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实务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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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实务案例

税务管理实务案例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水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体经营者及城市居民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管网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排放的生产、生活污水及废水。

第四条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体经营者及城市居民,都必须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市物价局审批的标准计征。

第五条市环保局要强化环境监管职能,严厉打击超标排污企业。市水利局要严格自备水井管理,依法打击擅自开采地下水的行为。

第六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征收。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市财政印制的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审核、监督。

第七条当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时,可以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污水处理公司提出申请,市物价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若国家政策调整或物价变动,也可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局按月足额划转至市污水处理公司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用于污水治理项目还贷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修养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处理过的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照污水处理费实际入库额的10%提取,用于支付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代征污水处理费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十条市污水处理公司每年应编制年度污水处理费预算计划,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干扰、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污水处理公司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㈡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㈢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㈣、、的。

税务管理实务案例范文2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区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文本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有关政策规定。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报上一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由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告知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三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标并经环保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

第七条运营单位的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省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规定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按照环保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求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区环保部门联网。

运营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装置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毁。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并按月、季、年定期向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及时准确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方面信息。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区环保部门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厂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全部、部分停运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可能造成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放自然水体的,须经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在2小时内报告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及时向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和其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安全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十六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区环保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环境监测机构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运营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可委派监管员,对运营单位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对协议、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制定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建立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通过完善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和绩效评价、公布经营状况和成本信息等措施,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经营成本监管,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运营单位改进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鼓励运营单位在保障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高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运行机制。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根据运营服务合同或协议,每月核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水量和水质监测情况,联合出具核查报告,有关部门根据核查报告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制度。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区住建和环保部门每年对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不定期抽查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随机进行。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运营单位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综合评估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

第二十五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每年度向社会公布运营单位经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符合设计标准的污水,其出水水质超出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区环保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区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未经区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出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随意倾倒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的;

(七)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八)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税务管理实务案例范文3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防水套管;安装工程;处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U664.9+2S 文献标识码: A

各类混凝土水池、井室是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构筑物,这些构筑物因工艺需要往往设置了大量的防水套管,防水套管的安装质量是评价构筑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之一。预埋防水套管安装不当会造成构筑物渗漏或后续管道无法安装,因此预埋套管的安装工程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1.安装施工前的核查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对于整个安装工程的质量是至关重要的,相关的技术人员要认真阅读施工图,理解设计意图,及时发现设计图上的不合理处,尽可能在施工前解决发现的问题,并应在全面熟悉和掌握图纸内容后,结合规范编写施工方案,同时做好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1.1设备外形尺寸核查对进口设备,首先要核对其外形尺寸,以免对设备进场和就位安装成影响

1.2 设备安装尺寸核查

对进口设备不但要弄清楚设备的外形尺寸,而且还要核查设备的安装定位尺寸; 在设备未进场前,需明确设备机座定位方式、尺寸等,并根据设备的实际安装定位尺寸对土建施工预留进行核查。一旦外方设备运至现场后,如其尺寸和土建施工预留尺寸不符,常常导致土建工程返工; 因此,作为施工方在图纸会审时,最好要求设计人员能够提供进口设备的样本或其他资料,以便进行复核,避免出现大的尺寸上的差错。

1.3 设备安装方式核查

因现场情况不同,常用的安装方式不一定合理,要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在保证功能的前提下,对设计进行合理优化,更好满足施工和使用的需要

1.4 设计参数合理性核查

设计单位在未对进口设备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对由国内生产厂家提供设备的选型不一定完全准确,需在图纸会审时加以注意。

1.5 管道标高的核查

管道标高的核查是在图纸会审时的重中之重,必须要先确定管道标高才能继续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首先要核查管道布置的坡度是否合适,是否存在倒坡现象,因提升泵后的污水基本靠自流,如果存在倒坡现象,往往形成污泥沉积,缩小管道流通面积,导致流量不足。在保证管道的坡度无误的前提下,还要核查管道节点处标高是否矛盾,对包括工艺管道、雨水管道、给水管道、厂区污水管道等的整个系统管道系统施工,不仅要考虑使用功能要求,还要考虑管道间上下左右间距的限制条件以及保证管道先后工序施工的需要。

1.6 土建预留、预埋孔洞的核查

污水厂几乎所有的建筑物之间均有管道连接,相应的预留、预埋空洞数量大、规格多,所以要对照安装施工图纸和土建施工图,对所有预留、预埋进行核查,及时发现错漏并尽可能在安装施工前加以解决。

