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管理应急预案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景区管理应急预案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景区管理应急预案

景区管理应急预案范文1

关键词:田家沟坝系;大坝防汛管理

中图分类号:S157.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632069

1 工程概况

田家沟G2骨干坝是由甘肃省水利厅以甘水发[2004]200号文件批复实施的田家沟坝系中的骨干坝,由于该工程布设于田家沟流域主沟道,工程上游主沟道建有田家沟G1、G5两座骨干坝,下游主沟道建有田家沟G3和田家坝G4两座骨干坝,沟口区域建有田家沟4A级国家旅游风景区,沟口右岸有村庄、福银高速、西平铁路横跨下游沟水。据此,该工程被确定为三类病险淤地坝,编制了除险加固措施实施方案,省水保局审查批复后,于2012年7月完成了该工程的除险加固措施,为该工程增设了溢洪洞,有效加大了200a一遇洪水的泄流量,增大了工程运行安全系数。

2 田家沟G2骨干坝溃坝原因分析

2.1 坝体问题

洪水漫顶。造成洪水漫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超标准洪水入库;坝体高度不够;泄洪能力不足或未设置溢洪道。

坝体存在质量问题。坝体常见的质量问题主要有:渗漏。渗漏可分为坝体渗漏或坝基渗漏,坝体或坝基渗漏导致土体颗粒流失产生集中渗流;土坝结构破坏。造成坝体滑坡的原因有:大坝整体稳定性差,强度指标不够,排水系统损坏,坝体浸润线过高;坝坡过陡运行中上游水位发生骤降事件等;溢洪道、涵洞出现故障。坝体、溢洪道或涵洞所在山体发生不均匀沉降,导致溢洪道、涵洞发生断裂、裂缝或坍塌;放水涵管质量不达标或涵管之间接头防渗处理不达标;未设置涵管截水环或截水环质量差起不了截水作用;坝体和涵管之间接合部位填筑质量差等原因也可造成溃坝。

2.2 管理问题

由于淤地坝未纳入水库管理,管理资金落不实,或管理技术手段落后,缺乏必要的监测设施,工程枢纽长期得不到正常养护,老化失修严重;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人员盲目蓄水,或闲散人员故意关闭放水孔塞,擅自抬高汛限水位,抬高溢洪道(洞)底板,在溢洪道(洞)上筑临时子堰挡水;管理人员不按时做监测或巡视,盲目运用等原因造成溃坝。

3 提高田家沟G2骨干坝管理效果的策略

3.1 加强风险管理

随着现代管理理论的不断发展,风险管理已逐渐演变成重要的思维模式,风险管理对提高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田家沟坝系相关管理人员也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提高公众对大坝安全管理的认知,在相关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实践,以提高大坝管理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大坝的风险管理必须贯穿于大坝生命的全过程,基于风险管理的角度进行决策与管理,降低、控制风险。

3.2 确立“人水和谐”的管理理念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人水和谐”的理念越来越普及,在江河开发、水资源调度等方面,人们越来越尊重自然规律。以往数10a来,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还遗留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折弊端,有了病险只需向上级主管部T报告即可,至于如何处理再听从上级部门下达的命令,而上级部门由于不了解大坝的实际情况,导致无法保证解决方案的适用性及可操作性。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坝的安全管理职责转移到业主身上,政府在制定出相关法规规程后,监督业主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安全管理,以降低大坝风险。

3.3 加强日常管理

从某种程度上讲,大坝的日常管理是保证大坝安全运行的基础性工作,因此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大坝的巡视检查,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规程,加强大坝的安全监测、通信预警、水情测报、自动控制等工程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水库管理、科学调度的手段及效果。加强大坝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科学调度、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保证全面落实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可操作性。要在完善大坝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从失职、读职和事故中切实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和改进相关工作,对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罚。

大坝的防汛安全管理工作是保证水利工程正常、可靠运行的基础,在实际管理工作要中深入现场分析溃坝的主要原因,并制定科学的防汛预案,做好防汛抢险工作,并加强隐患排查,以提高大坝防汛管理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景区管理应急预案范文2

