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安全定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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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安全定义

网络空间安全定义范文1

关键词:互联网;国际政治;制网权;美国互联网外交

中图分类号:D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4-0005-10

论制网权:互联网作用于国际政治的新型国家权力 余丽

互联网开拓了国际政治行为体互动的新空间、新方式、新手段,对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虚拟世界对现实世界的影响日益增大,对互联网的控制与主导日益引起各国际行为体的关注。“互联网展示出来的力量史无前例”(P186),制网权已成为世界主要大国争夺的焦点。制网权是继制陆权、制海权、制空权之后的一种新型国家权力形态,是基于虚拟的网络空间的存在而存在,是国家权力的新型构成要素。

一、制网权是网络时代的一种新型国家权力

制网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广义上的计算机互联网世界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主要包括国家对国际互联网根域名的控制权、IP地址的分配权、互联网标准的制定权、网上舆论的话语权等。这些权力伴随着互联网空间虚拟世界的出现而出现,是网络空间内的权力,是一个国家在网络空间生存的根本保障。

网络空间怎么会产生权力呢?从本质上讲,网络空间的权力来源于现实世界。在网络世界中,我们可以找到各国政府和政党,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世界500强大企业集团。这些都是现实世界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力在网络世界的落点,同时也是网络权力得以生成的基础。随着互联网对现实世界的影响越来越大,它不断地从现实世界中获得越来越多的权力投射,最终演变为一种新的、对我们的现代生活影响巨大的权力形态,即网络权力。

早在1999年,英国政治学家蒂姆·乔丹首次从政治学和社会学角度系统阐述了网络权力的概念,认为网络权力是组织网络空间与因特网上的文化与政治的权力形式。约瑟夫·奈指出,“网络权力取决于一系列与创造、控制和沟通以信息为基础的电子和计算机有关的资源,包括硬件基础设施、网络、软件及人类技能”。“从行为来定义,网络权力就是指通过使用网络空间中相互联系的信息资源获得期望的结果的能力”。“网络权力可以在网络空间中被用来产生期望的结果或者它利用网络工具在网络空间之外的空间中用来产生期望的结果”。这一关于网络权力的定义道出了当今世界各国在网络空间中争夺日益激烈的实质,在此确立主导地位的国家获得了在网络空间中甚至在互联网所及的现实生活各个领域中的超拔地位。

当前互联网就像人的神经系统,已经深深地渗透到各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各个领域,与其融为一体并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一个国家的军用和民用设施对互联网的依存度越来越深,互联网的双向作用使得它既可以成为一国发展的助推器,也可能导致国家的核心网络,如军事、金融、通讯系统遭到严重攻击而停止运转。因此,互联网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如果爆发一场大国之间的网络战争,其影响不亚于一场核战争。

在当前和今后的国际体系中,一个国家网络权力的大小决定其国际地位的高低。在未来可能爆发的互联网战争中,拥有较大网络权力的一方将获得战争的主动权。例如,在2008年8月的格俄冲突中,俄罗斯首先向格鲁吉亚发动了强大的互联网攻击,导致格鲁吉亚的政府、金融、通讯、新闻媒体网站全面瘫痪,格鲁吉亚无法利用网络有关战争的准确信息,在舆论战和心理战中处于全面的劣势。

二、技术、标准、网络空间存在是制网权构成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

(一)技术。互联网是IT技术发展的产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中,美国是名副其实的领导者。美国发明了计算机,创造了互联网。随后,互联网逐渐从美国走向了世界。至今美国掌控互联网的核心技术并引领其发展潮流。美国利用自身在互联网技术上的绝对优势,掌控着网络权力。IP地址分配、域名解析、通讯干线、硬件制造和软件制造、理念等五个领域是网络权力的具体体现。

IP地址是互联网终端在网络上的唯一标识号,它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在网络上的生存空间。美国把绝大多数的IP地址留给了自己和盟国,世界其他国家都不得不在剩下的为数不多的互联网空间中生存,网络生存的物理空间被严重挤压。

网络空间安全定义范文2

关键词:数据权 数据 网络空间 大数据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3)01-0053-58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的信息化进程开始从“信息时代”步入“大数据时代”。信息化产物——数据——成为了一种新的资源。各国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经济贸易增长、产业创新升级等各方面对数据资源的依赖越来越大,对数据资源的占有和利用已经成为决定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各国的数据资源竞争引发了对国家数据的保护,而以美英为首的西方政府积极推动“数据民主”运动,不仅唤醒了公民的数据权意识,也将西方民主模式植入到了网络空间。

本文将以大数据现象为时代背景,来研究数据权的起源和发展,辨析数据权的概念,探讨数据权对网络空间治理的影响。

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

1 大数据现象引起全球关注

大数据(big data)一词来源于国外,2001年就出现在《电脑人工智能》期刊的文章标题中。从字面上看,大数据即为很大的数据之意,即该词揭示了数据具有海量的特征。在2011年上半年,以国际数据公司(IDC)和麦肯锡全球研究院(MGI)为主导的多个美国咨询公司了两个关于大数据的前瞻性研究报告。其中,由美国易安信公司(EMC)赞助的题为《从混乱中挖掘价值》的IDC“数字宇宙”研究结果表明,2011年的信息创造和复制总量超过了1.8ZB,在短短5年内增长了9倍,并且预测到2020年全球将达到令人恐怖的35ZB的数据量。而MGI的报告《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新领域》认为,如今的数据时时刻刻都在源源不断地渗入全球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数据正日益成为与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源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

随后,IBM、微软、甲骨文等全球知名IT企业纷纷跟进,扩展了大数据一词的内涵,使之不仅包括了海量(Volume)的特征,还赋予了快速(Velocity)、多样(Variety)和价值(Value)等特点。美国企业的这一系列行动,使得大数据逐渐从传统的海量数据中脱颖而出,成为了信息产业新的关注热点。在产业界以外,还有如《纽约时报》、《科学》、《经济学人》和《哈佛商业评论》等世界顶级报刊也了多篇关于大数据的评论。在国内,有关大数据的媒体报道出现于2011年,各大门户网站接连探讨了大数据的概念和技术方案,并且相关大数据著作也陆续出版。总之,这些企业和媒体已显示出了对大数据的密切关注。

2 数据的价值正日益显现

数据中存在的价值早已被人们发现。在1958年,IBM公司就提出了基于数据分析挖掘的商业智能概念,将企业中的数据转化为知识,帮助企业做出有效的决策。但这种企业级、小规模数据挖掘产生的效益并不足以让人们认识到数据的巨大潜能。而如今,各类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以及由键盘、传感器、摄像头等采集的数据呈现出指数式增长态势,不仅导致了对大数据存储和分析的巨大市场需求,也带动了数据密集产业的发展。据MGI测算,美国医疗行业的大数据每年可以创造3000亿美元的价值——比西班牙每年医疗投入的两倍还多;欧洲公共管理部门的大数据每年则有相当于2500亿欧元的价值——比希腊的GDP还高……。另外,甲骨文公司更进一步明确了大数据的价值并非大数据本身所具有。恰恰相反,原始的大数据往往具有价值密度低的特点。大数据需要经过处理,将数据转换到可用的形式或派生出可用部分,再对其进行分析,才能创造出价值。

