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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的原因范文1
关键词 老龄社会 家庭养老 机构养老 社区居家养老
作者简介:钟志根,东北师范大学学部社会学学院。
近些年,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剧,长春市政府也开始引进并发展了社区居家养老这一全新的养老模式。所谓社区居家养老就是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专业化服务机构为载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参与、非政府组织实体承办的运作方式,采取日托、上门、邻里合作等服务形式,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心理慰藉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这种养老模式既能满足老年人对于传统家庭养老的需要,又能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感,因此,发展的速度较快。作为东北地区的第二大城市,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既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同时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社区居家养老的现状
如果社会65岁以上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7%以上,那么就意味着这个社会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从这个层面上说,长春市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截止到2013年底,长春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10%,老少比已经达到78%。长春市正在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除此之外,长春市人口老龄化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老年人口比重不断上升,人口老龄化速度较快;第二,“未富先老”,人口老龄化程度超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增长幅度;第三,人口老龄化超前于养老保障水平;第四,高龄失能老年人口比例高且抚养比大。可以说,养老问题已经十分突出。但是,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发展却较为缓慢且需求巨大。据调查,在全市老年人口中,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占到了80%,但是可以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却只有10%不到,长春市居家养老的供求极度不平衡。为此,近年来长春市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进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
(一)政策体系的支持
(二)服务对象的和服务面的扩大
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受益面正在不断扩大,服务内容也在不断增多。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受益对象由起初的针对80岁以上的“三无老人”、“空巢老人”、“孤寡老人”到现在的针对所有有需求的老人。与此同时,对于老人提供的服务也从最初的简单的家政服务到目前的“以送餐为核心,融合了家政服务、医疗服务、义工关爱及社区驰援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尽可能的多方位地满足老人的需求。
二、社区居家养老存在的问题
和许多处在起步和发展阶段的城市一样,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遇到一些困难。
(一)发展速度慢、地区不均衡、供求失调
长春市由于经济发展速度较慢,政府无力支持居家养老的发展。此外又缺乏国家的支持,使得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速度极其缓慢。据调查,长春市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不到10%,且由于缺少正规社会机构的参与,使得这些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缓慢,运行困难。而长春市老年人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却达到了80%,这就造成了供求的失调。由于这种现状在短时间难以解决,使得长春市政府只能集中优势重点发展一些社区,而这就必然造成地区发展不平衡。在一些得到政府支持的社区,居家养老发展较好;而在一些缺少政府支持的地区,居家养老的服务几乎处于一种停滞的状态。
(二)资金缺乏且渠道单一
目前,受制于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长春市政府在资金上的投入远远不够且呈现地区的差异,有些地区甚至没有资金的投入。究其原因除了政府财政的不足以外,还有就是资金的渠道单一。一般来说,社会组织在养老事业中应起到十分重要的的作用。所以,社区居家养老的资金来源应该由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家庭三方面组成同时辅助以社会公益基金等渠道。但是,目前长春市的社区居家养老仍然主要由政府主导,缺乏相关社会组织的参与,同时,由于老人的收入较低,大部分老人无法支撑社区居家养老的费用。
(三) 服务内容的单一与不足
马斯洛将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归纳为五种,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对于老年人而言,他们也需要这些需求。据调查,目前老年人最需要的服务类型主要有:日常生活需求、医疗保健需求、精神生活需求、求知需求、交往需求、法律需求、安全需求。长春市目前对于老年人的服务内容主要是以日常生活和医疗保健为主,而对于其他的一些需求基本无法满足。除此之外,日常生活的服务以及医疗保健的服务也不够全面且地区发展不平衡,长春市目前提供的日常生活服务主要是送餐服务以及一些简单的家政服务为主,对于一些特定的需求暂时无法满足;而医疗保健的服务由于医疗资源的短缺和有限也显得十分紧张。 (四)服务人员水平层次不齐且数量短缺