一、演练目标

(一)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暴露缺陷,整改完善。

(二)检验应急系统的响应能力。包括:发现应急资源的不足(包括人力和设备等);改善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协调;提高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和技术水平;提高各级预案之间的协调性。通过演练不断形成及时、快速、准确、安全、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起到科普宣传效果,增强公众应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救援的信心和应急意识。

二、演练类型

综合性全面演练。

三、演练内容

一艘载有30人的客船在航行途中,客舱突发火灾,主机熄火,船舶失去控制,部分“乘客”弃船逃生,生命受到严重威胁。

第一阶段:海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通知相关单位快速到达事故现场。

第二阶段:抢救落水人员,救治伤者,扑灭大火,打捞遇难者遗体,拖离遇险船舶。各单位在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集中指挥下,按照分工,协作完成演练任务。

四、演练时间、地点及参加单位

(一)演练时间:初定4月至9月,具体时间待定。

(二)演练地点:,具体地点待定。

(三)主办单位:县人民政府。

(四)承办单位:县交通局、海事处,镇人民政府。

(五)参演人员:

1.指挥部成员单位。

2.风景区管理处、管理处轮船公司、轮船旅游公司、红枫发电厂经济发展公司、滴澄关船队、苗寨船队。

(六)控制人员:

1.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

2.县应急办。

(七)模拟人员:由海事处、镇政府、管理处等单位组织30名水性好的干部、职工、水手或群众组成。

(八)评价人员:

1.应急办,海事局。

2.县人民政府。

(九)观摩人员。

1.通过应急办、海事局邀请有关部门和区县领导。

2.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有关领导。

3.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4.自发观摩的群众。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1.预案演练组织机构。

成立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指挥部指挥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副书记,指挥部副指挥长)

(交通局局长)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交通局副局长、海事处处长)

(镇人民政府镇长)

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

()黄红松(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赵光荣(新店海事所所长),李莉(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海事处,王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光荣、李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海事处、镇抽派,具体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工作。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预案已成立指挥部,结合本次演练内容和要求,指挥部下设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综合协调组(各组参加演练人员人数待定)。

(二)职责任务。

1.领导小组。

(1)在演练前进一步研究完善预案。

(2)演练的策划、协调和组织实施,确保演练按进度顺利进行。

(3)评估演练成本,筹措演练资金。

(4)演练宣传报道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5)编写演练总结,召开总结大会,评估演练效果并实施奖惩。

(6)演练结束后改进预案。

.指挥部及各工作组。

(1)指挥部。指挥长:罗扬,副指挥长:张大鸿,钟勇,王进。

《预案》启动命令;综合协调相关组织管理工作;提供应急处置保障;调度各部门按职责完成权限范围内的任务;对救援和后勤保障等做出决策;下达救援命令;宣布救援结束。

(2)事故救援组。组长:王进,副组长:孟庆义、陈辉、倪志军、王柏先。

制定救援方案;组织实施事故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和现场救援;随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情况。

(3)医疗救护组。组长:黎庆刚。

调度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搭建临时医疗急救点实施抢救;及时准确判定危重伤员并实施转运救护;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4)安全保卫组。组长:甘春。

组织警力迅速进入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维持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制;清点并保护遇险水域和船舶上的物品和财产;保障搜救、调查、善后等工作有序开展。

综合协调组。组长:张大鸿、钟勇、聂青松、陈勇。

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和现场通信畅通;参加演练人员给养;协调处理应急救援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参加救援人员的安全;指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向新闻媒体事故及救援信息。

六、应急资源调用

(一)船舶(暂定15艘)。其中:事故船舶1艘(预先将烟雾弹、油毛毡上船);救助落水

人员快艇8艘;新闻采访快艇2艘;消防船2艘;机动船舶2艘。上述船舶由清镇海事处负责征用。所有参演船舶按规定自行配齐船员,救生、消防设备和竹竿。

(二)对讲机20台,由县公安局提供。

(三)医疗救护车1辆,担架4副,由县卫生局负责。

(四)机动泵2台,烟雾弹1箱,油毛毡两块,5米长以上竹竿20根,救生衣30件,灭火器10个,手提喇叭4个由海事处具体办理。

七、演练步骤

(一)第一阶段。

上午9时,各参演船舶停靠在指定地点,各参演单位及船长到演观礼台集中,接受领导小组检查,9时30分进入指定地点。9时50分,指挥部成员及各组组长向指挥长报告进入指定地点后的准备情况。

