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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修复的方案措施范文1
关键词:人工湿地;环境效益;改善水质
1工程概况
近年来,随着浊漳河南源沿线城镇化、工业化发展步入快车道,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流域内取水量和污水排放量的增加,河流自然径流减少,河道自净能力下降,水体污染日益严重。工程场地位于浊漳河南源的漳河大桥上游,工程涉及范围为浊漳河及浊漳河两岸的未利用区域。主要内容为湿地设计、河道壅水建筑物设计及堤防加固等。主要工程项目:液压钢坝闸3座、格宾石笼生态护岸10km、景观林带800万m2、河道疏浚清淤75万m3。项目总投资为3.1亿元。
2浊漳河南源流域污染现状
由于工业、农业的发展和城镇建设等原因,浊漳河南源上游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总量日趋增多,其污染源主要是一些钢铁、煤炭和后续化产品企业,部分企业偷排偷放严重超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致使浊漳河水污染加重,河道生态受损,其自净能力直线下降,浊漳河流域生态系统遭受到严重破坏,污染河水的渗透也造成了地下水的严重污染。浊漳河南源监测断面位于工程建设区下游,该控制断面能较好地反映湿地工程建设前的水质状况。今后浊漳河南源流域的工业仍会高速发展,流域正在构建以煤为基础的产业链,随着洁净能源、电力、煤化工、钢铁等产业的发展,相应的水资源消耗量和废水排放量都会有大的增加。浊漳河南源本段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实施,既是改善水质的需要,也是实现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的重要举措。
3人工湿地方案比选
依照水利形态及处置方式的不同,人工湿地一般分为如下3类: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垂直流人工湿地。表面形式人工湿地其水面一般位于湿地的基质层之上,该种方式的污水一般以较慢的形式流经湿地表面;人工潜流方式水流一般位于湿地基质层之下,该层次具有过滤水流的作用;垂直流人工湿地水流方向与根系方向一般为垂直的状态,此种形式的填料床上一般为自上至下的流通效果。通过对这3种湿地类型进行比选,以最终确定本工程采用的湿地类型。
3.1表面流人工湿地
表面流人工湿地(FWS)是各类型人工湿地中最接近自然湿地的一种类型,由于不需要砂和砾石作为基质,只要将现有的河道、低洼地稍加改造即可形成表面流人工湿地,改造后也不影响原有河网的防洪、泄洪功能以及低洼地的土地功能。污水在表面流人工湿地基质的表面上漫流,水面充分暴露在空气中,氧通过水面扩散补给。一般表面流人工湿地是利用天然沼泽、废弃河道等洼地改造而成,也可以利用池塘或渠道等构建而成。人工湿地池体或渠道间都装设隔墙隔离,通常在池底部也会铺设防水材料(如HDPE膜等)以防止污水下渗,避免污染地下水。湿地池中通常填有土壤、沙、煤渣或其他基质材料,供水生植物繁殖扎稳根系。表面流人工湿地水位较浅,水体流速较慢,一般以水平流的流态流经各个处理环节。大多数有机物的处理是依靠生长在水下植物的下茎或杆上的生物膜来完成,因次,不能充分利用填料及丰富的植物根系。表流人工湿地的水面位于人工湿地基质以上,其水深多为0.20~0.40m。基于此种人工湿地,污水以较为缓慢的流速进入人工湿地的表层,并存在部分蒸发,部分渗入湿地的可能,但大部分会经出水溢流堰流出。对于表面人工湿地结构进行研究时不难发现,接近水面部分为好氧层,底部部分为厌氧层。考虑到湿地植物对阳光有所遮挡,这样就不会存在藻类大量滋生的可能。可以种植芦苇、水葱、香蒲、灯芯草等挺水植物,凤眼莲、浮萍、睡莲等浮水植物,以及伊乐藻、茨藻、金鱼藻、黑藻等沉水植物。还可以种植慈姑、雨久花、玉蝉花、千屈菜、黄菖蒲、泽泻等水生花卉类的观赏植物,既可以处理污水,也可以美化环境。对于表面人工湿地的作用机理进行如下总结:对于悬浮物来说,植物与基质层具有不错的节流效果。对于淹没在水中的植物根、叶等,在其表面上容易形成生物膜,这对于水的净化,有机物及营养物的净化都能起到较好的效果。对于表面流人工湿地进行研究发现,该方案具备如下优点:(1)先期投资及运维费用相对低廉;(2)不论是建造、还是后期的运维,操作相对简单;(3)该方案对于土质要求相对较低;(4)该方案更适合针对水污染含量不高的污水。主要缺点有:(1)该方案占用土地资源较多;(2)该方案在冬季,气候寒冷,存在结冰的可能,因此不合适严寒区域;(3)如果处置不当,可能滋生蚊蝇,严重时会有臭味;(4)为避免蚊子与臭味对附近居民生活产生影响,项目选址需尽可能远离住宅区,或者选择下方向选址建设。
3.2水平潜流人工湿地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HF)是现阶段世界上应用相对较为广泛的污水处理系统,其水面位于基质层以下,该方案具体基于各种填料的芦苇床等植物系统。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由上、下2层组成。其中土壤位于上层,根系层位于下层,但下层易于使水流通,如粒径较大的砾石、炉渣或砂层等,在上层土壤中种植芦苇、菖蒲、香蒲、水葱等水生、沼生与湿生植物。对于人工湿地的下面需要铺置防渗透层,铺设防渗膜也是不错的选择,此举可以很好地防止污水渗漏,保证了地下水及地表水不受污染。对于人工湿地技术处理,要确保其具有一定角度坡度,这样可以很好地确保水流从根系层、基质层缓慢流动,并要在出口安装水位调节装置,同时集水装置也是该系统必须具备的,这样可以保证污水与人工湿地的植物根系层充分接触。考虑到植物根系释放氧会导致周边可能存在好氧、缺氧与厌氧3种可能,这是进一步去除污染物的重要环节,对于除氮也有显著效果。填料和植物根系的存在,为微生物提供相应的载体,这种“微环境”的存在,可以去除有机污染物。与此同时,对供污水载流也可以提供一定便捷条件。大气中的复氧,为水平潜流人工湿地提供反应所需氧气,但存在含量不足的问题,导致脱氮效率会有所降低。如果对人工湿地污水进行硝化处置,可极大促进除氮效率。对于水平潜流人工湿地进行研究,总结该种方案具备如下优点:(1)该种方案是在充分利用湿地空间的基础上,对于植物、微生物及基质之间尽可能发挥协同作用,在此种技术背景下,其处理能力显著强于表面流人工湿地系统;(2)该种方案下的污水流动区间基本上是地面以下,保证了污水的保温效果,尤其适合于寒冷区域污水处理;(3)该种方案具备较好的卫生条件,因此可以被广泛推广应用。但此种方案也具有一定的弊端,首先,项目存在建设成本高的缺点;除此之外,管理方面也比表面流人工湿地要复杂一些。
