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现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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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现状

电子合同的现状范文1

【关键词】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

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主要指的是企业对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变更、转让、履行终止及其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的职能活动的总称,是企业的一种自我管理行为,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就无形中促进了电力企业发展,使得电力企业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大规模的进行电网工程建设,这就使得电力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物资就不断增加,从而导致大量物资合同的产生,同时加上电力物资合同具有专业性强、时间要求快、库存时间短等特点,使得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起来非常繁琐和复杂,进而也导致了我国很多电力企业在物资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因此,加强对其研究,提高我国电力企业管理物资合同的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了。

一、我国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对物资合同管理认识不足

物资合同的履行不仅仅关系到企业的信誉,更关系到企业未来能否得到顺利发展,因此,电力企业应该高度重视物资合同的管理工作。但是由于认识不足等原因,我国很多的电力企业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物资合同的重要性。

其主要体现在:一是对物资合同认识不足。对物资合同认识不足主要表现为认识不到物资合同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简单的认为物资合同只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小部分,对企业的发展起不到重要影响;二是对物资合同的管理存在认识误区。合同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的,直至合同失效为止。而我国很多电力企业往往更加重视合同的洽谈、草拟、签订,而不太重视物资合同的日后履行情况,觉得只要把合同签下来就可以,履行就是下面部门的事情了,从而不太重视合同的日后管理和履行。

2.合同内容不够严谨

合同作为经济主体双方进行贸易往来的关键凭证,其具有依法保护交易主体相关权利的作用。为了避免日后发生各种纠纷行为,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该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来拟定合同内容,从而更好的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但是我国部分电力企业的物资合同存在着内容不够严谨的问题。

其主要体现为:一是合同不够全面,没有详细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一些小问题简单的认为双方很熟,就不再仔细探讨,从而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二是合同部分文字存在歧义。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其文字应该要仔细斟酌,不能给人留下歧义,但我国有些电力企业认识不到这点,使得合同很多地方存在着诸多歧义,从而大大增加了日后合同的履行难度。

二、改进措施与建议

1.提高对物资合同管理的认识

物资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有助于企业的未来发展。为此,企业管理者应该重视物资合同的管理工作,将其视为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而言:一是从思想高度上重视物资合同的管理,尤其是企业的管理者更要从思想的高度重视物资合同的管理工作,例如:笔者所在的电力企业,企业领导在每次日常会议上都会专门强调物资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二是为物资合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使其可以顺利开展,从而保证企业的物资合同管理水平可以在一个良好的客观环境下得到稳步提升。

2.提高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电力企业要想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物资合同的管理水平和质量,首先应该提高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具体而言:一是做好招聘工作,保证有足够数量的人员来专门从事物资合同的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杜绝物资合同人员身兼数职现象的发生;二是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定期对物资合同人员进行考核,对于不能很好胜任物资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决下岗,保证优秀的人员可以留在最重要的岗位上;三是加强对物资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各方面素质,使其可以更好的适应电力企业未来发展需要,例如:笔者所在的电力企业,每年都会聘请有丰富经验的合同管理专家和教授来公司讲座和授课,以提高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管理合同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严格的合作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要按照依法管理、全面管理、专业管理、协作管理以及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我国电力企业多为大型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今天,我国电力企业更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具体而言:一是建立一套适合自身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应该严格执行,而不是只是把制度留在口头,挂在墙头;二是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其中包含了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这样才能使合同得到完整的履行,同时也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合同管理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电子合同的现状范文2

【关键词】变电站;综合自动化;防误闭锁装置;问题;对策;管理措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技术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电力系统也逐渐向微机保护、自动化系统进行快速转变,目前变电站管理中已经达到了无人值班的水平。变电站综合自动化发展已经成为电网调度自动化及电力系统自动化的发展方向。在操作过程中为防止产生电网、设备等安全危害,或引发更大的损坏。在变电站中可以选用防误闭锁装置对此类问题进行有效防护。本文主要对综合自动化装置实现变电站防误闭锁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其方案进行了探究,同时还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各种事故的出现,增加电力系统操作的安全性。

