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行政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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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行政管理

建筑企业行政管理范文1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一旦确定了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更换。

第二章 证券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四)不超过60周岁;

(五)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2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

(三)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 证券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9月受理申请。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七)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申请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五)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汇总表;

(七)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总结;

(九)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十)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应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要求审查并出具有关文件后,一同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式两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申请材料不足时,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并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颁发证券许可证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 证券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入其他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行业工作,或者转入未取得证券许可证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其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证券许可证收回,送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转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在证券许可证上交后3年内重新进入具有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证券许可证申报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超过3年的,经过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培训,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

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恢复手续。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申请表或者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原证券许可证或者证券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转所批准文件或转所登记表复印件;

(六)身份证复印件;

(七)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八)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后,12个月之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等行为,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合并后或分立后符合证券许可证申请条件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保留、收回或者变更其证券许可证。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证券许可证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在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期间,擅自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前款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许可证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前款行为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有前款行为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作出,其中,属于吊销证券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作出。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证券许可证管理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建筑企业行政管理范文2

【关键词】中小型民营房地产企业 行政管理 完善对策

近几年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东莞市作为我国的制造业基地,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对住房的需求,使得房地产已经成为政府的重点调控行业。广大房地产企业明显感受到行政管理的重要性,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促使其发展更加科学合理。本文以东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工作为例,对中小型民营房地产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其工作存在的困难和压力,探讨完善的对策,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效率。

一、中小型民营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的现状

东莞作为二线城市,小型项目的开发公司较多,中型规模项目投资公司多属于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分公司及下属公司。东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广东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子公司,公司成员400多人。公司现开发项目总用地约3620亩,总建筑面积超过300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00亿元人民币。

(一)当前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

目前,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有如下特点:首先,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结构不完善,距离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其次,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出现集团式的“服从管理”和临时项目的“随意管理”的现象,第三,内部行政、人事不分家,甚至忽略人力资源管理的管理模式。因此中小型房地产企业中行政管理制度不健全、人才流动性大、部门分工不明确、专业力量薄弱等,对行政管理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

目前小型房地产企业制度不健全,“老板独权”比较严重。而一些中型房地产企业多数为集团式企业,在行政管理制度、办公流程审批等很多方面都参照“总部”。在管理制度方面,因城市地域、消费水平、办公时间等存在差异,按部就班总部的管理制度难以在公司内有效执行;在办公流程审批、工作请示方面,下属子公司相对权限较小,很多事情需要经过总部的审批,导致办公流程耗时过长,影响工作效率。

二、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考核方式单一,员工积极性不高

目前很多中小型房地产企业中的激励方式都比较单一,如销售部门一般是底薪加提成;工程人员一般只跟踪工程施工的进度;而其他部门则无具体的标准,笼统的德、能、勤、绩作为员工统一的考核内容,未将企业战略目标转化和分解成个人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对有些岗位可能产生评价尺度过于单一的弊端,而对有些岗位则可能产生评价尺度错合的问题。最后考核流于形式,激励作用不大。

(二)部门分工不明确,办事效率低

分工太不明确,职责界限也不清楚,导致大家只能被动地听指示。在这种时候,如果企业不及时调整工作分配方式,明确界定部门结构以及每一个岗位上的工作职责,那么企业内部必然会出现分工混乱、职责不清以及员工开始消极怠工等问题,从而影响整体办事的效率。

(三)企业项目具有流动性,企业文化难建立

认识不高是制约中小型房地产企业文化建设的关键。中小型房地产企业领导层和普通员工对本企业建设缺乏足够的认识,个别人员将企业文化建设误解成为“形式主义”或“摆花架子”,致使多年来企业文化建设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其中项目开发的周期性以及项目地点的流动性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瓶颈。这种点多面广、地域文化理念差别很大,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统一规范的行文方式具有一定的难度。

