我国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事业费支出占比较大,公共财政领域的财政支出特别是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占比较小,因此应逐步优化我国的财政支出结构,降低经济建设支出、行政事业费支出的比重,加大财政支出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比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保障社会公平。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政府在财政上进一步集权,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缩减,但还要承担较大的事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财权事权的不相匹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是一种区域性的公共产品,但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因此应发挥中央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作用,在明确各级政府的缴费比例后,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各地农民享受大致相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

3.国家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为方便广大农民投保,我国各乡镇专门成立了劳动保障所,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都统一缴纳到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省、市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新农保”目前按照农村养老保险保费的3%提取管理经费,但即使是如此高的比例,要想维持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也显得有点困难,因此挪用、侵占农保基金的问题也就时有发生,在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的前提下会大大降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除了加强法律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外,政府可以在财政上对上述机构加以资金支持,以此来满足管理机构为维持正常开销对资金的需要。

4.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包括预算管理机制、收入征管机制、投资运营机制、发放机制、监管机制等方面。在预算管理机制方面,为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防止侵占、挪用的问题的产生,应尽快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将农村养老保险纳入进来,无论是对资金的筹集还是投资全都进行专门的预算管理,依靠新农保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全面反映新农保资金的收支、运营状况。此外,设立对新农保的“法定支出”,可以规定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支出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等倾斜性政策保障新农保有足够的财政资金来源。在收入征管机制上,坚持筹资渠道多元化,除了农民自己交费和国家予以财政支持外,还可以通过购买彩票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在投资运营机制上,通过完善投资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管理,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运营环境;在发放机制方面,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民随时知道自己应得的养老金数额,上面的监管机构可随时到基层走访调查,保障农民养老基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监管机制方面,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加大对侵占、违规使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宫晓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财政支持研究[J].财政研究,2011.8.35-37

[2]陈姣娥.论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责任[J].人口与经济,2006.3.77-81

[3]刘昌平,谢婷.财政补贴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2009.9.432-435

农村养老建议范文3

摘要: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至今仍在探索中徘徊。本文并提出了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健词:农村 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对策

    一、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彼益面,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刚刚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发挥,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就是为了保障年老农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在实施之初就不该设置门槛、把一部分农民拒之门外,而是役盖所有农村人口。但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待遇应该确定在比较低的水平,以保障最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另外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区农民的收入情况存在差别,从而参保的承受能力各异,所以决定了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上不能一刀切,不能实现全国统一的标准。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建立起不同层次、标准有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如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收人较高,农民具有较高的自我保障能力,如深圳市横岗镇的社会养老保险投保率已达96.2%.,其中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占70%,集体补贴的占30% ,而收人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地俄,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供款能力较差,可以制定水平稍低的保障制度。

    二、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长期以来,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农业为工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上世纪的半个世纪我国农业为工业提供资金积累为10000亿,极大地促进了工业现代化的发展,目前工业回报反哺农业应是理所当然的,在亿万农民步人老年时,应该由政府从税收收人中拨出一定的资金给一子相应的社会保障,改变目前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在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的前提下,可把财政今后增加的社会保障支出拿出大部分用于农村社会保障。

    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和国际经验来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和政府给予的财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启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由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因而举步维艰,有的地区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在发达国家,由于政府给予充分的资金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得以建立和完善;正如温克勒在总结欧洲国家农民养老金的财政状况时说:“没有一个社会保障机构能光依靠所缴费用来承担农民养老余的支出。他们都需要依赖政府补助和其它方式来补贴”。例如,德国和奥地利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占70%。在加拿大有nisa账户,是指农场主社会养老计划,也叫收人稳定账户,每一个参加人都有个人nisa账户,包括基金1和基金2两部分,基金1是投保人自己存进去的款项及保险费,基金2是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每年向基金2中存人与个人相同数额的配套款项作为保险补贴。日本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份额在43 %以上,且有逐年增大趋势。波兰政府也负担农民老年金的2/3。

    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政府需要下大力担负起经济责任,并拿出相当的财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支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发展,近两年的发展速度在9%以七,到2020年,我国将进人小康社会,2050年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预期政府的财政收人在今后几十年内,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届时政府应有能力提供较多的财政支持。若省级地方政府对参保的农民实行如3%一5%的补贴,10亿元的保费收入政府也不过支出补贴300万一5000万元,省财政应能承担。若其他各级财政都能够补一些,则补贴可以大幅提高,还可以带动村集体对农民参保给予补贴,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政府的财政扶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经办机构的经费实行财政拨款,把农民的“养命钱”还给农民;二是政府从每年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中拿出一部分财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直接补贴,以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三是从政府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中,提出一部分作为农村社会保险基金,以弥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四是调整扶贫资金的使用,将扶贫资金按适当比例提取转化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性”、“福利性”。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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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

