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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服务保障措施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教育、卫生、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和权益维护工作。
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前款所列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劳动权益,不得制定和组织实施任何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措施以及不合理限制。
第二章就业服务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安全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并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扶持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和落实以培训促就业的激励、奖励和补贴措施。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机构和信息网络的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做好劳务输出的组织协调工作,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第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农民工生产安全和疾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将农民工随带子女免疫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农民工就业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吸纳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安排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农民工子女在农民工就业所在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收取其他费用。
农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的,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当地公办学校予以接收,学校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加快审理、及时裁决,涉及劳动报酬、保险待遇的应当优先审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资、保险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除实行小时、日、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农民工支付当月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工资应当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在建设领域和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推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对其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控。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组织向用工单位派遣农民工的,由劳务派遣组织和农民工按照劳务派遣组织所在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及转移接续手续,不得以各种名义拒接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对确实无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非本省户籍农民工,可以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本单位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矿山企业以及从事道路和水上运输、海洋捕捞和养殖、高处悬挂作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等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农民工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作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参加保险后又中断缴纳或者少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或者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十八条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的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符合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可以自愿一次性领取定期保险待遇,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其他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工享有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使用农民工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干预。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农民工个人证件。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采集、登记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人员和来历不明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务派遣组织向用工单位派遣农民工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制度,并履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和终止情况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集体合同的,农民工享有集体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条件,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监护,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农民工岗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专款专用。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及行业组织必需的岗位培训。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严禁任何单位以培训为名向农民工非法收取费用。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事、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加大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发现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在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中记载,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时,应当制定有利于农民工就业的服务措施,不得歧视农民工。
农民工就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了解农民工身份、子女教育、婚育状况等方面信息的,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九条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非法收回和强行流转农民工承包的集体土地。支持和鼓励农民工自愿和依法有偿转让承包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应当加强监护帮教,保障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者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当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保障其行使民利。