目前,长春市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低、服务技术差、专业知识的缺乏等问题。服务人员大部分是由社区行政人员以及下岗职工组成,由于缺少专业培训,因此,服务质量普遍较差。同时,由于缺乏专业的社工知识和技能,在对于心理需求这种特殊的需求是会产生问题。与此同时,长春市政府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管理不足也加重了服务质量偏低这一现状。除此之外,服务人员的数量缺口也十分的巨大。一个服务人员需要负责上百户的居民,这使得服务的质量必然下降,而且由于人员的限制,使得发生突发状况时,不能及时应对。为了解决这一状况,许多社区开展了“以老助老”工程,但是,这种措施只能短期缓解人员短缺问题,从长期来看,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有可能影响到整个长春市的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
(五)社区与老人之间的信息断层
社区居家养老想要发展顺利必须需要老年人的主动参与,调动老年人的积极性,实现老年人的一种“自我增能”即挖掘老年人内部自身的潜能,促进其更好地发展,这对于推进社区居家养老这一模式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而想要实现这样的目的,就必须要保障信息的流畅性即老年人可以充分理解社区有关信息和政策,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建设并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建议。但是,目前,由于长春市社区与老年人之间的信息断层使得老年人无法了解社区有关居家养老的相关信息和政策,有些老年人甚至都不知道。而这就造成了居家养老的主体即老年人自己无法参与到居家养老的建设之中,使得长春市目前大部分社区的居家养老并不能满足老年人,也阻碍了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对策建议
随着长春市经济的发展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加剧,社区居家养老必定会成为长春市养老的趋势,因此,针对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寻求解决的方法显得十分的必要。
(一)拓展资金的渠道,引入市场机制
社区居家养老需要资金的投入尤其是在开始阶段,但是,仅仅依靠政府的单一投入肯定是无法满足的,想要促进长春市居家养老的更好发展必须要拓展资金的渠道。笔者认为,长春市后期的发展可以借鉴济宁市的发展经验:由政府单一投入转为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福彩公益金和慈善捐赠为辅助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除此之外,将市场机制引入到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中来对于社区居家养老会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外养老事业的产业化也十分普遍,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养老服务完全依赖于市场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可以考虑引进一些社区和家庭无法提供,但是对于特定老年人群体有迫切需要的服务项目。例如:市场化的居家护理服务、市场化的居家医疗服务、市场化的临终关怀服务等。这不仅有利于 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同时还可以减少政府在这些方面的资金投入,从而有利于整个居家养老的发展。
(二)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在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中,社区的定位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我国社会长时期的行政化和官僚化,因此,在养老这一事业中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及问题即“社区一把抓”什么都管,由于社区是行政机关,对于居家养老并不是十分了解,因此,这种行为必然会阻碍居家养老的发展,尤其是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参与。此外,政府对于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更多是以一种指令和命令的方式来进行管理,这显然不利于居家养老的发展。所以,想要使得社区居家养老的顺利发展,首先,必须改变社区的定位,社区必须要“放权”。在社区居家养老这一养老模式中,社区更多的扮演的是一个监督者和中介的角色,社区需要把自己的权力下放给社会组织,相信社会组织,由他们来提供更为专业的居家养服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区就可以完全放手,社区要做的是接收和反馈老年人的信息,监督社会组织的服务,考察社会组织服务人员的同时也要调节老年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只有做到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感,促进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其次,转变政府的职能。政府应当调整自己的角色,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解决好政府与老年人之间的“信息断层”问题,让老年人更多的了解相关信息和政策,充分调动老年人的参与积极性,鼓励他们建言献策,为更好地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提供建议。同时,政府应该要积极引入社会组织,相信并依靠他们,给予他们更多的权力,让他们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导,与此同时,政府也要加强对于他们的监督和指导,积极调解社会组织和老年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一个社区、社会组织以及老年人自己都积极参与的良好发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
(三)加快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建设
