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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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1

一、我国法律对于“第三者”外延的界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主体,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其只是获得了作为主体要求赔偿的可能性,并没有取得相应的真正实体权利,只有当其身份符合本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同时作为现实受害者对被保险人享有实际的赔偿请求权时,其才能具体化,特定化。

我国保险法对“第三者”的外延的界定表现为: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下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毁损的受害方。该规定要求第三者必须是因意外事故而身处车下以致遭受人员或财产损毁,并不包括车上人员。而我国《交强险条例》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也明确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本车人员排除在受害“第三者”之外。

由此可知,这些法律、法规无一列外的均将“本车车上人员”作为除外责任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过于狭窄的范围界定导致了我国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三者之间在“第三者”的概念外延上无法有效的加以融合。

二、我国法律对 “第三者”范围界定的不足之处

我国在对机动车受害“第三者”的主体范围框定问题上不同的法律规范认定并不一致,矛盾突出表现在无论是交强险中的受害者还是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其概念界定中均将车上人员排除在外。如果车上人员受伤,除非该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以 “车上人员责任险”为赔偿事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否则不予赔付。看似周全的利益保障,好似将“交强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有机的融合在了一起,实际上却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原因在于,首先我国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一类,对于该项保险的投保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时在商业保险领域的确能够做到“三者险”与“车上人员险”的有效衔接。但在我国强制责任保险这一单一险种范围内,却依然将“本车车上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实有不妥之处。试想此时车上人员在没有商业保险的前提下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该如何获得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及时救济?其次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都对车上人员责任险做了限制性规定,明确表示该项责任的赔偿请求需在“保险人扣除交强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再予以赔偿,而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又将车上人员作为除外责任人员不予赔偿,这就使得该项保险的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获得的只能是“纸上权利”。

因此,本车车上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临时下车人员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其在车外受到本车伤害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赔偿,以及适用何种保险赔偿的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受害方主张权利的关键点所在。

三、对我国保险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建议

(一)将车上人员纳入“第三者”范围,予以共同保障

我国交强险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可能遭受的不利益状态。如果作为本车车上人员的受害者在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下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合理的救济,很难说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性特征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我国的《道交法》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者”的范围框定也是最广泛的,凡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害的人员均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有效赔偿,自然也包括本车车上人员。因此,从最大限度上保护机动车受害者的利益出发,我国《交强险条例》应将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统归于“第三者”范围之内,加以全面保护,充分体现其立法初衷和价值所在。

(二)“第三者”、“车上人员”在特定情形下的角色转换和司法认定

笔者认为,“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应该是一种空间身份,而非承运身份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作为承运关系身份的车上人员,依据其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都保持着车上人员这一身份,无论是身处车内还是置身车下,直至到达目的地下车后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而作为一种空间身份概念,此时的“车上人员”和“车下人员”都只是在特定时空环境下的临时身份,特定时空的转换衍生出的身份类别也就不尽相同。对于那些正在下车过程中乘客由于尚未脱离机动车这一空间,其仍为“车上人员”。而那些双脚已经稳稳站在地面的人员则属于“第三者”范畴,他们的人身、财产伤害理应由交强险赔付,如果事故车辆同时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此交强险赔付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之间的范围界定,必须依据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这一特定的时间下,其是否处于被保险车辆的特定空间中这一标准灵活加以判断,而非僵化的依据条文一概而论。

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2

2012年,我国保险行业跨过前一阶段的高速增长期,面临更为复杂的市场挑战。保险与互联网的跨界整合成为产业热门话题,保险业与电子商务的相互渗透推进,险种和渠道的开拓创新,给消费者带来了更便捷、更新颖的体验。

面对下一轮发展,保险行业“十二五”规划对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着力强调“信息化建设要积极深入推进经营管理由‘保单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移,提高数据资产价值,推动企业进行差异化竞争;要适应业务创新的要求,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服务的及时性和便利化,强化对保险标的风险的事前管理,建立稳定、持续和可控的销售渠道。”

商业保险的快速增长期

与社会保险不同,商业保险又被称为金融保险。众所周知,社保主要为个人提供生活基础保障,而商业保险的根本出发点是令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我国商业保险经历了“入世”十年黄金发展期后,开始被经济高速增长、社会及人口老龄化等各方面因素所裹挟,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越来越重。

从交强险制度实施到房地产投资解禁、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到参与医疗纠纷调解、从养老社区投资到新农合建设、从大病医保靠政府到惠及10亿人的大病保险再报50%由商业保险承保……走向民众的商业保险,其庞大的市场前景和国民的刚性需求,足以撑起保险业的下一个黄金十年。对此,第三方保险平台大家保网CEO方玉书表示:“一个新增的、有消费能力的市场,居民消费习惯,都在悄然改变环境,为商业保险的后30年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

根据即有国际经验:当一个国家和地区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及以上时期,商业保险需求会进入转折期,即“后黄金发展期”。

我国保险行积累第一个1万亿资产耗时24年,积累第二个1万亿资产却仅用了3年。2012年1月至4月,我国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5922.07亿元,保险业总资产已达6.33万亿元之巨。而援引国家统计局2012年8月公布的数据:2011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5083元,按平均汇率折算,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2002年的1135美元上升至2011年的5432美元。

这意味着我国的消费结构仍处于一个可升级的区间,加之作为消费主体的25~49周岁人口比重由90年代初的32%上升到近期的45%,以青年为主体的年龄结构决定了我国将进入商业保险消费快速增长期。

黄金十年培育“黄金”卖场

过去的10多年中,中国保险业飞速发展,并未受到过多的外界干扰,即使在全球经济普遍低迷的2011年,仍实现了1.43万亿的保费收入。但细心的产业人士分析发现,10.4%的年保费增长率较之2010年高达30%的大幅增长,仍可谓大幅回落。故有专家指出:走到今天的保险业,不得不迎接逆周期成长的挑战。

从“大家保”网的访客数据可以看出,年龄结构所折射出的商业保险消费比例变化尤为明显,25~40周岁的青年族群构成了“大家保”网站商业保险的主流消费群体,此外男性访客占据了60%,而在职业分布方面,教育、金融、IT等行业人士较为密集。

统计数据显示,当前中国每天有近20万保险用户,超过90万次的保险需求检索正在网络上实时发生。艾瑞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网络十大热门服务中保险排名第五,超过了已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B2C网上商城、分类信息和P2P视频。

面对这样一个蕴藏巨大需求的互联网“蓝海”,保险机构却仍保留着已被沿用了数十年的传统保险销售模式,而无法找到一种切实可行的网销模式。在忍痛看着成千上万的网民投保无门之时,保险公司不得不把大量时间、精力、金钱花在“网下找客户”上。

对于这种需求与供给倒挂现象,不少保险客户苦笑:“世界上最远的距离莫过于你在网下卖,而我在网上找。”

事实上,网销渠道的突破,对于今天的保险行业而言,并非一个难以承受之重的愿望,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以一种合理的互联网模式来搭建、满足各方所需?