一、防误闭锁装置存在的问题

常规变电所“五防”程序在断路器分断中必须先遵循模拟图板上的红、绿翻板进行,再取出程序锁匙分断隔离开关的顺序进行。在综合自动化变电所主要选用微机保护,断路器分合中的控制开关转变为按钮开关,这种情况下,导致原有“五防”装置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分、合按钮开关在强制闭锁中根本无法实现,极可能产生断路器误分、误合故障;第二,按钮开关分、合第一把程序锁没有,导致隔离开关的程序锁和断路器的分、合状况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隔离开关操作机构上的程序锁任何时间都可以开启,闭锁功能就消失了,则会出现带负荷拉隔离开关故障。这种情况下导致隔离开关以下的防误装置就没有任何功能性作用。基于此,在微机保护原有“五防”装置中其防误闭锁功能在变电所中不能对其作用进行充分发挥。

二、应对防误闭锁装置的对策

在面对自动化变电所防误闭锁装置存在的问题时,通过对35KV到500KV变电所防误闭锁装置的了解,有多种型号的变电设备在电网系统中得到了多种应用,因此防误闭锁配置的型式也越来越多,主要有常规的机械闭锁、电磁闭锁、程序闭锁等,近年来还出现了微机防误闭锁。各个防误闭锁作用各不相同,在变电站运行过程中其起到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同时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电压等级不同,主结线结构不同的变电站防误闭锁装置则要进行不同类型的配置,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整机配套防误闭锁:这种防误闭锁装置目前广泛应用于500KV当中,这种装置在生产过程中就将其设置在变电设备微机保护中,在后期运行中则不需要进行安装。

(2)微机防误闭锁:这种防误闭锁装置主要应用于具有复杂主结线安装的110KV枢纽变电站及220KV、35KV的变电站。目前最常见的微机防误装置类型主要有两种:现阶段应用较为广泛的微机防误装置是将变电所一次模拟屏作为重点,在模拟屏工控机内预存了所有设备的倒闸操作程序。在操作过程中向电脑钥匙进行模拟预演的准确操作程序的传送,并对电气设备操作进行分析。现阶段在变电所内WBF型微机防误装置应用的很少,这种微机防误装置的主要执行元件为电磁锁,利用电磁锁闭合触点进行设备的顺利工作,其微机防误网络的组成成分主要有操作、执行、显示及打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选用导线连接的方式进行网络各元件的连接,这种方式还可以进行电脑钥匙操作的替代。

(3)综合防误闭锁:这种防误闭锁装置目前广泛应用于较为简便35KV变电所的主结线安装中和110KV末端变电所。综合防误装置的主体为JSN型机械程序锁,同时有各种装置组合而成,其主要辅助机械为闭锁、电磁闭锁等。采用前面所提到的辅助防误装置可以对自动化变电所中选用的微机保护,出现的各种防误现象进行有效处理。这种“五防”装置在应用过程中具有功能齐全、质量高、操作简单及成本低的优势。

(4)机械防误闭锁:这种防误闭锁装置目前广泛应用于35KV户内变电所中。在生产过程中厂家已经设计了机械防误闭锁装置。“五防”装置的各个功能的闭锁工作主要有机械机构传动来有效运作,在设备正式运行后,用户则不用进行“五防”装置的安装。这种设备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对尘、污染等具有极高的防护作用,比较适宜于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安装。其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这种设备主要依靠机械进行转动,具有较多联动环节,在操作当中往往会造成机械卡死等问题。

三、防误闭锁装置的管理措施

在电气系统操作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将对操作人员的安全、设备及电网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操作不当、设备质量不达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基于此,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与探究,及时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有效处理。完善防误闭锁装置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力度,是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的重要保障。

(1)对电网防止电气误操作等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认真执行,同时与变电站自身的具体情况充分结合,制度符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作业。

(2)为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必须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对防误闭锁装置操作技术人员进行有效的专业知识及实践培训,帮助操作人员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使他们能够对自身的工作更加熟练、准确把握各个系统之间的联系、设备的运作原理及功能等,起到规范操作,增加安全性的作用。