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者,他们的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水平决定着整个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因此,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建设显得十分的重要。而对于长春市目前的情况而言,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建设更为重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首先,丰富养老服务人员的招聘渠道,吸纳更多的专业的、有经验的服务人员。其次,提升现有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文化水平以及专业技能,从而提升现有队伍的整体素质。最后,建立和完善对养老服务人员监督和考查以及反馈机制,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 对于优质服务人员给予鼓励和提拔,而对于未能达标的给予批评处罚甚至辞职以保障整个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水平,从而为老年人提供更满意的更优质的服务。
居家养老的原因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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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资料来源: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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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的原因范文3
【关键词】独生子女父母 logit回归模型 机构养老 居家养老
【中图分类号】C96 【文献标识码】A
2016年,二胎政策全面放开,这让计划生育政策从此成为了历史。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成为我国的基本人口政策,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截止目前就有2亿多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由此可见,我国独生子女家庭已经占据了相当大比重,成为主流家庭模式。独生子女衍生出的“四二一”家庭或“四二二”家庭,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八四二一”家庭,在赡养与抚养结构上呈现“倒三角”,形成“养老倒挂”现象,与多子女家庭养老相比,独生子女家庭将遭遇更大的养老困境。响应国家政策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逐渐地进入老年。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一个孩子,谁来养老?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现状是什么?他们的养老意愿是什么?什么因素会影响到他们的养老意愿?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探寻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现状以及养老意愿和影响他们选择的因素,不仅有益于响应国家号召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也可以为“独子养老”时代普适性养老政策的设计与安排提供有益借鉴。
数据来源。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2014年在河南省郑州、洛阳、安阳、许昌四个地区分别进行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现状及意愿的调查”。调查的对象是四个地区5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问卷采用分层抽样与简单随机抽样组合的方式,采用拦截式访问。此次调查共发放500份问卷,收回446份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养老现状及养老意愿两大方面。
样本分布情况。在446份有效样本中,其中男性人数为248人,占55.6%,女性198人,占44.4% ;在年龄结构方面,50~60岁比例占45.1%,60~70岁比例占47.4%,70岁以上比例占7.5%。在学历结构方面,小学及以下比例占9.3%,初中比例占34.0%,高中比例占26.5%;中专比例占9.3%,大专及以上的比例占20.9%;在婚姻状况方面,已婚占92.2%,离婚占1.8%,丧偶占6.0%;在职业分布方面,农民占6.3%,政府事业单位占25.7%,国有企业占40.7%,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占12.3%,军人占3.0%,其他占12.0%。
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现状分析
独生子女父母身体健康状况较好,生活自理能力比较高。从实施计划生育以来,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很多都是刚刚步入老年,整体来讲还是比较年轻的。从我们调查的主体来看,他们的年龄基本上都是在50~65岁之间,目前来讲,身体健康状况比较好的占到75.4%,生活完全能自理的占到92.2%。
独生子女父母收入来源多元化,主要以工资和退休金为主,子女供给为辅,月收入有结余。在调查分析中,我们发现:目前独生子女父母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退休金(65.7%),其次是工资所得(25.4%),子女供给(16.4%),而也有部分父母适当配置了商业保险(8.6%)、投资了房地产、股票、基金(16.0%)等。从对收入来源进行的描述性分析中显示,文化程度越低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主要所得是来自于子女供给,对子女的依赖程度会越高。在我们所调查的父母中,平均收入为2685.77元,支出为1702.76元,略有结余。
独生子女父母的独居比例较少,父母对于子女的孝顺程度整体较满意。通过调查发现,独生子女父母中,现与配偶居住的比例最高(53.7%),其次是与配偶及子女居住(32.1%),而单独与子女居住的只占到(7.5%)。通过分析,选择非常愿意与子女居住的比例中,愿意的占59.3%,不愿意的占22.7%,一般的占17.9%。通过生活上平时照顾老人,生病时照顾老人,金钱上资助老人,各方面顺从老人,体贴和令老人开心,经常问候老人等方面我们做了调查评分,发现独生子女父母认为孩子普遍比较孝顺。在整个评价得分中,金钱上资助老人的分数最低(3.89分),主要原因是受访者的孩子比较年轻,属于自己顾得上自己的阶段,还没有更多的经济能力给予老人太多资助。而在生病时照顾老人方面整体来讲做的还是比较好的,得分是最高的(4.3分),正好反映了独生子女的一种责任和担当。
