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安全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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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安全条例

电力设施安全条例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省、州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违规行为;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全县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较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电力保障措施。

三、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辖区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行为,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四、工作重点

(一)清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危及设施安全的植物、建筑物、构建物等。

(二)整治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采石、取砂、取土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

(三)整治收购电力器材的废旧物资收购网点。

(四)整治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的其它线路和设施。

(五)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损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行为。

五、具体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相关单位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强化管理。要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与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网络,要有人具体负责,有信息联络员。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广大群众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电力设施的氛围。

电力设施安全条例范文2

第一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六)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七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和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和计划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电力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电力设施建设,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规划、林业、交通、城市绿化、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定点、植树造林、城市绿化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凡涉及电力设施的,应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主要区界,应设立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志牌。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物;

(二)在发电厂用于输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沟渠外缘向两侧延伸5米的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或者倾倒垃圾、矿碴和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及其它废弃物;

(三)在发电厂冷却塔水池、冷却池、用于输水的管道、沟渠的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四)擅自截用发电厂水源,或者向水源内倾倒垃圾、矿碴、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它废弃物;

(五)影响发电厂、变电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厂的水库内,进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在变电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的区域内堆放或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稻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变电所、发电厂附近从事污染电力设施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利用杆塔、拉线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和牵引地锚;

(四)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围(挖)塘及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五)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之间或者杆塔内修筑道路;

(六)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和标志牌。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是:35千伏及以下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10米。

第十六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打场,或者焚烧秸秆等;

(三)兴建建筑物;

(四)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第十七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竹子、树木或者其他物体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应与在计算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10千伏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八条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打桩、钻探、挖掘作业,《条例》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它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内作业;

(五)攀登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联接电器设备、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

(六)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符合垂直安全距离的竹子、树木等作物。

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依法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发电厂、变电所及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气源,或者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施工现场;

(四)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坏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依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收购企业的核准登记情况抄送当地电力管理部门。

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规格、数量、来源和出售等情况,以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专用通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和其它线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碍。新建线路、管道与原有线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新建线路单位应与原有线路单位协商,并按照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通信兵部和广播事业局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的树木等植物,对电力线路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通知产权管理部门或个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未在限期内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必须拆迁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它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妥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因受地理条件和进出线走廊的限制,无法避让,必须跨越建筑物或其它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线路走向图,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危及电力设施的,经制止无效或限期内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尚未损坏电力设施器材,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强制砍伐、修剪树木、竹子。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联接电器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停止供电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处罚:

(一)破坏或扰乱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电力建设工地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拒绝、阻碍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三)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发电厂燃料、在建电力设备和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器材的;

(四)明知其是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器材而窝藏、销毁、转移、收购的;

(五)偷窃路灯附件或故意破坏路灯的;

(六)故意损坏电力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处以罚款和责令支付赔偿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罚款或支付赔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和赔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罚款和赔偿费总额3%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管理和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设施安全条例范文3

关键词:外力破坏;电网安全;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U665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丹东经济的高速发展,农网上划,我公司增加了不少输电线路和设备,丹东地区基本建设工程较多,然而,一个潜在的不利因素正威胁着电网的安全,这就是电网的外部环境正在日趋恶化,使电网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外力破坏逐渐成为全国各大电网面临的共同难题。频繁发生的外力破坏,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

1.丹东电网输电线路掉闸情况

输电线路的掉闸可分为4类:第1类是由于设备本身的缺陷而引起的掉闸,如金具磨损导致掉线或断线,接管过热导致导线跳线烧断等,第2类是自然外力,如雷击、大雾、大风、鸟粪等引起的掉闸,第3类是外力破坏引起的掉闸,如导线、铁塔、水泥杆拉线等设备被人为破坏,吊车类大型作业机械碰线等,第4类是不明原因引起的掉闸。