1.7 进口设备进场检验

确保安装质量的另一重要环节就是进口设备的进场检验,设备的进场检查一般是检查数量是否和合同一致,外观和零部件是否完整,传动部位是否灵活,密封件是否完好,铭牌标注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零配件是否和合同一致,随机文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2.安装施工与土建的关系

2.1 安装与土建的配合

设备安装是在土建的基础上进行,故安装工程的质量与土建工程的质量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配合土建施工是安装工程施工中的重要环节。土建施工和安装施工精度要求差别较大,由于土建施工的习惯性,往往土建单位预留、预埋工作达不到安装要求,所以安装技术人员必须深入到土建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确保预留、预埋准确。在污水厂安装工程中,需安装的设备和管道较多,与之相关的预留孔和预埋件也很多,为顺利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减小返修率,降低工程造价,需对此有有效的控制手段。安装施工技术人员除了对预埋件的数量、尺寸大小、位置、间距和标高进行控制外,还应注意做好对土建的技术交底。

2.2 套管预埋方法和防渗漏措施

污水处理厂构筑物较多,众所周知,各构筑物间均为管道连接,管道与各构筑物连接部位处,需提前预埋刚性、柔性套管,套管预埋要求定位准确,安放稳固,是配合土建施工重要项目之一。具体施工时,要先根据土建施工的轴线以及底标高确定套管方位,同时又要利用厂区设立的固定坐标核实位置是否准确,确认无误后用钢筋加固焊接。柔性套管法兰端的螺丝孔极易在浇注混凝土时堵塞,安放套管前要将螺栓拧入孔内,并给螺栓头涂抹黄油,外包塑料布进行保护。套管外壁周围混凝土壁,最容易发生由于振动不实而产生漏水的现象。一方面套管外止水环一定要满焊,止水环不能渗漏水;另一方面土建浇注混凝土时,套管部位一定要振捣充分。

2.3 预埋件、预留洞的检查。

众所周知,在污水处理厂安装工程中构筑物比较多,所以相应的而来的就是,各种预埋件、预留洞也较多,一旦发生遗漏将会产生无法弥补的缺陷。另外,水池等构筑物预埋件不能用膨胀螺栓代替,在浇注混凝土前必须要认真检查、核对各种预埋件是否已全部预埋,各种洞口是否已全部预留。通常应按不同构筑物、不同预埋件、预留洞列表统计,分发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监督,只有对照图表检查无误,方可进行浇注。涉及到与设备相关的预埋件或预留洞要具体核对设备实物,实物未到时,必须有制造厂家的设备图,核实尺寸后才能预埋。对与其他设备有紧密关联的设备基础螺栓预留洞要同时对相关尺寸进行全面核实,避免出现错误。

在污水厂泵房150kW潜污泵安装施工中,对泵座地脚螺栓孔进行复核时未能考虑到起升电动葫芦的位置,仅仅以土建已完成泵池壁为基准进行核查,待泵座安装完毕后发现电动葫芦吊点偏差有20cm,不得已只有在梁上重新钻孔定位,改变电动葫芦工字钢梁安装位置,费工费时。在过往的施工中发现有土建施工单位不是用木板钉制的木盒做预留地脚螺栓孔的固定,而是用钢管或其他材料代替,待安装施工方进场施工后发现钢管根本无法取出,也不能直接在钢管内埋设地脚螺栓,必须开凿地板取出钢管后方可埋设地脚螺栓,不可避免对已经完成的地面防水和地板强度造成了破坏,故在对土建预埋施工的检查中要多加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2.4 预埋地脚螺栓加转换板方法

在实际施工中,如因土建预留设备底座螺栓孔偏差太大,但设备基础地面地下水压太大或遇钢筋梁等原因,不便重新开设地脚螺栓预留孔,可以尝试采用加钢板作为转换层:钢板开孔与原已埋设的地脚螺栓焊接,钢板上一面另加焊设备地脚螺栓,可以解决这样的难题。此方法只尝试用于较小型设备安装中,其固定强度是否适合较大型设备安装还有待验证。2.5 设备安装调试对土建的要求由于污水厂设备安装工程的特殊性,其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对土建有特殊的要求,对这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土建施工单位提出。

