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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理解范文1
社会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证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是社会法定位的关键之所在。“社会法是在国家由消极‘守夜人’到积极‘行政人’角色转变过程中,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产生,随人类‘人权’事业发展而发展”,社会法并不是随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社会化过程中诞生的第三法域。这一点对于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变迁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问题
1. 劳动法的基本问题
(1)劳动法的发展及其发展动因。劳动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自由竞争阶段;二是垄断阶段;三是国家垄断阶段。在此阶段,劳动立法有许多进展,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各国宪法纷纷对公民的劳动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这里劳动法发展的动因已经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即要尊重并保护人权。
(2)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在劳动法产生之初及后来的百余年内,仅仅在于缓和阶级矛盾,安抚劳动者,稳定社会。劳动法的功能,即保护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由“劳方、资方、政府方”三极所构成的社会稳定三角结构的功能。偏重保护劳动者,即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大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力度,这种保护已不再仅仅是顺利实现对无产阶级劳动者的统治了。
2.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问题
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及其发展动因。社会保障法的产生是基于现代工业社会的飞速发展,在英国圈地运动、工业革命的发展,引起了众多劳资关系问题,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谋求社会稳定,政府开始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从传统的社会救济法到现代社会保障法的演变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巨大飞跃,其真正意义在于通过新的权利立法,公开承认贫困现象与社会风险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这一理念的转变使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不单纯是自身的发展,更是保障人权,完善人权理论的发展,这一点同劳动法的发展动因有着惊人的相似。
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认识
通过上文两部分的分析,可以明确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个独立发展的法律体系,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在社会法出现后才归属于社会法,两者的诞生并不当然的意味着社会法的诞生。
1.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阶段及两者的关系
(1)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工人同资本家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比如制定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人休息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只是用来规范两者之间的各种关系,并不是以倾斜式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从这个角度讲,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关系。在这两个发展阶段,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作为法律工具使用,不是权利的保障书,这是两个法律体系的唯一联系之处。此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不属于社会法,社会法也没有在真正意义上诞生。
(2)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决定了两者不会合二为一,尽管两者发展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这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表现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宏观联系也就止于此,他们都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劳动权这两项基本的权利。在微观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规定了有关社会保险的制度,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涉及到了该领域,这也正是两个法律部门联系紧密之所在。在终极意义上,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
2.如何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都规定社会保险这一法律现象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相互独立性,不存在互相包含的关系,这一点与在劳动法中有关于劳工保险的规定,社会保障法中有关于工伤保险、劳动保险的规定是不矛盾的。在我国,《劳动法》第九章中有关于劳动保险的具体规定,社会保障法中,社会保险又是其最基本的内容之一,这并不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调整社会保险关系,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式,调整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在劳动法中是劳资双方的劳动保险关系,在社会保障法中是国家、个人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这种情况在法学领域是常见的: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涉及到经济领域,民法的调整对象很多也涉及经济领域,分别形成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和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类别不同,决定用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有所不同。”其次,我国也确实存在着社会保险法在已经纳入社会保险法体系的同时,又将此纳入劳动法重复调整的空间,这个空间不包括上文提到的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领域。这是与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发展的实际紧密联系的,这是立法的特殊性的体现,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是为了不使劳动者的保障出现真空,采取了先立后废,此消彼长的作法,即先建立一项新社会保险制度,然后才废除相应的单位保险。
总的来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这种关系的论证从一个侧面证明了社会法的产生根源、基本理念以及要达到的目标。对两者关系的探讨是表,对社会法的探究是本,这个研究思路对这类研究话题的深入发展是一种推进,使得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研究不再停留在仅仅对比两者的区别寻找联系的窠臼里,而是把它放在整个法域中研究,开拓了研究的视域,便于理清目前社会法研究的种种混乱局面。
