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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议题教育总结范文1
我支部成员思想先进,在学校教育学生,让学生们注意交通安全期间,通过出版报、口头叙述等方式,向同学们宣传交通安全意识,组织同学们学习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而且,我支部团员为了扩大宣传,不仅仅只在班内宣传,还在校内向学弟学妹们,同年级的同学们宣传,他们还趁着星期日的休息时间,向各自亲友宣传讲解,以此响应学校。
不久前,全校掀起学雷锋热潮,我支部积极响应学校领导的号召,学习雷锋精神,我支部深知雷锋精神,明白“一朵鲜花打扮不出美丽的春天,一个人先进总是单枪匹马,众人先进才能移山填海”的道理,明白良好的班风、学风是取得优异成绩的前提,同学们共同努力是取得优异成绩的保证,所以我支部努力向同学们宣传雷锋精神,使同学们互相帮助的学风更上一层楼在班形成了一种好的学习氛围。在这样一种氛围下,同学们共同努力,互相帮助。在我支部大力宣传的前提之下,在学习方面,同学们互相讲解疑难,一起研究不懂的题目,在卫生方面,同学们不仅仅只完成自己的卫生任务,而且完成后还会帮助未完成的同学一起做卫生,发扬雷锋精神。
在清明节期间,我支部再次响应学校号召,深切缅怀革命先烈们的丰功伟绩。半个多世纪前,在腥风血雨的战争岁月里,许多优秀儿女为了民族的解放,为了国家的和平统一,他们不惜抛头颅,洒热血,赴汤蹈火,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壮丽诗篇,为我们创造了美好的生活和发展环境,为表达我们的追思,告慰他们的在天之灵,我支部参加了悼念革命先烈的活动,为革命先烈扫墓,并为他们敬献花圈,还瞻仰了他们的遗容。
在春节期间,我支部组织同学们一起,分组去拜访老党员,我们一起为老党员贴窗花,贴对联和吊钱,为老党员带去我们充满祝福的水果,与老党员聊天谈心,听老党员为我们讲过去的故事,使我们的思想政治修养再次进步。
我支部所做的事难以一一说出,因为实在是不少。
交通安全议题教育总结范文2
2020年度,在晋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我校党政班子对安全稳定工作高度重视,以创建“平安校园”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为抓手,认真部署校园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强化管理制度,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和对策,把各种安全防范工作做实、做细.通过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维护了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净化了校园育人环境,保障了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使整个校园达到安全、和谐、文明、有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探索规律创新方法,结合实际抓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了重要意义.学校充分认识到安全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求在各项工作中切实增强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充分认识到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平安校园”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师生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每个师生员工的重要职责.
(二)进一步抓好了落实.要求全校师生充分认识当前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把思想统一到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来,全校上下统一思想认识,狠抓各项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使全体师生员工更加关心、支持“平安校园”的创建工作.目前我校正处于在校园建设加速发展阶段,处于在各类事故的“易发期”,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总体是好的,但一旦疏于防范、疏于管理都会发生这样那样的案件和不稳定的因素,因此,要求每时每刻都绷紧安全稳定的这根弦,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加强了宣传教育.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涉及面广,为了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和内容广泛开展了宣传教育,如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各项学校管理制度,邀请有关专家开设讲座,开展征文、知识竞赛等,使学生了解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知识,同时,强化了日常管理,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进一步创新了工作方法,学校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分析研究安全稳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狠抓安全稳定各项措施的落实,从严管理、严格要求,不断推进校园安全稳定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通过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使我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加强组织重点部署,完善机制保平安
学校领导历来高度重视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组织机构与制度建设.学校办公会议多层次、多形式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和部署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成立了维护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晋江市南湾中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采取了许多重要举措建立维稳及安全防范机制.学校导班子在抓安全稳定工作中,始终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事事讲安全”、“ 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把安全稳定工作同教育、教学、科研和后勤工作同规划、同实施、同发展,积极营造平安和谐校园.
一年来,学校以落实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工作中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载体,深入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综治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针对不同时期安全稳定工作的热点议题,认真判断形势,及时通报社会治安情况,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由于学校狠抓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经过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今年未有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责任明确职责,措施有力创平安
学校大力贯彻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形成全院上下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局面.
一是逐级分解落实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了责任书,做到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同进,加大对安全工作的督查,把它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为一级负责,逐级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是加大经费投入.基本做到保证安全工作的经费使用,加强了人防、技防、物防的力度.
三是积极开展安全演练.在认真组织宣传教育的基础上,组织了“防溺水”和“火场自救与逃生” 等疏散演练,使师生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与救护技能有了明显提高.
