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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安全现状范文1
关键词:技术 管理 法规 网络信息安全
中图分类号:TP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3)02-0178-02
1 网络信息安全现状
今年10月份“网络空间国际会议”在匈牙利闭幕,“网络空间”继伦敦会议后,再一次作为全球焦点被世界多国研究讨论,会议最终呼吁各国在构建安全的网络空间方面进行合作。由此可见网络空间的安全问题已成为世界多个国家普遍存在且需全球协作的共性问题。互联网自诞生之日起就将世界联系成为一体,经过30多年的发展,网络技术在促进经济繁荣、科技进步、思想传播等方面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并逐渐的渗透到人类生存的各个环节中,各国政府也高度依赖由网络联结的政务、电力、交通、能源、通信、航空、金融、传媒、军事等“关键基础设施”,实施经济治理和社会管理,网络已成为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战略支点。但与此协同的安全问题却没有跟上网络发展的步伐,在日益普及的网络应用空间中,安全问题已成为21世纪世界面临的严重挑战。
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十分惊人。据2012年7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我国的网民数量已达到5.38亿,其中低学历人群增长较为明显;互联网普及率为39.9%,其中农村人口占到51.8%;IPv6地址数达12499块/32,跃居全球第三。同时,根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的数据,2011年境外有近4.7万个IP地址作为木马或僵尸网络控制服务器,控制我国境内近890万台主机,近3000个政府网站被篡改。日益庞大的网络空间和终端用户的低安全性造成我国网络空间的安全问题更显突出。
2 技术、管理、法规安全机制主要内容
网络与信息安全机制的研究从网络产生时就一直没有间断过,它与网络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当前网络与信息的安全机制主要有:加密机制、安全认证机制、访问控制机制、完整性机制、不可否认机制、公证机制和路由控制机制等。结合安全机制产生的网络信息安全服务也基本涵盖了应用领域的各个方面[1]。但是这些防范技术总是很难和安全管理有效的结合,或者说是用技术实现管理的执行力不强。究其原因,我觉得是在技术和管理之间缺少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框架,为此我们在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管理”的模式中,独立出一个法规标准,提出了技术、管理、法规三维一体的网络信息安全体系,以技术为基础,用法规作保障,实现网络空间的自主管理。如图一所示:
(1)技术机制:网络与信息安全机制采取在国家网络空间尽远端保护,中间处保障,核心端强调可生存性的三级安全防护措施。1)尽远端保护采取常规的安全措施,划分明确的网络空间边界,利用加密、认证、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在网络空间边界上阻止非法入侵,达到信息安全的目的。在尽远端保护中要着力解决两个难题:一是网络空间边界不像陆、海、空、天等实体一样,有清晰明确的边界线,这就需要安全防护措施能够根据自主识别动态变化的敌我双方边界,合理有效的实施安全防护;二是网络和信息领域的攻击手段和技术发展很快,各种保护措施需保证跟的上敌对方的发展速度,及时地调整安全防护机制。2)中间处安全保障采取以入侵检测技术为核心,以恢复技术为后盾的入侵检测恢复机制。该机制融合保护、检测、响应、恢复四大技术,通过对网络流量或主机运行状态的检测来发现对网络空间攻击及破坏行为,实现对网络信息空间状态的动态检测,并对各种恶意的入侵行为做出响应。在实施入侵检测机制时,要能够快速有效的分辨出攻击行为,以便后续响应措施的实施,另外还要能够及时的恢复网络和信息到攻击前的正常状态。3)核心端生存性技术是指在国家网络空间核心处受到攻击或意外事故发生时,在限定时间内恢复到正常状态的能力。这里主要关注的是“容忍”技术,即入侵或故障发生时,网络空间仍可以正常工作,在后续的时间内逐渐的排除故障,确保核心端数据的完整性、机密性和可用性[2][3]。容忍概念的提出到现在经历了从容忍错误到容忍入侵的过渡,但是目前应用还很少,特别是国内,理论研究多而实际项目少,在下一步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中,应加大发展力度。4)安全防护设备信息融合机制。当前存在有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扫描等各自独立的安全防护设备,彼此间信息不能共享。而在现实中,各个安全防护设备的信息可以互相利用,甚至有时候还可以成为对方的核心数据。因此,要建立防护设备信息融合机制,将攻击信息有效整合起来,实现信息的充分利用。
(2)管理机制:网络信息安全常说的一句话是“三分技术,七分管理”。的确是这样,再完美的防范技术,如果没有很好的执行和落实,到最后也发挥不了作用。这里我们提出的管理机制,不仅有网络空间维护人员的管理,还有对众多网络空间使用人员的管理。1)末端宣传教育机制。加大网络空间安全意识的宣传力度,普及安全使用网络的基础知识,在一些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适当的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的培训,提升我国众多网民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使用网络的能力。网络空间安全意识作为一种机制,要形成常态化,并通过法规制度,提升各级单位的重视程度。现在的信息技术是先进的,但也需要会使用先进技术的网民,这样才能在末端接入处提高网络空间的安全,从根本上解决隐患。2)中段管理人员的归口负责,把零散的“点”的管理转向系统性、有序的“面”的管理。早在1997年我国就成立了信息技术和安全技术委员会,各级各类的安全部门也相应成立,但这些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分散,彼此间没有统一协调的部署和指挥,在面临突况时很难有效整合。因此,对管理人员要建立系统组织机构,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建立健全网络应急处理的协调机制。3)国家安全一票否决制。在网络空间,处理一些具有安全隐患问题时,采取一票否决制,即只要有危害国家信息安全的潜在风险因素,就直接否决。其主要针对于应用国外的网络设备或软硬件商品。如同美国在通信设备中拒绝使用华为和中兴设备;禁止华为收购美国3Com的理由是一样。在技术含量高的网络空间产业的竞争,一般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抑制效果有限,且还要受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制约。相比之下,合理的使用一票否决制,可有效将存在潜在威胁的企业或商品挡在国门之外。