    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如果再不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立法,就会贻误大事。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间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拟定《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养老保险的性质、对象和标准;规范参保者权利、义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四、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在保证资金的安全方面,可以把一部分资金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库券、国家特种国债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债券。对于银行存款来说,可根据存款期限长短、利率高低来进行组合,部分抵消通货膨胀和利率的波动的影响,实现保值的目的。对于各种债券来说,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债券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不断提高,购买部分位券,这样既支持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又保证了资金的增值安全。安全问题解决完就要考虑到资金的增值问题。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1)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把一部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市场投资,如: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低于股票,收益高于国债,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应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较为理想的长期投资工具,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环境更加完善,收益更有保证。股票投资虽然有高风险,但也有高收益,为了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率,用于补充保障基金的不足,应将一部分基金投资于有发展潜力的股票。(2)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

农村养老建议范文4

关键词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保意愿 影响因素

一、引言

在农村步入农村人口老龄化之际,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愿望及其影响因素分析,成了全社会特别是政策研究普遍关注的热点。本文选取乐山市犍为县16个典型试点村280户村民作为调查对象,该县农业资源丰富,农村人口众多,为乐山市第一农业大县,同时也是全省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之一,也是全乐山市唯一的试点县。该县于2010年12月开始启动新农保推广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该县的发展特点,在探索中于2011年正式展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本文拟通过对犍为县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进行研究,提出改革与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为乐山市乃至四川省其他地区新农保的推广工作提供相关借鉴,促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犍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

农民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是一定时期由农民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所决定,受多种因素影响,能够满足农民老年时期的基本生活需要和保障。本文从农民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这两个条件来分析农民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意愿及相关影响因素。

(一)参保意愿的分析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即农民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程度,也就是要了解他们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与意向及相关影响因素。

(1)个人特征及家庭情况。第一,不同性别的参保意愿。根据图1,从总体情况来看,无论男女,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都占一半以上,且男性均多于女性。第二,不同教育程度的参保意愿。一般说来,受教育程度对农民的参保意愿有着直接的影响,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民对于风险和养老的意识更加明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能性更大。小学以下有参保意愿的人数占小学以下文化文化程度人数的51.43%;小学文化程度有参保意愿的人数占小学文化人数的72.97%;初中文化程度有参保意愿的人数占初中文化人数的67.1%;高中文化程度有参保意愿的人数占高中文化人数为82.35%;大学文化程度有参保意愿的人数占大学文化人数的100%。可见,受教育程度高的由参保意愿的比例稍高些。小学到高中文化程度的一般都是30~49岁的中年人,这部分农民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责任较重,更容易担心养老问题,是未来20年后需要养老的人群,也是有参保意愿的人群。第三,不同经营类型的家庭参保意愿。在被调查的250个农民中,纯农民有97人,有参保意愿但是占71.13%;土地被征用农民有21人,有参保意愿的占66.67%;个体工商户有49人,有参保意愿的占42.86%;在外务工的农民有75人,有参保意愿占62.7%;村干部有8人,有参保意愿的占100%。其中村干部由于对新农保很了解,参保意愿非常高;纯农户由于土地保障的能力降低,养老意识逐步增强,参保意愿较高;土地被征用者由于缺少了土地作为养老的保障因此参保意愿也较高;个体工商户对于养老有较高的经济能力所以参保意愿较低。第四,不同现金收入水平的被调查对象的参保意愿。在调查中,为了比较精确了解现金收入与参保意愿的关系,将农民现金收入水平分为五个档次:≤5000元、5001~10000元、

10001~20000元、20001~30000元、≥30000元。在发放的有效回答的250份问卷中,有参保意愿的调查者有159人,没有参保意愿的有91人。其中各现金收入水平有参保意愿的人数占有参保意愿总人数的比例依次为:5.03%、9.43%、14.47%、47.8%、23.3%;各现金收入水平无参保意愿的人数占没有参保意愿总人数的比例依次为:5.49%、6.6%、4.4%、37.4%、46.2%。总现金收入水平在3万元以上的农民参保意愿低于现金收入水平在20001~30000元的农民,这是因为这部分群体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以提供养老,所以对于新农保没有过多的热情;而后者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并且参保意愿较高,所以购买新农保的可能性更大。同时低收入水平的家庭有参保意愿的比例明显低于高收入水平的家庭,这说明农民家庭收入水平与新农保参保意愿有直接的关系。

