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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建议范文1
中图分类号:F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3-0086-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3.20
一、移动支付的含义和分类
移动支付指使用移动设备进行资金支付换取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方式。付款人的地点和支持的基础设施并不是最重要的,付款人所处的位置既可以在“移动中”,也可以在销售点(POS);移动支付所使用的移动终端包含手机、笔记本以及平板电脑等。
移动支付可以从应用模式以及所采用技术等方面进行区分,主要包括远程支付和近场支付。远程支付指顾客通过各种远程工具(如运营商提供的短信、 WAP、互动式语音应答、非结构化补充数据业务,银行和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服务向商家进行资金转移。在安全方面,一般通过手机号码、账户号码等信息确认消费者,并通过顾客从移动设备上发送密码、动态短信以及数字证书等方式确认整个过程的真实性。未来随着网络和终端的融合,远程支付这种支付方式会和互联网支付融合得更加紧密,更加难以区分。近场支付指顾客使用手机或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使用近距离通信技术(如射频技术等),并通过部署在商户的消费终端进行资金转移完成移动支付,例如拿着手机在读卡器购买地铁票。
二、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一)移动支付的商业模式
1.以移动运营商为主体的商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为了减少与银行、银联等金融机构发生的业务联系、方便操作,通常移动运营商会直接将交易费用从用户话费中扣除,或者要求用户在运营商开立专门的移动支付账户。目前我国有两种类型的移动支付业务。一是手机支付。手机支付属于远程支付,用户可以通过短信、互联网等手段进行远程支付。支付交易费用全部从手机话费或者用户在运营商处开立的移动支付账户中扣减。二是手机钱包。手机钱包属于近场支付,主要采用将近距离通信技术和手机绑在一起的方式实现。如果用户要开办该项业务,需要一张专用的含有智能芯片的SIM卡或者直接在手机上安装智能芯片,便可在部署运营商消费终端的场地进行现场刷手机消费。这种方式下,移动支付的交易费用同样全部从手机话费或者用户在运营商处开立的移动支付账户中扣减。
2.以银行为运营主体的商业模式。在该模式下,银行只是使用移动运营商提供数据传输服务。消费者、商户和银行通过移动运营商提供的移动网络实现互联,用户直接通过银行账户或者在银行开立专用的小额支付账户进行移动支付。目前,我国多家银行都已经推出类似的移动支付业务。
3.以银联为运营主体的商业模式。有别于商业银行个性化的手机银行业务,银联作为我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的金融运营机构,所提供的移动支付平台接入服务是银行卡支付服务的延伸。银联的移动支付业务可以借用原银行卡网络体系的基础,实现各个银行的互联互通,也能避免以移动运营商为主导的一些弊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银联的模式对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起到了优化作用,增加了商家和消费者的选择余地,使得移动支付各参与方的定位更加明晰。
4.以支付机构为运营主体的商业模式。这里的支付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被允许从事移动支付的非金融机构。这些支付机构独立于移动运营商、银行和银联,他们利用移动支付这种业务模式,将其本身的支付业务进行延伸。如支付宝手机支付,其将一个支付宝账号和手机绑定,通过发送特定的短信指令来完成支付,单笔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200元,可以即时到帐。这种模式为用户提供了更多选择,简化了银行、运营商等机构间的关系,明确了机构之间的权责,提高了商务运作效率。但对这些支付机构来说,必须具有较高的市场推广能力、技术研发能力、资金运营能力以及行业号召力,才能有效地开展这项业务。
(二)我国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特点
1.业务发展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移动支付业务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颁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10年6月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但这些规定和办法都只是部分覆盖了非金融支付机构移动支付领域,只是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目前人民银行正在抓紧制定与移动支付相关的法规制度,包括《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等,试图为移动支付业务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2.业务发展迅速。目前,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发展十分迅速。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全国银行移动支付客户数1.45亿户;2011年发生业务2.47亿笔、金额0.99万亿元,业务笔数、金额分别比2010年增长109%和7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对中移电子、联通沃易付、天翼电子三家运营商支付机构的调研数据,2011年仅上述三家机构的移动电话支付业务笔数达5.7亿笔,交易金额59亿元。