(3)法规机制:安全技术领域需要有各类标准,安全管理需要有行为规范,维护网络空间需要有法律,处理安全事故责任需要有依据,在网络信息空间新领域里要重视标准和法规制度的建设,及时更新修改,有效保障管理措施。1)尽快制定我国《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将网络空间安全问题上升为国家战略问题进行通盘考虑和研究。在国家战略背景下,逐步建立各类安全技术的评判标准和网络信息安全体系构建标准,指导网络空间安全建设。要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沟通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先进发达国家,吸取经验教训,指导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5]。2)结合当前的网络安全技术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行为规范,大力加快信息安全相关法规建设,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各自的义务、权益、责任和处事流程,并制定相关的处罚措施,让管理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网络冲突行为准则,在国际网络空间事务中发挥话语权的作用,为捍卫我国在网络空间的提供有力依据。3)紧跟时代,注重技术标准的建设。使国家网络空间相关人员能够参与到国际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建设中去,通过对其他先进国家的学习,加快自身技术研究的发展,在国际网络空间标准制定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从而更好的指导本国网络安全的基础建设。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网络空间信息安全的范畴内,技术是基础、法规是依据,管理是重心。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空间的安全防范技术也需不断革新,这里提出的可生存性就是一个新的发展方向;而法规制度虽然是网络行为的评判标准,但它自身建设也必须根据安全防范的新技术时时更新、积极建设,才能为管理提供有效依据;管理要以法规为依据,通过运用各种技术手段来维护网络信息的安全,特别是全国性组织机构的建立,有效整合资源,总体发挥合力。
参考文献
[1]彭新光,吴兴兴.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科学出版社,2005
[2]赖积保,王慧强,王健等.系统可生存性研究综述[J].计算机科学,2007,34(3):237-239,275.
[3]张鸿志,张玉清,李学干等.网络可生存性研究进展[J].计算机工程,2005,31(20): 3-5.
网络空间安全现状范文2
万物互联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风险。云服务器碎片化了“存储部落”,移动互联拓宽了“数据通路”,二者使得虚拟世界的“点线”模式融合扩展成了“面”,边界消失之快始料未及,窃密风险如影随形,保障网络安全、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工作亟待推进。
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保密技术交流大会的公众体验区,有一面“绵羊墙”。工作人员解释说,网民在黑客面前就像一只只白绵羊,扫描一个二维码、打开一个中奖链接,他们的IP地址、终端系统乃至用户名和密码就展示在黑客的“绵羊墙”上。
在日常工作中,窃密风险更是防不胜防:使用无线键盘输入一次信息、用打印机打印一份资料、用U盘存储一份文件,我们就有可能落入木马芯片的陷阱。
正如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首席科学家张知恒所说,很多网民的状态是“不知道自己不知道”,不知道自认为安全的上网过程是否处在安全环境当中。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庄宇符在公众体验区向记者直言:“你在网上玩得正嗨的时候,永远不知道别人在做什么。”
公众体验区的模拟场面只是网络安全现状的缩影,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正给网络安全保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主动适应信息化发展要求,从观念、制度、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改革创新,打造网络安全升级版成为形势所需。
自主创新出“重器”
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安全威胁和复杂情况,大会510余家参展企业和单位纷纷“亮剑”,展示了前沿的炫酷新技术和网络安全新利器,引起公众围观。
参展企业的关键词是自主创新。针对黑客对政府网站漏洞的攻击,有企业展示了自主研发的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生态感知平台,能够实时监测黑客攻击的相关信息,实现分钟级的响应和预警;针对进口芯片安全性无法保证的问题,有企业推出了安全增强的“中国芯”,并将其应用到了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中。
此外,一次可销毁6块4T硬盘的办公型销毁设备、可以实现抗干扰和通信加密的安全手机、基于云计算需求推出的服务器虚拟化产品等信息安全产品也让人眼前一亮。
网络安全需综合施策
促进信息安全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既是国家战略需要,也是网络空间治理的前沿热点。为保障网络安全、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打破传统态势,突破核心技术、找到关键抓手、加强协同合作是大势所趋。网络安全业内人士及专家在大会中纵论安全形势,提出综合治理建议。
技术是安全的保障,核心技术则是信息化保密的关键。国家保密局的负责同志指出,目前,我国的集成电路芯片等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信息产品、服务严重依赖于国外,外部威胁随之而来。要守住安全底线,就要抓紧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进国产自主可控替代计划。
如何改变网络安全攻防战中易攻难守的态势?中国工程院院士邬江兴在演讲中介绍了拟态防御技术。他指出,网络空间易攻难守态势出现的原因在于存在着未知漏洞和后门。拟态防御技术利用拟态构架“内生”的主动防御机制,有望从根本上颠覆网络空间基于“后门工程和隐匿漏洞”的攻方优势。
网络空间安全现状范文3
一、准确理解新媒体空间国家形象“攻防战”
应从“时、势、事”三个角度准确理解新媒体空间国家形象“攻防战”。
首先是整个人类社会所处的时间节点。新媒体影响力超越了空间的限制与国家的疆域,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根本性的改变,构成了当下人类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生活的新语境。
其次是学术研究的趋势。即使是在西方学术界,也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承认,在新媒体空间国际话语权掌控在强势并善于利用新的话语规则的一方,造就新的信息权威。实际上,在新媒体空间,国家之间实力的差异与不对等,为网络强国实施网络霸权提供了条件,而利益与价值分歧的场域必然存在之争。因此,必须破除一种网络自由的乌托邦想象,确立网络的理念与意识。网络之争既是国家生存空间争夺战的深层延伸,也是具有新趋势、新表现的“符号的战争”。新的战争思路从对疆域与领土的渴望转向国家核心资源的篡夺,对国家安全带来巨大的影响。