[案例1] 2009年1月21日至22日、2月10日,丹东供电公司凤城供电公司管辖的220千伏电芬线、电北线、长凤线三条线路先后跳闸12次。

1月21日晚至22日清晨,凤城地区经历了雾―雨―雪的过程,2月10日至11日,凤城部分地区出现浓雾,同时伴有雾淞、霜冻和结冰现象,水平能见度为小于100米,南风2-3级,温度:-2到7度,相对湿度:96%。1月21日至22日跳闸原因:闪络绝缘子上有一层明显的冰膜,此系先雨或雾后温度快速下降后形成的,如果冰层脏污则形成导电通道,从而引发冰闪。冰闪与鸟粪引起的闪络一样,也是污闪的一种特殊形式。2月10日跳闸原因:主要是绝缘配置偏低、脏污大雾的影响和地形地势的影响。从盐密测试结果表明,如果雾很脏,电导率大于1000μS/cm,持续6-10小时作用,绝缘子表面可增加盐密值0.03-0.04mg/cm2。此次大雾使绝缘子表面盐密值增加约0.02mg/cm2左右。发生闪络的铁塔均在山峰处,较容易受到远处飘来的海盐、鞭炮烟尘及空气中其它污染物的影响。综上所述,诸多不利的客观条件是发生这起线路跳闸一类障碍的直接原因。

2.外力破坏统计分析

线路跳闸外力破坏可分为3类:第1类是对电力设备的破坏和盗窃,第2类是在高压输电线路下种树,使用大型施工机械作业、施工,在杆塔周边挖沙取土等,第3类是小概率外力破坏,如交叉跨越、放风筝、作业机械将灰杆或拉线撞断等。

[案例2]2009年3月10日新建500千伏电丹线组塔施工造成220千伏电芬线跳闸。

跳闸原因:2009年3月10日,沈阳送变电公司第六分公司施工队在进行500kV电丹线41塔施工作业。在吊装组塔作业时,因起重工作指挥不当、三角钢钎地锚设备与地面夹角较小且没有设置防脱落控制措施等原因,控制绳(3.5公分钢丝绳)受力后从三角钢钎上脱离并突然弹起,碰触到正在运行的220kV电芬线C相复导线下线导线,造成线路开关跳闸,导致电芬线发生一起外力破坏跳闸故障。

3.发生外力破坏的原因分析

(1)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基本建设工程逐渐增多,施工单位人员比较复杂,特别是外来施工人员占绝大多数,很多人缺乏电力设施保护常识,一些单位不办理作业许可证,忽视安全措施,违章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对输电线路很少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线路安全运行带来不利影响,防止外力破坏工作的难度加大。

(2)专业技术人员对线路防污闪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由于该地区历年很少发生污闪事故,缺乏事故经验。

(3)我国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使能源和原材料出现了短缺,导致钢铁、铝、铜等原材料的价格上涨,从而使不法分子将罪恶的手伸向了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

4.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4.1政府对外力破坏的电网安全问题重视不够

已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修订的《电力法》却千呼万唤难以出台。电力设施保护和电网安全已经出现了法律上的“真空”,使电网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受到潜在的威胁。

4.2现行法律和法规有漏洞且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国家正式颁布的保护电力设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有《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计划经济正在逐步转向市场经济,电力部门的政府职能也正在逐步与企业职能分离,这就给以上3个法律法规的执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中国电力企业的发展方向就是逐步实现公司化,而公司化的企业是不可能代替政府去行使执法职能的。

4.3 缺乏专业化的电力保护执法队伍

电力设施保护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一个专业化的执法队伍。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公安机关对侵害的破坏电力设施方面的案件破案率较低,致使犯罪分子的气焰更加嚣张。

4.4 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不够

绝大多数媒体对保护电力设施事件的报道仅从抓新闻的角度出发,而没有将电力设施当作涉及国家安全的公共设施来看待,这样的文章和报道也就很难避免表面化。

4.5 基建遗留的外力破坏隐患

有一部分输电线路防护区内的外力破坏隐患是在基建时遗留的。个别基建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只考虑如何降低工程的造价和提前竣工送电,对防护区内的建筑物和树木处理不规范、不彻底,留下外力破坏隐患。

