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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范文1
一、当前农村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深刻认识当前农村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抓好农村法制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于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确保农村的快速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是加强农村法制教育是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保证。随着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不断加快,农村将面临着新一轮的大发展、大跨跃,农业产业结构将面临着更大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将面临着新的组合和分配。面对新的形势,土生土长的农民要成为生意人、经纪人和城市建设大军,他们将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的活动行列。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法制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加强农村法制教育是实现“四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四五”普法规划提出了“由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的转变”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农村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从我县的情况来看也是这样,全县40万人口,农业人口占近四分之三,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全县的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四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三是加强农村法制教育是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随着全县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规模和交通道路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村的各项改革也不断加快,农村中的各项矛盾不断出现,不稳定的因素也随之增长。加强农村法制教育,使农民学法、知法、守法,利用法律武器化解农村各种矛盾,是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当前农村法制教育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加强农村法制教育,提高全县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当前需要克服解决以下三种思想情绪:
一是克服畏难情绪。有的同志认为: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各自为战,人员流动散,法制教育很难抓。因此,思想上流露出畏难情绪。的确,农村实行分田到户后,农村的法制教育难以象“一五”、“二五”普法那样集中上大课、集中搞教育,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只要我们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创新形式,更新方法,努力探索,不断开拓,就一定能闯出一条适合农村法制教育的新路子。
二是要克服消极情绪。农村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由于历年来受文化教育的影响,广大村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因此,有的同志认为:在农村抓法制教育农民听不懂,没什么效果,因此产生了消极悲观情绪。农村村民的文化素质低是现实,如果我们就法制理论讲法制理论,农民不但听不懂,而且听了也会乏味,如果我们就农民身边发生的案例,联系法律,采取以案释法的方法,农民肯定会喜闻乐见,而且成效也明显。因此,我们只有克服消极悲观的情绪,树立积极的姿态,才能卓有成效的抓好农村法制教育。
三是要克服厌烦情绪。农村法制教育缺乏经费保障,年年要政府各部门掏腰包,因此,有的同志一谈到农村法制教育,就与掏钱联系在一起,产生了厌烦情绪,把农村法制教育当作一种包袱来背。农村法制教育是不增加农民负担的一项义务教育,在没有经费保障的情况下,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因此,我们要克服厌烦情绪,树立责任意识,为农村的兴旺与繁荣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三、当前农村法制教育应采取的有效途径
面对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农村的法制教育工作要紧密结合农村的实际开展,做到灵活多样,形式多变,以喜闻乐见的方法铺平农村法制教育之路。
一是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近几年来,全县各部门都紧密结合农村的实际,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如在各集镇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制作法制美术展板在镇、村巡回展览;组织编印各种法制宣传学习资料发放到村民家庭,让村民在业余时间翻阅;组织法制文艺演出,进行走村串户宣传法制;县妇联还牵头在全县开展了“万家学法”活动,这些有效形式都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法制教育的开展,真正使法制教育做到了进村入户。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范文2
一、基本情况
目前,__县五乡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41个,人民调解员21名,20__年—20__年,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处理的民间纠纷161件,司法所调解处理的民间纠纷19件,其中以草场纠纷、牲畜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酗酒打架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占90%,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占调解社会纠纷的89%,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已经能及时处理乡镇、社区居民的简单纠纷,各乡镇党委也将构建社会和谐作为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创新了一些新举措,在建立“社会调解新机制”上有较为借鉴的经验。
二、当前突出的问题
调研组一行同各乡镇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及离退休职工代表,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司法所人员、乡妇委会工作人员,村委会委员和村民亲切交谈并发放征求意见表。多年来,各乡镇利用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对不少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地解决,但从调研的区域看,还存在一些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一、刑事案件尤其是农牧区牲畜盗窃案件中,部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而导致人民群众之间因财产无法挽回而与被告人发生新的矛盾,致使国家法律在群众中的公信力下降。
二、法院对基层农牧民的诉讼基本常识宣传力度不够,法官到村、社区现场办案较少,人民群众心中的疑难问题没能及时得到解决。使部分农牧民不知道如何“打官司”。