3.3垂直流人工湿地
垂直流人工湿地(VF)具有垂直状态的水流方向特征,水流自上而下流动,一般将人工湿地底部安装出水装置。该技术可以提高氧与基质层之间的转移效率,在表层通畅放置砂层,这主要考虑到砂层具有良好的通透性,可实现间歇性进水的效果。当污水处在砂石床之上时,会逐步向垂直层渗透,并由安装在底部的集水管网对其进行收集,最后直至排出至污水处置系统。可在下次进水的间隙,考虑投配,此举可以使污水与空气进行有效接触,进而实现高氧转移效率,大气中氧气可以通过灌溉期的排水、停灌期的通风和植物传输进入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由此来提高BOD去除和氨氮硝化的效果。湿地植物也会通过根向根区转移一部分氧。垂直流人工湿地与生物滤池的原理近似。它对悬浮物处理效果不好,这可能是由间歇配水造成短时间内水力负荷提高造成的。通常情况下不单独使用垂直流人工湿地,一般将它置于两级水平潜流人工湿地之间,由前级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完成悬浮物和BOD的去除及有机氮的氨化作用,垂直流人工湿地完成氨氮的硝化作用,后一级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完成反硝化作用。垂直流人工湿地系统节约建设土地面积,利于脱氮、除磷,而且污水处理效果稳定,单位面积处理效率高,硝化能力高于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垂直流人工湿地具有相对较少的死区,如果进水分布均匀,对水体的复氧有一定的作用,独特的布水过程中增加的空气层以及人工湿地中的生物特别是微生物的代谢活动所产生的热量,为垂直潜流人工湿地在冬季的正常运行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其对有机物的去除能力不如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建造条件要求较高,建造费用也高,较易滋生蚊蝇,需要在气候温暖的地区建设,目前应用比水平潜流型人工湿地少。垂直流人工湿地主要优点在于:(1)存在污染物高效处置且效果稳定的优势;(2)该方案同时也具备较高的单位处理效率,相比较于水平潜流人工湿地来说,具有较高的硝化能力;(3)此种方式不需占用过多的土地资源。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如下缺点:(1)相较于人工湿地与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垂直流人工湿地具有较高的建设投资费用;(2)管理相对难于表面流人工湿地;(3)应用区域比较局限,仅适合温暖地区使用,不适合寒冷地区应用;(4)有滋生蚊蝇可能性;(5)有机物的去除能力不如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综合对比了3种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方案的主要技术指标。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相对于表面流人工湿地具有水力负荷和污染负荷较大、受气候条件影响较小、且卫生条件较好等优点;虽然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相比于垂直流人工湿地来说对污水氨氮的硝化和除磷的效果略低,但该工艺技术较为成熟,基建及运行费用较低,管理和维修较为简单,对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不高。因此,选用水平潜流人工湿地作为本项目人工湿地污水生态处理的主要工艺。
4人工湿地设计
4.1人工湿地处理工艺确定
近些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湿地与城市污水净化之间关系展开了一系列研究,得出了将湿地作为低廉、低能耗且高效的处理城市污水方法,并先后在多个城市开展试验得到证实,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效果。其中以利用天然和半天然湿地系统来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最为普遍。在美国,污水与湿地之间的组合形式主要包括:(1)处理水进入天然湿地处置;(2)利用天然湿地进行三级处理;(3)利用处理水修复、重建湿地等。上述几种形式的主要目的都在于利用湿地生态系统来充分利用水和水中的营养物。在美国已有数十个大型天然湿地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水的深度净化。国外学者还研究了湿地系统中多种挺水植物对BOD5、CODcr、SS、N和P的去除能力,发现芦苇的综合去除能力最佳。在20世纪的70~80年代期间,我国针对城市污水湿地问题陆续开展相关技术项目,并得出多种有效的净化工艺方法,建立规模不同的示范工程。研究发现,采用芦苇湿地系统的策略,对进一步降低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净化水系统,降低N、P等营养物,降低重金属等都具有显著效果。作为一项投资较少且见效快的项目,芦苇湿地系统同时具备后期维护运行成本低、操作方法相对较为便捷的优点,是对城市污水进行二次处理及利用的一种有效方法。对于湿地常用工艺类型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可分为表面流湿地和潜流湿地2种。现阶段城市二级处理水深度净化技术,普遍采用水平潜流湿地工艺。鉴于此,本项目研究方法也采用水平潜流湿地。本项目人工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完工后,应开展生态环境效益评估。针对工程近、远期目标,应补充阶段性生态环境效益评估。生态环境效益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本项目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质净化效益、水土保持与护岸等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评估。