5. 防止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的对策

5.1 各级政府部门重要视电网安全问题

现行的《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在电力设施保护的内容方面有漏洞,而新修订的《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迟迟不能出台,建议政府从国家安全的高度看待电网安全问题,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上述法律法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早日出台新的法律法规。

5.2 加强培训、提高防污闪的工作力度

加强防污闪工作的培训,进行新标准的宣贯工作,讲解盐密测试方法、污区分布图划分和输变电设备外绝缘选择标准。对污染严重和绝缘配置低的地区,增加盐密测试点和测试次数,加强复合绝缘子管理工作,开展带电测试憎水性测试和红外测温工作。

5.3 采用高新技术、通过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办法、作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在人防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护线组织,提高专业护线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网络,组织护线队伍,加强巡视,明确责任,到点到位,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能拆除的建筑物要签订协议,并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资料。

在技防方面,应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盗技术装置,引进和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在输电线路的技防措施上,不断研制新的技防设施,逐步完善、解决配电线路防盗装置问题。

5.4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宣传好是贯彻好的基础,只有将电力法深入宣传,才能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才能懂得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才能依法办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必须争取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有关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活动,宣传和倡导电力是公益性、公用性事业,提高社会大众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为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清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也为供电企业更好地开展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5.5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以人为本,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设立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违章行为。对于积极检举和提供破案线索的群众,给予保护和不同程度的物质奖励,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5.6 为电力设施投保、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

为了保证电力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为电力设施进行投保。当电力设施由于受外力破坏而给电力企业和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时,可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同时,电力企业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挽回经济损失。

6.结束语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对外力破坏的控制和防范,需要我们自身的努力和有关各方面的支持,尤其需要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我们切不能掉以轻心,要充分认识到,我们的工作是任重而道远,随时随地都要保持高度警惕,打一场无硝烟的持久战,才能有效的减少外力破坏造成的损失,确保丹东电网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 《安全生产通报文件汇编(2008年-2009年)》.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公司.1997.1.1

[3] 电力工业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国电力出版社.1998.1.1

[4]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电力出版社.1999.5.1

作者简介:

[1] 李照华,男,1971年12月11日。2001年10月,毕业于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电气自动化专业,助理工程师,班长。

电力设施安全条例范文4

为确保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换届后迅速调整了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龙福清任组长。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各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贯彻落实《电力法》和国务院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和各种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活动;根据电力设施被破坏的情况,适时组织指导开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调查处理电力建设设施的现场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纠纷;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先进经验,表彰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落实责任。形成保护电力设施的强大合力

部门各司其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切实履行好电力管理职能,依法保护好电力设施。要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制度,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房、塔吊碰线等突出问题,要依法清除和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的防控能力。

应依照有关规定征求电力线路管理单位的意见,各级城乡规划、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在依法办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项目许可时。凡建设施工作业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构成威胁的不得批准施工。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妥善处理电力设施建设工程中征、占用土地和林木采伐及补偿等相关事宜。

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应会同电力主管部门、电力企业与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协商种植低矮树种,各级林业和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并负责日常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对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必须限期清除,拒绝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强制修剪或砍伐。

并针对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要组织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对重要案件要加大侦破力度,严惩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分子。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把电力设施保护纳入考核内容,协调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

密切配合,各级工商、供销、商务、公安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地物资回收、废品收购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废旧金属、电力设施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废旧器材收购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收购、销售赃物问题突出的乡镇、市场和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聚集的地区,要加强监督管理,彻底清理整顿。

提高防盗窃和防破坏的能力,电力企业要加强防范盗窃和外力破坏的内部管理和防范机制。加强电力设施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保障机制和巡查、处置、抢修、报告等防范措施。要加强电力设施保养维护,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巡视力度。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供电企业可以不予报装或中止供电,并及时报告电力主管部门;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电力企业要与其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做好现场监管,及时制止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并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和群防群治工作。