3.技术标准正由多样转为统一。在移动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方面,不同的机构采用的技术标准各不相同。如银联主要以拓展银行卡使用方式为主,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使用 PBOC2.0 标准;而中国移动则自己进行了技术标准的研发设计;在公交和地铁等应用中,不同公司采用的标准也不一样。目前我国移动支付市场中是谁主导谁定标准,为下一步市场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但在人民银行的组织和领导下,这种情况正在逐步改善。2012年6月,中国银联和中国移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2012年12月,人民银行正式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技术标准,为移动支付产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4.以远程支付为主。我国目前移动支付业务以远程支付为主,而移动近场支付由于行业标准、解决方案尚存在较大的争议,电信、金融、设备、技术商等合作各方仍在探索阶段[1]。因此,近场支付大规模推广应用远未形成,由于产业链长、参与单位众多,目前只是在部分城市小范围由政府主导进行试点,业务范围多集中于地铁、公交、校园等。从根本上说,目前并未与移动通讯技术融合应用,多数参与企业不敢贸然跟进,产业链发展仍处于分割化状态,进展缓慢,所占移动支付份额较小。
三、我国移动支付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规章制度缺失
目前我国移动支付的监管措施刚刚出台,尚未形成明确的监管框架和体系。监管部门秉持“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并重”的态度,在已出台的监管措施中,多是针对电子支付或支付服务整体的,对开办移动支付业务的准入条件、技术平台的标准等并未具体规定。部分开办移动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也未针对手机银行业务出台单独的管理规定,而是将该业务作为电子银行业务的一部分,纳入整个电子银行业务章程统一管理。专门针对移动支付规定的缺失,既不利于保护移动支付用户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整个移动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需求有待培育
我国大部分民众对移动支付业务还不太接受,也很少使用,大大影响了移动支付产业发展。截至2011年末,我国移动电话用户超过9.75亿户,全国所有县城及大部分乡镇实现了3G网络的覆盖,3G用户达到1.19亿。然而,移动支付的业务量与庞大的手机用户规模并不相称。对于城市用户来说,由于城市的金融服务相对比较便捷,其对移动支付的需求并不旺盛;对于农村用户来说,虽然金融服务网点分布在某些农村地区存在空白,但受传统消费模式的影响,广大农村用户对新事物的接受程度有限,移动支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比较陌生,认知度不高。因此,目前移动支付的用户主要是接受新鲜事物能力强的年轻人,市场需求仍有待进一步培育。
(三)产业链参与者间的合作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移动支付的产业链参与机构众多,包括移动运营商、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设备提供商以及消费者等[2]。在这个产业链中,各方都希望在支付产业链中占据主导地位,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在这个产业链中,谁也无法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例如,对银行和移动运营商而言,银行机构具有内控制度、资金安全管理较严格以及商户联系紧密等优势,但任何形式的移动支付商业模式都离不开移动运营商的参与。因此,产业链各个环节无法进行密切深入的合作,为产业链的优化设置了瓶颈,严重阻碍了移动支付业务发展。例如,虽然银行拥有大量终端设备,但不会提供给移动运营商使用;运营商拥有大量用户,但也不会提供给银行。各类资源无法有效整合,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产业链各方能够以发展的眼光做到优势互补、各取所需,就能获得切实利益,实现多方共赢。
(四)存在安全风险
移动支付作为新兴支付方式,无论是移动支付的提供方,还是客户,都需要考虑支付过程中所涉及环节的安全性。在安全保障机制建设方面,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信息收发的保密性、完整性、公平性等。对于提供移动支付服务的机构,要完善安全管理,加强技术建设,在移动支付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确保安全。而对于消费者,对自己所面临的风险还没有充分的认识,移动终端防病毒、防泄密等方面的保护远远不够,由于手机 PIN码、网银密码以及个人信息等被盗取而引发安全风险的案例需引起重视。
四、促进我国移动支付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相关部门要针对移动支付业务尽快出台具体监管办法。一是要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和对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防范犯罪分子利用手机银行进行资金转移;二是细化客户权益保护和安全技术标准,保护移动支付用户,提高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三是明确和细化开办移动支付业务的各种条件,规范该业务今后的发展方向。
(二)培养客户使用习惯
