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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范文1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等基本情况,为重大经济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翔实的基础数据和依据。开展经济普查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制定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普查时间
普查时点为*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普查组织机构
普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省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编办、信息产业厅、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和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等单位。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经济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社区(村居委)也应成立相应普查机构。
(三)中央和省属大中型企业应设立普查机构,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五、普查经费
各级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省级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给予适当补助。普查经费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合理安排支出。对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给予适当的补贴。
六、普查宣传动员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任务重、工作难度大,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宣传部门和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户外广告和群众文娱活动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普查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媒体,特别是党报和电视、广播应在经济普查的重要阶段,刊登或播出当地政府的普查公告和经济普查公益广告。
七、普查主要内容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其中:各类被调查单位必须填报的共性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普查表分为以下三类:
1.普查通用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含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表)、企业普查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2.专业普查表。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的普查表;
3.部门普查表。包括铁路运输业普查表、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财务表。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原则上不要扩充普查内容,如确有需要增加指标和内容,不得影响国家普查方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变更国家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
八、普查用标准目录
1.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2.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4.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5.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应调整的说明
6.关于统计上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7.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8.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
9.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目录
10.科技统计分类目录
1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4.零售业态分类标准
15.批发和零售业商品类值目录
16.商品交易市场类别目录
九、普查登记和报送原则
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
普查表的基层报送单位为法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
跨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既要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又要按其活动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当地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但产业活动单位所在地的普查机构不再将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地方普查机构可以对本地法人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资料分别进行汇总。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资料另行处理。
十、普查方法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对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
十一、普查的组织实施原则
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全省经济普查的实施方案和相关的实施细则、办法等由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并向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统一布置,统一普查的各项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和统一重要问题的解答等。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应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并报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备案后,布置到县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实施辖区内的普查工作,同时负责做好县(市、区)级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三)各县(市、区)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各部门开展普查工作,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业务技术指导和单位清查工作;负责向被调查单位布置、收集普查表,负责对基层数据的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四)特殊部门的普查工作,按以下原则执行。军队系统、武警系统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铁路运输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铁道部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系统要积极配合;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
(五)省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承担以下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制定全省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则,负责组织省级普查试点、业务培训、数据处理、数据公报、资料开发等业务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各市、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各项工作。
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协调全省调查队系统参与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有关专业工作,参与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的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普查物资保障及协助普查课题开发方面的事项。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协调国有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
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
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名录方面的事项,配合做好普查区域划分,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协调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技术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教育厅、科技厅、司法厅(包括监狱、劳教)、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邮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和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以及一些特殊行业有前置性审批权的冶金、地质矿产、环保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相关普查工作。国土、测绘、规划部门协助提供绘制普查区的电子地图资料。
广州铁路集团负责铁路运输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做好对铁路运输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监会*监管局负责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对银行业及其他金融单位清查,负责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的财务状况普查。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及深圳监管局、中国保监会*监管局及深圳监管局负责协助证券业、保险业单位清查,负责相关普查工作。
联勤部、省军区后勤部要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本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同时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完成对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省武警总队后勤部要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本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同时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做好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以及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及消防部队的经济普查工作。
(六)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要抽调或聘用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聘用人员应当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后,颁发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错误;有权检举、揭发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十二、普查主要步骤