三、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电力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要设专职人员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用车辆和设备器材,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管理使用机制,提高防盗、防破坏能力。要建立群众举报有奖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切实维护电网安全稳定和全市正常供用电秩序。要不断创新管理办法,学习黄梅、龙感湖“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责任追究制度,探索更科学、更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完善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抢修能力,降低事故损失,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大力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电力设施整体防控水平。

电力设施安全条例范文5

关键词:电力 设施保护 供电企业

引言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发展动力,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公共事业,关系到各行各业的生产、工作和亿万人民的生活。由于发电、用电在同一瞬间完成,就必须要求电力系统的各个生产环节时刻处于完好的状态,一旦遭到破坏,就不能实现让电能造福人类、造福社会的目的。电力设施中的一个螺栓、一根塔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维护整个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石。

正是基于社会赋予供电企业安全、可靠供电的使命,对于众多威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现象,一经发现,供电公司积极派专人到现场联系多方请求协助解决,但往往不能及时、合理得到解决,给我供电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为严重的威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外力破坏

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大量建设工程相继破土动工,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建筑的现象也大大增加。一些施工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先不与电力主管部门进行协商,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违章施工、违章修建建筑物、违章植树等,造成线路跳闸频发。城市建设施工挖断地下电缆造成停电的事故也在不断增加。施工机械车辆不断增加,车辆碰触电杆、碰挂导线的故障也时常发生。

(二)蓄意盗窃屡禁不止

为防止因盗窃造成电力实施故障,基层供电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安装防盗设施和聘请当地护线员的方法进行防范,仍经常发生设施被盗现象。主要是因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盗窃惯犯常犯受利益的驱使,加上销赃容易,致使盗窃电力设施屡禁不止,造成供电企业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三)线树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各地绿化工作逐年增加,兴起大面积植树造林之势,致使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植树现象十分严重。许多电力设施保护区新增的树木品种以速生杨为主,这些生长速度快的树种将在今后2-3年内直接危及线路的安全运行,形成人身和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在发现这些树木种植初期,尽管供电公司已经派专人深入各乡镇、村庄进行宣传、讲解,说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和在线路保护区内植树的危险隐患,但不能得到支持。以文件形式请示当地市政府给予协调解决,虽然市政府批示到相关部门要求给予解决,但各乡镇不能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索要高额赔偿,致使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无法得到控制。

(四)电力保护区内违章施工、违章建筑、随意堆物等层出不穷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线路保护区内推土开田、修路、建房、开挖人工湖等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大量增加,已经直接或间接威胁到人身、设备的安全。这些存在极大危险隐患是在线路巡视中被发现,往往是正在进行或已经完工造成安全隐患,任何施工单位或个人从未事先告知我局需要在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置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仍强行野蛮施工。

(五)“三线”违规搭挂屡禁不止

部分电信、广电单位施工时,为了降低成本,将弱电线路架设在电力线路杆塔上或自电力线路下方穿越,但无法保证与电力线路的有效安全距离,易造成强、弱电线路相互碰触,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人民群众人身与财产伤害。地埋线路也存在类似现象,随意穿越甚至封堵电力管道,给电力线路的运行维护带来极大不便,这无异于埋设了一颗“不定时炸弹”, 无法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电企业正常供电。

二、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

供电企业应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媒体、电视广播、宣传展板、电力宣传车等在人员密集及公共场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共同维护供电企业和国家利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

(二)强化执法力度

积极与当地政府以及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借助政府和公安部门大力支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保证电力建设、电力施工不受阻的相关行政制度,以保证地方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确保电力正常供应。对蓄意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并追究法律责任,减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事件的发生。

(三)完善管理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针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制定出保证电力建设、电力施工不受阻的相关行政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在政府大力支持下,执行并落实行政制度和管理办法,保证地方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确保电力设施和电力建设工程和谐、健康发展,确保电力正常供应。

(四)加强组织协调

在以后需要跨越、穿越输配电线路的规划建设中,要求设计、规划单位要充分考虑输配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尊重电力设施保护区规划。如果需要,设计、规划、建设、施工单位应积极并提前与我供电企业取得联系,以书面形式说明施工建设情况,共同协商,做好预防措施。