4.2生物多样性保护效益评估
生物多样性保护效益包括人工湿地生态修复工程自身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效益和对整个河道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效益。人工湿地生态修复工程自身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效益通过湿地生态修复面积、修复区新增物种数、生物多样性指数等指标,利用数理统计法或打分法进行定量或半定量评估。本项目实施后对河道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效益评估包括对河道水生植物、鱼类栖息地、水鸟栖息地保护等进行定性或半定量的评估。
4.3水体净化效益评估
对水体中COD、氮、磷的净化量和净化效率进行主要估算。河道是个半开放体系,其水体净化效益较难定量评估,故通常以单项工程来实施对进出水水质指标控制。本项目采用人工湿地生态修复工艺,其污染物去除效果由进出水指标及处理污水规模进行估算。其中COD、TN、TP作为主要污染物去除指标,其每年污染物减少量为:COD:438t/a;TN:291t/a;TP:18.3t/a;HN3-H:109.5t/a。基于此研究,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不高,但存在个体矛盾冲突的现象。基于上述隐患,已经采取对应防范风险对策,尽可能地消除潜在风险。不可否认,实施后的效果一定程度上是取决于防范措施的执行力度的。本项目的建设不仅对项目区内荒地等进行整理,恢复其生态功能,形成人工湿地,使项目具有生态、水质改善、环境、经济等多种效益。在项目实施后,对改善郊区生态环境及浊漳河河道水质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湿地生态修复的方案措施范文2
巢湖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巢湖环湖防洪治理工程的建设,扰动土地、破坏植被、渣土堆放、施工噪声扬尘等都必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工程建设首先取得主管部门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同意巢湖防洪治理工程建设的批文,其次在可研和环评报告中明确提出在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施工。对于影响景区其他部分的施工建设活动,通过落实报告提出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减小对风景名胜区影响。如采取生态型护坡,选用格宾石笼挡土墙和护坡方案;工程防浪林平台初选树种为意杨、杨树、垂柳、水杉等树木,考虑到生物多样化的需要,以及在低于设计水位时的防浪要求,在防浪林平台靠岸侧及靠湖侧设低林带,种植杞柳等耐水的湿生灌木林。对于1、2级堤防的较宽防浪林平台,靠岸侧高程较高,可以种植一些花草,利于美化环境。此外,在水深合适的湖滩,种植芦苇等其他挺水水生植物。穿堤建筑物由于在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的色彩、外形、结构、布局应与当地景观协调一致。
2湿地保护
作为国家重要湿地,工程建设首先要遵守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在湿地内禁止从事的活动绝不实施。其次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湿地,在开工前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临时占用的湿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该工程建设具有环境和生态效益,防浪林台为人造湿地,堤后填塘为加固堤防,水面转置为林地,均可以保护巢湖湿地;工程施工和运行对湿地有扰动作用,其中湖区取土修建防浪林台对湿地影响最大,但是湖区取土是用作加固堤防,不用作其他目的,所取土方只是从湖区移动到堤防两侧,仍在湿地范围内。湖区取土可以起到疏浚底泥的作用,水环境得以改善。因此本工程建设虽然对湿地有不利影响,但是在采取必要避免、减缓、恢复和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工程建设利大于弊。
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规定: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专家审查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根据审查结论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因此,庐江县段和原巢湖市段工程建设内容涉及翘嘴鲌、银鱼、秀丽白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翘嘴鲌、银鱼、秀丽白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取得渔业主管部门对该报告出具的审查意见。经咨询农业部渔业局的意见,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参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需征求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意见,适当简化专题论证报告。根据工程分析,湖区取土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主要体现:(1)对湖底生境的破坏导致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主要是破坏了底栖动物、挺水植物及沉水植物的生境;(2)湖区取土造成局部水坏境变化导致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同时,工程施工将会对沿岸水生植物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定居性鱼类的天然产卵环境。因此,在可研和环评报告中要求,工程施工期主要安排在枯水期,减轻对鱼类产卵的影响。相关部门在各个河口设置多处人工鱼巢,减轻河口工程对定居性鱼类产卵场的影响,施工活动结束后做好生态恢复措施。此外,施工机械和人员活动可能会对施工范围内分布的野生动物产生不利影响。必须采取分段施工方式,减少工程建设对野生动物及其生境影响。