四是积极开展校园安全稳定大排查工作.在排查中抓实抓细,不留死角,对于排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校园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限期整改,排查结果汇总成表格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五是加强校园值班和巡查力度.行政办公室按照上级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在重大节日、敏感日,学校导带班制度及政教处科、教务处、总务处、和保安的值班制度.日常保卫科实行24小时值班制,校园24小时巡查,有效预防了冲突事件发生.
六是做好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着眼长远、超前防范、关口前移,针对毕业生离校、物价上涨、涉日事件、境外宗教渗透等问题,深入细致地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细化方案,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七是加强同综治、公安、城管、交警等部门的联系,切实加强对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综治办的大力协助下,适时对校园周边的无证摊点、网吧、交通进行清理整治,通过整治,校园周边治安基本做到了平安、有序.
八是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领导放心、师生信任、作风扎实、纪律严明、雷厉风行的安全保卫队伍.现我校专职保安2人人,各年段有一名负责安全稳定工作的人员,各班有2名安全员,为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奠定了组织保证.
九是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学校各部门都确定了信息报送人员,完善了校内外信息报送制度和值班脱岗、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责任追究制度.
交通安全议题教育总结范文3
一、精心部署,科学谋划,全面落实“验收与创建”两项法治工作
一是精心部署,全力开展普法总结验收工作。为全面检验我区五年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充分展示依法治区成果,我区着手抓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全面动员开展普法自查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区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并于3月23日召开动员部署大会,要求各部门、单位全面进入迎检状态,认真做好自查迎检工作。5月日至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3个检查组,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分管领导带队,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台账资料、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全区26个单位(分别为5个镇(街)、大嶝山头社区、双沪社区、鸿山村、新圩东寮社区、后亭村、一中、新店中心小学、诗坂中学、安监局、人劳局、民政局、地税局、检察院、银鹭集团有限公司、舫昌集团有限公司、兴盛食品有限公司)的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另一方面,全力以赴迎接上级普法检查验收。落实“三个一”,即策划拍摄了一部以展现我区普法成果的电视专题片,设计制作了一本普法画册,精心整理了一套规范的档案资料,全面展示我区五年来法制宣传与依法治理工作成果。5月日至日,市普法检查组对区及新店镇茂林社区、新店中心小学、区人劳局、新圩镇、银鹭集团有限公司的普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组对我区普法总体情况给予了充分的肯定。7月30日,区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区政府实施普法规划工作情况报告。
二是创优争先,全面启动“法治”创建活动。今年全国普法办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开展“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工作。我区紧抓时机、奋勇争先,积极申报创优争先工作,推动新区法治化进程。一方面,争取党委政府对创建活动的重视与支持。月26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法治”创建工作的具体方案、量化标准及活动经费预算。区委区政府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法治”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增设“法治”创建专项经费16万元。区依法治区办制定了创建活动考评体系,并召开了动员部署大会。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职能作用。4月27日,区14名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副主任颜文箭的带领下,通过听取汇报、逐项评议的方式,对“法治”创建工作进行了专项视察,有力推动了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目前我区已顺利通过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考评验收。
二、联系实际,创新形式,特色“法律六进”扩大法制宣传覆盖面
(一)法律进农村(社区),体现乡土特色。依法治区办因地制宜地贯彻落实法律进农村工作。“民主法治村(居)”创建蓬勃开展,区依法治区办、区民政局与区司法局联合表彰了大嶝东埕社区、田乾社区等96个村(居)为区级“民主法治村(居)”,全区“民主法治村(居)”创建率达86.48%;全区每年均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法制宣传栏、法律图书角,并为村居订购实用普法书籍,内容紧贴农村生产生活实际,9月,依法治区办又投入十余万元在大嶝双沪社区、新店镇、马巷五美社区、内厝后田村、新圩乌山村新设了5个规格为8米×2.7米的法制宣传栏;法制流动广播宣传采用南语、普通话双语宣传;充分考虑农民认识水平,设计编印了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图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陋习面面观》《漫画解读〈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三本宣传读本,向广大群众免费发放赠阅;将印有普法宣传标语的扇子、购物袋等实用物品发放到各村(居)。坚持因人而异、因材施教的普法原则,不断提高各普法对象的教育实效。针对辖区因农产品买卖书面合同缺失导致大宗农产品买卖纠纷频发的现状,区司法局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起草了农产品买卖合同范本及倡议书,发放到辖区农户手中,并组织四名法律援助律师前往新店镇、马巷镇部分社区开展法律宣讲活动,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力求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刊出宣传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在辖区各村居积极开展《侵权责任法》、《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人民调解法》等新颁布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二)法律进学校,注重寓教于乐。区依法治区办坚持主课堂法制渗透教育与“学生带法回家”相结合,通过举办专题法制讲座、青少年法制征文征画、剧本创作表演大赛等多种趣味形式,全面开展青少年警示教育,有效地提高了青少年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区司法局与区教文体局联合举办了全区青少年法制短片观后感征文比赛表彰大会,对获奖的69名学生及6所学校进行了表彰奖励,并将获奖征文编印成书《学子竞抒法治情》;区检察院联合团区委、教文体局,在全区各学校举办“光彩年华、法制相伴”剧本创作、表演大赛,共收到参赛剧本20余份,评出最佳语言类奖等7份获奖剧本,并举行隆重的表彰大会,现已着手组织开展表演活动,通过青少年切身参与表演感悟学法用法的重要性。
