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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1
那末症结在哪里?我以为,虽然中国的经济改革已过26年,宏观调控的概念自1985年的“巴山轮”会议上提出至今也近20年,但是我们还未完全认清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分别,进而还未有效地区分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这两种非常不同的职能。
去年5月,当代最重要的宏观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来访中国,正值政府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出台。他在北京的一个学术会议上对此作了一句话的评论: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全部都是微观政策。此言一针见血。
在现代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指的是总量,如政府的总支出和总收入、货币的总供给、GDP的增长率、劳动就业率和失业率,以及影响整体市场的价格参数如利率、汇率等等。不仅仅企业属于微观范畴,而且某一行业(比如汽车、房地产)、单个市场(比如钢材、电)都属于微观范畴。这一概念上的区分直接引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职能的分野:宏观调控指的是政府有关财政、货币、汇率等调整总量的政策;而市场监管指的是政府对企业、行业或单个市场的规制。当卢卡斯听到政府旨在对原材料、房地产、银行贷款方向等的限制措施后,由此评论自然不足为奇。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手段是不同的。市场监管,比如对银行的监管、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对电信业的监管、对土地的监管等等,涉及某个企业,某个行业,某个市场这样的微观层面,因此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这三种手段都是适用的。而宏观调控则不同。
不少人认为改善宏观调控就是少用行政手段,多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我觉得这种提法不妥。首先,宏观调控是不能用法律手段的。虽然我一直主张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但那是在微观层面。事实上,我不知道有哪个市场经济中的政府是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其次,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之分并未触及问题的本质。宏观调控政策当然是由政府的行政部门制定和执行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行政手段。但是政府应该是对宏观经济总量做调节(价格的或是数量的),而不是对微观经济活动做干预。
目前,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在市场经济中,单个项目投资是微观问题,是企业、银行的事。投资项目审批既不属于宏观调控,也不属于市场监管,它不是政府的事。政府的宏观调控应该管的是投资总量,手段是财政、货币政策。在计划体制中,政府直接管投资项目的审批。既然管了上项目,就也要管下项目;既然让地方政府管了上项目,就也要迫使它下项目。通过控制投资项目来实现宏观调控,造成“自我辩解”的恶性循环。如果宏观调控不再通过对投资项目审批的控制来实现,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就走向成熟了。
宏观调控中常听到的一句话是不能“一刀切”。这话似是而非。首先,宏观调控是政府对经济总量的调节,对总量当然是“一刀切”的,无论是在数量上(财政收支、货币供给),还是在价格上(利率、汇率),都是如此。其次,市场经济的精髓就是同一商品(比如同等风险的贷款)的价格(比如利率)要一律,因为它反映的是同一稀缺资源在全社会内的机会成本。根据这一“一刀切”的价格,企业和银行自己作出不是“一刀切”的数量决定――上不上项目,贷不贷款。这是使资源达到有效配置的机制。如果由政府去决定不“一刀切”的数量,虽然立即见效,但是不可能有效率。
宏观与微观不分、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不分来源于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下,政府对经济无所不管。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政府职能必须做相应转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与市场监管职能通常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实施,前者通常是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后者则是其他部门。政府职能转变归根到底是政府治理结构改革的问题。政府治理不仅仅涉及到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涉及到政府内部的组织结构。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2
一、我国经济法与宏观调控
中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其自产生确立以来,概念的界定与理论的构建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那么,在当前中国的总体进程中,经济法被赋予当代的与时俱进性,是指国家为了预防或克服市场自身调节缺陷造成的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国家干预的相关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调整需要宏观调节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宏观调控最早由经济学家凯恩斯所提出,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宏观调控是以国家为行为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宏观经济或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以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宏观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失序状况,并促使经济宏观平衡、协调、有序发展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动,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经济过度扩张或衰退,增强经济稳定性,即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利益取向基础上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具体目标又体现为: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都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以达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宏观调控更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并以尊重市场规律作为宏观调控的原则,让市场配置资源起到决定性作用。宏观调控涉及经济的众多领域,其是个全方位的调控系统,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均衡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不能毫无节制、毫无根据,经济法就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使其合法化的规范,可以说,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体系进行的宏观调控行为要符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经济法同样要契合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
首先,经济法是对宏观调控适时性的精神贯彻。现代的市场经济除了传统市场经济的特点外,还具有更现代化的特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并存;国际与国内市场的关联;经济运行与活动的法制化(即“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以萨缪尔森为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传统的自由放任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是同一理论体系的相辅相成的两种手段。不断建立完善的法制经济体系,经济法律规范的一个鲜明特点即贯彻国家干预的精神,突破了传统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使调整经济关系的私法开始公法化。当今的经济法正是在市场经济对宏观调控的需求下应运而生,是宏观调控、国家干预的精神贯彻。