第三,必须在网络的基础上直面国家形象“攻防战”的事实。一方面,在新媒体语境中,国家形象依然是一种极为特殊的资源,关乎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因为在国际关系中,一种理想的国家形象与声誉的建立,有时甚至比军事力量或经济实力的大幅增长更有用处与价值。另一方面,在新媒体的话语体系中,一个区域性的话题很容易被“操作”成一个全球性的政治话题,并进而成为攻击国家形象、抹黑政府公信力的武器。在近年的“”中,公众见识了这种特殊“武器”的威力。
二、新媒体空间国家形象“攻防战”的话语战场
指出: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在互联网这个战场上,我们能否顶得住、打得赢,直接关系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权安全。可以说,当下的新媒体空间纷扰熙攘,国家形象“攻防战”硝烟弥漫,国家安全波诡云谲。正确认识话语战场的现状,厘清其特点是十分必要的。
1.开放中的话语强势。新媒体开放的话语体系有源远流长的学术谱系, 德勒兹提出的“光滑空间”“块茎思维”与“游牧精神”被看作新媒体话语精神的“哲学圣经”,后继者将其发扬光大,虚拟拥有与真实同等珍贵的“生产力”;改变了使用者的身份认同与交流习惯并张扬了主体性;反唯一、反中心的话语体系是对自柏拉图以来主导西方知识生产的“树状逻辑”的突破。一时间,“公民新闻学”“别样新闻学”“协作新闻学”等新闻理念凸显,甚至被“神圣化”为一种“开启历史新纪元的信息主义精神”。正是这种西方学术研究的“船坚炮利”,才使“网络自由”“网络开放”话语不绝于耳,喧嚣而任性。
值得警惕的是,一种理论研究的优势也很容易转化为实践领域的强势,话语也是一种武器。例如,因斯诺登事件而曝光出的“gg悠”事件,它是美国国际开发署以隐埋自身身份、寻找古巴境内人的方式在2010―2012年为古巴青少年用户量身定做在线社交媒体与微博服务项目。形式是通过“非争议性的娱乐内容”,扩大在古巴订阅群,计划是当订阅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如几十万),就引入政治内容、试图引发革命,造成所谓“古巴之春”,古巴政权――作为对“阿拉伯之春”的模仿。由此可见,新媒体话语体系的开放性极大地方便了善于使用这种话语战争用法的国家,它们躲在暗处,以个体化、娱乐化的隐蔽形式出现,越过他国政府直接发动“话语战争”,从而实现自己的战略目的。
2.控制传播的本质。这种控制的本质首先来自于技术与经济本质。Web2.0时代生存下来的巨头们无一例外地采用了一种激进的方式来达到互联网去中心化,目的不是为了民主与自由,而是更好地从互联网泡沫破灭中存活下来。参与化的平台与以兴趣为聚合点的社群建构是为了悄无声息地细分市场与区隔广告客户;在Twitter革命中大出风头的“tag”标签,初始的设计目的是有效利用消费者的参与作为自助服务和数据管理,更好地降低成本。简而言之,这些在技术乐观主义研究者眼里闪闪发光的特质其实从诞生起就深嵌在晚期资本主义逻辑中,无从逃离。
新媒体作为利益表达的平台,往往是冲突双方进行话语、利益和权力争夺的独特场域。新媒体空间对国家的考验加剧,信息的全球化流动中国家的控制权与争夺战激烈化,就是在“这个距离的体验不复存在”的新媒体空间,之争与意识形态不得不零距离的短兵相接、正面碰撞,摩擦加剧。信息之争看上去似乎逃离了社会语境,但事实上依然是各个国家构筑自身形象的竞技场。有了“控制”的本质,新传播革命下的理想主义就变成了一种话语资源,一种新的政治修辞。
3.富有张力的多维形象“攻防战”。看待新媒体语境,须重视名与实,修辞与本质之间的张力。一方面,在新媒体话语战场,国家形象的话语博弈深陷于政治、经济、文化力量的多重漩涡中,而它所呈现出的自由表象很容易就遮蔽了它的核心问题,即传播中权力主体之间的激烈博弈,新媒体注定是权力的博弈场与交锋场;另一方面,抛开新媒体自由的幻想,并不代表不重视新媒体语境政治文化修辞学的变迁,以及相伴而来的国家形象话语博弈的方式改变, 这个改变已从直接的意识形态交锋转向更潜隐、更多维的战争方式,一种从“现代社会中地缘政治与权力的竞争转向后现代社会的国家形象、国家品牌与影响力的竞争”。它沟通国家形象的对内与对外传播,横跨民间、学界与官方三个话语场,并囊括公共外交、媒介政策、信息管理、危机公关、国家品牌、自我呈现、网络形象、建构长期或短期的议题等。
三、新媒体空间国家形象“攻防战”的话语战术
1.议题设定。新媒体话语元素中的基础就是议题,“议题”凭借选择与凸显实施作用,是人们将社会真实转换为主观思想的重要凭据,它也是媒体与其背后的政治理论操控受众如何看待、思考事件的重要基石。新媒体空间中议题设定的对抗性比比皆是,成为新媒体国家形象之争的首选战术。约瑟夫・奈就详细分析过“谷歌退出中国”事件中新闻报道的议题设定,解剖了一种商业上的计算是如何成为谷歌进行品牌维护冠冕堂皇的理由:在起初的商业争端之后,美国政府将之引向政治上的分歧;谷歌宣布退出中国后,美国政府立即声援,美国政府官员在网络自由的演讲迅速加上该例,这一商业事件西方媒体成为抹黑中国的符号。在此之后,美国政府总是援引“谷歌退出中国”事件作为自身所宣扬的网络自由的新规范。可见,塔克曼于1979年所说的“任何新闻都是对事实的一种社会建构”在新传播革命的浪潮中并未过时。
2.话语争夺。在国家形象的话语战争中,抢占话语制高点至关重要。掌握了话语权,就可以二次解构“事实”,达到对他国形象的扭曲作用。正如2016年初香港地区旺角暴乱事件,原本是一起简单的环境卫生事件,却被别有用心势力在社交媒体上刻意放大香港拥有更大自治权的激进本土派人士的种种不实言论,将这场暴乱命名为“鱼蛋革命”,既是对“”命名方式的模仿,又是试图合理化“示威者当晚一连串长达近10小时、无法无天袭击警方和肆意破坏的行为”。在埃及、利比亚、突尼斯等社会动荡中,都有境外的新媒体视频网站爆料政府的黑暗面,引起政府与国民之间的对立,并由新技术的推波助澜实现“在地性事件”与“全球性话题”,“虚拟性空间”与“实体性世界”的对接,建构一种全球化的“传媒界”,最后又把这种支持反馈给当地的示威者。
3.集体动员。社会动员使话语成为集体行动与社会现象,而集体行动与社会现象进一步被吸纳入话语之战,反过来对国家形象实体产生更持久、深入的影响。在中,新媒体话语使参与主体形成一个“集体身份”,新媒体话语为一个缔结社会连接的领域,不仅在个体与个体之间,还在个体与社会运动之间,个体与观念之间或者个体与意识形态之间,都会产生千丝万缕的连接。新媒体技术“允许”社会运动中产生一个“集体身份”,并通过互动中的参与、认可、点赞来强化忠诚度,缔结出一种新型的“想象的共同体”。由于集体身份的存在,危及国家形象的公共事件才顺利从线上波及线下,且较难预估和防范,这一点是要特别重视的。
4.形象管理。对虚拟话语的管理考验着一个国家的形象管理能力。在风险社会中,国内危机事件可能引发全球性的国家形象危机,因为借助新媒体的推波助澜,偶然的社会事件会成为引爆社会情绪的导火索,至于是否会构成局部或全局性社会动荡,则考验一个国家对“话语”控制的能力。发达国家新媒体不仅技术领先,而且话语管理能力卓异。如果按照约瑟夫・奈关于“硬性手段”与“软性手段”的区分,在“”中,从突尼斯到埃及,当时的政权基本使用的都是“限时”“驱逐”“断网”等硬性手段;而与之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占领华尔街运动”,这场也是以年轻人为主体的运动从一度沸沸扬扬到最终的悄无声息,最核心的战场发生在话语领域,基本上使用的都是软性手段,除了本国知识精英与政府联手,对其大加贬低外,还有“权力集团策略性地选择特定内容与传播管道以创造出信息透明的幻象,而事实上则是在监视,并窒息异见”。
四、打赢战争的终极追求: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在出席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时发表主旨演讲时强调,互联网是人类的共同家园,各国应该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为开创人类发展更加美好的未来助力。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再次强调,倡导尊重网络、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赢得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赞同。这为确立打赢新媒体空间的国家形象“攻防战”的终极追求提供了基本遵循与重要指导。