(一)制定普查方案及清查办法。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国家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的实施方案、单位清查实施办法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来指导和规范全省工作。各地可根据自身特点,在省方案基础上形成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普查试点。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在普查登记前,挑选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开展普查试点。各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组织试点,通过试点,发现问题,完善方案,探索搞好本地普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三)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县级普查办公室在普查前要整理更新12位行政区域代码,并在本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不重不漏的原则,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并根据需要在普查区内划分若干个普查小区,对普查小区进行编码和绘制普查区图。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电子绘图方法。
(四)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选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和熟悉社区情况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协助做好普查登记工作。纳入普查的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统计、财务工作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五)开展单位清查。清查全省采取“先清查后比对”的方法。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普查办公室要对相关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预先进行整理,并与基本单位名录资料进行合并、剔重,形成底册。普查员在进行单位清查时,不带底册上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其后将清查表按数据录入程序进行录入处理,取得的清查结果与底册进行比对,根据比对情况,组织查漏补缺,确保清查单位不重不漏,符合质量要求。
(六)开展填报培训和实施普查登记。在实施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经普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5号)要求,认真做好有关资料整理、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或镇(街道)普查机构要利用单位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册,通知全部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相关人员(统计或会计员),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领取相应的普查表。
企业填表人在填报过程中必须做到“四核对”:单位各项属性指标与营业执照或证书、行政登记或审批手续等进行核对;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数与所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张数核对;经济指标与单位有关的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核对;主要指标与以往统计年报资料核对,对差异较大的要找出原因。企业填报人员对上报的报表经审核无误后按有关报送要求,依时将普查表报到当地普查机构或普查机构指定的地点。
基层收表普查机构要依照相关的普查表收表、初审、签收、装订和上报程序进行操作。
(七)进行复查与质量抽查。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清查和普查结果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单位界定和行业划分是否准确、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正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要对单位清查和普查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抽查。
(八)审核上报普查数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年报纳入普查,纳入普查范围的单位按普查方式上报。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报送的普查资料必须严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县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县(市、区)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改错、汇总上报地级以上市。地级以上市普查办公室对县级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经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十三、普查数据处理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在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乡级录入、县级合并转换、统一数据报送、五级数据处理”的工作模式开展。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专业负责、统一上报”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转换标准、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直接对普查基层表数据进行处理,并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数据格式和要求上报普查数据。
如果乡(镇、街道)不具备数据录入的条件,县(市、区)可集中组织在县一级进行数据录入。数据录入工作是放在乡(镇、街道)一级或县一级完成,由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按照年报方式采集的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简称为“三上”企业)的单位基层数据通过各自年报数据处理程序审核净化后,在县一级经过转换处理后,统一导入到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系统;其他单位基层数据统一使用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各专业“三上”企业年报数据处理所使用的企业单位名录,要和普查单位清查后建立的名录库相衔接,并做到一致。年(定)报企业数据在县一级统一进行数据转换,导入到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系统,形成完整的经济普查数据库,经过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统一报送。
省、市、县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设立本级的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组。如果数据录入工作在乡(镇、街道)一级组织,则必须组建乡一级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组。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坚持“分级、分专业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严格控制数据处理工作的质量,切实保证数据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制定数据处理质量抽查方案,并组织质量抽查工作。
十四、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验收
各级普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制定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检查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应包括对人员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分表收表、审核整理、数据录入、数据处理、抽查验收、数据与普查资料出版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要采取多种形式,从上至下逐级培训普查人员,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填报人员的培训。
单位清查必须覆盖全社会,保证基层普查单位不重不漏。对内部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的多产业法人单位,必须派人进行指导,保证填写内容有根有据,防止出现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单位清查后各级都要对普查区(小区)的清查质量进行抽查,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重新清查。
普查数据录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规程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对汇总结果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要进行分析判断,有问题的必须查明原因,并核查校正,校正要有记录和签名。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工作质量验收制度。上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上报的普查数据,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签字。对数据质量有问题的报表,将退回报送单位复查校正后重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全省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抽查结果将作为评价全省及各地区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各基层单位的填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员、编码和录入人员应爱护和妥善保管普查表。普查表要按照每一个单位的“单位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及各专业普查表”整套表进行装订。
十五、普查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各级普查办公室须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对外同级普查公报,须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对外提供普查数据需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最终核实认可之后,方可对外提供和使用。普查数据,要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服务工作。要动员和组织社会有关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普查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十六、普查表彰和处罚
各级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目标;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应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对普查工作出现重大疏漏或完不成调查任务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省统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十七、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年12月底前为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建机构、落实经费和人员、拟定工作计划、制定经济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宣传动员、部门协调、组织试点、编印教材、划分普查小区、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普查物质准备、单位清查、数据处理准备工作、课题研究准备工作等。
(二)2009年1月-4月为普查登记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普查登记、收表、整理、审核、复查验收、汇总上报。
(三)2009年2月-6月为普查数据处理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织各级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审核、质量抽查及数据的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