(2)农民对养老问题的看法。第一,对自己养老问题的看法。调查对象中30~49岁的农民更加倾向选择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障,而年龄在16~29岁的农民现在大多没有结婚或者孩子还小,父母仍有劳动力不需要赡养,所以对于养老问题考虑较少,一般认为养老是自己的事情,只要存够钱即可;而年龄在50岁以上的农民大多则认为养老是家庭的负担,需要考儿女才行,所以对新农保养老方式也考虑得较少。第二,养老方式的选择方面。新农村建设中传统养老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观念与年龄有很大的关系,年龄越大,其传统养老观念越明显,对于30~49岁的农民由于家庭负担比较沉重倾向于依靠,所以更多倾向于养老保险养老,年龄在16~29岁的农民主要自身储蓄养老。同时,数据显示,农民对于国家补助养老和养老院养老的方式都不具有太多热情。

(3)农民对新农保的认知情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犍为县的试点和开展从2011年开始,时间尚短,所以很多农民对于新农保的认识不是很深入。在被调查农户中只有21.6%的农民已经参加了新农保,并且很了解新农保;42%的农民参加了新农保但是对其不了解;而1.6%想参加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参加;甚至21.2%知道,没参加。这说明目前新农保的推广力度还远远不足以满足农户对农业养老保险的要求。

(4)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影响因素。农民对于新农保的了解和参与多是由于政府及社保部门人员的宣传,政府的政策对于农民的参保意愿有很大的影响。在被调查农民中,有49%的调查对象认为政府补贴对其购买新农保有吸引力,12%的农民认为没有,32%的农民认为有一定影响。很明显,政府的参保补贴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农民的参保行为。

(二)农民的参保能力分析

影响农民参与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民的参保能力,也就是农民的缴费能力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1)农民的缴费能力。一般用农民缴纳的年度保险费与农民家庭现金纯收入来进行对比表示农民的缴费能力。通过这一指标了解农民缴纳的年度保险费在现金纯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在既考虑未来养老金水平又考虑缴费能力的情况下,250名农民普遍认为保险费缴费额度占现金年纯收入的8%~10%比较合适。同时,根据农民缴费能力的研究表明,投保年龄在16~29岁的农民,缴费负担会比较轻,每年所缴纳的保险费占家庭现金纯收入之比几乎都在10%之下;投保年龄在40岁以上的农民大都需要以每年的纯收入的10%以上投保,缴费负担较重。这项研究表明,按照收入的10%来缴纳保险费,至少多数农民能够承担得起保险费,而年龄大的农民可能会存在缴费难的问题。

(2)农民能够接受的最高缴费等次。农民能够接受的最大缴费额度是指农民每年能够选择而且有能力支付的新农保缴费档次。根据调查统计,农民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额度是有一定承受能力的。250名被调查对象中大都倾向于档次最低的新农保,家庭年现金纯收入越低的农民参保档次越低,收入越高的农民虽然仍然大都倾向于低档次的保险额度,但有人也会购买如500元等高档次的保险,这说明收入与农民的参保档次有很大的影响。只有农民有了缴费能力,新农保的推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三)未参保农民的影响因素分析

收入较低无法承担保费仍然是阻碍农民参保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乡企业工作,已经有所在工作单位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或者自己已经购买了商业性质的保险,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较小。同时,新农保在犍为是2011年开始试点,时间尚短,农民对于新农保的了解有一定局限,导致了对新农保的不信任,从而也影响了参保率。根据调查中了解,大多数农民在充分了解了这项制度后,只要能够真正使他们得到切实的利益,他们还是很愿意参保的,这说明农民的投保意识是农民参保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部门只有加强宣传教育,才能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和参保意愿。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不断改变农民的养老意识,增强参保意愿

有力的宣传是保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顺利推广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农民的投保意识和参保意愿是推广普及新农保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应当强化对新农保的宣传教育,逐步转变农民的传统养老观念,提高农民的参保意愿。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宣传教育计划,按照“熟人社会”的原则,通过已参保农民的传递影响,对新农保制度的优越性进行广泛宣传;定期进行新农保定点宣传,并由村镇干部经常上门宣传、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单等,扩大宣传效果;同时还要加强政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稳步推进,并建立考核制度,努力把推广新农保、提高农民参保意愿落到实处。

(二)积极巩固新农保的制度基础,加强对中老年群体的制度保障

根据调查显示,不同年龄层的农民的养老需求程度各不相同,应当有针对性地对迫切需要参与新农保的农民进行制度侧重。具体如下:

首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的支持基础在于男性农民与青年群体,对于这部分人应当加强参保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养老问题以及养老风险,也让他们明白年轻的时候为养老做准备是实现晚年生活保障的必然要求。通过转变他们的养老意识,增强参保意愿,并最终将他们吸纳到新农保制度体系中来。