第三十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可以向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等有关部门提出查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农民工权益,法律、法规已设定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农民工就业所在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拒不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向农民工子女收取费用的,由监察、价格、教育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
(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三)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干预用人单位自主依法使用农民工的;
(二)向农民工或者使用农民工的单位非法收取费用的;
(三)不履行职责致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侵害农民工人身和财产权利的;
劳务派遣服务保障措施范文2
[关键词]:优化 人力资源 降低 人工成本
成本控制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作为企业成本组成部分之一的人工成本控制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制约着企业经济效益,直接影响职工收入和队伍的稳定,是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近年来,国有企业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不断深化劳动用工与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得到提升。但由于国有老企业体制机制不灵活、创新能力不强等原因,仍存在着“人员总量多、劳动效率低”等问题,制约了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为应对目前严峻的生产经营形势,必须全面开展人力资源优化工作,深挖内部潜力,加强人工成本控制,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人力资源优化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工成本的重要举措之一,对国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统一思想
统一认识、转变观念是国有企业做好人力资源优化工作的前提,要认清只有通过人力资源指标的对标分析,查找与先进企业的差距和原因,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本企业实际和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转思路、换做法,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充分挖掘内部人力资源潜力,降低人工成本,才能促进效益增长、提高职工收入,促进企业持续、稳定、更好发展。
二、确定目标
人力资源优化要按照“系统设计、同步推进、注重实效、确保稳定”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实现人力资源指标“落后变先进、先进变领先,领先有提升”工作目标。
三、宣传发动
按照加强形势任务教育、推进变革创新、促进降本增效工作的总体思路,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引导企业职工充分认识当前形势,提高对开展人力资源优化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号召广大职工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和责任意识,形成群策群力、共同创效、共克时艰的广泛共识和良好氛围。
四、专业对标
以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劳务费用、岗位定员作为人力资源对标指标,开展专业对标工作。首先,要对企业现状进行认真收集和分析,梳理岗位设置和劳务项目,充分掌握自身变化情况及原因;其次,结合企业实际,收集对标企业同口径数据和对比,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系统剖析原因,提出人力资源对标分析报告。
五、制定方案
在保持自身优势前提下,学习借鉴同行业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做法,根据人力资源优化目标和对标分析情况,结合自身实际,研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挖潜人力资源潜力的措施和办法,制定人力资源优化实施方案,对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优化目标要实现接近或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对接近或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优化目标要实现接近或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对已达到先进水平的要有所提升。
在人力资源优化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重点考虑以下工作:
1、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压缩岗位定员
(1)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组织机构,推行扁平化和专业化集中管理,规范机构设置、压缩机构数量;研究设备点检、维检体制,整合检修力量,按区域、专业合理配置;实行后勤服务区域化管理,打破现有厂际界限,统筹建设功能齐全的后勤服务设施;推进变革创新,深化辅业改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国有股减持或退出。
(2)调整优化劳动组织。推行巡检制和操检合一,通过安装设备、仪器及远程集中监控等手段,逐步取消变配电站、泵站、司磅、皮带等值守性固定岗位;推行维检人员大工种作业制度,实行兼工作业,打破原有按单一工种划分班组的劳动组织模式;加大化检验设备投入,实现化检验、计量全过程自动化、智能化,减少人员配备数量。
(3)精干压缩岗位定员。借鉴同行业先进定员标准,进一步修订企业岗位设置和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规范岗位职责,扩大作业范围,结合实际,按工作量从严核定岗位定员,对于平均工时利用率达不到80%、工作量不饱和或工作连续性不高的岗位(如:现场保洁、打字员、通讯员等),通过相邻相近岗位的兼职合并等方法进行岗位优化。对因机构重组或整合已超过三年的,应取消过渡岗位,并在过渡期结束前转移安置超编人员。
2、规范用工形式,降低劳务费用
(1)彻底清退混岗临时用工。推行以合同制为主、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为辅的多种用工形式,为降低用工风险,清理在主营岗位作业的混岗临时用工,实现主营岗位“零劳务”;对非主营岗位按岗位进行清理整顿,避免混岗作业情况,力争实现非主营岗位 “零混岗”。
(2)清理整顿劳务外包项目。要对劳务外包项目的使用人数、岗位性质、使用背景等进行详细调研,对可取消的外包劳务岗位无条件清理;对不能取消的劳务作业项目,通过增加正式职工岗位工作范围和职责,顶替劳务人员。
(3)规范劳务管理,压缩劳务费用。进一步梳理各类劳务项目,规范劳务用工管理的体制机制,推行业务部门提需求、财务部门定标准、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的管理体制。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统筹设计工作范围、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方式,严格按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劳务用工人数,压缩劳务费用。
3、挖掘内部潜力,精干人员配置
(1)优化人员的安置渠道。对因人力资源优化产生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安置:一是补充因取消混岗作业的主营和非主营岗位缺员;二是顶替原劳务外包项目缺员;三是建立和完善内部人力资源市场,接收和管理待安置人员。
(2)缺员岗位的人员补充。对企业内部优化人员转移后仍缺员的岗位,按以下先后顺序予以补充:一是本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中符合转岗条件的人员;二是相关企业结合业务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组建内部保产协力队伍,以包保的形式开展保产作业;三是公开招聘或调配;四是上述措施仍不能满足需求时,对主营岗位可采用引进毕业生的形式补充,对非主营岗位可采用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形式补充。
六、优化实施
国有企业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人力资源优化工作的认识,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根据企业调整确定的人力资源优化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负总责,全体职工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三到位,按时保质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要明确工作制度和责任分工,严格实施过程监管与评价,确保人力资源优化目标的实现。