1.9时30分,“明珠7号”轮接到调度室命令,载客30人,从管理处码头出航游湖。

(1)9时35分,船长组织召开航前会议,检查船、机、电等设备适航情况,进一步落实各岗位职责。

(2)9时40分,乘客上船,服务员清点乘客人数,并向乘客宣传应急须知,拖引至湖面指定位置。

(3)9时59分,准备工作就绪,向指挥部报告。船长:“报告指挥长,《明珠7号》轮准备完毕,”。

(4)10时,指挥长通过扩音机演练开始命令: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现在开始。

(5)船长宣布开航。

2.明珠7号轮距开出码头200米处(约10时05分,专门人员在客舱内燃放第一组烟雾弹),水手发现客舱失火,立即报告船长并组织灭火自救(此时新闻报道组有1台摄像机在船上拍摄),2分后在指定位置燃放所有烟雾弹,点燃油毛毡加大烟雾和火势)。

(1)船长在第一组烟雾弹点燃并产生烟雾时,立即报告县地方海事处,并命令当班驾驶发出火灾警报(号笛连放续发出急促短声,船上人员利用其他有效响器连续敲打),船位尽可能保持在原地(乘客在水中时必须停船,主机不能熄火)。

(2)水手告知“乘客”失火情况,要求“乘客”不要惊慌,并采取应急措施(指导乘客穿好救生衣等)。

(3)船长组织船员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但客舱火势“太大”,不能被船员控制。

(4)10时07分,有18名惊慌失措的“乘客”穿上救生衣分别从事故船舶左右舷跳水(在水中注意避开所有船舶尾部)。

(5)10时07分,附近一船听到火灾警报,迅速靠近事故船舶(“乘客”在水中时必须停船,主机不能熄火)。立即用竹竿对跳水“乘客”进行施救(安排一艘个体船舶扮演)。船员抛下救生圈、救生衣供落水“乘客”使用。

3.10时05分(海事处组织施救),海事处接警后,立即命令筑海巡1号、3号快速驶往船舶事故水域,筑海巡1号组织救助,筑海巡3(快艇)实施事故水域交通管制;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地方海事局,通报公安(消防)和相关部门,调集4艘快艇立即驶往事故船舶组织施救。

4.10时10分,指挥部所有成员及单位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指挥实施现场救助工作。

(二)第二阶段。

1.10时08分,王进使用对讲机向指挥长请示:“报告指挥部,事故船舶有30名“乘客”,3名船员,有18名“乘客”跳水逃生,现火势已不能控制,情况危急,请求启动预案。

2.指挥长:同意启动预案,立即组成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综合协调组,明确各组职责,迅速开展救援。

3.10时10分,参加演练各组分别向指挥长报告:

王进:报告指挥长,事故救援组仍在事故现场,正在实施救援。

黎庆刚:报告指挥长,医疗救护组已到位。

甘春:“报告指挥长,安全保卫组已到位”。

张大鸿:报告指挥长,综合协调组已到位。

罗扬:各组立即按分工实施救援。

4.各组接到命令后:

10时12分,6艘救生快艇将获救的30名“乘客”(水中18人,事故船上10人)送到航运公司码头。

10时15分,消防员迅速乘消防艇赶赴事故船舶,从船舱内救出2名昏迷乘客转移至公主号,公主号将昏迷乘客送往航运公司码头转交给医疗救护组。然后迅速使用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0时18分,医疗救护组医务人员接收伤员并实施救治,将2名昏迷乘客迅速转移至医院抢救(救护车从航运公司码头出发,开到景区大门结束。

