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电子合同优势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电子合同优势范文1
用户(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用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商(乙方):_______________
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站名称及网址: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业务咨询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客户服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电子邮箱类型、支付方式及使用状态
(一)乙方提供的收费电子邮箱类型________;邮箱空间________;可发附件_________;______元/______(月/季度/年)
(二)乙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基础服务,包括电子邮件的接收、发送、保存、删除以及电子邮箱帐号的管理,但不限定乙方提供约定以外的附加服务。
(三)甲方可以通过邮局汇款、网上支付、电话购卡、手机扣费、上门支付、_________方式支付电子邮箱费用。
(四)电子邮箱的状态
1.正常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可使用服务商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电子邮箱处于“正常”状态。
2.待续费
在电子邮箱服务期限届满后的_________天内,甲方未续缴电子邮箱服务费用的,则该电子邮箱处于“待续费”状态。在此期间,甲方不能使用电子邮箱收发电子邮件,但可登录电子邮箱进行续费。其中,服务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天内,乙方为其保留_________天的服务器端收信功能。
3.放弃
在电子邮箱服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的_________天后或注册之日起_________天后,甲方仍未缴费的,则该电子邮箱处于“放弃”状态,即甲方自动放弃已注册的电子邮箱帐号,同时该电子邮箱帐号可供其他用户注册使用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帐号命名规则注册电子邮箱帐号,并设定密码。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
3.甲方应在合同订立之日起_________天内缴纳服务费用。
4.甲方在电子邮箱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可及时与乙方的客户服务部门联系。
5.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电子邮箱帐号和密码。
6.甲方应及时清理电子邮箱,未及时清理,造成电子邮件体积超出邮箱可用空间的,甲方自行承担电子邮件传输内容丢失等不利后果。
7.甲方不得利用电子邮箱制作、复制、、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侵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信息。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依法对甲方的注册信息、电子邮箱帐号、通信内容采取保密措施。
2.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及相关信息至少应当以中文语言表达。
电子合同优势范文2
民 事 判 决 书
(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奔力达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祥江。
委托人:黄杰淳,该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人:黄宇芬,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精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更楼镇白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元喜,董事长。
委托人:覃新华,该司职员。
上诉人江门市奔力达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力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精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XX)明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从XX年6月17日起,奔力达公司因工厂搬迁,需将一部分电子线路板委托精华公司进行加工,该产品型号分别为ba3035d、ba3177、ba2316-1,双方交易没就产品的加工标准进行约定,只是在精华公司的《加工产品出仓单》上约定付款时间、验收时间等。精华公司在交付部分已加工产品给奔力达公司时,奔力达公司经抽样检验,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实测6个型号为ba3177的切片中,有3个不合格,实测4个型号为ba2316的切片中,其中1个孔内无铜,另3个孔铜少于要求的标准。另对型号为ba3035d的抽检亦存在质量问题。抽检的时间分别是在XX年6月29日和7月9日。奔力达公司在《外发加工工序检查表》中陈列出抽检产品的抽检结果外,尚明确了“1、整批报osp后再测试;2、此批板翻测后试交客,但保留进一步追究加工商责任权利”。同时,上面有精华公司品质部经理韦林靖签名确认。XX年7月9日,奔力达公司将一份《精华pcb板加工质量反馈》函送给精华公司,上面罗列了由其加工的三种型号板存在的质量问题,精华公司的品质部经理韦林靖在上面签名确认。奔力达公司亦在函上明确告知精华公司“以上三款贵司加工的在线和库存板将全部封存,不予出货”。
另查,奔力达公司于XX年6月12日与江门市恒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怡公司)签订了一份《广东省江门市奔力达电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由奔力达公司出具加工电路板,合同上约定加工的线路板名称是“ba3177”和“ba2316”。后因孔铜不通和孔铜厚度不够问题,造成恒怡公司使用该线路板生产的风扇马达成品及马达的控制线路板不能使用,最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书》,由奔力达公司赔偿恒怡公司1018703.4元。后恒怡公司就此事提起诉讼,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XX年8月15日作出判决,判令奔力达公司赔偿恒怡公司1018703.9元。
奔力达公司于XX年8月31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精华公司赔偿损失1018703.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精华公司于XX年9月15日向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给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XX年9月22日作出(XX)江经初字第432号民事裁定,裁定精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奔力达公司与精华公司间存在的是承揽加工关系,精华公司按奔力达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而由奔力达公司给付报酬,作为承揽人,精华公司应当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本案的定作人是奔力达公司,而不是恒怡公司,因此,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只对奔力达公司负责。在承揽加工的过程中,奔力达公司在对由精华公司加工的电路板进行验收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不符合定作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且向精华公司提出,并由精华公司负责产品质量的工作人员予以确认,固足可认定精华公司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中,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奔力达公司在每次接收由精华公司加工的电路板时,都在精华公司出具的《加工产品出仓单》上注明从中扣除2%的数量作为报废产品之用,并予以收取。因此,可视为奔力达公司对该产品已通过验收,并排除了部分不合格产品,对其他产品质量予以认可。