三、完善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行政管理的对策

(一)改善考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

建立良好的考评激励机制,也是对企业人员的激励和促进。行政管理员人员的评价可以建立在完成具体的流程工作的基础上,并尽可能量化指标,而服务意识,业务熟悉程度,服务态度都应该作为必须考核评价的项目。通过对每一位员工所做工作评价和价值认定,对各项专职工作实绩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把考核评价与月度奖金分配挂钩,使工作评价起到了激励和警示的作用。

(二)整合人力资源、分工明确,提高效率

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激发员工各方面的潜能。其中岗位管理是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的前提,岗位管理核心在于工作分析最终形成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包含岗位的工作目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工作关系以及任职资格等主要内容。另外,还要提前对每一个工作岗位具体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向行政管理人员予以说明,如有更正要及时通知,使它真正成为绩效考核的依据,而考核过程对各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更能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企业文化,促进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的运行是以企业的一系列制度、规则、章程的有效执行来维持的,具有显性、刚性的形态特点,而企业文化导入是企业倡导的“道德规范”,企业文化导入的确立是以企业的价值观、经营理念的培养和有效践行来实现的,具有隐性、柔性的形态特点。在新的经济形式下我国企业对内及对外的经济活动中更应该坚持和宣传自身的企业文化。

参考文献:

[1]杨晓春,史明伟.企业管理发展趋势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 .

[2]杨春梅.浅谈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方法[J].魅力中国, 2009, (25).

[3]丁玉贞.对企业的行政管理的几点思考[J].时代经贸(学术版),2008 ,(4).

建筑企业行政管理范文3

关键词: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问题剖析;创新探索

Abstract: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this paper unifies own work experience, aiming at the problems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nd how to effectively solve are discussed.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problem analysis;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D523

1 新时期施工企业行政管理中现实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1.1 现实存在的问题

1)由于部分施工企业骨干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管理水平偏低,管理能力相对弱化,这些给企业的管理工作带来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2)单位和勤杂人员管理特点是点多、线长、面广且高度分散,管理者往往是鞭长莫及,很难对他们实施有效地管理和监督。3)实施新的工时制后,各种节假日、双休日占去了不少的时间,但如何充分地利用好这些时间,对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不良风气和环境也随之增加,对施工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有的问题隐蔽性也越来越强。

1.2 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1)经济体制改革潮水的冲刷,松动了员工原已稳固的思想支柱,外面物欲横流、多彩易变的花花世界拥有强大引力,使部分员工高昂的工作热情一落千丈,对落实各项日常工作产生了消极抵触情绪;2)社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刷新了员工生存观念的主页,生存危机的阴云遮住了希望之光。国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市场等政策的出台,使企业员工传统的就业观念被异常激烈的竞争上岗所替换,强烈的危机感驱使他们把主要精力转入到一技之长之上,由此造成对企业日常工作漠不关心的不良局面;3)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给人民生活带来了丰厚的实惠,收入反差的日益增大使部分员工的人生坐标发生改变。看到一些人在党的富民政策帮助下成为富翁,自己却仍在干着与致富无关的工作,内心的失落感日趋加大,减少了安心企业建功立业的工作动力;4)事业发展和个人进步的希望渺茫,促使部分企业员工高昂的激情开始出现逆向增长。由于受到多种条件的限制,使部分员工的成长进步受到一定的影响。成才目标的不明朗和事业发展的不顺畅,都能使大家的工作激情受到冷却,悲观失望情绪也会因此而增长,致使各项日常工作的开展受到相应的影响。

2 新时期施工企业行政管理的创新对策探析

2.1 利用民主管理的意志和主张实行行政管理

2.1.1 领导者行政管理的本质

行政管理是相对于行政组织而言的。任何管理都是在组织中相对于管理对象(人、财、物、事和信息等)进行的。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构成的行政组织中,由于领导者位于上级,我们可以把行政组织中的任何管理称之谓“上级对下级的管理”,亦称领导者管理。按管理性质划分,有我国制度管理、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管理行政和业务,是通过选用精通行政学、行政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的人才,依照法规制度来实施行政管理;通过遴选精通科学技术和知识管理的人才,依据科学技术和知识创新发展规律来实施业务管理;通过选拔精通相应管理工作的人才,依照相关法规来实施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领导者管理(即集中管理)的本质是上级对下级集中并利用被领导者管理(即民主管理) 的意志和主张的制度管理。领导者只有管理好自己,才能管理好他人。