其次,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重要准则和重要内容。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内容上可以分为调控手段和调控方式两个方面。在调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属于一种调控,经济法律在宏观调控中,同计划、经济政策的作用性质一样,应归于宏观调控方式的一种,法律调控方式中的目标和任务是国家通过制定经济运行的行为规范,制约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各种行为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使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活动行为以及相互关系都纳入与法律意志相统一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调控的原则可以高度概括为强制性原则,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无论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还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范,在经济发展需求的条件下按照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国家干预行为。在调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形式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直接调控、间接调控等外,其还要通过经济法的规制来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来进行适度干预。宏观调控体系中是相互联系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如计划法、产业法、投资法、中央银行法、预算法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中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种类的部门经济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不仅使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以及具体措施更具权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时又通过法律具体条文规范的形式保障了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依据。
再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是宏观调控体系的灵魂。经济法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基本立场,坚持“社会中心”的利益价值取向,注重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对经济的调控程度要符合整体发展。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国家干预的范围、方法、手段、程度适度,要求国家宏观调控的均衡,决定了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适度性。经济法坚持的经济民主原则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归宿,经济民主原则体现了社会、国家、个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能够提供国家干预的效率,确保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是宏观调控体系实体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经济法坚持经济公平原则,是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的价值体现和原则确认,注重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代际公平,这也是国家宏观调控时对社会资源的处理的具体要求和准则。
三、结语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至今随时代需求产生的经济规范,是伴随国家干预,宏观调控需求产生的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无论是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还是纠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其运用的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离不开经济法的宗旨和要求,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价值不单体现为是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部分,更体现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3
笔者认为,要避免宏观调控政策之间的矛盾对经济目标的实现造成反作用的冲击,使宏观调控达到综合协调,除了应以遵守宏观调控法原则为基础,具体来说应该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制,这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尤为重要,上面已经述及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相应的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主要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规划、实施、协调等工作,也是由这几个经济职能机构共同来完成的,因而有必要在组织机构上建立起综合协调的机制,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以控制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其一,在制定决策时,各个部门之间应该进行沟通,向其他部门论证自己部门实施此项决策的可行性、目的及具体的实施步骤,并且说明这项政策对其他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及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如产业政策的制定部门必须与财政、货币的宏观调控部门进行协商,以取得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支持。对于将要确定的政策,由相关专家及部门进行评估,明确利弊,在国务院批准此项政策后,针对此项决策将要产生的消极影响,建立一套预警方案,由此确立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及颁布流程,确保此项措施不对其他部门的决策造成破坏性作用,以致影响宏观调控整体目标的实现;其二,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拥有巨大的宏观调控权,其使用的经济变量如利率、税率非常敏感,这些变量对价格、成本及利润的变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对经济、市场主体和普通的民众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以国家立法机关及审判机关为核心,针对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权力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并且各部门之间达到相互监督与制约。
二、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国家需要衡量各方面的利益与关系,制定经济发展的决策。在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中,我们知道其具体目标是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在经济运行中,这四个目标是相互关联并且存在着矛盾。宏观调控各项目标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关系,与这些目标相对应的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由于是不同的部门制定与实施,也常常会出现作用方向不匹配,作用力度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出现“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如何发挥宏观调控各手段的组合效应,需要政府把握好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形势,确定一个主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在这个目标指引下,各项政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各项政策之间需要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需要配合。这两项政策是宏观调控中的两大工具,二者之间的配合基于这两项政策调节的不同点:就作用时效来说,财政政策起效的时间相对较短,对经济存在着直接的拉动效应,而货币政策的作用较为缓慢;就作用杠杆来说,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增减,国债的发行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总需求,而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影响流通中的货币量来影响社会总需求;就调节侧重点来说,财政政策对资源配置与结构优化能起到更为明显的效果,货币政策更侧重调节社会需求总量。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摆脱经济危机所带来的阴影,刺激经济的繁荣与复苏。面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日前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一系列的税收调整,如2008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通过这项举措应对我国贸易出口下滑的境况。这些政策分别在经济总量与结构调整方面起着相互配合的作用。