(3)在操作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操作规范进行正确操作。当异常情况出现在操作过程中,严格禁止在原因没有确定之前进行强分及强合等违规作业。在进行解锁时,要对闭锁装置的异常情况进行准确确定,并在相关领导批准后进行解锁作业。与此同时,还要填写解锁记录,把解锁的各个环节、时间等都进行准确记录,确保其操作的规范性、正确性。

(4)完善防误装置管理体系,加大管理力度。实行责任制,明确划分各个部门及个人的责任,对防误负责人的责任及义务进行明确划分,并进行防误装置台账的建立,同时进行电气防误闭锁装置运行章程及维护规范的制定。在检查项目中检查人员必须将防误装置作为其主要项目进行科学有效地检查,并在相关设备检修项目内添加防误装置检修试验等项目。这样可以帮助工作人员及时地发现问题,并能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理,确保防误装置的安全性及有效性。

(5)必须严格遵循国电公司的安全设施规范化要求进行现场设备的选择及安装。确保防误闭锁装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做到质量达标。在规范化管理当中,相关部门可以将电动刀闸操作箱归入管理范围内,电动按钮可以有两个名称,同时将防误措施在电动按钮内进行设置,操作结束后则要将操作电源进行立即切断,刀闸操作电源的开关必须具有独立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力系统的容量增加的速度越来越快,同时随其增长的还有电压的等级。这种情况下,促使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通过防误闭锁装置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中的大量应用,将对变电站运行设备操作的准确性、有效性进行极大的提升。

参考文献

电子合同的现状范文3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明力;可靠性审查

一、电子证据概述

进入21世纪以来,电子文件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当这些电子文件被用以当作证据使用时,他们就有了一个名字:电子证据。所谓“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一)电子证据在国际上的地位

从当前司法实践的发展来看,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美国尤他洲1995年制定颁布了美国乃至全世界的《数字签名法》,对电子证据予以承认;1996年又出台了《电子商务示范法》;2005年11月23日《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通过,更加承认了电子证据的证据分量。

(二)电子证据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至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赋予电子证据这么高的法律地位,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也没有明确予以确认。我国的司法解释把电子证据视为视听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然而,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这一规定又把电子证据作为了书证适用。

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没有独立的电子证据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把其归为视听资料比较合适,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在存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都是以电磁或其他形式而非文字符号形式储存在非纸质的介质上;存储的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均需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以一定的手段转化为其他形式后才能被人们直接感知。

三、电子证据在我国的证明力问题

一种证据的证明力指的就是它对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实质性的价值以及这种价值到底有多大的问题。

在我国,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取决于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及其联系的紧密程度,即看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和可靠程度。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关联性审查,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1.对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审查

对于一项电子证据来说,只要它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是达到其运行的相关行业的标准的,该系统有防止出错的监测或者稽核手段且这种手段是符合必要的技术标准的,而且它的运行过程是正常的,我们就可以认为该电子证据已经具备了足够的可靠性保障,应当推定其可靠性。

2.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的审查

关联性,是从电子证据所表现出来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其同案件的关联程度,在关联性认定问题上,电子证据并不存在特殊性,法官完全是可以根据经验法则、生活常识、直观判断、逻辑推理等方式结合全案,层层分析来考察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具有实质性意义,从而进一步从量的角度认定这种意义有多大。

四、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的完善

倘若没有现代技术的发展,或许就不会有电子证据的出现,也不会有这一系列电子证据带来的争议。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科技的发展,也不能忽视那些依靠网络犯罪的案例,因此就不能无视电子证据的出现。但是,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实在不是很明确,相比国外而言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我们要在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向国外吸取经验,推动我国电子证据的发展。

(一)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及分析

目前,国内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也是少之又少,主要有四个地方对电子证据做了简要的规定。

1.我国电子签名法中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及分析

于2006年4月1日生效的《电子签名法》是我国首部对数据电文有确切描述的法律。但是,电子签名法毕竟不是专门的证据立法,其对证据制度的作用有限,电子签名法不能作为证据法的替代。