根据国外经验,不发达地区因为金融服务供给相对匮乏,其移动支付发展程度较成熟,而发达地区由于本身金融服务供给充足,所以移动支付都偏重于小额[3]。因此,我国移动支付的发展应重点考虑农村地区,解决其支付不便的问题,以及城市的零星小额支付,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服务。比如可以在适合开展小额支付业务,但银行等机构不方便进入的行业或场所进行移动运营商为主的移动支付业务试点推广,提升普通民众对移动支付的参与程度。
(三)加强产业链合作
移动支付是一条新兴的产业链,链接多个网络,包含多平台。在这个链条中,移动运营商提供的是支付工具的通信通道,银行掌握着大量账户、拥有强大的电子平台和清算设施以及成熟的信用体系,银联和非金融支付机构拥有自己的技术优势,连接着国内大部分银行。因此,只有构建一个开放与合作的平台,以移动运营商和银行紧密合作为基础,以银联和非金融支付机构作为重要补充,整合运营模式,整个产业才不会过度竞争,各参与主体才能充分发挥核心能力,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提高移动支付安全性
为了促进移动支付市场繁荣,建议移动支付相关各方要始终把安全问题放在发展优先考虑的位置,积极地谋求相应的安全措施,遵循保护公民财产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原则,在技术和管理上相互结合,最大程度地保证资金和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1]刘慧.浅谈我国移动支付体系建设的现状与发展——基于实际应用的角度[J].贵州农村金融,2012(1).
移动支付建议范文2
为进一步加大扶贫扶优攻坚力度,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扶持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增进人民福祉,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继续开展“一助一”扶贫扶优志愿服务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一助一”扶贫扶优志愿服务活动旨在进一步动员镇、村(居)、企事业单位干部带头,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扶优,重点帮助我镇优抚对象和贫困户,通过经济救助、生产扶持、技术支持、培训就业、危房改造、提供服务等有效途径,帮助帮扶对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脱贫致富,先富帮富,不断提高全镇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我镇双拥优抚工作整体水平,为加快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帮扶对象
重点帮扶我镇在生产、生活中有困难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镇的退伍军人、自主创业转业、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企业下岗志愿兵等优抚对象和贫困户、五保户、少数民族户、贫困学生等对象。
三、帮扶目标
镇、村(居)、企事业单位干部175名,共结对帮扶175人(户),其中优抚对象68人,五保户5人,贫困户95人,贫困学生5人,少数民族2人,通过共同努力,确保当年帮扶脱贫率达80%以上。
四、帮扶措施
1、、明确责任。镇、村(居)、企事业单位干部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帮扶工作列入职责范围,主动与帮扶对象签订“一助一”帮扶志愿服务活动协议书,明确帮扶责任、目标、措施。
2、落实措施。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因户施策,力求帮扶形式灵活多样,帮扶措施扎实有效。一是实施经济救助,解决帮扶对象因病、因残、因丧失劳动力、无经济收入带来的生产生活入学等方面的困难。二是实施生产扶持,帮助帮扶对象落实脱贫致富项目,增加收入。三是进行技术支持,及时传播经济信息,帮助帮扶对象掌握适用技术,走科技致富之路。四是动员帮扶对象参加学历和劳动技能培训,解决就业门路。五是帮助帮扶对象解决危房改造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使帮扶对象住有所居、安居乐业。六是为帮扶对象提供服务,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等等。帮扶工作要深入实际,多办实事,注重实效,培植典型,推动全面。坚决杜绝被动应付、做表面文章等现象发生。
五、考核奖惩办法
镇党委政府将“一助一”扶贫扶优志愿服务活动列入镇、村(居)、事业单位干部考核评先的内容之一,定期组织交流工作情况。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帮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通报情况,年终总结评比。镇党委政府对帮扶工作政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帮扶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移动支付建议范文3
夏保强
吕国雄确实称得上气宇不凡,文质彬彬而又英气逼人。这位在中国台湾地区有着30多年深厚寿险业经历的经理人,实际上来大陆工作还不到一年。2009年12月,吕国雄来到厦门接任君龙人寿总经理,开始了自己全新的生活,这家刚满一周岁由两岸共同持股的寿险公司也掀开了新的篇章。
兴趣是最好的导师
吕国雄出生成长在投资理财意识较为先行的中国台湾地区,从小便对投资分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大学如愿以偿地读了财务会计专业。“学生时代掌握的财务知识为我进入保险行业积累了最初的理论财富。这让我领悟到兴趣对于人生的重要性,对于自己3个孩子的培养我也一直遵循着这条基本准则。事实证明,兴趣确实是人生最好的导师。”作为保险行业的高级职业经理人,吕国雄不忘提醒年轻人,“投资理财和走路是一样的道理,找准方向很重要,年轻人要知道自己想做什么,试着去做并坚持下去,肯定会把自己的人生打理好!”