为确保人力在资源优化工作落到实处,要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要成立人力资源优化工作组,由企业主要领导任组长亲自指挥、协调,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落实相关措施,成员由人力资源部、创新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纪委等部门组成,并落实相关责任,建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指导和跟踪各阶段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遇到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提供保障支持,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企业内部战略绩效考核,对开展人力资源优化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2、健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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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技能、稳定就业、促进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运用财政补贴政策,组织用人单位、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大力开展在粤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农民工提高技能和稳定就业,培养适用型技能农民工队伍,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六个结合,突出广东特色。
坚持与提高农民工组织就业程度相结合。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定向培训、劳务合作、对口扶贫、劳务等工作,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合格的劳动力供给。
坚持与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相结合。加快培养适用型技能农民工队伍,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坚持与创新培训模式相结合。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训模式,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两方面的优势,建立农民工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新机制。
坚持与加强就业和劳动保障管理相结合。重点扶持用工规范的用人单位加强培训,促进企业规范用工,优化我省用工环境。
坚持与督促企业落实培训责任相结合。突出重点,集中资金扶持有愿望和条件组织农民工培训的用人单位,点面结合,促进企业切实履行农民工培训义务。
坚持完成培训任务与提高培训质量相结合。确保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绝大部分能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坚持二个导向。在培训规划上坚持以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导向;在培训实施上坚持以用人单位的需求为导向。
(三)坚持二个创新。创新培训模式,建立政府统筹、企业导向、社会参与、个人努力的联动机制;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担经费的培训投入机制。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20__-20__年,组织400万在粤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年均培训80万人;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率达到90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比率不低于80。20__年任务按劳动保障部的要求执行
(二)任务下达:原则上以各地上年度办理就业登记的外来流动就业人数为基数,综合考虑各地培训鉴定能力、地方资金配套等因素,每年3月底前将农民工培训就业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各市于4月底前下达到县区和用人单位。
(三)培训和补贴对象:培训对象是在我省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其中外省农民工不少于70,外来城镇户籍流动就业人员可参照执行。财政补贴对象是指经定点培训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含城镇户籍外来工)。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用工检查摸底,全面掌握在粤农民工情况。
加强就业管理,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和用工登记制度。从20__年开始,每年的下半年由各地级市统一组织开展一次对农民工就业情况检查摸底。各地要组成劳动保障监察、就业服务管理、劳动关系、劳动工资、等科(处)室、单位参加的联合检查组,依托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采用用人单位、农民工个人自报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办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全面摸查,开展用工登记和就业登记,核发《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并将调查结果录入“农民工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农民工信息库。
(二)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制定培训规划和具体的计划。
在用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还要通过组织用人单位定期自报和公开征集等方式,广泛收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培训需求,建立农民工培训需求数据库。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计划制订分期培训的具体方案,确定每期重点培训工种,编发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向社会公布,统筹组织农民工培训。各市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农民工培训计划报省农民工培训工作办公室(省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三)认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定点培训。
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认定一批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定点机构。定点机构主要包括三类:
1.用人单位农民工技能培训就业基地。主要承担本单位农民工和劳务帮扶地区输出劳动力的培训;对在行业内具有优势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承担行业农民工培训。
2.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中认定,主要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和高级以上技能农民工的培训。
3.社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从社会各类职业培训
教育机构中认定,主要承担特有行业工种及具有比较优势工种的培训。(四)依托用人单位,多形式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