居家养老是独生子女父母的主体养老方式,整体对目前养老方式满意。目前,主要的养老方式是居家养老(95.9%),其中满意的比例占到79.8%,不满意的仅为0.7%。居家养老是以家为养老平台,以相对固定的社区环境为养老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成员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照料和服务直至养老送终。这种养老方式的优势在于:熟悉的环境、人际关系、养老成本低,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家庭资源和社区资源。从选择的变化趋势看,但凡这一代老人有可能,就会坚定不移地选择各种居家养老方式,这与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条件是紧密相关的。
社区养老提供服务少,机构养老问题多。在居家养老中,目前能够提供的有社区养老服务的占到35.7%,而提供的类型中主要的只有户外健身点(58.8%)和老年活动室(44.3%)。而真正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少之甚少,大家更期盼家庭保健医生能够为自己晚年的健康保驾护航,但调查中有专门的家庭医生的少之甚少,只有6.3%。在我们的调查中,河南省目前机构养老的平均费用是2645.45元,比河南省人均可支配收入要高。大多数不愿意在养老机构的原因中除了注重家庭因素外,费用高和服务态度差所占的比例也比较高。
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方式的选择呈理性、独立养老的观念略有上升。不同情境下的独生子女父母对于养老方式的具体选择是不同的、动态的。调查数据显示,在面对具体的养老方式选择时,独生子女父母随着他们在不同生命进程阶段的不同的自理能力、年龄、经济收入等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着动态变化。在身体健康的时候,只有4.1%的人选择机构养老,而当身体健康程度越来越差的时候有36.2%的人选择机构养老。从我们的调查发现,有59.3%的独生子女父母愿意与孩子住在一起,而有22.7%的父母都不愿意跟孩子住在一起,他们希望有自己的老年生活,更希望不给孩子添加负担。他们其中有66.5%的人都已经不再认为养儿就是为了防老,独立养老的意识在逐渐加强。
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意愿影响因素研究
是什么影响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方式的选择?文章主要通过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收入、身体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8个因素来考察。
从性别来看,男性愿意选择居家养老的占83.5%,女性愿意选择居家养老的占73.5%。不同性别的人在养老方式上的选择具有显著性差异(χ2=3.723.p=0.054)。
从年龄上看,不同年龄的人对于养老意愿的选择并无太大的差异。卡方检验(χ2=0.823.p=0.663)也证明了年龄与养老意愿之间并无显著性相关。
从婚姻状况上看,已婚的人群愿意居家养老的比例为79.18%,而离婚和丧偶的人群选择居家养老的比例为(40%)和(87.5%)。不同婚姻状况在养老方式上有明显差异,卡方检验也证明了婚姻状况与养老意愿之间呈现显著性相关(χ2=5.726.p=0.072)。
从文化程度上看,小学及以下学历选择居家养老的比例为91.67%,初中为84.44%,高中(中专)为80.28%,大专及以上为60.71%,文化程度越低选择居家养老的意愿程度就越高,反之文化程度越高选择机构养老的程度就越高。卡方检验(χ2=15.634.p=0.004)证明不同的文化程度与养老意愿具有显著性相关。
从职业来看,从事不同职业的人群对于养老意愿存在着差异,农民更倾向于居家养老(94.12%),他们的思想相对来讲比较保守,而政府事业单位的人选择居家养老的比例比较低一些(78.26%),卡方检验(χ2=17.824.p=0.007)也证明了不同职业人群与养老意愿之间呈现显著性相关。
从收入来看,不同的收入人群的养老意愿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收入越低和收入越高选择居家养老的比例越高,呈现两头多,中间少的现象。卡方检验(χ2=10.102.p=0.039)也证明了收入与养老意愿呈现显著性相关。
从身体健康状况看,身体较健康的选择居家养老的比例会高一些,身体不健康的选择机构养老的意愿更高一些。但卡方检验(χ2=6.296.p=0.178)证明了健康状况与养老意愿并无显著性相关。
从生活自理能力来看,生活完全自理的选择居家养老的比例为80.41%,生活半自理的选择居家养老的比例为65%,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选择居家养老的比例为0.00%。由此可见,随着生活自理能力的变差,选择机构养老的倾向也已更高。卡方检验(χ2=6.405.p=0.041)也证明了生活自理能力与养老意愿呈现显著性相关。
综上,我们得到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职业、收入和生活自理能力在p=0.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显著性相关。
养老意愿选择模型的构建
一是计量模型的选择。对于模型的选择,由于本研究的因变量为定性变量,故使用Binary Logistic回归模型。Binary Logistic回归模型中因变量只能取两个值1和0(虚拟变量)。二项logit回归模型具体形式如下:
养老方式的选择作为因变量,是0-1型二分变量,因此可以构建一个二项逻辑回归模型,对影响养老方式的因素进行计量分析。因变量为“1”表示“居家养老”,“0”表示“机构养老”,解释变量为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职业、收入和生活自理能力。