参考文献:
[1]李蕊.社会法的基本范畴[A].上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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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权 司法救济
一 、现行司法救济模式存在的弊端
1.现行模式严重滞后于社会保障发展需要
我国目前对于社会保障权的救济途径发生在两个不同的程序,即行政复议及行政法庭和劳动争议仲裁及民事法庭,两个不同的程序都采用了前置程序,即复议或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这种体制越来越呈现严重的弊端,当事人的权利被消解得无影无踪。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剥夺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2.现行模式解决争议的范畴过于狭窄
以民事程序为例,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国将社会保障的诉讼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内。长期以来,社会保障是通过与单位保持终身不变的劳动关系来维系的,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加快发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变动也越来越大,一旦劳动者发现其社会保障利益受到侵害,就无法通过劳动争议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现行模式导致公民维权成本相对增加
社会保障受益主体与承担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和政府之间处于一种实质上不平等的状态,一旦发生用人单位或政府侵害受益主体权利的行为,受益主体在获取信息和证据等方面存在障碍,而若想通过现行模式维护社会保障权,受益主体必然要花费较高的时间、金钱等成本,还有可能面临丧失劳动机会等危险。
4.现行模式司法制度也相对落后于社会保障维权需求
现行模式中部分司法制度也不能体现社会保障维权迅速、便捷和低成本之需求。如证据制度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中并无涉及社会保障争议之内容,而一旦社会保障争议发生后,权利被侵害主体在取证方面阻碍很大,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侵害主体很难胜诉;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需针对社会保障的复杂性、专业性而进一步的完善。
二、完善社会保障司法救济的措施
1.完善社会保障司法救济的法律程序
首先,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复议应当在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公开性和可操作性增加复议的透明度。可以改革现有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仅采用书面审的方式,设立当事人双方共同参与审理的机制。
其次,完善社会保障仲裁程序。完善社会保障仲裁制度应将革新仲裁前置制度摆在首要位置。可以考虑在取消仲裁前置的同时设立调解前置程序。在与诉讼、仲裁的衔接上,只需设置时效中断即可,不会影响到当事人的诉权。在此,也可借鉴德国经验,设立有限上诉制度,在保留仲裁前置的情况下,对部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以及诉讼额小的案件实行仲裁终局,这样,能够继承仲裁前置的优点,同时又能克服现在模式诉讼时间过长、诉讼费用高等缺点。
再次,规范和简化社会保障行政诉讼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设置简易程序,加之我国行政诉讼领域不适用调解,面对当前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案件的逐年增加,行政庭的受案压力不断增大,不堪重负。构建类似于民事诉讼程序领域的简易程序,对加快解决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的效率,节省诉讼资源,解决当前行政庭受案压力过大问题无疑能起到积极作用。
2.完善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
第一,建立社会保障特定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和及时执行制度。这些案件包括:索抚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案件,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而受害的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追索医疗费用和损害赔偿的案件等。由于社会保障的赡养性特点,应适用先予执行制度。
第二,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诉讼费缓交和有条件的减免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预先交纳制度,无非是为了使当事人在选择司法途径时,做慎重之考虑,以避免救济权利的滥用。而对于社会保障诉讼来说,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需要鼓励其利用司法救济来维护,从而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因此,在社会保障诉讼上,不能适用诉讼费预交制度。对于减免制度,在适用社会保障争议上,进一步降低法律门槛和条件。
3.完善社会保障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和偏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对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机关和单位、企业规定的法律负担必定大于社会保障受助者。体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便是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只能由相关机关、单位或企业负举证责任。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除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外,还需要设计一种专属举证责任制度。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应当由相关机关、单位或企业负举证责任。
(1)在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争议中,对用人单位有无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拖欠工资的争议,对有无拖欠工资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强化社会保障争议制裁措施
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责任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漏洞和缺陷,并不利于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对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社会保障的责任制度加以完善。
(1)完善刑事责任制裁措施,加入个人行为的刑事责任制裁措施
我国社会保障中的刑事责任规范中缺乏个人行为的刑事制裁责任,虽然其中罪责的最终承担者均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但这些责任承担者均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都是利用职权的犯罪,而对于制造假证明骗取社会保障利益的个人行为却缺少相关责任规定,而出于对利益的盲目追逐,这种利用虚假资料骗取社会救济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因而在社会保障责任制度中应当引入诈骗罪等刑事责任以加强对个人行为的制约。
(2)建立民事责任制度
