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农问题的认识与理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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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农问题的认识与理解

对三农问题的认识与理解范文1

总所周知,在21世纪里,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同样存在,并将在中华名族走向伟大复兴的新的历史征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发挥不可或缺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功与否取决于农业、农村、农村问题的解决与否,解决“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党的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央新的领导集体对“三农”问题。只有解决好“三农”问题,才能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继续深化下去,才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对于这个问题,我走访了家乡的一些村落,同一些村民、村干进行了交谈,真真实实的了解到了,三农问题不仅是国家当前的一大核心问题,而且也对我县有着很大的影响,对每一个农民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开资均来自农业上的收入,而我们却在农业生产上有着极多的缺陷,从而导致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得不到改善,并且还引发了一系列的共存问题。以下,我就我家乡的一些实际问题,来谈谈我对三农问题的认识

首先,三农问题是三个共存性的问题,它们互相牵连,互相制约;其次,三农问题会引发其它的问题,这就更加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再者,三农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历史性的问题,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就有着历史的艰巨性。

三农问题是有着很大的关联的,它们是并存的。农业得不到发展,就使农民的生活水平得不到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总是处于低迷状态,那么农村也无法得到发展。这样一来,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文化水平的差距就会进一步拉大。农村的种植方式,民房,都还处于十分低下的状态,基础设施非常缺乏,受天气的影响极大,尤其是今年,我目睹了家乡水稻无法正常收割的情况,令人堪忧。三农问题,就是一个如同恶性循环一样的并存问题,所以必须要有所改善才能改变农民生活水平低下的状态。家乡的三农问题尤为显着,家乡的生产发展都是靠农业农业,所以有的地方栽种花生,有的种西瓜,有的种柑橘,虽然说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性,但是却是采用的小户自家种植,,这样的种植方式是有着很大的局限性的。首先,小户种植,没有采用现代化的科技种植方法,产量就会得不到提升,其次,小户种植太过随意,对于作物的出售渠道就会有所限制。这样,农民的所收获的产物就没有得到很好的收入,农民的经济水平也就得不到很好的改善,农村的道路就依旧还是不通畅。基础设施差,农产品无法得到及时的运输,影响了农民的收入,这样周而复始的循环,三农问题就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三农问题的存在,会引发一系列的并存问题。第一,农业一直得不到发展,家乡年轻一代的群众就选择了外出谋生。很多人都觉得在家务农不如出去闯荡,我小时候的朋友,有好几个都是留守儿童,这样一来,在农业生产上就只能靠所谓的老弱残兵了,农业发展的前景就更加堪忧了。并且,留守儿童的问题也就跟着同时产生了。据调查显示,家乡的留守儿童占了儿童的57%。儿童是国家的希望,但是却没有得到父母应有的关心和怀抱,那么就在学校形成了许多的不良习惯,最终父母是失去的远比得到的多。在我下乡走访的过程中,还发现了一个问题,那么这其次就是,房屋荒废,田地荒芜。一个村,就有三四家的房屋无人居住,甚至是杂草重生,这并不是家道中落,而是全部都选择了外出谋生,那么这些田地也无人看管,落得个荒凉。其实,人们选择外出打工并不是一个错误,三农问题严重,人们在家入不敷出,这个选择或许也是出于无奈,这是一个并存性问题,关键还是在于三农问题。如果农民有了足够的收入,那也就没有人想外出了。

三农问题是一个历史性问题,从古至今,农民都是一个核心问题。长久以来,农民的生产生活对经济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县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农业,所以要必须解决这个问题,虽然不能靠一朝一夕来完成,但是要从基础做起,一步一步,扎实稳固,历史性的问题就要通过长期的检验来完成。只有慢慢的让农民富裕起来,才能让整个国家更加强壮起来。

对三农问题的认识与理解范文2

[关键词]农村;法律服务;缺失;贫困;危害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2.120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2-0-02

1 关注农民权利贫困的现实意义

三农问题未解决,法律服务贫困现象已出现。三农问题提出来已经16年了,但离根本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古至今,土地问题解决不好,必然成为农村贫穷的根源。农业除了自然灾害、技术、经营管理外,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政府的法律政策。这既有历史的原因,制度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物质贫困还未完全解决,法律服务贫困却已经来到农民面前。法律服务主体投入的服务资源与农村农民的需要不相匹配。

国家为了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收入,提供了大量相关的法律服务,这些服务促进了农村、农民面貌发生巨变。过去,农民长期以来属于弱势群体,改革开放后,大量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城市并没有给他们太多的温暖。因此法律服务,首先需要在立法上为农民赋权,这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服务。有了这个前提,才可以探讨第二层面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归根结底,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只能靠制度变革,制度变革则需要法律保障,提供真正惠农的法律政策产品,并有强烈的愿望和完善的机制,为农民、农村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发挥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而制定出来的法律的作用。由此看来,法律服务伴随着农村发展、农民生活改善的全过程,是农村健康发展、农民生存状态改善的必要手段。法律服务在农村的缺失,短期看,会销蚀农民脱贫取得的成果,长远看,是比农民物质贫困危害更大的新的贫困。