大数据创造的价值已渗透到各个领域。在商业界,谷歌、亚马逊等跨国企业掌握了大量的全球个人用户数据,以此推出多种服务,扩大收益。在科学界,微软的科学家们系统介绍了科学研究“第四范式”(paradigm,前三范式分别为理论、实验和计算)——利用大数据分析去发现未知规则,例如采用“机器学习”的方法对包括约30万名患者的数万个数据点进行分析挖掘研究,以准确预测一名充血性心力衰竭病人在出院后的30天内是否会再次入院。在公共管理方面,美国纽约市政府收集了市民求助热线311电话的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数据分析来发现问题,并据此采取措施管理城市。

3 美国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当大数据成为新兴热点之时,奥巴马政府于2012年3月29日正式宣布了“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该份文件提出政府将携手六个重要部门,承诺投入2亿美元资金,共同推进整个美国从大量的、复杂的数据集合中获取知识和洞见的能力,并借助这些能力,实现在科学发现、环境保护、生物医药研究、教育,以及国家安全等多个领域的突破。这是全球第一个与大数据相关的国家政策,标志着大数据战略已经从企业上升到了国家层面。

由此可见,大数据是支撑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谁能够占有大数据,谁就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大数据中的价值,牢牢掌握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主动权。我们国家有着十多亿的人口数量和应用市场,复杂性高、充满变化,如此庞大的用户群体使我国将成为世界上数据储量最丰富的国家。解决这种由大规模数据引起的问题,探索以大数据为基础的解决方案,是我国未来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和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大数据时代的形势,从而在竞争中争得话语权和主动权。

二、数据权的起源和发展

1 大数据的挑战

信息技术是管理和利用信息所采用的各种技术的总称。信息技术在经历了计算机时代和互联网时代之后,已逐步向大数据时代过渡。过去,信息技术的发展造成了信息鸿沟和信息过载。而现在,技术发展所形成的大数据在给人们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尤其是在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成熟的条件下,大数据可以随时随地采集,可以跨地区、跨国界存储,可以毫无阻碍地在网路空间中传播。而且,伴随各种类型数据的整合,各行业数据的融合,以及政府、企业、个人数据的共享,无处不在的数据使得数据管理异常艰难。再者,数据一旦被竞争对手掌握,很有可能使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因而,各种利益集团就产生了数据权纷争,将数据权问题推进到人们的视野。

2 数据资源国际竞争中的数据权

当前,数据权纷争的核心是对数据资源占有和利用权利的保护。在传统贸易领域,国际问实体货物的流动和资金的流动都要受到国家监管,由国际公约进行协调。而在网络空间中,国家边界依旧存在,对数据的保护和利用亦是涉及国家和利益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云计算产业的蓬勃发展,跨国数据中心纷纷建立,国家间的数据权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美国在“9·11”事件之后出台了《爱国者法案》,该法案扩张了美国执法机关的权限,使得其有权搜索电话、电子邮件、医疗、财务和其他各种记录。美国政府利用该法案先后要求微软和谷歌将欧洲数据中心的数据交给美国情报机构。欧洲议会对此提出了强烈的抗议,要求美国当局做出解释。此后,欧洲对微软、谷歌等美国公司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审查。另外,加拿大卫生部也出台了禁止本国电子病历数据在美国境内处理的法令,该法令就是针对数据资源国际竞争中的一项保护本国利益的措施。

国内有报道指出,美国政府今年3月公布的“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推动大数据高效开发利用展开相关研究和建设,增强其先期开发别国数据资源的能力,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国家在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挑战下,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对数据进行保护,这就要求国家积极为数据安全研究相应的对策。除了上述欧洲和加拿大的保护行动外,有的国家还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数据保护政策,例如法国就决定将相关云计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交给真正的法国企业去做。但在另一方面,数据需要在国家间自由流动,就像商品和劳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贸易一样,这样的自由流动能够使大数据所产生的效益最大化。因此,单纯的限制数据流动以保护数据权也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精神。

3 “数据民主”下的数据权

自2010年4月起,曾在广东省公共部门和信息领域工作、现居美国匹兹堡的学者涂子沛在《南方都市报》上刊发了多篇文章,介绍了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新动向。内容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多个国家陆续建立了政府数据门户网站,把从前政府专有的公共数据推上了互联网,掀起了“数据民主化”浪潮。随后,英国首相卡梅伦认可了这场“数据民主”运动,并正式提出“数据权”(Right to Data)的概念,指出这是信息社会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承诺要继续在全社会推向深入。更进一步,除了政府公开数据外,英国也鼓励商业数据的公开,提出了名为“我的数据”的计划。在英国商业部的主导下,巴克莱信用卡、汇丰银行、家悦采购零售公司、谷歌等十多家不同行业的巨头已经加入了“我的数据”行动,对客户开放与其相关的数据。第三方可以就这些数据设计出专业的算法,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数据民主”下的数据权是民主社会公民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大数据时代的公共数据采集自公民,而提倡“数据民主”则是将公民的义务与权利对等起来,把这些取之于民的数据重新用之于民。例如,最近有一则新闻报道了一位13岁以色列少年利用政府公开的导弹防御预警信息,开发了一款免费手机应用,当加沙地带向以色列南部发射导弹的时候将会给手机发送警报。由此可见,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对数据进行公开,就必然会有人会利用这些数据去创造价值,实现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效益背后我们也要认识到英美等国大力倡导的“数据民主”可能存在的两层含义:在第一层面,推进民众的数据权意识,是符合信息化特别是大数据本身发展规律要求的,有其合理性;而在第二层面,“数据民主”运动亦是西方发达国家将民主模式植入网络空间的行为,究其意图很有可能要在网络空间推广西方的价值观,达到其加强主导和控制网络空间的目的,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三、数据权概念的辨析

1 从网络到数据

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国家观念受到了新的冲击,国家的范围从领土、领海、领空、太空拓展到了人造的网络空间。这一由各种主机、路由器、网路线路、终端、软件系统所构成的“第五空间”,对一个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由此诞生的网络是在网络环境下的国家的自然延伸,其主要内容就是国家在网络空间行使管辖权。在2012年10月4日的网络问题布达佩斯国际会议上,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黄惠康提出了我国在网络空间中的“网络”原则,即要根据本国的网络发展水平、历史传统、文化语言和风俗习惯等,在充分考虑本国广大民众意愿和适当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国的网络公共政策和法律,并依法管理互联网。这一网络空间首要原则标志着我国网络意识的提升。现阶段,网络主要体现在国家对网络信息技术的监管上,包括网络物理设施运行安全的保障,以及采用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维护。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意识不仅是要保障对信息技术的掌控,还要对网络中的数据取得占有和管辖的权利。早在本世纪初,就有学者提出信息的概念,认为信息是国家在信息活动中的体现,国家对于政权管辖地域内任何信息的制造、传播和交易活动,以及相关的组织和制度拥有最高权力。该含义与数据大致相同。但是在大数据背景下,数据的概念已不同于信息,数据是信息的原生态,数据中数据所涵盖的范围要远远超出信息的范畴。因而,当下迫切需要将数据意识提高到与网络意识同等的高度,要重视在数据资源国际竞争中对数据的适当保护,同时也要重视“数据民主”的数据权问题。

2 数据与数据权之间的关系

从实施主体来看,数据权包括数据和数据权利两方面。数据的主体是国家,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对本国数据进行管理和利用的权力。数据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是相对应公民数据采集义务而形成的对数据利用的权力,这种对数据的利用又是建立在数据之下的。只有在数据法定框架下,公民才可自由行使数据权利。