吕国雄这样说,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毕业后他便一头扎进保险行业,在南山人寿一干就是8年,“就像理财要有原始资金一样,事业的积累也要通过千锤百炼来打造坚实的基础。当然,只有原始资金是远远不够的,要了解理财的方法与技巧,学会使用理财工具,明晰金融发展形势,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有投资眼光。基础的牢固程度和眼光的修炼决定着未来发展的高度与速度。”记者似乎感受到了吕国雄的心潮澎湃,但是在平和的语调下,更多的是波澜不惊的淡定。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保险市场,吕国雄又在保德信人寿、保诚人寿等多家寿险公司任职,后来的一次机会开始让他走上了事业的快速轨道。“1993年,保诚人寿公司要在台湾南部拓展业务,很有挑战性,但同时也是很好的一个机遇,我开始关注并最终得到这个机会。”吕国雄的记忆似乎又回到年轻时,“常驻高雄的那段日子,是我最有激情最有创意的一个时期,业绩斐然,人规模也发展迅速。可以说保险行销成全了我的现在,就像投资者选对了自己擅长的投资工具或者个股一样,一身的投资本领可以尽情施展,获利的同时是经验的积累和身心的愉悦。”
2008年,台湾人寿与建发股份共同出资在厦门成立君龙人寿,本是强强联手,身为总经理的吕国雄却一语中的,“台湾地区的保险经验固然是一大笔财富,但需要经过调整才能适用于大陆市场。举例来说,高雄当地人情味重,和他们泡茶聊天,说不定就能签成一张保单。台北人则非常讲效率,如果对方有意愿,见面沟通之后可能就签了。而厦门正好介于台湾地区南北之间,不但要讲人情,还讲专业。正如理财要讲究配置一样,要因人而异,因产品而异,因风险承受能力而异,并要根据不同阶段适时调整投资思路与产品比例。”
事实上,在厦门成立总部一年多来,君龙人寿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如今个险、银保、直销、团保等4大渠道已陆续搭建完毕,各渠道业务量迅猛增加,吕国雄也在意气风发中支撑起“理好人生路是服务家庭的首要前提”这一目标。
太太撑起半边天
投身保险业30多年,吕国雄是个不折不扣的老兵,在打理企业方面可以做到事无巨细,在拓展业务方面也可以做到游刃有余。但在家庭财务规划上,为他撑起半边天的却是自己温柔贤惠的妻子。
吕国雄的太太张瑛娟女士便是早已红透网络多年的《爱在生命的缺口》一书的作者,这本出自于一位全职太太之手,感动了无数人的经典书籍,记载了张瑛娟十多年生活的点点滴滴,也让我们见证了爱的力量与生命的奇迹。采访过程中,这位谦和柔美的母亲,话语中仍然充满着“不放弃”这一信念,“3个孩子中,哥哥、姐姐都已大学毕业,且都有理想稳定的工作。而小女儿从小就被诊断出患有侧畸症合并复杂先天性心脏病,直到18年后的今天,我仍然会随身备有行李箱,以便小女儿随时住院之用。在不断地送医、陪伴、忧虑的过程中,让我真正体味到,爱的力量足以战胜世间一切的不圆满。”其实,就是这样一种目前所知最复杂,患者很少能活过一岁的先天性心脏病,却被一位平凡母亲的坚持所感化。小女儿不仅被母亲从死神手中夺回来,而且现在会唱会跳,还爱和妈妈撒娇说:“妈妈,我最爱您了。”
“在家里,太太是绝对的大管家。”吕国雄洋溢着灿烂笑容的脸上显露出家庭的和美与温馨。事实上,对于家庭的日常花销及理财规划,张瑛娟确实打理得井井有条,并与我们分享了其理财心经,“月度收入方面,我会先作一个使用比例分配:40%生活开销、20%储蓄和医药费基金、20%保险、10%教育费用、10%现金。我每天都会坚持记账,了解钱的花费流向,如有余力则会运用定期定额或零存整付强制储蓄,让小钱变成大钱。一旦小女儿有突发病况必须住院时,也不需为庞大的医药费而烦恼。而如有大笔的年终奖金或剩余资金,我们一般会采取风险分散与稳健的资产配置方式进行投资,尽量使投资标的多样化,包括定投股票基金、黄金基金、员工认股股票与不动产等。”
吕国雄补充道,“我们把大部分资金都放在了定投产品上,也主要是为了孩子的教育、发展以及我们退休后的生活。定投是很好的工具,我把大部分时间交给了事业,用来关注家庭以及专做投资的时间很少,而定投在节省时间的同时,也为我的事业和亲人增添了保证。正如那句话;成功是时间和行动之间的博弈。其实,财富的积累也是这样,甚至任何事情都是这样。”
保险规划是安全垫
移动支付建议范文4
为全面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现根据《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乡(镇、街道)考核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就抓好这一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改进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为重点,以稳定低生育水平和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工作目标,以优质服务的理念和运作方式推进新的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巩固创优成果,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群众的事业。
二、创建标准与措施
(一)创建标准
根据绍市文件精神,创建内容主要包括依法行政、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保障、生殖健康服务、政策推动、宣传教育、村(居)民自治、机构队伍建设、组织领导、经费投入等,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
(二)创建措施
对照《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乡(镇、街道)考核评估标准》,结合我镇实际,着重要加强以下五方面工作:
1、加强服务阵地建设。特别是镇级计生服务站建设,做到布局合理规范,人员依法执业,装备合乎要求,项目依法开展,制度规范健全。人口学校和村(居)计生服务室也要按要求建好,使其有凝聚力和吸引力。
2、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并运行新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工作机制、群众需求信息定期汇集分析制和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工作机制。
3、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基层干部群众基本知识培训,规范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实行计生村民自治,开展生殖健康推进活动(特别关注男性参与生殖保健活动和生育关怀行动)和各种宣传教育、咨询活动,强化随访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确保各项量化指标达到考核评估要求。
4、加强工作队伍建设。特别是要按要求配足配优配强镇计生干部,确保公务员数量稳定在“九五”时期水平;村(居)计生干部年龄、文化和报酬要达到省考核要求。
5、加强经费投入保障。镇、村计划生育日常经费开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确保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和四项手术费的全面落实。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镇政府成立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镇工作领导小组:
四、几点要求