(三)法律进机关、进单位,力求深入人心。9月份,区依法治区办联合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及区司法局组织全区188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全省副处级以上普法通用法律知识统一测试,参考率100%,通过率100%;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新《保密法》宣传学习活动,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的执行力建设,强化领导责任,制度建设,监督建设,队伍建设等,努力推动保密工作的科学发展。
(四)法律进企业,助力经营发展。建立企业规章制度的备案审查制度,同时主动上门服务。主要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层和企业劳工人事人员,向企业宣传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法、合理和操作性强的劳动规章制度,得到了区内企业的支持和欢迎。年以来,采用在资料审查前免费培训指导的方法,共上门为105家企业授课,免费培训1100人,宣传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指导企业自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和谐劳动关系。随着我区企业用工人数的增加,合同鉴证数量也不断增加。今年以来,人劳局依法审查劳动合同45636份,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鉴定,保证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助力企业经营发展。
三、主题宣传,阵地建设,推动法制宣传纵深发展
在专项主题宣传活动方面,全区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扎扎实实地开展了综治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5”全国土地日、“6·26”禁毒宣传、“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项主题宣传活动达十余场次,活动形式多样,宣传内容广泛,在全区营造了深厚的法制宣传氛围。12月4日,区依法治区办联合区委宣传部、新店镇人民政府新店邮电局门口成功举办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据统计,在12月4日当天集中宣传活动中,全区及各镇(街)共张贴横幅标语40条,展出展板20版,悬挂挂图百余张,挂出有奖竞答题600条次,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千余人次。在普法阵地建设方面,斥资近百万元兴建一座传统与现代有机结合、法治元素与文化元素融为一体的法治文化广场,规模为全省最大。7月8日,举行了盛大的广场揭幕仪式,省司法厅厅长陈义兴应邀出席并作重要讲话。
四、多管齐下,普治并举,确保依法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规范行政行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今年我区依法行政继续坚持“制度引领、基础夯实、行政规范、监督完善”四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原则,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2月26日,我区首批行政机关法制联络员正式受聘上岗,具体负责其所在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报备等11项政府法制工作。目前,全区形成了推进依法行政“一盘棋”、部门协作“一股劲”的良好工作局面。
截至12月10日,在今年我区召开的34次政府常务会中,专题研究依法行政议题5次,分别听取研究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管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研究部署全国全省依法行政会议贯彻意见、研究制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以及筹备召开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等。
为落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所确定的合法性审核制度,我区克服部门法制机构普遍缺乏的不足,创造性地在全市率先建立区级行政机关法制联络员制度,配套出台了《区法制联络工作暂行办法》,印发了《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方案》,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制度建设、工作步骤、责任要求等六大方面引导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据统计区直各部门共立案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案件158件,其中发改局(物价局)6件、经贸局39件、人劳局1件、农林水利局9件、卫生局10件、执法局67件、安监局2件、计生局24件,适用基准109件。
截至12月10日,区政府共向市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10件,报备率达到100%。接受各级行政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8件。全年共受理各类事项复查申请11件,已办结9件次,息访息诉率达到88.89%。全面推行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提高审批实效,形成网上申报、受理、流转、审批的行政服务新机制。抓好市民网上诉求和电话诉求的快速处置,帮助广大群众排忧解难。截至12月10日,受理处理诉求1102起,有效化解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征地拆迁、民生保障等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916条,有效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公安机关坚持“严打”方针,扎实开展“大打击、大整治、大巡防、大检查”活动,有效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今年以来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80起,破案数同比上升35.88%。特别是在打黑除恶工作方面,今年摸排并打掉5个恶势力团伙,及时侦破市“打黑办”督办的6起案件,侦破全国打黑办督办的1起案件,打黑除恶工作成效位居全市前列。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审查批捕、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增强了办案实效。全年共受理各类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12件400人,件数、人数同比分别增长9.9%、6.1%;受理各类移送审查案件347件503人,件数、人数同比分别增长了11.9%和14.8%。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了审判执行力度,积极稳妥地审理各类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今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558件,结案3448件,结案率96.91%。