(2)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需要为产业政策的实现提供支持。产业政策一词,源于日本。在下河边淳、菅家茂编纂的《现代日本经济事典》认为,“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与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调整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与完善,积极或消极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的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国家财政的投资规模和和投资结构、财政补贴与中央银行所制定的信贷利率与规模及商业贷款的政策都会对产业政策产生影响。日前全国发展改革会议指出,“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改革战略性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保护和发展好支柱产业、骨干产业、重要产品和重要生产能力。”针对这一产业政策,财政部应加大对支柱产业的投资规模,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与这些产业优惠;中央银行应放宽对属于支柱产业中企业的信贷约束。
结语: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为了客服单一宏观调控手段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建立的,其职责是为不同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使之协调的程序和措施,避免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宏观调控总体目标的实现;通过对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防止出现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使其最大限度的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
参考书目:
【1】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丘本著:《宏观调控》,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3】邢会强著:《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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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綦赞超:《浅谈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清华学术期刊,2007年第二期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土地政策;宏观经济;指标体系Abstract: The concept of this paper is from the land policy to regulate and control the function of the land policy in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is defined, then discusses the four basic theories of the land policy in the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everal key in effective demand, China's current land policy to participate in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should be emphasized in the land to strengthen the basic role of the land reserve system in the regulation of government control and to correctly define the role.
Keywords: Land policy; macro economy; index system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国家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概念理解
土地政策作为调控的一种工具,构成了宏观经济调控系统的一个要素,所谓调控是指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土地政策具有的调节功能。这是因为单纯依靠市场配置,会导致市场失败,市场失败的原因包括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和信息不对称等[1]。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利用土地政策进行调节使之与市场配置相机协调,实现土地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总量平衡以及各类用地结构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土地政策具有的控制功能。土地资源是稀缺的,即土地供不应求,在此种情形下土地所有者就会形成垄断[2],因此,国家必须对土地进行调控管理,以便合理配置各个部门的土地资源。
目前,明确提出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一个工具是首次,首先,土地作为国家重要的、不可再生的资源,土地的供应与需求对经济的发展有显著影响,成为能够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基础,另外,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这在客观上使国家具备了调控的能力。
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理论分析
土地政策作为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是建立在一个理论框架或分析框架之内的:
生产要素理论
根据生产要素理论,对土地要素加以调节与控制,不仅会调节土地资源在各部门的分配与利用,并且会对生产或扩大再生产以及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作用[3],而通过土地政策就可以实现对土地市场这一基本生产要素的供给与需求的调控,进而影响经济发展中的各个方面,从而实现对宏观经济调控的参与。
地租理论
土地政策是土地收益分配的调节器,实质上通过地租理论来实现的,因为地租理论的核心是对土地与其他要素的收益分配及土地收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重新配置[3],可以说,地租的作用,就在于保证平均利润率规律对经济的调节[4],地租的合理分配也是有效调节资本在不同级差土地以及部门和产业之间的合理流动。但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常常会出现土地所有者拿的多了,用地者得不到平均利润,影响土地使用者的竞争力和积极性;或者是土地所有者拿少了,用地者有超额利润,就可能盲目投资、盲目扩张,这两种情况都是市场机制没有完全按照平均利润率规律调节的。所以,必须通过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来协调土地收益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合理分配。
3.公共利益理论
在一定意义上说,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是国家政府向社会提供的一种特殊公共产品,尽管市场竞争机制可使成本最小化与效益最大化,但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1],土地市场的失灵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的稀缺性,土地产权拥有者很容易垄断;二是土地利用造成的外部性;三是土地关系到粮食安全以及住房保障等公共产品。为了克服和纠正市场失败,需要政府进行调控,而土地政策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社会福利。
丁伯根法则与蒙代尔法则