当前,日益扩大的保险需求、传统的保险体制及诸多行业偏见诟病,把很多潜在的保险消费群体阻挡在了门外。作为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平台“大家保”网站的掌门人,方玉书指出:“保险存在比较突出的供需矛盾,因此特别适合通过互联网来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和降低成本。”根据其统计数据:目前全国已有超过25万人及1.2万家公司成功通过“大家保”网站定制了保险计划。

O2O催生保险网络2.0版本

目前,网销保险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保险公司自行开发的网络平台,只销售自己公司的产品,第二种是类似淘宝的综合网购类平台,第三种则是第三方保险资讯类网络平台。

这三种网销方式或因险种单一无法满足用户对保险多样性选择的需求,或忽略了人在保险销售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所以无法涉足一些复杂的险种。换言之,这些被称为“1.0版本”的保险资讯类网站已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各方的需求究竟在哪里?简而言之,保险公司(人)和投保人需要的无非是一个网络“大卖场”,区别仅在于:投保人需要的是一个可以把保险像商品一样摆在货架上供自己挑选并比较的大卖场;而保险公司或人则需要一个有庞大客流及超人气的大卖场。

如何把双方所需的“大卖场”通过互联网模式进行合理搭建?“大家保”网站所试水的“2. 0版本”,通过O2O模式满足了产品的多样性需求。

在该系统中,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人可以不受限制地把自己专注的优势险种、保险方案,像商品摆放在货架上一样,在“大家保”网站平台上进行展示。

其次,用户的自主选择和精确匹配大为提高。借助互联网技术,网络平台可以把一个复杂的保险产品按险种类别、保费和保额、适用人群、险种所属公司、需要服务的人所在区域、年龄、性别等进行细分,让消费者看得明白,并能根据需求更客观、更快速地搜索到产品与人。而网站的盈利模式,是向保险人收取固定月租(广告展示费),而不参与交易环节,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平台的独立性。

O2O模式的双赢效应

O2O模式带来了双赢效应。首先,O2O模式为企业降低了销售成本。长期以来,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险公司及人通常会采取传统营销方式开展业务,譬如酒会、电话、陌生拜访等,其销售费用占保单总价格的33%左右,而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保单,可以大幅降低保险机构的经营成本。

据美国学者Booz-Allen和Hamilton测算,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71%的费用。因此,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服务越多、保险公司节省的费用也就越多。

其次,长期以来的保险过度推销,令很多消费者对“被动消费”产生了严重的抵触情绪。而O2O模式则是基于投保人的自身意愿,把被动需求变为主动需求。让投保人自主搜索、比较、挑选的网络平台,能更精确地匹配投保人需求,成交率自然更高。

此外,由于网络平台所提供的保险产品具有多样性,且服务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所以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及保险人将业务拓展到以前未曾涉足的区域,获得增量客户。

对于消费者而言,O2O模式优势同样明显。首先,消费者能够在网络平台上对众多保险公司及人提供的不同保险产品和服务进行综合比较,因此能够直观、清楚地了解适合自己的保险,既不必忍受没完没了的电话骚扰,也不会再投保无门。其次,随着保险公司及人的销售成本降低,企业可以花更多的时间和成本来更好地服务客户,这对消费者而言,都是实实在在看得见的好处。

本地化服务的纵横格局

对于保险行业的电子商务而言,其未来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由保险消费引导的技术,二是对保险服务及周边服务的整合能力。

随着保险网销渠道的发展,更多的保险生产商、产品、服务加入进来,第三方平台的优势会逐渐凸显。以“大家保”网站为例,其已在全国10个城市布局了站点,以上海、北京、重庆、广州等经济相对发达、上网人群较多、保险深度较广的城市为代表,这些站点的构建也形成了网站本地化服务格局的基本蓝图。

网站会根据各个站点数据,把保险经纪人按区域就近分配给用户,深度细化地实行本地化服务。以上海市场为例,按照当地的行政区域划分,用户和保险人在注册个人资料时即登入了自身所属的区域信息,并保存在平台数据库中。

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3

一、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简述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开办了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这些国家举办农业保险有着不同的背景和目的,也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我们根据其特点和法律制度,把它们分为以下几类:

1.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

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就是,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重点以农作物为主,并逐渐向养殖业方向扩展,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这种模式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的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了政府主办下的农业保险公司来提供农作物的直接保险和再保险。这种经营是政策性的,但农民是自愿投保,对投保的农作物仅支付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政府认购农业保险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股份,并负担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对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以外,其他私营、联合股份公司、保险互助会等也都可以在政府农业保险的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其特点主要是:首先,国家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其次农业保险结构层次主要分为三级,最基层的为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由参与农业共济组织的农民组成,主要负责经营本地的农业保险,同时依法向上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分保,府县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则接受下级共济组织的分保,并提供防灾防损的指导工作,同时再在中央政府级设立农业共济组织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接受下一级的再保险,并接受政府的紧急援助资金、保费补贴和管理补贴。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经营保险而是监督和指导。

3.西欧模式——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是一些西欧的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采用的模式。主要特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投保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保险公司举办农业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一些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如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为代表。这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②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的是农作物而很少承保饲养动物。农作物也一般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目的是保证农业经济的稳定;③参与保险的形式大多数是强制保险,并且这些强制保险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二、我国各地对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有益探索

在恢复农业保险的20多年中,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险机构等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进行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有益探索,这些组织模式对构建我国农业保险体系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模式

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是中国人保这20多年在农业保险试验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模式,商业性是指农业保险在人保内部单独核算,人保公司对该部分业务自负盈亏。准商业性是指人保是国有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有点对农业的政策性味道,同时政府对人保经营的这部分业务进行了补贴和支持。

人保的这种经营模式优点很明显,人保是一家全国性的大公司,财力相对雄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优势,经营网点遍布全国,抗风险的能力强,而且人保的信誉好,农民比较信任。但人保的经营模式也面临着很大的问题,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风险大,利润小甚至没有利润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难以调和商业保险公司赢利性和农业保险的准公益性之间的矛盾。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的推广和经营上也会出现很多实际困难。