其次,在稳固参保中坚的基础上,应当侧重加强对老年群体的政策扶持。对于50~59岁的农民,他们已经处于养老阶段,但是由于缴费期限短,使得他们参与新农保已经没有太多实际意义,并且这部分群体是农村老一辈,积蓄较少,没有缴纳保险费用的能力,这导致了这部分群体参保率低。因此,对于没有参保以及缴纳很少保险费且缴费年限较短的老年农民,他们今后的养老保障将会成为新农保制度推广中应当关注并深思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提高政府出资比例,增强新农保的信誉和“惠民”度,提高农民参保意愿

要使新农保全覆盖成为可能,提高各级政府的出资比例,通过集体的扶持以减轻农民参保的负担,增强农民的参保意愿就显得很重要。并且,新农保制度信誉的建立与增强农民参保的安全感紧密联系,从而增强农民的参保意愿,相应提高参保档次。具体如下:

(1)首先,尽可能加大政府对于各档次新农保参保补贴,并且补贴应当随着通货膨胀、消费指数等的波动作相应的调整,以保障农民出资的公平性。其次,问卷调查显示,任何缴费档次的新农保最后所能够发放的养老金都不能在农民年老后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因此,新农保制度应当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具名平均收入水平来合理制定各档次缴费标准,并且随着经济发展,每个一定年限,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对缴费有所调整,以稳定养老基金的实际价值。

(2)保证投保政策的稳定性,改变以往投保政策经常变动的情况,性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农村参保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于新农保政策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这使得农民对新农保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有一定的怀疑和不信任,应当尽快实现新农保政策法律化,消除农民的参保疑虑,提高农民的参保信心。

(3)对新农保基金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保险基金运用的透明度,同时应当对保险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实现基金投资多样化,以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实现新农保制度的稳定性。

(四)提供实现不同收入途径的有利环境,以避免收入约束下对新农保的被动选择

在新农村建设中,随着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城镇企业的快速成长,政府应当为农民创造实现多种收入的有利条件。例如,为青年农民提供相应的技能培训和更多的就业渠道,使农民随着眼界的开阔而逐步改变以往的传统养老观念并开始接受新的养老方式,同时,鼓励农民进入城镇企业务工后,也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并增强其参保的经济实力,以实现城乡养老保障的协调发展。

(宋小玲单位为四川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李宏、雷雅楠、杨肖肖、隆泳旭单位为四川农业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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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封.以需求为导向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意愿与模式选择研究[D].陕西:西安交通大学,2010.

农村养老建议范文5

[论文关键词]老龄化;老年人协会;农村社会稳定

一、“老龄化”问题将是未来农村社会稳定的核心问题

“老龄化”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在当代的中国显得尤为突出。中国在上世纪末已经进人老龄社会,目前已有1.44亿人年龄超过60岁,占我国总人口的比例的11%,占亚洲60岁以上人口的一半。这一数字还将以每15年1亿的速度增加,而2030年以后,劳动力占全部人口的比例将低于50%,到2050年老龄人将达4.37亿人。…。由此可见我国老龄化问题的紧迫性与严重性。

据《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统计,我国老年人口近60%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可以断定中国未来老龄化问题的重心在农村。而现在中国农村养老方式依然是以土地保障和家庭赡养为主,虽然政府相关部门也在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为此投放入了许多资金,但因农村老年人基数过大如按人头受益算,无异是杯水车薪。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贫困农村老年人的保障问题在今后很长时间里将是直接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问题。

二、对阳烂村老年人协会的考察

湖南省通道县阳烂村地处湘、黔、桂交界的大山深处,是一个经济落后、传统色彩很浓的侗族村寨,该村村容整洁、乡风文明、人际关系和谐,通过考察我们发现该村老年人群是一个较为强势的群体,活跃于村寨中的老年人协会对建设村落的和谐起着无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我们对该村老年人协会的考察主要从其成立的原因、构成、工作职责到成立之后所开展工作的个案来展开:

1.阳烂村第一届老年协会成立的原因:

(1)乡级政府有在村里成立老人协会的意思。传统的侗寨是以寨老、族老等宗族组织有效治理村落。解放后这些组织在形式上被革除,然而在侗乡民间当中一直都还遗留着松散的类似于寨老、族老的宗族组织,只是在解放初期的三十多年当中没有明显表现出来而已。在家庭田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这种隐藏的村寨组织慢慢凸显出来,并在村寨生活中日益活跃。现在侗族村寨里的老人协会其实就是以前侗族自治组织“寨老”的变异。上级政府同意在侗族村寨里成立老人协会,就是想对他们加以正确引导,充分发挥老人们的余热,为村寨的安定团结做一些贡献。

(2)、以村委会为主的在侗族村寨里的组织所做的工作

只是传达和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而村内的一些好人好事如建桥、修路、修建风雨亭等之类的公益事业常常在他们的职责之外,而这些事情总是需要有人来处理。而老人们有许多空闲时间,也有着丰富的办事经验,同时他们当中许多人热衷于这些公益事业,于是老人协会应运而生。