2 农村法律服务缺失的主要表现

随着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国家针对农村的制度建设不断推出新内容,与此匹配制定了大量的涉农法律法规,用以支持农村建设,改善农民民生,力度非常大。农民的各种权利在法律上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殷殷关怀。正因为权利的不断增加和覆盖面越来越大,权力和权利的冲撞冲突比无权少权时代表现得更为激烈,利益格局调整将之进一步放大,伴随的是农民对法律服务十分迫切的需求。可是相应的法律服务却严重滞后。权利意识觉醒的农民和不熟悉法律操作的农民同体,缺乏法律服务的指引和助力,衍生出一系列新的问题,让业已呈现蓬勃生机的农村、逐步走上富裕之路的农民出现震荡和迷惘,主要表现在以几个方面。

2.1 民主参与困难重重

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基层治理的革命性改变,是农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起点,被寄予厚望。可根据笔者的调查,多数地区农村的农民对此认识不足,了解不多,参与程度较低,反应非常冷淡,直接导致了日后维权的失位错位。也有的地方面对宗族家族势力、政府部门不当的强势介入,采取默默忍受的态度,还有的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全面深刻,在原则问题上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理性选择而被利用,给自己带来损失。

2.2 社会经济权利的正常实现受到阻碍

由于不能及时方便地获得法律服务,农民在生产经营、子女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权利的实现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如生产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广泛的生产经营权利。但在具体运作实现的过程中,不懂如何有效行使,被侵犯时不知如何寻求救助等现象仍然频繁发生。例如:某村村民将自己的水田通过村民小组组长转租,每亩(每亩≈666.9平方米)租金100元。事后得知邻村村民同样情况每亩租金是200元。问他有没有签合同或订协议,有没有问过承租人出的价格是多少,回答说都没有问,而且本人并没参与,由村民小组长一手代办。再问打算怎么办,答复是不知道,只能算了。就这一项该农户就损失将近3 000元。这位农民在附近工厂打工一月才1 400元。此外,在社会保障方面,教训也是十分深刻的。早两年有兰考的袁厉害,最近的有杨改兰,惨剧的背后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她们身后,有社会保障的缺失,还有农村教育资源匮乏、农民工子女就学、高考问题等。

2.3 土地征收房屋拆w维权难度大、成本高

土地是农民的第二生命,失地农民面临着很大的风险,给予他们的相关补偿应当合法合理,不容侵占与削减。现实情况是法律上农民个体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在涉及土地征收转让时,都是由村组作为协商主体,所得收益也必须首先经过村组集体。当农民个体觉得有失公平,需要维权时,往往找不到愿意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和组织,只能靠自己想到怎么干就怎么干,结果于家于国,都是效率低下的抗争,房屋拆迁亦是如此。

对三农问题的认识与理解范文3

从根本上讲,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是我国农业不发达、农民贫困的根本原因。现在,我国人口已增加到13亿,人均耕地减少到约1.2亩。而且,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有666个县低于联合国确立的0.8亩的警界线,463个县低于人均0.5亩的危险线。由于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耕地承担的对农民人口的福利保障功能远远大于耕地的生产功能。耕地是农民的“生存资料”,是农民活命的基础,不是西方经济学里体现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生产要素”,可以不断流向收益率高的行业或人手中。在耕地福利化趋势下,公平原则高于效率原则。80年代初期农村以均平地权为实质的改革推行以来,一些地方为了效率目标,强调规模经营,结果未必都理想。十多年来,实际通过转让集中的耕地面积,不到总面积的1%。规模经营的前提,是农民在非农产业上有就业机会和更大的收益,大量的农民离开耕地也能够生存,就算我国顺利地加快城市化,而且耕地保持现在的规模,人均耕地能够扩大一倍,也才达到3亩多一点,还是谈不上农业的规模经营。但农村劳力就要流出近2亿人。但实际上,耕地总面积不增加还可能减少。在未来几十年里,即便我国城市化率达到50%,仍会有8亿多农村人口,人地矛盾得不到任何缓解。因此在耕地问题上,先保障公平,再兼顾效率。只有在大量的农民离开土地,耕地的主要功能不是基本福利保障,而是土地收益率的时候,才有条件尝试那些以效率为中心的耕地分配和经营制度。当然,我国各地的情况不一样,沿海一些地区由于工商业的发展,许多农民已脱离了农业,部分耕地有条件集中经营。例如在浙江沿海,一些耕地通过转包集中到农业开发企业手中;在广东农村,在人地矛盾的压力下发展“以土地为中心的社区股份合作制”。这就在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间取得了一个平衡点。但在中国地区差异很大的情况下,没有一刀切的好办法。