4结语
湿地生态修复的方案措施范文3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捡拾鸟卵、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砂、取土;向湿地违法排污;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附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保护的湿地,是指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鼓励受益地区与湿地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有权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湿地资源调查,并公布调查数据。湿地资源调查应当与土地、水、海洋、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相衔接。
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应当作为制定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湿地保护和利用措施的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批。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资源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协调,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区划与建设布局;
(四)生态、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十四条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保护名录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湿地保护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等事项,并明确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湿地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设立保护标识,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九条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以保护生态系统、合理利用资源、科普宣传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具备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具备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二条面积在20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湿地主体功能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
(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在省内具有示范性或者重要地位的;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的。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二十三条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县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对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需要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内容,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改变湿地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八条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避免影响、降低湿地生态功能和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
(五)向湿地违法排污;
(六)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八)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实施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退耕还湿和湿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合理调配水资源,科学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维持湿地的基本生态用水,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湿地的自然状况、受影响因素等进行监测,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等情况的,采取退耕还湿、补水、限牧、移民搬迁、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在河道径流量满足的前提下,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等湿地的合理水位,并根据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湿地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因人为活动或者自然因素,造成湿地生态用水不能满足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需要的,应当综合考虑年度来水情况和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适时组织补水。国家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湿地保护情况,并将湿地保护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列入湿地保护名录湿地的保护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三十七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资源的监测、监控。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公布湿地资源保护、恢复、利用和管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湿地保护名录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批准占用湿地的;
(四)对造成湿地污染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利用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未进行生态修复的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湿地生态修复的方案措施范文4
【基金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大学生实践创新基金项目
湿地,与海洋、森林并称为地球上的三大生态系统,是具有独特生态功能的自然综合体,也是保障全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近年来,由于人为干扰程度的增强,全球湿地正面临面积缩减、生态系统退化等诸多问题。大庆作为拥有120万公顷湿地的城市,多年来油田的开发和建设,以及对湿地的盲目开垦与改造,导致其得天独厚的湿地资源遭遇同样的生态威胁,因此,开展受损湿地生态修复工作的必要性显而易见。而生态修复效益评价,不但是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要组成,也是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生态修复方案的现实依据。以下将以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城区内的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为研究对象,将湿地生态功能和生态修复理论作为基础,从生态效益方面,对其生态修复情况进行初步评价。
研究区概况
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简介
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东南部,东经125?7′~125?5′,北纬46?8′~46?2′,距离市中心仅5km,总面积5050.39公顷,2003年被批准建立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位于城区内部面积最大的天然湿地。保护区地处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范围内,四季分明,温差较大。其内部地势低洼平坦,泡沼相间,自然坡降不大于千分之一。土壤则由草甸土和沼泽土组成,其中沼泽土是其主要的土壤类型,分布面积约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80%左右。
龙凤湿地生态修复情况概要
所谓生态修复,是指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干扰,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辅之以人工措施,使受损的生态系统得到恢复,或向良性方向发展。其目标是实现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和合理结构的重建。
龙凤湿地的生态修复建设,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1998年,龙凤区政府正式着手龙凤湿地生态修复工作,在原北二十里泡滞洪区湿地的核心地带,规划了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并成立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其与大庆市防洪工程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一道,实施对龙凤湿地的生态修复工程。
龙凤湿地生态修复效益评价
水质评价
根据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01年7~9月,对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水质监测数据,对比2010年5~8月,胡远东等于龙凤湿地管理中心观景平台附近获得的水体采样数据,选取PH值、石油类、总磷、汞、CODMn、BOD5六项指标作为水质比较依据,运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水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为评价标准,采用单因子指数评价方法,从水质变化方面,分析龙凤湿地生态修复效果。