根据丁伯根法则,在政策手段选择时,应做到政策工具变量数必须不少于政策目标的变量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那么土地政策就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的组成部分,要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目标,就需要有相应的土地政策工具。同时蒙代尔也指出,在政策工具对政策目标的影响实现中,只要了解政策工具对政策目标的相对效应就可以[3],这样把每一种政策工具都用于其影响力最大的政策目标,同样可以用N个政策工具实现N个政策目标。这就是所谓的蒙代尔法则。所以,不论是丁伯根法则还是蒙代尔法则,都说明要实现相应数量的政策目标都需要有足够的政策工具。
三、做好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几个重点
1.改变以需求为导向的供地方式为供给引导需求,同时要重视土地的有效需求。
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快增长已经成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重点。我国土地资源配置一直以被动式供地,虽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管理中也造成了土地利用的粗放,土地市场秩序紊乱、土地利用效益的低下等等,政府应该更加注重从市场供应方式和市场结构调整入手,加强对土地供应的宏观管理,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调节土地供应总量、安排不同的土地用途来抑制或鼓励市场需求[5],有效地引导投资、消费的方向和强度,实现经济运行调控的目标。另一方面,通过适当地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盘活闲置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等手段调控市场经济的发展,调节房地产开发的结构和房价。
2.加强土地储备制度在调控中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通过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实物土地,可以及时对市场做出反应,这样土地储备制度在调控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目前,由于国有土地缺乏明确的产权代表,造成增量土地出让主体的混乱。同时,存量划拨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进入市场流转以及土地隐形交易市场的存在,使得众多划拨土地使用者或其主管部门,也成为土地的供应者,等等这些造成了土地供给总量失控。所以,以储备的手段,实现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是土地储备的出发点和归宿。但是,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①缺乏法律支撑。虽然我国各地已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但全国尚未制定和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和颁布全国性的土地收购储备专门法律,明确城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功能定位问题,将土地收购储备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保证政府依法行政。
②融资问题。土地收购储备过程实质是资金循环的过程,如果没有巨额资金的支持,土地收购储备就难以有效运作。目前,我国解决资金制约的办法主要是通过土地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这不仅不能满足需要,还有可能带来银行贷款的风险,所以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是必然选择。
③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应尽快明确。性质不同,决策方式肯定不同。如果属于盈利性质,就必然追求利益最大化,收储哪些土地、储备多长时间、开发成何种用途以及开发程度、上市方式(是招标还是拍卖)等就全由预期带来的利益决定;如果属于非盈利性质、注重社会性,就要视政府的目标而行。
④土地收储的费用支付问题。现在都将其称为收购价格,事实上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有用地行为都属于租赁,用地者使用土地即使有所付出也属于租金性质,因此收回用地者使用的土地肯定就不属于购买,自然不存在购买价格;收购价格在农地征用环节倒是存在的,但也存在农地农用价格和农地非农用价格的问题。同时,价格与权属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用地者拥有的权力大小决定着收储土地所付出的资金的多少。
⑤各级政府的收益分享及其实现形式。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已无争议,而且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谁能代表国家拥有是存在争议的,相应地,土地收益归谁享有也不明确,但像目前各地操作的那样完全归城市享有肯定不行。到底如何分享,采取何种形式,是税、是费还是租,应尽快明确并加以统一。3.正确界定政府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中的角色。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一般来说是政府,但是政府究竟担当什么样的角色,就要看政府采取什么样的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目前,参与宏观调控的政策主要有土地供应政策、地价政策和土地税收政策。在土地供应政策中,政府是一级土地市场的供应者,政府要做好的是,以中央政府为主的国家各级政府通过对全国或本辖区内的土地资源的供应总量和结构的干预,对一定范围内宏观经济的总体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在这里政府代表的是国家来供应土地,是作为管理者的身份对经济的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
其次是地价政策,政府通过对土地市场的价格水平进行管制和引导,影响土地的需求,达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在该政策中政府依然充当是管理者的身份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政府根据土地市场中的价格信号适时地做出调控判断,或者对土地政策的执行与落实进行监督。当前的低地价政策不但表现在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就是市场配置较为充分的经营性用地价格也由于政府的干预而大多偏低。
另一个就是土地税收政策。这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效果,而在土地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的措施之一。在土地税收政策中,政府是政策制定者,也是政策执行的监督者。在以上调控经济的土地政策中,政府担当的角色不一样,对经济的影响作用将是不一样的,所以要正确界定政府角色,遏制地方上随意的管理,增强政府的服务和监督功能,同时政府的角色应弥补市场的缺陷,达到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4.对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效果究竟如何,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使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效果实现从定性到定量的评价。选取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包括国民经济的总量、结构比例、增长速度等大的指标。微观层面包括如土地年度供应总量、结构比例,主要是建设用地和耕地的比例。在选取以上两个层面的指标后,针对不同的经济区域,分别进行分析研究,建立数学模型定量化分析不同条件下,经济增长速度与土地供应及投资强度之间的关系曲线,在此基础上,结合不同区域的特点,运用数学方法计算出未来时间段内科学的土地投放指标,另外必须强调的一点是,运用数学方法进行分析时,不能完全建立在土地供应的绝对平衡的条件之下,这里必须考虑我国不同地区的特点、土地的基本国情、土地自然供给的刚性、土地用途管制以及土地利用由粗放到集约的转变趋势等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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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4月20日