农民工培训必须坚持以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在岗培训为主要形式。要选择技术工人需求量大、对职工培训积极性高的行业和企业为突破口,带动其他行业和企业重视和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可采用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自主培训。具有农民工定点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技能要求,制定在岗农民工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行组织培训,经考核鉴定领证后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2.行业统筹培训。各行业协会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通用技术工种的技能要求,制定行业工种培训教学标准、教学大纲和农民工培训计划,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指定行业内具有农民工定点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开展行业农民工培训,并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3.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对不具备培训条件或不履行农民工在岗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向用人单位下达培训任务,统筹组织农民工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企业应承担培训费按规定分担的部分。高技能农民工培训原则上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组织到高技能培训基地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出发,尽量采取灵活方式,把培训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4.校企合作培训。承担农民工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岗技能训练、场地、设备和专业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力量的优势,共同制订农民工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采取在用人单位设立培训基地或随岗培训、培训机构派师资上门授课,或选送农民工到培训机构培训共同组织培训。
5.农民工自选培训。持有所在单位或拟接收单位同意推荐培训证明的农民工,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政府规定的自选补贴工种参加培训,经考核获得相应证书并到已定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规范培训标准和教学大纲,加强职业技能鉴定。
制定实施全省统一的《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标准和教学大纲》。在培训学时上,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资格培训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参加本省新开发工种技能培训的,由省统一学时标准。在培训内容上,应包括公共课程和技能培训课程,以实操培训为主,公共课程教材统一使用《广东省农民进城务工指南》。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提供技能鉴定和发证服务,适当降低收费。有条件的地级市,要根据本地区的需要,结合农民工实际情况,协助省组织开发适应农民工参加的新工种、新职业和专项能力培训鉴定标准、教材等资料,确保培训和鉴定质量。
(六)配套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加快在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大厅开设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社会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减免费服务。对提供免费服务的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经培训获得相应证书并达到用人单位上岗要求的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或协议接收单位要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作为申领培训补贴的依据。
(七)加强区域劳务合作,提高农民工组织就业程度。
进一步完善省际劳务合作和省内对口劳务帮扶机制,加强输入与输出地在联动组织农民工培训输送就业的合作。将“百万工程”与“农民工培训计划”结合起来,完善培训输出基地和就业安置基地对接机制,探索推行“1 1”培训就业模式,即对培训技能要求高和中级以上技能的农村劳动力,由培训输出1-3个月的基本技能培训,再到就业安置基地上岗强化培训,经考核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两类基地可分别申请劳务输出培训补贴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着力培养用人单位适用的中级以上技能人才。加快推进输出、输入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联接和远程可视见工系统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逐步提高农民工组织培训就业比例。
(八)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担的培训投入机制。
1.费用分担。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所需费用,由财政根据培训等次定额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70,农民工个人承担30。财政定额补贴基本标准由省统一制订,每年根据各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分配下达年度培训任务时予以公布。各地也可按工种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并可根据当地财力提高补贴标准,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2.确保培训时间。用人单位要积极调整农民工工作时间,确保农民工有时间参加培训,同时要确保农民工培训期间的基本生活。
3.职业培训补贴申领程序。农民工经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所在用人单位向所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领补贴。农民工自选工种培训,应先垫付培训和鉴定费用,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个人凭有关证件向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4.职业介绍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实行全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农民工就业的,按登记并推荐就业的农民工人数,按省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
5.农民工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为确保农民工培训计划与“百万工程”有机结合,农民工培训工作由各级“百万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农民工培训就业任务。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的需要,按照国发5号文和省政府贯彻意见的要求,做好经费预算,协调当地财政按规定安排农民工培训就业补贴资金,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并按农民工占全部职工比例,结合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安排农民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经费。对不履行义务的企业,按规定强制提取,用于政府组织农民工培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外省籍农民工培训,省本级和各地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本省籍农民工培训。
劳务派遣服务保障措施范文4
(佳木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7)
[摘要]近年来,大学毕业生数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但是就业率却逐年下降,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呈现,呼吁大学生就业的声音日渐高涨。所以,在当前全民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研究大学生就业保障机制问题具有急迫性和重要性。本文分析了大学生就业保障面临的难题以及制约因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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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学生就业;就业市场分割;保障制度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160
现阶段,对于大学生来说,就业要和很多人一起竞争,想要获得一份工作,要通过单位严格的选拔性招聘,这是市场机制对大学生资源发挥的配置作用。因为传统计划体制的影响,人才市场还不是很完善,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这增加了大学生就业的难度。最近几年,国家和社会各界都开始重视大学生的就业问题,这个问题不但涉及学生的个体行为,也涉及高等教育本身,甚至还涉及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所以,我们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建设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使大学生可以顺利就业,这不但关系到科学的配置人才,还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