奔力达公司称由于精华公司加工的电路板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恒怡公司使用后损失1018703.9元,明显缺乏不理据。首先,奔力达公司缺乏足够的依据证明恒怡公司使用的电路板就是由精华公司所加工的或质量问题由其造成,恒怡公司使用奔力达公司提供的电路板后造成1018703.9元损失与精华公司为奔力达公司加工的电路板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其次,即使该电路板是精华公司加工,但由于奔力达公司在验收中已发现这些电路板存在质量问题,并以书面明确告知精华公司已将由其加工的在线和库存的电路板全部封存,不予出售。但其不但尽没有告知恒怡公司这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义务,还将其交付恒怡公司使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该责任当然由奔力达公司来承担。同时,恒怡公司的产品没有经过专业的质量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问题由哪方面原因造成的,或造成的损失有多大等,皆无权威性、令人信服的证据佐证,而仅就其与奔力达公司约定的损失作为依据,实有失公正。奔力达公司以此约定的损失向精华公司索赔,明显缺乏理据,不予支持。至于奔力达公司自己确认以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其造成恒怡公司多少损失,是两者之间的关系,与本案的精华公司无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奔力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04元,财产保全费6020元,合共21124元,由奔力达公司承担。
上诉人奔力达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为“奔力达公司对精华公司加工的产品已通过验收,对其质量予以认可”依据不足,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在一审过程中,奔力达公司提交了包括经精华公司品质部经理韦林靖签字确认的《外发加工工序检查表》、《放行条》以及《精华pcb板加工质量反馈》等多份证据,充分证实了精华公司加工的产品电路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上述证据,原审判决已认可并采信。而且根据所采信的证据,原审判决确认了精华公司加工的产品抽样合格率不足30%,存在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但原审法院在正确查明了上述事实后,却又以精华公司出具的《加工产品出仓单》注明扣除2%的报废产品为由,认为奔力达公司已排除了不合格产品,对其他产品质量予以验收。原审判决的该认定不是建立在已充分查证属实的证据基础之上的,而是建立在主观臆断上的,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该扣除的2%的报废产品与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之间存在任何必然联系;而且精华公司交付产品时抽样检验不合格率高达70%以上,从任何正常思维角度考虑均不会将其与扣除的报废产品划等号;而且精华公司出具的《加工产品出仓单》上均载明“已除去2%的报废产品”,事实上这是精华公司在加工产品出仓时,交付奔力达公司前就已填好的出仓结算凭证,是双方早已约定好的结算方式,并不是产品经检验后才要求扣除的;在《外发加工工序检查表》中除列出抽检产品的抽检结果外,也明确“保留进一步追究加工商责任权利”,精华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因此双方清楚并承认出仓产品扣除2%的报废后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二、原审法院认定恒怡公司使用奔力达公司提供的电路板所造成的损失与精华公司为奔力达公司加工电路板之间缺乏必然联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纠正。原审判决已查明,XX年6月12日奔力达公司与恒怡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约定加工型号为ba3177和ba2316的电路板。同年6月17日,奔力达公司委托精华公司加工同类型电路板。奔力达公司每次都是在精华公司向奔力达公司交付产品后即向恒怡公司供货的,上述供货情况可以从精华公司的出仓单及恒怡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得到充分印证。而且对于本身就是加工商的奔力达公司来说,委托精华公司加工产品绝对不是为了自用,是因为厂房搬迁,故委托精华公司加工上述产品以履行对恒怡公司的合同义务,精华公司对于这一点由此至都是非常清楚的。因此奔力达公司向恒怡公司交付的上述型号产品必然就是精华公司交付给奔力达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显然就是精华公司所造成的。此外,原审法院认定奔力达公司在验收时已发现电路板存在质量问题,未尽告知恒怡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仍然交付产品,责任应由奔力达公司承担的认定也是错误的。由于精华公司交付的加工产品经检验存在问题,但这些产品的质量问题属于隐性瑕疵,无法通过肉眼进行检验,也不可能全部切片检验,为减少精华公司的损失,奔力达公司暂时同意将产品试交恒怡公司,但约定保留追究精华公司责任的权利,精华公司对此也签字确认。其后不久,恒怡公司就精华公司加工的产品提出质量异议,奔力达公司亦立即于XX年7月9日就该产品质量问题向精华公司提交了《精华pcb板加工质量反馈》,注明“ba3177板已交客户,客户插件后发现有孔内无铜现象,客封存不予使用。此问题将追究贵司责任;ba2316已交客,客有投诉或赔偿,我司将追究贵司的相关责任。”该函已由精华公司品质部经理韦林靖确认。很显然,精华公司对奔力达公司将其加工的产品交付恒怡公司是知情并已确认承担责任的,故其应就奔力达公司已先行承担的由其加工的产品导致恒怡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函中提及的已将由精华公司加工的在线和库存的电路板全部封存是针对尚未交付给恒怡公司的电路板而言,此后奔力达公司没有再将精华公司加工的该型号产品交付恒怡公司,这与已交付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矛盾。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奔力达公司因型号为ba3177及ba2136电路板所造成恒怡公司损失已产生,并经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奔力达公司的损失已客观存在,并且确实是由精华公司造成的,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精华公司赔偿奔力达公司损失1018703.9元,并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人奔力达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精华公司答辩称:就本案而言,精华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精华公司向奔力达公司交付的加工产品质量不合格,也就是说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质量要求,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电路板的制作标准;第二、要有损害事实存在,而且损害事实是精华公司交付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这一行为的客观后果;第三、精华公司交付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者要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但从整个案情来看,以上三个条件一个也不具备,理由如下:1、奔力达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四份证据无一能够证明精华公司交付的加工产品质量不合格。这四份证据中找不出质量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尽管精华公司交付的加工产品不是尽善尽美,或多或少存在工艺缺陷,也尽管奔力达公司有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就这些缺陷曾向精华公司进行过反馈,但这不等于精华公司确认自己交付给奔力达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因为产品工艺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无须加工商承担民事责任,而后者则是加工商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另外,确认产品质量不合格需要争议双方对照样品逐一进行现场检验,指出不合格产品是哪些有多少,并由加工方授权委派特定人士签字盖章,明确表示同意检验结论,方为有效,而确认产品工艺缺陷则不需要。