10时15分,陈辉:报告指挥长,事故船上所有人员已安全撤离。

罗扬:立即开始灭火。

10时16分情况,要求“乘客”不要惊慌,并采取应急措施(指导乘客穿好救生衣等)。

(3)船长组织船员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但客舱火势“太大”,不能被船员控制。

(4)10时07分,有18名惊慌失措的“乘客”穿上救生衣分别从事故船舶左右舷跳水(在水中注意避开所有船舶尾部)。

(5)10时07分,附近一船听到火灾警报,迅速靠近事故船舶(“乘客”在水中时必须停船,主机不能熄火)。立即用竹竿对跳水“乘客”进行施救(安排一艘个体船舶扮演)。船员抛下救生圈、救生衣供落水“乘客”使用。

3.10时05分(海事处组织施救),海事处接警后,立即命令筑海巡1号、3号快速驶往船舶事故水域,筑海巡1号组织救助,筑海巡3(快艇)实施事故水域交通管制;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地方海事局,通报公安(消防)和相关部门,调集4艘快艇立即驶往事故船舶组织施救。

4.10时10分,指挥部所有成员及单位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指挥实施现场救助工作。

(二)第二阶段。

1.10时08分,王进使用对讲机向指挥长请示:“报告指挥部,事故船舶有30名“乘客”,3名船员,有18名“乘客”跳水逃生,现火势已不能控制,情况危急,请求启动预案。

2.指挥长:同意启动预案,立即组成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综合协调组,明确各组职责,迅速开展救援。

3.10时10分,参加演练各组分别向指挥长报告:

王进:报告指挥长,事故救援组仍在事故现场,正在实施救援。

黎庆刚:报告指挥长,医疗救护组已到位。

甘春:“报告指挥长,安全保卫组已到位”。

张大鸿:报告指挥长,综合协调组已到位。

罗扬:各组立即按分工实施救援。

4.各组接到命令后:

10时12分,6艘救生快艇将获救的30名“乘客”(水中18人,事故船上10人)送到航运公司码头。

10时15分,消防员迅速乘消防艇赶赴事故船舶,从船舱内救出2名昏迷乘客转移至公主号,公主号将昏迷乘客送往航运公司码头转交给医疗救护组。然后迅速使用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0时18分,医疗救护组医务人员接收伤员并实施救治,将2名昏迷乘客迅速转移至医院抢救(救护车从航运公司码头出发,开到景区大门结束。

10时15分,陈辉:报告指挥长,事故船上所有人员已安全撤离。

罗扬:立即开始灭火。

10时16分,消防员调集两艘消防船(动机水泵、消防水枪提前设置好)到位,陈辉命令驶往事故船舶进行灭火。

(三)解除预案。

10时25分,灭火任务完成:陈辉向指挥长请示两艘消防船撤回管理处码头。

陈辉:报告指挥长,灭火任务已完成,消防船是否可以撤回码头,请指示!。

罗扬:同意!立即撤回管理处码头。

5.10时25分,清点乘客人数,被营救人员由海事人员清点、船员人数由船长清点,分别向王进报告。

6.10时28分,王进:报告指挥长,事故救援组已完成任务,18名跳水乘客、被困船上的乘客和船员全部成功营救,有2名昏迷乘客已转移医院抢救,无人员死亡或失踪,是否解除水上交通管制和撤回人员?请指示!

罗扬:解除水上交通管制,撤回事故救援组。

7.10时30分,各参演船舶集中停靠于管理处码头,罗扬下达命令,各船舶鸣放解除警报一长声。

各参演单位负责人将本单位人员带到管理处码头集合,并向指挥长报告人员集合完毕?(请各小组长注意顺序)。超级秘书网

王进:报告指挥长,事故救援组人员集合完毕,请指示。

黎庆刚:报告指挥长,医疗救护组人员集合完毕,请指示。

甘春:报告指挥长,安全保卫组人员集合完毕,请指示。

张大鸿:报告指挥长,综合协调组人员集合完毕,请指示。

罗扬:同志们!今天,由县人民政府举办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通过各参演单位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团结一致,取得了圆满成功,我宣布,演练结束。

景区管理应急预案范文3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区“一三六六”发展思路,突出进一步优化现代商务中心城区容貌这一中心工作,以保障好会期间市容环境管理秩序为目的,认真践行“两实”作风,重点抓好影响市容环境秩序脏乱差问题的整治,为会的召开营造整洁优美、秩序井然的城市环境,同时,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人居环境奖的“双创”工作创造条件。