2.老人协会的构成

阳烂村老人协会并不是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来划定老人的年限,成立协会时村内50岁以上的都算老人,由他们参与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选举规则是:每位老人只有一票,每票只能选五人。这五人的条件是:年龄必须50岁以上,要能够代表村民为村民服务,关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工作能力,群众能够信任,能够以理服人,不怕因公事而得罪人。全村50岁以上的老人有50多人,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老人协会领导班子。

3.老人协会的工作职责

老人协会所做的具体工作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在村内架桥、铺路、建造维修庙宇、维修保护鼓楼风雨桥。阳烂村公益建筑较多,村寨内就有十多处,这些建筑物的合理分配使用、维护等都是容易产生矛盾,是一种费力不讨好的工作,这些均由老人协会承担。如2001年阳烂村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鼓楼(乾隆五十二年建成)进行维修,而主持这项工作的是阳烂村老年协会。

(2)到村内村外募捐筹集架桥、修路等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由于经济落后,村里并没有资金用于修路架桥等,这些资金的筹措工作就由老人协会来做。他们除了在村内向各家各户募捐外还到别的村寨募捐。到别的村寨去募捐时老人协会带上酒、肉放着鞭炮到别村上门募捐,委托对方村寨的老人协会完成在该村的募捐工作,等对方村寨的老人协会把钱募集好之后,由他们送过来。就这样一个个村寨的去募捐,直到钱集齐为止。传统侗家村寨里人们认为架桥、修路是做好人好事,积阴德,所以别寨的人也乐意捐款。虽然每个村捐的钱数量不多,但通过老年人协会逐村募集,积少资金最终还是能募集到。

(3)做好村内的防火工作。阳烂村住房全是紧密相连的建筑,防火工作至关重要,而这项工作亦落在老人协会身上。村内由老人们组织了专门的防火小组,每天由责任心强的老人轮流敲锣警示。同时在日常的活动开展中长期进行防火教育,使防火意识深入民心。

(4)协调处理村内事务。如调解邻里之问的纠纷、家庭之中的矛盾等。总之,要尽可能地协调、解决村寨内存在的分歧、冲突,不使矛盾升级。

(5)负有维护本村治安的责任。老人协会负有建立良好的村落治安环境,做好防盗工作的责任。他们特别注重对村内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处罚。老年协会积极主动参与本村治安管理,发挥了很好的监督、教育作用,这里民风淳朴,村民们对偷盗深恶痛绝,而村内亦很少出现偷盗之事。

(6)对外协调处理本村与周边村寨的矛盾纠纷。侗族各寨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土地山林方面存在着有许多纠纷。这些纠纷的调解工作由老年协会来做,他们处理山林土地纠纷的依据是解放后政府划分的地契。如果没有地契,或地契没有明确而详细地讲明,则要通过双方的老年协会来协商,直到双方同意为止。

(7)老年人协会负责办理村与村之间的交往、联谊活动等相关事宜。在侗族地区村寨与村寨之间常常有集体性的“勿也”(即集体到别的村做客,多在庆祝性的节日里),而这种“走寨”活动常常要通过主寨的老人协会出面进行邀请,或客寨的老人协会发出表示希望前来庆祝、做客的征求函,经过主、客寨老人协会的同意,然后再由老人协会进行组织前往做客或接待来客的活动。

(8)监督村委会工作,并与村委会共同解决处理村内大事。村委会是传达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组织村内行政工作。而老人协会是由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能代表群众利益,为群众办事的村内民间组织。所以老人协会除了作好上述工作外还要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如处理村内大事村委会的意见与群众的意见发生冲突时,由老人协会出面代表群众与村委会协商。

从以上的考察发现,阳烂村老年人协会成立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解决处理村寨内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负责村寨的公益事业、组织各种社交活动。而事实上老人协会也确实成为了阳烂村主要的矛盾化解者、社会公益事业的主要承担者和社会活动的主要组织者。从它的工作内容看,囊括了阳烂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其自身的效能看,在众多的为民服务过程中获得了村民的信任与尊重,使协会具有较强的动员力;从结果看,正是因为老年人协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有力的促进和维护着阳烂村的和谐与稳定。

三、加强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

通过对阳烂村老年人协会的考察,我们发现建设好农村老年人协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建好老人协会是老人们获得“情感保障”的重要渠道前面分析了未来几十年“老龄化”将是影响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老龄化”问题在农村的直接体现就是老年人的保障问题,也即老年人是否能获得较充分“物质保障”和“情感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使得国家有财力进行主要为发展农村而进行的诸如西部大开发、农村全面义务教育、建设新农村等重大举措,事实上电带来了农村的繁荣,农村人的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可以断定在不久的将来即使在贫困农村,老龄人的基本“物质保障”(吃饱穿暖)应不再是主要问题。那么未来老年人最缺乏的应该还是心理的需求与精神的慰藉,即“情感保障”。