2、恒怡公司同奔力达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与奔力达公司与精华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而恒怡公司利用奔力达公司交付的加工产品组装电风扇马达,出现不转问题,不是精华公司违反合同规定产生的客观后果,所以不能凭此认定本案有损害事实存在。更何况导致恒怡公司马达报废的电路板是不是来源于精华公司,奔力达公司始终没有拿出有力证据予以证实。3、即使奔力达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精华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奔力达公司被判令向恒怡公司支付赔偿金可视为本案有损害事实存在,也不能说明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只要奔力达公司检测验到位,发现问题及时退货,或者及时通过和要求精华公司承担修理、重作责任,或者向恒怡公司出货前自己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恒怡公司的质量要求,再要求精华公司减少价款,就会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本案的法律事实已经表明,精华公司没有赔偿的责任。另外,奔力达公司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为货到15天,而奔力达公司却在事过一年零两个月之后才提出索赔要求,明显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追诉时效。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精华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奔力达公司与精华公司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精华公司已向奔力达公司交付工作成果,现奔力达公司以该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须赔偿其客户恒怡公司损失1018703.9元为由要求精华公司赔偿该损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奔力达公司本身亦为电路板生产厂家,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向恒怡公司交付的电路板就是本案中精华公司向其交付的电路板,亦没有证据证明精华公司在为其加工之前已清楚知道其所加工的电路板是用于交付给恒怡公司的。其次,即使可以证实奔力达公司向恒怡公司交付的电路板与精华公司交付给奔力达公司的电路板是同一批货物,但根据奔力达公司自己提供的《外发加工工序检查表》,可证实奔力达公司在向恒怡公司交货期间已认为精华公司加工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其本应马上与精华公司对此进行协商解决,但其仍向恒怡公司交付,故因此对恒怡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属扩大部分的损失,奔力达公司自身对此亦存在过错,现其要求精华公司承担全部损失于理不合。再者,奔力达公司就该1018703.9元损失仅提交了其与恒怡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以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奔力达公司同意并经法院判决应该向恒怡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其损失是奔力达公司与恒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且此法律关系中所指的标的物并非就是精华公司所加工,其在此情况下要求精华公司赔偿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奔力达公司的上诉请求无理,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4元,由上诉人江门市奔力达电路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麦 洁 萍
审 判 员 郑 振 康
审判员 卢 海
电子合同优势范文3
【关键词】电子商务 服务贸易 挑战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同是世界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自20世纪70年代之后,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越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显著上升,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日益凸显,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学界对这一领域的广泛关注。我国的服务贸易也在逐步开放,并发展迅速。服务贸易和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改变了我国长期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经济增长的格局,同时在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扩大就业、节能降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对服务贸易逐步渗透,并产生深远影响,电子商务将是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也给我国服务贸易带来了新挑战。
一、服务贸易的概述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界定
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这一概念的提出并不久远。据相关资料记载,服务贸易的概念最早是在1972年9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一份有关《高级专家对贸易和有关问题的看法》的报告中提出的。服务贸易即服务这种特殊的商品进出口。所谓服务的出口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服务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外汇收入的过程,服务的进口是指一国服务的消费者向另一国服务的提供者购买服务的过程。各国的服务进出口,便构成了国际服务贸易,世界各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或进口总额便构成国际服务贸易额。
(二)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概况
近几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显著,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增长迅速,服务质量体系基本形成,服务贸易各行业运行机制不断改变,为我国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1)服务业发展滞后,但总体呈上升趋势。从我国服务贸易总体来看,我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相当低,在国际贸易中远低于货物贸易所占比重。此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服务业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还主要集中在传统服务业上。另外,虽然服务贸易增长率受世界经济的影响有所波动,但多数年份增长迅速。同时,自1995年WTO把服务贸易纳入其谈判框架,在服务自由化推行的影响下,服务贸易规模扩张很快,总体呈迅速增长。
(2)新兴服务业比重逐渐上升。从服务贸易的部门结构来看,新型服务业的比重增加迅速,体现了服务贸易结构加速升级的特征。随着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以金融、建筑、保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为代表的现代服务比重不断上升,服务贸易的要素密集度特征也正在由原先的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和人力资本密集型转变。以出口来衡量全球服务贸易和部门服务贸易的规模,从部门服务贸易占全球服务贸易的比重变化可以看出,运输、旅游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逐渐下降,而以通信、金融、保险、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为代表的其他新兴服务贸易的比重在逐年增加。