单因子指数评价方法计算公式
(1)
(1)式中,P为水体的综合污染指数,Pi为第i项指标的污染指数,n为评价指标数。
(2)
(2)式中,Ci为第i项污染物的平均值,Cis为第i项污染物的评价标准值。
其中,对PH指标的计算方法为:
(3)
(3)式中,CPH为实测的PH平均值,CPHs为PH的评价标准值上限。
各项水质指标对比结果(见表1)
表1 大庆龙凤湿地生态修复水质
单因子指数评价法结果
评价结果显示,截止至2010年,龙凤湿地水体污染程度有所减轻,综合污染指数相较近10年前明显下降,主要体现在PH、石油类、总磷三项指标上,尤其PH、总磷两项指标,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处于Ⅲ类水质标准值之内,说明经过生态修复,龙凤湿地水体在水质方面取得初步改善。
但对比发现,2010年汞、CODMn、BOD5三项污染指数相较2001年成倍增加,且除PH、总磷外,其余指标均未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于Ⅲ类水质的相应要求,因此,龙凤湿地有机污染仍然较为严重,对于龙凤湿地水环境的治理工作任重道远。
生物物种多样性评价
由于龙凤湿地位于大庆城区内部,受人为活动干扰较大,湿地范围内曾遭受不同程度的分割和破坏,在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初,生物的种类和数量相对稀少,其中鸟类的数量仅为5万只。但经过近年来的生态修复,情况已有明显好转。
目前,龙凤湿地内有64科314种维管束植物、207种野生动物,分别占湿地植物、动物种类数的28.4%和28.6%。湿地动物中包括鸟类76种,其数量已恢复至15万只。另外,龙凤湿地国家Ⅰ、Ⅱ级保护动物的成份,在整个物种组成中占有很大比例,且其势有增无减,越来越多。
植物物种。龙凤湿地内部地势平坦,为无林区域,植物资源主要以沼生、湿生植物为主,共计314种,其中还包括多种经济植物,如问荆、蒲公英、细叶百合等药用植物50~60种,菱、慈姑、野燕麦等淀粉植物10余种。此外,经过对芦苇、菹草等植物的移植,龙凤湿地正逐步形成以沉水植物-漂浮植物-挺水植物为垂直结构的立体植物群落。
动物物种。经过调查确认,经生态修复,龙凤湿地内现有哺乳动物4目11科13种,占全省兽类总种数的14.77%;鱼类有土著种43种,引进种2种,占全省鱼类总种数的42.86%。相较鱼类、哺乳类动物,龙凤湿地鸟类的种类则更为丰富,据目前统计共有142种,隶属16目,33科,其中有丹顶鹤、东方白鹳、大鸨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5种,灰鹤、大天鹅、鸳鸯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9种,大白鹭、青头潜鸭等省级重点保护动物19种,因此龙凤湿地已经成为观鸟的绝佳去处。由于龙凤湿地地处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气温年较差较大,不利于变温的两栖、爬行类动物的生存和繁衍,因此限制了龙凤湿地内此类动物的分布及种类数量,目前仅查清了7种两栖、爬行类动物。
虽然龙凤湿地生态修复工作对本区生物物种多样性的恢复和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湿地内部水量不足、人类活动等潜在隐患依然存在,一些珍稀物种,如东方白鹳的数量近年来有所下降,需要保护区管理部门提高警惕。
根据苏琦等搜集的大庆市区植被覆盖面积变化数据,计算得出1990年、2001年、2007年大庆市区植被覆盖面积分别为456787.39公顷、38462.48公顷、204214.86公顷。由此可知,与上世纪90年代初相比,2001年大庆市区植被覆盖面积急剧缩减,但截止至2007年又出现明显恢复。
植被覆盖面积得以恢复的原因,主要源于大庆市斥资开展的一系列生态建设和生态恢复工程。其中,2003年以来,龙凤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以及对其展开的生态修复活动,对大庆市区植被面积的增加功不可没。据统计,在龙凤湿地核心区内,仅芦苇年产就达10000吨左右,保护区内植被的恢复,可增强龙凤湿地水生植物对水体中悬浮物质的捕获、固定所用,不仅为水生植物的生长提供营养,同时通过沉积作用使保护区内的底质环境得到改善。
调节局地小气候是湿地的生态功能之一,樊晓丹采用实地观测的方式,以100米为间距,从龙凤湿地边缘向外布设观测点,得到从龙凤湿地向城区方向距离地表1.5m处的气温与相对湿度数据。经过对5月11日~15日各观测点5个时段数据的算术平均处理,可得到自龙凤湿地向的气温与相对湿度变化情况(见表2),即距离龙凤湿地越近,气温越低,相对湿度越大。由此可见,龙凤湿地具备调节气温、增加城区空气湿度的功能。
在对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水质、生物物种多样性、植被覆盖面积及对城区空气湿度影响的情况进行评价后可得出以下结论:
水质方面,经过生态修复,龙凤湿地的水质污染程度,较保护区成立前有所减轻,但仍然呈现出有机污染严重、水体富营养化程度较高的特点。
生物物种多样性方面,在维持原有动植物物种的基础上,人为引进鱼种两种,并因湿地环境的改善使鸟类的种类得到增加,且其数量由过去的5万只恢复至15万只,形成以观鸟为主要特色的湿地生态景观。但由于湿地水量不足、市区内人为干扰不可避免等潜在威胁的存在,东方白鹳等珍稀物种的种类和数量波动不定。
植物恢复方面,龙凤湿地生态恢复示范区进行了对芦苇、菹草等水生植物的移植。纵观龙凤湿地核心区,仅芦苇年产量就可达10000吨左右,通过水生植物的沉积作用有效改善了龙凤湿地的底质环境,巩固了生态修复成果。
对小气候的影响方面,龙凤湿地具有调节大庆城区温度与空气湿度的功能,且在对大庆市2001~2006年平均最高气温和蒸发量指标的对比中可得知,该种效应随对龙凤湿地生态修复工作的推进而日趋显著。
总体看来,针对龙凤湿地进行生态修复后,其生态功能得以初步恢复,生态效益较为可观。
在控制污染,保证水质方面,加大对龙凤湿地周边,直接排污或排放不达标污水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强污水处理场的建设;倡导生态农业,控制龙凤湿地周围农村对低效能、高污染农药及化肥的使用;积极推广生物修复技术,利用植物或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吸收、降解水体污染物;提高水质监测的科技含量,构建龙凤湿地水质监测信息系统。
湿地生态修复的方案措施范文5