2.我国合同法中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及分析

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肯定了在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电子证据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但是这样的规定也只能是局限在民商事领域,承认了法律列举的电子证据形式可以适用书证的效力。

3.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及分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从中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是把视听资料作了扩大化解释,把电子证据涵盖其中,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立法空白。

4.我国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及分析

如交通部于1997年5月4日并实施了《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该规章第23条规定:“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报文具有与书面单证同等的效力。”当然,这些规定的效力有限,不会对我国证据法律体系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二)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的完善

为了给电子证据的发展尽可能的扫清障碍,保证其证明力和效力,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作出法律界定

面对我国目前电子证据概念还存在争议的现实,我国法律应该尽快吸纳电子证据的概念,并且对它作出法律界定,以避免实践中出现的概念模糊的问题。

2.明确电子证据的立法模式

我认为,我国未来应该会出台统一的证据法或者证据规则,到时候可以考虑在证据法或者证据规则中专设电子证据篇,对电子证据的适用原则作出详细的规定。

3.完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详细规则

详尽规定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条款或者可采性条款,即电子证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被用作证据,在哪些情况下应该被排除等等。另外,应该对电子证据的特殊的运用规则作出规定,使之具备更强的证明能力,以便法官采纳。

我相信,在我们的努力下,电子证据会给我们的案件审理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成为一个独立的证据体系,通过明确对其进行规定和解释,使电子证据受法律约束,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

参考文献

[1]张卫平.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68.

[2]孟淼淼.论民事电子证据的证明力[D].中国政法大学2007硕士毕业论文,2007:5.

[3]理查德·梅,刑事证据[M].法律出版社.

[4]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樊崇义.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4.

电子合同的现状范文4

电子商务虽然正在以难以置信的速度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交易各方不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而是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通俗意义上讲,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信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的各种商业和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以数据(包括文本、声音和图像)的电子处理和传输为基础,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活动(如商品服务的电子贸易、数字内容的在线传输、电子转账、商品拍卖、协作、在线资源利用、消费品营销和售后服务等)。它涉及产品(消费品和工业品)和服务(信息服务、财务与法律服务)、传统活动与新活动(虚拟商场)。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涵盖广泛的业务范围,包括:信息传递与交换;售前、售后服务,如提品和服务的细节、产品使用技术指南及回答顾客意见等;网上交易;网上支付或电子支付,如电子转账、信用卡、电子支票、数字现金;运输:如商品的配送管理、运输跟踪以及采用网上方式传输产品;组建虚拟企业,组建一个物理上不存在的企业,集中一批独立的中小公司的权限,提供比任何单独公司多得多的产品和服务,并实现企业间资源共享等。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拟定的合同,即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其实现过程就是用户将有关数据从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送到有关交易方的计算机方信息系统的过程。关于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笺、数据电子(包括电极、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合同实际上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的一种。

传统的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法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有着许多新的特点。

其一,邀约承诺通过互联网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通过网络在虚拟的市场上运转,其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

其二,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定立、变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标的额小,关系简单的交易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

其三,传统合同和电子商务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般而言,要约和承诺是订立一项合同的两个必要环节,也是一项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一项合同其实都是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所作出的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程序,只是要约和承诺都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瞬间传递、瞬间完成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电子方式自动作出。这就使得在认定电子商务合同是否成立时首先应明确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可否被撤回或撤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都是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发生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被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别的订立方式,使我们需要在此问题上根据其特征,确定适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要约规则。

在电子商务的特殊环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传输速度的快捷,接受订单的计算机是自动处理信息并通知有关方面进行作业的,要约的发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撤回和撤销显然无法实现;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费者或客户的点击“确认”而实现的,合同成立的即时性使商家发出要约后,撤销和撤回就更无可能。作为《合同法》,对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作出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体现合同订立时平等、合意的原则。然而,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考虑则不能单纯地像传统合同那样片面。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交易形式,特点就在于快速、便捷,人们认可电子商务,使用电子商务合同也就是看重了这一特点。在这样的前提下,若非要将电子商务合同也套入传统合同法规定的条框中,承认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不但在现实中无法实现,而且也不适应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因而本文认为对于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原则上应当认为是不可撤销或撤回的。