(3)地区结构不平衡。由于各地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服务贸易发展在地区存在较大的差异。从服务贸易的地区结构来看,中东部地区在服务贸易中居于主导地位,约占服务贸易总额的3/4。近年来,虽然西部地区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在逐步上升,但是仍然比较落后。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国际服务贸易排名前10位的国家中,只有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而且所占比重很低。服务贸易存在地区性不平衡的发展状况。
二、电子商务的概述及优势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在服务贸易交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模式,使贸易流程完全电子化。这种电子商务的全新商业模式,使从服务贸易的交易磋商、签约、交货、付款结汇等整个贸易流程中所涉及的业务环节完全电子化,实现贸易的无纸化传递,大大节约了贸易成本,增加了贸易机会,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发展。根据波士顿管理咨询公司的研究,电子商务模式在服务贸易中的运用,使贸易成本平均降低12%。自1998年电子商务出现以来,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其交易额大约每隔九个月就翻一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未来互联网的商务属性会越来越强,电子商务在贸易交易中的渗透率也将会越来越高。现在由于技术标准化和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的完全使用还存在一定的障碍,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以及人们消费习惯和观念的改变,这种模式一定会被广泛使用。也许将来某一天,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将成为服务贸易的主要模式,这将根本改变现今的贸易流程,节约贸易的交易成本,极大推动服务贸易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较而言,具有以下优势:
(1)减少交易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服务需经过国内商、国外商等诸多中间环节,才能实现从服务提供者到国外消费者的转移,营销链长,费用高。电子商务则借助于电子计算机,交易双方即可通过网络直接接触,无需贸易中介的参与,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参与交易的各方只需支付较低的网络通信和管理费用就可获得、存储、交换和处理信息,降低了交易成本;Internet是全球性开放网络,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完整信息,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市场上的搜寻成本;在互联网上直接进行交易,还可节省传统业务中人员往返、住宿、交易设施投入等许多费用。
(2)减少纸面单证,简化交易手续。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需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来形成、修改、传递纸面文件,每年国际贸易产生的纸面文件要以“亿”计。电子商务使用电子单证代替传统的纸面单证,减少了单证的重复录入,简化了业务流程,使贸易双方的交易更为便捷,提高了工作效率。
(3)解除交易限制,实现资源共享。电子商务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信息革命把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带入了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世界。交互式网络模式为服务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完备的市场环境,在解除了传统贸易活动中物质、时间、空间对交易双方限制的条件下,实现了资源的跨国传递和信息共享,一些公司在传统国际贸易运行环境下难以克服的区位劣势和竞争劣势得以克服。例如,通过互联网,企业可以构筑覆盖全球的商业营销体系,实施全球性经营战略,从而增强全球性竞争能力。这对于中小企业尤其适用。因为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相对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中小企业受资金、人力等资源条件的限制,开拓海外市场的难度更大,许多中小企业,在产品上虽有优势,但苦于无实力开拓市场,只能维持小规模经营。而通过互联网络的信息资源共享,中小企业不仅能获得自身以常规方式无力收集的市场信息,还可以像大企业一样上网拓销,促进与遍布全球的公司间的合作,从而形成一种更大、更有效的经济规模,使自己更具竞争力,为开拓国际市场创造了机会。
三、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服务贸易的挑战
对电子商务的认识缺乏,多数外经贸企业虽然已经上网,但主要用于信息查询和进出口的部分环节,建立企业网站或在专业网络平台建立企业网页的仍为数不多。对产、供、销,人、财、物等重要资源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管理的企业比例更小。这样就造成很多企业的网站淹没在互联网的浩瀚信息中,无法体现其产品的差异化竞争。
(一)对我国服务贸易结构提出新要求
在传统的服务贸易交易模式中,在信息查询、合同订立和执行、售后服务等方面所花的费用是服务贸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而电子商务则可以大幅度降低这些成本。电子商务的应用,可以发掘订单附加的信息潜力,简化数据处理程序,缩短服务贸易的文件处理周期,降低企业的库存水平,消除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人工干预,从而降低成本。
(二)贸易的“国际”问题及经营主体问题需要重新考虑
电子商务方式与传统的商务模式存在巨大差异:前者的商业环境是“赛柏空间”(cyberspace),其基本组成单位是“比特”(bit);而后者是“原子空间”,其基本构成是“原子”(atom)。传统的国际贸易建立在对“原子”的跨国搬运之上,而“比特”没有重量也没有质量,在网络上能以光速传输。因特网是一个开放式、无中心的网络,“国界”很难发挥控制作用,贸易的“国际”问题需要重新加以考虑。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专门从事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或企业应运而生。由于这些公司或企业不需传统的厂房或门面,简单到只需几台微机或服务器,就可通过网站向世界市场提品或服务,因而被称为虚拟公司或企业。由于单个的公司或企业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卓越的技术,利用现代化信息沟通技术将它们变成一个网络,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于是由众多公司或企业相互联合形成一个合作组织形式———“虚拟组织”,完成一个公司或企业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这种虚拟组织在功能和效果上已经远远超出了原有的单个公司或企业,但在资本关系上却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或企业发生联系的权力,因此,它实际上不是一个具有命令系统的经济组织,只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功能而看起来具有某种实体性。
(三)有关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受到挑战
我国现行的许多贸易法律、法规是基于传统的有纸贸易而制定的,而电子商务大量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因为网络是无疆界的,可以延伸到世界各个角落,因此原有的法律管辖边界可能不再适用。这些问题使许多原有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受到挑战。
(1)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应用于服务贸易后,贸易合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一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是不见面的;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被数字签名所代替;三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形式的变化,给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确定都出了一个难题,而且容易被改变和伪造。例如:合同形式的改变。传统上的贸易合同必须由书面订立,通过手写签名或印章来辨别身份。但在网络交易中,由于运用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有形合同的法律规定很难适用网上无形的合同,而无形的网上合同如何确定权力和义务,尚待进一步明确规定。此外,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合同的订立要由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构成,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则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双方签名的时间、地点定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很容易确定。但是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亲笔签名变为电子签名,这使合同成立的时间尤其是地点较难确定。