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镇创建活动,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载体,更是对我县首批国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的提高和完善。因此,各村(居)、单位要切实做到三个到位:
1、认识到位。各单位要作重点调查研究,把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方面力量,认真组织实施。
移动支付建议范文5
1、京东白条的随机立减是不定期活动,随机立减的金额也是不定的,在支付之前无法查看优惠金额,支付之后可以通过支付成功的短信查看到优惠金额,建议以实际优惠金额为准。
2、京东白条随机立减活动多为不定时活动,而且有时只有特定的品类才能享受随机立减,建议以支付页面显示为准。支付页面上白条支付显示【优惠】才表示有白条相关优惠的活动,建议点开查看。
3、京东白条立减60是优惠券。只能在京东购物时使用京东白条支付时才有效,且所购买的商品价格不得低于优惠券本身面值,比如指定需要满100减60,那购买的商品价格就要在100元及以上,这样优惠券才能生效并使用。
(来源:文章屋网 )
移动支付建议范文6
第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对象是离开户籍地的县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地居住的人员,以及户籍为本市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因婚嫁到对方户籍地生活居住或者在现居住地已购房并在其生活居住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纳入现居住地常住人口服务管理。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点。
第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将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予以配合,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负责。
第四条按照流入地、流出地共同管理、共同服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职的原则,实行流入地、流出地双向考核,责任共担。
第五条加强与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协作,整合部门资源,促进政策衔接,实现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制定、完善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
(二)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为本辖区定点免费服务机构建立免费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组织实施考核评估;
(三)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做好信息交流、数据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四)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及相关事宜;
(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服务管理专项活动;
(六)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七)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第七条乡(镇)、街道主要职责:
(一)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
(二)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咨询等服务;
(三)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及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通报和反馈;
(四)及时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称《婚育证明》),做好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工作;
(五)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为流动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八条村(社区)主要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融入村(社区)文化建设,普及相关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等知识,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核实和登记,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准确和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三)动员和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乡(镇)、街道组织流动人口相关服务对象定期参加孕情、环情检查,做好药具发放和随访服务工作;
(四)协助乡(镇)、街道办理和查验《婚育证明》,依法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告知和便民服务联系卡制度,在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对其查验《婚育证明》时,书面告知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享受的服务、奖励优惠政策和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联系卡载明两地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市人口计生委制订示范文本),由当事人签收,各执一份。
第九条定点免费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医疗技术服务规范;
(二)为在本辖区居住或工作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三)免费开展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咨询服务;
(四)落实公开挂“定点免费服务单位”牌子、公开免费收费项目、公开监督电话的“三公开”制度;
(五)在实施孕环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时依法核对身份证,查验《婚育证明》;
(六)为在本单位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流动人口依法出具相关证明,将技术服务信息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向户籍地通报。
第三章户籍地服务管理
第十条做好流出人员的登记建档工作。