从实施方式来看,数据权又包括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管辖权两方面。数据所有权是国家对于本国数据排他性占有的权利。数据管辖权是国家对其本国数据享有的管理和利用的权利。可见,数据权又与国家领土等有着诸多相似之处。

3 数据权的特征

虽然数据和数据权的提法已经多次出现在国内外报道中,但是却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而确切的定义。一般情况下,数据是指网络空间中的国家,此类说法已被部分欧美发达国家所认同。数据权则多指一项公民权利,这一概念出自英国首相卡梅伦。而在两者之间,数据权又具有包含数据和数据权利的关系。因此,从数据和数据权利的特点出发,可以总结出数据权的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数据权具有独立性,即一个独立国家可以完全自主地对本国数据行驶占有和管辖的权利,并且能够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特征也是国家的独立性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数据权的独立性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

二是数据权具有开放性,即公民可以在法律框架下要求涉及自身利益数据公开并能够被利用的权利。这也是公民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公民对公开数据的利用,不仅可以创造出大数据应用新的商业模式和就业机会,也能够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

四、数据权对网络空间治理的影响

1 新数据安全观

数据安全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首要问题。一方面,为了维护数据需要采取“严防死守”式的安全策略;另一方面又要应对大数据趋势下的数据公开,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与政府掌握的、企业运行中产生的、各种个人应用设备采集的数据结合起来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数据权就对传统信息安全保护的观点形成了挑战。因此,我们在网络空间治理中需要一种新的安全观,这种新安全观能够在对数据利用的同时找到保护和开放的平衡点,限制任何对数据过度的排他占有和无限制开放,以保护国家、个人的安全和利益。

新数据安全观的具体表现就是建立相应的数据权保护法律制度。在全球化网络空间中,数据的复制和传输变得十分方便。有时在不需要人工操作的情况下,系统自动就能将大量的数据从一个数据库迅速地移动到另一数据库中,甚至这种移动是跨地域、跨国界的。在数据的流动当中,便存在了这样一种情况:在A国采集的数据存储在B国的数据中心并被C国的用户使用。如果其中出现了纠纷,数据权该如何维护?该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呢?而事实是,国际上并没有对跨国数据流动规则制定相应的协定,而各国的数据权保护法律又不尽相同,这就导致类似的纠纷往往无从妥善解决。

要实现网络空间的数据权维护以及对大数据的有效利用,就必须调整和建立一些与数据存储、流动和利用相关的法律。同制定传统法律相比,这些法律需要与国际上进行统一协调。其核心是要用全球化的视野来对待网络空间中的数据权,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大数据给社会经济带来的价值。

2 数据隐私权和知情权

数据权意识的萌芽为网络空间的治理又提出一个新命题,就是对数据隐私权的保护。传统意义上的隐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物理隐私,指保护个人空间不受干扰,包括财产、身体和行为不被窥探和侵犯。许多国家都有隐私法防止对生活财产的非法搜查和充公。二是信息隐私,指个人信息以数字或其他形式被收集、存储和共享的合理使用。许多国家也有金融、医疗和网络信息隐私的相关法律。三是组织隐私,指政府机构、组织和企业希望能够使各项活动和秘密不被泄露。例如,企业可能需要保护商业秘密,政府可能选择不公开安全政策以防止恐怖袭击。然而,大数据使得这些隐私都有可能被暴露在网络空间中。例如,个人的行踪不仅可以被大街上的各种监控设备记录下来,也可能在使用手机时被定位系统收集起来。这些数据若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极有可能对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而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化也会使得部分敏感数据在网络空间中流动,使国家数据受到威胁,甚至给国家安全带来极高风险。

同样,数据权意识也催生了公民对政府数据知悉、获取和利用的强烈要求。这种权利亦被称作知情权。大数据推动了数据开放的进程,而国外的“数据民主”实践也证明了政府公开数据带来的好处。但是,数据的开放是公民的知情权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条件相博弈的过程。在我国,网络空间的治理往往会过多地强调保护与限制,忽视公民对数据知情权的要求,给有效治理带来了某种程度上的困难。

3 网络空间的全民治理

数据权的合理运用,也会改变网络空间治理的方式。过去的网络空间治理一般由政府主导,由政府制定政策进行自上而下的管理,企业和个人参与度较少。而在大数据时代,单纯依靠政府管理和保护数据的做法会使政府在面对大规模而复杂的数据时应接不暇、不堪重负。另外,数据权的提出也使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角色发生转变。政府的职能将逐渐收缩到维护国家数据的范围,而将数据知悉和利用的权利返还给企业和个人,让全民都来管理和利用这些数据,使普通民众也能站到网络空间治理的最前线。

网络空间安全定义范文3

一、网络诽谤犯罪法律概念的定义

(一)网络诽谤的概念

网络诽谤是指区别于传统诽谤,借助网络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捏造、散布谣言,损毁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的一种行为。诽谤传播的内容往往是行为人捏造出的不实传言,网络谣言通常通过社交网络平台、聊天软件、网络论坛等介质进行传播,一般会对谣言当事人进行攻击性的评论,由于网络的特殊性,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的谣言,流传速度之快令人咋舌,影响力范围及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远远超出传统诽谤行为。

(二)网络平台的定义

互联网时代到来以后,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并非一个可以任意妄为无法无天的区域,它不再是一个纯粹的虚拟空间,它在一定程度上与我们的现实生活紧密相连,网络空间跟现实社会一样,需要法律规则进行制约。互联网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足以打破“网络空间不属于场所”的言论,技术的发展使得实时定位追踪、远程操控、多人视频、线上交易等成为现实,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互联网平台能够被认定为寻衅滋事中的“场所”,因此,网络平台已然不适合再与公共场所进行彻底的割裂,反而可以认为,网络平台属于公共场所。

(三)网络秩序属于社会秩序

网络秩序属于社会秩序中较为特殊的存在,其秩序的混乱常表现为虚假的不实信息、带有攻击性的谣言等充斥网络平台,与社会秩序混乱通常表现出的暴力矛盾冲突不同,网络空间是基于人的智慧进行的平台搭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前避免无序的出现,并且对违法违规信息,可以通过屏蔽或认为清理方式把控事态走向。

二、网络犯罪行为的认定

(一)捏造事实行为与侮辱行为的区分

诽谤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进行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所捏造的事实需要具备几个要素才可称之为事实,比如“某人在何时何地所为何事”,倘若此句的要素替换位富有感彩的形容词,如“某某是个虚假猥琐之人”,这应当算作侮辱性言论而非诽谤。

(二)谣言散布、传播行为的认定

互联网平台上,除谣言制造者之外,对谣言进行扩散和传播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同样值得探究。网络媒体为了规避责任,特意采取在新闻标题中加入“疑似”、“求证”等模糊性词眼,如此一来是否就可以成为其堂而皇之传播谣言的免罪牌?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首先,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及时处理义务的最低期限,超过及时处理的时间期限时需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其次,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提供的网络平台功能设置所导致的扩大不利影响不能免责。网络科技发展到今天,技术的应用可以说已在基础功能上实现全覆盖,各类手机应用、网站平台层出不穷,在功能、程序及技术上早已实现类型化,若网络服务提供商仍以网络社交平台上发言没有删除功能作为为自己开脱法律责任的理由,显然不合常理,与其说是由于客观技术原因无法做到,不如说是出于自身社交论坛的利益所进行的有意功能性取消。