2.1.2 领导者管理的内涵

施工企业的各级各类领导者都在法律法规管理下,在建立施工企业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把所辖管理对象———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和主张集中并利用起来,通过制定既约束本级领导者又约束被领导者的行为制度,按制度实行公平自主管理,以达到“管是为了不管”的境界,使制度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自觉遵守、自律前行。其中,对领导者自身的要求更高,领导者没有群众观念、不相信和依靠群众,凡事不走群众路线、不动员和组织群众,不依靠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实行民主决策,就是缺乏起码的领导素养,就是不能胜任行政管理的人。要求被领导者做到的,领导者必须首先做到,因为领导者是下级的模范和榜样。俗话说得好“:干部、干部,必须先‘干’一步,事事走在人前,起表率作用。”领导者管理下级、部属的“资本”,靠的是身先士卒和标杆作用,这是我国企业管理的优良传统,必须继承和发扬。人类文明史与实践一再证明:集中民智形成制度,用制度管理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文关怀性和相互监督性;对违背制度者才有惩罚性,对模范遵守制度者才有褒奖性。领导者管理下级、部属的基本方法是:率先垂范,伴以教育人、培养人、激励人,解决部属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讲科学、行民主、按制度管理。

2.1.3 科学管理的观念

各级要真正把管理作为一门科学来对待,实行科学管理是全面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高效的管理,对于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行政系统运行效率,增强施工单位的生产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行政领域实行科学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因此,确立科学管理观念,是进一步提高施工单位建设效益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传统落后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观念根深蒂固,困扰了科学管理的施行。管理中的“领导至上”、“官大一级压死人”等在有的单位死灰复燃。建国后的有关管理文献、文艺作品和企业现实管理中,“只有上管下、没有下管上”的观念,仍然在少数单位领导思想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导致过度强调集中统一的管理,忽视或丢弃了集中统一的基础———建立在民主管理之上。这就不难看出实行行政管理创新的现实必要性和艰巨性。因为,传统落后的管理观念严重违反了现代行政管理科学的规定:管理是上下级的共有共存的“场”和必备环境条件,也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共同意愿和责任;现代企业个个都在管理之中、人人都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没有制度管理,就没有领导者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相对于管理来讲,在科学和制度面前,人人都是被管理者,科学和制度才是真正的管理者。没有被领导者的民主管理,就没有领导者的集中管理,领导者管理与被领导者管理构成了上级与下级良性互动的行政管理机制。

2.2 实行被领导者管理是下对上公权力的形成与使用的公正维权护法的管理

2.2.1 被领导者是施工企业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和主人

施工企业是党领导下的新型人民企业,是人民向国家纳税养育的企业,党、国家和施工企业的人民性决定了所有被领导者———每个员工,都是新形势下实行企业建设与管理科学发展的主体和主人。在任何一级行政组织中,领导者始终是少数人,而被领导者总是多数人。不确立员工在施工企业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不认同多数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主人作为”,只承认少数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就会使行政管理滋生“个人说了算”,导致领导者管理权力过度集中———权力集中就意味着腐败。这样下去,就不能顺应时代和行政管理创新发展的要求。因此,充分肯定员工在施工企业建设和管理中的主体和主人地位,充分发挥员工在施工企业建设和管理中的主观能动作用,把被领导者管理作为领导者管理的坚实基础,是施工企业各级组织的政治责任。被领导者管理的实质,是下级对上级行政管理公权力的形成与使用的公正维权护法的管理。