我国政府和理论界在通过宏观调控来协调区域间发展不平衡方面,已经达成共识。从国民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实质就是在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机制的作用下,实现国民收入在区域间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促进社会资源在区域间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空间配置效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直接调控为主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间接调控为主的转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当前的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机制与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宏观调控效果并不明显。如何完善已有的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机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弥补市场机制在调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中的缺陷,是国家和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宏观调控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般来说,市场机制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调节是初次调节,它着重解决的是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效率问题,而宏观调控则是在市场对区域经济初次调节的基础上进行的再次调节,这种调节侧重于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公平问题。在正常情况下,空间资源的配置可由市场自动调节,生产机制在区域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是,仅仅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完成国家集中资源重点开发某个区域的任务是难以达到的,容易造成区域资源配置的失衡和区域发展差距的拉大,自然也就不能有效地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如果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去考虑各区域之间客观存在的发展差距,片面地追求稀缺资源在空间上的平衡配置,则会降低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经济的总体发展速度;相反,如果片面追求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效率,而不考虑稀缺资源在空间上的平衡配置,则必进一步拉大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导致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不利于宏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政府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市场和政府的双重调节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从而达到平衡区域经济发展和追求社会公平的目标,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总之,我国政府通过实施宏观调控来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之间的互补关系,共同构筑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系,既要确保市场对区域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要积极发挥政府对区域经济的调控作用,加强对欠发达区域的援助和扶持,纠正区域资源的失衡性配置,扭转区域发展差距的扩大,从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区域经济宏观调控基本范式
(一)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对象。区域经济宏观调控对象是全国之内的经济区域。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区域已经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但区域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在我国现阶段的区域经济宏观调控中,调控对象就是以行政管理为基础的计划区,最常见的层次就是省级经济区域。这是因为:首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多年来形成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集中控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改革演变而来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民营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政府在经济决策中起决定性作用。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与实际的经济区域有较高程度的吻合;其次,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财政体制改革,使省级政府有了很大的宏观调控能力,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能起到较大的作用;再次,省级经济区域都有一定数量的中心城市、一定的经济腹地和较完善的经济网络,如交通、通讯、资金、信息等,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经济区域。
(二)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主体。与西方宏观调控“一级主体、一级调控”不同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级主体,二级调控”的调控方式,即中央政府作为一级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在统一的利益下分别制定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主体,除中央政府外,还包括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在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两大主体间的关系上,中央政府应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中央政府在区域宏观调控中的这种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中央的财政资金是落后地区的重要资金来源;二是中央政府在区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仍居主导;三是在制定协调区域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面,中央政府具有其他调控主体所不可比拟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当然,地方各级政府虽不占主导,但仍然是区域宏观调控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不违背和损害中央政府的区域宏观调控权威前提下,合理分配和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权责,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区域调控权力,对增强区域宏观调控的效果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现行的财税体制和政绩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利益目标不尽一致,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地方曲阻现象时有发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利益目标的不一致性,使得必须重新考虑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定位,即地方政府有两重身份:地方政府既是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主体,同时在现有的体制下,地方政府作为区域利益的代表,实际上地方政府应成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首要主体对象。
(三)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目标。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最终目标就是国民经济的最终目标: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但就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来说,它的直接目标是实现区域分工与协作以及区际经济协调发展。一是实现区域分工与协作。建立合理的新型区域分工与协作体系是区域经济、也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区域比较优势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和产业结构选择的主要依据。我国改革以来出现的产业结构趋同、区际分工淡化、区域封锁等问题,都影响了各区域经济的长远发展,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只有各个区域立足其比较优势,明确在全国地域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步伐,提高资源的宏观配置效益,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才能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是实现区际经济协调发展。区际经济协调发展是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目标选择问题。很多经济学家提出了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模式,认为区域经济差距拉大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威廉姆森认为:在国家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差距会拉大,之后随着经济成长,区域间不平衡程度将稳定;当达到发展成熟阶段,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将趋于缩小,这就是区域经济中的“倒U型”理论。就目前的经济现实来看,我国应该选择旨在缩小区域经济差距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