(二)《刑九》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制

《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设置了新的罪名,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的严重行为纳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帮助犯进行了正犯化。当网络违法行为中的消极帮助犯实施帮助行为或技术支持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应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从立法角度看,具备入罪的必要性。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从客观技术层面和主观管理层面两个角度进行考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提高管理、监测和维护的能力。

为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从罪名就可以看出这是一项不作为罪名,触犯该罪名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时仍不作为,并引起严重后果。与之前所论网络服务提供商面对民事法律风险而仍无所顾及不同,这一条指的是监管部门,即行政管理部门,不包含法院,因此这一条又给网络服务提供商下了一道“紧箍咒”,表明在行政制约与法律制约之下,网络服务提供商都可能触犯刑法并承担刑事责任。

四、网络诽谤行为刑罚的建议

针对某些屡教不改的惯犯或以网络诽谤为主要经济来源的职业犯,当尚不能运用刑法手段对其进行规制时,可以选择采用禁止令或资格刑的方式对行为人进行约束。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禁止令多适用于刑事强制措施及刑罚执行阶段,通常表现为一定程度上限制当事人的行为自由。严格来说,禁制令类似一种保安处分措施,而非一项刑罚制度。资格刑在我国主要指对行为人政治权利的剥夺,而从世界各国的刑法规定来看,资格刑包含类型广泛,包括对职务的剥夺、对驾驶资格的剥夺、对某项权利的剥夺等。目前我国对网络诽谤犯罪的刑法规制一味依靠传统刑罚,在某种意义上无法体现刑罚相适应原则,而对网络诽谤犯罪的刑法规制也绝非一味依靠严刑峻法才能体现刑法的震慑力,合理拓宽一些惩治手段,比如灵活运用禁止令或资格刑对行为人进行约束。

参考文献:

[1]岳I鹏.媒体诽谤侵权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2]戴长林.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网络空间安全定义范文4

[关键词]学生反抗;网络世界;学校规训

[中图分类号]G40-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2)10-0032-03

学校在法国哲学家福柯眼中就是一个“巨大的监狱”,学校是规训个人不可或缺的环节,对学生发挥“塑造”“监督”的功能。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便可以“有规可循”,学校还雇佣一批基层规训工作者,并且层级监督,从校长到年级主任再到各班教师。学校在物理空间上已经成为巨大的“鸟笼”,在心理空间又给学生戴上无数条“规章制度”的枷锁,学生在学校内“无处可逃”。“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学生在被权力控制的同时也反作用于权力,反抗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师的种种要求。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反抗不再局限于学校场域,而是延伸到学校场域之外。网络世界的开放性、自由性、匿名性等特征使得它成为学生反抗学校与教师的又一“阵地”,并且有区别于学校场内反抗的特征。

一、网络世界的特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现在的社会已经成为网络信息联通的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与社会关系被纳入网络体系。学生对新奇的新事物有着快速接受的能力,因此现在的青少年特别是中学生在网民中所占比例甚重。

(一)开放性

网络世界没有设置过高的门槛,只要掌握基本简单的操作即可进入网络世界。网络世界信息丰富,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都汇集在网络世界中,而且信息的流通速度之快,就如人体的血液一样不断流淌。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接触到更丰富的世界,现实生活中的阶层性在此变得模糊,网络世界向任何人开放,只要你愿意便可成为这个世界的一员。

(二)匿名性

网络世界不像现实世界那般强调身份的认证,网络世界具有隐秘性和匿名性。在网络世界中,个体可能根本不知道所接触的是何人,“人们的性别意识、年龄意识、身份意识已被淡化”[1],人们在网络上的交流出现“身份的虚拟性、交往的隐秘性和神秘性”[1]。现实世界更像是“前台”,而网络世界则是“后台”,而且在这个“后台”中“充满了背后议论、流言飞语、言语攻击和匿名的暗中嘲讽,以及对公共仪式秩序的否认”[2]。

(三)自由性

在网络世界中,个体直接受到的是技术和法制的限制,除此之外个体在网络中拥有很高的自由度。网络世界的进入没有严格的设置,个体可以在网络世界中自由地发表言论,与他人建立社会关系,参与网络世界关于现实世界的讨论,这些都没有严格的壁垒,在这个层次上,网络中的个体相比现实中的个体更具有“自由人”的特征。

正是因为网络世界的这些特征吸引着中学生选择网络世界作为指向学校与教师的场域。中学生在网络世界中用何种符号表征对学校与教师反抗,这些反抗又有哪些特征呢?

二、中学生在网络世界中对学校与教师的反抗

学生个体在学校内的角色只有一个――学生,而在学校之外时学生的角色就被个体自我弱化。学生在校外的日常生活中,虽仍能感到学校的管制气息,但身体不在学校场域内,心理自然也就比较放松。学生把自己对学校和教师的不满发泄到了安全的网络世界,在网络世界这个“后台”里,学生可以主宰自己的空间,发表各种言论而又不用担心被老师限制和责罚,这无疑给学生提供了发泄的出口。

“人与人的交往正如舞台上的演员一般,不断依据当时情境的定义来调整自己的演出,使得行为举止能符合情境的规范与观众的要求。”[3]学生在学校内尽可能地让自己看起来符合学校的规范,尽量避免与教师发生强烈的冲突,远离学校与教师的处罚。但学生在自己的“后台”环境中,又勇于去表达自己内心的不满,或是调侃,或是愤怒。“在‘台前’权力负载的情境中所表现出来的遵从,在相对安全的‘幕后’私密空间中发生了逆转。”[2]

网络世界给学生提供了宣泄的出口,学生在网络世界里不会担心处处被教师监视,教师和学校被学生排除在网络之外,这样学生便可在网络上宣泄内心的不满。学生在网络中发的帖子常常都是针对学校与教师的,在学生的自在天地里,对学校和教师的反抗处处可见。这些状态有些是学生的有感而发,更多的是转发他人的经典帖子,从而去更好地表达内心深处的想法。学生所关注的主题一般有两个:学校与教师、懵懂的异性情感。

(一)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师的批判

学生抨击现有的学校管理制度和教师的日常教学活动,这种调侃和愤怒相结合的网络空间文字状态会在学生之间互相转发,这可能是某一个同学的“原创”,但会得到大多数同学的“一致认可”。学生会转发他所认可的符号意义,会对他方所表达的符号意义给予评论和支持。笔者在对某中学一个班级的调查中学生的QQ空间内容大致如下:

上课就像南孚电池,一节更比六节长!

老师每次都以为自己很“牛”,教了十几年课什么学生没见过,就从来没想过我们当了十几年的学生什么老师没见过。如果没有一个老师能教授全部科目,那为什么要一个学生学全部科目?

班主任,你给我听好了:您说:“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可您却是暴风雨。铃声就是命令,铃声响了,您该走了。您滔滔不绝够了吧?我的忍耐是有限的,OK?

当开学的时候,老师会对你说:“学校是你家。”当你在上课睡觉的时候,老师却说:“你以为学校是你家啊!”当打扫卫生的时候,老师会对你说:“学校是你家。”当你不穿校服的时候,老师却说:“你以为学校是你家啊!”