1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面临的难题以及制约因素
1.1就业市场发展和体制机制不完善之间的矛盾
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会直接影响到中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变革,换句话来说,大学生就业制度变革从本质上看,也是将人才配置的方式从计划转为市场。而且,大学生就业市场和高等教育改革一直是一致的。第一,高等教育其实是利用市场配置机制,通过调整就业结构以及就业市场机制,实现国内高等教育的预期效果。第二,高等教育发展的变化是呈现阶段性的,这对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更多的资源。目前,高等教育已经开始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这个阶段显著的特点就是大学生就业规模越来越大,改革大学生就业市场,就要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作用,使市场合理的配置大学生人才资源。
1.2经济快速增长和大学生就业困难之间的矛盾
最近几年,国内的经济发展迅速,每年GDP增长速度在10%左右。从理论上来讲,经济发展应该会促进大学生的就业,实际上,每一年大学生的就业率都不是很高,就业率处于下降的趋势。当然,我们可以将这种现象归结为待就业大学生越来越多,但是这个理由很难让大众所接受,因为在同一阶段,国内出现了大范围的民工荒,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呢?通过分析可知,大学生就业困难主要是因为就业保障制度改革不够彻底。虽然大学生就业制度已经由计划向市场模式转变,公共服务体系也比较健全,但是保障制度在设计方面,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在现实当中,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还应该不断的进步,重视制度的建设,采取激励的方式,使经济发展和大学生就业保持一致的步伐。
1.3产业结构升级转型和缺乏高技能型人才之间的矛盾
世界性金融危机告诉我们,一定要改变经济发展模式。《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于2011年出台,明确规定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主要是调整经济结构以及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从理论角度来讲,产业结构决定了如何配置各生产要素,资源配置结构不同,生产资源使用率也不一样。所以每一次世界经济危机之后,产业结构都会被大规模调整,淘汰落后的产业,突出新产业的作用。在现实当中,虽然资源配置、制度安排、社会需求以及科技进步都会影响到产业结构升级,但是最关键的还是提高就业劳动者的素质。产业升级就是为了将劳动生产率提高上来,尤其是全要素生产率,最终的发展方向就是实现对人力资源的最高要求。
2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建设方向及改革思路
2.1建设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要以学生为主体
建设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使大学生可以及时的、公平的获得就业机会,但现实当中,这是很难实现的。在就业过程当中,经常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比如自然性失业、技能性失业以及结构性失业等。现阶段,因为影响就业的因素比较复杂,大学生一旦出现就业困难,都是哪里有问题解决哪里,缺乏系统性,也没有成熟的改革思想。虽然国家实施了很多措施,比如临时性就业、安置性就业以及灵活性就业等,但是很多都是暂时的措施,不能起到长期的作用,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就业保障制度就要改变原有的政策促进模式,要更加重视学生的主体作用。
2.2建设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重点应该是方便大学生自由择业
国内的二元经济状态已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在以后的一段时期内,也不会轻易改变,大学生就业困难还会一直存在。其实,现阶段大学生就业市场呈现的供大于求的现状,并没有反映出社会经济发展对大学生就业的真实需求,而是大学生就业市场被分割造成的制度体现。和理想状态比较起来,大学生就业市场还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显著特点,劳动力市场不同,社会福利以及工资待遇也不一样,大学生在就业方面局限性很大。所以,要消除就业市场的分割现象,使大学生可以自由的选择职业,这是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改革的内涵,也是其所要实现的目标。
把强调学生发展作为工作中心的原因,是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力。这样做不仅能够体现学生就业的能力,还是毕业大学生就业的水平体现。本文所说的大学生的发展主要是指:大学生就业素质和能力的发展,包含大学生的就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素质提高,以及大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在当前的社会,促进教育机制建设和大学生的就业保障是大学生就业工作的集中体现,就业难的问题是全社会关注大学生的焦点所在,可是往往会忽略掉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以及其专业技能和学业素质对工作的影响程度。
在改革实践中,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的保障体系,并且调整许多种对大学生就业有阻碍的流动就业政策,这些做法都属于把就业市场的制度进行分割和破除。市场经济发展和大学生的就业市场发育是紧密相关的,此过程也体现了大学生的就业保障制度有政府主导型向市场导向型过渡转变;在一般的情况下,社会在变化中,政策要随着市场的变化做出调整,政策的调整是适应时展潮流的,违背了时展潮流一定会受到惩罚的。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过程充分利用市场的机制对大学生的资源的再配置效应,而且人才资源在就业市场的发育过程中得到了有效的配置,对经济的增长企业很大的作用。当前较为显著的问题是,若是对于大学生就业流向的控制放松,毫无疑问,可以大大地提高大学生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可以增加对社会发展的助推力。扩大就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各级政府组织都要在发展经济的过程当中,也要着力大学生的就业市场建设,使大学生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发挥到最大的水平,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也要增加就业市场灵活性和完善社会的服务功能,使更多的大学生更好地就业。
2.3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建设要着力建构不同利益主体的协同机制
毋庸置疑,大学生过去的就业体制在如今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政府已经不再主导大学生的就业,多元化的利益者都参与到大学生的就业保障制度建设上来,而且成为一种事实。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改革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重要的主体需求,包括客户利益和相关者利益的需求。也包括社会的合作伙伴、雇主、政府的需求。
详细来说,追求社会经济之间和高等教育之间的协调发展是政府利益诉求所在,还包括大学生就业的公平;学生的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学有所成,高校的投资可以实现持续和及时的回报;用人单位和社会可以获取优秀的人才作为储备,促进经济的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和人才市场的作用是维护政府与市场的秩序,减轻大学生就业的压力,以此同时得到相应的服务报酬。高等学府要检验培养学生的质量,来提高自己的办学声誉和竞争力。由此可见,每个主体对于大学生就业的诉求有所不同所以也存在利益的冲突。而且,就业和教育之间的脱钩,各自利益驱使下的利益主体承受的能力是有限的,也体现了解决此工作是一个需要密切合作的系统任务。
在当今,建设大学生的就业保障制度的一个关键是找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尽可能地避免在大学生就业当中的错位、缺位、越位现象。用人单位和社会要在大学生的实习、创新能力培养、就业保障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可是,每个主体的参与都不是单兵作战,而是要在高校、社会、市场和政府间紧密地参与合作。合理运用行政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的综合效能。总之,政府出面是不够的,需要多元化的主体共同协作,把作用最大化发挥出来,只有这样建立的就业保障的公共体系才具有活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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