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个内在的基本矛盾制约下,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很大程度上要靠农村外部条件的改善,要让农民在耕地以外找到生存和发展的新空间。但正是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结构,将农民封锁在了有限的耕地上。在封闭的环境中,农村人口持续增加,耕地无限细分,农业效率低下,教育落后,生态破坏,农民贫困。80年代中期以来,这个封锁圈曾经一度被打破,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发展,将近2亿农民带出了耕地,城市化有了迅速的发展,使我国城镇人口比例在2000年达到36.09%。但是,对农民来说,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也存在一个愈来愈重的阴影,这就是城市工商业资本和技术增密排斥劳动的问题。在农村,是劳动替代资本投入,在城市,则是资本代替劳动投入。对城市而言,这是产业升级、竞争强化的表现;对农村而言,则是农民逐渐被排斥出城市就业市场。这次对农民的封锁,是由于国际资本及其技术标准所演化出来的制度的力量,主要是农民受教育不足。小生产被大生产取代,区域市场被大市场压缩,小城镇经济功能被大都市经济功能替代,资本密集结构挤垮劳动密集结构。

“十五”计划的第一条大计,是要加快城镇化步伐,并且已经列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列为农村经济的重大结构调整。建国50年,农业产值从85%降到17%,正在趋向15%。第二、三产业的产值上升到85%。但农业人口从1949年的85%降到现在的70%,只减了15%。过去85%的产值对85%的人口,这是基本吻合的。2030年中国人口高峰期大约是16亿左右的人口,我们按比过去速度增加一倍的水平来匡算,到2030年达到50%的城镇化率,8亿多人口变为城市人口,农村还有8亿多,人地关系紧张、土地承受人口过多的问题仍不能解决。而且每当我们加快城市化,都会造成土地大量减少。因此农村可能还是这样一个小农经济。

对“三农”问题,我们这样强调,中国的问题是农民的问题、农村的问题和农业的问题。21世纪是农民的问题,农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就业问题。按照国家统计公布的数据,现在农村劳动年龄人口是5个亿。在这个正式公布的劳动年龄人口基础之上,恐怕还得加个30%,因为还有半劳动力,这么算下来,农村的劳动力就有6个多亿。我们的农业按照现在的生产力条件大概需要1.5亿的劳动力,也就是说,还有将近5个亿的剩余劳动力。这怎么不是就业问题呢?以前我们主要靠乡镇企业,特别是80年代和90年代上半期。就算乡镇企业还有1.2亿的就业,农业有1.5亿的就业,一共才2.7亿。所以说21世纪中国的问题仍然是农民的问题,但农民的问题将主要表现为就业的问题。

一般讲农业经济科学,都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于农业的基本生产要素即土地、劳动力、资金的配置起调节作用。当某种要素投入的边际效益递减的时候,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发挥作用。根据边际效益递减规律,假如土地要素的边际效益递减了,那么会有劳动力来替代它。假如劳动力的投入边际效益递减了,那么会有资金来替代它。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就叫做“优化要素的配置”,或者叫“优化资源配置”。这是所有经济学理论的基础,当然农业经济科学也是这样认识的。但就我国农村经济来说,相对于劳动力的无限供给,任何其他要素都是价格昂贵的,因为劳动力可以不算钱。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地方可以让中国农村的劳动力被替代出去而到那里去。拿土地要素来说,我们的土地不可能增加,还在减少。每年非农占地几百万亩,再加上沙化、盐碱化的自然减损,比那个几百万亩还要多。人口增加,二元结构又不能打破,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连社会平均利润都产生不了,因为劳动力生产率是下降的,劳动力投入产出是负值,那就产生不出利润来。假如认定资金按一般的规律它至少要分享社会平均利润,那么,如果农业生产产生不了社会平均利润,资金就进不来。这三个要素怎么在现在这样一个农业经济科学理论框架之内来考虑它的市场配置?更何况我们相当多的资金并不仅仅只是要求一个社会平均利润,它大量进入资本市场是要拿超额利润的。在这样一种不规范的投资条件之下,怎么可能让农业增加投资?再加上如果投资增加了,而其他要素不能相应地去优化配置,那么会导致什么呢?只会导致成本上升。90年代以来,平均每年农业硬成本上涨10%。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进行农产品贸易呢?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照搬农业经济科学的一般原理来解释我们的农村经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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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其有限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就是这么仅有的土地,还没有被有效地利用,最大化地发挥其价值,每年造成的土地流失也不容小觑。更何况农村城市化后,土地更是寸土寸金。另外,现在的农村耕地的非规范性也是农村耕地的有效面积并不是最佳的。每家农地处于不同的分散状态,不利于综合的管理和整体的作业。甚至会因为一些非良田的土地浪费和沦为草地,甚至是流失等现象。这样更是会造成能耕地的利用率下降。因此,的提出是必然,殡葬改革也是中的一个部分,当需放上日程。殡葬的传统做法,其用地是主要的土地占用现象之一,因此改革势在必行。3.时代要求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使然农村问题的解决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三化协调下的制度改革和体制创新是新型农村农民农业的必经之路,所以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在服务业尤其是殡葬业也要在体制和质量上赶超。