(一)村(社区)对流出人员实行全员登记,采集相关信息并录入省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不能直接登录相关信息的村(社区),应当将流动人员有关信息定期汇总上报乡(镇)、街道,由其登录上报。
(二)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定期对辖区内流出人员进行巡查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和更新信息。
(三)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婚育证明》办理登记簿、现居住地反馈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社区上报的《婚育证明》申领表、有关统计报表和记载特色工作的资料等档案。
(四)村(社区)应当建立流出人口信息登记簿(由《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装订成册。既有流出又有流入的,应分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告知书、流动人口便民服务联系卡存根和记载特色工作的资料等档案。
第十一条村(社区)应当跟踪了解流出人员情况,对流出时间超过60天(从流出人员信息登记日起)未反馈信息的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督促其到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和受其委托的村(社区),应当免费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办理证明不得附加与公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无关的其他义务。
对已外出未办理或需要重新办理《婚育证明》的,可凭其申请和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在现居住地居住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由家人为其代办。
《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落实绝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婚育证明》有效期满的,持证人可以凭身份证及原证换发新证。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和受其委托的村(社区)应当指导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前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其《婚育证明》上作相应记录,加盖公章,并告知其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监测和服务。
第十四条村(社区)应当定期(每年的5月和10月两次或间隔半年的两个定期随访月)催要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现居住地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反馈了报告单记载的相关信息的,可不再催要。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动期间回乡参加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在《婚育证明》上作相应记录,并通过省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向现居住地通报。
第四章现居住地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在现居住地,以居住地街道(社区)为主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制。街道或社区与辖区单位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制的,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由单位或集中经营场所管理机构负责;对未落实单位负责制和无工作单位以及在松散型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其服务管理工作由居住地社区负责。
第十六条做好流入人员的登记建档工作。流动人口的全员信息统一归口到居住地社区统计上报。
(一)村(社区)对流入人口实行全员登记,采集相关信息并录入省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不能直接登录相关信息的村(社区),应当将流动人员有关信息定期汇总上报乡(镇)、街道,由其登录上报。
(二)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定期对辖区内流入人口进行巡查和随访服务,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和更新信息。
(三)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环情检查登记簿、生育服务登记表、有关统计报表和记载特色工作的资料等档案。
(四)村(社区)应当建立流入人口信息登记簿(由《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装订成册;既有流入又有流出的,应分装)、《婚育证明》查验登记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告知书、流动人口便民服务联系卡存根和记载特色工作的资料等档案。
第十七条对不在本村(社区)居住,但在本村(社区)有固定经营店面经商或从业的流入人口,也要进行登记和采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其居住地通报信息。
第十八条村(社区)要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及时查验其所持的《婚育证明》,督促其接受孕情和节育措施现状核查。对查验合格的证明加盖查验专用章,签注查验人及日期。《婚育证明》首次查验后,每年查验一次。
村(社区)发现持证人的婚育情况有变更的,应当在其计划生育证件相应栏目记录,加盖公章,并签注查验人及日期。
村(社区)应当指导所辖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含个体经营户)、出租房屋户主,督促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和在现居住地交验证明。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应当主动与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街道建立联系,依据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通报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