(2)管辖权问题。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在电子商务参与服务贸易后,由于其具有跨地区、跨国界的特性,管辖权的冲突会更加普遍,如果管辖权得不到解决,会极大的影响诉讼效率。
四、积极应对电子商务对服务贸易带来的挑战,促进电子商务与服务贸易的良性发展
(1)积极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新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时代已快步向我们走来。网络将会对人类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各方面造成巨大的冲击,只有及早融入全球数字化竞争,才能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的运行,分享国际分工的利益。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网络和信息在未来竞争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居民和企业转变观念,重视网络贸易的发展,构筑推进网络贸易发展的舆论环境。
(2)加强产业横向引导,实现电子商务与服务贸易双赢。加强与国外知名服务贸易企业构建电子商务战略事实上,这种方式在我国服务贸易企业己经采用,但是应用层次比较低。由于我国服务贸易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和许多服务贸易企业的短视行为,使得我国服务贸易企业与国外企业的合作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根据电子商务战略的含义,我们可以知道构建战略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双方取得所谓“双赢”的共同发展,而非当前的这种形式。发展信息技术研究应用。中国服务贸易企业信息技术发展较慢,而在竞争中,信息技术优势无疑占有重要地位。中国服务贸易企业可以按照电子商务战略的思想,发展信息技术研究应用38即服务贸易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结成。服务贸易企业应建立信息技术应用与开发经营机制,注意吸收和消化各国具有市场潜力的信息技术成果,改变信息技术游离于市场和服务贸易企业之外的局面,形成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我国服务贸易企业竞争优势。
(3)推进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商务在服务贸易中的发展,应将重点放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并最终实现服务贸易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与各国的政务平台、其他商务平台、各国政府监管系统等的对接。这一平台如果最终实现,将大大简化服务贸易企业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各国服务贸易企业的沟通效率、降低服务贸易企业的运营成本,实现服务贸易企业的内部无纸化操作和对外电子数据的高效交换,创建内服务贸易新方式。该电子商务平台并非一个单纯的网站,而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目的地信息化和营销全面解决方案。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适应新的国际贸易形式,除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外,还面临着制定电子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电子合同履行的方式与地点、电子合同履行中的验收、网上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等作出规定。
参考文献:
电子合同优势范文4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成本低、易于参与、对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这种新兴贸易方式对传统法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有效性规范、支付方法、提单的转让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肃的挑战。现行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为电子商务的运作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
第一章 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应用优势
1.1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口、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具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2 电子商务的应用优势
1.2.1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1.2.2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1.2.3 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1.2.4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1.2.5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 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
目 录
摘要 ……………………………………………………… 3
引言 …………………………………… 3
正文 …………………………………………………… 3-13
第一章 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应用优势…………………3
1.1电子商务的内涵……………………………………… 3
1.2电子商务的应用优势………………………………… 4
第二章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4
2.1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4
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5
第三章 电子商务在国贸应用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6
3.1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7
3.2电子签名和认证问题………………………………… 8
3.3电子提单的转让问题………………………………… 8
3.4电子支付问题………………………………………… 9
3.5税收问题……………………………………………… 9
3.6发展中国家问题……………………………………… 9
第四章 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 10
4.1完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10
4.2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12
第五章 结束语 ……………… ……………………… 13
电子合同优势范文5
关键词:合同平台;电子签名;保险;第三方;数据;生态系统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以及电子签名技术的日渐成熟,基于电子签名的服务市场广受资本青睐。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特属数据资产,如转化为数据的指纹、DNA、人脸、心跳、诚信等,电子签名也是一个人的专属数据。以电子签名技术为基础的合同平台是电子签名的直接产物,平台使得签名数字化、签署合同实时掌控,帮助用户实现文件的自动化管理。但平台又将如何快速扩大市场,真正像“线上支付”一样得到大众的接受与认可?