构建网络命运共同体,超越了现阶段国家形象“攻防战”的纷扰和“以战止战”的初始阶段,是“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构建网络命运共同体,以开阔的视野面对新媒体中信息自由流动,以战略眼光看待信息安全,在新媒体话语的自由与控制的张力中维护我国的国家形象,既不自外于新媒体语境,又不在西方主导的规则下亦步亦趋;提供具有全球共享性的话语意义框架,体现中国对人类共同命运和全球事务的认识、思考和担当,建构既符合中国国家安全利益,又能够思考、解决当代世界焦点问题的话语思想体系;同时能参与、对话并不断引领发展中当代世界文化,最终能为世界勾勒出一副既包含中国、也包含世界,不分“自我”与“他者”的新世界图景。
网络空间安全现状范文4
1.混乱的网络现状是造成不良网络道德行为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网络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可是,越来越多不健康的内容充斥着网络世界。处于这样一个混乱不堪的网络环境中,耳濡目染,不良网络道德行为在青少年身上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2.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给了不良网络行为可乘之机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中的懵懂时期,他们模仿力强,猎奇心强,接受新生事物快,而自制能力又很差,再加上他们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是非观念,容易受到误导而误入歧途。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任何人说的话都可以不负责任,看到网络上的人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造谣、谩骂、人身攻击,而又无人过问,他们便会认为网络是一个安全、随心所欲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没有老师、家长的约束,没有外在压力,于是便纷纷效仿,不知不觉就形成了目前一系列不道德的网络行为。
3.网络道德教育处在一个尴尬的局面
网络道德教育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出现的,它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道德教育,而网络发展的速度又是日新月异,给网络道德教育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传统的道德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在当今网络道德教育中显得力不从心,找不到切入点,不能很好地解决网络中存在的道德问题;另一方面,网络道德教育的发展远远跟不上网络时展的步伐,只能等问题出现了才去想办法,而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也是当前网络道德教育的一个弊病。所以,如何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加强学生道德教育就成了一个新的课题。
二、如何利用网络资源加强学生道德教育
1.提高教育者的网络素养,造就高素质的德育队伍
“教育者应当受教育”。新时期的教师不仅要有高尚的情操,而且还要有出众的网络知识和技术水平。教师还必须增强网络德育意识,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形成网络道德教育的观念,这是搞好德育工作的关键。我们可以通过对教师进行信息技术和网络知识、应用水平的培训,使他们主动学习网络知识,了解网络,适应网络,成为网络中的一员,通过自身的网络道德修养,言传身教,做青少年的表率,在潜移默化中起到了教育的作用。这样的教师既有较高的德育理论水平,又能较有效地掌握网络德育的方法,通过网络中适合的方法和手段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
2.构建校园德育网络体系,形成开放的、互动的网络德育管理系统
学校应该在校园网中建立德育管理网络,对学生信息和德育档案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把学生德育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相关部门,使得德育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中的每一个环节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保障该系统稳定、有效地运行。
3.开展丰富多彩的网络道德教育活动,进行个性化服务道德教育
学校要充分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德育教育实践活动,来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可以结合一些节日、活动在网上进行道德教育实践活动,让他们在一个互动的网络世界里畅所欲言、互相鼓励、共同进步,感受成功的快乐。
4.开展网上心理指导,培养学生健全的心理
在校园网中开设“心理咨询信箱”栏目,组织有关教师对学生进行网上心理健康教育。由于网络具有匿名、隐蔽的特点,就连前来咨询的学生,我们也都很难知道他的真实身份,这就给了学生一个极度开放的自由空间。学生不仅可以大胆、真实地表达自己的内心情感,而且教师也了解了学生的真切感受,德育工作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
5.为青少年营造绿色网络空间
绿色是环保的标志,为孩子营造绿色的网络空间就是让孩子处于一个没有污染、纯净的网络环境下,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开辟一条网络道德教育的发展之路,真正为青少年打造一个“绿色网络空间”。
三、总结
网络空间安全现状范文5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获取权 利益平衡
[分类号]D923.4
版权法设立有两个目标:一是保护作者专有权,鼓励作品创作;二是促进作品传播,实现知识共享。随着技术的发展,版权法在模拟空间下实现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共享(自由获取)两个目标的传统平衡无可奈何地在网络空间下被打破,或者说原有的内在不平衡因素被网络技术放大,表现为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和公众获取信息权利受到诸多限制,引起了学术界对有关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关系论题的讨论。本文着眼于网络空间下的版权法领域,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信息网络获取权之间利益平衡,这样就既确保了两权概念外延的一致,又凸显了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焦点。
1 利益平衡原理