学校又不是殡仪馆,查什么遗容遗表啊!还穿什么孝衣孝裤啊!

家长会和小三的性质都是一样的,旨在破坏家庭和谐!

(二)学生对学校的调侃

学生群体可以创造出属于自己阶级的亚文化特征,拥有内部成员才懂的“摩斯密码”,学生可以运用“转化、借用、肢解、恶搞”来对相关符码进行“解码”。 学生对过多课业的反感,对考试的焦虑,对学校的无奈通过调侃的方式释放出来:

是谁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是学生!是谁没有劳动保障法整天加班加点?是学生!是谁没有自由只有压迫和规章制度?是学生!是谁没有发言权、地位、反抗的权利而只能服从?是学生!是谁付出了辛勤的汗水拼尽全力换来的只是一纸单薄的写着会遭到鄙视、责骂内容的成绩单?是学生!

用了12年青春、至少四五十万的学费,我们养活了晨光厂、真彩厂、机读卡厂、无数造纸厂、无数印刷厂、翰林书店、新华书店、城市的交通行业、学校周边的饭馆以及所有老师、校长的车、体育馆,高考是国家支柱型民营企业!这就是我们的功劳!

2012年大型灾难片将要上映:《开学》!教育部最新出品!无数学生含泪倾情出演!暑假要被灭了,同学们,我们的末日也不远了!即将开学的童鞋们转发吧,不转发的开学肯定悲剧!

到现在为止,还没写过国庆期间作业的同学一定会成就大事的,因为他们比一般人都沉着冷静,临危不乱,心如止水!

如果你亲眼看着一棵棵大树变成一本本作业本时,你还忍心写作业吗?要知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为了保护大自然,为了下一代,我们拒绝写作业!

短暂的探家时间将要结束,准备入狱!

去你妹的考试!

(三)学生懵懂情感的抒发

处于青少年时期的学生,心理上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对异性懵懂的情感开始萌发,但这些在我国现有的学校教育制度中是不能忍受的,班主任就成了“思想上的警察”,凡是有此类情况的学生,那肯定会受到教师的“干预”。学生在现实世界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在被定义为“早恋”后没有现实的渠道抒发内心的不满,网络空间显然成为一个可以抒感和不满的自由场所。

爱情不是轰轰烈烈的誓言,而是平平淡淡的陪伴。

这是一段不被祝福的爱情。

有没有那么一个人,你总是忍不住去看对方的空间,即使什么动态都没有。有没有那么一个人,你会看对方的最近访客和留言,然后又胡思乱想,揣测不安 。

我们都太年轻,不够资格说爱。喜欢的人,默默地看就好。不奢望可以在一起,你在回忆里陪着我就好。

开学啦,我想去一所爱情学校。情侣入校:学费减半,考试全免。

专家说的:孩子“早恋”是好事!学校你还管什么管啊!

往往,心中最爱的那个人,最后却离自己最远。我们距离好像真的远了!

等与不等,我都等了。在与不在乎,我都已在乎了。

想和你在一起!我不想离你很远。

浩:你怎么咳嗽了?牧童人:呵呵,这说的不会是那谁吧?

爱情不会永远,只希望你一直在我身边。

三、学生在网络世界中反抗的特征

(一)学生在网络世界里的反抗具有单向性

网络空间是学生群体的自在空间,在形式上学生通过相关设置可以把学校、教师、家长完全排除在自在世界之外;在内容上,学生发表的言论很多都是指向以上对象的。学生在网络中的反抗具有单向性,因为反抗对象被排除在可感知可回应的范围之外,学生在此的反抗是一种指向性的发泄,而不是互动式的冲突。虽然是单向的指向性,但在学生的心理上这是两种力量的对抗,在学校中教师的压制性地位高高在上,可是在自在空间中,学生夺取了两者之间关系的指挥权。

(二)学生在网络世界里的反抗具有激烈性

网络的隐秘性给予了学生心理上的安全感,学生在自己的天地里可以自由地发表任何言论,这样学生指向学校与教师的反抗就可以“为所欲为”。学生甚至在网络空间中咒骂学校的规章制度、咒骂教师的种种管束,这种“潇洒”是在学校中没有办法施展的,而在此便可以尽情发挥。这种针对学校与教师的激烈言语在学校里是要受到处罚的,学生因此在学校中都尽力避免,但是在学校中的“乖巧”形象在自在空间里就完全变了样。

(三)学生在网络世界里的反抗具有多样性

这里的多样性主要是指学生在网络空间内除了指向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师“不人道待遇”的反抗外,更多的是处于这个年龄阶段孩子的懵懂情感,也就是学校经常命令申明禁止的“早恋”。学校的规章制度里总有看似隐晦实质强硬的“同学之间正常交往”这一条,虽然没有明确注明“禁止早恋”,但通过教师补充声明,学生自然明白其中的道理。学校剥夺了学生说“喜欢”的权利,学生便转移了“阵地”。笔者在对一个班的学生QQ空间的观察中发现,不少学生的空间都少不了情感这个主题。有的比较隐晦,有的比较直白,总之这是学校里没有的丰富性。“在这个更知识的‘虚拟世界’中,现实人在现实世界中一切规避掉的情感在虚拟世界中得到了真实的表达,或者换弗洛伊德的说法就是现实世界中文明对‘本我’的压抑在虚拟世界中得到的舒展。”[4]

参考文献:

[1] 姜继红.网络文化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J].高等教育研究,2002(1).

[2] 〔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31,29.

[3] 谭光鼎,王丽云主编.教育社会学:人物与思想[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291.

[4] 宋丰田.网络时代的90后[J].社会学家茶座,2012(3). 学校在法国哲学家福柯眼中就是一个“巨大的监狱”,学校是规训个人不可或缺的环节,对学生发挥“塑造”“监督”的功能。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便可以“有规可循”,学校还雇佣一批基层规训工作者,并且层级监督,从校长到年级主任再到各班教师。学校在物理空间上已经成为巨大的“鸟笼”,在心理空间又给学生戴上无数条“规章制度”的枷锁,学生在学校内“无处可逃”。“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学生在被权力控制的同时也反作用于权力,反抗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师的种种要求。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反抗不再局限于学校场域,而是延伸到学校场域之外。网络世界的开放性、自由性、匿名性等特征使得它成为学生反抗学校与教师的又一“阵地”,并且有区别于学校场内反抗的特征。

一、网络世界的特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现在的社会已经成为网络信息联通的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与社会关系被纳入网络体系。学生对新奇的新事物有着快速接受的能力,因此现在的青少年特别是中学生在网民中所占比例甚重。

(一)开放性

网络世界没有设置过高的门槛,只要掌握基本简单的操作即可进入网络世界。网络世界信息丰富,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都汇集在网络世界中,而且信息的流通速度之快,就如人体的血液一样不断流淌。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接触到更丰富的世界,现实生活中的阶层性在此变得模糊,网络世界向任何人开放,只要你愿意便可成为这个世界的一员。

(二)匿名性

网络世界不像现实世界那般强调身份的认证,网络世界具有隐秘性和匿名性。在网络世界中,个体可能根本不知道所接触的是何人,“人们的性别意识、年龄意识、身份意识已被淡化”[1],人们在网络上的交流出现“身份的虚拟性、交往的隐秘性和神秘性”[1]。现实世界更像是“前台”,而网络世界则是“后台”,而且在这个“后台”中“充满了背后议论、流言飞语、言语攻击和匿名的暗中嘲讽,以及对公共仪式秩序的否认”[2]。

(三)自由性

在网络世界中,个体直接受到的是技术和法制的限制,除此之外个体在网络中拥有很高的自由度。网络世界的进入没有严格的设置,个体可以在网络世界中自由地发表言论,与他人建立社会关系,参与网络世界关于现实世界的讨论,这些都没有严格的壁垒,在这个层次上,网络中的个体相比现实中的个体更具有“自由人”的特征。

正是因为网络世界的这些特征吸引着中学生选择网络世界作为指向学校与教师的场域。中学生在网络世界中用何种符号表征对学校与教师反抗,这些反抗又有哪些特征呢?