一、背景及发展现状
电子签名、电子签章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软件”,同网上银行、线上支付一样,将共同成为一体化互联网和数字化便捷生活的基石。电子签名不仅仅用于合同的签订,更是融入我们的生活中,审批文件、收签快递等等只要是传统笔墨签名的地方都可以将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电子签名深度运用。随着签名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电子签名这块领域将爆发出磅礴的力量。美国电子签名初创公司DocuSign经过飞速发展已经成为行业“领头羊”。据报道,目前全球188个国家有超过10万家公司以及5000万个人都在使用DocuSign的电子签名服务。90%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都使用过DocuSign,而惠普和思科甚至把DocuSign作为标准化的电子签名工具。DocuSign的技术已经被应用到金融服务、保险、房地产等多个行业,思科、Comcast、惠普都是该公司的客户。国内电子签名企业“e签宝”累计签名破亿次且在2016年资本“寒冬”下又融资4500万;“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顺利获得顺为资本领投,WPS、经纬中国、DCM跟投的数千万元人民币A+轮融资;“法大大”电子签名、合同平台目前已通过ISO27001安全认证并获得众安保险承保,用户量超过930万(截至2017年1月)。以电子签名为基础的合同签订平台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这将是一个千亿级、万亿级的巨大市场。电子签名、合同平台行业相对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但预计2017年会进入一个相对爆发的状态。
二、平台特点
线上签订合同在全球化经济发展中将会取代传统面对面签订纸质合同的方式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交易形式。安全公正、便捷高效、集约,实现线上交易、线上签约、线上支付一体化服务,推进整个社会的无纸化进程,打通数字化签约的最后一个梗阻。目前,电子合同签约平台都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形成以电子签名为基础服务,并向认证、验证、存证、时间戳等领域扩展。但同时电子合同具有易消失性和易篡改性,且几乎不留痕迹,虽然随着技术的发展,已经形成相对安全的保障体系,而且其安全等级要比纸质版合同高的多,但榱耸构愦笥没普遍接受与认可,使用户用的放心,在技术上需继续突破,模式上仍需继续优化与拓展。
三、只做“第三方”,形成闭合式服务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成功后,平台将自动在第三方公证机构云端存证系统进行存证。如司法鉴定、仲裁时需提供依据将直接由存证机构提供,并在纠纷发生时提供第三方公证服务。做到合同进入系统之后,甲方和乙方都无法擅自修改合同。所有的用户数据包括合同均进行数据加密。平台在用户发生签名行为时,通过使用短信、令牌信息、指纹或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的策略配置使得行为具有唯一性。每笔签约均打上国家授时中心提供的“时间戳”服务,让用户所有的行为均可精确追踪查询。通过合作的方式,加强公证司法效力保障,提供一站式电子数据存管与公证服务。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导致合同适应性不足,各方出于对长期利益、信任关系连续性考虑可共同提出申请可对合同进行补充。收件人和发件人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账号查阅签署的文件,或者把它们打印出来保存。签约过程中用户会得到签前身份认证、签中技术保障和签后证据保全服务。但平台只做中间媒介,不接触任何签名、合同。用户只要在平台注册,加密认证之后便拥有自己的签名、签章和合同管理系统,使用户用平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四、平台引入保险,为“合同”参保
由于合同本生存在的复杂性、信息不对成性和环境不确定性,要签订灵活性和适应性都很强的合同,成功的关键就是是否按照合同内容执行,所以就会出现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内容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致使每一份合同都存在中断、撤销、毁约的风险,保险“保的”就是合同能不能成功执行。所以对风险进行管理,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将保险业务引入平台。根据合同类别、当事人或当事双方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履行合同的难易程度等相关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法。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和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俩者的基础上量化风险,形成一定的赔付比例和保险费率。保险类型根据目前合同法中列举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以及其他非典型新时代增生类合同:购销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旅游合同、联营合同、格式合同和无名合同等合同类型以及保险风险设置相应的的保险形式,且设置针对后期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的合同补充的保险形式,形成自动保险系统。合同当事双方都可在平台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自由选择是否购买保险以及保险的额度、形式等。着眼降低合同签订风险,提高效益,提升合同平台竞争优势,促进平台开放式服务,建设生态化平台模式。
五、未来发展
电子签名是最基础的互联网服务,通过合同签约的数据沉淀在电子签名、电子签约的基础上构建全新的生态服务体系。平台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企业用户在签订合同过程前进行企业信息注册,平台便可形成企业数据库。大数据驱动产业发展,实现供需双方的精准配对,驱动区域产能融合,利用数据资源,打造全行业的平台生态模式。企业之间可能通过一个订单的切入,而建立起供需关系,形成产业链上的合作。当一个企业有需求时,在平台上需求,企业通过平台“应聘”,者择优选择服务商,类似于竞标模式,让企业相互都能轻松找到优质输入和输出。我们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一直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产学无法得到很好的对应。那么拥有庞大企业数据库的平台就可以完成这件事。再比如:装修设计公司在平台上得到装修订单,同样通过平台线上“招募”装修材料、家具企业,形成输入和输出的生态链。只要一个有需,一个有供,就能形成互联,互联中存在竞争,促进企业乃至整个商业生态系统的开放式服务,真正使平台成为产业互联平台,且这种竞合关系下的交易合同签订更容易形成良好的信任,降低合同签订和监督成本。资源配对需要平台,平台化交易需要共享,在共享模式下建立的生态系统才能使企业获得1+1>2的效益。
六、总结
互联网已经进入深度应用期,各行各行都在互联网+,电子签名作为互联网的基础服务将得到深度运用,打通了互联网时代全流程电子化的最后一个环节,并将以创新的开放式服务建立起互联的生态系统。以电子签名为基础的合同平台为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会公共服务和企业内部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我国互联网服务的跨越式发展打下结实的基础。共享经济平台的数据沉淀将建立互联互动的全行业开放式生态服务模式。相信未来将实现服务平台化,平台一体化,个人数据化。
参考文献:
[1]DocuSignExpress数字签名[J].办公自动化,2014(02):12.