在原则认为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要约是不可撤销或撤回的同时,应允许特殊情况的存在,例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的要约,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并没有马上答复作出承诺,此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只要要约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对方答复之前达到对方。但若受要约人使用了自动回应系统,对符合条件的要约自动进行回复,则要约人可能无法撤销要约。对于合同而言,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也就是电子商务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问题。

关于承诺生效的问题,通常有两种情况,即到达主义和投寄主义。“到达主义”,即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所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生效。据此,合同成立于承诺到达之时,合同成立地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所在地。根据“到达主义”,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时承诺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邮局、电报局及其他原因导致承诺通知丢失或延误,一律由发出承诺的人承担后果。根据“投寄主义”,一旦承诺人将承诺信件丢进信筒或者把承诺的电报交给电报局,则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诺发出之地和时间即为合同成立之地之时间。承诺的通知如果因为邮局、电报局或者其他原因迟延、丢失,后果由要约人承担。然而随着电话、电传、传真等现代化通讯手段的出现,“投寄主义”在适用上出现了许多困难,许多现代化的通讯手段都可以随时随地地发出或接受信息,这样如果还采用“投寄主义”,则会造成合同成立地点的不确定性。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多样性使情况变得复杂化了。在EDI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速度极其迅速,并且由于双方都各自拥有自己的信息处理系统,因而采用“到达主义”原则来判断承诺的生效与否更具合理性。而在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中,消费者一旦在网页上点击“确认”,无论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费者确认的信息,则合同都已经成立,显然应该适用“投寄主义”原则。

在电子邮件式电子商务合同中情况则又不同了。许多电子邮件的用户并没有自己的收件服务器,而一般是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商提供的设置在他们服务器上的邮箱来收发邮件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到达主义”原则来判断承诺生效与否,则对“到达”这一概念无法认定,因为若仅仅把信息发送到了电子信箱中就认为是已经“到达”了显然没有道理,因为信息并没有到达当事人控制的范围内;而如果认为只有当事人阅读到了这些信息才算到达,则又会使到达的时间不确定,使信息的发出者对发出的信息处于无法期待的状态,这样一来合同的成立与否也就难以确定了。

但是要是适用“投寄主义“原则,承诺人发出的承诺信息无需送到要约人就已经生效。对于承诺方来说,该项原则无疑对之有利,但是对要约方而言,他收到的电子邮件的时间无法确定,甚至可能根本无法收到承诺信函。这对于要约方来说是很不合理的。由此可见,对于包括多种形式的电子商务合同而言,统一规定承诺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时间采用“到达主义”或“投寄主义”都无法将所有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问题适当的解释。目前实践中这个问题大部分还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协议来解决的。但是通过订立协议来解决承诺生效问题一般只适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电子邮件式电子商务合同,对于其它的电子商务合同,特别是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额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着交易人不确定的情况,双方不可能预先订立协议来专门解决承诺生效的问题。而要求每一笔交易都在合同中协商好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标准也是不可能的。

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其一,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人。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有人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将使用电信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但是,这样无疑会鼓励网络上不负责任行为的产生及泛滥,非但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实现,反而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这样也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二,电子意思表示真实。即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之主观要件,二是此意识外部表示之客观要件。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当事人可能运用机械的或自动化的方式来为要约或承诺作出意思表示。在网络发达的今日,计算机程序或主机在其程序设计的范围内自行“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则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过程,此为“电子人”,电子人应独立代表个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我国合同的缔结方式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电子合同的签名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识辨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者。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鉴定。2004年8月28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和纠纷解决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多样化的。从当前电子商务开展的情况看,基本上有三种履行方式:第一种是在线付款,在线交货。此类合同的标的是信息产品,例如音乐的下载。第二种是在线付款,离线交货。第三种是离线付款,离线交货。后两种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信息产品也可以是非信息产品。对于信息产品而言,既可以选择在线下载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离线交货的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并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机制有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此外还有较新颖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所谓在线争议解决方式,是指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形式来解决争议。目前,在线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4种形式:在线清算、在线仲裁、在线消费者投诉处理、在线调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享有对电子商务当事人或者电子商务行为的管辖权,是进行管辖和规范的前提。电子商务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寻求行政、司法或仲裁救济。行政救济主要根据属地管辖进行,仲裁救济主要根据协议管辖进行,最复杂的是司法管辖,即诉讼管辖。电子商务合同所依据的数据电文的特殊性,特别是互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的全球性、虚拟性,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界限甚至国家界限等特点,使得确定管辖法院可能出现困境。在我国,首先就级别管辖而言,多数第一审电子商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其次,在符合级别管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除了合法的协议管辖之外,国内电子商务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电子合同的现状范文5