如在鼓风曝气系统中,曝气管道和曝气头在曝气池底板上布置,在曝气池完成灌水渗漏检验后,因曝气池平底面积较大,当水深低于100mm时,不便采用机械排水,只能采用人工排水,工作量较大; 另如遇雨天,积水清理非常困难,而曝气管道支架的锚固螺栓钻孔、安装等工作必须在池底干燥条件下方可施工。因此,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方便安装施工和日后运行维修,可向土建建议在池低处设置排水坑,以满足将来的调试需要。土建和安装的配合贯穿于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如能较好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将会给整个安装过程的施工打下良好的基础。

结语

污水处理厂预埋防水套管的预埋安装是整个污水处理厂安装工程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能较好地做好预埋防水管套的预埋安装。将会给整个安装施工打下非常良好的基础,希望能通过本文给相关人员公司等提供一些经验。

参考文献

[l]郭宝柱.大型复杂技术项目的系统观点与系统工程方法[J].中国工程科学,2008,10(3);25-30

税务管理实务案例范文4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积极稳妥,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激励的基本原则,通过对全市国税系统国家公务员的首次能级评定,全面客观地评价个人的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激发和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为能级管理的推行奠定基础。

二、首次能级评定范围

首次能级评定范围为全局所有在职正式干部职工。事业单位人员、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三、首次评定条件

首次能级评定除应具备《XXX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能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级:现任正科级领导职务5年以上或现任副科领导职务10年以上,且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二级:现任正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现任副科级领导职务5年以上。且大专 (含)以上文化程度,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三级:现任副科级领导职务1年以上;现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5年以上(含上级局发文明确的副科级待遇);现任股(室)正职10年以上;工龄35年以上。且大专 (含)以上文化程度,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四级:现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含上级局发文明确的副科级待遇);现任股(室)正职;现任股(室)副职(含组长)10年以上;工龄25年以上。且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五级:现任股(室)副职(含组长);工龄15年以上。且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六级:工龄5年(含)以上,且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七级:工龄1年(含)以上,且中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截止2001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如评定能级级别三级(含)以上的,必须取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级以下的可不受以上文化程度限制。

2002年1月1日以来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可以按照《XXX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能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破格晋升。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结合转正定级进行首次能级评定;军队转业干部和外系统调入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首次能级评定。

任职时间和工龄按人事部门规定的口径计算。

四、首次评定程序

1、公布方案:将《XXX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能级管理暂行办法》和《XXX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首次评定实施方案》在全体人员中公布。

2、个人申报:参评人员对照能级标准,根据自身情况填写《首次能级评定申请审批表》(附表3),并提供有关资料。

3、综合测评:综合测评包括能力素质测试和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能力素质测试占40%,工作业绩考核占60%。

综合测评成绩=能力素质测试成绩×40%+工作业绩考核成绩×60%。

能级素质测试内容由公共知识、综合管理类知识和税收执法类知识三部分组成,税收执法类和综合管理类同一试卷,由上级局统一组织、统一制发试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地点、统一评分标准。

工作业绩考核采取民主测评、综合考核和专业资历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民主测评40分,综合考核40分,专业资历考核20分。按《XXX国税局税务人员能级考核民主测评表》(附表1)、《XXX国税局税务人员能级专业资历考核计分表》(附表2)考核计分。综合考核按XXX国税局2003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计分。

4、能级初评:能级管理办公室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对参评人员的能级进行初步评定并予以公示。

5、能级确定:能级管理办公室根据综合测评成绩,低于60分的,评定下一能级级别;档次的划分依据综合测评成绩,以60分为基数,每超过15分高定一个档次,低于15分低定一个档次,依此类推。

6、公布结果:能级管理委员会、能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能级确定结果。

五、其他规定

1、新进人员工作不满一年暂不参加首次能级评定。

2、长期病假半年、事假在一年内超过3个月、公务员上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以及接受立案审查未结案人员暂缓进行能级评定。

3、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行政执法类能级评定。

4、受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予评定能级。

5、免考。凡年满45周岁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同意后可不参加能力素质测试,只参加工作业绩考核。

6、没有被评上所申请能级的人员,依次列入下一级别的评定。

7、其他事宜按照《XXX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能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8、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9、本方案由XXX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税务管理实务案例范文5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管道安装;施工技术

1 工程概况

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位于广州市临江大道北侧,华南快速路桥东侧,服务于中心城区143.3km2 范围,总规模为120 × 104 m3 /d,分四期建设。四期规模为56万吨/天。另外包括66万吨初雨处理。为确保污水的处理效果,结合现状,采用改良型AAO活性污泥工艺为主体的二级生化处理工艺,采用转盘滤池作为深度处理工艺。