二、中学生在网络世界中对学校与教师的反抗

学生个体在学校内的角色只有一个――学生,而在学校之外时学生的角色就被个体自我弱化。学生在校外的日常生活中,虽仍能感到学校的管制气息,但身体不在学校场域内,心理自然也就比较放松。学生把自己对学校和教师的不满发泄到了安全的网络世界,在网络世界这个“后台”里,学生可以主宰自己的空间,发表各种言论而又不用担心被老师限制和责罚,这无疑给学生提供了发泄的出口。

“人与人的交往正如舞台上的演员一般,不断依据当时情境的定义来调整自己的演出,使得行为举止能符合情境的规范与观众的要求。”[3]学生在学校内尽可能地让自己看起来符合学校的规范,尽量避免与教师发生强烈的冲突,远离学校与教师的处罚。但学生在自己的“后台”环境中,又勇于去表达自己内心的不满,或是调侃,或是愤怒。“在‘台前’权力负载的情境中所表现出来的遵从,在相对安全的‘幕后’私密空间中发生了逆转。”[2]

网络世界给学生提供了宣泄的出口,学生在网络世界里不会担心处处被教师监视,教师和学校被学生排除在网络之外,这样学生便可在网络上宣泄内心的不满。学生在网络中发的帖子常常都是针对学校与教师的,在学生的自在天地里,对学校和教师的反抗处处可见。这些状态有些是学生的有感而发,更多的是转发他人的经典帖子,从而去更好地表达内心深处的想法。学生所关注的主题一般有两个:学校与教师、懵懂的异性情感。

(一)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师的批判

学生抨击现有的学校管理制度和教师的日常教学活动,这种调侃和愤怒相结合的网络空间文字状态会在学生之间互相转发,这可能是某一个同学的“原创”,但会得到大多数同学的“一致认可”。学生会转发他所认可的符号意义,会对他方所表达的符号意义给予评论和支持。笔者在对某中学一个班级的调查中学生的QQ空间内容大致如下:

上课就像南孚电池,一节更比六节长!

老师每次都以为自己很“牛”,教了十几年课什么学生没见过,就从来没想过我们当了十几年的学生什么老师没见过。如果没有一个老师能教授全部科目,那为什么要一个学生学全部科目?

班主任,你给我听好了:您说:“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可您却是暴风雨。铃声就是命令,铃声响了,您该走了。您滔滔不绝够了吧?我的忍耐是有限的,OK?

当开学的时候,老师会对你说:“学校是你家。”当你在上课睡觉的时候,老师却说:“你以为学校是你家啊!”当打扫卫生的时候,老师会对你说:“学校是你家。”当你不穿校服的时候,老师却说:“你以为学校是你家啊!”

学校又不是殡仪馆,查什么遗容遗表啊!还穿什么孝衣孝裤啊!

家长会和小三的性质都是一样的,旨在破坏家庭和谐!

(二)学生对学校的调侃

学生群体可以创造出属于自己阶级的亚文化特征,拥有内部成员才懂的“摩斯密码”,学生可以运用“转化、借用、肢解、恶搞”来对相关符码进行“解码”。 学生对过多课业的反感,对考试的焦虑,对学校的无奈通过调侃的方式释放出来:

是谁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是学生!是谁没有劳动保障法整天加班加点?是学生!是谁没有自由只有压迫和规章制度?是学生!是谁没有发言权、地位、反抗的权利而只能服从?是学生!是谁付出了辛勤的汗水拼尽全力换来的只是一纸单薄的写着会遭到鄙视、责骂内容的成绩单?是学生!

用了12年青春、至少四五十万的学费,我们养活了晨光厂、真彩厂、机读卡厂、无数造纸厂、无数印刷厂、翰林书店、新华书店、城市的交通行业、学校周边的饭馆以及所有老师、校长的车、体育馆,高考是国家支柱型民营企业!这就是我们的功劳!

2012年大型灾难片将要上映:《开学》!教育部最新出品!无数学生含泪倾情出演!暑假要被灭了,同学们,我们的末日也不远了!即将开学的童鞋们转发吧,不转发的开学肯定悲剧!

到现在为止,还没写过国庆期间作业的同学一定会成就大事的,因为他们比一般人都沉着冷静,临危不乱,心如止水!

如果你亲眼看着一棵棵大树变成一本本作业本时,你还忍心写作业吗?要知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为了保护大自然,为了下一代,我们拒绝写作业!

短暂的探家时间将要结束,准备入狱!

去你妹的考试!

(三)学生懵懂情感的抒发

处于青少年时期的学生,心理上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对异性懵懂的情感开始萌发,但这些在我国现有的学校教育制度中是不能忍受的,班主任就成了“思想上的警察”,凡是有此类情况的学生,那肯定会受到教师的“干预”。学生在现实世界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在被定义为“早恋”后没有现实的渠道抒发内心的不满,网络空间显然成为一个可以抒感和不满的自由场所。

爱情不是轰轰烈烈的誓言,而是平平淡淡的陪伴。

这是一段不被祝福的爱情。

有没有那么一个人,你总是忍不住去看对方的空间,即使什么动态都没有。有没有那么一个人,你会看对方的最近访客和留言,然后又胡思乱想,揣测不安 。

我们都太年轻,不够资格说爱。喜欢的人,默默地看就好。不奢望可以在一起,你在回忆里陪着我就好。

开学啦,我想去一所爱情学校。情侣入校:学费减半,考试全免。

专家说的:孩子“早恋”是好事!学校你还管什么管啊!

往往,心中最爱的那个人,最后却离自己最远。我们距离好像真的远了!

等与不等,我都等了。在与不在乎,我都已在乎了。

想和你在一起!我不想离你很远。

浩:你怎么咳嗽了?牧童人:呵呵,这说的不会是那谁吧?