[关键词] 河道治理 生态环境 修复
[中图分类号] TV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10-0286-01
近年来,随着生活的快节奏发展,人们对河流的开发力度也在逐渐增强,对河道的管理方面也有很多问题出现。河流开发要考虑传统的水利作用,如:防滑用、发电、旅游、供水和航运等;另外还要考虑河流的生态系统是否能够健康稳步发展,可持续发展才是硬道理。我们治理河道的目标就是将生态修复功能和水利功能相结合,在保护河流的生态系统与开发利用河道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一、河流治理及生态修复的必要性
河流的开发会带来经济上的发展,但是它的负面影响也是深远的。第一,严重破坏了生态系统,导致生物多样性受损,政治河道导致了流量的变化及输送泥沙的变化,很多生物的原有栖息地消失,导致了物种的消失。第二,频繁发生洪涝灾害,并且城市中的强度有所增强,河流裁弯取直,河床的不透水面积有所增加,河流的泄洪被大大削弱了。第三,影响了城市的地下水供给,这是由于河床硬化。第四,影响两岸的自然美景。
二、河流治理及生态修复的原则
1.生态治理的原则
人类的活动已经对大自然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对河道的生态系统也有所打击,在对河道进行治理的时候要对原有成熟的生态系统进行保留,最大程度上不去破坏原本的自然状态。有需要时可以进行人工修复,以建造河岸的方式来对河道进行治理,选择的树种可以是灌木,也可以是乔木等等。
2.远近结合的原则
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毕竟河流治理工程是长期的事业,关系到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应该进行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在城市的地形特征与发展状况要被考虑其中,制定合理的治理方案,确定时间和河流区域。
3.和区域规划一致的原则
河流的治理好要综合考虑城市的各方面发展和生态环境,不能偏激的只考虑一方面内容,毕竟治理河道是为人们服务的,不能本末倒置。如果出现冲突,要从两方面进行权衡,避免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河流治理是城市整体规划的一部分,要与城市发展一起为人们提供更高的生活质量。
三、河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方法
河道的生态修复有两种方法,一是工程措施修复,二是调度措施修复。调度措施修复方法是针对水资源利用造成的生态问题进行修复。工程措施修复是对由于河道治理导致的生态受损进行修复。
1.修复河道的形态
对于天然河道我们要尽量保持它原有的状态,但是形态的修复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一是河道要有连续性。将旧的拦河坝清除,直立的跌水可以改造成缓坡,架设辅助的水道,设置不同种类的鱼道,通常在落差很大的断面。二是使水体的流动具有多样性。利用植石治理的方法,把石头埋入河底,从而形成了深沟与浅滩。三是给予河流更大的空间。四是选择治理方案要严谨。需要考虑的问题有很多,比如:河畔林、生息地、濒临灭绝的物种等。
2.修复河床断面
城市中河流的河床硬化覆盖可以进行以下处理。清理之前在河床上设置的硬质材料,使河床的自然泥沙状态呈现,局部河段可以用复式断面,不同河道有不同的保证率,把他们分成几个等级,按级扩展河道的宽度。河道的上部护坡和平台的过流频率较小,一般可以种植矮乔木,这样还可以促成河道的立体绿化,为市民提供了休闲娱乐的场所。严谨对待河道覆盖和侵占。
原来河道与护岸的改造需要建造生态型的护岸。生态型护岸有三种类型,自然原型护岸和多自然型护岸、自然型护岸。
3.重造河岸的植被与湿地的群落
湿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河岸带,它的作用是缓冲、廊道、植被护岸等。利用河岸带的生物重建技术和河岸的缓冲带技术,可以建立起一定规模的植被,这是在生物恢复和重建的基础上进行的。生物恢复和重建的技术包括物种引入、物种保护、物种选育与培植、种群行为的控制、种群动态调控、群落结构了优化等。河岸的缓冲技术包括水土流失控制、土壤恢复、坡面工程等。
4.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
一些发达的国家在河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面做出了很好的成绩,我们应该学习他们的优秀技术和经验。例如:日本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实施了一个计划,倡导一些河段要尽量使用天然材料修建河堤,例如:竹笼、木桩等。日本国内把它叫做”生态河堤”,日本政府为了拯救河流的生态状况应用了这种方式,结果就是流经城市的河岸草木葱茏,堤坝的修建都是用纯天然的石头,现如今,日本有很多自然型河道治理的例子。河道生态修复的工作在我国起步比较晚,正处在向外国学习的发展阶段,现阶段在全国内推行大规模的修复工作还为时尚早。但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已经很明显,对河道生态修复的热潮必然兴起。
结语
对河道进行治理及生态修复这已经是必然的,此项目在全国甚至是世界都是很有前景的。虽然是一种新生事物,相关技术和理论并不十分完善,但是,它的可操作性与实用性保证了它的存在的必要。人类的生产生活离不开河流,我们对河道的改造虽然满足了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了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水质和景观都受到了极大,尤其是生态功能的破坏。我们进行的修复工作可以改善河流的生态系统,提高水的自净能力,保护了生物多样性。河道治理和生态修复要从实践出发,并且有理论、技术的指导,在不断实践当中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创新方法,从而使得环境的良好发展和经济发展做到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戴斌,尉红星.绿化生态河道.造福子孙后代――关于新民市柳绕地区生态河道建设的新思路[J].科技资讯,2009(22).