作为一个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仅仅两条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与其社会法的地位不相符,因而应当在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建立起民事责任制度。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责任承担方式,引入到社会保障法体系中的主要是赔偿损失,而诸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承担方式未被规定为社会保障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缺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将使受救助者的人格尊严不被重视,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这将导致部分急需社会救助的弱势群体基于人格尊严而放弃寻求社会的救助,转而寻求极端的手段来实现其基本生存权,从而对社会的公共秩序造成侵害。因而在我国社会保障民事责任制度中应当融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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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 社会保障 风险社会
社会保障,或者更严谨地说很大一部分,似乎天生就和就业劳动密不可分,如在我国,管理社会保障的机构在中央政府就叫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方也相应设置了此类机构;国家在专业设置上也有不少学校将相关的专业命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而在社会保障的政策设计上,各个不同背景、制度及意识形态下的国家都毫无意外地将社会保障权利的获得和就业联系在一起。如在我国,不管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社会保障无一例外的是与工作联系在一起的,以前依托于单位福利,显而易见是将社会保障的获得与单位(工作)联系在一起,现在虽然保障的获得与工作单位的联系表面上看起来没那么大了,但是实际上很多社会保障权利的获得还是以工作为基础的。如果不劳动就业,那么就没有保障,甚至是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这从逻辑上似乎是解释得通的,似乎这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常识的一部分而存在,很少有人会对此提出异议,但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其著名的风险社会理论中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关系作了新的解读,也许这个对于我们在政策制定执行上会有所启示。
一、现代社会的新变化
原来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标准化的对应关系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即固定的劳动契约、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当今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今社会存在就业岗位短缺的矛盾,而且即使能提供的就业岗位也只是极其灵活化的工作机会,可能只是一些短期的就业岗位,这和彼时社会有着极大的不同。即在工业社会正发生这一种转变,从终身的单一工作场所里的全职工作(它时刻伴随着失业的可能),到充满风险的灵活、多样和分散的就业体系(它可能永远不会引起完全失去付薪工作这个意义上的失业问题)劳动的间断性造成了劳动者就业时间的间断性,在当今这样对就业有着苛刻规定的社会保障下,有保形同无保。劳动者在这样的情况下,雪上加霜地陷入一个“失业―就业―再失业―再就业”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失业的人疲于奔命,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得到的却是和成本不匹配的回报,工作得不到政策的认可,也没有失业后基本的保障。
二、政府的责任和控制手段
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基本人权应该是政府的责任。在过去,劳动主要是作为市民社会的原则贯彻下来,这并不是因为人们想利用这种方法对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穷人以一定的物质生活保障,也是因为人们想以此来抵御某些“主体”对社会的危害。劳动是一种日常意义上的社会控制和意义结构,同内在化的统治结构联系在一起的。政府通过将个人纳入劳动领域来实现个人的自我统治和管理,从而达到控制的目的。
三、人的权利和自由
社会保障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自由,就业劳动也是一种权利,一种自由,那么社会保障权利的获得要靠劳动来换取,这中间是一种权利的交换,看似是很公平的,其实存在着某种选择自由的剥夺。一旦受保障者出现了与积极就业相悖的行为,比如,有些失业者故意隐瞒自己的就业行为,开办小生意等这些非传统意义的单位(岗位)就业,并对此进行隐瞒已保全获得救助的利益,这往往就会被视为福利依赖者钻了政策的空子,是社会的寄生虫,与此同时也就丧失了作出与积极劳动之外选择的自由与获得保障的权利。
四、就业劳动的垄断
垄断意味着不自由,选择的子集缩小带来的是自由的剥夺。个人有选择的自由,劳动与否都是一个自由人的自由选择。在就业劳动垄断的一旦形成就会造成在失业率居高不下的今日,越来越多的人在被排挤出劳动就业的同时,也会被排挤出整个社会体系之外,没有就业,没有保障。就业劳动带来的垄断有两种:物质和生活。在物质上,就业劳动的背后是金钱;在生活层面上,否定了除了劳动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生存空间的挤压
如果社会是一个有限的空间,那么这个空间也无疑是对富人有益的空间,穷人位于底层,生存于被富人空间的膨胀挤压得扁扁的空间。在现代社会,富人占据了大量的社会资本,包括经济资本、政治资本等等。很多政策都是为富人服务,富人凭借自身的优势也可以很好的利用政策,这是财富的集聚效应。穷人却因为贫困受限,可利用的政策空间被挤压,而且在挤压的空间中又存在着种种准入条款。没有做多选题的必要,而是答案唯一的单选题――劳动。
六、充分就业的疑问
盲目崇拜充分就业,从来都不仅仅只是一个国家政府的误区,不可否认,充分就业表面上看的确是一种繁荣,但是搞清楚“充分就业”不等于“充分生产”更重要。亨利•黑兹利特就认为采取生产最大化政策,同时光明正大地救济一部分失业人口远比打着“充分就业”的幌子,用“制造工业机会”来扰乱生产好的多。文明的进步其实就体现在就业人口的减少,而不是增加上。我国有学者也提出了“让妇女回家”,这并不能简单地作为性别歧视,而是应当考虑该提法背后的积极意义。
针对上述的种种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寻找解决之道
1.转变固有的就业观念
社会保障不是自助商店,但是却是人们基本生活保障的最后防线,真正树立人权观点,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要真正承担起对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保障责任和维护公民在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时享有获得帮助的权利。就业劳动不是唯一出路,除了劳动之外还有别的可能。正如乌尔里希•贝克所指出的那样,将失业救济或者看作是创立另外一种生存方式的启动资金,而不是某种程度上的高高在上的施舍,它跟就业劳动无关,只是税收来负担的公民津贴从而确立的基本的物质保障。从某种以上来讲的自愿失业者得到了选择的自由,自己照顾自己,他们不再需要社会提供岗位,也不再需要社会接纳。
2.打破传统就业垄断,还之以选择自由
在二三十年代,经济学家西尔维奥•格赛尔提出这样的设想:创立小而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社会形式,利息、资本完全没有用处,贸易是按照物物交换或以服务交换服务的原则进行的。这种好似乌托邦式的社会构想在现在看起来仍然没有绝对的可行性,但是这无疑为我们的改革提供了一种可以展望的前景。乌尔里希•贝克提出要看重个人的首创精神,在小的系统里生产产品进行交换,比如,如果有人照顾别人的孩子,跟他们一起玩,或者给他们上课,那么,他可以得到年老时所需要的种种必要服务。支持个人弹性化就业,在劳动合同、劳动地点和劳动时间上更具灵活性。