利益是指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为满足生存和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各种客观需求。社会由不同的利益主体所构成,形成了反映不同利益关系的利益体系和格局,由于利益诉求的多样性及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利益冲突成为普遍社会现象。然而社会还是能够在繁杂的利益冲突中不断前进,在于社会存在对利益冲突进行协调或平衡的机制,该机制通过以规范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来实现。利益平衡就是指在法律的调控下,各利益主体的权利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不过利益平衡状态只具有暂时性,大部分时间里,权利之间处于冲突和失衡状态,追求利益平衡是个永恒的主题。
法律是相关利益方互相谈判、互相妥协达成一致并使相互权利义务制度化的结果。版权法就是一部通过设定版权人和公众的权利与义务来调节版权利益平衡的法律。由于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性,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的权利和公众相应的义务体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公众应有的权利和版权人须承担的义务体现为信息网络获取权,因此追求网络环境下版权法利益的平衡,实质就是确保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信息网络获取权两权的利益平衡。
2 两权概念辨析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知识产权保护为适应新技术发展而拓展新权能的重要体现,是法律为版权人在网络空间上设定的一种集合权利,“特指互联网络上版权人控制、利用作品的一种形式”。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范围一般包括上载、网络上对版权作品的复制、网站间转载、网络上对版权作品的传播、下载、署名及修改作品等7个方面内容。
信息网络获取权是指网络环境下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不同于“信息公共获取权”概念。信息公共获取权是指信息主体有权依法定形式获得政府、国有企事业、图书馆等公共信息机构信息的权利。信息网络获取权和信息公共获取权的关键性区别:前者关注的是信息传输的环境是否是网络环境,并不刻意关注所获取的信息内容是公共信息还是私有信息;后者关注的是信息传输的内容是否是公共信息,并不对所获取信息的环境是网络环境还是模拟环境进行区分。信息网络获取权的实现有赖于创作共享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集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信息网络获取权的关系实质上是信息垄断(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关系,两者关系在实践操作中陷入了二难困境――“没有合法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目前我国两者利益关系的现状是:由于人们认识的偏差,致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度扩张,本应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在信息时代获得进一步发展的信息网络获取权却日益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排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利益格局由此产生失衡。把握信息垄断与信息利用的边界或尺度,构建两者的利益平衡机制,是改变利益关系现状,破解二难困境的关键,也是版权法的立法宗旨。
3 两权利益冲突分析
3.1 扩张性与萎缩性的冲突
传统版权法通过对版权人权利的保护与限制,较好解决了版权人与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权利人作品被大量地上载、下载和复制,使权利人无法控制自己的作品使用,原有平衡被打破。为更好保护版权人权利,各国纷纷修改版权法,或增设信息网络传输权或重新诠释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然而与此同时,由于对新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乏力,导致信息网络获取权权利内涵不断缩小,如《版权条约》、美国DMCA(《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欧盟《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以及我国《著作权法》中都有充分体现。2006年,我国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尽管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信息网络获取权的失衡缺陷,但离两权平衡机制的构建还有一定距离。
3.2 私有性与公益性的冲突
信息网络传播权隶属于知识产权,本质上属于私权,是版权法对互联网技术发展所带来挑战的回应,是版权不断扩张的体现。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个人财产权的性质,一旦经法律授予甚至是无需任何手续便可自动获得,成为一种绝对权,具有私有性。只有权利人自己才可以行使,其他任何人都负有尊重他人版权利益的义务。信息网络获取权属于公权,目标是实现信息资源的自由共享,促进知识自由,解决信息失衡和数字鸿沟。推进信息资源网络获取“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目前广泛存在的社会信息不对称、信息资源浪费和信息寻租现象,减少信息获取的社会成本”,信息网络获取权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3.3 独占性与共享性的冲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表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有权要求独占知识产品的各项权能,无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版权人的独占性是由版权人在创作作品时投入巨大的智力和财力而产生的,享有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来获得报酬的权利。信息网络获取的目的就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变私有信息成为公共信息。信息网络获取权是各国法律普遍认可的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公共需求,可见共享性是信息网络获取权的内在属性。
4 两权利益平衡机制构建
4.1 理论原则: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
目前知识产权理论面临一个悖论:一方面许多国家修订或重建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制定知识产权战略,
加强保护力度;另一方面,近年来西方国家兴起了知识产权怀疑论、反知识产权论和知识产权僵化论三股知识产权思潮,责难知识产权制度的强保护趋势,这使知识产权在理论研究、制度构建与实务运作诸方面朝着两个相反的方向发展。因此,有学者提出应采用“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来重构知识产权制度。