(三)树立服务思想,拓展法律援助覆盖面。“148”法律服务热线、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机构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不断地加强业务素养、提高法律服务的水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全年接待法律咨询2127人次,其中来人1231人次,来电896人次,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0件,其中民事110件,刑事30件,司法鉴定10件,法律文书18份,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484.39万元。
交通安全议题教育总结范文4
「关键词 第三部门 行政法 意义 理论重构
一、引言
美国学者萨拉蒙(Lester M. Salamon)用大量的数字向我们展示了我们正处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并且预言“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1] 发生在其本国乃至世界的这一现象,也不约而同地引起了很多国家的行政法学者的关注。比如,英国学者克莱格(P. P. Craig)所说的quangos现象(“准非政府组织”的英文缩写,quasi-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2] 日本学者关注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团体)”,以及与英国的quangos有点类似、但又不完全是的特殊法人制度,和处于其边缘的认可法人、指定法人与特殊行政法人现象;[3] 德国学者所谈的间接国家行政与公法人制度,等等。
同样的,第三部门在我国也得到蓬勃的发展。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171150个(按性质分,其中专业性社团50328个、行业性社团53004个、学术性社团39640个、联合性社团23961个),民办非企业组织147637个,基金会975个。[4] 在体制之外,还有更多的没有登记注册的、半公开的、临时性的社会组织广泛存在。可以说,近年来在我国,很少有一个共同的话语像第三部门(也称“第三域”,third sector)那样越来越多地受到了法学、政治学、历史学和经济学等诸多学科学者的共同眷顾与青睐,给予了深切的理论关怀。
相对而言,第三部门这个概念对于我国行政法来讲还是比较陌生的,我们已经习惯了讨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中的组织形态划分也非常中国化,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也习惯了另外一种也同样得到官方认可的说法,即“民间组织”,包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5] 当第三部门这个新生事物向我们迎面走来,我们也满心欢喜地想要张开双臂热烈拥抱它时,我们还不得不停下脚步、冷静思考:到底要不要在行政法上引入第三部门的概念?我们现有理论是否已够健全而使得所谓的引入显得多余?引入这个概念或者进一步深入观察这种现象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变化?
二、作为一个概念范畴引入到行政法之中?
据我所知,现有的行政法教科书中都几乎没有提及“第三部门”的概念。那我们要不要在行政法结构之中引入第三部门的概念,至少是在传统行政主体理论中要不要做这样的革新?[6] 循着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设计以下四个观测点去观察和思考。
1、概念边际
从直观上看,现在也没有多少领域像这个领域那样存在着多重的、多义的、犬牙交错的、甚至可以说是混乱不清的概念认识。有些是舶来品,如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NPO(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非营利组织”)、[7] 公法人;有些是本土的特产,如事业单位、[8] 准政府组织、[9] 中介机构(组织);[10] 还有一些很难说是纯本土的,如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等。甚至还出现了“第四部门”的概念。[11] 它们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彼是包容还是并列?此边际如何?等等,不尽清晰,真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感。
上述概念之间如乱麻般的交织、纠缠,实际上反映了我们对第三部门边际的认识似乎还停留在抽象、原则的层面,对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具体表现形态等关键性要素并不十分“有数”、“心里有底”。
2、内涵以及与我国现实的契合度
对第三部门内涵的理解上似乎也很难说已经统一、一致。据说,美国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推荐的“结构-运作定义”是比较权威、被广为接受的,也就是说,第三部门一般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组织性、民间性等特征。[12] 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组织形态、文化传统和制度沿革等诸多方面存在着的差异,既便是在西方国家,对第三部门的理解还有些微的不同。比如,在日本,所谓“第三部门”是指“由国家或地方自治体和民间共同出资成立、运营的事业体”或“公私混合组织(企业体)而言”;而在欧美,第三部门和非营利组织概念是一致的,可以混合使用。[13]
在我国,如果用上述霍普金斯大学的研究标准去衡量,我们会发现,在我国却多呈中间形态,具有不纯粹性、不完全性。比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农产品产供销服务为一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是我国民间组织在基层出现的新生事物”(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10月29日)),你很难说这种形态不具有营利性。[14]
对于我们来说,第三部门无疑是个舶来品。以此来甄别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类似组织形态,我们会发现也很难把现有的一些组织形态完全装入第三部门的“口袋”之中。比如事业单位,按其社会功能,就可以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第三类显然就不属于我们所要探讨的第三部门范畴,第一类今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转为行政机关。第二类的改革方向是,对于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财政按照不同方式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可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实行经费自理,财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具备条件的,应逐步转为企业,今后这类单位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所以,第二类还不能完全算是第三部门范畴。[15] 这至少说明第三部门的概念与我国的实际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不契合,不能妥帖地反映我国的现实。
3、行政法上的观察
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第三部门的所有形态在行政法上也并非都具有关注的意义和价值,比如,人们出于兴趣爱好而自发结成的“草根”组织,像花鸟协会、书画协会,除了作为登记管理对象之外,与公法关注的行政主体有何干系?