(四)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手段。区域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即间接的宏观调节和直接的宏观控制。所谓宏观调节,是指宏观调控主体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影响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并进一步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宏观控制是指宏观调控主体直接作用于宏观调控的对象,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通过实施间接的区域财政政策、区域金融政策、区域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发展规划等工具,已逐渐成为我国区域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区域发展规划是区域政策的基础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各地区按照其当前社会经济状况和未来可能趋势进行分类,分别制定不同的政策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手段加以实现,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和地域性特点。我国区域发展中所存在的市场分割、各自为政、盲目开发等一系列问题,给统筹区域发展带来诸多障碍。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地域空间规划的成功经验,根据区域发展战略要求,系统、全面地分析研究区域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通过制定和完善区域发展规划,科学地确立经济发展的各阶段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界定经济区域的功能与定位,统筹考虑生产力布局,使目前按行政区划各自为政的无序发展转变为按经济区划开展良性互动的有序推进。
三、构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
(一)完善区域调控手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必须构建国家区域规划、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调控手段体系。各级政府应积极发挥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在区域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区域宏观调控水平。宏观调控要充分考虑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性质,掌握好其在不同经济区域应用的时机与力度。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区域着重使用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在这些经济区域的传导会更加迅速,实施效果也不会产生很大的折扣。对市场化程度较低的中西部地区可以主要采用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相配合。产业政策对行业、企业的影响更为直接,需要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政手段相配合。还要以因地制宜的区域发展规划为实施宏观调控打好基础。针对聚集核心生产力的经济区域制定国民经济社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不仅为宏观调控提供便利,更是为发挥主体功能区的集聚、带动和辐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二)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是统筹区域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区域宏观调控职能的体制基础。通过建立和完善包括市场机制、合作机制、互助机制和扶持机制在内的区域协调互动机制,打破地区间的行政分割体制及行政区经济的壁垒,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使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从而实现区域发展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新型协调互动机制,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有效地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调控作用。应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导向,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推动跨区域的协调互动,逐步确立东中西部地区互动、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区域新格局。
(三)建立区域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在区域合作中总有相对的优势和劣势,必然伴随着区域利益从劣势的一方转移向优势的一方问题。这就需要合作中优势的一方给予劣势的一方必要的利益补偿,使合作的各方利益共享,否则,区域合作将难以持续。可见,从调整和协调区域利益关系着手,结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总体布局要求,通过建立区域利益共享与补偿机制,有效地引导和安排重点产业向重点区域集中,限制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部分产业扩张,并确保有关各方能在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区域合作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分享与补偿,有助于打破传统的区域分工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区域产业分工格局。
(四)设立全国性的区域管理机构。尽管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已设立了“扶贫办公室”、“西部开发办公室”、“东北振兴办公室”以及“中部崛起办公室”等协调区域发展的管理机构,但各自的职能也仅限于特定范围,相关机构的区域管理和协调作用则难以得到体现。有鉴于我国区域管理与调控职能主要还分散在不同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现状,根据统筹区域发展的宏观调控需要,设立全国性的区域管理机构已有必要。该机构应承担起制定和实施国家相关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监控区域差距变化的态势,以及协调区域发展中诸如地区、部门及上下级之间的各种关系等职能。
(五)制定和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和完善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是我国区域发展实践的大势所趋。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曾出现过一次较大规模的区域合作互动的热潮,但九十年代许多区域合作组织却名存实亡或解散了。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在区域合作活动和区域协调发展中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依据、保障和规范。就目前我国统筹区域发展和区域协调互动的要求而言,其所需要的法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国家层面上的法律规范;二是地方性的法律支持。因此,为了保障落后地区发展的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保持区域政策措施的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还须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区域协调的相关法律。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泽强.统筹区域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研究.宏观经济研究,2008.5.
[2]陈林生.浅析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机制.经济问题,2000.7.