[关键词] EDI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

一、EDI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EDI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的缩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UN/ECE/WP.4)于1994年9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0届会议上通过了EDI的技术定义,同年联合国标准化组织接受了这一定义,即“将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报文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EDI工作组(UNCITRAL/WG.4)于1994年10月14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28届会议上通过了其法律定义:EDI是用户的计算机系统之间的对结构化的、标准化的信息进行的电子传输。

EDI最初的构想来自美国运输业,美国运输业1968年成立了运输数据协调委员会(Transportation Data Coordinating Committee,TDCC)研究开发电子通讯标准的可行性,1975年TDCC了第一个EDI标准。1978年,美国成立了全国性EDI委员会――X12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85年制订了ANSI X.12标准。欧洲紧随其后,于1986年推出了《用于行政管理、商业和运输的电子数据互换》标准─EDIFACT。后来在联合国的协调和主持下制订了联合国EDI标准,即UN/EDIFACT,作为国际通用标准,1990年3月正式推出的UN/EDIFACT标准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接受为国际标准ISO9735。自此,EDI终于在标准上实现了全球化的统一。此后EDI在国际贸易、海关等相关领域迅速普及和推广,使无纸化贸易最早的模式。

二、EDI在我国贸易领域应用的现状

我国自1990年引入EDI技术以来,EDI的应用与推广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经贸部先后召开了中文EDI标准研讨会和国际无纸贸易战略与技术研讨会,并把EDI列入“八五”重点应用项目。1991年,国家科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共同组织成立了“中国促进EDI应用协调小组”,并“中国EDI理事会(CEC)”的名义参加了亚洲EDIFACT理事会(ASEB),成为该组织的正式会员,有力地促进了EDI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应用。

1992年5月我国召开了“中国EDI发展战略与标准化”研讨会,决定建立国家EDI试验系统(海关总署、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的外运海运空运管理EDI系统),地区EDI试验系统(广东、山东、江苏、上海、福建)和行业EDI试验系统(山东抽纱企业集团公司的轻纺出口业务EDI系统、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EDI应用系统)。1995年1月,中国海关完成了EDI海关系统的全部开发工作,制定了EDI海关系统所需的15个EDIFACT标准报文子集,开通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EDI海关系统。1996年2月我国外经贸部成立了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同年12月18日,联合国贸易网络组织中国发展中心(CNTPDC)在北京成立,同年北京海关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在我国首次开通EDI通关电子划款业务。

与此同时,各省、市、自治区及中央部委也几乎都设立了专门职能部门来负责协调EDI的应用推广工作。经过各级政府部门的努力推广,EDI从应用最多进出口贸易行业逐渐扩展到了商检、税务、邮电、铁路、银行等领域,开始在我国逐步得到推广。

三、EDI在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EDI在我国的逐渐普及和推广,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主要问题存在于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

1.法律层面的问题

(1)计算机自动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的效力问题

以EDI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中,计算机可以根据交易双方按预先编制的程序自动发出要约和承诺,从而使合同成立,而毋需当事人参与。对于此类要约、承诺是否有效,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否定说主要从主体不合格这一方面考虑;肯定说则更多得考虑到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笔者认为计算机的自动回复程序是由合同当事人预先设置的,计算机的“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与执行,因此应该承认其有效性,并由当事人对其计算机系统做出的决定承担责任。欧共体委员会在《关于EDI订立的合同的研究报告》中亦做出类似规定。