二是模型输出结果与分析。将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职业、收入和生活自理能力6个变量以wald向后筛选的方式纳入二项逻辑回归模型中。从回归结果来看,经过筛选后,留在模型中的有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和身体状况仍具有统计意义,以下将主要解释上述变量: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性别对养老意愿选择的影响十分显著。回归系数为正,显示男性对养老更愿意选择居家养老,幂值显示的是男性选择居家养老的倍数是女性1.750倍。可见男性到了年老时对于家的依赖性更强一些。文化程度对养老意愿的选择也非常显著。回归系数为正,显示文化程度越高愿意选择机构养老的比例就越大。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文化程度的高低也决定了父母思想的开放程度。文化程度越高,独立自养意识也越强。职业对养老意愿的选择也非常显著。可以看出所从事不同的职业对于养老的观念有所不同。身体状况对养老意愿有相当的影响。回归系数显示生活能自理的人群较不能自理的人群更趋向于居家养老。幂值显示生活能自理者选择居家养老的比是不能自理的2.857倍。这种差异非常符合老年人的心理,不到万不得已,父母是不会给孩子添太多麻烦的,只要身体允许绝不给孩子增加更多的压力。
建议
政府方面。一是积极发展社区养老,加大机构养老投入,改善机构养老现状。总体来看,我国政府凭借其政权的力量,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政策以及规划来对社区养老服务加强管理。但目前来看,具体的实施层面还需要加大进一步的投入和改进,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更多的老年人既能够享受在家的其乐融融,又能享受到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增加机构养老建设的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的注入。打造更多的老年宜居环境,使机构养老具有家庭化的优势,人性化的特点,温馨的感觉和机构的专业化服务。二是多渠道、多途径培养专业的老年护理人才。根据调查发现,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很大的一个期望是希望有家庭医生。但目前为止我国的医疗人才还是很匮乏,资源分配严重不均。对于养老护理队伍更是稀缺,对于老年护理人员来讲,不仅需要专业水平,更需要的是对老人的尊重和关爱。因此要通过多渠道、多途径打造专业化、职业化、行业化的养老机构人才。
从独生子女的角度。一是独生子女应关注父母的精神需求。针对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大多在经济上都较为独立,他们虽对孩子目前的孝道较为满意,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对于孩子的依赖性会越来越强。由此对于孩子来讲,更应当在闲暇之余常回家看看,能够为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带来一丝慰藉。二是鼓励独生子女与父母就近居住。随着交通的不断便利,距离已经不是问题,但一旦父母的健康出现问题,孩子势必从体力和精力上都会出现问题,“四二一”问题就凸现出来了,“常回家看看”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日常生活照料、较长期的护理就成了非常紧迫的需求,回归子女家庭能显著改善老人的生活品质。我国可以借鉴新加坡、日本等国家鼓励两代人就近居住的经验。国家可以要求房地产企业拿出部分房源作为母子房,对于购买此类房型的业主给予一定的优惠比率,在税收方面给予某些减免。
从独生子女父母角度。一是增加经济独立性。调查虽发现,独生子女父母大多在经济上还是较为宽松,大部分的父母都还有一定的经济结余。但其主要的经济来源是退休金等,对于适度的保险等理财方式配置的少之甚少。老年人是各种慢性病的高发群体,日渐老去的过程中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也在增长,一旦遇上此费用大多都需要子女补贴的情况,必然会出现经济困难。且由于独生子女的教育成本居高不下,婚房基本已经花费掉了他们毕生的积蓄,再加上孙辈隔代抚养费用支出等,独生子女父母要学会充分利用剩余资金提高自己的积蓄总量,学会进行理财规划,以增强其自身晚年的经济独立性。同时独生子女父母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健康方针,养成合理的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为老年生活储蓄健康。二是树立“自养”意识,独立养老。从独生子女父母自身来说,应转变对子女养老的依赖,需要逐步培养"独立养老"的意识。现如今社会流动性增强,行业竞争激烈,使独生子女不得不远离父母,在外拼搏,即将步入老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应该充分理解子女的生活和工作压力,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的安排,延长自理生活的时间,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学会主动参与到社区活动中去,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将对子女的依赖降到最低,积极在现实生活中做到从依赖养老到独立养老,实现“自我养老”。
居家养老的原因范文4
[关键词]居家养老;政府;非营利组织;应然地位
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的养老方式――居家养老,就成为了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热点。通过城市社区居家养老在国内外已有的许多研究和实践可以看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的主要支撑力量是政府、社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地位是否合理、作用是否得到良好发挥是影响城市社区居家养老运转的主要因素。居家养老模式中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应然地位研究,类似于马克思・韦伯的理想类型,也是一种很好的研究现实工具。
一、基本概况
1.居家养老。所谓居家养老,就是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常照料、生活护理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并引入专业化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也就是说,居家养老的主要地点是“家”中,政府、社区、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以老年人的“家”为中心,为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要及衍生出来的相关需要(如主要照料者子女的需要)提供服务,使老年人可以在自己熟悉的家中安度晚年。实质上,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我国老年社会福利领域的一种制度创新,属于老年社会福利的一部分。