老年人到了晚年最怕的是孤独,无事可做没人理采。一辈子为儿女辛辛苦苦到了晚年却变得可有可无,这种巨大的心理落差势必会困扰老人们的心,进而对老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时的老人们比任何时候都需要体现自我的价值,获得社会的认同。

而阳烂老人协会为此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思路:阳烂村的老人在协会的组织下积极参与村落的各项事务,在处理繁多的具体事务中获得村民的信任与尊敬。在这些事务的处理中老人们虽然没有报酬,然而他们获得了村民的认同,心理获得了满足,精神生活得到了充实,情感得到了“保障”。

2.老年人协会从组织上和入力上为村落矛盾冲突的化解提供了有力保障

历史证明通过强化国家权力并将其延伸至村寨的做法对发展农村而言是不成功的,它只是一个剥夺农村经济的成功体制。在如今党和政府大力进行新农村建设、要求工业反哺农业的时期,这种村寨治理方式已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所以政府进一步精减是趋势,而我国贫困农村的治理最终还是要靠村寨的自治组织,村自治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将成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然而当前中国贫困农村治理普遍依赖的还是带有传统行政色彩的“两委”,虽然也有其它一些民间组织参与村落事务,但并未真正象阳烂村老人协会那样发挥治理村寨的作用。而事实上村“两委”在调解村落矛盾,维护村寨稳定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两委”成员都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有着自家繁重的农作任务还要肩负党政部门在本村办理的相关事务,他们根本就没足够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来做细致的矛盾化解工作。

而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生存环境的改善,健康、高寿老龄人将会越来越多,老龄人群将是可贵而又丰富的资源。如何充公利用和发挥老龄人的余热既是一个社会稳定的问题也是一个人力资源的利用问题。“家有一老,如同一宝”老人们一辈子积累下来的处事经验是年轻人无法企及的,加上他们有着充足的时间、在宗亲关系中占据着的有利地位,再加上他们自身强烈需要“社会认可”的心理需求,使他们具备了成为村落矛盾冲突化解最好人选的条件。在这个层面上讲,建设好“阳烂村式”的农村老年人协会是将“老龄化”化弊为利,从组织上和人力上为村寨矛盾的化解、促进村落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农村养老建议范文6

论文摘要:我国现阶段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这除了过多地依赖于政府财政投入的、二次分配的和外部的支持方式外,主要是未能真正启动广大农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资源的内生性活力。通过全面实行土地资本化,构建“以土地换社保”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有助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养老;农村;制度设计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其关键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有重大突破,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在运作机制、覆盖人群、负担能力、保障水平等方面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框架之下,在深化改革中得到完善与创新。但我们也发现,虽然我国近年来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但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方案在思路设计上,如果过多地依赖于政府财政投入的、二次分配的和外部的支持方式,这显然只能是提供低水平的保障能力。更重要的是未能真正启动广大农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资源的内生性活力,最后有可能走向西方福和国家的道路。为此,有必要按照发展经济因素市场的原则,依托家庭财产(土地)保障和财政支持,通过全面实行土地资本化,“以土地换社保”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以此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顺利开展。

我国现阶段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其主要特征为:

(一)农村总体上仍然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要模式。这种保障模式的农用土地为生产资料,通过农产品生产获取劳动收入。为了增加家庭收入,便产生增加劳动力数量和“养儿防老”的家庭人口需求。但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起家庭保障作用的农村土地只是一种资源形式,不能够以完全的资本形态在市场上运作。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劳动收入,其财产性收入及资本收入极少。受土地收益的限制,多年来我国农村中收入水平提高缓慢,其中纯收入增长的绝大部分为务工等劳动收入,大多数农户在社会保障的支付能力上十分有限。许多地方试点就发现,以个人缴费为主的模式很难在经济欠发达农村推行。

(二)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在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虚构化现象严重,村、组根本无力承担社会保障要求的财力支付。这与城市中有各种类型用工单位及相应经济实力是有根本区别的。在多数农村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体现在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这点上。一般只有在集体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土地收益才可以转化一部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但目前这种收益大部分通过国家土地征用后再有偿出让的过程为政府所得,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有限,最终受益很少,还产生了不少新问题。

(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有扩大趋势,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实力雄厚,可以在城乡统筹发展上发挥较有力的作用,可以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促进农村建设,走城乡一体化的道路。但就广大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当地的城镇化发展水平有限,城镇和工业缺乏对农村地区的足够的经济辐射及带动能力,且地方财力困窘,一些财政赤字县长期靠上级财政支撑。如有的县一年所增加的财政收入还不够当年全县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调资需要的开支,要依靠这些地方财政建立全覆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乏客观的经济基础。因此,我们在有关目标定位上要充分认识有关国情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提供公共产品的实力,以及农村集体经济和社区经济的现实特征。