2.商业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联合经营模式

联合经营模式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与当地的政府或政府的某个部门联合起来共同经营农业保险,实行利益共享、责任共担、联合共保的方式。

联合经营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可以发挥各方的优势,地方政府可以凭其行政权力,扩大承包面,提供理赔方面的便利,而保险公司具有专业经营的经验。但联合经营模式在实践中也存在问题,主要是地方政府及农技部门财力有限,偿付能力不足,作为赢利率较低甚至亏损的农业保险业务,很容易出现有利大家争,无利亏损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委扯皮,资金不到位的情况。

3.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政策性经营

这种由政府或政府部门政策性经营农业保险有三种主要的外在组织形式:

其一是民政部门的农村救灾保险,就是在每个试点县有政府调拨资金建立农业保险的初始资本金,财政上再给适当的补助和补贴,对农业农民提供保障水平很低的保险,目的是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的再生产能力。

其二是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农业保险。这种经营模式实际上是在商业保险公司中对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性经营。这部分业务的初始资本金由财政每年拨给,并且享受免税待遇。对一些重要农作物、牲畜和农业机械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保险标的允许自愿投保。至今来看兵团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还比较好。

其三是上海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拨款建立准备基金,各政府推动,人保上海分公司代办,结余积累留地方,上海市地方财政在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时给予一定的补贴,并免征一切农业保险营业税。上海的农业保险是全国农业保险试验中成功的范例之一。

4.农村保险相互会社的经营

1990年在河南的新郑试点建立了中国的保险相互会社——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保险相互会社是一种被保险人自己组织,共同出资,相互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组织。这种经营模式依靠县、乡、村的力量组织保险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资金留存,以丰补歉,结余留会”的经营原则。但互助会一般范围小,准备金积累能力弱,积累速度慢,难以应付较大的灾难。

三、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经验和启示

1.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是非常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来看,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2.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要有一定的强制性。我国的农业保险即涉及到农业和经济发展政策又涉及到社会保障政策,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有战略意义,需要农民普遍参与,否则就会失去其政策意义。另外,对农业保险这类的准公共产品实行自愿而不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强制,可以肯定的说,其参与率会非常低。这样农业保险就很难持续经营下去。

3.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有政府的主导或支持。首先,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就决定了我们要把农业保险定位于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的经营就离不开政府的参与行为。另外,在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实践中,政府不但要提供保费、管理费用的补贴,提供农业再保险业务,还要在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理赔、核赔等环节提供便利,协调各方的利益,保证农业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

从国内外的农业保险实践来看,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的作用,就应该进行农业保险的制度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也就是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的制度模式。所谓政策性就是把农业保险产品当作准公共物品而不是私人物品来对待,采用商业保险的形式和技术进行经营。所谓政府主导,就是政府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级允许的经营组织要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财政支持。这种政府主导下的政策保险的制度模式,有4种经营模式。下面我们就分别进行介绍:

政府主导并由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

1.模式特点

这种经营模式就是由政府主办,并设立相关机构从事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经营。其特点主要有:

第一由中央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出面建立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经营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它既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农村的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以此来补贴传统的种植险和养殖险的亏损。各省、自治区、市建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由县支公司及其人组织办理,并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一切保险和多重保险。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外,也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社和相互会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是必须经过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各自业务范围以法规范。

第二由国家政府出资建立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可以由现在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再保险公司的职能主要是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保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分散,以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的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自治区农业保险的亏损。农业再保险公司通过一种差额杠杆来调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积极性。即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

第三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也可以考虑将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结合起来,凡有农业信贷的保险标的,都要实行法定保险。

第四政府补贴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的经营管理费用,并且给予农业保险经营免除一切税的优惠,以利于农业保险公司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第五这种模式农业保险的举办需要有关行政、民事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农业保险的区划、费率的厘定以及各种扶持政策的落实都不是农业保险公司一家能够完成的,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开办,如展业签约、查勘定损、理赔兑现等工作也都需要县、乡行政部门的组织、协助和推动。

2.模式的优缺点

由政府主导并组织经营模式有一定的优点:

①农业保险容易推广普及,农业保险是一种现代的农业风险管理制度和工具,对我国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来说还相当陌生,如果仅仅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民自愿的接受农业保险,从而产生诱致性制度变迁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如果经营者是政府主办的保险公司,通过各级政府红头文件及其组织发动,通过政府运用其权威实施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使更多的农民参加保险,特别是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时,农民比较容易接受。

②从农业保险的性质来看,它是准公共物品,具有公共物品大部分的特性,诸如保险产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保险经营利益的外在性、保险产品取得方式上的非竞争性、产品消费在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加上农业保险经营的高风险、高费用、高价格等特点,使之由政府来主办最合适不过。由政府组建的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在进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追求自我财务平衡的基础上,主要将社会效益作为目标和任务,加上全国性经营获得的规模经济效益,可以交好的矫正市场在这方面的不足,容易受到较好的资源配置效果。

③由政府组建的农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可以扩大承保面,分散风险,提高偿付能力,降低经营成本。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风险单位越多。保险风险越容易分散,保险经营的财务就越稳定。农业风险单位太大,在较小范围内很难有效分散风险。政府组织在全国范围推行农业保险,特别是对某些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使风险尽可能在最大空间进行分散,政府行为的稳定性又可以保证风险在时间上得到有效分散。

但政府组织经营农业保险也有很大的问题:

①这种官办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必然产生和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一样的弊病,难有动力进行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都不会真正向管理要效益,只会向政府要补贴。更重要的是,国有农业保险公司不象其他国有企业那样,在经营亏损的时候很难为亏损找到合适“借口”,经营农业保险亏损本来就相当正常。如果某年农业保险公司亏损严重,经营者往往会找到一个难以反驳的“借口”,就是农作物大面积受灾,巨额赔款不可避免,政府的保险监管部门也很难去界定亏损到底是巨灾造成的还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由于农业保险受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太大,政策性保险的经营业绩就很难用利润来衡量,这样盈利亏损都有理,反正有国家财政买单,长此以往,农业保险就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②作为一个国有独资的政策性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来干预农业保险的经营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是有一定前提的。即政府的廉洁和高效、经营独立、信息完全公开、技术完善,这些条件在现阶段我国还不成熟,也就会造成“政府失灵”的后果。

③由于利益主体不统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农业保险公司及地方各级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好协调。在这种模式下,农业保险经营亏损了由中央政府负担,地方政府虽然也拿出来部分份额,受益的最后还是地方。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出现地方政府和农民一道“吃”农业保险公司,也就是“吃”中央财政。