乌尔里希•贝克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并未作出进步一步具体的建议,但是他认为“宽容”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也就是对那些基于自己选择自由的人应该给予最大的宽容和理解,给出空间,也许未尝不是最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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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学;课程;本科专业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6-0027-02
一、引言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正式制度发展不过一百多年的时间,但是发展的速度非常的快。究其原因,社会保障关系到每个国民的切身利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保障机制和社会和谐发展的促进机制[1]。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好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一个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从事《社会保障学》课程教学研究显得非常重要。从现有各类有关社会保障教学论文的文献来看,主要是从《社会保障学》课程的构成体系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角度来论述的,还没有从高校各个专业《社会保障学》课程教学的特性来论述的文献。基于对前期文献的回顾,以及本人多年的《社会保障学》课程教学经验和理解,本文从高校各类本科专业特性出发,来分析各类专业《社会保障学》课程教学的重点和异同,以期对高校各类本科专业的《社会保障学》课程教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社会保障学》课程体系及其各类本科专业开设状况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人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2]。随着社会保障在社会运行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愈见显现,《社会保障学》课程知识逐渐成为现代人知识结构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学是研究社会保障本质关系及其运动规律的科学,即研究以国家(社会)为主体对国民收人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特殊分配关系及其发展规律性[3]。就从现有的《社会保障学》教材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教材是教育部推荐(面向21世纪)的教材、各个大学知名教授的编著教材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权威教材,其中:一是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主编的《社会保障学》,该书是“高等学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核心课程系列教材”的研究成果,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另一种教材是中国人民大学孙光德、董克用主编的《社会保障概论》,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张琪教授编著的《社会保障概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李珍教授编写的《社会保障理论》,该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2010年,赵曼编著了《社会保障学》教材,该书是国家级精品课程教材,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这些教材在编写方面,基本上都遵循了社会保障学科的本质属性,也呈现出不同的地方。从这些教材的编写体系方面来看,《社会保障学》教材基本包括基础篇和制度篇两块内容,见表1。
目前我国的大学几乎都开设《社会保障学》,不仅把它作为社会学、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劳动经济、公共经济、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主干课程或专业基础课。金融学、财政学、经济学、法学等专业还把该课程纳入专业的选修课程,有些高校甚至而且把《社会保障学》纳入面向全体学生的通识教育课程体系。通过教育部最新颁布专业目录,开设《社会保障学》课程可以概况为以下几大类专业,见表2。
三、高校各类本科专业《社会保障学》课程教学体系的异同分析
我国高校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开设《社会保障学》课程的,最早出现于国内几所比较知名的大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国内高校纷纷开设《社会保障学》课程。与此同时,也带来《社会保障学》课程开设的困惑,这个困惑就是《社会保障学》教材与专业知识体系的差异性该如何解决。从表1中,我们知道现在我国出版的《社会保障学》教材体系内容表现出一致性,没有本质的差别。而从表2中,我们又知道很多不同的专业都需要社会保障学方面的知识,以完善各自专业的知识体系。专业的不同,导致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都存在较大的差别。《社会保障学》课程是公共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尤其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但是不同的公共管理类二级专业《社会保障学》课程安排应该有所区别。除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外,行政管理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城市管理专业都把社会保障作为一种通识性课程安排的,后续没有相衔接的课程。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则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外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等后续课程,其中的《社会保障学》的有些内容与《外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重复内容太多,各个老师的授课内容的重复性给学生带来很多的疑惑。因此,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社会保障学》课程应该更加注重社会保障理念和制度的介绍,加以案例的剖析。而其他公共管理二级专业则应比较全面的介绍社会保障制度和实践,也应突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实践。
《社会保障学》课程也是社会学类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社会保障学》课程知识对社会学专业和社会工作专业具有重要的作用。社会学是一个理论性较强的专业,因此,该专业的《社会保障学》课程应突出理论性,阐述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学和社会政策意义。社会工作专业是一个比较突出实践专业,社会工作的对象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因此该专业的《社会保障学》课程应该详细介绍社会救助部分的内容,也要详细介绍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社会保障学》课程是经济学类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程,经济学、财政学、税务学、金融学和保险学专业都开设《社会保障学》课程。在这几个专业中,相对而言,财政学、税务学、保险学专业更加需要《社会保障学》课程的支撑。因为,社会保障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部分,而商业保险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因此,这几个专业应该分别更加详细的介绍社会保障与财政、税务和保险的关系。经济学专业《社会保障学》课程应该更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社会保障的影响,金融学专业《社会保障学》课程则应该突出社会保障制度与金融体系的密切联系。