2 污水、污泥处理工艺

2.1污水处理部分

(1)以改良AAO活性污泥工艺为主体的二级生化处理工艺。

(2)深度处理采用用地较省的转盘滤池工艺。

(3)初雨处理采用用地较省的高效深沉池。

2.2污泥处理、处置部分

(1)采用由离心浓缩脱水一体机组成的浓缩、脱水的污泥处理单元。

(2)脱水后的污泥泵送至码头后,船运至污泥处理中心。

2.3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污水经过城市污水管网收集到污水处理厂提升泵房前,通过提升进入细格栅、曝气沉沙池、改良AAO生化池、转盘滤池、紫外消毒池;雨季截流有初期雨水的合流污水经过沉砂池后经高效沉淀池处理排放,旱季高效沉淀池用于二期工程部分水量的尝试处理。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3 施工技术方案

3.1管道安装施工流程(如图2所示)

管道施工原则:先下(标高最底的管道)后上;先大(管径大的管道)、先预制后安装;先设备后管道;先吹后试管;先防腐后绝热;先检查后隐蔽。

3.2管道安装施工方法

3.2.1工艺污水管施工方法

(1)管道基础:若基础承载力达到0.1Mpa,用30cm石屑找平。管两侧回镇石屑至管顶30cm,石屑层以上回镇土,分层夯实,虚铺层厚300,密实度达到90%。回镇标准按GB50268-2008执行。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需进行管道软基处理。

(2) 管道对接好后,在施焊前对管道进行回镇。回填至留有施焊工作空间,并支撑完毕止。管道内外焊口施焊处都应搭设脚手架,并确保通风良好。

(3)因污水管管壁较厚,应内外同时施焊。为保证质量,应逐层施焊,并宜一次性焊完一个焊口。

(4)全部管道安装完毕后,在覆土前须按《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进行闭水试验,合格方可覆土回填。

(5)弯头、三通、盲板处要设置混凝土支墩,大样详见国标图集S345,超标注范围的管道支墩按比例将尺寸放大。

3.2.2空气管施工方法

(1)管道基础:若基础承载力达到0.1Mpa,用20cm石屑找平,管两侧回填石屑至管带顶30cm,石屑层以上回填土,分层夯实,虚铺层厚300,密实度达到5%。回填标准按GB50268-2008执行。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需进行管基加固处理。

(2)若与排水管等其他大管交叉相碰时,应下弯通过。

(3)干污泥输管无缝管Φ426*18,管道总长一千多米,设计工作压力10.0Mpa,根据《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规定,应进行5%抽样射线拍片检查,拍片质量不低于Ⅲ级。

(4)全部管道安装完毕后,在覆土前须按《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35-97规定进行压力试验,合格方可覆土回填。

3.2.3给水(加药、中水)管施工方案

(1)给水管材PE管,热熔接,压力等级1.0Mpa。

(2)给水排水与排水管等其他大管交叉相碰时,应上弯或下弯通过。

(3)给水等覆土前应试压,试验压力为1.0Mpa。

(4)消火栓采用S100-1.6地上式消火栓,距路侧1米安装。

(5)小于或等于DN100的闸阀,不设阀门井,阀门安装上弯露出地面30cm。

(6)基础坑底20cm石屑找平层,回填标准GB50268-2008。

(7)给水管通水前应按GB50268-2008标准清洗及消毒,经有关卫生部门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环状管每隔约30米预留一个DN20接出管口龙头。

4、质量保证技术措施

4.1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控制

施工用全部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的品种和质量等级,安装单位所供应的材料随时按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制造、加工地点或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检验,安装单位必须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积极配合。对于施工用全部材料、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应立即用书面文件通知供货责任单位,由责任方进行修整和调换合格产品,经业主或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4.2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为便于有效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根据设备安装施工的性质和特点,将施工过程划分为:一般过程、关键过程、特殊过程。

4.2.1 一般过程的控制

一般过程指操作工艺简单的过程,其分项工作包括:一般设备和管道、电气的拆除工作;一般设备和管道、电气的安装工程;中小型结构的拆除和安装工程及防腐保温工程等。

(1)一般过程受控的条件:按计划配备合格人员、满足施工要求的机械设备、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和试验设备、验证合格的材料、有较的施工文件、合适的操作环境。

(2)作业人员坚持“三工序”原则,即“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使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4.2.2 特殊过程控制