宏观调控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新课改 高考政治 一轮复习 有的放矢
【中图分类号】G63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1270(2014)02-0086-01
高三是高中阶段最为特殊、最为重要的一年。进入高三,学生和教师面临的现实问题就是时间紧张,但复习内容却非常庞杂。因为备考,学生的学习任务和教师的教学任务也更加繁重。为了成功备考,无论是教师的教还是学生的学都应以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为依据。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引领者和组织者,更要合理的安排复习,给学生有效的方法指导,才能使使学生的知识储备和能力素养有大的提高,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近几年新课标全国卷更加重视“新材料、新情境”的创设与运用,注重考查考生所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考生多角度、创造性地思考和解决问题,试题形式更加灵活多样,命题思路更加多元开放。这些信息既反映了新课改的基本理念,也为我们的备考工作指明了方向。
高考政治的复习备考,一般有两个必须的环节:一轮基础知识复习和二轮热点专题演练。这两个环节的递进是学生由课堂走向生活,把理论运用于实践,将知识内化为能力的过程。一轮复习是整个备考过程的基础环节,作用也最为重要。那么,一轮复习应如何有效的实施呢?
一、立足教材基础,整合主干知识
一轮复习的进行以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为内容,以章节为单位,以模块为整体,逐步推进。只有对基础知识做到准确全面的把握,才能谈到能力的提升。在复习《经济生活》的过程中,首先要让学生明确价值与价格,价值量与价值总量、社会劳动生产率与个别劳动生产率、互补品与替代品、外汇与汇率、效率与公平、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等这些基本的概念,还要进一步让学生学会分析辨别,理解运用,进而把握知识点间的内在联系。比如在掌握宏观调控这一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要帮助学生进一步建立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宏观调控与财政的作用;宏观调控与价格等的关系。最后还要进一步探究知识的生长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宏观调控措施。我国现阶段为什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与我国的经济形势有何关系;为什么要保持适当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为什么要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三农”、欠发达地区、民生、社会事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等重点支出;为什么要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这些问题都要通过教师引领学生走向生活、关注生活,并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分析说明,才能将知识真正内化为学生的能力。
在复习的过程中,教师还要处理好主干知识与非主干知识的关系,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既要全面,又要抓住重点。复习过程中不要想当然删减知识点,更不要平均用力。《经济生活》是整个备考复习中内容最多,难度最大的部分,所以在时间的分配上应有所倾斜。教师在复习中要紧紧围绕一个核心线索展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将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有机结合,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管是复习生产消费,还是经济制度、财政、税收、银行;不管是对内的制度完善、体制改革,还是探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都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明确主干知识,就能对学习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更好的发现知识点间的联系,构建知识体系。这样做,对于学生理解具体的概念、原理大有帮助,既减轻了学生的记忆负担,又提高了复习效率。
二、进行规范训练,提升解题能力
对于在复习过程中学生出现的一些理解上的错误,易混淆的知识点,教师要通过练习和讲解及时纠错和澄清,尽量避免学习过程中知识点的遗漏和错误的积累。在复习课本知识的同时,必须配合进行强化训练,这样才能进一步提升学生的理解能力和解题能力。比如每节课针对已复习的内容,教师都应筛选和设计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例题,进行及时的巩固练习。这样可以帮助学生自查自改,自我提高、自我进步。在复习《经济生活》第二课《价格的变动与影响》这一框题时,针对价格对需求量的影响的知识点内容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我挑选了一些典型的、难度适中的高考题和模拟题进行当堂训练和讲解。通过知道怎么考来指导我们怎么教,怎么学,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做到心中有数,教师也能实现较好的教学效果。
在练习的过程中,教师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教师在试题的选择上要做到精选,要注意选易错点和易混点;要选凸显重点、核心考点的试题;要选能教给学生答题思路的典型试题;要选有时政和时代特色的新颖试题。其次,教师要研究试题,研究试题的命题思路和方向,研究试题的典型性和适用性,考虑学生的负担和承受能力。再次,在试题的讲解过程中,要讲疑点、讲结构、讲思路。在课堂上讲到关键处,易混处,不在于教师讲多少,而在于学生掌握落实了多少。最后,在讲评中注意知识的迁移、拓展,同类考题的转换。不要就题论题,要适当发散,启发学生多角度的思考,注重知识的跨度和整合,培养学生的开放式思维。练习的过程中要让学生多动笔,勤总结,乐反思,训练答题的规范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