“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的基本含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权从其受法律保护的作品中获取相应的利益;任何人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擅自以营利目的利用其作品,权利所有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并依法享有请求该侵权行为人以合理条件与其签订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只有当该侵权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以合理条件与知识产权所有人签订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时,知识产权所有人才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其它特别情形除外。该理论认为,知识产品的存在形式由以模拟空间为主变成以网络空间为主,这是传统知识产权理论(由禁止权加许可权构成)产生困境的根本原因。因为在传统模拟空间,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品相对具有可控制力,而在网络空间,这种可控制力要减弱许多,以至权利虚化,所以以利益分享理论为基础重构知识产权制度,将是保护网络空间知识产权最有效的形式。
4.2 管理模式:创作共享与优化授权
创作共享(creative commons)是在传统公有领域理论基础上的改进,是网络上数字作品的许可授权机制,允许任何人在不需要经过特别许可或付费的情况下,去复制使用或再创造,形成演绎作品,目的在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创作共享机制是实现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信息网络获取权之间利益平衡最理想的管理模式。尽管其前景很美好,但由于大多数作品并未加入该共享协议,作品的海量许可困境还是会困扰公众自由获取知识,因此,有必要优化作品授权使用机制。数字时代作品授权方式主要有授权要约、版权补偿金、交叉许可、集体管理等,其中集体管理方式尤为重要,几乎所有的版权授权模式都离不开集体管理组织的参与。
目前我国版权集体管理还很不完善,虽成立或筹备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诸多集体管理组织,实行会员制管理,但较为散乱,不仅不具有充分的代表性,而且还未很好地运转起来。鉴于此,应继续完善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一是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管理模式。如借鉴北欧国家实行的“扩展性集体管理”,图书馆可以获得该机构管理作品领域内的非会员已经发表作品的许可使用权;借鉴法国在1995年推行的“强制性集体管理”,版权人不管是会员还是非会员,只能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借鉴意大利的垄断式管理,全国只建立一个可以管理所有作品类型的综合性的集体管理组织。二是实现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采纳最新数字技术,开发版权管理信息系统,构建版权权利信息的集中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版权权利信息查询平台,为公众提供查询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成员的版权权利信息服务。
4.3 法律保障:扩张与限制
在几百年的社会历程中,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知识产权私权保护总的趋势是保护范围越来越大,保护水平越来越高,以激励更多的知识创造。版权法的扩张是技术发展给版权人带来利益损失的法律补救措施和利益补偿机制。由于技术的发展,一方面版权作品市场规模被扩大,制作复制品的边际成本下降;另一方面作品需求也被放大,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增强,作品传播成本的降低和市场价值的增强导致版权人利益失控,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需要,促进版权不断扩张。版权法的扩张表现为版权权能的扩张、版权客体的扩张、版权期限的扩张、对个人性使用限制的增强等几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就是版权权能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扩张。
尽管版权的扩张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公众对版权作品的接近为代价,但这种代价应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即版权扩张应受到限制,否则将构成不适当的版权扩张和作品垄断,从而会使作者激励和公众接近之间处于失衡状态。目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信息网络获取权利益失衡产生的原因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度扩张,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是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充信息网络获取权,维持“两权”利益平衡的重要方面。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器。网络的发展使得作品复制和传播轻而易举,版权人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于是各国纷纷修改著作权法,以重构合理使用制度。重构模式有因素主义(以美国为代表)和规则主义(以德国为代表)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因素主义模式具有灵活性和概括性,但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规则主义模式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但易造成立法的滞后。我国采取的是规则主义模式,版权法规对合理使用只采取列举式条款,缺少对合理性作统一判断的原则性标准,限制了其适用范围。我国应吸收因素主义模式优点,采用原则、要素、规则三者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利益平衡为总体原则,借鉴四要素为标准,制定适用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则。
优化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的实质在于将版权中的一些绝对权降格成为一种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从而在作者的排他性权利和公众的合理使用之间构建一种中间制度。然而立法者出于种种担心,目前我国版权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传统文献数字化和图书馆等馆舍外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制度,只就网络传播方面规定了实施远程教育和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限制了信息网络获取权。其实我们可以在制度范畴内从多方面优化法定许可制度,化解以上担心:①完善作品使用人付酬制度,制定统一的付酬标准,建立例外协商付酬制度,构建对不依法付酬行为的制裁制度,在诉讼时效适用方面作出有利于著作权人的认定。②适度引进版权补偿金制度,减轻图书馆等公共知识机构背负的沉重经济负担,从而平衡多方利益,优化配置版权资源,体现效率价值。