2.非营利组织。国际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关注大致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与非营利组织类似的词汇还有“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等。其所指的社会组织相当庞杂,对其下定义就显的很困难。1998年萨拉蒙指出6个鉴定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成为该领域较为权威的定义:(1)正规性。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纯粹的非正规的、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不能被认为是非营利领域的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2)私立性。从组织结构上分离于政府,非营利组织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3)非利润分配性。非营利组织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也许在一定的期限内积累一定的利润,这些利润必须返回团体使命所规定的工作中去,不是在组织所有者之间分配。(4)自我控制性。非营利组织能控制自己的活动,具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5)志愿性。无论在实际开展活动中,还是在管理组织事务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与,特别是形成由志愿者组成的董事会和广泛使用志愿工作人员。(6)公共利益性。非营利组织要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二、政府在居家养老模式中的应然地位
1.政府应该在社区居家养老中占据关键地位。无论任何理论都无法否认现代政府应该在社会发展中扮演关键角色。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公正与平等的实现,都有赖于政府的参与、维持,保证“一种相对运转良好的政治民主和一种相对较高的平均生活水平”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社区居家养老是保持老年人相对较高的平均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在社区居家养老的运作中,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目前减少政府责任也成为社会养老体制改革的一种趋势,但政府推行社区居家养老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改变。政府可以逐步减少直接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做法,主要通过执行掌舵、筹集资金和监督等责任的承担,发挥其关键作用。
2.政府应该是社区居家养老事业发展方向的掌舵者。社区居家养老实施的过程是一个利益再分配过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政府进行组织,纯粹依靠市场交易,是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社区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方向只有政府有能力进行掌控。政府应该通过立法和制度设计推动社区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把握社区居家养老事业发展的方向;通过税收等经济杠杆、宣传和公办社区居家养老机构的示范等各种手段,引导民间社区居家养老力量的发展。
3.政府应该是社区居家养老资金的主要筹措者。社区居家养老的供给需要大量的物质性资助,如果仅仅依靠民间社会福利力量,远远不能解决社区居家养老福利供给问题。只有通过政府的力量,调动和运用整个社会资源,动用政府财力,才可以很好地解决社会的社区居家养老福利供给问题。在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社会,国家有广泛的税源,这就使得政府有足够的财力为民众提供社会福利。
4.政府应该是社区居家养老产品和服务的监督者。从国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看,其提供者既有政府,也有非政府组织,还有社区。由于政府提供服务的部门受到实际可能的利益驱动,加之行政官员的行政伦理水平参差不齐,其行为可能出现不计成本、效率低下、歧视和腐败等问题,政府自身的监管成为必须。非政府组织或社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于受其地位的局限,对于其服务是否真正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和价值,服务产品和质量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标准等,也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和指导。
三、非营利组织在居家养老模式中的应然地位
1.非营利组织应成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直接提供者。政府是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者,非营利组织是社会福利产品和服务的主要直接提供者。政府在确定服务时,可在政府部门及公务员、家庭、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等之间选择。非营利组织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它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如组织、实施、考核、统计、评估等。
2.非营利组织是社区居家养老中的被监督者。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确保非营利组织从事的活动符合其所受到的特殊待遇;确保非营利组织能够正确地使用其资源;确保非营利组织地活动能够与政府机构保持协调一致;政府必须监督非营利组织地活动不会威胁到国家与民众的安全。非营利组织的被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财务被监督。确保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二是业务被监督。确保非营利组织在自己的宗旨范围内活动;三是内容被监督。确保社团的内部运作依据民主的程序进行。