(1)特殊过程即过程的结果不能通过其后的检验和试验完全验证的过程。根据本工程施工现状,焊接为特殊过程。

(2)作业前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组织对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质检员对作业人员资格、工艺措施、设备状况等进行认可,并做好记录。

4.3检验和试验

⑴ 检验和试验按《检验和试验程序》执行。其中包括进货检验和试验、过程检验和实验、最终检验和试验。

⑵ 过程检验和试验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经理部在组织施工时应设置检验控制点并执行“自检、专检、交接检”制度。

⑶ 最终检验和试验在上述二个检验和试验基础上进行,由施工项目经理部组织自检、自评。最后由业主、监理工程师和当地质监站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工验收手续。

5 结束语

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自2010 年通水试运行以来,设备运行稳定,出水水质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的一级A标准; 雨雨季合流污水处理设施启动速度快,适应水质水量负荷冲击,去除效率高。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GB50268-2008);

[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税务管理实务案例范文6

一、充分认识物业保安管理工作重要性

加强物业保安管理工作,提高物业保安管理水平,是动态环境下强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必由之路,也是日益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紧迫要求。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对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中高档及涉外住宅集聚的城区,长宁的物业保安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长宁的形象和投资环境。要推进长宁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及居住区治安环境作保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居住的环境、居住的安全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

物业小区的保安管理工作是一项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责任重的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一般工作不同的是,处理正常工作日之外的夜间和节假日安全事务往往是保安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这些时间段往往是一些安全隐患易于显现的时间,因此夜间和节假日的物业保安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房地部门在这些时段内缺乏检查、监督的机制,造成一些物业小区内的保安管理工作存在着不少隐患,急需整改。这次与公安分局联合制定的《实施意见》就是要把对物业保安管理工作纳合管理的机制,通过各自的管理途径,实施各自的管理手段,进一步完善物业保安的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物业小区内各类安全问题的发生。

所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社区保安工作,要求措施有力,发展迅速,效果明显。我们要虚心向兄弟省市学习先进经验,为进一步促进、提高物业保安管理水平,为创建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打下基础。

二、房地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切实加强物业保安管理工作

加强我区的物业保安工作,整体提高我区物业保安管理工作的质量要靠各职能单位的通力合作和全体物业公司的全力配合。只有充分发挥房地局、公安分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能,联手我区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各个物业公司,形成居住小区安全防范的整体合力,才能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从而完善我区物业保安管理机制,形成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我们要充分发挥房地管理职能,房地局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治安防范责任落实与否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职能,责无旁贷。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提高执政能力和落实“让群众高兴,让党放心”要求的高度,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房地局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区内治安防范工作,对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物业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罚。

我们要发挥房屋协管员队伍的作用,房屋协管员队伍既是市政府“万人就业工程”的项目之一,更是房地行政职能在社区管理中的延伸和强化,也是房地专业执法队伍的补充。房屋协管员的职能之一,就是督促物业公司加强物业保安巡视力度,提高物业保安工作成效,所以要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治安防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要配合公安部门以居住物业小区经理记分工作为抓手,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经理记分试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对物业保安工作抓的不得力的,对小区经理给予扣分处理。同时我局在收到派出所开具的《物业保安检查告知书》后,将视违规情节,对小区经理予以扣分处理,并督促物业公司落实整改措施。对小区经理实行记分是我局根据市房地资源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物业保安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的抓手之一,旨在通过强有力的制约措施,督促物业公司对保安工作这一关系到全体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并及时捉补遗漏,消除小区的安全隐患。

此外,我们要将物业保安工作作为房地行政部门对物业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治安一票否决制,对治安不达标及产生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情节,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升级的一项重要审批依据,以确保将物业治安工作的管理纳入房地行政部门法制化管理轨道。

三、物业公司要积极落实《实施意见》,提升物业保安工作整体水平

目前全区绝大多数的居民区都已经实施了四位一体的物业管理模式,物业公司作为四位一体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必须落实其在治安防范工作中的责任。物业公司是居民区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下辖的保安员队伍是居民区治安巡逻和防范的专业队伍和力量,如何用好这支队伍,很大程度在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是否到位;在居民区治安防范工作中,需要投入资金进行技防、物防建设和开展各项专门工作,这笔资金中有相当部分通过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来实现;物业管理部门和居委会是两条线的工作协作关系,能否在实际工作中协调好这种关系,也是居民区治安防范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成为居民区治安防范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凡是善于协调和物业的关系,善于调动和利用物业的资金优势,积极争取职能部门与社区的领导的支持,治安防范工作较为主动,工作就开展得比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