4.4 技术措施:发展与规避
技术措施是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法接触或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手段,是在网络空间重新分配权利义务、维持网络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产物。技术措施保护已逐渐被各国著作权法所接受并被有关国际公约所肯定,如WCT第11条、WPPT第18条、欧盟《著作权指令》第6条、美国DMCA第1201条等都明确规定了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5条、18条和19条规定了故意规避或破坏技术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将技术引入法律、司法,创立一种新的利益平衡机制,以保护一种新型权利,既反映了版权发展的必要,也反映了版权保护的进步”。
技术保护措施的广泛实施,一方面有效保证了不断受到网络版权侵扰的版权人的利益;但另一方面,随着技术措施的过度保障,合理使用制度受到进一步冲击,信息网络获取途径受到更多限制,从而打破在模拟环境下版权法建立的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信息网络获取权之间的传统平衡,表现为:①违反了公众有权依法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原则。网络空间上的技术壁垒在控制他人对作品的非法接触的同时也妨碍了公众对该作品的合理使用,如果被采取技术措施的作品仅仅以数字化形式存在,而用户又没有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该作品时,技术措施会使得公众合理使用该作品存在严重障碍。②违反了思想、事实以及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原则。技术保护措施与启封许可证或在线许可协议的使用能够用于全面阻止公众对作品不符合版权人意愿的使用。由于无从接近版权作品,公众对不受保护的思想、事实或者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等也无从接近,版权法公共领域受到侵蚀。
网络空间安全现状范文6
关键词:信息时代 青少年 网络道德 认知发展
在信息时代,媒体、家长、教师不仅要帮助青少年在智力和技能上做好准备,更应帮助他们培养起良好的网络道德品质。如:尊重网络伦理和法律规范;以正当的方法和途径改变那些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利益的网络伦理规范;当价值和利益面临冲突的时候能正确地进行道德推理和道德决策;有进行适当的伦理行为的道德动机和自我控制力,在无人监督的情形下也能做到自律等。
国外一些学者,如柯尔伯格(Kohlberg)、特里尔(Turiel)、霍夫曼(Hoffman)、班杜拉(Bandura)等人针对青少年的道德发展问题提出过很多重要的观点,尽管这些观点不是专门针对与信息技术使用相关的道德问题的,但它们却使我们认清了影响人们行为的一些因素。如潜在的道德认知过程及其与道德推理的关系;道德动机和移情的作用;影响道德控制和道德行为的因素等。这为我们分析网络空间青少年的道德认知提供了一个基础。
网络空间青少年道德认知现状
互联网的产生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由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性,使得人们在使用它的时候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
网络道德行为涉及的问题。当前网络道德行为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涉及系统安全问题,如计算机非法入侵问题;尊重智力成果问题,如著作权。(2)尊重私人领域的问题。涉及安全问题,同时也涉及个人信息的分发和收集问题。(3)尊重他人、尊重公共道德的问题。包括有礼貌地通信,避免不负责任的诽谤、侮辱、攻击性言辞。不用伪造的E-mail地址掩饰不负责任的言辞。(4)尊重公共机构。即在因特网账户所限的用途内使用它。(5)自我尊重的问题。包括那些对别人没有影响但却可能伤害到自己的行为,如“上瘾”和“垃圾”行为等。
青少年对“不适当使用”的“合理化”辩解。许多使用因特网的人,尤其是年轻人,总是千方百计地找出各种理由,以使自己不适当的网络行为合理化。例如,对著作权侵害的认知。许多人都认为“每个人都干”,“这和偷不一样,因为实际上我没拿走任何东西”。有人认为“在因特网上你可以说任何你想说的事情”。
在网络空间中青少年产生错误认知的原因
为什么网络行为主体会产生不合理的认知,进行不道德的行为?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缺乏情感反馈和远离受伤害者。人们在网络空间中沟通或进行其他行为的时候,收不到由于这种沟通或行为的伤害而产生的强烈的情感反馈。由于没有亲身经历,单凭电子文本几乎不能使人感知这种沟通或行为的影响。网络空间的这种“无影无踪”的性质给人们造成了一种印象,即这些言辞和行为并未产生真正的、实际的伤害性影响。
被发现和被惩罚的恐惧减少了。有足够的被发现和被惩罚的恐惧感,才能对不端行为产生威慑作用。但在因特网上,不法行为或导致公民责任的行为被发现和被惩罚的可能性都大大减少了,更不用说只是不道德或粗鲁的行为了。
新环境需要新规则。许多为自己不适当使用因特网的行为进行辩解的人提出这样一种基本论点,即真实世界中的价值观念在电脑空间中没有任何立足之地。
对社会不公和腐败的感知。不适当使用因特网的人常常提出社会不公和商业、政府腐败的问题,以使其不适当行为合理化。对认识到自己是无产者,而那些有权力和财产的个人和组织是、不法致富的那些人来说,信息技术提供了“扯平”的方法和途径。
对网络空间青少年道德认知的分析
在道德发展研究领域中已经有许多著名的理论,它们对研究网络行为主体的道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下面用柯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特里尔的领域理论、霍夫曼的道德动机理论、班杜拉的社会学习论等,对网络行为主体的道德认知和行为作一番简单分析:
(一)关于道德推理
道德认知、道德发展。柯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来源于皮亚杰(Piaget)的认知发展理论和康德的公正概念。他确定了道德认知发展的三个水平和六个阶段。他认为道德发展主要依赖于个体认知能力的扩展。处于前习俗水平的个体的道德推理的特征是拥有具体的和自我中心的观点;处于习俗水平的个体获得了理解他人观点和理解社会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法律和规范的能力;处于后习俗水平的个体的道德推理是建立在对公正原则和社会的法律与规范以及社会合作的理解基础上的。
柯尔伯格的理论对理解网络中的道德推理很有帮助。青少年通过与别人的交互作用建构他们的有关道德推理的框架,他们与别人的交互作用是由其认知发展水平所决定的。这种观念要求我们思考青少年在建构他们的道德推理框架的时候,以电子为中介的交互作用对他们产生着什么样的影响。青年早期是青少年对网上交际产生强烈兴趣的时期。他们的道德认知是在如下的环境中发展起来的:没有情感反馈;由于不适当的行为而受到权威机关的打击和惩罚的风险减少了;不适当的行为后果只是可能被逐出因特网;评判一个人是看他写了什么,而不是看他是谁;需要不断鉴别信息以确定它是否真实;与遍及全世界的人们进行高水平的交互作用,有能力扮演各种不同的角色。这样一种环境中的交互作用对青少年道德推理发展产生的影响还是未知的。