(五)做好长远规划

供电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防盗手段,在偏远山区、易发生被盗地段输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同时,聘请义务护线员,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群防群治作用,共同保护电力设施。

三、特别重视充分依靠和发挥政府职能

(一)要坚持依靠当地政府,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发改、建设、国土、林业、安监、公安等政府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设在电力主管部门(发改委),强化电力主管部门执法力度,采取多部门联动执法,多管齐下,在规划、审批、开工、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厉打击违反《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违法行为。

(二)要注重收集和汇总当地、全省甚至全国近几年因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造成的各种事故,以及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数据。推进和提高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促成地方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建立起以政府为主,供电企业为辅的政企长效机制,并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机制,做到机构健全、措施得力、责任明确、流程规范、人员到位。

(三)对违章施工、作业、建房的行为,在送达《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的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将违章施工的详细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发改委),将其尽快转入政府行政工作流程,由发改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进行发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公示,以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电力设施安全条例范文6

关键词:电力设施 保护 供用电秩序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power facility there are so many safety issues, these problems not only affect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also influence People's Daily life, for soci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bring to the threat.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power facilities is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faces an important issue that needs to be the state, enterprises, individual joint effor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existing in a power facility protection, and proposes a power facility protection work proposal, the hope can help to the enterprise.

Keywords: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Electric power facilities. Protection measures

1.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电力设备多与保护人员少矛盾突出。“十一五”以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电力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滨海电网“十一五”期间电力建设规模约100亿元,相当于新建了一个滨海电网。“十二五”期间,电力投资规模将更加庞大,密织如网的输电线路,星罗棋布的杆塔设施,电力设施不断增加,而运行维护及电力设施保护人员没有增加反而呈下降趋势。

二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存在缺位现象。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供电部门行政执法权限交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经信部门由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技术力量等原因,虽然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但各级政府、公安、企业职责不清,甚至认为仍是供电部门的内部事务,没有建立正常的工作机制,长效开展活动,实际操作中对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打击不够,收效甚微。

三是群众维权意识增强,但电力设施保护意识淡薄,电力设施保护区得不到有效保护。一方面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砍青扫障需协调多个部门批准,协调难度大,甚至多个部门协调批准后,有些群众将之当成“摇钱树”,漫天要价,阻挠砍伐。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不顾电力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区违章建房、机械野蛮施工等危及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部分法律适用之间有冲突。如《电力法》与《森林法》、《公路法》、《物权法》等法律之间冲突比较明显,特别是《物权法》频布实施后,由于大多数架空电力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没有取得地上、地下地役权,对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木和防止电缆线路开挖,增加了很大难度。

2.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全民宣传力度

偏僻地区的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政府部门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每一个地方都监管力度很强,这就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远的地方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之类的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电力设施不但关系到企业和国家,更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为企业和人们做实事。平时做好防范准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时巡视,防护结合。可以和乡镇联合起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防范,实行奖惩制度,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一旦出现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政府应该立即处理,集中力量加大侦查力度,尽快侦破案件,减少损失。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规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法律严格处罚,以减少偷盗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四)着眼于长远发展

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全民一起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要加强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获得他们的支持,降低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企业还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盗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等,这些高科技产品对电力设施起着很好的保护作用。

3.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全民宣传力度

偏僻地区的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政府部门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每一个地方都监管力度很强,这就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远的地方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之类的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电力设施不但关系到企业和国家,更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为企业和人们做实事。平时做好防范准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时巡视,防护结合。可以和乡镇联合起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防范,实行奖惩制度,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一旦出现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政府应该立即处理,集中力量加大侦查力度,尽快侦破案件,减少损失。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规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法律严格处罚,以减少偷盗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四)着眼于长远发展

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全民一起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要加强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获得他们的支持,降低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企业还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盗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等,这些高科技产品对电力设施起着很好的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