总的来说,政府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掌舵者、主要资金筹集者和监督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则主要应该是非营利组织,当然家庭也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营利组织也可以成为福利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本身也可以承担这一角色。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是规范、支持、监督和被规范、被支持、被监督的关系。这就是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居家养老模式中的应然地位和应然关系。居家养老模式中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应然地位研究,类似于马克思・韦伯的理想类型,也是一种研究现实的工具。如果居家养老实践中,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地位符合这种应然地位和关系,我们就可以判定,这种居家养老模式是社会化的、相对科学合理的。如果居家养老实践中,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地位与这种应然地位和关系有差别,就要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观察差别的具体形态、差别存在的原因及发展趋势等,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有利于我们对居家养老模式良好运作的探索。
参考文献
[1]戴卫东,居家养老――应对“未富先老”的可行性选择,人民日报(理论版),2006-5-24。
[2]李亚平,于海,第三域的兴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3]Walter Kurpi,Social Policy and Distributional Conflict inthe Capitalist Democracies.A Prelimin are ComparativeFramework.West
居家养老的原因范文5
目的 了解上海市老年人的养老意愿,并分析其影响因素。方法 采用目的抽样的方法,对上海市老年人进行养老意愿问卷调查。结果 当将来的生活自理能力由部分不能自理转变为严重不能自理时,老年人的养老意愿发生显著变化,愿意选择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比例从41.7%上升到49.4%。年龄、居住方式和健康状况对老人的养老意愿存在显著影响(P<0.05)。结论 随着生活自理能力的弱化,老年人机构养老的意愿增强。
【关键词】 养老意愿;城市老年人;上海
在人口老龄化和家庭核心化的背景下,大城市养老服务供求矛盾凸显。为了更好地整合和配置养老服务资源以满足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了解城市老年人的养老意愿是首要前提。养老意愿是指人们对养老这个行为所持有的看法及态度〔1〕。养老意愿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人群或者同一人群在不同的人生阶段,其养老意愿呈现出较大差异。以往研究发现,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对其养老意愿存在显著影响〔2~4〕,但绝大多数研究设计往往分析的是同一时点上具有不同生活自理能力老年人群的养老意愿差异,那么对于同一老年人群而言,其养老意愿是否会随着自身生活自理能力弱化而发生变化?当生活自理能力由部分不能自理向严重不能自理转变时,影响老年人养老意愿的因素是否会有不同?这是现有研究未涉及的方面。基于此,本文利用调查数据,在预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严重不能自理两种情形下,对上海市老年人的养老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用目的抽样的方法,对2007年末实际居住在上海市长风街道的户籍老人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在家中居住的老人313位,在养老机构居住的老人90位,共回收有效问卷403份,有效回收率为100%。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见表1。
1.2 研究方法
调查问卷中预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和 “生活严重不能自理”两种情况,让被调查者根据其养老意愿分别作答,“养老意愿”操作化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两种情况。运用二项Logistic回归方法分析老年人养老意愿的影响因素。回归分析模型的因变量为养老意愿,“居家养老”被赋值为1,“机构养老”被赋值为0。自变量主要从老年人的人口特征、经济特征、健康特征和居住特征中筛选,在人口特征方面主要选取了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和受教育程度4个变量,在经济特征方面选取了经济状况自评变量,在健康特征方面选取了健康状况自评、患病种类数两个变量,在居住特征方面选取了居住方式变量。运用SPSS11.5统计软件中二项Logistic回归向后筛选策略(Backward:Conditional
),建立最优回归方程。
2 结果
2.1 老年人养老意愿的变化
在两种不同生活自理能力的预期下,老年人的养老意愿具有显著差异,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4.808,P=0.028)。当将来生活自理能力由部分不能自理转变为严重不能自理时,选择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比例从41.7%上升到49.4%,而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比例从58.3%下降到50.6%。见表1。表1 二项Logistic回归老年人特征变量的统计描述及其与因变量的交互分析(略)
2.2 老年人养老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在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预期下,对老年人养老意愿产生显著影响的因素是性别、年龄、居住方式、健康状况自评和经济状况自评。女性老人与男性老人相比,更倾向于机构养老〔Exp(B)=0.449,P
健康状况自评较好老人相比,健康状况自评较差老人倾向于居家养老〔Exp(B)=3.063,P
3 讨论