(四)在城市化和工业化推动下,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养老家庭保障方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一代人成长周期以来,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加速凸显,2006年我国农村老龄化水平已达7.5%.高于城市水平(6.4%)。其中农村因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青年人大量转移,实际的农村老龄化程度更高,问题也更为严重。如四川劳务输出大县的“留守老人、妇女、儿童”问题就十分突出。农村人口结构畸型化。我国农村65岁以上人口达6000多万,约占全国老龄人口近70%。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民政部门即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和试点,但却存在政策不完善,个人缴费标准低,保障水平弱,管理制度有重大缺陷等问题,实践已证明是不成功的。当前在城市化和工业化推动下,广大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养老家庭保障方式受到严重挑战:单纯依靠土地从事种植业的劳动收入的土地保障能力也日渐弱化:农村人口的不稳定状况及“两栖”流动特征突出:外出人员返乡的大部分为老弱病残及智能偏低者,这进一步加重了劳务输出地区(多数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要在现有的土地制度框架下实现广覆盖的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合作医疗、公共卫生、低保、五保、扶贫、救灾等),关键是财政补贴和财政兜底问题,能否实现有关目标及达到应有保障水平,与财力密切相关,其中又要求以中央财政的支付能力为主体。按照现有的一些政策设计的思路,如果中央财政在支持力度上达不到一定水平,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很难有实质性的推进。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部分。农民的保险费支付能力又直接取决于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水平。例如,成都市目前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农民个人缴纳费用的比重为80%,政府提供为20%的比重,已经符合退休年龄的个人要一次缴纳近6000元现金,才能领取每月150元的养老金。如此缴费水平,仍然有不少人参加有困难:而且其保障水平也十分低下,只能起一点生活补贴作用。因此,如何切实提高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从而提高其参保的经济能力,以及重构集体经济运作的平台,启动农村家庭和集体组织(村组)经济资源的内生性活力等问题,则是需要充分重视和重新认识的问题。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现有的农村经济制度框架下,是很难有大的突破的;即使有所推进,也是很缓慢的。但是我认为,如果在农村的财富之源——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上有所突破,通过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创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可以得到较好的发展。这一模式不仅可以进一步扩大我国土地的市场化水平,也与“以人为本,富民为先”理念的转变相吻合。其潜力巨大,可能成为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突破口。

有的专家认为我国的财政收入增加迅速,支付能力不断提高,不需要通过城乡土地制度的改革,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来源。其实我国中央财政预算仍然是“赤字财政”,政府对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农村公共设施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十分低下。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救济、企业人员退休金等方面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大。如果按高标准要求,财政支付能力就有很大问题。目前一些学者指出,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不断地弱化。因此需要开辟财政等二次分配方面的新的保障来源。这种观点是基于人均农用土地数量不断减少.来自农用土地的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和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的情况下提出的,不能说没有一定道理。但是上述看法又是建立在农村家庭的土地的农业用途及收入的基础之上的,土地仅是作为一种农业生产配置的家庭经济资源形态存在。因而其收入增长潜力十分有限,当然很难发挥出有效的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功能。但如果能够通过解放思想,观念转变和体制创新,将农村土地最大限度地资本化,就可以地生财,为农村家庭和集体经济组织增加收入,从而为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一定的资金保证。

有关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的设想如下:

(一)按照“以土地换社保“的原则,对有条件在城镇定居已有稳定收入的农村户口家庭(即“农转非”家庭),通过与集体签订放弃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协议,便可以以彻底放弃家庭承包的农用地和宅基地为交换条件,取得由政府财政提供的法定劳动年龄结束后养老金的合约。即以放弃现期基本财产权而获取一定的预期收益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其标准可暂按当时、当地城镇平均工资的50%发放。这笔费用可由政府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除了少部分已达到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口外,其余的大多数人为预期性的财政开支,并不需要现在来支付养老金。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保持农村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长期不变,对稳定社会和提供一定的家庭保障有一些作用,但也同时造成农村土地的大量闲置、撂荒和浪费。如近年来许多农村家庭成员早已转移到城镇就业,收入已相当稳定,但仍未放弃农村承包的土地。如在调查中发现,四川一些劳务输出大县,60%左右的劳动力外出打工。以上的农村家庭宅基地及住房被闲置或半闲置。这是对经济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如果政府能通过“以土地换社保”的方式将这批土地“赎买”出,再通过土地开发整理等方式使之转变为耕地或城乡建设用地加以及时、充分利用,对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十分有利,并可大大缓解耕地资源不足的矛盾,减轻耕地保护的沉重压力,对增加建设用地供给能力,推进城市化有积极的意义,还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彻底离土转移和定居城市稳定就业。在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框架下实现人口城市化,需为离土进城农户同时配置两套土地。农村中的承包耕地及宅基地等土地未放弃,同时在城市就业居住又要由政府为之配置相应的土地资源。如果设想在2020年前全国有2亿农村人口转移入城,双重配置土地的资源总体数量惊人。此办法的实施对广大边远地区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较为公平。因为这些地区区位条件差,很难有工业项目布点和由政府征地带来的集体土地收益。但通过这种方式可取得相当数量的外迁农户的宅基地及退包耕地。当地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方式新增一定数量的耕地.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有偿出让新增耕地指标和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取得~笔土地收入。而当地政府利用有关指标区内调剂,可以在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面积控制的情况下,合理统筹安排工业布局和城镇布局,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利用有关土地收入即可支付一部分作为留土农民的养老保险费。此举可使离土农民和留土农民均能从中受益,使集体土地产权的收益权也得以真实体现。 转贴于