相对而言,工商管理类专业和法学类专业的《社会保障学》课程知识的地位不是那么重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社会保障学》课程知识应该侧重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说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的重要性及其实践,企业员工福利计划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法学专业《社会保障学》课程知识应该侧重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历程、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法制性。
四、总结
总之,《社会保障学》课程教学的改革和创新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的过程,高校不同的本科专业《社会保障学》课程教学应该有所侧重,在专业的动态发展中而有所变革,不能千遍一律。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和完善,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学知识教学带来了新挑战,为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我国《社会保障学》课程教学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娜仁图雅.《社会保障学》课程建设的实践与改革[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8,(1):29~31.
[2]张琪.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对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理解范文5
省委、省政府召开这次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对进一步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我们是一个极大的鼓舞和鞭策。
今年是我省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一年,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描绘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在省政府今年确定的民生指标中新增城镇就业43万人,城镇就业率94%;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45万人;4050人员再就业3万人;城镇职业培训4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60万人;跨省劳务输出560万人;小额贷款新增发放10亿元;劳动合同签订率92%;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463万人、355万人、230万人,城镇居民参加合作医疗200万人。这既是一项德政工程,也是一项民心工程,任务相当艰巨,使命非常神圣。我们将按照孟书记、吴省长、熊副省长等领导关于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理思路、找对策、抓落实、出成效,努力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抓任务分解,不断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
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已经明确,关键是抓好落实,做到任务早分解、实施方案早制定、操作措施早到位,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完善目标考核制度和责任考核体系,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督查、有分析、有结果。完善领导联系挂点制度、部门情况沟通制度、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力求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取得新进展,在解决新增劳动力就业上实现新突破,在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上有新建树,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上有新举措,在推进高技能人才建设上有新办法,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有新成效。
二、抓工作推动,完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是提高就业和创业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就业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是我省就业面临的主要矛盾,就业稳定性不好、质量不高、岗位创造与岗位消失加快是我省就业要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为此,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六件事。第一,坚持省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重、省内培训与省外就业并举、跨省输出与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工业园区转移相互兼顾的思路,加快培育劳务输出品牌和省内劳务输出基地、省外和工业园区劳务输出基地,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落实农民工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加大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第二,深入推进“百姓创家业”活动,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创新小额担保的形式和内容,切实加快信用社区建设,继续确保我省小额贷款在全国的领先位置,使小额贷款成为深受创业者欢迎的金融品牌。建立健全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服务相结合的创业服务体系。第三,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将劳动保障服务延伸到街道、乡镇和社区,到今年底基本形成覆盖全省街道、社区和劳务输出任务比较重的乡镇的劳动保障服务体系。第四,创新专项就业服务的方法和手段,提升专项服务的水平。完善下岗失业人员、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的政府托底机制,加快就业充分社区建设,推行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险动态实名制管理,准确掌握社区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为他们提供个、贴心服务、人本服务和“一对一”的帮扶,提高帮扶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五,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的就业指导和服务。从今年起,劳动保障部门将在各大专院校逐步建立就业服务平台,并逐步实现创业和就业信息同城联网。第六,完善失业人员登记、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和培训、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等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二是以扩面征缴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低水平、广覆盖、有弹性”的原则,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工业园区企业社会保险全覆盖,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增长15%,参保率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62.5%,基金征缴增长20%,使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认真总结和推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点经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2007年,继续提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实行统筹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未完成基金收支预算形成的缺口,由当地政府解决,强化各级政府养老保险责任,形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倒逼机制。