2.2.2 行政管理是施工企业建设和管理科学发展的“瓶颈”问题

行政管理是施工企业建设中大量且经常性的工作,也是制约施工企业建设与管理科学发展的“瓶颈”问题。管理贯穿于施工企业一切工作的始终。实行被领导者管理是对领导者管理的完善和监督,是对传统单向管理的补充与变革,是解决施工企业中一切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根本办法,是实行行政管理创新的实际行动。这需要被领导者要有超凡脱俗的创新意识、主体意识、主人意识、大局意识和管理意识,积极投入并参与行政管理创新,为形成并使用好赋予领导者管理的公权力尽心尽力,保证行政管理的公权力为公不为私。努力实现好公正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权益,保护好依照法规制度的公平管理,确保“人才兴企、科技强企、质量建企”战略目标的实现。

2.2.3处理好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

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被领导者必须克服“管理是上级、领导者的事,与下级、被领导者无关”的旧观念、旧思想、旧习惯,培育“管理是上下级、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共有责任”的新观念、新思想、新习惯;必须克服“违心服从、盲目遵从、随便跟从、察言观色、趋炎附势、不敢在领导者面前说真话、说心里话”的自私心理,养成“出以公心、立企为民”、“敢想、敢说、敢做、负责任”的主人翁心理;必须克服“看笑话、放任不管、随大流、人云亦云”当旁观者、局外人、无主见、无主心骨的态度,坚持“明辨是非、建言献策、扶正祛邪、主持公道、主张正义”,当局内人,做到有主见,有主心骨;必须克服“管理中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好人主义、小团体主义和因循守旧”的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全局观点、民主法制、积极向上、‘八荣八耻’、核心价值观和自主创新的科学管理”。人人都为行政管理公权力的形成与使用献心力、出实招,为公正维权护法的管理贡献力量。

2.3 提升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创新素质, 实现科学管理的目标和效益

2.3.1 提高创新素质,必须学习新理论

我们要用科学发展观改造主观世界,夯实创新素质的理论基石,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惟深钻精研理论观点,更在全局上把握其精神实质;不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还要善于实际联系理论;不光盲学盲信,还要善于发现创新理论的辞章美、逻辑美、真理美;广泛涉猎其它知识,相互印证,相得益彰,充实学习内容,开阔学习视野;着力解决好“动中学”的问题,抓住点滴时间学习,以灵活的方法学习。

2.3.2 提高创新素质,必须确立新观念

观念更新,才能出学习动力,出工作思路。因此,提高创新素质,最重要的是更新观念。一是科技推动观念。必须加大科技知识学习力度,开发引进科技方法,使科技成为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推进企业发展的助推器。二是创新人才观念。领导者不仅踏踏实实做好企业日常工作,提高业务水平,更要把自己培养成科学型、谋略型、智能型干部。三是效益至上观念。在做行政管理工作的时候,要多些量化指标,考虑成本与产出,努力提高工作效益。

2.3.3提高创新素质,必须充实新知识

知识是能力的源泉,知识的质量决定着思考的质量,知识的更新带动行动的创新。必须提高知识数质量,不断完善复合知识结构。一是要学会梳理升华“杂知识”、“隐知识”、“旧知识”。要想不被知识爆炸“炸”晕大脑,就要“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在杂中取精,隐中显实,旧里出新。二是学会发现创新“真知识”“、活知识”“、核心知识”。根据工作需要,学习价值较大的知识,培养锻炼辩证思维和形而上学的思维等科学思维方法。三是学会甄别删除“死知识”“、错知识”“、伪知识”。不断清理淘汰“死、错、伪”知识,使知识储备更加充满活力,知识运用更加富有效率。

参考文献:

1 黄人杰;;企业管理创新的内容与方法[J];现代管理科学;2007年01期

建筑企业行政管理范文4

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总公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据此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审查和换发证书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基本结束

。为了进一步做好资质管理工作,使其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企业承包行为

,促进企业实现"两个转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贯彻实施《资质管理规定

》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格审批成立新的建筑业企业

鉴于目前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增长过快,施工力量已远远大于建设任务的现

状,今后要加强对队伍发展的宏观调控,严格资质审批。特别是对新成立的建筑

业企业和非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资质审批要严格把关。对未经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资质预审而擅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一律不予颁发