行政法为什么要关注第三部门现象?我以为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理由:一是政府在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过程中,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克服行政机关“科层制”运行的弊端,实现良好行政,不断地将一些公共管理的职能通过授权或者委托方式转移给第三部门。二是大部分第三部门组织从事着很多与私法活动迥然不同的、具有公法意义的公共治理活动,对其成员、第三人具有比较重大的权益影响,甚至直接涉及到后者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与剥夺,需要纳入行政法的研究范畴。除此之外的其他问题,可能就脱离了公法的视线,跨入了私法的关注范围。
在我看来,有行政法上意义的第三部门形态,主要是:
(1)行业协会、职业协会和综合性协会
(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其他社会团体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4)“官办”基金会,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的社会救助基金
(5)委托执行行政任务的中介机构
但是,它们在行政主体意义、组织形态、自治机理与程度、政府规制模式与程度等方面差别是很大的,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理论研究模式,或许个案分类研究更加适宜。
4、西方行政法的态度
还有一个现象也很有意思,当我们翻看英国、德国和日本的一些重要行政法教科书时,会发现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作为一个概念术语并没有被吸收进去,而是更多地从公务、从行政权或者进一步推广至公共权力的角度去观察、归纳和总结有行政法意义的那些组织形态,比如quangos、特殊法人、公法人。这个现象本身就很耐人寻味;是不是我们关注问题的视角不同,需要认真甄别出行政法的独特视角、概念切入点与研究范围,进而形成行政法上的话语、概念与范畴?
上述观测的结果是否在警醒我们:第三部门现象的确值得行政法关注,但由于其范畴本身的不甚清晰、认识的不尽一致,或许我们也无需匆忙地将这个还不算很成熟的概念术语引入到行政法学结构之中?更应该是采取“抛开概念术语,专注于具体组织形态”的研究策略。
三、对现有相关理论的反思
对于第三部门的现象(而非概念),或者类似现象,行政法学并非麻木不仁、视而不见。从已有研究成果看,行政法教科书、文献一般都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6]“其他非政府组织”、[17]“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等中介绍,专著与论文多是对其中部分类型的研究。[18] 那么,这种研究现状是否充分?是否已经足以完成行政法的使命,而显得我以下的分析都是多余?这是我所关心的,也是我们需要对现有理论进行批判性思考的根本理由。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这是我国行政法比较传统经典的、一直占据主流地位的理论学说,[19] 试图缆括着行政机关之外的从事公共管理活动、行使行政权的诸多复杂组织形态,从实质意义上扩展着行政主体理论的外延。其对具体组织形态的分类也是极其中国本土化的,分为:
(1)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律师协会等;
(2)事业与企业组织;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4)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这种理论也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所接受,有着较为坚实的制度法的支撑。[20]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尤其是第三部门逐渐为行政法学者所关注,上述理论也受到了实践的冲击,表现为:第一,因为法律规定或者表述得不(够)清晰、明确,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在有些情况下是很难判断的。第二,随着第三部门的逐渐形成与日趋成熟,由政府直接授权、委托的情形渐趋减少,更多地是基于团体成员的权利让渡而获得公共治理权。公共治理权的行使无疑也应当受到公法原则的约束,应当纳入行政法的理论关怀之中,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理论在这方面就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了。
因此,我们可以预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理论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行政法实践发展的要求了,尽管其价值依然不可全盘否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该理论之外还必须寻求其他的理论来弥补。
2、对社会公行政的关注
对行政主体的关注做了进一步的扩大,突破了传统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认为还应当有非政府公共组织。非政府公共组织包括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和公共事业单位。它们依据组织章程、规约进行自治管理、行使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属于一种公共权力,这类管理属于社会公行政,是行政任务社会化、国家向社会分权的产物。[21]
但是,上述观点也受到了学者的批判,指出,将一些组织章程、规约看作是公权力的来源,这是有问题的,民间组织不可能纯粹依据其章程而行使公权力。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权力来源还是国家授权。[22]
在我看来,上述批判还是一种强行政的惯常思维,没有真正认识到“国家·社会·市场”的相对分离之格局的形成,以及由此可能会造就我们还不很熟悉的公共治理形式和公共治理权。但是,上述批判也的确提醒我们,第三部门的公共治理是否都具有公权力性质?这还需要认真甄别。
3、对行政任务承担主体的概念重构
概念重构是建立在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之上的,批判的要点有:第一,我国行政法学上对行政任务承担主体的概念体系,比较简单粗糙,不能反映现实中行政任务承担主体类型的多样性,也未能为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变革提供理论支持。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理论不能缆括现实生活所有的组织形态和权力来源,会导致国家监督特别是司法监督的缺位。第三,行政委托理论不能将公私合作等行政管理的新发展纳入进来,视野比较狭窄。第四,现有的概念体系,也缺乏对本土现象的深入把握。应当关注我国单位体制及其变革与行政任务承担主体的关联。