政府支持下的农业保险互济合作社经营模式

1.模式特点

对于合作社性质的组织,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农村就有过广泛的实践,但后来我国农村的各类合作社逐渐背离了其本来面目,异化的合作社道路使农民谈“合”色变。但从国际上来看,农业合作社保险在欧洲一些国家,例如德国、法国并不鲜见,甚至是这些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组织形式。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民按照自愿原则,采取入股方式筹集保险基金,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股分红的一种合作组织。就一般合作社来说,目的不是赢利,但是可以赢利。由于农业保险合作社经营的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其目的就不可能是赚钱,而是将合作社成员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散,不仅如此,为了减少合作社的风险责任和提高其在重大灾害条件下的偿付能力,政府还要给予支持和配合,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由于我国实行以后农村集体组织的松散性,由农民自发组织农业保险合作社一般说来难度很大,而且难以作到规范性。因此应由各级地方政府帮助组织和建立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或农业保险相互会社。

第二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法定保险的险种不要太多,以避免太大的保险责任,法定和自愿保险险种由各省、自治区、市根据自己饿具体情况决定。鉴于合作社初创的实际情况,应该多方筹集保险基金,各级政府要提供一定数额的初始资本,并给予一定份额的保费补贴。同时,由于农产品加工部门和农产品消费部门和农业保险是息息相关的,他们也要分担一部分保费。

第三在组织结构上,一般以乡镇为单位成立独立核算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比较合适,每个村成为其中的一个核算单位,同时在县里设立县农业保险合作联社,具体负责全县农业保险的经营和财务管理,同时给下级合作社提供再保险业务。在省级可以建立联合会,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的农业保险,并建立该系统内的再保险机制。另外,国家必须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农业保险合作联社提供再保险。

第四在乡镇级的合作社,为加强农户之间的监督,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一般自留部分的赔款应以当年所交保费为限,或者适当运用部分的资本金和准备金,鉴于大部分损失由上级联社赔付,自留部分如果不够赔可以按比例赔付,这样大灾年份农民自己也要承担小部分的损失,其他人多赔意味着自己跟着受损,这样可以建立起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发挥互济合作组织的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的良好作用。

2.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模式的优点在于:

①保险合作社是社员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盈亏自负,风险公担,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组织,因此,其经营灵活,可因地制宜设计险种,保费较低,同时在保费收取、防灾防损、灾后理赔等方面具有其他形式保险企业和组织所没有的优势。

②由于基层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社员们的利益高度一致,而且有时本乡本土相互之间对农业生产状况、土地等级、受灾情况较为熟悉,任何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都会涉及到其他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被保险人之间容易形成一种自觉监督机制,从而可以有效的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也会使农民联合起来一起“吃”保险的局面得到改观

但这种模式的经营也存在着问题:

①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非常强,在现今我国保险业整体缺乏专业人才,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经营人才和技术人才纷纷跳槽从事收入较高的商业保险的情况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想要吸收足够的合格经营管理人才是很成问题的。这使他们在保险费率、保障水平的确定、定损理赔、风险管理、财务核算等经营管理方面,会遇到很大的障碍。这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协调和监督十分不利,也对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和健康经营不利。

②农业合作社经营模式难以解决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农业风险单位巨大,往往一个风险单位就涉及数县甚至数省,特别是洪涝灾害,干旱灾害这些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就涉及千千万万农户,上亿公顷的农田。因此即使以县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规模也是太小风险还是显得过于集中,这就难以是风险在较大的空间上得到分散。即使有两层的再保险支持,也无法完全解决直接保险的全部风险问题。同时,合作社的规模太小,保险基金积累的速度和规模都会受到限制,所以其保险补偿能力有限。

③虽然农业合作社模式在理论上是一个很好的模式,但要付诸于实践并不容易。由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民缺乏合作传统意识,也缺乏自我组织能力,加上我国早期不太成功的合作化运动留下的后遗症,很多农民对合作社反感,在这种条件下,要建立规范、廉洁、高效的合作社并非易事。另外,从过去和现在的经验来看,合作社的经营容易受到地方政府行政的干预和操纵。基层乡镇司空见惯的帐目不公开和财务混乱,管理人员和领导贪污、挪用私分集体财产的现象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经营中也会出现。

④此模式在运行机制上还面临着一个很大问题,那就是农业保险合作社模式并不是百分之百的互济合作,进行了再保险以后,基层乡镇合作社只留下了少量的风险责任,一旦出险,大部分保险责任还是由上层的再保险组织承担,这样就完全有可能出现虚报损失、冒领保险配套赔款资金的情况。

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1.模式特点

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兼顾股份公司形态、保险经营技术和合作保险组织的保户权益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本,是以负债性质的基金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公司保户兼有被保险人和公司所有人的双重身份在公司中有选举权和收益权。我们这里提出的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成立全国性的“中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发起人自动认购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基金,或者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这笔基金。然后在自上而下建立农业保险公司组织体系。在总公司下面,各省、自治区、市设立分公司,县设立支公司,乡镇设立营业部。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中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及再保险业务。

第二由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向农户提供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的各种险种和政府允许的其他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险种。各级政府对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应从行政上和技术上给予支持和帮助,统一进行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农业保险区划,帮助他们科学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和设计保险条款。政府还要在财政、金融、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具体办法是通过减少或免除相互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及对其经营亏损通过再保险公司给予间接的支持。

第三为了保证相互公司的稳定经营,促进农业保险的良性循环,农业保险相互公司必须充分利用投资渠道,有效运用资金。还要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在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内部,基层公司向上一级公司分保,总公司再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分保,使分散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能得到再保险的支持。

2.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①相互保险公司模式能解决很多商业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不容易解决的问题。如,通过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将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利益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矛盾,理顺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关系,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的展业难、承保难、收费难、防灾难等经营管理问题,在相互保险公司条件下,就容易解决的多。

②相互制公司是合作制的高级形式,具有独立的法人产权制度,法人管理结构和科学的管理制度。这样,相互保险公司就容易作到产权明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完全和不对成称,保证资源的优化配制。

③采用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有利于农民的积极参与。相互公司没有股份公司那样必须将一部分利润转化为红利分配给股东的压力,所以他们有更大的灵活性来制定更具吸引力的价格。采用这种模式主要动员的是民间资本,政府支持的力度不会太大,财政不会花钱不多,政府容易接受。

虽然相互公司模式有商业公司和股份公司所没有的优势,但是其经营也有自身的缺陷:

①相互保险公司没有政府的保费补贴,即使是非赢利性的,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保险费仍不能低到对农民有足够的吸引力。特别的,如果不能解决由于微观主体从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中所获预期效益不高而缺乏购买需求的问题,其经营规模就会受到影响。和合作经营一样面临着难以有足够的合格经济管理人才,在收入较高的商业保险尚缺乏人才的现今,没有赢利的农业保险吸引人才是一个大的难题。

②相互保险公司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其组建和操作方式缺少实践经验,理论上的优势不一定能发挥出来。这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很难从中赢利,又不能通过发行股票来增加资本,要收回初始资本金都是难度很大的事情。这样就必须请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帮助相互保险公司,而政府是否愿意担当这些责任还难讲。

③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同样存在和农业合作社所涉及的这种模式的接受程度和参加积极性问题,还有行政干预问题。另外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也存在本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例如,相互公司的所有者即客户经常变换,使其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控制不力;多元经营空间有限;相互保险公司将所有者和客户的职能混合,经营结果的透明度不高等。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1.模式特点

美国近10年来农业保险的改革方向一直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让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我国的商业公司如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新疆兵团保险、人保新疆分公司都有在政府政策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功的经验,这些成功的经验表明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经营农业保险的一种有效途径,这种模式的含义就是,在我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的总体框架下,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参照美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我国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设立中国农业保险管理专门机构(如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该机构隶属中央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它不是商业性的企业,而是国家的事业机构,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该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功能是,负责设计和改进全国农业保险制度;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向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审查和监督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根据各商业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对保险公司提供补贴。

第二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除了提供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外,还要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免除其营业税和所得税,保证商业公司的稳定健康经营。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农业保险的专门机构除了给予补贴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三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设计的险种,也可以自行设计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但这种险种必须经过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的审查和批准才可以出售。保险的展业、核保、理赔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人进行。但各级政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的农业保险项目要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和畜禽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风险在更大的空间分散和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其他保险项目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

2.模式优缺点分析

在政府的财政补贴下,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有很大的好处

①首先,能把政府及政府建立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从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中解脱出来,它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可以把精力放在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协助保监会作好监督,同时又能集中一些专家从事农业保险的研究,使农业保险制度和经营不断得到改进。

②商业保险公司也会积极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由于政府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政府对农民实施保费补贴,使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在能够避免亏本的低保费下承保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来开拓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市场获取利润,这样保险公司仍有很大的积极性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这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有极大的推动性。

③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比政府主办经营在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明显的优胜,商业保险公司有经营保险的技术和成龙配套的专业人才,具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制度,由于利益归己,风险自担,要考虑必要的盈利,这样公司在经营上就会想法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在业务经营中从严把关,大大减少管理费用和多赔、滥赔现象。

④商业保险的经营一般说来从制度到技术都比较规范,信誉相对较好农民比较相信。在商业保险中,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地位是平等的,不会产生由政府经营农业保险那样,农民感到是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这样商业性的农业保险相对更好接受。

当然,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并非一帆风顺,它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

①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必须有政府的补贴,但补贴的方法和份额问题不好解决。政府补贴过少,商业保险公司就不愿经营,而补贴过多,政府财政又会陷入较大负担。另外保险公司的赢可亏状况还与其经营的其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有关,如果这部分业务没有赢利,保险公司就会想法找政府要补贴,所以在政府和保险公司之间利益博弈中找到可行解决难度也很大。

②商业保险公司更愿意经营那些风险小,利润大的经济作物和特种养殖业保险,也愿意经营农村的财产和人身保险,而不愿意经营亏损大,无赢利的但对农民十分重要的农作物和畜禽保险业务。

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4

(一)强制性的交强险减少恶意逃逸行为

我们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即充分考虑该保险条例如何改变一些驾驶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激励,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恶意逃逸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会延误受害一方的及时治疗而使得事故的后果变得更加严重。下面将分为两个步骤仔细地分析交强险的推出如何有效地遏制了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作为分析的第一步,我们先确定分析的主要群体——因交强险而行为改变较大的群体:即在交强险没有推出之前,尚未购买商业第三者保险的人或驾驶者。选择这个群体作为分析的主要对象的理由有两个方面:其一,该群体的数量庞大,据有关预测投保商业第三者保险的比例大约不到50%。其二,这部分群体受到的影响最为直接,因为以前他们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比如商业第三者保险),而现在根据交强险规定中相关条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他们必须购买交强险。

分析的第二步是通过一些简单数据分析,指出在没有发生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该群体的个人将减少肇事逃逸的行为。

不难想象,对于在交强险实施之前未投保相应商业第三者险的驾驶者来说,无论交通事故大小,他们都有逃逸的激励,并期望能侥幸避开惩罚或赔偿。只不过对于不太严重的交通事故,他们逃逸的相对可能性要小一些而已。而一旦这部分驾驶者投保了交强险之后,本文下面的分析表明他们逃逸的激励会变小。

根据交强险的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者负全责的情况下其赔付标准的最高限额是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

假设某个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应该赔付受害者x<60000元钱。我们先考虑以前没有购买商业第三者保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可能会有逃逸从而希望侥幸躲避赔偿的激励。假设肇事者逃逸后被发现的概率是P,发现后给予处罚的金额是F,那么肇事者实际面临这样的权衡取舍,如果不逃逸其损失是x,如果逃逸其损失期望是PXF,只要P×F<x,即满足P<x/F,这个肇事者就会选择逃逸。通过这个简单式子,我们可以发现,在执法力度一定的条件下(即概率P固定)肇事者选择逃逸与这样两个因素相关:其一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越严重肇事者逃逸的激励就越大,理由是事故越严重意味着x越大,从而不等式P<x/F越容易满足,换言之,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正相关;同理可知其二,如果逃逸被抓到后的处罚越低,即F越小,肇事者逃逸的激励也越大。值得注意的是前面的第一个结论: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正相关。一般说来,交通事故越是严重,受害人越是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补偿,但是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在没有购买保险的情况下,肇事者此时越是可能丢弃受害人而选择逃逸。