资质证书。

对于现有建筑业企业因改制、改组、改造而成立的专业施工企业、专项分包

企业、总承包企业要给予支持,可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审批企业资质等级。

对于申办总承包企业和综合类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要严格控制,今后要在实

行总量控制的原则下进行审批。

二、强化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在资质管理中的否决作用

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工伤事故和有出卖证照、资质挂靠、倒手转包、越级

承包等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要按《资质管理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分为警告、缩小承包工程范围、降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一级企业的行政处罚,除吊销资质证书外,建设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可直接对企业

作出处罚决定,抄送同级资质管理机构,并报建设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一级企业进行缩小承包工程范围或者降级的处罚,

属区域性处罚。在同一年度内,若一个一级企业受到两个及其以上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域性处罚,建设部将在资质年检时对该企

业作出相应的处罚。

对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资质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可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和本《意见》的精神,授权所辖城市或直辖市的

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进

行区域性处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报建设部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的分工与

协作

资质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业行业管理与建筑市场统一管理

的重要职责和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行业

管理与专业管理、市场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

资质管理的各项工作。

1。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

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其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财务、行政、人事关

系直接归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管理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专业厅

(局)管理的企业,不能列作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国务院有关

部(总公司)直属企业投资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其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均应

纳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范畴。

2。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审批直属企业资质及核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

权限为:与本部(总公司)的业务直接相关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包工程范围。

超出这个范围,必须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

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才能审批。

3。今后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企业资质审批。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

这次资质就位审查换证中已经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资审发证的企业,在本《

意见》下发后应统一纳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范畴。

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管理中,要认真听取有关专

业厅(局)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作为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

四、认真做好企业资质的变更工作

企业资质变更是企业资质条件变化的反映,也是企业资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

作,必须严肃认真地按章办理。当需要资质变更时,企业应持有关批件和主管部

门介绍信到原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其中,一级企业变更名称,应先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然后持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介绍信和有关

批准文件,到建设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必须按资质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企业增加承包某项工程的范围(简称"增项"),一般应当从该项标准最低等级

企业的营业范围开始,每年只能增一项,且两年以后才可升一个等级。对"增项

"的范围要严格掌握,除要考察企业的工程建设业绩外,还要考察其相应的专业

技术施工力量,包括人员素质和专业机构情况等,不能仅从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

企业的利益考虑而无原则地给企业办理"增项".一级企业增加各类一级企业的承

包工程范围,按资质申报程序,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报建设部办理。增加二

级及其以下等级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报建设部

备案。

建设部一般在每年的7、8月集中办理增项变更手续,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

期集中办理企业的名称变更手续。

五、对资质就位中暂定一级企业的处理意见

在这次资质就位审查中,有部分企业被定为暂定一级资质。对这类企业原则

上应在*年资质年检时,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考核,

根据企业一年来的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同意转为正式等级,并报我部批准。届时

对确实达不到标准的,应予以降级。

对因发生重大工伤事故而被定为暂定一级的企业,在暂定期间整改效果显著,

所有施工现场按jgj59-88《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要求全部达

标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考核同意,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后,报请我部抽检全格的,

可以批准提前办理转为正式等级的手续。

六、企业的资质分类与承包工程范围

我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666号"

文;共有34种企业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三大类:

1。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

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的企业,其工程承包范围不受行业、专业限制,既可以对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

也可以自行组织工程施工。因此,不必"增项"各类工业、能源、交通、民用、

市政、通讯等工程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但如果其设有专业性的分支机构,可以

增项专业类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

2。综合类施工承包企业。是按建设项目的类别来划分的,包括工民建、设

备安装、市政、冶金与有色、化工石油、水利水电、公路等,共有23个标准。

这类企业的承包范围包括项目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其中:①工民建施工企业和设备安装企业的承包范围为各类型工业(包括化

工、石油、冶金、有色、火电、核工业、矿山、建材、机械、电子等工业项目)