二、对殡葬改革的哲学反思

认识到殡葬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改革的必要性以后,殡葬作为相关部门的一项管理工作,不仅是对当地全体村民的管理,也是对更好地提前实现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缩小城乡二元结构的差距,使农村城镇化目标早日完成,更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和执行。管理的低效率情况随处可见,管理者自身的水平和素质及其决策和执行力在新农村的建设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地位,而且还要良好的和村民进行协调组织和控制,甚至在条件成熟后根据当地的区域特色和地域特点做出恰当的创新和改革。

(一)政策本身的完全理性化与人文习俗的感性之间的矛盾理性的政策制定严重违反了管理理论中的人本管理和人本理念,甚至各种殡葬改革措施中都忽略了人文因素的作用,才导致各个地区尤其是偏远农村地区,对那些“偷埋”后的丧户做出“掘坟挖墓”“起尸火化”,甚至到死者家中强制性巨额罚款和搬运农民自家值钱的物件等不合人性的行为。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是政策的硬性和实施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是执行者的目的与人民大众的想法之间的矛盾。政府作为管理者,其强制性的执行行为,既是像计划经济时期对上级政策策略的严格执行,这种严格说明其对上级指示的敬畏和贯彻执行的力度表现得非常到位和彻底。但是对于强制执行这种政策本身来说,先不说中国传统中对殡葬的重视,就这种完全和百姓对着干的政府,似乎完全有违政府的一贯宗旨: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同时其本身的政治目的也使服务性的行业核心发生了质的变化。不仅表现在对相关的管理理论的宗旨的违背,还利用批判的角度来分析说明理论在实践中的弊端,这样就使政府管理工作出现和人民意志相背离的现象。如:出现乱收费,没有固定的收费标准;以罚代葬的现象严重;服务完全不以服务对象的意志为中心,反而成了滥用权力和强制措施的“代言人”,对于相关的需要结合政策的实施的措施置之不理,主要表现在需要建立的农村公墓或者骨灰堂没有真正的实行和建立,甚至在建中还出现资金缺失而搁置的现象。同时,对于本地区文化的忽视,以及农民的信仰不闻不顾,执行者只一味的追求高火化率,但“二次棺埋”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首先,应该树立一个客观的态度,就是所有变革就像分娩一样痛苦,都会存在各种的问题和矛盾。其次,社会主义社会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主要前提的,因此以人为本必须从对待人们的方法和态度,以及充分认识到这个群体进行沟通。这就关系到不仅是对相关文件和思想,进行耐心的讲解和启发使农民自己认识到问题和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真正惠民之处。而不是低沟通率,如:一些文件只是打印好贴在农家的院外墙上;即使在开村民大会的时候还总是一味地念文件,枯燥而让人生厌,有些地方百姓甚至不能明确地理解和领悟。第三,行政人员自身也要时刻进行反思和反馈。

(二)人的虚伪排场与实事求是之间的矛盾。中华传统的孝和“入土为安”的传统思想的关系存在严重的知行不一。从古至今,人总是虚伪的在意周围人的眼光和看法甚至一辈子都在满足别人而让自己虚伪的活着。古代传统思想对于孝的解释,总是觉得葬礼办的排场很大,坟墓修的很辉煌,就是对逝者的重视和孝。其实古代很多帝王更是畏死而修建更加宏大的建筑群,墓地或者祠堂越是修建的好就是对先人的尊重,对逝者的缅怀。现代人对于孝的做法,大多也是受制于传统的做法,即使意识到殡葬改革的必要性,可还是顾虑到邻里乡亲的看法和舆论而不愿意首先实行改革的政策,也害怕留下不孝的印象。其实作为一种现实的人存在,人们在辩证唯物的认识社会传统习俗的同时,还是从实际出发,结合着人类文明发展的脚步,在政策的人性化和灵活性的基础上,逐渐实现殡葬事业的改革。但是人们是生活在21世纪的,是要辩证唯物的客观认识问题,并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因此,只有通过人们自己,从心理上真正意识到并在现实实践中灵活的变通,才能实现理性与感性的有效结合并合理的解决问题。

三、结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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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中国“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是收入问题;收入问题的实质是就业问题;就业问题的实质是劳动生产率问题和城镇化问题.20世纪40年代末,我国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达85%,目前已降至15%以下,但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仅从1949年的85%降至目前的61%。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之所以无法得到较大幅度增长,其中的﹁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的数量不能随着农业产值占GDP比重的下降而相应减少,从而严重地制约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加入世贸组织后,许多人都担心我国农业会受到很大的冲击,这种冲击固然是可怕的,但更可怕的是由此需要农民脱离农业的速度跟不上,使农民蒙受难以预料的损失。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严重滞后于产业结构的调整,致使我国农业领域里沉淀了过量的劳动力,这是农民依靠农业增收困难的深层原因。与此相联系,由于我国农业的就业份额过高,导致农业与非农产业的相对劳动生产率的差距,从1990年的4倍,扩大到2002年的5.3倍。这表明这段时间农业相对劳动生产率,不仅没有提高反而下降了。