因此,提出概念重构的设想,包括:(1)保持对公私法区分相对性认识的前提下,承认公私法的划分,引入公法人的概念。将公法人区分为公法社团、公务机构(公务法人)。(2)把一些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普通行政机关改造成独立署,以增强其独立性;把一些履行执行性、操作性、研究性事务的行政机构或者事业单位改造成执行署。(3)关注私法形式的行政组织。(4)对于行政委托,应加强对公共服务的外包、特许经营、基础设施领域的公私合作等问题的研究。[23]
上述对传统理论的批判,我还是持基本肯定的态度,但是,上述的概念重构,在我看来,却有着浓厚的行政权与公法的强势色彩,而且,也过多地以西方第三部门的基本形态为思考、批判的标准。对由此开出“诊断”方案,我持怀疑和批判的态度。在我看来,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与未来可能形成的模式,包括功能、与政府的关系、公法上的地位等,或许应该有着中国社会自身在特定情境下产生的特殊需求,不见得一定要与西方“殊途同归”。
总之,从以上对我国研究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国家·社会·市场”初步形成之后,公共治理和公共权力渐现端倪,而我们却普遍关注不够。对第三部门涉及的公法问题也缺乏总体思考和系统梳理。
四、会给行政法带来什么?
上述现有理论的这样或那样的缺失,至少说明现有理论框架已经不能恰当地容纳和反映丰富多彩、姿态万千、层出不穷的实践样式,需要我们以更加宽阔的视野和胸怀去体悟、感触,去思考理论发展的方向。那么,第三部门的兴起对行政法(学)到底意味着什么呢?会给行政法带来什么?
1、行政手段的多样化,更加灵活、有效地达成行政目标
第三部门的兴起,填补了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上的很多缺失,同时也为行政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多样化的手段和路径。现在比较时髦的民营化(privatisation)、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及外包(contracting-out)等,都与第三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成为一种新型的实现行政目标手段,被政府越来越多地倚重。
民营化(privatisation)可界定为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要。[24] 它是公共服务职能从公共领域(public sector)转移到私人领域(private sector),发生的领域要比第三部门所在的社会领域为宽,跨向了经济领域。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组织的私法化,另外一种是通过委托、外包把行政任务交给民间组织去办理。外包(contracting out)则与行政契约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是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将某些公共服务功能转移给相对人来承担。第三部门的出现与繁荣,为上述改革提供了承接的基础,成为政府执行行政政策的工具。
正如有学者观察到的,第三部门执行公共政策过程中,“也日益习惯接受政府的委托或补助,使得政府资金成了许多非营利组织重要的收入来源,此时,原本相互独立的政府和非营利部门,已发展成相互依赖的新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公私协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关系,然而,公私之间的界限也逐渐变得模糊不清,从而衍生出一些争议性议题。”[25] 主要是责任问题,也就是由第三部门执行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相对人之间将形成怎样的责任关系呢?按照Koppell的说法,这涉及到透明度(transparency)、义务(liability)、控制能力(controllability)、责任感(responsibility)和回应性(responsiveness)。
2、对行政法的研究视角会产生冲击,进一步扩大行政法的研究疆域
随着第三部门的崛起,以及对公法领域的影响日益扩大,我们不禁要问:行政机关、行政权还会是行政法关注的惟一对象、惟一视角吗?我们通常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角度去归纳和认识第三部门,这种视角无疑是以行政权为探寻基准的。所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时是包含在“行政机关”的概念里。[26] 也就是说,尽管其不是组织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却属于事实上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但在我看来,这样的视角其实是有问题的。
从第三部门的发展趋势看,基于自治而实施的公共治理将越来越占有主导性地位。因此,用行政权来统和、解释第三部门的治理权(或者说是公共权力的一种来源),是不全面、不准确的。而且,这种“行政权”的狭隘视野也无法解决第三部门在行使治理权过程(非行政授权或委托)中产生的其他争议,反而引发更多认识上的混乱。
那么,对于第三部门涉及着类似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权的公共治理和治理权,是否应当引入公法因素的规范?由此产生的纠纷是否应循行政救济途径解决?在我看来,公共行政恐怕不再仅仅是国家意志决定的问题,而是从根本上取决于对相对人基本权利保障是否必需。对第三部门的公共治理活动,公法规范显然比私法更能够妥善地保护成员的利益。带着对这些问题的关注,行政法学自然会进一步调整姿态,将核心由“行政权”转向“公共权力”,真正从实质意义上去关注公共行政领域发生的法律问题。
3、在进一步拉张行政法视野的同时,会对行政法结构进行重构
如果我们将第三部门行使公共权力的现象纳入行政法调整的范围,首先在微观上我们就必须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相应的改造,行政法关注的目光将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委托进一步延伸到具有公共治理性质的第三部门管理活动。其结果必然是,原先在行政主体理论中架构起来的“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及其改进型“承担行政任务的其他主体”都将受到冲击,甚至被放弃。在我看来,构建行政机关、“承担公共管理任务的其他组织”的行政主体二元结构,恐怕从概念上比较周延、切合实际需要。行政主体理论的延展,促使行政组织更加开放,也必将对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一系列制度带来连锁反应。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追问: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随着公共职能由政府向第三部门的部分转移,公共治理现象日益被行政法学者所关注,以及人权保障观念深入人心,以行政为核心的行政法结构是不是也将会发生革命性的变化?