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施工。

工民建施工企业的承包内容应包括项目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如土石方、地

基、主体结构、屋面、内外部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及水、暖、电、卫生、通风、照

明、消防等工程。但工民建企业若作为工程施工分包单位,自行承担某项专业性

强的分部工程施工,需要在其承包工程范围中核定增加相应专业施工企业的营业

范围。②市政建设工程一级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为各类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具体是指:城市的道路(包括相当于高速公路标准的城市快速干道)、桥梁、机

场跑道、地铁、防洪等结构工程和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结构和管道工程的

施工。

3。专业分包类施工企业,是按项目中某分部工程来划分的,如装饰装修、

地基与基础、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消防、爆破、土石方、隧道、钢结构等,

共有10个标准。

七、制订专项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原则

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为便于各地开展这项工作,我部将组织制

定专项分包企业的资质标准系列,确定这个层次企业资质结构的基本框架。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这个框架,制订各类企业的的

资质标准。制订原则是:企业营业范围主要以劳务分包为主,并可承担限额以下

小型工程的施工承包。指标设置应以企业经营者的资历、劳务作业人员的技术素

建筑企业行政管理范文5

一、市场经济下政府经济职能转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1 政企不分,集权审批,市场基础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管理就是审批”、“重权力轻责任”的观念一直在很多部门单位同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习惯、留恋于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出现问题,就要求加大审批力度,增加审批事项,甚至越俎代疱,把本该由市场、企业和社会调节管理的事统统包揽过来。同时还存在着审批事项法律依据不充分,审批条件不公开,审批程序不健全,“暗箱操作”;审批责任不明确,审批监督机制不健全,审批与收费挂钩等问题。由于政府机构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不仅造成部门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更直接影响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干扰企业自主经营,有的已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

2 市场取向改革的任务远未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首先,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但市场取向的改革任务远未完成。虽然,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市场必然快速开放,这就不可避免地对我国各地市场带来短期的巨大冲击,因而客观上要求政府在市场,F放过程中统筹规划,建立完善市场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同时顺利完成市场开放带来的结构性调整。其次,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我国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地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精简机构和转变职能,改革与发展都取得了重大成效。但是必须看到,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的职能仍然未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进展,政府职能的转变明显滞后于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进程。

3 执法不严,特权干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难以彻底根治。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行政管理的主要精力应放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经济秩序、实行公平竞争上。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能足当好社会、市场赛场上的“裁判员”。现实情况是,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直接插手经济事务过多过细,从市场准入到资源配置,部门对企业的干预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同时,由于市场经济转轨,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不够规范,监督约束机制不够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出现种种明显有悖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影响社会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最终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 政府职能定位不明确,职能转变未能适应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首先,政府职能问题即政府的职能定位问题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虽然,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职能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和进展。但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至今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至今也未能真正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还没有很好理顺,中央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远远未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从全球范围看,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特殊的国情要求我国的各级政府必须适应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及时转变政府的职能。政府的这种职能转变,既要求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发展要求,又要兼顾参与国际经济分工与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的要求。

二、着力创新,逐步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新途径,

1 要建立责任型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和理解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全球大环境下的经济变化都会对一国经济产生影响,这就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维护经济安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加强对于金融风险和冲击的防范和抵御。贸易和投资市场准入的扩大要求政府相关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要相应变化;经济全球化的制度传递效应也要求政府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因此,政府要致力于经济发展,准确运用其对公共权力的垄断地位,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影响进行扬弃,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政策,确定经济增长的切入点,促进本国发展战略的完成。

2 转变思想,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调整产业结构,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业绩,“以GDP为中心”,注重经济规模和效益,忽视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导致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贯彻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地方政府必须树立协调理念,必须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政府能否在经济的持续增长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关键看能否妥善解决失业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得好,社会各个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地协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能得以实现,经济发展就有了可靠的社会环境;如果这些问题解决得不好,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增长就会有困难。因此,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的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3 政府的职能和企业的职权分开,并和业自主经营职能分开。首先,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企业行使的十四项职权,各级政府都不要干预。下放给企业的权利,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都不得截留。在明确划定企业职权的基础上,政府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从而使政府与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次,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管理、调控政策,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建筑企业行政管理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理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二十多年来,全国广大质量监理和监督工作者遵循 “公正、求实、 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使得受监工程质量覆盖面不断扩大,力度也逐步增强。一些大中型或重点工程项目在行之有效的监理和监督管理下,工程质量有了非常显著的提高,近年来,全国已经涌现出一批批国家级和省、部级的优质样板工程,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是, 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工程监理和监督管理工作还并不完善,因为有的地区监理公司刚刚建立,很多地区的质量监理和监督工作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有的还尚未制订地方性法规,有的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和监督基本还是一个空白。