在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或严重不能自理能力的预期下,不同年龄、居住方式和健康状况自评老人的养老意愿存在显著差异。从年龄考察,年龄越高老人越倾向于居家养老,这可能是因为高龄老人受传统养老观念影响较深,认为老年生活能够得到家人的照顾是生活幸福的一个重要原因,他们希望能够在家中颐养天年;从居住状况考察,仅与配偶同住或与家人同住老人更倾向于居家养老,这是因为同住的生活模式能够使老人获得来自配偶或家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其机构养老的意愿就相对较弱;从健康状况自评考察,健康状况自评较差老人倾向于居家养老,这可能是因为健康状况往往与经济状况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很多老人因病致贫,负担不起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所以倾向于居家养老。
当生活自理能力预期由部分不能自理转变为严重不能自理时,不同性别、经济状况自评老人的养老意愿并没有呈现出显著差异,而不同受教育程度老人的养老意愿存在显著差异。受教育程度越高老人越倾向于机构养老,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受教育程度较高老人更易接受有别于传统的养老方式,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个人的受教育程度与其职业和收入高度相关,较好的职业和收入使他们拥有较强的经济能力,进入老年后能够负担得起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对子女的依赖程度小。
据统计,2007年7月上海市老年护理服务需求量为61.38万人〔5〕,而老年护理医院与养老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大量的护理需求需要依托于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和家庭的非正规照护服务来得以满足。而在目前家庭照护功能弱化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是弥补家庭照护功能弱化的有效措施。居家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服务相比,既可以让老年人在不用离开熟悉的生活环境情况下得到社会化的照护服务,又为社会和家庭节省了一大笔开支,符合大多数老年人的养老意愿。政府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时,应关注社区为老服务资源的整合,努力探索灵活性、针对性更强的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本研究说明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自理能力弱化后的照护问题,这就对养老机构的护理水平和护理质量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上海市在建设新增养老床位时,不仅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养老机构提高护理水平和护理能力,
重视护理员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满足老年人的养老照护需求。本研究发现,公办养老机构合理的价格和较好的服务是吸引老人入住的最重要原因。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相比,在价格和服务质量方面显然存在差距,而且在发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但是从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它们终将成为行业中的主力军。
参考文献
1 龙书芹,风笑天.城市居民的养老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对江苏四城市老年生活状况的调查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7;(1):988.
2 初 炜,胡冬梅,宋桂荣,等.老年人群养老需求及其影响因素调查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2):8378.
3 陆杰华,白铭文,柳玉芝.城市老年人居住方式意愿研究—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为例〔J〕.人口学刊.2008;(1):357.
居家养老的原因范文6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房屋协会为推广“长幼共融”理念,将在筲箕湾推出首个结合出售及出租单位的混合发展住宅项目“乐融轩”,高层214个单位供出售,低层60个单位会出租予60岁或以上长者。准业主若为长者租住长者单位,不论是否有血缘关系,只需宣誓表示长期照顾和愿作担保,便可优先购入私人住宅单位,以便照顾长者,同时各自拥有私人空间,期望达到长幼共融的目标。
时至今日,精神赡养已成为社会的养识。7月1日起新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是在国家立法层面明确了子女的“精神养老”义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然而,在实践层面,这一规定却不得不面对“无法落地”尴尬,不少子女并非不想对老人实施精神赡养,而是有心无力。“有心无力”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住房条件受限,无法和老人同住,无法实现居家养老。而居家养老恰恰又是实现精神赡养的绝佳途径。所以,香港推出“孝心楼”计划,建造适合居家养老的新式房屋,推广“长幼共融”理念,对宣誓居家养老的购房者予以一定的购房优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原本“有心无力”的子女提供助力支持。而且,这一购房优惠突破了血缘关系的限制――只要愿意长期照顾老人,均接受申请。如此一来,老人在自己子女无法享受购房优惠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得到其他购房者的必要照料和精神抚慰。
其实,认识到居家养老的巨大价值,并出台购房优惠政策的不止香港一地,新加坡推出了“三代同堂售屋计划”,韩国对“居家养老”者实施购房和课税优惠,日本则在楼盘开发中推广“一碗汤距离”的设计原则,即“即便老人与子女分开居住,两家的最佳距离也应是‘煲好一碗汤送过去刚好不凉’”。这些举措都值得我们借鉴。对于与老人同屋、同楼栋或同小区居住的购房者,我们期待国家能够适时出台降低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下发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同时,也出台政策鼓励设计单位、开发商多设计、建造有利于“居家养老”的新型住房,充分发挥家庭在精神赡养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