三、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欠缺,以至于人民调解员的在调解邻里纠纷中不能更好的运用法律知识水平提高调解纠纷的技巧。
四、衔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不完善。
三、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的工作机制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通过人民调解员参加诉讼调解、法官到乡镇、村调委会进行个案指导、部分有支付内容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出具人民法院调解书等形式进行衔接。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简易的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可以进行诉讼调解的,县法院邀请村调委会主任、司法所人员与法院审判员共同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有支付内容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可拿着人民调委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到法院启动诉讼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制作人民法院调解书,进一步确定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二)建立人民调解员多渠道参与诉讼机制,实现调解业务对接
一是设立审前调解组,积极引入人民调解员参与审前调解。所有民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均先由审前调解组进行调解。对适宜人民调解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做好宣传工作,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邀请当事人所在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或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二是建立社区巡回调解制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到各社区就地调解民事案件,同时,邀请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实行优势互补,实现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运行机制上的高度协作。
三是吸收法律知识较高、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和案件审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群众威信高的优势,更好地体现司法亲民、便民和为民的服务理念。
(三)建立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机制,实现调解效力对接
从这次调研情况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的解决纠纷的数量与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数相比呈下降趋势。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当事人往往随意反悔,使调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这样,既对遵守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公平,也浪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
人民调解协议完全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和性质,应当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正确认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于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
人反悔而至法院的,只要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都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度。
加大涉及人民调解案件的执行力度。当事人持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发出支付令;对于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承办法官应告知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具有债权内容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查和执行。(四)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2条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因此,我院就应当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是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进一步研究完善衔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注意引导群众重视人民调解的作用,积极以简捷经济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要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技巧。
为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需要逐步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法院、司法局联席会议,探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通报工作情况,制定完善措施,修订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工作。
2、联系函制度。法院受理的简易民事案件,立案庭认为需要人民调解员参与的,以联系函的形式,将当事人姓名、住址、主要案由等通知到司法局基层股,局基层股以指派单的形式,指派到乡镇司法所,由司法所联系村调解员,做好诉前调解的各项准备工作。
3、专门档案制度。对于人民调解员、审判员联合调处的案件建立专门的档案。
4、联合培训制度。针对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情况,法院与司法局进行协商总结,有的放矢地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
5、特邀调解员制度。根据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在各乡镇选择1-2名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的调解员为特邀调解员,由法院与司法局联合发聘书,参与本乡镇一些矛盾纠纷和诉讼案件的调处。
6、联合表彰制度。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组织开展优秀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对表现特别突出的,由法院、司法局给予联合表彰奖励。
四、预期效果
实施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目前尚在探索和初试阶段,通过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我们期望达到以下效果: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范文3
推进实验室建设