1 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的概念及内容

1.1 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和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在具体监督过程中,监督方式及内容的设置应自始至终贯穿事前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资料审查;二是对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 的质保体系进行审查。)事中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施工作业面的抽查;二是工程实体抽查。)、事后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主要分部验收的监督,二是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的控制与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监督相结合,以转化过程监督为重点,把好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交验的监督关。

1.2 工程监理的概念和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即指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从目前监理制度发展的过程和发展方向上看,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可概括为:三控制(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三管理(包括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一协调(主要指的是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工作。)。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工程监理单位的性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为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其性质就是代表政府行使质量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执法机构。监督工作是集国家法律、法规、行政于一体的一门科学,它具有外在性、平等性 、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等基本特征;监督的主体是独立的,而不是依附和服从于被监督者的。因此,监督关系决不是以被临督者自愿为基础建立的,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愿意,监督机构与施工企业之问都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机构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威,对施工企业有行政处罚权,对于建设单位、企业等与工程有关的各方面,质量临督是强制性的,不是委托监督关系,而是必须接受政府监督,因此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

建设监理单位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经营型监理企业,具有企业法人地位,是受建设单位 (业主)委托 ,或通过招标投标获得经营业务,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依据经济合同建立的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现阶段 ,建设监理是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 ,遵循的原则是 “公正、独立 、 自主 ”,其性质是企业行为,监理单位可以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健康发展。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职责与权限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 ,任务明确 ,覆盖面广,对所在范围大小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行政,监督工程质量 ,确保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同时也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不仅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行政干预,而且可以根据政府授权行使行政处理和处罚权,对实施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违章行为提请建设监理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监督机构应负的责任,是依据行政法规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

建设监理单位是代表建设单位 (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企业,依据与业主所签合同进行监理活动。监理的任务是协助业主实现项目目标,监理的内容是 “三控一管一协调”。监理的深度和广度不尽相同,有对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 、工程施工等各阶段的监理,也有对其中某个阶段的监理 。当前,一般是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尽管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同属企业,但是,建设监理企业有其特殊地位,一方面是由于它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实施对施工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对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赋予了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不同的职责,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行使管理、监督、 检验和认可权,但并未改变其企业的属性,因而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又是平等的主体。建设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施工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在工程的监理中,确定了检查制度与具体方法,如:对回填土工程要求采用钎探探测法分层检测其密实度与地面承载力。模板工程着重检查其支架及支撑系统的刚度、强度与稳定性,结构标高、平面与截面尺寸。钢筋混凝土工程检查其原材料质量,钢筋的规格与尺寸、以及其构造要求是否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控制混凝土的配比,保证计量准确,搅拌时间,浇筑与振捣方法,厚度与混凝土的密实性,施工顺序、流向的正确性与连续性、混凝土的终凝时间及蓄水养护情况。然而,工程在施工方案指导下,通过组织施工其工程质量达到了优良标准,同时得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4 结论

在多年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对工程监理有着深刻的认识,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管理,只有以质量、安全、工期和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经过全面分析、综合考虑,进行权衡、比较后做出科学、合理、正确的施工方案,按照既定的施工程序、顺序、起点流向和施工方法、劳力组织、机械设备和其他技术经济指标的各项措施,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科学管理、实行质量控制,检查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的严格认真实施、其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绝对能够达到预期目的。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关系是休戚相关的。正确的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务[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5

[2]刘迎.浅谈工程监理的发展状况[J]. 科技信息,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