再来考虑交强险强制推行后的情形,因为所有机动车驾驶者都购买了该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其逃逸的激励就有了变化。仍然以前面的交通事故为例,肇事方应该赔付给受害者的还是x元钱,但是该赔款完全由保险公司负担,所以肇事方如果不选择逃逸,那么他的边际损失是下一年增加的保费y元,一般来说y是一个相对较小的数额。如果肇事司机选择逃逸他损失的期望值是P(Fy),我们不难得到肇事方逃逸的条件是P<y/(Fy)。将这个式子和前面的条件P<x/F做一个对比可知,只要满足y/(Fy)<x/F即y<x(1y/F),肇事方选择逃逸的激励就会小于以前没有强制保险情形下的激励。显然这个式子一般都是成立的,因为根据惯例保险公司保费的上涨很少翻倍(事实的情况是只有对那些经常出险者才会适当提高保费),以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为例(其交强险的费率定为1050元),由于交通事故赔付,肇事司机下一年度保费的上涨一般不会超过1050元,即y<1050。也就是说只要x>1050元,y<x(1y/F)就会满足(事实上,当x<1050元左右的事故都不算严重事故,即使肇事方逃逸也不会给受害者带来太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得出一个结论:交强险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逃逸的不良行为,保障了受害者及时得到治疗的权利。

所以通过前面简单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实施交强险后,有一半左右的机动车驾驶者会减少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这种行为的变化显然对于交通安全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同时整体的社会福利也因为受害方比以前更可能得到及时的治疗而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改进。

(二)交强险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驾驶行为更加谨慎

我们将根据很简单的理论分析来探讨交强险的推出如何影响驾驶者的驾驶行为。首先用B(e)、C(e)、T(e)分别代表一定谨慎程度驾驶的收益、成本和带来的保费支出,其中e表示谨慎程度的大小。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假设有B,(e)>0,B”(e)<0,这说明驾驶越谨慎收益越大(因为事故率越低),但是谨慎的边际收益是递减的。由于收益递减的假设对于分析的结论非常重要,有必要对该假设的合理性B(e)做说明。可以将事故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人为控制的,即驾驶者越是谨慎事故率就越低。另外一种是不可控的事故,比如一些突发性的难以预期的事故。当一个驾驶者从较莽撞变得更加谨慎时,第一种类型的事故发生率会明显下降,但是当驾驶者的谨慎程度已经很高时,第一种类型的事故率基本已降到最低程度,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事故一般属于第二种不可抗力型事故,而这种事故率一般不会因为更加谨慎而减少。由此我们可以认为,谨慎的边际收益递减的假设是比较符合现实的。同时,仍然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常识假设C''''(e)>0,C”(e)<0,这说明谨慎驾驶的成本是递增的C(e)(因为越谨慎所花费的精力越多)。T(e)表示投保人在下一年度保费的变化量。通常的商业保险一般都会根据投保人发生事故的次数来调整下一年的保费,事故率比较高的投保人其保费会随之上涨。交强险也有类似的条款,即保费也是与投保人的事故发生次数挂钩的。因此可以假设T''''(e)<0,即越谨慎事故就越少,那么与事故挂钩的保费增加幅度就越小。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商业性的保险和交强险都通过保费的调整来应付投保人驾驶行为中的道德风险,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比如在商业性的保险下,投保人可以通过下次购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来规避保费的增加,即T(e)=0;而在交强险的情况下,由于有资格经营该险种的保险公司相对较少,可以认为投保人规避的难度更大。

由前面的讨论可知,在商业性的保险下驾驶者的目标函数是B(e)-C(e),其一阶条件为B''''(e1)=C''''(e1)。而在交强险的条件下,目标函数变为B(e)-C(e)-T(e),其一阶条件是B/(e2)=C''''(e2)T''''(e2)。对比上面两个一阶条件并结合T''''(e)<0,可得B''''(e2)<B''''(e1)e=>e2>e1。这说明,实施交强险后驾驶者的谨慎程度变得更高了。当驾驶的行为变得更为谨慎时,道路的交通安全也就更有保障。

二、结束语

交强险推出后,各种刊物和网络媒体对其从各个方面进行了解读,解读的视角大多是非经济的。本文则是从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交强险,并根据一些较为现实的假设建立正式的理论模型来分析交强险对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激励变化。本文的分析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在(一)中是一种“事后”分析,它探讨了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如何改变。在(二)中则是一种“事前”的分析,即集中考虑—交强险事前对驾驶者谨慎程度的影响。通过这两个层次的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其一,强制性的交强险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不良行为。其二,强制性的交强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驾驶行为的谨慎程度。通过这两个结论都可以得出交强险的推出促进了交通安全,事实上这也是制定交强险的目的之一。

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5

一、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国内保险业复业时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已经取得了一定发展。

(一)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业务规模迅速增长,但还没有摆脱“补充”角色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数字,近几年我国医疗费用总额的平均增幅已达到24%,2002年全国医疗费用总支出为5320多亿元,其中61%为个人支出。但是,由个人负担的这3000多亿元医疗费用中,健康保险保费仅为321亿元,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支出占全国医疗费用总支出的6%,由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只占全国总人口的3%左右。而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在我国由政府开办的社会医疗保险还处于主导地位,商业健康保险只起到补充的作用,其保障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但也有一定的缺陷,即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除了在检查、用药、治疗等方面规定有严格的补偿范围外,每年统筹基金的支付还有一个限额,约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统筹基金主要补偿住院费用,职工个人仍要承担住院费用中起付线以下的部分(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0%)和比例自付部分(自付比例约为20%)。更重要的是,重大疾病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可怕杀手,而且其种类和发病率越来越高,社会医疗保险在医疗费用支付上的限额使得许多重大疾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无法得到充分的保证,贵患者家庭和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因此,在重大疾病保险领域内,商业健康保险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实务界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在商业健康保险的销售市场上,各商业保险公司销售的主要险种就是重大疾病给付型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是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重大手术和意外伤害时,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随后保险责任终止。

(二)经营主体不断增加,产品供给日益丰富,但专业化程度不高,产品供给不能满足需求

近年来,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产品供给不断丰富,服务领域日益拓宽。2003年1至8月,商业健康保险保费规模已达288亿元。保险公司与部分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合作,在北京、天津、厦门等地进行的健康保险试点,服务方式和经营模式取得了一些突破,积累了经验,为商业健康保险的下一步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