第二十条现居住地定点免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一)为持有经现居住地社区查验过《婚育证明》或居住地社区出具有关计生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应当建立流入已婚育龄群众免费服务登记簿、《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和记载特色工作的资料等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并开展经常性活动,实现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
第五章协作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建立和健全同级协商、上级协调、相互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流动人口计生行政和服务机构,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的信息通报和反馈工作。县(区)级应当在工作日坚持登陆平台,查看信息通报和反馈情况,督促乡(镇、街道)通报和反馈信息,落实服务管理;乡(镇、街道)和直接反馈信息的村(社区)要确保每周登陆信息平台不少于一次,及时通报和反馈信息。每月第三周为全市集中登陆信息平台处理信息周,县区可明确集中处理信息日。对外地通报的信息要及时反馈,对本地通报的信息外地未及时接收反馈的要督促其接收反馈。每月20日是当月信息处理截止日,要确保乡级以上信息平台应用率达到100%,信息按期反馈率不低于98%,要尽量减少“查无此人”反馈率。
第二十四条流动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依据省规定负责审批。受理申请的户籍地应当将审批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其现居住地。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落实。现居住地发现流入育龄妇女怀孕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户籍地,协助核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政策外怀孕的,现居住地应当积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就地落实补救措施,户籍地应当积极配合现居住地做好落实补救措施工作。对未落实补救措施并离开所管辖区域的,现居住地应当及时将个案信息登录有关信息平台,将情况通报户籍地。
第二十六条建立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流动人口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由当事人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征收。发生地或者发现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当与户籍地互相配合,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与另一方进行通报协商,另一方收到通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对方意见。
未经通报或者对方在期限内作出不同意见而单方作出征收决定的,该征收决定自行撤销或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职权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协商的主要内容:
(1)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收入;
(3)通报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4)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方案;
(5)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协商双方可以采用公函、传真等方式作为协商的凭据,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原始记录。
协商时间的计算,公函以挂号签收日期为到达时间;传真以注明接收时间为到达时间;电话以原始记录的通话时间为到达时间。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行流入、流出地双向考核、责任共担,用流出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入地的职责落实情况;用流入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出地的职责落实情况。考核指标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115号)为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市和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对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检查,对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对PADIS平台和省人口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由户籍地承担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录入、建档流动人口信息资料,个案协查、信息反馈、信息统计上报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期催要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和追踪通报、反馈信息的;
(三)对现居住地提出个案协查、协作处理申请未能有效配合,导致违法生育、因时间拖延不能落实补救措施等不良后果的;
(四)在办理《婚育证明》等服务工作中故意刁难、搭车收费及强制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在流入地设点收费的;
(五)流动人员在流出前已怀孕,户籍地未采取有效措施,又未告知现居住地而违法生育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未履行相关职责及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其它相关情形。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况由现居住地承担责任:
(一)不按规顶登记、建档流动人口信息资料,造成流动人口信息登录、档案资料不及时、不完全、不规范的;
(二)不按规定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个案协查、信息反馈、信息统计上报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户籍地提出个案协查、协助处理申请未能有效配合,导致违法生育、因时间拖延不能落实补救措施等不良后果的;
(四)落实免费技术服务不到位,违规收取服务费的;
(五)在现居住地居住30天以上,未实施有效服务管理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未履行相关职责及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其它相关情形。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