那么,应当如何提高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进而增加农民纯收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影响劳动生产率的因素时,几乎都谈到物化劳动所起的作用。马克思指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正是在于:活劳动的份额减少,过去劳动的份额增加,但结果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总量减少,因而,所减少的活劳动要大于所增加的过去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90页),在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于客观上存在着投资报酬递减趋势,农业劳动生产率往往因为劳动投入量的增加而趋于递减。如果多余的劳动力未能转移到农业以外的其他领域,则必然造成潜在的待业农业劳动力的增加。如果把所有的农业劳动力都投在数量固定甚至日趋减少的土地上,则必然造成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下降。这种因为农业活劳动投入量过多而造成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偏低,实际上是属于不充分就业。这就说明了,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在农业部门中,仅仅节约劳动时间是不够的,还必须把富余的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领域,才有可能使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农业生产要素(诸如土地、劳力、资金)的配置起着调节作用。根据边际效益递减规律,假设土地的边际效益递减了,就会有资金(技术装备的货币形态)来替代它。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就在于优化要素配置,但就我国农村当前的实际情况看,相对于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劳动力价格甚为低廉,而其他相对稀缺的要素价格则是较为昂贵的,从而使得劳动力要素很难被替代出去。由于土地(包含耕地)是不可能增加的,而劳动力则随着人口的增加而不断增加,使得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近年来不仅没有提高,反而趋于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连社会平均利润率都产生不了,资金也就很难进入农业领域,在农业中物化劳动替代活劳动,资金替代劳动力的机制,也就很难形成。

本来,在难以改变我国土地资源短缺的条件下,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进而增加农民收入的另一条途径,就是通过转移剩余农业劳动力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重新调整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让留在农业领域的劳动力拥有足够的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的土地。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城乡非农业部门的扩张,还不可能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将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全部吸纳,这就很难在短时间内为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必要的环境条件。与此同时,我国是个人多地少的国家,人地关系相当紧张,对于大多数地区的农民来说,除了土地,还没有其他稳定的生活保障手段。土地既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进一步说,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情况下,耕地所承担的农民福利保障功能,远远“超越”了耕地所承担的生产要素功能。在耕地福利化趋势下,公平原则必然高于效率原则。这就必然极大地限制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综上所述,当前制约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和农民收入增加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要素的流动不能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由于市场取向改革目标还汉有到位,市场体系发育还很不完善,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还没有完全消除,使得农村严重过剩的生产要素(主要指劳动力)流不出去,农村甚为稀缺的生产要素(如资金、技术和人才)流不进来,一句话,正常的生产要素流动严重受阻。这是近年来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农民收入增长趋于缓慢以及农村经济发展不快的根本原因。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继续深化市场取向改革,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传统格局,真正地把自、平等权和发展权还给农民。回顾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即中国农村必须经历三次深刻改革,才有可能引导农民最终走上富裕的道路,从根本上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三农”问题。第一次是从僵化的农村体制下解放出来,把生产经营启还给农民;第二次是从极其有限的土地中解放出来,在农村地区发展二、三产业。这两次变革已经基本上完成,现在正经历着第三次变革,即从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实现城乡一体化,使农民同市民一样,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统筹城乡发展与壮大县域经济

从理论上说,要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而如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有个突破性的提法,这就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这是很有针对性的。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是重视解决“三农”问题的,但为什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过去对“三农”问题的认识以及寻找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仅仅把眼光局限在“三农”本身,即就“三农”论“三农”。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这个新的提法突破了传统的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村论农村、就农民论农民的旧框框,站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但是,最近又出现一种倾向,即有些同志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简单理解为跳出“三农”抓“三农”:即解决农业问题靠工业化;解决农民问题靠市民化(把农民变市民);解决农村问题靠城镇化。这种观点有对的一面,但还不够全面。正确的提法应当是:跳出“三农”抓“三农”与立足“三农”抓“三农”相结合。从我国国情出发,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和加快城镇化进程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如果农村经济繁荣不起来,城镇化进程就不可能加快,如果忽视了农业和农村自身的现代化,“三农”问题也不可QB得到解决。所以,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论及“三农”问题时,是用两句话来概括:即“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这就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集中表现。