(二)对因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等社会公益性土地征用的失地农民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除住房重新安置外,还应包括对劳动人口的城镇就业的免费技能培训,以及为有关家庭全体成员提供养老等社会保险。有关费用均应由土地征用后“招拍挂”出让的土地市场收益来支付,即一般人讲的“以土地换社保”的形式。而对非社会公益性质的土地征用,则应考虑尽快开放农村集体土地市场交易市场,直接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土地的乡村集体进行“招拍挂”等方式的交易谈判,以确定合理的土地价格。当地政府则退出交易者的角色,而是以第三者身份,按市场交易规则指导、监督有关交易、谈判活动依法进行,使之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管理的其它要求。政府从农村集体出让土地的收益中收取交易税,并为用地单位办国有产权证书及用地协议等。政府应规定集体土地征用收益必须按一定比例为失地农民办养老等保险,或直接从交易土地的收益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社保基金,以体现“以土地换社保”的原则。政府由征用等行政手段转为交易中介性质,通过市场方式达到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土地收益。有的专家和地方提出的工业等用地采取农村集体土地入股企业的方式则不太妥当.因为企业经营有很大的风险(如发生企业亏损或破产的情况),收益的取得有周期,以及企业的资产转移、积累再投资等问题,不可能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和发挥保障作用。

(三)进一步开放农村集体土地的资本化运作经营的范围,使之由不合法到合法并规范管理。目前各地,尤其是大城市周围乡镇、旅游度假地的农村集体或个人利用集体土地和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形成了数量不少的所谓“小产权“商品房,再进行出租或出售,其价格低于用国有土地的房地产商开发的商品房(即“大产权“商品房)。“小产权”商品房虽然不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规要求,但又是客观上普遍发生的事物,实质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非农用土地的资本化运作,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所有者与国有土地产权所有者(政府)对土地收益的博弈结果。事实上,我国城市中广泛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己占用的国有土地修建廉价的“集资房”及“经济适用房”等情况,其价格也是低于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房的价格,可见政府在国有土地利用的管理上也并不规范。目前有关部门对于农村“小产权”商品房在管理上是禁而不止,各级地方政府也无从入手加以妥善处理。其解决办法可考虑为承认其合法性,但严格限定只能在现有的农村非农用地(如农民宅基地、废弃的乡镇企业用地、交通用地等)上开发:也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使乡村居民点集中的方式,在节约出来的集体产权的宅基地上进行集中开发。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政府可明确规定对过去和今后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补收、征收土地占用税和高额的房产交易税,专项用于土地开发资金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从而为国家开辟一大税源以充实城乡养老基金。

(四)对广大留地农民家庭,要通过建立土地租赁合作社等方式,结合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公司+合作社“方式将耕地等作为股份投资,获取土地股金收益:也可由农户与产业化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土地租金。出租土地的农民既可在当地农业公司中作农业工人获取工资收入,也可外出务工,获取务工收入。在一部分农户彻底离土放弃承包地的基础上,扩大部分种植专业户的土地经营规模,使之家庭收入显著增加。只有在广大农户财产性收入大幅度增加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

(五)大力发展“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业,发挥农业土地等资源的生态、保健和文化功能,创造社会财富。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留土农村家庭利用庭院、自留地及周围的林盘、果园等农用地发展家庭第三产业,使农村土地获取资本化的收益,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不能按照过去用集体土地办乡镇企业的方式在农村发展工业,为农民争取土地收益。工业布局有其客观规律,如区位条件等对生产成本制约很大,农村或农民自己办工业,其土地利用必然是低效率的;乡村发展工业还有“三废”排放、处理不力的环境污染等更严重的问题难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