[2]徐晓艳,王鹏,董海波.河道治理的生态水利模式研究[J].科技资讯,2009(09).
湿地生态修复的方案措施范文6
关键词: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建设问题
根据相关统计,我国当前具有的湿地面积总共为5360万平方公顷,占全国总面积的5.58%,其中已经有2340万平方公顷的湿地已经得到了有效保护。湿地作为珍贵的自然资源,被称之为地球之肾,其对于保证地球的生态平衡具有难以忽视的综合作用。近年来对于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国家也进行了较大的投入,但是湿地保护中存在的多种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截至目前为止,多种问题的叠加和交织,使得本身就极为脆弱的湿地保护变得愈加艰难。
一、我国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现状及凸显的问题
(一)湿地管理立法滞后
当前来说,我国关于湿地保护的立法存在极为严重的滞后性,在全球公认的森林、海洋以及湿地等三大生态系统中,仅剩湿地保护尚未形成专有的国家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当前已经加入了国际《湿地公约》,但是由于该公约仅仅属于原则性的条款,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必须由各缔约国对相关法规进行细化,从而保证其形成更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我国当前关于湿地保护的法律体系可以发现立法主要从湿地水、土壤以及生物等资源要素为基础出发,但并未涉及到湿地生态功能保护。
(二)湿地管理职责不明确
根据湿地管理体制分析,因为其具有湿地生态特点和自然属性的复杂性,在全球范围内对于湿地管理难度远超过其他生态系统,其作为水陆过渡地带,同时包含陆生、水生以及两栖动物,其在管理划分中分别由林业和农业部门负责。林业部门在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以保护和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为主要目标,常常会与其他以资源利用和保护为主要目标的其他部门产生冲突。
二、我国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建议
(一)实施分级管理与所有权制度
在湿地类别划分过程中主要按照其自身的重要程度进行,主要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以及一般湿地。在此过程中应当按照统一标准由各地完成湿地的认定,进而确定湿地名录和面积以及范围,最终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逐渐划清楚全民和集体之间的湿地界限,明确全民和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湿地资源清单和空间范畴。而中央政府应当对大江、大河以及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以及海域滩涂直接行使所有权,根据专家的深入研究得出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标准,对于所有湿地中的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湿地公园应当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最终由中央政府形成《生态功能重要湿地名录》。
(二)完善湿地管理机制
在当前的湿地管理机制中日常管理极为混乱,体系构建不健全,尚未形成统筹规划,进而使得日常工作的基本效率大大降低。在当前的工作过程中必须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加强领导作用,并按照“职责清晰、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守土有责”的基本工作思路,形成多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明确湿地管理的基本职责,不断细化规定,并在政策措施、力量投入以及人员调配等方面加大刚性约束,将中央的多种要求落实到具体制度建设和管理方面,避免政策落实效果不断降低的现象发生,从而实现湿地保护管理的统一协调。
(三)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
为了避免我国湿地面积的减少,必须严格按照对湿地进行科学划分,并分别开展保护、利用和动态管控等基本原则,加强对于湿地生态红线的规划研究,进一步明确湿地生态空间的征用管理制度,对湿地系统退化的基本趋势形成有效限制。对于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以及国家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中的湿地征用应当予以禁止,从而形成重要湿地开发利用的预警体系。对于其他湿地的征用则应当施行占补平衡机制,对于湿地开发强度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先补后占或者多补少占的原则开展湿地开发利用工作。
(四)建立湿地退化修复制度
对于退化湿地应当进行必要的生态评估,并形成具有针对性的修复方案,促使其恢复到湿地的自然状态。通过河湖水系连通,湿地植被恢复以及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等多种方式,避免湿地生态功能退化,不断修复湿地生态功能。对于湿地面积的扩大应当由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对湿地被侵占的情况进行准确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和退养还滩以及排水退化湿地等方式,恢复原有湿地,从而实现湿地面积的扩大。在该项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多方面进行科学安排,进而为湿地面积扩大提供机会。
三、结语
近年来,我国在生态和民生改善中已经获得了令人民意的成绩,其已经为我国的湿地保护和利用提供了大量经验,而通过生态补偿体系的不断健全,科学指导湿地内产业的不断发展,寻求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方式,不断加强宣传教育活动,实现湿地保护管理重视度和参与度的全面提供,最终实现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信心。
[参考文献]
[1]郑震.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重中之重[N].人民日报,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