(2)要约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的问题

合同法对要约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是这样规定:要约(承诺)的撤回,撤回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在要约(承诺)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到达对方;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EDI的首要特征是电子传输,双方通过计算机快速地处理和收发信息,尤其是EDI系统的全自动处理功能,能够在收到要约后的几秒钟内就发出承诺电文,此时要约很难有撤销的机会。对于要约或承诺的撤回,时间上的要求是“送达之前”或“同时送达”,这在电子商务中几乎是不可能的。我国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有学者认为可以规定:①被要约方应给予要约方充分反悔的时间(由法律具体规定),以使其能够撤销要约;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只要该行为不会造成对方的任何损失或不便,并得到对方的许可,要约或承诺就可以撤回。

(3)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

大部分国家都要求某些交易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和证据,而这恰恰与EDI所倡导的“无纸贸易”相悖,成为EDI发展的一个法律障碍。EDI应用所面临的书面形式障碍问题,20世纪80年代就引起了联合国贸法会的高度重视,该会成立了国际支付工作组(现名为EDI工作组)对书面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于1992年提交的研究报告总结道: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某些交易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有的是作为合同有效性的文件,有的是作为证据。对于书面形式的法律要求,可能出于不同的需要:①使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有切实的证据,以减少争端;②使当事人理解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③使当事人对书面合同或单证产生信赖;④基于行政管理,如税收、会计、审计等的需要。据此,报告指出,要在法律上完全取消书面形式要求是不大可能的,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应是设法使EDI电子被视同书面形式。我国新合同法第11条已经将电子数据交换规定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

(4)争议的管辖权问题

在EDI交易中,争议的管辖权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因为在EDI交易中,传统冲突法的一部分连接点是不适用的,如合同的订立地,因为通过EDI进行交易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见面的前提下,在任何可以接入EDI网络的地方与对方订立合同,因此合同的订立地根本无法确定。对此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在合同中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及发生争议时使用的准据法。

(5)电子文件的证据力问题

证据效力是传统的书面合同具有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功能,在合同发生争议时书面合同就是确认合同的成立和内容的最有力的一项证据。EDI合同的存在形式非常特殊――由一系列电子数据构成,且合同的内容易于修改并不留任何痕迹,这些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的特点使其在作为诉讼证据时的可采纳性和证据力打上了大大的问号。对此有学者提出由中立的第三方如EDI服务中心对电子合同进行备份,发生纠纷时作为诉讼仲裁证据之用。《广东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做了类似的规定,这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方法,但是对此第三方的法律地位、责任承担问题,以及该由谁对其规范、约束等问题都有待于厘清。

2.技术层面的问题

(1)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的兴起对EDI造成冲击

随着互联网迅速普及,其便捷、廉价和庞大的用户群使得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电子商务模式迅速普及和发展,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逐渐被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所接受,而且如EDI一样的便捷,这对EDI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最显著的例子是2003年沃尔玛宣布与IBM合作,建立全球采购和物流控制的互联网统一标准平台,这意味着它从传统的EDI改用更便宜的互联网技术。

(2)EDI服务中心重复建设

目前,我国EDI服务中心存在重复建设的现象,如山东省有EDI中心5家~6家,仅设在青岛市就有4家,分散了EDI业务,造成许多EDI中心拥有的用户都很少,不能达到规模效益。

(3)普及范围不广

目前,EDI主要在沿海及内陆发达地区的部分行业中应用,其他地区及中小企业用户由于计算机硬件设施落后,技术人员缺乏,EDI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受到限制。

四、EDI的前景展望

电子合同的现状范文6

一、应用背景

信息化、大数据化的时代背景下,大型企业发展,对大量原始单据的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对业务信息资源的有机整合提出新的要求,传统的纸质单据流转和保存方式已无法满足管理需求,实现原始凭证的电子化是当前企业信息化管理的必然趋势。随着电网企业近年来财务集约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持续的财务精益化管理方式的转变,借助财务信息化建设服务公司发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电网企业系统内部分单位已探索实践了业务凭据的电子化。

二、应用现状分析

通过了解电网企业系统内单位业务凭据电子化实施情况现状,总结以下突出优势和问题:

(一)突出优势

1.会计档案电子化存储的优势显现

内外部检查人员和财务人员通过业务单据影像管理系统调看发票、合同等信息更为便捷,改变实物存档库翻阅方式,凭证查阅时间大大缩短。

2.业务规范性指导意义突出

电网企业应用的影像系统在单据扫描时设置了业务单据清单式的树状结构,具体展示了某业务附有哪种原始单据,从而对单据进行强控,将财务管控要求前置于业务部门,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了原始凭证管理办法和报销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执行到位。

3.单据的可视化为业务无纸化应用创造条件

电网企业上线的原始凭证影像模块是基于原有业务系统流程的插件化应用,具有可视化查询的功能,为业务单据无纸化流转创造了应用?l件。

(二)突出问题

1.业务凭据电子化率低

受传统做账规则和观念的束缚、以及信息安全性、可靠性的挑战,电网企业实际应用中未全部实行纸质单据与电子单据的分离流转,电子化业务覆盖不全;只录入关键业务凭据,单据信息录入不完整等问题,直接导致会计信息、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的缺失。

2.自动化、智能化应用程度低

目前电网企业的业务凭据电子化应用偏向于业务凭据的影像存储和读取功能的简单应用,即利用影像插件扫描业务单据,实现会计凭证与影像单据的绑定存储。针对业务流程办理速度、信息采集的准确度的提升等方面的自动化、智能化应用还未进行深度挖掘。

三、深化应用方向

针对电网企业在业务凭据电子化项目的优势和问题,提出深化应用的五个方面:

(一)依托信息安全技术,确保电子化凭据安全、有效

会计档案法明确规定,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但必须满足会计系统能准确、完整、有效接受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且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在凭据电子化的过程中,公司内部必须加强内部控制,重新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利用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技术等信息安全技术设置审签流程,加强系统的操作权限设置,防止信息被篡改或假冒。

(二)提高业务凭据电子化率,改进报销流程

设置业务凭据电子化规范管理要求,提高业务人员责任意识,保证业务凭据的电子化率,确保电子化凭据信息的完整性。在信息完整、安全、可信的前提下,优化报销流程,打通经办人、部门审批到领导审批的电子单据流转环节。通过事前审批、远程报销,事后归档的报销模式,实现纸质单据与电子单据的分离流转,切实提高服务效果和工作效率。

(三)提升信息采集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1.系统内单据自动电子化功能的开发

目前电网企业各专业有ERP账务系统、ERP物资系统、ERP人资系统等业务系统,以及合同管理系统、协同办公系统和车辆管理系统等辅助管理系统。待系统表单生成后人工打印并扫描,势必会影响工作效率。深化应用应考虑将系统内表单予以电子化,自动集成至业务流程中,避免纸质资源浪费,提高传递效率。

2.关键字段的自动识别、关键信息的自动提取

利用OCR等图像识别技术获取发票、合同等结构化信息,便于信息的流转、提取再利用和智能化管理。自动识别增值税发票关键字段和合同关键信息,实现物资部前端发票与订单信息、合同信息、验收单、入库单等单据的智能化校对,实现财务发票校验环节关键字段的自动关联提取,提高物资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

(四)强化业务电子凭据的管控,实现会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随着业务凭据电子化项目的上线,影像系统中产生了大量结构化数据和各类电子单据影像,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利用这些资源,对信息进行识别和检索,分析和整理,增强信息的可利用价值,为决策提供服务。为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系统效率、降低成本,将会计档案管理功能当做电子凭证系统的一个独立模块来建设[[]],以实现电子化凭据的从流转到归档的全过程管理。

(五)充分利用可视化功能,改进系统内监督检查方式

电网企业财力集约化的目标要求更加着力于依法治企,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业务凭据电子化的建设应用可以打破时间和地域限制,将内控措施和管理规范与市县一体化管理进行有机融合,发挥可视化功能优势,通过实时调阅基层单位影像资料实现线上监督检查,打破传统周期性检查的约束和地域约束,缩短检查周期,及时发现风险和纰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