对于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说,相对于城市,农村所蕴藏的潜在力量要大得多。只要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不管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如何,在农村这个辽阔的区域内,总是蕴藏着比城市丰富得多的可供利用的初级产品、劳动资源和自然资源。不仅如此,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由单一的农业经济向多部门、多层次、多功能的经济结构的转变,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农村现代化的逐步推进,在农村区域内将会集中全国相当一部分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和其他服务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的繁荣,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繁荣。这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末预报统计,2003年全国乡镇企业将实现增加值36600亿元,支付劳动者报酬9000亿元(农民人均910元),吸纳就业人员1350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比重超过28%)。从总体上说,我国县域经济还是以农业和农村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也可以说是农村经济的基本单元。这就决定了县委、县政府要把农村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中心,县域经济要以农村经济为中心。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三农”问题,其落脚点应放在县、市,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最直接操作平台。还须指出,县域处于城乡结合部,是城乡汇合点,因而应该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与城乡协调发展相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站在更高的层次上,强调的不仅仅是城乡共同发展,而且是城乡相互融合,以城带乡,以乡促城的互动式发展。从实际解决“三农”问题以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县(市)这个层次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首先,作为宏观和微观的结合部,在发展规划的制定、经济结构的调整、产业开发重点等一系列发展重大问题上,县(市)都具有相对的、较大的自;其次,作为承上启下的行政管理层次,具有比较完备的管理职能,Q8够有效地调整县域内各产业之间的关系,统一各部门的力量,兼顾县(市)、乡(镇)、村三个层次,履行统筹、协调、组织、服务功能,统揽县域经济发展全局。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始终坚持“强省先强县(市)”的原则,走出一条专业市场、块状产业和小城镇建设相互促进,发展县域经济的独特路子。2000年浙江省全省38个县、24个县级市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310亿元,占全省的71%;财政收入达283亿元,占全省的43%。2003年,浙江省农村有2/3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农民纯收入增量中有80%来自非农产业。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不仅迅速推动浙江省成为全国的经济大省、经济强省,其在全国的排位,从第十二位进入前四位,而且显著提高了全省劳动者的就业水平和收入水平。浙江省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连续18年居全国第一,这正是发展县域经济的结果。

三、统筹城乡发展与小城镇建设

长期以来,在城市化问题上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即认为城市化是为了解决现有城市建设发展速度问题。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改革开放25年来,我国一直把城市化的重心放在城市自身的建设上,虽然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规模都有很大发展,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也有显著的提高,但城市化程度却明显滞后,究其原因就在于忽视了农村自身的发展以及在农村自身发展的基础上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这就涉及到党的十六大报告所论及的“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实质是什么?我们认为,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指它是和解决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城镇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逐步优化城乡人口结构,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所必需的环境条件。如果说,以往发展大中小城市,是在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运行的,始终没有顾及“三农”问题的解决,甚至是以损害“三农”为代价;那么,当今的小城镇建设则是着眼于解决“三农”问题的。也就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所指出的“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当前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收入问题;收入问题的核心是就业问题;就业问题的核心是城镇化滞后。从党的十六大报告的体系看,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要求,都是结合着繁荣农村经济的内容提出来的。

小城镇是一个区域性概念,从狭义的小城镇概念出发,小城镇既有城市的特征,又有乡村的特征。小城镇具有城市的特征,指的是它是以一个中心点为依托,以中心至辐射点为半径所构成的区域网络。所不同的是小城镇的辐射点是周围的村。换句话说,小城镇最大的特点是建立在周围乡村的基础上,作为小城镇中心的镇,它的形成、发展与周围乡村发展的特点,乃至兴衰有着密切的关系。改革开放20多年来,蓬勃发展的小城镇已经成为区域性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担当起带动广大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任,在农村居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变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富裕起来的农民,要求既有丰富的物质生活,又得有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享受到城市的文明。而小城镇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小城镇建设,日益配套的文化、教育、卫生、娱乐等设施,极大地丰富了农民精神生活,提高了农民的素质。小城镇的发展是缩小城乡差别的重要因素。作为我国广义城市的重要构成部分的小城镇,不仅仅是大小城市功能的自然延伸,而且往往是当地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因而是联结大中城市和农村的桥梁。因此,小城镇不仅要发展成为吸纳和接收大城市功能辐射的地区,同时也要建设成为具有一定辐射和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经济文化中心。

对中国来说,发展小城镇是个大战略,也是逐步变农村为城镇、变农民为市民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是与农村工业化、农民职工化、市民化相互交织、同步运行的过程,是城乡经济发展、农村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其基本动力则是农村工业化。反过来,小城镇建设又会大大推动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在过去的相当长时间,中国一直停留在农业社会,农民太多是其贫穷的根源,要让农民富裕起来,就要让农民减少下去。不把农民变非农民,中国就无法实现现代化。而小城镇分布于广大农村之中,既具有农村的某些优势,又能发挥城市的一定功能,只要建设得好,对周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引力是相当大的,可以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栖息地和向城市化过渡的前沿阵地。况且,随着小城镇的发展,还可以逐步提升为小城市、中等城市。最近几年,国家城建部门在重视大中城市建设的同时,已经开始把重点放在巩固、提高现有小城镇方面,并在这个基础上建设起一批起点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俱佳的新型小城镇,逐步形成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县城为龙头、小城镇为网络的城镇化体系。这就是理想的中国特色的城镇化之路。