[2]王众.如果有撕不毁的合约,它一定在网上--上上签:用技术让契约成为习惯[J].IT经理世界,2017(Z1):16-18.
[3]杨云飞.e签宝累计签名破亿次资本“寒冬”下又融4500万[N].现代物流报,2017-01-04(A10).
[4]徐祺,崔久强.云计算环境下的电子签名服务研究[J]软件,2016(6):33-36.
[5]龙昊.消费互联向产业互联深度转型[N].中国经济时报,2016-12-30(003).
[6]彭本红,武柏宇.平台企业的合同治理、关系治理与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基于商业生态系统视角[J].软科学,2016(05):78-81+118.
电子合同优势范文6
把线下签约搬到线上,做到零门槛还要保证安全有效,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至少在“如何保证合同有效性”上,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的第10年,上上签创始人万敏和团队还需要花大量的精力去“教育”各个公司的法务,所有的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作为生意中绕不开的一环,需要签约的企业客户一边忍受纸质合同和电子签章带来的不变,一边又对能提升效率但“面生”的电子签名抱有天然的不信任。万敏认为,如果能让客户明白电子签约和纸质合同一样安全且有效,这将是一块全新的空白市场。
在此后两年时间内,她把上上签的签约量做到了行业第一,帮助了包括互联网金融、商业地产、在线教育、O2O、电商等诸多行业解决了在线签约难的痛点。任何一位需要签约的客户,都可以很容易地在手机App、WPS或者网页端上传合同,并在线签署。这家公司通过嵌入加密技术和云存储等技术提供电子签名SaaS服务,让在其平台上签署的每一份合约都能实时得到公证,这保证了合约签署的有效性和储存的安全 性。
万敏想做的事情在当时的大洋彼岸已经有了很好的榜样。一家专注于电子签名产品,名为DocuSign的公司,花了10年时间,已经在188个国家累计了5000万的独立用户。超过10万家公司使用其技术完成文件审批、交易和工作流程管理。完成F轮2.33亿美元融资后,它的估值达到30亿美元。
2014年,在苹果中国待了五年后,万敏离职了。她和几位合伙人凑了钱,开始创业。
Docusign当然想进入中国。不过万敏发现,其产品架构基于邮件,这一特性和中国法律存在矛盾―一年后金山没有选择DocuSign,而是选择把产品嵌入上上签平台排他性合作,也证实了万敏的推断。
这也是最初公司法务对于在线签约电子合同效力的担忧之处。多数人对于电子合同的理解,还停留在电子邮件和传真上。尽管目前使用电子签名做电子签约的全球500强企业已经超过90%,但DocuSign平台基于邮件和传真的签约方式,却败在了中国法律效力证据链最薄弱的一环上。
2012年苹果的iPad与唯冠的商标之争就是一个例子。在经历了一年多的马拉松诉讼后,这桩官司以苹果付出6000万美元收购商标结束。这场商标大战背后,是众多经销商的等待,也是万敏等果粉的无奈。背后的一个细节是,苹果提供给法院所有的邮件都不受认可。
要让电子签约靠谱,必须由第三方完成。这在《电子签名法》中也有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这是因为,在签约企业的服务器上生成一份合同时,企业平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比如用户向借贷平台借款时,需要在对方的服务器上签署一份电子协议并确认。所有的协议都是由网站制定,同时也保存在对方的服务器上。一旦出现纠纷,哪怕企业并无篡改,也难以“自证清白”。
上上签的做法是把合约保存在公有云上。在上上签签署一份电子合约的方式很多。你可以在上上签的web端、App端登录,只需阅读并签署协议、发送至云平台并存储,就可以完成整个协议的签署。企业也可以直接在Word、WPS平台嵌入上上签插件,拟写合同后插入数字签名。对于主要合作企业的客户,上上签会开放API接口,把SaaS服务嵌入到对方的系统中,目前最快两个工作日就能完成对接,这意味着在现有的产品或App中就可以直接签约。比如在分期乐上购买了一部手机,用户在分期乐上就能签署并完成消费贷款的合同。每一份合同签署完成后都会得到“已公证”的提示,并能在平台上“验签”,确定合同真伪,是否被篡改过等。
“我们曾帮助120个人众筹了一个餐馆,他们分布在上海、北京、西安各地。如果要签纸质合同,一个月都签不完,但是通过上上签平台,一天时间全部完成。”万敏告诉《第一财经周刊》。
2014年下半年,万敏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林先锋。从阿里巴巴安全部门离职后,他成为了上上签的技术合伙人。
从一开始,上上签就把安全和有效放在了首位。尚未拿到融资时,万敏和林先锋就组建了一支安全管理团队。随后,他们给上上签配置了一个强大的创始团队,包括知名黑客,以及来自甲骨文、思科等大公司的资深从业人员。此后融资获得的大部分资金也投入了技术研发,来提升安全性和并发量(同时提高在线签约数量)。由于SaaS是多个客户同时在一个平台的系统上运行,所以如果这个平台出现了问题,所有客户均不能访问自己的应用平台和数据。而大规模的并发访问,是导致网站瘫痪的最重要的原因。