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健康保险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首先,和发达国家相比,国内健康保险市场上的供给主体还相对较少,目前仅有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太平洋寿险和泰康人寿等几家公司在进行健康保险业务的试点工作,虽然新保险法允许产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但这种做法值不值得提倡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销售对象仅局限于一些大中城市,而且大多是已经投保的个人和团体;销售方式上大多采用附加于人寿保险的方式,不为被保险人提供综合和终身的医疗保障。其次,产品供给丰富,但产品设计单一,雷同率高。人们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缺货;保险公司推出的许多健康险产品,或者因为价格过高,消费者承担不起,或者因为保障范围过窄,某些产品只对特定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而某些产品仅限于为住院费用支出提供补偿,风险划分过细,综合性不强,满足不了消费者的需要。第三,健康保险在风险性质、保险事故特点、风险控制理念和方法、精算原理等方面均不同于寿险业务,但目前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价、经营和管理都和寿险相似,这些都不利于健康保险今后的发展。所以,加快健康保险的发展,应树立专业化的经营管理理念。而且根据《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已经达成了共识,因此,这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1从组织培训专业化的角度来看,组织和培训体系欠缺,市场推动受到抑制。尽管已经有不少公司成立了单独的健康保险部门,但其职能有限,既没有相应的产品开发权,也缺乏专门的组织培训体系和销售队伍,市场推动能力有限。在培训方面,绝大多数寿险公司一年只对员工进行一两次的专业培训,并且培训内容多数仍停留在条款介绍和产品比较上,缺少对健康保险的经营理念、市场分析、风险特征、风险控制方法等相关内容的完善的培训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健康保险发展的需要。

2从产品定价专业化角度来看,现阶段,健康保险精算人才较为匮乏,精算技术标准体系尚未健全,相关基础数据亟待建立。尽管目前商业健康保险险种已经超过300个,但从整体上来说,这些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为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保险。存在极大需求的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护理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保险险种基本上仍是空白。

3从核保核赔专业化角度来看,一些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核赔制度,缺乏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资格认证体系,难以控制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发生。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缺乏有效的控制关系,难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到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之中,无法针对医疗服务内容进行合理性认定,难以控制医疗费支出,因此对医疗风险的控制更难。

二、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启动和实施以及人们健康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成为保险业界中的最有前景的璀璨明星,从而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一)细化市场,研究制定发展战略

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难点、热点问题。我国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应该在认真研究并吸取世界各国商业健康保险制度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健康保险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研究,从根本上掌握实际市场的需求心理、需求水平、需求规模。在此基础上还要对当前政策支持条件、医疗机构的配套改革进行全面的评估,打好健康保险的质量基础。同时,注重市场调研.把握市场需求。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导致了保险市场呈现出明显的需求差异性。为使推出的健康险产品能够被市场所接受,保险公司必须注重市场调研,掌握不同地区、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年龄群体对商业健康险的需求状况,并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力确定目标市场,为商业健康保险的不同险种制定不同的发展战略。

(二)营造宽松的外部经营环境,提供多样化的服务种类

1给予商业健康保险应有的社会地位。实践证明没有商业健康保险的积极参与,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既然如此,国家就应该支持它的发展,给它一个与社会医疗保险平等的地位.将其作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纳入其中,井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形式确定下来。

2根据不同人群,不同费用偿付方式开发设计组合型的新险种,保证险种多样化、多层次、多保障,以满足人们对综合健康保险的需要。我国目前能够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人仍需要商业健康保险来满足他们的保险需求。因此,保险公司应适时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健康险险种,开发设计出一些可以提供全面健康医疗费用的多层次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不能忘记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补充,设计一些对基本保险支付上限金额免赔的报销型险种,实现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合理有效衔接。

3建立健全保险公司核保核赔制度,提高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健康保险核保同人寿保险核保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仍有一些显著的区别。例如,健康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发生概率就要高于人寿保险,这就决定了健康保险的核保较一般的寿险有更多的环节。因此,保险公司须与社会各部门像医院、社保局等进行更多的联系。同时,公司内部应避免理赔权力过分集中,防止,杜绝人情案;加大核保生存调查力度,把保险欺诈拒之门外;加大理赔力度,实行查勘与理算分离等,增强反欺诈的能力。

(三)实施人才培养战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如医学技术人才、精算人才、法律人才和核保理赔人才等。而目前仅靠普通国民大学教育无法解决健康保险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在开展健康险业务的同时,不仅应在公司内部着重加强对健康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而且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从国外及其他和健康保险相关的行业领域引进一批专业人才,建立起一支能够满足中国健康保险市场需要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保险意识

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范文6

论文关键词 人寿保险 私人银行 担保公司 现金工厂 战略金库

一般来说,资产保全的概念就是让企业主自己所创造的财富保值增值,而资产传承的含义不仅仅是企业主本人财富保值增值,而且按照这种方式一辈一辈地传下去,成就一个富贵的家族。这就需要有切实可行的方法并配备强大的工具才行。我们举例说明。某企业主王女士56岁,在准备将自己的企业逐步交付给儿子经营之际,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两全人寿保险,年缴保费200万元,五年缴费,累积缴费1千万元。到98岁满期给付1000万元+累计分红2400万元+累计生存保险金993万元。共计可获得收益4393万元(以上是保险公司给客户提供的利益演示表上的数据)。列表显示,这款人寿保险保单具有储蓄功能,可以使该客户为自己积攒一些养老金。现在我们关注的是,为什么就为这么一点苍头小利这位企业家还要投以重金购买?我们用现实生活中的实例来说明人们投保保险的目的的不同。贝克汉姆出战2006年德国世界杯前,为自己的黄金双脚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高达3100万英镑,约合3.4亿元人民币,他的保单和一个普通客户投保一份保额为2万的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几乎是一样的,保单上的保险责任是,如果因意外事故造成双脚伤害(贝克汉姆是限制在比赛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双脚伤害),保险公司按保单上的保额给以理赔。就是说保险公司给付了理赔金后,保险责任就已经完成了。那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普通客户保2万的目的是万一伤了双脚,保险公司要赔偿2万元治双脚,他投保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医疗费;而贝克汉姆是双脚伤了要保险公司理赔3.4个亿。至于治不治双脚,怎样治疗等等就统统和保险公司无关了。很明显,他投保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双脚,也不是获得医疗费,而是为了钱。仅仅只是保额上的差别,就造成了保单功能的巨大差别。同理,企业家要的也绝不是他购买的这份保单所带来的这一点点红利,而是保单账户的强大功能。企业主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恰当的运用这些功能,可以大大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一、人寿保险的第一大功能:私人银行

我们都知道,银行为企业提供最基本的支持就是提供贷款。本案例就是利用一个五年计划,建立了一家专为本企业服务的专用银行,这家私人银行可以为本企业提供如下支持。

1.终身贷款。从保单生效之日开始,直到98岁,可贷款期间为42年。缴费期满后贷款额度在本金的40-70%之间,也就是400-700万,额度从低到高呈不断上涨趋势。

2.低息贷款。按银行同期6个月贷款利率略有浮动,而不是按42年的期间核定利率。

3.无条件贷款。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等都是保险合同里规定的,所以是无条件的。