作为快速发展中的民营企业,海隆集团的专业研发机构—上海海隆石油管材研究所的建设和发展方向定位,是企业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李鹤林院士担任中石油管材研究所所长多年,对国内外石油管材领域的发展有着深刻的认识,他不仅参与和组织海隆集团的科研项目,还对海隆研究所的学科建设提出了宝贵的指导意见,在海隆研究所贯彻企业宗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他的建议下,海隆研究所成立了具有行业特色的研发和服务部门:油井管腐蚀实验室和失效分析实验室。培养失效分析专业人才,通过对客户的技术服务、科研合作,巩固和加深与客户的合作关系。
研究所遵循李院士的指导,购置了扫描电镜、能谱仪、拉扭组合试验机、显微硬度计等设备,聘请了失效分析专家吕拴录,经过三年多的建设,为研究所培养出余世杰、龚丹梅、赵金凤等失效分析专业技术人才。两个实验室的成立,为海隆集团的售后服务以及新产品研发检验、市场开拓,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提供失效分析服务的基础上,海隆集团与中海油某油田建立起了长期的科研业务合作关系,并促进了海隆集团钻杆产品在中海油所属油田的销售量,直接促进解决了海隆集团7000万元应收账款的回收,为企业的经营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提高海隆研究所在国内国际的影响力,把海隆研究所打造成国内知名的专业研究机构,李鹤林院士提出了建设上海石油管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目标,通过产学研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利用3~5年的时间,把海隆研究所建设成国家级的石油管研发中心。在李院士的指导下,以海隆集团为主要建设单位的上海海隆石油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0年通过上海市批准立项,建设工作正在进行中。
突破技术难题
在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指导下,海隆集团近几年研发成功并进行转化的新产品有HLAS系列低温钻具、V150高强度钻杆、无磁钻铤等。
1.HLAS系列低温钻杆的研发
近几年来,俄罗斯等国已开始在北极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低温钻具是针对高纬度地区石油钻采作业的专用钻具。为了开发针对俄罗斯市场的低温钻井机械,中石化成立低温钻井机械课题组,与中国石油大学合作进行科研攻关。李鹤林院士积极帮助海隆集团介入课题研究,并依据企业实际承担了课题中低温钻具的研发内容。此后,李院士主持制定了低温钻具的研发计划、技术路线,并首次提出了-60℃储藏、-40℃使用的质量标准。在李院士的指导下,低温钻具开发工作很快取得了成功,并迅速进行了成果转化。2009年,国内首批低温钻杆在海隆集团下线并销往俄罗斯,为企业创汇230万美元。
2.V150高强度钻杆的开发
塔里木油田是我国的主要产油区,也是采用钻井新技术最多的油田。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国产8000米钻机的研制成功和使用,塔里木油田深井、超深井钻采比例大幅上升,标准钻杆中最高强度等级的S135钻杆已不能满足超深井钻采的技术要求。李鹤林院士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信息后,迅速调整研发力量,成立了V150高强度钻杆研制小组。经调研,国内尚无V150高强度钻杆实际下井应用的案例。时间就是效益,为此,李鹤林院士亲自出马,从特殊高强钢冶炼、无缝管轧制,到质量评价方案、技术标准制定,他迅速与天津某大型公司、西南石油大学等,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并指导研发人员迅速开展研发工作。在李院士的辛苦努力下,V150高强度钻杆的研制很快取得了成功。2011年,海隆集团首批7000米V150高强度钻杆销到塔里木油田,实现销售额1020万元,成为国内首家批量生产可实际下井应用的V150高强度钻杆厂家。2012年9月,塔里木油田同海隆集团又签订了第二批3000米高强度钻杆,总价值达到5000万元。
3.无磁钻铤的研发
无磁钻铤研发项目是李鹤林院士在海隆集团主持的又一新产品研发项目。在研发过程中,李院士亲自研究确定特钢成分,联系炼钢厂家、轧管厂家,直到产品试制成功。无磁钻铤产业化后,仅2011年就实现销售545万元。
产学研成果显著
为了加快科研成果的产出和转化,李院士为海隆集团设计了边建设边科研的发展模式,即以科研开发项目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为方式,以上海地区的高校、石油领域院校为重点,广泛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目前,海隆集团已和上海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石油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中石油管材研究所等单位建立了科研合作关系,设立了西南石油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海隆科研基地。产学研合作的建立,有效地推动了研究所各类科研项目的开展。截至2011年,研究所共开展科研及技改项目30余项,取得成果20余项;获得国家重点技改项目立项1项,国家重点新产品1项,上海市科研项目立项8项,宝山区科研项目立项7项;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资助1736万元。海隆集团与上海大学、华东理工大学联合建设的“上海石油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得上海市批准;海隆集团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获得“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国家级先进集体及上海市先进集体,石油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得上海市优秀创新团队。袁鹏斌所长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上海市科技领军后备人才和宝山区第六届拔尖人才,欧阳志英获得“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荣誉称号。
与院士专家面对面交流讨论以及院士专家的言传身教,对人才的提高和培养是很重要的。海隆研究所的许多年轻科研骨干正是通过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这一互动形式,不断成熟起来。2008 至2009年,在市科协的支持下,海隆集团科协与海隆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举办了三次“653工程”—“数字测量技术”、“快速成型技术”、“创新技法及理论”研修班;2010年9月,举办了“材料热处理模拟技术培训班”,潘建生院士、顾建峰教授亲自授课,一批青年科研骨干参加了培训,获得了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共同颁发的结业证书。通过培训,一批青年科研骨干目前已能独立承担科研项目,为海隆集团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科技支撑作用。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范文4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指针
(一)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说到底就是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国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这种权力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得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有一个贯彻始终的思想来指导,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它是中国国情与马列主义法治思想的有机结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是经受了历史和现实考验的开放与发展的思想体系。检察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只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执法,才能保障法治国家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法治特色,才能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当前,在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充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检察队伍的规范化执法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工作的需要,一些环节执法不够规范、不够文明,甚至不够公正、不够廉洁;一些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在实践中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任重而道远。在这种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和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建设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格规范执法,努力促进司法公正,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把检察机关打造成国家法律的模范执行者和有力监督者、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捍卫者。