爱情不会永远,只希望你一直在我身边。

三、学生在网络世界中反抗的特征

(一)学生在网络世界里的反抗具有单向性

网络空间是学生群体的自在空间,在形式上学生通过相关设置可以把学校、教师、家长完全排除在自在世界之外;在内容上,学生发表的言论很多都是指向以上对象的。学生在网络中的反抗具有单向性,因为反抗对象被排除在可感知可回应的范围之外,学生在此的反抗是一种指向性的发泄,而不是互动式的冲突。虽然是单向的指向性,但在学生的心理上这是两种力量的对抗,在学校中教师的压制性地位高高在上,可是在自在空间中,学生夺取了两者之间关系的指挥权。

(二)学生在网络世界里的反抗具有激烈性

网络的隐秘性给予了学生心理上的安全感,学生在自己的天地里可以自由地发表任何言论,这样学生指向学校与教师的反抗就可以“为所欲为”。学生甚至在网络空间中咒骂学校的规章制度、咒骂教师的种种管束,这种“潇洒”是在学校中没有办法施展的,而在此便可以尽情发挥。这种针对学校与教师的激烈言语在学校里是要受到处罚的,学生因此在学校中都尽力避免,但是在学校中的“乖巧”形象在自在空间里就完全变了样。

(三)学生在网络世界里的反抗具有多样性

这里的多样性主要是指学生在网络空间内除了指向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师“不人道待遇”的反抗外,更多的是处于这个年龄阶段孩子的懵懂情感,也就是学校经常命令申明禁止的“早恋”。学校的规章制度里总有看似隐晦实质强硬的“同学之间正常交往”这一条,虽然没有明确注明“禁止早恋”,但通过教师补充声明,学生自然明白其中的道理。学校剥夺了学生说“喜欢”的权利,学生便转移了“阵地”。笔者在对一个班的学生QQ空间的观察中发现,不少学生的空间都少不了情感这个主题。有的比较隐晦,有的比较直白,总之这是学校里没有的丰富性。“在这个更知识的‘虚拟世界’中,现实人在现实世界中一切规避掉的情感在虚拟世界中得到了真实的表达,或者换弗洛伊德的说法就是现实世界中文明对‘本我’的压抑在虚拟世界中得到的舒展。”[4]

参考文献:

[1] 姜继红.网络文化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J].高等教育研究,2002(1).

[2] 〔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31,29.

网络空间安全定义范文5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电子商务适合度

根据CNNIC2007年1月份公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第19次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的上网人数已经达到了13700万,而且有近九成的网民钟情于网上购物,消费者群体已经达到了非常巨大的规模。有报道指出: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已经达到17000亿元人民币。同时,各类资料还显示:网上股票交易、网上短信服务、网上书籍、IT产品的销售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益。2006年,网络游戏市场达到了22亿元人民币,预计2007年网上短信服务市场规模将达到54亿元人民币。事实表明:电子商务的春天来了!然而,资料同时还显示,很多日常消费品尽管在传统市场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在网络市场并没有形成真正具有吸引力的有效市场,譬如食品、饮料、服装、家用电器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很多学者认为,由于受产品特性的影响,网络市场上有的产品好卖,有的产品不好卖,也就是说,产品存在电子商务的适合度问题。

产品的电子商务适合度是指产品适合在网络市场通过电子商务手段销售的程度,其最直观的表现是产品在网络市场中的相对市场的大小。

一、电子商务产品的基本特性

要了解什么样的产品适合运用电子商务手段在网上销售,并能产生良好的营销效果,首先有必要了解电子商务产品的基本特性。一般来说,产品可以划分为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而无形产品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纯信息产品和服务。然而在网络市场上,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产品,都是以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是实际产品在网络空间的映射,是虚拟产品,由于受产品可信息化程度的限制,很多网络空间的产品实际上是不完整的产品。

产品的可信息化程度可定义为某个产品能够用纯信息表述出来的难易程度。很显然,技术含量越高、标准化程度越高、使用人工材料越多的产品越容易用信息描述出来,其可信息化程度也越高。比如说一台手提电脑,我们可以用CPU的工作频率、内存和硬盘的大小、显示器的尺寸、电脑的重量等纯数字信息将这台电脑的特点描述得清清楚楚。而艺术含量越高、标准化程度越低、使用天然材料越多的产品越不容易用信息进行描述,其可信息化程度也就越低,比如说珠宝首饰、某些中成药产品就属于这一类。

二、可信息化程度与产品的电子商务适合度

产品的电子商务适合度实际是产品网络完整性的体现。

网络空间的产品是信息化的产品,从它的完整性来说,可信息化程度越高的产品,其在网络空间的完整性越高;而可信息化程度越低的产品,完整性也越低。很显然,消费者是不愿意购买不完整的产品的。越不完整的产品越不容易销售出去,我们就说这个产品的电子商务适合度越低。

产品的电子商务适合度也可以用传统的市场营销理论来揭示。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依据是产品本身的效用(如质量、价值、功能),这种效用是用顾客对产品的期望利益与所支付的成本之差来衡量的,顾客通过收集信息、比较信息来评估产品的效用大小差别,从而找出备选产品。可见信息对于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直接购买决策的依据。但是,不完整的信息必然会影响顾客对产品效用的评估。当同一种产品在网络空间表现为不完整(可信息化程度低),而在现实空间表现为完整时,顾客会对现实空间的产品给予较高的效用评估,因而网络空间的产品的销售就会受到阻碍。

由此可见,产品的可信息化程度是影响产品的电子商务适合度的重要特性。

产品的可信息化程度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相对不变的,因此企业必须充分挖掘和表现产品的各种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有效地传递给消费者,以便消费者评估产品的效用。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技术改造、标准化生产不断创新产品,增加产品的可描述信息含量,提高其可信息化程度。譬如说珠宝,可以通过质量和用料的分级来提供效用评估参数;中成药可以通过分析有效成分,标明有效含量等方式增加信息的含量。

三、产品的质量类别与电子商务适合度的关系

产品的分类方法很多,要想找出产品类别与其电子商务适合度的对应关系,就必须采用依据顾客认识产品质量(效用的主要衡量指标)的方式所做的产品分类。Nilson(1979)和Karni(1973)提出的产品分类方法可以被有效地应用于研究产品的电子商务适合度。

他们认为产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搜寻性产品,它是指产品质量在购买前可用观察加以确定的产品,如汽车、钢材等;第二类是体验性产品,这类产品的质量必须通过使用才能确定,如有些软件、小说、音乐产品;第三类是信誉性产品,这类产品的质量很难鉴别,消费者即使是使用了以后,也很难发现出产品的质量好坏。譬如很多保健食品就是这样,其效果很难显现,安全性很难辨别。对于信誉性产品,消费者是通过对企业信誉、品牌信誉的了解来认识产品效用的。品牌实际上是产品信息包的标示,它能够提醒消费者从记忆中找回这个信息包,搜索出相应的产品效用评估信息。

Kelin等人的研究认为,搜寻性产品比较适合于电子商务,因为这类产品有消费者认可的、能辨别其质量的信息可供利用,也就是说可信息化程度较高。很多学者都认为体验性产品和信誉性产品的电子商务适合度与产品的其他特性有关。对于体验性产品而言,如果这种产品是完全信息化的产品,可以通过网络提供试用,如很多杀毒软件那样,那么,其电子商务适合度就很好,反之就很差。这样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服装、食品等很多日常生活用品在网络市场上的销售效果欠佳。事实上,这些非信息类的体验性产品是可信息化程度较低的产品。就信誉性产品而言,因为它们基本不能用信息的方式来表达产品的质量,其可信息化程度是最低的,只有那些有良好的信誉的企业的产品和那些知名度高的品牌产品会受到消费者的信赖。

对于可信息化程度低的信誉性产品,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产品质量等级制度、质量贴标制度等方式帮助消费者认识其质量属性,提高产品的电子商务适合度。此外,考虑到品牌知名度是可以通过企业的努力和适当的市场营销策略来获得的,因此,对于那些信誉性产品和非信息类的体验性产品而言,要想提高他们的电子商务适合度,企业必须采用品牌战略。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是,很多情况下一个产品并不能被严格的区分为搜寻性、体验性和信誉性产品中的哪一类,它们往往具有不同的跨类属性。尽可能多地找出描述质量的信息,提供信息化的体验方式,结合品牌战略是提高产品电子商务适合度的根本出路。