4.救命贷款。这家私人银行所提供的贷款与银行提供的贷款有根本性质的不同。银行贷款用的是银行的钱,企业经营情况好的时候可以正常提供,一旦形势不妙最先撤梯的就是银行;而这家私人银行的贷款不同,钱是自己家的,正常的时候和银行贷款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当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可能所有的贷款全部撤离了,只有这家私人银行的贷款是永远不会撤的,他会和企业同生死共患难,是可以真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那种。

总之,根据企业获得周转资金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企业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只好借高利贷,在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的同时,也给企业戴上了一条沉重的枷锁,这一类企业最不稳定,风险也最大;第二类企业能够获得银行的支持,可以正常经营;第三类企业不仅有银行的支持,还有自己的私人银行做后盾,是最稳健的一种。

二、人寿保险的第二大功能: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具有借款担保、票据证券担保和交易履约担保等功能。在上面的例子中,当王女士的保单生效后就有了此项功能。缴费期满后即可提供1千万元的担保,随着保单价值的提高还可以不断增加担保的额度。它可以为企业增加投资渠道,拓宽财路;可以增加企业的信誉度,使经营更加稳健;企业危难之时可抵押贷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为什么大额人寿保单能够成为为企业主公认的资信呢?首先,大额人寿保单的客户一般都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型保险公司;其次,人寿保险公司对于大额的人寿保单的审核都比较谨慎,比如,高保障型的人寿保单通常体检会比较严格,高保额的人寿保单的契约调查很严。能够拥有高额人寿保单的客户应该就是三证齐全了:医院的健康诊断书、诚信评估机构的品牌证书和代表责任和价值的爱心证书。

用人寿保单所做的担保或抵押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他不需要反担保,风险是最低的。第二,也是他最奇妙的地方是:可分可合、可攻可守,分散风险、化解危机。

人寿保单都可以担保什么呢?第一就是保企业。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时候,人寿保单可以增加企业的信誉度,使企业的经营更加稳健;如果感到前景不好随时可以出手的,小到一个门头的出兑、出卖,大到集团公司的兼并、重组,只要钱给到位了就行,但是人寿保单作为核心资产应当是永久保留的。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核心资产就是保险,核心的核心是再保险。第二就是保被保险人自己,只要保单价值足够大,无论发生什么风险都可以保证被保险人和他的家人荣华富贵。

三、人寿保险的第三大功能:现金工厂

老板是保单的被保险人,员工是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团队的投资专家,一般都是国际一流的投资高手。经营管理由保险公司负责,按法律规定所赚得的利润至少70%归被保险人所有。产品是免税保值的专属货币(真金白银)。经营模式是年复利滚动增长,经过若干年的积累后,创造大量的免税现金。

但是这种复利大部分客户是拿不到的,为什么呢?复利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雪球要足够大;二是时间要足够长。首先这里就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问题,保费足够多、雪球足够大才能称之为钱工厂,复利对于路边卖茶蛋的小摊就没有很大的利益。其次这个现金企业和我们正常公司的经营不同,使的是两路劲,公司经营赚的是快钱,钱来的快,走的也快,这个钱工厂经营的是慢钱,是先慢后快,赚的是很长时间以后才用的钱,比如养老的钱。本案是按3%复利演示的,投入的是一千万资金,产出的是四千四百万的利润,有的保险公司的红利演示表是按6%进行演示的,产出的就是几个亿的利润。

这家现金工厂的成果是免税倍增的。其现金的计算方法与普通账户的计算方法不同:本账户的1元收益相当于普通账户中的2元。因为无论是遗产税法还是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都是超额累进税制,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是45%,在个人所得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事业单位的承保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中,超过5万元的部分税率是35%,在遗产税草案中,超过1千万以上部分税率是50%。如果按照遗产税法,本账户中的4500万元的价值就差不多相当于其他方式所得9000万元的价值,这就是人寿保单账户和其他账户的根本区别。

同样的保单在普通客户手里就是个存折,可是在一个大企业家手里他就成了一家金融企业的营业执照,保单虽然是在我们自己手里,可是保单里的钱可是一点儿也没闲着,在保险公司为我们雇用的专家团队手里运作着。

四、人寿保险的第四大功能:防火墙

防火墙功能是人寿保险保单最基本的功能,这个防火墙有以下作用。

1.免税功能。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保险收益金免税。因为保险最大的受益者是国家。保险是经济的稳定器和助推器。遇到重大灾害,强大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以大大减轻政府的负担。

2.避债功能。人寿保险体现的是生命的价值,是不能用于还债的。我们再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大陆居民的私人财产有5种:不动产、动产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继承权。这些财产都小于债权,一旦欠债,所有这些财产就都是还债的材料,在这里唯一大于债权的是保单的受益权。因此,也有人说寿险保单是财富的天然守门员。而在我国60多家人寿保险公司的几千个险种当中,具有避债功能的险种并不多,只有选对险种才能避债。

3.防受益人。前面第二项功能中,用保单做抵押担保最安全,因为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如用诸如房屋、股票、黄金、古董等恐有节外生枝,被牵制裹挟之忧可能还需要反担保。

投入防火墙资金的比例应当是多少呢?投入企业主个人人寿保险的钱,比例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太高就削弱了投资的力度,太低则起不到防御的作用,一般为占总资产的10-20%。

五、人寿保险的第五大功能:身价单

1.从企业资产配置的角度来看,企业的价值和企业家的价值是不同的

企业的价值和企业家的价值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在一个健康的、稳定经营的企业中,企业价值和企业家价值这两者的比例一定是平衡的。一个值钱的企业家领导的不值钱企业可以打败一个不值钱的企业家领导的值钱企业,一个一流的企业家率领的三流企业可以打败一个三流的企业家率领的一流企业。企业的价值是用货币来衡量的,可以是港币、人民币或者是美元等,而作为企业家借助了人寿保险这个金融工具,能够把这种强大的金融工具成功地运用到企业的经营中。

2.从家庭资产配置的角度来看,家庭的核心资产是人寿保单,而不是那些个消费品、日用品和现金。如果把日用品、消费品和现金等都看成是财富,人寿保单就是财富的来源之一,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将成为家庭财富的最主要来源。

3.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有的人是资产,有的人就是负债。人是有高低贵贱之分的,当人和财富合二而一的时候,人本身就是资产,就是财富。如果利用人寿保单把所有的家庭成员都都变成了资产,而且是优良资产,那这个家庭从此就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直到繁衍出一个强大的家族。

六、人寿保险的第六大功能:战略金库

从宏观上看,人寿保险保单账户可以用做人生乃至整个家族的战略调节金库。人寿保单用做整个家族的战略调节金库需具备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