我国人口众多,又处在经济体制变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双重转折时期,无论是农村或者城市,就业压力都相当大。这就给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劳动力、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变带来特殊的困难,这就决定了实现城镇化目标将是一个比较漫长的渐进的社会转型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城镇化会表现出多种多样的过渡形态,就业形式也会表现出多种多样的过渡形态。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在相当程度上是采取不完全转移方式。这是和我国农民缺乏社会保障联系在一起的。对于我国农民来说,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土地不仅仅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而且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基本上是以追求相对较高的经济收入为目标和动力,因而基本上属于一种经济行为。一旦城市失去就业机会,或者城市就业成本过高,他们就会退回到农村,因为农村还拥有长期而又稳定的承包地。这就涉及到我们所要加以分析的“农民工”问题。“农民工”是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农民工”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和城镇化的本质要求相背离的。许多“农民工”虽然在城镇打工多年,却始终是城镇的边缘群体。他们和原有城镇职工相比,付出同等的劳动得不到同等的经济待遇,甚至付出加倍的劳动,也得不到同等的经济待遇。由于有城市户籍的正规就业职工的利益是刚性的,他们的工资水平一般是呈上升的趋势;农民工的利益则没有保障,同时由于进城“农民工”队伍越来越庞大,数量越来越多,供大于求的趋势有增无减,使得“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越来越低,更谈不上享受原有城镇职工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如此庞大的“农民工”队伍,虽然已经从农村走向城镇,却不被城镇所完全接纳。这就不难理解,“农民工”现象的出现,是与城镇化进程严重滞后联系在一起。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城市化理念。传统的城市化理念是产生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经济体制。在以往的一个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在城乡隔离的环境下完全独立于农村而运行的。这就使得迅速增加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被城市所吸收。而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着的城镇化进程中,却直接面对的是广大农村,九亿农民。在这种新的背景下,城市化的理念就必须更新,即不能仅仅理解为“单向城市化”,还应当理解为农村通过自身的发展以及城市文明的普及,逐步转化为城市。“单向运动”必然是少慢差费;“双向运动”必然是多快好省。由此决定了我国城镇化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农村。只要我们冷静地思考一下,就会逐渐意识到,我国城镇化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与其说是在城市,不如说是在农村。要加快城镇化进程,就必须致力于农村的现代化。如果农村经济繁荣不起来,城镇化进程就不能加快;如果忽视了农业和农村自身的现代化,忽视了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三农”问题终究不可能得到解决,更谈不上把“农民工”转变为市民。我国城镇化进程,包含着农村人口自身的生活消费方式、闲暇生活方式、社会交往方式、工作方式、思维方式、价值标准及接受现代文化传播和受教育的程度等各种因素在内的变化,其实质是农村社区生产力结构、生产经营方式、收入水平与收入结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人口素质等方面与城市文明逐渐接近、趋向同一的历史过程,是城乡差别逐渐缩小,并最终走向城乡一体化的历史过程。在城乡差别还相当悬殊的情况下,要加快城镇化进程是相当艰难的。而小城镇又是农村的经济中心、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离开了小城镇的发展,离开小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农村经济就繁荣不起来,城乡差别就很难缩小,更谈不上把“农民工”转变为市民。

对三农问题的认识与理解范文6

一、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意义

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被提高到战略的高度,它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城镇一体化的重要任务,新农村发展需要法制予以保障,而法制需要农民理解与运用,然而当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低。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新农村发展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近些年关于三农的法律越来越多,然而也需要完善和改进,这些新颁布和修改的法规需要农民认知。知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农民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民主法制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有在农村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农民的民主积极性、法制应用性,促进新农村发展。总之,新农村的发展、三农法律的运用、民主法制的实施和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农民具有法律意识,应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农民缺乏法律认知力

应用任何事物,需要对它认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涉及农民的法律也越来越多,农民对新颁布的法规和涉及农村的法律也有了一定认识,但认识程度还是很低,应用困难。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不能准确地说出法律适应的范围,甚至对一些法律根本就没听说过,如《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等。很多农民之间产生纠纷,若不能双方解决,不是寻求法律解决,而是请家族长辈或村干部予以解决。随着经济发展,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还是片面,他们知晓的是跟自己利益相关的法规,即使知道也是肤浅的。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 一是在农村法制宣传较少,使农民不能充分认知法律,即使有些地区进行了法制宣传也只是表面而已; 二是不能充分认识到法律权威,因为很多事情解决不是应用法律,而是利用权力,通过人情关系解决,这样使他们认为法律并无权威性; 再有,农民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只是把它看做是一种文件,一种政策,逼迫他们去遵守,同时经常听到一些司法腐败的实例,也使他们更加对法律不予认可。总之,农民对法律认知欠缺,致使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2. 缺乏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守法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个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农民知法、懂是付出的劳动者,应该履行各种义务,他们在履行各种莫名其妙的义务时,不能判断是否是自己该尽的义务,是否法规这么规定,并且不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外打工的农民越来越多,虽然有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还是不多,在发生纠纷时不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而是找单位领导解决或罢工,即使他们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往往不知道如何进入诉讼程序,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往往缺乏足够证据,这样往往会造成他们委曲求全。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农民实施违法行为,然而他们确认为这是对的、合法的,如包办婚姻、遗产继承、在耕地上任建房屋等。存在这些情形是因为: 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着农民法制理念的形成,他们的心中始终存在着封建主义,这样致使他们忽视自己的权利; 二是农村法制教育效果不明,致使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很多地区在农村进行了法制教育,但缺乏实效性; 三是农民文化偏低,不能接受法律知识,农民大部分是初中文化,这样他们在接受法律知识时比较困难。