领域理论。特里尔的领域理论研究的重心在区分道德价值观、社会习俗和个人选择等概念上。道德价值观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可通用的,它是由潜在的公平、正义和幸福观构成的。社会习俗是任意的、专断的,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通过协议达成的有关社会行为的规范,它们是以社会背景为转移的,是可以改变的。个人选择的问题是仅对自我有影响的问题。有些问题是跨领域的,它们涉及道德价值观、社会习俗和个人选择等多方面。如同道德观念的形成与个体的认知发展相一致,对社会习俗的理解也要与个体的认知发展相一致。
来自领域理论的几个关键概念看上去与网络空间中出现的问题有直接的关系。第一个观念是,一个看来与区别道德价值观和社会习俗或个人选择相关的关键因素是确定一种行为是否将给别人造成伤害。第二个观念是,社会习俗是以社会背景为转移的、可变的。第三个观念是,领域交叉或能引起道德价值观、社会习俗和个人选择等多方面问题。网络空间中的行为远离被伤害的结果,可能削弱个体认清一种潜在的道德价值观的能力,向信息社会的转移导致社会习俗的变化。许多与信息技术使用有关的问题看来都是多方面的,在社会习俗处于变化之中,人们难以感知行为的伤害结果的时候,所有这些观念看来都与辨识潜在的道德价值观的困难情景有关。
(二)关于道德动机
霍夫曼把注意的焦点放在道德定向和道德动机的移情作用上。霍夫曼把移情看做是外部的社会规范变成内在的行为动机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移情唤醒是人天生的特性,移情与认知发展紧密相关。随着人类感知他人看法的能力不断增强,他们对感知到的他人痛苦的移情反应也增强了。生活经验也影响移情意识的水平。人类有表达能力,描绘事件能唤起移情反应。个体实际上能在多大程度上对事件的描述作出移情反应,因人而异。一个人在没有考虑如果不按外在的规范行事可能被抓和被惩罚的时候,觉得自己有责任按这些规范行事,一种外在道德规范的内化就产生了。
霍夫曼确认对违纪青少年的教育方式和方法影响这一内化过程。把教育重心放在让青少年明白自己的行为如何影响别人的教育方式趋向于支持移情的内化,而采取控制和惩罚的教育方式则对移情的内化起相反的作用。霍夫曼的调查结果得到了鲍姆林德(Baiunrind,1989)的强烈支持。鲍姆林德调查了父母教养风格对内化过程的影响,他发现父母试图通过控制和惩罚向孩子灌输传统价值观,则很难培养孩子自主的社会责任感。父母通过让孩子们明确地认识他们对别人造成的伤害行为,支持他们的自然的移情反应,孩子则逐渐形成一种积极的社会责任感。根据这些调查结果,经历让其注意自己行为结果训练的青少年和具有充分发展的内在移情感的青少年比那些在专制(控制和惩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看起来更能在网络空间中按伦理道德规范行事。
(三)关于道德控制
道德思维和行动的社会认知理论。班杜拉着重分析了道德定向和社会因素联合起来影响道德行为的方式。他的研究聚焦于那些使内在控制丧失的因素。他指出了几个与信息技术的使用最密切相关的因素:
第一,道德理由(辩护)。它将导致一种对不道德行为的情境分析的认知重组的支持,通过把一种行为描绘成是为道德目的服务的(与残酷的统治者打仗,拯救人类,正当防卫,或做黑客是为了找到商行和政府腐败的证据),而使其为社会和个人所接受。网络空间里正在变化的社会习俗似乎对这种认知重组起着促进作用。
第二,忽视、不理睬结果,或把后果最小化。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结果能被忽视、不理睬,或最小化,就没有理由自责了。个体的判断和行为可能由于他们接近伤害结果而受到影响。如果一个人离受伤害者越远,他就越倾向于引起或允许伤害的发生。随着我们进入信息时代,技术将继续使人们远离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结果,因此促进忽视、不理睬结果,或把后果最小化的能力。
第三,不把受害者当人(去人性化)。对伤害行为的评价部分地依赖于行为者如何看待受害者。把别人当做人来感知激发一种移情反应,但是这种反应可能通过不把别人当人而丧失。因为缺乏真实的可感知的情感反馈,技术的使用可能造成不把别人当人的情形。
第四,责备受害者或周围的环境。人们通过把自己看做是牺牲者,他们不适当的行为是针对别人伤害行为的正当防卫或受环境所迫而使其不适当行为合理化。
尼森(Nisan,1991)从另一个视角开始了他对道德控制的分析。他的道德理论是,人类在努力寻求一种道德平衡,即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个人的道德理想,但是在某种情形下我们都愿意放弃那个理想。个体似乎在什么程度上愿意放弃他们的理想方面设定了一个界限,这个界限防止了无限的犯罪。这个界限的分界线因人而异。似乎有三个因素支持犯罪,它们是:这种侵犯将不会引起任何可感知的伤害;这种伤害是可感觉到的,但是它与个人利益的获得相比小得多;伤害的是这个系统,没有具体的个人受任何损失。因此按尼森的理论,对于造成的伤害的感知程度是影响个体网络行为决策的主要的、关键的因素。
参考文献:
1.Bandura,A.(1991).Social cognition theory of moral thought and action. In Kurtines, W.M.&Gewirtz, J. L.,Handbook of Moral Behavior and Development, Vol I.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Hillsdale, NJ.
2.Forester, T.&Morrison, P.(1994). Computer Ethics: Cautionary Tales and Ethical Dilemmas in Computing, 2nd edition.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3.Hoffman, M. L.(1991). Empathy, social cognition&moral action. In Kurtines, W. M.&Gewirtz, J. L.,Handbook of Moral Behavior and Development, Vol I.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Hillsdale, NJ.
4.Kohlberg, L.(1984). The Philosophy of Moral Development: The Nature and Validity of Moral Stages.San Francisco: Harper&Row.
5.Nisan, M. (1991). The moral balance model: Theory and research extending our understanding of moralchoice and deviation. In Kurtines, W. M.&Gewirtz, J. L.,Handbook of Moral Behavior and Development, Vol III.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Hillsdale, NJ.
6.Turiel, E. (1983).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Knowledge: Morality and Convention.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