大力推行企业年金制度,逐步做实个人帐户。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增长16.6%、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覆盖200万人的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困难职工住院保险工作。完善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三是健全劳动维权工作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及时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水平,促进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抓重点工作,努力破解企业“招工难”
随着东部产业转移速度的加快,*产业对接呈现出规模扩大、速度加快、质量提高的新局面。但在工业园区发展中,高技能人才短缺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我们要积极策应“万商西进”的要求,认真学习苏州、无锡等地的经验,积极推广新余、上高等地的做法,从今年起,积极实施技能人才培养“5+1”计划,以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为重点,采取“订单培训”、“校企合作”等方法,建立企业、劳动者、培训机构“三位一体”的培训模式,大力实施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战略,大力推动工业园区技术岗位对接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样板工程、岗位成长示范工程、小企业孵化工程等“四大工程”建设,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完善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名师带徒”制度。整合社会培训资源,以省市合作、省县合作的方式启动宜春、南昌、上高、龙南四个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鼓励以公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办学等多种形式发展职业技能培训,为*在中部崛起培养数以百万计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队伍。
四、抓难点、焦点,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尽可能兼顾平衡各个群体待遇差距,着力解决退休时间早、待遇偏低、高级职称退休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着力提高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补助标准,对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帮助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和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历年超支问题。认真落实国有困难企业和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努力做好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老年补贴和未到退休年龄职工的参保工作,积极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启动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五、抓能力建设,为全面完成今年的任务提供保障
对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理解范文6
为配合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发挥自身在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建设领域的优势,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的指导下,按照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要求对现有培训资源进行整合、创新,形成了技能提升培训教材、技能就业培训教材、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创业培训教材以及大学生鉴定取证培训教材等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系列教材。下面就对其中的技能就业培训教材、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和创业培训教材的特点一一介绍。
技能就业培训教材
按照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要求,技能就业培训的主要培训对象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与再就业人员和企业在职人员。针对这一群体的就业需要,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组织编写了职业技能短期培训教材,目前已形成社区服务类、餐饮酒店类、服装制作类、美容与保健类、建筑与装饰类、制造与修理类、商业服务类、文秘与计算机类,共8大类、涉及二产和三产近两百种职业(工种)的教材规模。在组织编写教材的过程中,以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为依据,并力求使教材具有以下特点:
短 教材适合15~30天的短期培训。在较短的时间内,让受培训者掌握一种技能,从而实现就业。
精教材中只讲述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不详细介绍有关的理论,避免多而全,强调有用和实用,将最有效的技能传授给受培训者。
易内容通俗,图文并茂,容易学习和掌握。教材以技能操作和技能培养为主线,用图文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实例,一步步地介绍各项操作技能,便于学习、理解和对照操作。
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从2000年起一直不断探索劳动预备制培训模式,陆续开发了机械、电工、电子、计算机、汽车维修、餐饮服务、商业服务、服装制作、建筑等类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积累了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出版的丰富经验。为配合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对初高中毕业后未升学的人员(两后生)开展6个月至1年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对第一版教材进行了修订改版,并新编了美容保健、数控加工、物流类专业教材,丰富了教材品种,更加适应劳动预备制培训新需求。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劳动预备制教材最大的特色是采用了新的课程体系。各专业按照公共基础课+专业课的模式进行教学。公共基础必修课教材为《法律常识》《职业道德》《就业指导》《计算机应用》,选修课教材为《应用数学》《实用写作》《英语日常用语》《劳动保护知识》《实用物理》《交际礼仪》。专业课教材分为专业基础知识教材和专业技术(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材,每个专业一般2~3本。
这种课程体系能够有效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学员达到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目的。
创业培训教材
创业培训教材是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系列教材中的重要系列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