英国行政法已经发生了移动。在二十世纪上半叶英国行政法是以“行政为中心”,更加关注行政内的行为和决定的控制与促进问题,二十世纪下半叶是以“司法审查为中心”,更多关注合法原则、自然正义和合理在法院与裁判所的发展问题。八十、九十年代公共领域的改革,走向了一个反向,权力和裁量不仅授予各种行政机关,而且还流向了私人机构(private bodies)。行政法的关注也将随之转向公共行政的新形式(new form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促进和控制公共行为的新技术(new techniques of control and facilitation of public activities)。[27]
我对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也有类似的感触。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期,围绕着《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和行政审判实践,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随着理论的不断深化,在行政法结构之中,出现了行政诉讼与行政法之间的分道扬镳。九十年代后期,对行政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法关注的传统范畴之内,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程序,并进一步延伸到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非权力行政,以及软法(soft law)现象等等。行政法理论体系也显现出稳健的进步和较为成熟、稳定的结构。这从诸多差别不大的行政法教科书当中可以一叶知秋。那么,随着我们的视野进一步向公共治理领域的延伸,是否也会促成一种新的变革呢?我们将怀着激动与期盼的心情拭目以待。
4、对第三部门的政府规制问题也变得十分重要
有关研究表明,[28] 民间组织在我国的迅猛发展与政府规制理念与制度滞后之间已经形成了尖锐的对立,大量的“非法”、但不见得不具有正当性的民间组织游离在法律的边缘之外。如何在“国家·社会·市场”形成的格局之中对民间组织进行适度的规制,同时又积极回应公众对结社自由日益高涨的需求?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应如何互动?彼此关系的未来走向如何?等等,所有这些的确是现代行政法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中国的第三部门正处于不断改革和变化之中,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对公共事务的介入方式、范围和程度都处在不断摸索、博弈之中,在不断因时因势而寻求新的平衡当中。所有这些预示着,对第三部门的行政法研究,必然是一种动态的、发展的研究,今天的结论或许在明天就是谬论,其研究难度可想而知是很大的。
五、初步的结论
第三部门就其概念范畴来讲,是多义的、很难界定的。单从这点上看,引入第三部门似乎是不甚理智的。而且,就其组织形态和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说,也十分纷繁复杂、姿态万千,并不都值得行政法学去关注和研究。
但是,第三部门的现象却非常值得行政法去关注,它对行政法发展的实际意义至少能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推动了行政法中心由“行政权”向“公共权力”的实质移动,扩展了“行政法的疆域”(借用姜明安教授语);二是能够对行政主体、行政规制、行政诉讼等理论引起“米多诺”连锁效应,促使我们去思考它们之间的整合与重构问题。
上述两点结论似乎是十分矛盾的,“现象值得研究,概念却不宜引入”,但这却是建立在对现有行政法相关理论存在很大缺失的批判之上,建立在第三部门这个舶来品与我国现实的契合程度的考察之上。那么,我们在理论上怎么找到一个更为恰当的概念范畴呢?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在我看来,建立“行政机关”和“承担公共管理任务的其他组织”的行政主体二元结构,用“承担公共管理任务的其他组织”来容纳第三部门的公共治理现象,来实现由“行政权”向“公共权力”的转移,这或许是可以考虑的方案。当然,是否恰当,还可以再讨论。我们面临的任务是在打破“一个旧世界”的同时,还要“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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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在本文的撰写中,洪延青、徐守京、马文正、赵匹灵、孔海见等同学帮助收集大量的资料,在此致谢。本文发表在《浙江学刊》2007年第2期。
[1] 参见,「美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兴起”,何增科译,载于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246页。
[2] Cf. P. P. Craig, Administrative Law, Sweet & Maxwell, 2003, pp.91-122.