几十年的风雨兼程,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终于踏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当前正处于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和机遇期,机遇与挑战并存。面对新形势,要适应新形势,必须认清形势,提高适应力。法治社会进程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必须要“打铁还须自身硬”,努力搞好规范化建设,迎接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必须会带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凸现的人民内部矛盾、经济和社会管理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高发的刑事犯罪、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亟待提高……这些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主动出击,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为社会和谐发展保驾护航。而要做到这些,必须用科学、正确、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工作。
(二)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利益法则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些检察干警在利益面前迷失了方向,分不清私利和大义的界限,以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立检为私,执法为已”的错误思想对检察事业有着极大的危险性和颠覆性。同时,几千年封建特权思想的残余,人治观念的消极影响,使得当前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存在着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一些干警创新意识不强,特权思想严重,一言堂、等级观念、权重于法、人情重于原则等等,都给我们提出了新的信号和考验。加之,在学习借鉴外国法治思想的过程中,一些人缺乏政治鉴别力,有全部“拿来”、“崇洋”的错误倾向,否定我国法治思想和成果,造成思想认识上的错误和混乱。
这些问题使得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步履维艰。因此,非常有必要正本清源,首先要解决好认识观念上的问题,从端正广大干警的执法理念入手。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通过广泛的教育整改,让大家明白“权为民所用——因为权是民所给”、“利为民所谋——因为是为民掌权”、“情为民所系——因为人民的信任与期待”,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以此来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更好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一)用理念查找建设中的问题与不足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能光喊口号,搞形式,必须理论联系实际,首先要实事求是地联系自身检察工作查找问题,每个检察干警要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用法治理念来指导检查。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从执法思想上找差距,从实际工作中寻不足,从人民的要求找弱项,查找是否执法为民、是否公平正义、是否服从党的领导、是否服从大局,即是否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查摆和清理出来的问题,要加强教育、引导、整顿,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2006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高检院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部署,查找、整顿、建设同步协调进行,保证规范化建设与法治理念标本兼进、相融相济。
(二)用理念来指导和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检察改革
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要严格规范执法,保障办案质量。要严格按照办案流程,落实案件质量考评,建立检务督查制度。要用法治理念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罪不究、违法办案、超期羁押、裁判不公等问题,通过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和查处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确保司法公正;通过严肃查处社会关注的行政执法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深挖窝案串案,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匡扶社会正气。
法治理念要求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同时,强化保障人权观念和措施。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增强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文明管理。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范文5
我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全村**余名村民.****个村民小组,涉及线下土地****余亩 ,***水库是解决钱塘江上游洪水威胁的一项关键性工程,也是“浙江大水网”的关键性节点工程。***水库土地征迁,这是一件关系到我县建设发展的大事,也是一件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关系到***村民子孙后代的大事。我们历经千辛,保证了项目前期的顺利推进,今天县委、县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县征迁工作动员大会,我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村作为水库建设的主战场,一定要紧紧围绕这次会议的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压力虽大,但是动力更应该大于压力,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代表*****村两委坚决拥护,积极支持党委政府的决策,认真细致的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全力配合,善始善终的投入一线征迁工作,确保征迁工作按期顺利的完成。在此,我代表岭里村表态如下:
一、统一思想,确保班子团结高效。******村历时68天, 在前期土地调查中做到两个率先:率先启动 、率先完成。充分展现了两委班子的团结协作能力,接下来任务更是艰巨,作为村两委班子必须进一步的统一思想。意见要统一,协调要一致,在征迁过程中鼓励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做征迁户的带头人、示范户,形成比速度、比平稳、比效益的良好工作局面,为水库征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宣传引导,确保思想认识到位。我们将积极配合各工作小组,要把政策学到位,程序走到位。移民征地过程中老百姓最关心的就是相关政策问题,我们首先要读懂政策,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把深入宣传工作,把道理讲在前,把关心放在前,把疏导教育做在前,把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在前,只有这样做事有依有据,真心诚意的工作态度才能让村民消除顾虑,解除后忧,积极响应与主动配合征迁工作。
三、严肃纪律,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程办事,认真和负责的工作态度,不乱开口子、乱表态绝不为亲戚朋友“开小灶”,做到对所有村民一视同仁。只有好的工作标准,才是征迁工作循序渐进的基本保障。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范文6
【关键词】创建评估机制;推动依法办案;构建和谐社会
受理举报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的主要途径。而举报线索的处理则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环节,近几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处理好举报线索和推动查办职务犯罪,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的重要性也日渐凸显。由此,着力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举报线索评估机制,已成为检察机关当务之急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在认真思考之余,结合自身多年检察实践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与同仁们商榷。
一、对举报线索实行价值评估的必要性
近年来,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检察机关通过群众举报也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案件,在群众中树立了较高的威信。但也有不容我们乐观的是,有不少举报线索并没有得到积极有效查处或即便查了效果也不怎么理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线索处理不及时。一些线索分流到办案人员手上,办案人员没有认真分析举报线索,组织力量进行初查或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对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由于举报线索得不到及时处理,这样势必会挫伤群众的举报热情。
2、线索处理程序不科学。由于举报线索价值不稳定性的固有属性所决定,哪些线索可以初查或不查在实践办案中没有固定模式和标准规定,主要凭的是自身职业感觉判定某些线索是否初查。而有些办案人员对分流到手上的举报线索没有客观科学的认识,不分缓急轻重,价值大小,而是有了案件线索就马上投入初查,导致初查效果和成案率都不高,甚至有可能浪费司法资源。
3、线索处理程序不公开。线索分流到办案人员手上后,一些办案人员没有就举报线索是否具有可查性给予举报人一个公正而又有说服力的答复,未能完整客观地向人民群众公布举报线索处理过程,对被举报人及其单位也容易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正是由于检察机关在举报线索的处理方面仍然存在上述种种不完善、不尽人意,长期以来,案件线索的处理问题一直成为困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瓶颈”,要破解这一难题,确保司法公正得到真正体现,在举报线索处理过程中能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机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该评估机制应该是克服了原有举报线索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具有科学、高效、公正的特性,符合新形势下举报工作的规律,对推动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二、举报线索价值评估的运行模式
目前,全国许多检察院都在积极探索举报线索科学规范管理机制,笔者所在检察院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摸索总结出了一套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经实际运行证明,是科学可行的,并取得了良好成效。该评估机制的主要运行模式是:
(一)客观界定评估内容。
每一件举报线索都有它的共性,即有“线索来源、举报方式、举报主体、举报内容、被举报人犯罪的可能性”等要素组成,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举报线索构成要件,因此,可以通过科学分析举报线索的构成要件来客观界定每件线索需要评估的内容。
(二)科学设置评估标准。
1、确定评估项目。根据案件的构成要件对线索的评估标准进行科学论证,将之分为线索概况(举报时间、地点、方式等)、举报人情况(举报人精神状态、态度等)、被举报人情况(被举报人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务等)、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关系、举报内容(涉案罪名、作案动机等)、所附证据六部分,并根据具体案件确定哪些是评估项目。
2、确定评估等级、机构、方法。一是在科学设置好评估项目的基础上,将线索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甲级为可查性强的线索,应制定周密的初查方案,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初查;乙级为可查性较强的线索,应制定初查计划,视警力等情况开展初查;丙级为可查性较小的线索,需进一步收集更详细的情况或由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后再安排初查;丁级为可查性小的线索,不具备初查价值,可暂作存查处理,如有新的内容补充,再对该线索重新评估,确定等级。二是设立评估机构,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举报部门负责人及评估成员组成的“举报线索价值评估”小组。三是制定评估方法:采用书面三级评估方法,由一名评估员对照“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标准”对受理的举线索在三日内进行价值等级评估,确定线索等级,再由举报部门负责人复核,然后呈报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
三、构建举报线索价值评估监管机制
在推行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的同时,笔者认为还应建立健全以下监督管理及配套机制,以保障该评估机制更趋科学化、规范化。
1、建立点名预约举报制度。该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公布接待人员个人简介,供举报人自由选择接待人员,举报人可在所有公布的接待人员中任选一至两名向其举报,且举报人可事先与接待人员约定一定的时间、地点、举报方式向其举报,接待举报人员在接受举报人的点名预约举报后,为首办责任人,对举报人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处理负责到底。
2、建立编码管理跟踪机制。即对评估后的举报线索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掌握举报线索的分流、查办动态。首先是以动态管理实现个案跟踪,具体做法是按照编码方法在受理环节给该举报线索设定一编号,循号跟踪分流、初查、立案等诸环节,使案件办理落到实处。其次是定期通报。由于每件举报线索都设有编号,实行动态管理,举报中心每月通报结案和查处反馈情况,提醒办案部门注意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