3. 农民行为意识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在农村选举中注重行使选举权的很少,往往是派出代表去参加,即使参加也倾向自己家族的被选人。有些人参加选举是为了获取利益,没有正确的参与意识,因为一些人为了当选村干部做一些赠与行为。可见,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甚微。农民纠纷很多,然而经诉讼解决的很少,因为他们缺乏运用法律武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需要公民树立民主平等的观念,但农民的平等、民主意识缺乏,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以实际行动予以体现。造成他们行为意识匮乏的缘由如下: 第一,农村经济落后致使他们参与意识较低。农民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在劳动,没有时间和情趣参加各种行为意识的活动。第二,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并不突出,致使他们缺乏政治意识。对农村一直在强调解放思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显,还需加强。第三,不良现象影响着他们行为意识的形成,甚至出现厌弃心理。如黑势力操纵选举、金钱贿选等,这也使他们没有真正体会到村民自治。

4.三农立法落后和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有很多法规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相对滞后。三农立法应注重农村发展,体现农业特色,注重农民权益,然而很多涉及三农的法规很不完善,与农民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有些法规在制定时,不注重农村实际,对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根本不予考虑,对农民的一些做法全盘否定,这样致使颁布的三农法规没有基础,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关于三农立法比较注重行政权力,忽视农民权利,这样使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这种立法方式,使农民不能感受到法律保障性,压抑了他们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的积极性。法律颁布和实施,需要司法公正、执法合法,然而在农村司法不公、执法不正屡有发生。有些执法者执法能力较低、素质不高,致使执法不公现象频频出现。公正、公平是对司法的要求,然而在司法中有很多纠纷是通过不良关系、途径解决,使司法难以体现公正、公平,这样使农民难以体会法律的价值功能。

三、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策略

1. 加强法制宣传,使他们受到法制教育

法律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应加大在农村的投入,大力发展经济,农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必会影响他们的行为意识、价值理念,这时他们会对法律处于一种所求心理。农业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因此应转变观念把农业发展放在需要法律的保障上。近些年,我国颁布了很多三农的法律,加强这些法律宣传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对于他们生活的重要性,渴求了解、知晓法律。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民的法制观念不予确定。因此,应营造积极有益的文化环境,这样加大了农村法制宣传,帮助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加强文化宣传,促进农村法制教育,以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需要在农村文化建设上加大投入。因此,农村文化发展要大幅度投入,使文化事业的发展无形中推动农民具有法律意识,以增加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需要加强农村教育,在农民整体素质提高后,法律才能被农民真正接受、认可,因此,在农村应大力发展教育,为法制宣传提供条件,从而使法制教育顺利开展,将会使农民增强法律意识。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要使农民树立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同时,也注重农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的培养,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增强他们法律信仰。当今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地利用网络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如计算机、手机等,进而拓展教育途径。总之,从各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拓展教育途径,促进农村法制宣传,进而使农民具有法律意识。

2. 规范农村执法,有效利用法律,体现法律森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发挥法律的威严性。在法执行时公正能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人们利用法律的热情,若是在执法中公平正义做不到,依法治国将会得不到认可,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在农村应规范执法,使法律有效运行,从外在因素上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为他们具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涉及三农的案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强化监督机制,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涉及农民的案件,诉讼程序在不违反诉讼法的情形下能简化就简化,同时在农村要建立法律服务组织,为农民法律答疑,进行援助,使他们在公平正义的司法活动中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体现,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村应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发挥其作用,要保证调解的合法、规范,体现法律的作用,这样会使农民在无形中接受法律、认可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行政,使农民更加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总之,农村法制健全,执法规范,有效监督,程序简化等,会更加体现法律的威严,使农民认识到具有法律意识非常重要。

3. 加强农民行为意识的培养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加速了城镇一体化的进程,农民的身份在不断转变,这要求他们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使其在行为意识中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使其在农村积极地行使自己权利,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以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基础。农民普遍缺乏参政议政意识,在农村要积极开展参政议政教育,不断完善农民参与意识教育,积极提升他们的公民意识性。在农村各个方面要加强管理,为农民的行为参与创造一个有效的平台,增强他们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和监督农村事务,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以人为本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农村要切实认识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使其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这样会使农民具有强烈的行为意识,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加强行为意识教育要多样化,内容要跟随社会发展,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会使农民的行为意识得到增强。一句话,积极培养农民行为意识,将会加速农民意识形态的形成,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4. 加强三农立法,增强农民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