四、购买者类型与产品的电子商务适合度

由于购买者类型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电子商务模式,有企业作为购买者的BTOB模式;有消费者作为购买者的BTOC模式;通常来说购买者对信息的理解和认识水平能够极大地影响信息本身的价值。同时,不同购买者往往对产品不同属性的重要性认识也不一样。因此,即使是同一个特定信息构成的网络产品,不同的购买者对它的效用的认知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BTOB和BTOG模式下,购买者以专业人士为主,他们对产品信息的理解和认知水平较高。相反,在BTOC模式下,大多数购买者不具备丰富的产品专业知识,因此,同样的网络产品在BTOB和BTOG模式下的电子商务适合度较高,而在BTOC模式下则较低。由于目前上网的网民有相当一部分是IT行业人士,而且一个人要具备有一定的IT知识才会考虑上网,因此,大多数网上消费者对IT产品具有较多的认识,他们对IT产品信息理解和认识水平较高,因而当今的网络市场上IT产品比较行销。也正因为这样,知识水平较高的人士表现出的对网络购物(尤其是有形产品)的热情比较高。

五、产品的普及程度与它的电子商务适合度

对于普及程度低的补缺产品,消费者往往缺乏在现实空间收集信息的有效渠道。网络空间的无限性能够大大提高他们收集信息的能力和速度,因而能够吸引他们在网上购买,也就是说普及程度越低的产品具有越高的电子商务适合度。

六、结论

综上所述,产品的电子商务适合度是与它的可信息化程度、产品质量类别、购买者类型和产品普及程度密切相关的。信息产品、可信息化程度高的搜寻性产品和体验性产品、现实空间缺乏的非普及产品的电子商务适合度较高。产品的可信息化程度与它采用的技术、使用的材料、标准化的程度有关,技术含量高、人工材料成本比例大,标准化的程度高的产品的可信息化程度高。产品分级制度、标准化生产,以及品牌战略都能够提高产品的电子商务适合度。

参考文献:

[1]王耀球万晓:网络营销[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3

[2]吕英斌:网络营销案例评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

[3]韩明春:互联网经济导论〔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

网络空间安全定义范文6

ipv4自1981年面世以来,使用证明,ipv4易于实现且互操作性良好,经受住了从早期小规模互联网络扩展到如今全球范围internet应用的考验。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当今的网络联通技术得到高速的增强,这是在ipv4设计之时未曾可以预料到的。那就是网络安全问题。由于网络自身具有的开放性使网络安全成为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对于适宜网络安全使用的设计问题就成为加强互联网通信安全基础性工作。随着ipv4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使用,在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中,ipv4在设计和应用方面已显现出难于适应现代网络的一些弊端,例如,ipv4分配不合理和地址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已经凸现出问题的焦点,开始出现威胁网络通信的安全问题,这些问题是ipv4自身设计的程序无法进行修复的,因此,ipv4改新换代成为时代的需求,由此ipv6便会自然的产生,这是一种在高科技时代对计算机技术的需求必然,也是当前互联网通信安全研究的主要应用技术。

1、ipv4性能的问题与ipv6性能的改进

ipv6具有的性能是在ipv4协议上的基础上进行运行的。因此,应该说ipv6是互联网的协议发展,ipv6的提出是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ipv4定义的有限地址空间难以承受巨大的网络空间,将被耗尽的地址空间必将将妨碍互联网的拓宽发展。因此,设计者为了扩大地址的空间,设计的ipv6下一代ip协议,它重新定义了地址的空间。例如,在ipv4 ip协议中,采用的是32位地址长度,可以拥有大约43亿个地址,按照目前的发展态势,在2012年间难以承受这种压力,但对于ipv6协议,它采用的是128位地址长度,这样的地址长度在选择时,它几乎可以不受任和限制提供用户需要的地址。之所以可以说不受限制提供地址,是因为通过估算ipv6实际可分配的地址数值,按照地球每平方米面积计算,ipv6可以分配1000多个地址。从目前的情况看,地球每平方米面积是根本达不到分配1000多个地址的。显然,在这一点,ipv6的设计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地址短缺问题,同时,ipv6协议,还考虑了在ipv4协议中的其它问题,主要有ipv4协议端到端ip连接、本文由收集整理服务质量、安全性、多播、移动性、即插即用等。ipv6只是比ipv4在性能又不可比拟的提高,因此,ipv6不像ipv4问世时那样在市场中产生和应用较大的反响,有许多用户在计算机安装vista和xp等系统之后,有时就会发现在系统中多了一个ip地址,用户可能会认为计算机中毒使ip地址变为乱码,而实际上,这个ip地址就是ipv6协议。

1.1ipv4协议中存在的问题

1)ipv4协议位数过低问题。ipv4协议在设计的初期,那时候互联网的功能和技术水平还在应用初期的范围,那时候设计者难以对未来的网络给与一个全面、深刻认识,因此,ipv4的32位二进制网络地址的标识,才致使今天计算机的ip总数受到限制。

2)ipv4地址分配不合理问题。ipv4虽然属于世界通用的网络通信技术,但在美国却占据了很大部分的资源,这种不平均的结果导致了其他国家的ip地址资源的紧缺。

3)ipv4地址的功能单一问题。ipv4在功能上只是为了用户提供对地址识别,但在实际网络运行中,用户操作中经常需要进行地址和协议的相互交换,才能够实现网络的运行。然而,在功能上ipv4无法实现与其他协议在资源上共享。

1.2ipv6的技术改进

1)地址的位数增加。在功能上,协议ipv6将ipv4的ip地址的位数不仅由32位扩展到了128位,同时也为用户提供了多层次的地址,而且又提供了可以自动寻找和配置的空间。这样就可以使同一ip段范围内,可以使多个地址加强路由能力,并且可以在ipv6协议中实现了由一个节点向着任意节点传播数据的功能。

2)ipv6在文件头格式和扩展选项的改进。在ipv4中存在的很多文件头被删除或者是作为可选项目进行处理,这样能够有效的减少公共数据包对资源的过度消耗,同时也减少了宽带消耗,提高了网络的运行速度。同时选择更长地址方面也更为灵活,实现了快速升级。

1.3ipv6的技术特性

在ipv6技术中,首先将文件头的格式进行更改,地址得到扩充,而且添加了流标签。在整个数据包中,所有的扩展内容都能够被计算到负荷的长度之内,这样便能够为数据的传递着和接受者分别提供一个128位的地址,保证了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在ipv6的包头中,能够充分体现其数据包的转发路由鉴别,这对于ipv4来说,是无法吸纳的。

2、ipv6技术的网络安全

2.1ipv6在主机和操作系统等配置方案的优化

当前通信行业所依靠的网络运行系统是基于intranet体系结构,该体系结构同时具备局域网和广域网的特征,充分运用intranet技术,并且覆盖范围广泛,这种网络体系面临的威胁是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因此,对于需要保护的服务器,应当采取有效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2.2ipv6在系统和数据的扫描

对于互联网通信来说,进行系统和数据的扫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充分利用当前已经拥有的扫描工具进行,也可以根据运行需要,购买专业数据库扫描工具,能够有效确保ipv6技术的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