[3] 详见,刘宗德:“日本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分析——兼论日本独立行政法人之现状及困境”,收于《法治與現代行政法學—法治斌教授紀念論文集》,元照出版社2004年版,第381~414页。林淑磬:“日本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法制改革之研究”,载于《东吴政治学报》2004年第19期。
[4] 资料来源于中国民间组织网“统计资料”。chinanpo.gov.cn/web/index.do.
[5] 在我国,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
[6] 应松年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研究生教材,即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中做了这方面的大胆创新,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一编中设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第三部门”、“相对一方”和“公物、公物法、公营造物法”五章。
[7] “非营利组织”一词据说源自美国国内税制(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第501条第C项第3款,它致力于公共利益,不以获取金钱财务上的利润为目的,其盈余不得分配给组织内成员或其他私人,可以享有免税待遇。但是,上述特征不完全适用日本的“非营利组织”。参见,杨坤锋:“非营利组织概念之检讨与澄清”,载于《逢甲合作经济》 2005年6月刊,第32~48页。林淑磬:“日本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法制改革之研究”,载于《东吴政治学报》2004年第19期。
[8] 在我国的法律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并列的,是对社会生活中所有形态的组织的一种中国式的分类。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见,事业单位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之外的组织形态,是与团体有区别的组织形态。
[9] “准政府组织”是由沈岿博士倡导的,参见,沈岿编:《谁还在行使权力——准政府组织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尤其是该页脚注。
[10] 我们在起草《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业管理条例》过程中,与西方学者交流,查阅有关西方文献,发现我们所说的中介机构这个概念在西方很多国家,如日本,是不存在的,它们可能存在类似的组织形式,但是却没有类似的一般概括术语。
[11] 杨团认为,我们目前应该积极“探索第四域”。她将社会分为四个部门,政府、企业、第三部门(以志愿为基础,公益或是互益的组织)、第四部门(主要是新事业机构,就是公共服务机构)。这个第四部门实际上既包括政府已有的,比如科教文卫体,也包括现在新兴的民营的老人院、学校、医院。参见,祝乃娟:“中国民间组织从第三部门走向第四部门”,《21世纪经济报道》2005-10-10.free.21cn.com/forum/bbsMessageList.act?currentPage=1&bbsThreadId=1046196 [12] 参见,王建芹:《第三种力量——中国后市场经济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13] 参见,林淑磬:“日本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法制改革之研究”,载于《东吴政治学报》2004年第19期。
[14] 民政部在《关于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21号)中更是作了非常明确的解释:“社会团体不同于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经费仅靠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是远远不够的。兴办经济实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是社会团体活动费用的重要补充渠道,目的是促使其更加健康发展。为此,民政部、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7月1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社会团体开发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这个文件的精神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冲突。” 但在我看来,尽管第三部门和企业在营利问题上确实存在着程度和收益处理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但这不足以认为第三部门就不具有营利性。
[15] 孙荣飞、郭晋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酝酿试点初选浙江山西重庆”,载于《财经日报》2006年7月26日。news.sina.com.cn/c/2006-07-26/05099566577s.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6-7-26. [16]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17] 应松年主编:《中国行政法学观点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8] 比较重要的研究成果包括: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沈岿编:《谁还在行使权力——准政府组织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余晖:“行业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chinaxuexi.com/lunwen/jingjifa/2005/02/2014495741-2.html.
[19]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117页。
[20]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1] 参见,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页以下。转引自,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李洪雷撰写的第九章“其他承担行政法任务的主体”,第429~430页。
[22] 参见,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李洪雷撰写的第九章“其他承担行政法任务的主体”,第431页。
[23] 参见,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李洪雷撰写的第九章“其他承担行政法任务的主体”,第431~432页。
[24] Cf. E. S. Savas, Privatization: The Key to Better Government, Chatham, NJ: Chatham House, 1987, p.3. 转引自,「美E. S. 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25] 参见,江明修、郑胜分:“公私协力关系中非营利组织公共课责与自主性之探讨”,台北2005年8月26日至27日“非营利组织之评估——绩效与责信”国际研讨会论文。
[26]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27] Cf. Colin Scott, “The ‘New Public Law’”, Collected in Chris Willett (ed), Public Sector Reform and the Citizen‘s Charter,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1996, pp.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