二、工作重点和任务要求

会市容环境秩序管理和保障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十个方面的整治。

(一)占道经营整治。对辖区主要道路两侧和背街小巷内的占道摊点、马路市场及店外经营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无设施摊点群管理,取缔各类非法占道摊点、店外经营,尤其是占道烧烤摊点和露天大排档,清理取缔辖区内所有马路集市和未经批准的早市、夜市、无设施摊点群;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修理和铝合金加工、美发美容等沿街业户的管理,杜绝占道经营、污染环境的现象,确保辖区主要道路两侧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马路摊点和探头市场。

(二)环境卫生管理。在会前重点抓好东风东街、健康东街、东苑公园三座高标准公厕的建设施工工作,确保4月15日前面向社会服务。进一步加大城区保洁力度,在保证日常道路清扫和垃圾清运的基础上,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重点加强窗口地区、重点路段、重要场馆周边的卫生保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垃圾清运,不得在城区范围内焚烧垃圾,加大对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杜绝运输车辆带泥土上路或不覆盖造成撒漏污染路面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路面整洁、畅通。

(三)园林绿化管理。以整治行道树穴为突破口,按照突出特色、一街一品的原则,加快城区道路两侧的绿化改造速度,全面开展绿化养护集中整治,按照“五无”标准彻底消除死角,提高绿化养护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加大对各类损坏绿化树木和城市绿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快、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乱贴乱画整治。加强巡查督查,严厉打击各类乱贴乱画行为,清除主次干道两侧门店玻璃门窗上张贴的文字或图案,对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上张贴喷涂招聘、租赁、办证等各类小广告,加强对市场化运作责任单位的检查督促,搞好日常清除和保洁工作,确保实现乱贴乱画小广告“日产日清”。

(五)乱堆乱放整治。对在城市道路两侧乱堆乱放建筑物料的违法行为实行严管重罚,责令产权单位或责任人及时予以清除,对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乱扯乱挂整治。对擅自在沿街建筑物,市政设施和行道树上乱扯乱挂条幅、其他宣传品的,一律予以取缔或清理。严禁在辖区主次干道市政设施、行道树上或建筑物晾台外侧晾晒衣物。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各类庆典设施(彩旗、彩球、拱门等)一律予以清理取缔。

(七)施工围档整治。加强对中心城区内各类建筑施工围墙围档的监督管理。对沿街施工工地未设置围档的,责令当事人按规定进行设置,不服从管理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围档设置不规范或陈旧、破损的,责令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设置,并进行美化亮化,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落实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八)楼宇亮化设施管理。加强主要干道,特别是对会议场所、来宾重要活动区域、放飞途经路段等重要部位楼体上缺字、残字等亮化设施的管理,合理安排错时人员,逐一进行整改,确保亮灯率达到100%。

(九)广告牌匾整治。加强监管和巡查力度,严格规范广告、牌匾管理,确保前期整治成果。对辖区主次干道的广告牌匾进行全面整治,拆除无审批手续或已到审批期限的户外广告、牌匾字号和LED显示屏;对批准但不规范的,进行改造、提升;对私设乱挂条幅广告、落地灯箱广告的予以取缔或没收。

(十)噪声污染治理。对利用高音喇叭在办公楼、居民区附近和重要场馆周边进行商业宣传的,要一律予以取缔,对不听劝阻的,按照有规定予以处罚;加强对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管理,严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对不服从管理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会期间的市容环境秩序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会期间的市容环境秩序管理作为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早动员、早部署,找准症结,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强力整治规范。分局成立会期间市容环境秩序管理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执法大队大队长同志任组长,党委书记同志,副局长、环卫处主任同志,副局长、园林处主任同志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各中队(市场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局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会期间市容秩序管理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要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确保管理到位。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严格落实管理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会议场所、来宾居住和活动地点、商业区、景区和会议、放飞途经路段等重点部位的市容环境秩序管理和保障工作。要合理安排人员和上岗时间,配足执法管理力量,加大巡查密度,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类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解决。各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快整治进度,确保在4月15日前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分局领导小组将于4月15日对整治情况进行综合验收。

景区管理应急预案范文4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九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六十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一条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六十三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五章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条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十二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八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