林先锋和技术团队花了半年的时间完善产品。尽管《电子签名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要证明一份合同的安全和有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一份合同的有效与否,包含三方面要素:签约双方的身份、履约的过程(是否被篡改),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否受法律认可。若当面签约,通过字迹比对就能很容易地完成前两项认证。但是放到了互联网上,篡改变得容易,因此要证明合同完好,手续会更麻烦,需要一连串证据链的联合论证。
首先是实名认证,确认账号对应的人或者企业验证签约对象。第二要验证签约过程,通过人脸识别、声纹语音、指纹、短信密码等,二次校验这份合同是否由本人签署,并对签名编码,最后盖上时间戳。从用户签署的时间、身份、IP地址、使用终端,到签名数据等信息,整个签名的过程会打包成一份数字指纹保留在云平台,并在东方公证处平台备份。这就解决了可能存在的篡改和恶意抵赖的欺诈问题。
林先锋的技术团队会定期M织一些白帽子(正面的黑客)对网站模拟攻击。如果黑客要从网站上盗取一份1000字的合同文本,先要攻破最外层的细胞壁阿里云,再进攻细胞膜阿里金融云,最后才能从细胞核―上上签的云平台拿到储存的文件。即便如此,最后呈现出的可能只有20个字的加密碎片,依然无从获得全部信息。这和碎纸机的原理相同:在线上把一份合同打碎并分散,然后加密存储。 >> 创始人万敏认为签约领域也能诞生一家卓越的公司,完成从纸质合同到电子合同的过渡。
上上签的拓展方式是,从金融行业切入,先拿下行业内体量大的标杆客户。这也是上上签目前客户最集中的领域。这个行业对钱和契约的涉及最为频繁,对于平台的要求也最为苛刻。“如果能被金融行业的客户认可,再切入其他行业,就容易得多。”万敏说。
以其中的消费金融为例,比如趣分期,它的特点是金额小、频次高和地域分散。如果还按传统邮寄寄送方式签署合同,将是一笔极高的成本,用户也会感到麻烦从而影响购买。万敏已经记不得最先拿下的是哪家客户,只记得从法务、产品经理到客户经理,一轮轮的产品展示和说服,短则几个月,长则半年。
万敏在2015年找到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希望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为电子合同效力的再添一份可信度。这大大缩短了销售的“说服期”。
当时,“互联网+公证”恰是公证处的发展方向,他们自主研发了一套“设备指纹”系统,希望加快公证的流程。尽管双方的合作意向“一拍即合”,公证处依然花了大半年,做了十几次调查,才真正决定和上上签合 作。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完成了公证,能证明的也只是“谁在什么时候签了什么合同”,至于合同是否合法,约定了什么内容,“我们无从得知,也无法保证。”张志明说。
“你们的电子合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从2016年开始,万敏发现,接入东方公证处的系统后,这个问题出现得越来越少。销售需要面对的环节也开始简化,“现在都不需要见法务,因为客户已经明晰你的法律效力。直接见产品经理和业务负责人就可以。”万敏发现,两年来,对客户“科普”的成本越来越低。
目前上上签的客户覆盖到了全行业,比如租房、O2O货运、商业地产、在线旅游B2B交易等,团队近百人,客户过千家。
上上签的付费模式和流量套餐相似,采用预付费的方式,以年为单位按套餐打包购买。比如预计下一年合同量在100万份合同,就订购100万份的套餐,但如果到年底只用了90万份,多余的无法延期到下一年使用。这样的好处是每年都能收到预付款,有着很好的现金流。“客户都愿意多去使用,因为合同是购买份数越多,客单价越便宜。”万敏说。
万敏没有透露上上签目前的签约规模和销售单价,只是声称客单价行业最高。不过这个数字从东方公证处的后台或许能得到答案。由于合同都需要在东方公证处的后台加密备份,东方公证处的数据也从侧面反映出上上签的增长量。东方公证处公证三部副部长王新宇透漏,“一开始的数量不多,但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每个月会有几百万条数据,最近几个月数据量很 大”。
万敏并不害怕竞争对手为了抢客户打价格战。她认为,企业用户和C端用户的心态不同,相对于价格,它们更在乎产品稳定性、可靠性和公司实力,看重的是公司的投资机构。“有公司提出免费,但到最后,竞争对手的客户主动选择了加价到我们这里来。”万敏说。
万敏并不在意新进入者的后来居上,她认为电子签约行业有比较强的马太效应和网络效应。它天然带有病毒传播的属性,只要签约的一方是上上签的用户,另一方自然也会成为其用户。有技术优势,加上产品的先发优势,就能筑起一条护城河。“签约这个行业其实蛮残酷,也很有趣,你一旦成为领头羊,其他几家日子会很难过。”
这也得到DCM中国联合创始人林欣禾的认可,“就算同类公司融资集中,我也不会担心上上签。因为任何有网络效应的公司在寒冬的时候,基本上是不用担心融不到钱的。”
万敏认为,电子签约行业未来的市场还很大。因为签约和支付是互联网商业活动的两端,像是单车的两个轮子。如果在支付领域能产生像支付宝这样的巨头,那么在签约领域,也能诞生一家卓越的公司,完成从纸质合同到电子合同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